长财监〔2023〕1727号长春市财政局关于对长春市水土保持工作站会计监督检查处理决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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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财政局关于对长春市水土保持工作站
会计监督检查处理决定的通知
长 财 监 2023 1727 号
长 春 市 水 土 保 持 工 作 站 :
根 据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会 计 法 财 政 部 门 实 施 会 计 监 督
办 法 财 政 部 令 第 10 号 及 长 春 市 财 政 局 关 于 开 展 2023
年 度 会 计 监 督 检 查 工 作 的 通 知 长 财 监 2023 552 号 等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及 文 件 的 规 定 , 我 局 成 立 检 查 组 , 自 2023 年 6
月 开 始 , 采 用 现 场 检 查 方 式 , 对 长 春 市 水 土 保 持 工 作 站 以 下
简 称 你 单 位 开 展 2022 年 度 会 计 监 督 检 查 , 现 将 检 查 结 论 和 处
理 决 定 通 知 如 下 :
一检查中发现的主要问题及认定依据
一原始凭证不完整
1.你 单 位 2022 年 5 月 9 号 凭 证 , 购 买 防 疫 物 资 口 罩 1700
个 免 洗 洗 手 液 30 瓶 一 次 性 橡 胶 手 套 50 只 等 3,645.00 元 ,
无 出 入 库 登 记 2022年 2月 14号 凭 证 购 买 9张 电 影 票 款 368.10
元 , 无 领 取 人 签 字 。
违 反 了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会 计 法 第 十 四 条 会 计 机
构 会 计 人 员 必 须 按 照 国 家 统 一 的 会 计 制 度 的 规 定 对 原 始 凭 证
进 行 审 核 , 对 不 真 实 不 合 法 的 原 始 凭 证 有 权 不 予 接 受 , 并 向
单 位 负 责 人 报 告 对 记 载 不 准 确 不 完 整 的 原 始 凭 证 予 以 退 回 ,
并 要 求 按 照 国 家 统 一 的 会 计 制 度 的 规 定 更 正 补 充 的 规 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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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你 单 位 2022 年 7 月 34 号 凭 证 , 支 付 消 毒 柜 款 2,875.09
元 , 合 同 甲 方 未 盖 章 。
违 反 了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会 计 法 第 十 四 条 会 计 机 构
会 计 人 员 必 须 按 照 国 家 统 一 的 会 计 制 度 的 规 定 对 原 始 凭 证 进 行
审 核 , 对 不 真 实 不 合 法 的 原 始 凭 证 有 权 不 予 接 受 , 并 向 单 位
负 责 人 报 告 对 记 载 不 准 确 不 完 整 的 原 始 凭 证 予 以 退 回 , 并
要 求 按 照 国 家 统 一 的 会 计 制 度 的 规 定 更 正 补 充 的 规 定 。
3.你 单 位 2022 年 11 月 22 号 23 号 和 27 号 凭 证 , 财 务 会
计 核 销 其 他 应 付 款 7,660.25 元 房 缴 款 1,206.00 元 大 额 救
助 1,300.00 元 水 管 站 5,154.25 元 其 他 应 收 -财 政 局
11,701.05 元 , 合 计 调 减 净 资 产 4,040.80 元 。 未 附 情 况 说 明 ,
及 原 始 凭 证 相 关 资 料 。
违 反 了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会 计 法 第 十 四 条 会 计 机 构
会 计 人 员 必 须 按 照 国 家 统 一 的 会 计 制 度 的 规 定 对 原 始 凭 证 进 行
审 核 , 对 不 真 实 不 合 法 的 原 始 凭 证 有 权 不 予 接 受 , 并 向 单 位
负 责 人 报 告 对 记 载 不 准 确 不 完 整 的 原 始 凭 证 予 以 退 回 , 并
要 求 按 照 国 家 统 一 的 会 计 制 度 的 规 定 更 正 补 充 的 规 定 。
二超现金限额使用现金
你 单 位 2022 年 1 月 25 号 凭 证 , 支 付 临 时 用 工 韩 莉 王 淑
娟 工 资 4,000.00 元 , 以 现 金 支 付 。
违 反 了 现 金 管 理 暂 行 条 例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国 务 院 令
第 588 号 第 五 条 开 户 单 位 可 以 在 下 列 范 围 内 使 用 现 金 : (一 )
职 工 工 资 津 贴 (二 )个 人 劳 务 报 酬 前 款 结 算 起 点 定 为
1000 元 。 结 算 起 点 的 调 整 , 由 中 国 人 民 银 行 确 定 , 报 国 务 院 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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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 的 规 定 。
三账表不一致
你 单 位 2022 年 末 专 用 结 余 34,122.02 元 , 决 算 报 表 未 单
独 列 示 专 用 结 余 。
