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江北区洪塘新城、慈溪新浦、横河支行装修立项IT设备招标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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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江北区洪塘新城、慈溪新浦、横河支行装修立项IT设备采购项目
2023-11-02
宁波江北区洪塘新城、慈溪新浦、横河支行装修立项IT设备采购项目

询价文件

采购编号: NB-2023-19

采购人/代理机构: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

2023年6月

目 录

第一部分 询价通知书

第二部分 供应商须知

第三部分 合同草案

第四部分 响应文件格式

第一部分 询价通知书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以下简称“采购人”)拟就“宁波江北区洪塘新城、慈溪新浦、横河支行装修立项IT设备采购项目”(采购编号:NB-2023-19)项下的货物和服务以公开询价方式进行采购,现邀请合格供应商参与询价。
项目概述:根据网点装修及业务发展需求,开展本次采购工作。
询价内容:
双面电子屏等产品。见报价表。合同有效期:采购方一年内再次向应答方采购中标产品的,应答方提出的单价不得高于应答价格。

供应商资格条件(需提供承诺函):
供应商须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有能力为本项目提供货物和服务的企业;
供应商必须遵守相关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具有良好的信誉和诚实的商业道德;
本项目不得分包、转包。
可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询价文件的获取方式:
凡有意参加响应者,请于2023年10月20日至2023年10月23日,由采购人通过邮件发送询价文件给符合要求的单位。

响应文件递交时间地点:
应答人按询价函要求提供的资料装入档案袋密封并加盖骑缝章于2023年10月31日14:30前 (北京时间)寄送至宁波市鄞州区扬帆路455号扬帆广场1号楼邮储宁波分行13楼南楼采购管理部,联系人:周元晖,电话:0574-********,逾期恕不接受。

发布公告的媒体:(公开形式适用)
本次询价公告在中国邮政官方网站上发布。

其他约定:无
联系方式
机构机构/采购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

详细地址: 宁波市鄞州区扬帆路455号扬帆广场1号楼

邮 编: ******

项目联系人: 周元晖

电 话:0574-********

电子邮件:*********@qq.com

第二部分 供应商须知

响应文件
1.1响应文件组成包括但不限于:

应答人的简况;
营业执照复印件;
法人授权文件;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宁波分行采购廉洁承诺书(格式参考附件2);
报价明细表(格式参考附件1);
1.2响应文件份数:一份正本1份副本,一份电子版(正本扫描件(红头盖章版本(U盘))。一旦正本和副本或电子版本发现差异,以正本书面响应文件为准。

2、响应文件的递交

供应商超过递交截止时间的响应文件将被拒收,响应文件应密封在一个包装中递交。

3、报价有效期

本项目报价有效期为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起30天。

4、响应文件的修改和撤回

4.1 供应商在递交响应文件后可对其响应文件进行修改或撤回,但采购方须在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前收到该修改或撤回的书面通知,该通知须由供应商法定代表人或其正式授权的代表签字。

4.2 供应商对响应文件的修改或撤回的通知应按第2条规定进行密封,标注和递送,并注明“修改响应文件”或“撤回响应”字样。

4.3 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后供应商不得修改其响应文件。

5、报价保证金

保证金金额:无

6、报价

报价包括供应商为完成本项目所发生的一切费用,不允许有选择性报价。供应商估算错误或漏项的风险一律由供应商承担。

7、确定成交候选人

7.1根据满足询价文件的全部技术和商务要求且满足报价部分要求。

7.2本项目公示媒体为中国邮政官方网站,公示期为3天。

合同的授予
合同将授予分项报价最低的成交候选人。如排名第一成交候选人放弃成交、或因不可抗力提出不能履行合同,采购人可以与排序其后一位的成交候选人签订合同,以此类推。

成交通知书
代理机构/采购人将以电话形式向成交供应商。

签订合同
成交供应商在接收到中标通知后,应按要求与采购人签署合同。

成交服务费
无。

合同草案
PSBC〔2023〕ZH*****

设备采购合同

合同编号:



甲方(全称):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号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乙方(全称):

住所(地址):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甲方就 项目向乙方采购 设备及相关服务,并支付相应的报酬。双方经过平等协商,在真实、充分地表达各自意愿的基础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达成如下合同,并由双方共同恪守。

第一条 定义

本合同项下下列术语应解释为:

1.1 “设备”或“货物”指乙方根据合同规定须向甲方提供的设备或货物,详见附件1和附件2。

1.2 “服务”指根据合同规定由乙方承担的与供货有关的伴随服务,包括但不限于安装调试、测试、提供技术支持、培训、维修和保修期服务及合同中规定乙方应提供的其它服务。

1.3 “项目现场”指设备安装运行的现场,具体地点由甲方指定。

1.4 “交货地点”指乙方向甲方交货的地点,具体地点由甲方指定。

1.5 “天”指公历天数。

1.6 “安装验收”指乙方交付的设备安装完成并具备上线运行条件后根据本合同规定进行的设备验收。

1.7 “试运行”指乙方交付的设备安装验收合格后根据本合同规定进行的试运行。

1.8 “终验”指乙方交付的设备通过安装验收并在试运行期满后根据本合同规定进行的最终验收。终验由甲方向乙方发出终验通知书,在终验通知书规定的时间内乙方配合甲方进行终验。

第二条 合同标的

2.1 乙方按照甲方要求交付本合同项下所有设备硬件、设备软件、技术文件,以及相应的安装材料、备件等,并负责提供设备的运输、安装调试、运行、检验、测试、升级、保修等相关服务。乙方提供的合同设备、技术规范和保修条件的内容以及服务详见协议附件1和附件2。

2.2 本合同项下交付的设备及相关服务应符合附件2所述的标准,如果没有提及应适用的标准,则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适用的国家、省、部级标准。该标准必须是有关机构发布的最新版本的标准。

2.3 计量单位均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

2.4 乙方安排健康、有经验、有相应技术能力且相对稳定的工程技术人员完成合同规定的设备交付和服务工作。

2.5 乙方应亲自履行本合同全部的责任和义务。未经甲方事先书面同意,乙方不得部分或全部转让本合同项下的权利和义务。

第三条 合同价格

3.1 本合同总价为人民币 元整(¥ ),其中价款 元整(¥ ),税款 元整(¥ ),分项价格清单在合同附件1中列明。

3.2 凡需甲方另购的与本合同设备有关的所有第三方软硬件系统,乙方应在软硬件配置建议清单中列清并附相应的技术规范要求,否则均视为应由乙方提供且其价格已包含在合同总价之内。

3.3 合同价格包括:

