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浙0881破28号浙江盛安消防设备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公告
2023浙0881破28号浙江盛安消防设备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公告
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
公 告
本院根据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山贺村小微企业专营支行的申请,于2023年11月2日裁定受理浙江盛安消防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盛安消防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于同日指定龙游泰舟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与浙江论剑律师事务所联合担任盛安消防公司管理人。
盛安消防公司的债权人应自公告之日起至2023年12月5日前向管理人(通讯地址: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白云中大 道88号颐高广场B座东20-21层;联系人:曾欣;联系电话:158*****898)申报债权,书面说明债权数额、有无财产担保及是否属于连带债权,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 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
盛安消防公司应当自公告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
盛安消防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财务管理人员和其他经营管理人员,在破产程序终结前,应承担下列义务:(一)妥善保管其占有和管理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二) 根据本院、管理人的要求进行工作,并如实回答询问;(三) 根据本院、管理人的要求列席债权人会议并如实回答债权人的询问;(四)未经本院许可,不得离开住所地;(五)不得新任其他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管理人接管时,法定代表人应向管理人办理移交手续,并答复有关财产及业务的询问。
盛安消防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本院定于2023年12月12日上午9时在本院二号法庭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因特殊情况需对会议形式调整的,则另行通知)。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 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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