违 反 了 政 府 会 计 准 则 基 本 准 则 第 五 十 六 条 政 府
决 算 报 告 的 编 制 主 要 以 收 付 实 现 制 为 基 础 , 以 预 算 会 计 核 算 生
成 的 数 据 为 准 的 规 定 。
四会计核算不规范
你 单 位 2022 年 6 月 27 号 凭 证 , 基 本 户 银 行 存 款 利 息 收 入
1,232.88 元 , 财 务 会 计 预 算 会 计 直 接 冲 减 费 用 。
违 反 了 政 府 会 计 准 则 基 本 准 则 第 十 九 条 预 算 收
入 是 指 政 府 会 计 主 体 在 预 算 年 度 内 依 法 取 得 的 并 纳 入 预 算 管 理
的 现 金 流 入 。 第 二 十 条 预 算 收 入 一 般 在 实 际 收 到 时 予 以 确 认 ,
以 实 际 收 到 的 金 额 计 量 的 规 定 。
五应计未计固定资产
你 单 位 2022 年 10 月 17 号 凭 证 , 购 买 一 台 执 法 记 录 仪
1,180.00 元 , 未 计 入 固 定 资 产 。
违 反 了 政 府 会 计 准 则 第 3 号 固 定 资 产 第 二 条 本
准 则 所 称 固 定 资 产 , 是 指 政 府 会 计 主 体 为 满 足 自 身 开 展 业 务 活
动 或 其 他 活 动 需 要 而 控 制 的 , 使 用 年 限 超 过 1 年 不 含 1 年
单 位 价 值 在 规 定 标 准 以 上 , 并 在 使 用 过 程 中 基 本 保 持 原 有 物 质
形 态 的 资 产 的 规 定 。
六固定资产管理不规范
你 单 位 在 用 车 辆 1 台 , 所 有 权 人 : 长 春 市 水 土 保 持 工 作 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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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 在 固 定 资 产 中 核 算 。
违 反 了 事 业 单 位 国 有 资 产 管 理 暂 行 办 法 财 政 部 令 第
100 号 第 二 十 条 事 业 单 位 应 当 对 实 物 资 产 进 行 定 期 清 查 ,
做 到 账 账 账 卡 账 实 相 符 的 规 定 。
二处理决定
一 对 原 始 凭 证 不 完 整 问 题 , 责 令 你 单 位 改 正 , 今 后 严
格 按 照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会 计 法 及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 取
得 正 规 的 原 始 凭 据 予 以 核 算 , 避 免 类 似 问 题 再 次 发 生 。
二 对 超 现 金 限 额 使 用 现 金 问 题 , 责 令 你 单 位 今 后 严 格
按 照 现 金 管 理 暂 行 条 例 的 规 定 使 用 现 金 , 避 免 此 类 问 题 再
次 发 生 。
三 对 账 表 不 一 致 问 题 , 责 令 你 单 位 改 正 , 今 后 要 严 格
按 政 府 会 计 准 则 基 本 准 则 的 规 定 进 行 会 计 核 算 。
四 对 会 计 核 算 不 规 范 问 题 , 责 令 你 单 位 今 后 严 格 按 照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会 计 法 及 政 府 会 计 准 则 基 本 准 则
的 规 定 进 行 会 计 核 算 , 避 免 类 似 问 题 再 次 发 生 。
五 对 应 计 未 计 固 定 资 产 问 题 , 责 令 你 单 位 改 正 , 今 后
严 格 按 照 政 府 会 计 准 则 第 3 号 固 定 资 产 的 相 关 规 定 进
行 固 定 资 产 核 算 , 进 一 步 加 强 固 定 资 产 管 理 , 避 免 类 似 问 题 再
次 发 生 。
六 对 固 定 资 产 管 理 不 规 范 问 题 , 责 令 你 单 位 改 正 , 今
后 严 后 按 照 事 业 单 位 国 有 资 产 管 理 暂 行 办 法 的 相 关 规 定 及
时 办 理 车 辆 产 权 变 更 手 续 , 及 时 入 账 , 避 免 类 似 问 题 再 次 发 生 。
在 接 到 本 处 理 决 定 后 , 请 将 问 题 整 改 情 况 于 2024 年 3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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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日 前 , 以 书 面 形 式 上 报 市 财 政 局 监 督 检 查 局 , 我 局 将 适
时 进 行 跟 踪 回 访 。
根 据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行 政 复 议 法 第 九 条 和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行 政 诉 讼 法 第 四 十 四 条 第 四 十 六 条 的 规 定 , 对 本 处
理 决 定 如 有 异 议 , 可 在 接 到 本 决 定 之 日 起 60 日 内 依 法 申 请 行 政
复 议 或 者 在 接 到 本 决 定 之 日 起 6 个 月 内 , 依 法 向 人 民 法 院 提
起 行 政 诉 讼 。 除 法 律 另 有 规 定 外 , 行 政 复 议 和 行 政 诉 讼 期 间 ,
本 决 定 照 常 执 行 。
长 春 市 财 政 局
2023 年 11 月 2 日

联系人:郝工
电话:010-68960698
邮箱:1049263697@qq.com

标签: 理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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