(1)乙方应提供的本合同范围内设备的费用。

(2)软件许可使用费。

(3)保修期内维修、升级和技术服务费用及本合同所涉及的其他各项服务费用。

(4)使合同设备和技术文件适于空运等多种方式运输及多次装卸操作的包装费用。

(5)乙方负责运送合同设备和技术文件到甲方指定地点前的所有费用。

(6)乙方将合同设备销售给甲方而应缴纳的所有税费。

(7)乙方履行本合同所需的其他必要费用。

3.4 乙方承诺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按不高于本合同的承诺价格向甲方提供合同设备和服务。

3.5 乙方及其指定代理人承诺甲方及甲方的下属机构在购买相同设备和相关服务时,设备和服务的价格不能高于本次合同的价格,折扣率不能低于本次合同的折扣率。

3.6 在供货期间,若本合同所涉及的货物及其备件遇停产、价格下降或合同涉及的货物配置更新,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对本合同涉及的货物价格做相应下调或要求乙方提供更新配置后的合同货物,且价格不高于本合同成交单价及届时乙方在国内提供给其它采购方的最低价(本合同成交单价是指本合同的综合折扣价格)。

3.7 甲乙双方各自承担根据现行税法规定的与合同执行有关的税费。

第四条 支付

4.1 付款方式

4.1.1 第一笔付款:

甲方在设备交付合格后,收到乙方提交的下列单据并审核无误后20个工作日内,向乙方支付合同总价的 %,即人民币 元整(¥ ):

(1)乙方提交的相应金额、以甲方为抬头、以乙方为销货单位、符合国家相关政策并经甲方审核无误的增值税扣税凭证(增值税发票或其他合法有效凭证);

(2)甲方代表签署的“开箱验货证明”,正本一份;

(3)乙方向甲方出具的付款通知,正本一份;

(4)甲方、乙方共同签署的“设备安装加电测试合格证书”,正本一份;

(5)乙方按照合同约定向甲方提供的[由银行出具的不可撤销的履约保函/乙方向甲方缴纳履约保证金的证明],副本一份。

4.1.2 第二笔付款:

甲方在设备终验合格后,收到乙方提交的下列单据并审核无误后20个工作日内,向乙方支付合同总价的 %,即人民币 元整(¥ ):

(1)乙方提交相应金额、以甲方为抬头、以乙方为销货单位、符合国家相关政策的并经甲方审核无误的增值税扣税凭证(增值税发票或其他合法有效凭证);

(2)甲方代表签署的“设备运行合格证书”,正本一份;

(3)乙方向甲方出具的付款通知,正本一份。

4.2 乙方承诺其开具增值税扣税凭证的形式与内容均真实、合法、有效、完整、准确,乙方不开具或开具不合格的增值税扣税凭证,甲方有权迟延支付应付款项直至乙方开具合格增值税扣税凭证之日且不承担任何违约责任,且乙方的各项合同义务仍应按合同约定履行。

4.3 乙方应在接到甲方开票要求后开具增值税扣税凭证,并须在开具增值税扣税凭证之日起20天内将增值税扣税凭证送达至甲方,甲方签收增值税扣税凭证的日期为增值税扣税凭证的送达日期。乙方开具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不合格的,应在接到甲方要求后的20天内重新开具合格的增值税扣税凭证并送达至甲方,乙方自行承担相关费用。因乙方未及时提供增值税扣税凭证而导致甲方增值税进项税无法及时抵扣,相应损失由乙方承担,并在付款金额中扣除。

4.4 甲乙双方银行账户及纳税人信息如下:

甲方信息如下:

开户行:

银行地址:

户名:

账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地址:

电话:

乙方信息如下:

开户行:

银行地址:

户名:

账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地址:

电话:

纳税人类型:

乙方账户如有变动,须提前30日向甲方提交书面证明,否则甲方不承担由乙方账户变动造成的一切损失和责任。

4.5 根据合同相关条款的规定,如果乙方需要承担赔偿责任和/或支付违约金,甲方有权从任何未支付款项或从履约保函中扣除相应金额,不足部分乙方应继续予以赔偿。

第五条 履约保证

本合同选择 条列明的方式进行履约保证。

5.1 本合同不设履约保证。

5.2 履约保证金。本合同签订后 天内,乙方将履约保证金汇入甲方指定账户,金额为合同总价的 %,即:人民币 元整(¥ )。

5.2.1 若乙方未按约定及时足额缴纳履约保证金,经催告后仍不缴纳的,则甲方有权终止本合同。

5.2.2 乙方应于[质保期到期后/合同有效期到期后/交付成果验收通过后] 天内向甲方提交履约保证金退还申请书。

5.2.3 如经甲方核实,乙方在履约过程中未发生需扣除履约保证金的违约行为,甲方应于乙方提交履约保证金退还申请书后 日内全额退还履约保证金(无息)至乙方指定账户。

5.2.4 如经甲方核实,乙方在履约过程中发生了需扣除履约保证金的违约行为,甲方应根据合同相关条款约定予以扣除,并于扣除金额核算完成后 日内通知乙方扣除情况。乙方应于收到甲方通知后 天内向甲方提交履约保证金退还申请书,甲方应于乙方提交履约保证金退还申请书后 日内退还扣减后的履约保证金(无息)至乙方指定账户。

5.3 履约保函。本合同签订后 天内,乙方向甲方提供一份由银行出具的不可撤销的履约保函,一份原件,一份复印件。该保函以甲方为受益人,金额为合同总价的 %,即:人民币 元整(¥ )。

第六条 设备交货、安装、调试及相关服务

6.1 设备交货、安装、调试

6.1.1 乙方应于采购合同签订后15天内,将当期采购合同下的设备送达项目现场或甲方指定的其他交货地点。并在发货前12小时与合同联系人确认后方可发货。

6.1.2 所有合同设备应按甲方需求以及原厂商包装标准进行分别包装,每个包装箱两侧应清楚标明(项目名称、设备名称及相关软件名称、包号、合同号、以及甲乙双方名称、甲方收货人信息如部门、联系人、联系地址、联系方式等相关信息)。装箱单应清楚注明每项目总箱数。甲方有权不接收未按上述规定包装的合同设备。

6.1.3 所有合同设备应进行坚固包装使其适于长途空运等多种方式运输及反复装卸和操作。乙方应根据货物特点和要求采取保护措施使其免受雨水、潮湿、锈蚀、震荡、撞击和其他损坏,以使其在正常装卸和操作条件下能够安全无损坏地抵达安装现场。

如果因为乙方未采取适当的包装和/或充分的保护措施而造成货物的损坏或丢失,乙方负责修理、更换、补充受损或丢失的设备并送达甲方现场。

6.1.4 乙方应对包装箱内每件辅件进行标签,标明“备件”或“工具”,并注明合同号、箱号及项目地点。

6.1.5 如果任何辅件与主设备分装,则该辅件上的标签需注明该辅件名称、相应主设备名称及其在安装图纸上的编号。

6.1.6 乙方应在包装箱四个相邻面以持久涂料在显著位置标注以下文字:

(1)合同号

(2)唛头:项目名称

甲方安装现场

(3)收货人

(4)目的地

(5)设备或机架名称

(6)项目地点全称

(7)毛重(公斤)

(8)长,宽,高(厘米)

(9)该箱在装箱单内的箱号

乙方应在包装箱两面以国际通用运输标记和指示标记指示出该货物重心和起重位置以方便装卸操作。另外,乙方应根据货物的特点及其对装卸操作的要求在包装箱显著位置标明“保持干燥”、“小心轻放”、“此面向上”等字样或国际惯用图示。每箱内应包括两份与该箱对应的装箱单。如装运的货物是危险品,应书面明示其包装内物品和操作指令。进口设备应在外包装上加贴中文标签。

6.1.7 乙方不得使用松木进行上述包装。如乙方采用木质包装的,必须具备当地相关部门出具的检疫证明文件。

6.1.8 所有设备应成套装运,设备的特殊安装工具、材料和易磨损部件应与相关设备一同发出,并由乙方负责对其进行适当的包装并采取足以保护其安全的措施。

6.1.9 乙方应于合同设备装运前2个工作日通过传真或甲方指明的其他方式通知甲方如下内容:

(1)合同号及发货设备合同价格

(2)货物备好时间

(3)货物总体积

(4)总箱数

(5)总毛重

(6)每件体积

(7)集装箱总数

(8)任何重量超过两吨或体积超过两立方米的货物的总毛重和总尺寸

(9)危险货物名称,特别保护措施及操作方法

(10)对温度、湿度、震荡等有特殊要求的货物在运输途中所采取的特别保护措施

6.1.10 设备运抵合同指明的项目现场或甲方指定的其他交货地点并完成向甲方交付前的关于设备一切风险及设备相关保险均由乙方承担。

6.1.11 在乙方交付货物当日内甲方对货物进行清点无误后,由甲方代表向乙方签发“收货收据”正本二份。设备运输的相关费用由乙方承担。乙方应在设备交货的同时向甲方提交标明交货内容的明细单一式四份以及合同及其附件2中要求的相关技术文件。

6.1.12 收货收据将仅具有证明甲方在某一日期所收到的设备箱数以及箱体表面是否严重破损的作用。甲方将依据合同规定以及收货收据对有关的设备、材料、软件和技术资料进行查验。该等查验不代表对设备的检验。

6.1.13 货物发运后2日内,乙方应将发货信息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如果在开箱检验中发现货物有任何短少、损坏、缺陷或与合同规定不符,双方代表将签署一份详细报告;在乙方未派代表到场时,该报告将由甲方单方签署。该报告将作为甲方要求乙方进行退货、更换、修理或补充发货的有效证据。

6.1.14 本合同设备的所有权按照中国法律的规定转移至甲方。

6.1.15 乙方应按照项目实施进度要求进行设备的安装和调试,并与项目其他设备、设备的安装和调试密切配合,将安装调试计划和进展情况及时通知甲方。甲方应在安装调试过程中负责监督与配合,并尽可能提供便利的工作条件。如果乙方迟延履行上述义务,使甲方不能及时配合,由此而造成的项目实施进度延误及给甲方造成的全部损失应由乙方负责。

6.1.16 在乙方交付的设备开始安装调试前10日,乙方的技术人员应书面向甲方详细说明安装调试要求,并确定安装环境,确保本合同项下设备能够在指定的环境中正常运行。甲方应派相关技术人员参与此项过程并协助解决有关问题。

6.1.17 在安装调试过程中,双方应签订安装调试备忘录,记录安装调试过程中发生的各种问题,以及甲方限定乙方解决问题的期限。

6.2 乙方应提供的附件、备件

6.2.1 除了合同中明确标明的由甲方提供的物品外,乙方应负责免费提供设备安装、调试、运行等所需要的全部附件、备件、设备、线缆以及安装材料等物品。如果为整个设备安装、调试、开通、运行所提供的这些物品出现任何短缺或质量问题时,乙方应负责免费及时补充、更换或修理这些短缺或有质量问题的物品。若由此影响工程进度并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应承担赔偿责任。除此之外,乙方还须履行以下义务:

(1)乙方应按照附件2的要求交付设备的附件和备件。

(2)甲方可以选择从乙方处选购所需设备的附件和备件,但前提条件是该选择并不能免除乙方在合同规定之保修期内所承担的义务。

(3)在备件停止生产的情况下,乙方应当提前60日将该备件要停止生产的计划通知甲方,以便甲方有足够的时间采购所需的备件。

6.2.2 乙方根据本条提供的任何服务及附件、备件等的费用均已包含在合同总价中。

6.3 伴随服务

乙方应提供下列所有服务:

(1)实施所供设备的运输、现场安装、调试、检验、测试和试运行;

(2)提供设备安装、测试、维修所需的工具和设备;

(3)为所供设备提供详细的操作及维护手册等资料;

(4)保证一定的库存以便在必要时能迅速提供更换设备或其附件、备件;

(5)按照本合同完成所承诺的其他服务;

(6)其他(无)

6.4 甲方有权监管乙方提供的各项服务,以确保乙方提供服务的过程符合甲方的要求;甲方有权对乙方提供的服务工作进行日常监督、监控、检查,有权对乙方进行指导,提出意见;甲方有权对各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或差错要求整改及赔偿;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提出整改措施并执行,包括但不限于要求乙方更换相关专业人员等;乙方有责任配合甲方内部、外部审计机构、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对提供的服务过程、档案、资料等方面进行检查(具体监督、检查、监控的内容及频次见附件2)。

6.5 乙方应接受甲方对本项目所安排的监督与检查。对甲方发现的问题或提出的建议及要求要在规定时限内完成整改;乙方须遵守甲方与本项目有关的制度或规定,严格执行保密制度,保障客户信息安全。

第七条 检验、测试和验收

7.1 在设备交货前,乙方应对设备质量、性能等进行详细而全面的检验,并出具一份证明其符合合同规定的产品合格证,产品合格证是设备交货时乙方提交给甲方文件的一个组成部分,但不能作为有关设备质量、性能等指标的最终检验标准。

7.2 如果任何被检验或测试的设备不能满足合同的要求,甲方可以拒绝接受该设备,乙方应根据甲方要求在规定的时限内免费进行必要的修改以满足合同要求,或者更换被拒绝的设备。由此产生的迟延履行责任及给甲方造成的全部损失由乙方承担。

7.3 在设备及相应附件、备件到达项目现场后,甲方对其进行检验、测试的权利及必要情况下拒绝接受的权利,将不会因为其在启运前曾经得到甲方或其代表的检验、测试而受到限制或丧失。

7.4 开箱验货时,乙方应提交如下文件供甲方查验,在双方代表对照合同及附件清单核对后,方可具备签署开箱验货证明的条件。开箱验货合格后,双方代表共同签署开箱验货证明。

(1)由生产厂商或乙方签发的详细装箱单并注明站名及每站总箱数以及具体数量证明书,原件一份。

(2)由生产厂商签发的质量证明书,原件一份。

(3)软件许可使用权证书或其他软件许可使用文件,原件一份。

(4)由生产厂商或软件著作权人签发的服务保证书、下单证明或与本合同服务期和服务内容、服务等级要求一致的服务序列号,原件一份。

(5)乙方向生产厂商下单的证明材料,原件一份。

7.5 设备送达甲方指定的项目现场并完成安装,由甲方代表和乙方代表共同对设备进行安装验收,以确定设备满足上线运行条件。乙方应按照甲方的要求参加安装验收,其相关费用由乙方负担。如果设备通过安装验收测试,则甲方应向乙方签发“设备安装加电测试合格证书”(正本两份);如果因乙方原因无法按合同要求的时间安装验收,则乙方应承担本合同规定的违约责任。

7.6 在安装验收合格后,将进入 个月的设备试运行阶段。在试运行期间如果由于乙方设备设计及开发失误所引起的质量和性能等问题造成甲方的软硬件系统瘫痪等故障,乙方应负全部责任并立即查明原因和尽快解决问题,由此产生的额外费用及给甲方造成的损失将由乙方承担。问题解决后,试运行期将重新开始计算,并重新提交甲方进行质量验收。乙方应保障设备试运行的顺利进行,如果因乙方原因无法按合同要求的时间完成试运行,则乙方应承担本合同规定的违约责任。

7.7 若试运行期满,设备达到本合同所规定的全部技术功能和性能要求,则从试运行期满之日起,甲方组织对设备进行终验。终验通过后,甲方应向乙方签发“设备运行合格证书”(正本两份)。终验在项目现场进行,测试手段和方案由乙方提出并经甲方确认。乙方应按照甲方的要求参加终验,其单方费用由乙方负担。

7.8 本合同第七条的规定不能免除乙方在本合同项下的保证或其它义务。

第八条 保证及保修

8.1 乙方应保证本合同项下交付的设备及软件不存在任何质量瑕疵和权利瑕疵,并应保证软件权利人在本合同中授予甲方或其指定的第三方软件许可使用权,以保证甲方或其指定的第三方能够正常地运行合同设备。如果合同软件升级,乙方应使得甲方或其指定的第三方免费获得升级软件的许可使用权。软件正版性及相关法律事宜由乙方负责。

8.2 乙方应保证合同项下提供的设备没有设计、材料或工艺上的缺陷,同时保证消除因乙方行为的疏忽而产生的缺陷(这些缺陷是所提供设备在中国现行条件下正常使用可能产生的)。

8.3 乙方应保证提供的货物及相关服务均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行业标准、金融或相关监管机构的监管要求以及甲方规定的资格条件和相关要求。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合同义务,且不得存在违反劳动法、环保标准、安全标准和财务数据作假等行为,因违反上述规定造成甲方损失的由乙方负责赔偿,由此产生的一切责任由乙方依法承担。

8.4 乙方应确保其技术建议以及所提供的设备的完整性和可用性,保证设备能够投入正常运行。若出现由于乙方提供设备不满足合同要求或其所提供的技术支持和服务不全面而导致设备功能无法实现或不能完全实现的情况,由乙方负全部责任。

8.5 乙方对其交付的设备提供 年的保修期,由原厂负责保修。保修期从设备终验合格之日起的第二日起算。在保修期内,乙方必须为甲方提供技术援助电话,用于甲方报告故障。技术援助电话支持中文。如电话支持无法解决,乙方应在接到通知之时起2小时内做出响应,采取行动排除故障,并在24小时内修复。如果乙方在接到通知之时起的2小时内未做出响应或24小时内未修复,乙方须对由于故障给甲方造成的损失后果承担责任,并向甲方支付赔偿金或从履约保函中扣除相应金额。

8.6 乙方需提供完备的设备备件支持。在保修期内,乙方在维修或更换有缺陷的设备或部件,或解决设备运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时所产生的一切费用由乙方承担。

8.7 在保修期内,若发生甲方依照本合同向乙方索赔的情形,则甲方应尽快以书面形式向乙方提出索赔的数额、期限等相关要求。

8.8 在保修期内,乙方应免费提供设备的升级和相关的技术支持、培训及资料。

8.9 乙方对设备质量负有终身责任。保修期满后,如设备出现故障,乙方应于甲方提出要求后24小时内予以维修并仅收取成本价。

8.10 合同产品涉及到进口部分,乙方应自行按国家政策法规严格办理进口手续,并承担相关税费,若出现任何问题由乙方自行负责。

第九条 权利及侵权处理

9.1 乙方保证其对所提供的设备及服务具有完全的合法的权利或已经过必要授权,具有履行本合同项下义务的资格与能力,且未侵犯任何第三方的合法权利。

9.2 乙方保证甲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获得、使用该设备或设备的任一部分(包括软件、硬件及乙方提供的一切备件、附件等,下同),包括乙方提供的一切硬件和软件系统等时,免受第三方提出的侵犯其专利权、商标权、版权、所有权、他物权等任何第三方固有权利的起诉。

9.3 如果甲方因使用乙方提供的设备及软件而受到第三方的侵权指控,乙方应承担一切经济和法律责任,并赔偿甲方因此而遭受的损失。乙方获悉侵权指控后应立即通知甲方;甲方获悉侵权指控并通知乙方后,乙方应派代表参加诉讼,对甲方的应诉进行支持与协助,并承担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保全费、差旅费等费用以及生效法律文书判决裁定的赔偿责任等。如设备及软件系统被法律文书认定侵权时,乙方应采取提供替代设备及软件系统、修改设备及软件系统等补救措施。

9.4 本合同第九条的规定不因本合同的到期或终止而失效。

第十条 保密

10.1 本合同所称涉密信息为甲乙双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或为履行合同而从对方(包括该方所属各部门、各控股公司、参股公司、总公司、各级分公司、各分支机构、直属各单位及前述单位的任何关联实体)获取或者知悉的信息或者数据,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以口头、书面或以其他方式反映的商业秘密、工作秘密事项。

(2)不对公众公开的文件、资料、信息、数据等内容。

(3)履行合作项目任务而制作含有对方涉密信息的研究分析材料或工作成果等。

(4)根据一般的商业判断或管理,在某些情况下,双方进行沟通、交流的行为本身等。

(5)其他有关战略规划、管理方法、商业模式、改制上市、并购重组、产权交易、财务信息、投融资决策、产购销策略、资源储备、客户信息、招投标事项等经营信息。

(6)设计、程序、产品配方、制作工艺、制作方法、技术诀窍等技术信息。

10.2 未经对方书面许可,任何一方不得以任何形式或任何方式将保密信息和(或)其中的任何部分披露或透露给任何第三方,且不得用于本合同约定事项以外的其他用途。双方仅可为本合同及具体合同目的向其确有知悉必要的员工披露涉密资料,同时双方应组织与本合同相关的员工签署安全保密承诺书,保证其员工遵守本条规定的保密及不披露义务并与其员工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10.3 双方有义务对涉密资料采取不低于对其本身商业秘密所采取的保护手段予以保护。乙方应当建立保密机制、制定保密制度、采取保密措施,对涉密信息予以严格保密。如发生涉密信息泄露或者可能泄露的情形,任何一方应第一时间通知另一方并采取补救措施,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如出现法律法规及规定不明确的、及本保密义务中未做约定的情形,任何一方应本着谨慎、诚实、勤勉的态度,采取任何必要、合理的措施,履行保密义务。

10.4 双方应就涉密信息资料、数据的交接签订书面清单。任何一方不得以任何方式(包括但不限于硬盘、图纸、彩样、照片、菲林、光盘)留存保密资料(包括但不限于素材、半成品、成品)。任何一方应当在本合同(或合作)终止后最多

个自然日内将所保管、保存、保有的另一方涉密信息资料、数据全部交还或者按照对方要求的方式销毁,不得私自保留、下载或转移。无法交还或销毁的涉密信息资料数据,任何一方承诺在该涉密信息解密前,不以任何形式对外透露。

10.5 除取得国家有关部门相关审核批准外,任何一方在任何情况下不得向中国大陆以外(包括境外及港澳台地区)主体或受中国大陆以外(包括境外及港澳台地区)主体控制的境内主体提供涉及国家安全和利益的信息。

10.6 上述保密义务并不因本合同的终止而免除,任何一方将长期持续履行本协议的保密义务,直至涉密信息被合法公开之日止。

10.7 任何一方如发生违反本保密义务规定的任何情形,将就发生的泄露事件每次承担 万元违约金,并赔偿由此给对方造成的一切损失。

第十一条 知识产权

11.1 乙方保证其对所提供的服务具有完全的合法的权利或已经过必要授权,具有履行本协议项下服务的资格与能力,且未侵犯任何第三人的合法权利。

11.2 乙方保证甲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获得、使用该服务免受第三方提出的侵犯其专利权、商标权、版权、所有权、他物权等任何第三方固有权利的起诉。

11.3 乙方为本项目应用的技术/服务知识产权,以及甲方对其进行二次开发的成果知识产权)和其他权益(包括但不限于技术秘密)归甲方所有。

11.4 若甲方使用乙方提供的服务而遭到第三方的侵权指控,乙方应承担一切经济和法律责任。乙方获悉侵权指控后应立即通知甲方;甲方获悉侵权指控并通知乙方后,乙方应派代表参加诉讼,对甲方的应诉进行支持与协助,并承担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保全费、执行费、差旅费等费用以及生效法律文书规定的赔偿等责任;乙方提供的服务被法律文书认定侵权时,乙方应免费提供替代服务或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11.5甲方为履行本合同而向乙方提供的资料、数据、文档、代码、商号、商标、标志语、徽标等信息的知识产权仍归甲方所有,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将其用于本合同目的以外的用途。

11.6 本合同关于知识产权的规定不因本合同的到期或终止而失效。

第十二条 违约责任

12.1 履约迟延

12.1.1 乙方应按照承诺的交货期和项目实施进度表完成交货和提供服务,否则构成履约延迟,应按照本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赔偿责任。

12.1.2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如果乙方遇到妨碍其按时交货和提供服务的情况时(不可抗力除外),应自该情况发生之日起7天内以书面形式将拖延的事实、可能拖延的时间和原因通知甲方。甲方在收到乙方通知后,应尽快对以上情况进行评价,并确定是否酌情延长交货时间以及是否收取迟延履行违约金。合同延期等变更相关事项须经甲乙双方签署书面的补充协议。

12.1.3 除延期经是甲方书面同意而不必交纳迟延履行违约金之外,乙方拖延交货或未按时提供服务,将按本合同的规定向甲方支付迟延履行违约金。

12.2 违约赔偿

12.2.1 除发生不可抗力或经甲方同意外,非因甲方原因乙方没有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交货或提供服务,甲方有权在不影响本合同项下其它补救措施实施的情况下,从合同总价中扣除迟延履行违约金。每延误一周的赔偿费按合同总价的千分之十五(15‰)计收,直至乙方交货并验收合格或提供服务为止。一旦迟延履行违约金达到合同总价的百分之五(5%),甲方有权解除合同。若甲方因此而解除合同,乙方须退还甲方已付货款并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损失和费用。

12.2.2 如果因不可归责于甲方的原因导致甲方的软硬件系统出现故障,造成甲方损失的,乙方应负全部赔偿责任。

12.2.3 如果乙方提供的设备或服务不能满足甲方要求的质量和性能,甲方可按照下列一种或几种方式追究其违约责任:

(1)甲方向乙方退货;乙方用合同规定的货币将货款退还给甲方,并承担由此发生的一切损失和费用,包括银行利息、手续费、运费、保险费以及为看管和保护退回设备所需的其它必要费用。

(2)根据设备低劣程度、损坏程度及甲方所遭受损失的金额,降低设备价格。

(3)用符合合同规定的质量和性能要求的新设备或服务来更换有缺陷的部分和/或修补缺陷部分,乙方应承担一切费用和风险并负担甲方蒙受的全部损失和因此而支出的必要费用。同时,乙方应相应延长所更换设备的保修期。

(4)甲方自己更换或重新购买相应的新设备或服务,因此发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

12.2.4 如乙方未能在甲方发出索赔通知之日起7天内或甲方同意的延长期限内,按照甲方同意的上述规定的任何一种方法解决索赔事宜,甲方将有权直接从未付合同款项中或履约保函中扣除索赔金额,并有权向乙方继续追索不足部分。

12.2.5 乙方在本合同项下的未尽责任和义务不能因为乙方向甲方支付了本合同所规定的赔偿金而被免除。

12.2.6 乙方未按本合同约定开具、送达增值税扣税凭证的;乙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章、政策等规定开具、提供增值税扣税凭证的;乙方提供的增值税扣税凭证没有通过税务部门认证、无法提供增值税扣税凭证或开具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丢失的,应自行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并承担如下违约责任:

(1)乙方应按甲方要求采取重新开具增值税扣税凭证等补救措施,同时,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支付合同总价5%的违约金;如乙方无法采取重新开具增值税扣税凭证等补救措施或开具增值税扣税凭证与合同要求不符,造成甲方发生损失的,甲方通知乙方后,按“合同不含税价格+乙方实际提供增值税可抵扣凭证的增值税税额”进行结算,同时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支付合同总价5%的违约金;乙方未按甲方要求支付违约金的,甲方有权终止合同。

(2)情节严重的,包括不限于出现乙方未按合同约定开具、送达增值税扣税凭证次数达3次的、乙方违约给甲方造成严重损失的、乙方违约致使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等情况,甲方可终止合同,乙方应赔偿甲方因此遭受的全部损失,乙方在甲方终止合同之日起两年内不得参加甲方及其关联公司相同产品或服务等项目的采购活动。

(3)乙方已经提交履约保证金的,甲方将不予退还。

12.2.7 甲乙双方在签订及履约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并依法承担有关的其他责任:

(1)乙方提供的合同标的物不符合国家相关法律规定和甲方相关要求的;

(2)乙方故意隐瞒与签订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

(3)乙方有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

12.3 乙方应严格遵循诚实信用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保证交易的真实性,在签订及履行合同过程中不得有以下行为:

(1)签订虚假合同,包括但不限于本合同及与本合同相关的补充协议、续签协议等。

(2)虚开发票或其他财务凭证、协助虚列成本费用套取资金。

(3)进行商业贿赂或类似违法违规的不当行为。

如乙方出现以上任一情形,甲方有权追究乙方违约责任并采取以下措施:

(1)视情节解除或部分解除本合同及与本合同相关的补充协议、续签协议等任何有法律效力的文件。

(2)将乙方纳入甲方供应商“黑名单”统一管理,视乙方不当行为对甲方权益的损害程度,对乙方实施不同年限的全面业务禁入措施。

12.4 乙方违反本合同约定,除承担违约责任外,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还应赔偿由此给甲方造成的一切损失及所支出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公证费、保全费用等)。

12.5 乙方因违反合同约定、违反法律法规、或因侵犯消费者合法权益等不当行为导致甲方遭受其客户或任何第三方的指控或索赔,或给甲方造成损失、导致甲方承担责任的,由乙方赔偿甲方因此承担的所有损失,我行有权直接从支付乙方的合同价款等相关费用中扣除相关款项。

第十三条 不可抗力

13.1 本合同执行过程中,如果双方因战争、火灾、台风、洪水、地震、瘟疫或其他双方共同认为属于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合同无法履行或迟延履行,则该遭受不可抗力的一方不承担违约责任或赔偿对方因之而产生的经济损失。

13.2 遭受上述不可抗力事件的一方,应妥善处理,尽量减少损失,同时应及时将不可抗力事件情况以书面形式在事件发生5日内通知对方,并在7日内提供事件及不能履行本合同全部或部分义务的理由的有效文件,并由事件发生地政府主管部门或公证机构出具证明。双方应立即协商寻找合理办法,并尽一切努力减轻不可抗力的后果。按照事件对合同履行的影响程度,由双方协商决定是否解除合同,或者延期履行合同。

第十四条 合同变更、解除

14.1 合同变更

14.1.1 任何对合同条件的修改均须甲、乙双方签订书面的变更协议或补充协议。变更协议或补充协议经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名并加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后生效。

14.1.2 甲方可以在任何时候按照本合同规定的方式,以书面形式向乙方发出变更合同的指令,在本合同的一般范围内变更下述一项或几项:

(1)本合同项下设备是专为甲方制造时,变更部分技术或业务要求;

(2)设备交货或包装的方法;

(3)变更乙方提供的服务。

14.1.3 如果上述变更使乙方履行本合同义务的费用或时间相应增加或减少,经双方协商一致,合同总价或交货时间可进行公平的调整,该调整需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书面的变更合同。

14.1.4 乙方收到甲方的变更指令后,若合同总价需增加或交付时间需延长,乙方须在收到甲方的变更指令之日起三十天内提出,逾期视为未提出要求并同意继续按照未经调整的合同总价或交付时间履行。

14.2 合同解除

14.2.1 在对因乙方违约而采取的任何补救措施不受影响的情况下,如发生下述情况,甲方可向乙方发出书面违约通知书,提出解除合同:

(1)乙方未能在合同规定的限期或甲方同意延长的限期内提供符合合同约定的部分或全部设备。

(2)甲方确认乙方在本合同实施过程中有不正当竞争或欺诈行为。此处“不正当竞争”是指提供、给予、接受或索取任何有价值的东西来影响有关工作人员在采购过程或合同实施过程中的行为;“欺诈行为”是指为了影响合同实施而谎报事实。

(3)甲方发现乙方有破产或被解散的可能,甲方可在任何时候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提出解除合同而不给乙方补偿。该合同解除将不损害或影响甲方已经采取或将要采取的任何行动或补救措施的权利。

14.2.2 如果甲方根据上述条款解除合同,甲方可以依其认为适当的条件和方法购买替代设备,乙方应承担甲方因购买替代设备而产生的超过合同金额的所有费用,且应继续履行本合同中未被终止的义务。

第十五条 法律适用及争议解决

15.1 本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15.2 本合同实施过程中或与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应通过双方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采取以下第 种争议解决方式:

(1)向 仲裁委员会提请仲裁。仲裁应由 仲裁委员会按其仲裁规则和程序在 进行。除非双方另有约定,仲裁的官方语言应为中文。仲裁裁决应为最终裁决,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一切仲裁费用(包括仲裁费、律师费、调查费等)除仲裁机关另有裁决外均应由败方负担。

(2)向甲方住所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一切诉讼费用(包括案件受理费、律师费、保全费等)除法院另有判决或裁定外均应由败诉方负担。

15.3 争议解决期间,除正在进行仲裁或诉讼的部分外,本合同其它部分应继续执行。

第十六条 通知

16.1本合同一方给另一方的通知(包括但不限于合同履行过程中涉及的通知、函件等,因本协议进入调解、诉讼、仲裁、执行等程序涉及的各类文书)应用书面形式传真或快递送到如下地址:

甲方名称: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 。

联系人: 电话: 。

乙方名称: 。

地址: 。

联系人: 电话: 。

16.2 乙方如需变更送达地址的,应及时将变更后的送达地址通过书面等方式告知我行;修改送达地址未及时告知的,以原地址为准;修改送达地址并告知我行后,以新的送达地址为准。

16.3 因提供的送达地址不准确、送达地址变更未告知、受送达人拒绝签收等原因导致相关文书未能被受送达人实际接收的,直接送达的,文书留在该地址之日为送达之日;邮寄送达的,文书被退回之日为送达之日。

16.4 通知以送达日期或通知书中规定的生效日期为生效日期,两者中以较晚的一个日期为准。

第十七条 合同生效及其它

17.1 本合同应于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名并加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合同有效期一年内可复购,复购部分费用与本次项目无关,另行批复。

17.2 本合同全部文本使用中文。甲、乙双方交换的与合同有关的信件、传真和其它文件应用中文书写。乙方提供的任何文件资料如果不是中文,应附上中文翻译文本(打印)。中文文本与外文文本不一致时,以中文文本为准。

17.3 本合同附件是本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17.4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7.5 本合同中的标题及附件之标题仅为方便而设,并不影响本合同中任何约定的含义和解释。

17.6 双方确认本合同全部条款经由甲乙双方充分协商达成一致,无论合同上是否存在甲方标识、编号、水印、提示等,均不构成甲方格式条款。

17.7 合同附件

附件1 合同价格表

附件2 技术规范应答书(如有)

附件3 服务方案(如有)

附件4 履约保函((如有))

附件5 制造商授权函(如有)

附件6 乙方营业执照复印件及签约授权代表授权书(如有)

附件7 关于文件真实性和投标产品情况的承诺书(如有)

附件8 保密协议(如有)

附件9 节能减排和绿色环保发展协议(如有)

(以下无正文)

(本页为签名盖章页,无正文)

乙方声明:甲方已向我方提示了相关条款(特别是含有黑体字文字的条款),应我方要求对本合同涉及数量和质量、价款或者费用、履行期限和方式、安全注意事项和风险警示、民事责任等相关条款的概念、内容及法律效果作了说明,我方已经知悉并理解上述条款。全部条款经由甲乙双方充分协商达成一致,不构成格式合同。

甲方: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盖章)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或授权代理人(签名)

乙方:

(盖章)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或授权代理人(签名)



签约时间:

签约地点:

附件一:

序号

资产名称

规格型号

采购数量

含税单价(元)

采购总价(元)

配送地

分行归口管理部门

质保期

含税率(%)

1

合计(总价)

第四部分 响应文件格式

1.报价表

项目名称:宁波江北区洪塘新城、慈溪新浦、横河支行装修立项IT设备采购项目

序号

资产名称

规格型号

采购数量

含税单价(元)

采购总价(元)

发送地

质保期

含税率

14

一体化机柜

德塔森特 三联柜-电池内置

3

洪塘支行1,新浦支行1,横河支行1

2

13%

16

电子双面屏

星网锐捷 DPS4353-GWX

3

洪塘支行2,横河支行1

3

13%

供应商:

授权代表签字:

日期:

每项报价最低的单位中选

2、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宁波分行采购廉洁承诺书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宁波分行采购廉洁承诺书

作为采购方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宁波江北区洪塘新城、慈溪新浦、横河支行装修立项IT设备采购项目的候选供应商,我方郑重承诺:

一、不向采购方或采购方代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及其亲属、采购项目评审专家等赠送或提供任何形式的财物、好处,包括但不限于:赠送任何礼品、礼金、有价证券或提供无偿服务,报销应由采购方及其工作人员个人支付的任何费用,为采购方工作人员亲属经商办企业提供方便。

二、不单人约见采购方工作人员或到采购方工作人员非办公场所商谈业务。

三、不向采购方工作人员电话询问评审情况或施加任何影响;不通过任何单位或个人向采购方工作人员打招呼,施加压力。

四、不诋毁采购方、其他候选供应商的名誉,不传播与采购工作有关的言论与信息。

五、积极配合采购方调查、检查等工作,及时提供相关资料和客观信息。

若违反上述承诺,愿意承担由此带来的一切法律责任。采购方有权视情节取消我方候选供应商资格、宣布中选或询价结果无效、终止合同执行,或禁止再次参加采购方组织的采购活动等。

候选供应商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候选供应商名称:

年 月 日

3:法人授权文件

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

__________________(应答人名称)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授权我单位(职务或职称)_____________(姓名)为我单位本次询价授权代理人,全权处理采购的宁波江北区洪塘新城、慈溪新浦、横河支行装修立项IT设备采购项目询价活动及合同签署的一切事宜。该授权代理人作出的所有承诺说明,我单位均予于认可并承担全部责任。

特此授权。

投标人名称: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 (签字)

被授权人: (签字)

年 月 日

4、其他说明:应答文件建议顺序:

封面
应答人的简况;
3.营业执照复印件;

4.法人授权文件;

5.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宁波分行采购廉洁承诺书(格式参考附件2);

6.报价明细表(格式参考附件1);

(正本红头扫描件电子档请提供)

宁波江北区洪塘新城、慈溪新浦、横河支行装修立项IT设备采购项目
发布时间:2023/11/2 0:00:00 入库时间:2023/11/3 10:54:32
信息类型是:招标公告-1 信息来源:http://www.chinapost.com.cn/html1/report/2311/2200-1.htm

宁波江北区洪塘新城、慈溪新浦、横河支行装修立项IT设备采购项目
2023-11-02
宁波江北区洪塘新城、慈溪新浦、横河支行装修立项IT设备采购项目

询价文件

采购编号: NB-2023-19

采购人/代理机构: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

2023年6月

目 录

第一部分 询价通知书

第二部分 供应商须知

第三部分 合同草案

第四部分 响应文件格式

第一部分 询价通知书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以下简称“采购人”)拟就“宁波江北区洪塘新城、慈溪新浦、横河支行装修立项IT设备采购项目”(采购编号:NB-2023-19)项下的货物和服务以公开询价方式进行采购,现邀请合格供应商参与询价。
项目概述:根据网点装修及业务发展需求,开展本次采购工作。
询价内容:
双面电子屏等产品。见报价表。合同有效期:采购方一年内再次向应答方采购中标产品的,应答方提出的单价不得高于应答价格。

供应商资格条件(需提供承诺函):
供应商须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有能力为本项目提供货物和服务的企业;
供应商必须遵守相关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具有良好的信誉和诚实的商业道德;
本项目不得分包、转包。
可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询价文件的获取方式:
凡有意参加响应者,请于2023年10月20日至2023年10月23日,由采购人通过邮件发送询价文件给符合要求的单位。

响应文件递交时间地点:
应答人按询价函要求提供的资料装入档案袋密封并加盖骑缝章于2023年10月31日14:30前 (北京时间)寄送至宁波市鄞州区扬帆路455号扬帆广场1号楼邮储宁波分行13楼南楼采购管理部,联系人:周元晖,电话:0574-********,逾期恕不接受。

发布公告的媒体:(公开形式适用)
本次询价公告在中国邮政官方网站上发布。

其他约定:无
联系方式
机构机构/采购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

详细地址: 宁波市鄞州区扬帆路455号扬帆广场1号楼

邮 编: ******

项目联系人: 周元晖

电 话:0574-********

电子邮件:*********@qq.com

第二部分 供应商须知

响应文件
1.1响应文件组成包括但不限于:

应答人的简况;
营业执照复印件;
法人授权文件;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宁波分行采购廉洁承诺书(格式参考附件2);
报价明细表(格式参考附件1);
1.2响应文件份数:一份正本1份副本,一份电子版(正本扫描件(红头盖章版本(U盘))。一旦正本和副本或电子版本发现差异,以正本书面响应文件为准。

2、响应文件的递交

供应商超过递交截止时间的响应文件将被拒收,响应文件应密封在一个包装中递交。

3、报价有效期

本项目报价有效期为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起30天。

4、响应文件的修改和撤回

4.1 供应商在递交响应文件后可对其响应文件进行修改或撤回,但采购方须在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前收到该修改或撤回的书面通知,该通知须由供应商法定代表人或其正式授权的代表签字。

4.2 供应商对响应文件的修改或撤回的通知应按第2条规定进行密封,标注和递送,并注明“修改响应文件”或“撤回响应”字样。

4.3 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后供应商不得修改其响应文件。

5、报价保证金

保证金金额:无

6、报价

报价包括供应商为完成本项目所发生的一切费用,不允许有选择性报价。供应商估算错误或漏项的风险一律由供应商承担。

7、确定成交候选人

7.1根据满足询价文件的全部技术和商务要求且满足报价部分要求。

7.2本项目公示媒体为中国邮政官方网站,公示期为3天。

合同的授予
合同将授予分项报价最低的成交候选人。如排名第一成交候选人放弃成交、或因不可抗力提出不能履行合同,采购人可以与排序其后一位的成交候选人签订合同,以此类推。

成交通知书
代理机构/采购人将以电话形式向成交供应商。

签订合同
成交供应商在接收到中标通知后,应按要求与采购人签署合同。

成交服务费
无。

合同草案
PSBC〔2023〕ZH*****

设备采购合同

合同编号:



甲方(全称):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号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乙方(全称):

住所(地址):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甲方就 项目向乙方采购 设备及相关服务,并支付相应的报酬。双方经过平等协商,在真实、充分地表达各自意愿的基础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达成如下合同,并由双方共同恪守。

第一条 定义

本合同项下下列术语应解释为:

1.1 “设备”或“货物”指乙方根据合同规定须向甲方提供的设备或货物,详见附件1和附件2。

1.2 “服务”指根据合同规定由乙方承担的与供货有关的伴随服务,包括但不限于安装调试、测试、提供技术支持、培训、维修和保修期服务及合同中规定乙方应提供的其它服务。

1.3 “项目现场”指设备安装运行的现场,具体地点由甲方指定。

1.4 “交货地点”指乙方向甲方交货的地点,具体地点由甲方指定。

1.5 “天”指公历天数。

1.6 “安装验收”指乙方交付的设备安装完成并具备上线运行条件后根据本合同规定进行的设备验收。

1.7 “试运行”指乙方交付的设备安装验收合格后根据本合同规定进行的试运行。

1.8 “终验”指乙方交付的设备通过安装验收并在试运行期满后根据本合同规定进行的最终验收。终验由甲方向乙方发出终验通知书,在终验通知书规定的时间内乙方配合甲方进行终验。

第二条 合同标的

2.1 乙方按照甲方要求交付本合同项下所有设备硬件、设备软件、技术文件,以及相应的安装材料、备件等,并负责提供设备的运输、安装调试、运行、检验、测试、升级、保修等相关服务。乙方提供的合同设备、技术规范和保修条件的内容以及服务详见协议附件1和附件2。

2.2 本合同项下交付的设备及相关服务应符合附件2所述的标准,如果没有提及应适用的标准,则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适用的国家、省、部级标准。该标准必须是有关机构发布的最新版本的标准。

2.3 计量单位均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

2.4 乙方安排健康、有经验、有相应技术能力且相对稳定的工程技术人员完成合同规定的设备交付和服务工作。

2.5 乙方应亲自履行本合同全部的责任和义务。未经甲方事先书面同意,乙方不得部分或全部转让本合同项下的权利和义务。

第三条 合同价格

3.1 本合同总价为人民币 元整(¥ ),其中价款 元整(¥ ),税款 元整(¥ ),分项价格清单在合同附件1中列明。

3.2 凡需甲方另购的与本合同设备有关的所有第三方软硬件系统,乙方应在软硬件配置建议清单中列清并附相应的技术规范要求,否则均视为应由乙方提供且其价格已包含在合同总价之内。

3.3 合同价格包括:

(1)乙方应提供的本合同范围内设备的费用。

(2)软件许可使用费。

(3)保修期内维修、升级和技术服务费用及本合同所涉及的其他各项服务费用。

(4)使合同设备和技术文件适于空运等多种方式运输及多次装卸操作的包装费用。

(5)乙方负责运送合同设备和技术文件到甲方指定地点前的所有费用。

(6)乙方将合同设备销售给甲方而应缴纳的所有税费。

(7)乙方履行本合同所需的其他必要费用。

3.4 乙方承诺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按不高于本合同的承诺价格向甲方提供合同设备和服务。

3.5 乙方及其指定代理人承诺甲方及甲方的下属机构在购买相同设备和相关服务时,设备和服务的价格不能高于本次合同的价格,折扣率不能低于本次合同的折扣率。

3.6 在供货期间,若本合同所涉及的货物及其备件遇停产、价格下降或合同涉及的货物配置更新,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对本合同涉及的货物价格做相应下调或要求乙方提供更新配置后的合同货物,且价格不高于本合同成交单价及届时乙方在国内提供给其它采购方的最低价(本合同成交单价是指本合同的综合折扣价格)。

3.7 甲乙双方各自承担根据现行税法规定的与合同执行有关的税费。

第四条 支付

4.1 付款方式

4.1.1 第一笔付款:

甲方在设备交付合格后,收到乙方提交的下列单据并审核无误后20个工作日内,向乙方支付合同总价的 %,即人民币 元整(¥ ):

(1)乙方提交的相应金额、以甲方为抬头、以乙方为销货单位、符合国家相关政策并经甲方审核无误的增值税扣税凭证(增值税发票或其他合法有效凭证);

(2)甲方代表签署的“开箱验货证明”,正本一份;

(3)乙方向甲方出具的付款通知,正本一份;

(4)甲方、乙方共同签署的“设备安装加电测试合格证书”,正本一份;

(5)乙方按照合同约定向甲方提供的[由银行出具的不可撤销的履约保函/乙方向甲方缴纳履约保证金的证明],副本一份。

4.1.2 第二笔付款:

甲方在设备终验合格后,收到乙方提交的下列单据并审核无误后20个工作日内,向乙方支付合同总价的 %,即人民币 元整(¥ ):

(1)乙方提交相应金额、以甲方为抬头、以乙方为销货单位、符合国家相关政策的并经甲方审核无误的增值税扣税凭证(增值税发票或其他合法有效凭证);

(2)甲方代表签署的“设备运行合格证书”,正本一份;

(3)乙方向甲方出具的付款通知,正本一份。

4.2 乙方承诺其开具增值税扣税凭证的形式与内容均真实、合法、有效、完整、准确,乙方不开具或开具不合格的增值税扣税凭证,甲方有权迟延支付应付款项直至乙方开具合格增值税扣税凭证之日且不承担任何违约责任,且乙方的各项合同义务仍应按合同约定履行。

4.3 乙方应在接到甲方开票要求后开具增值税扣税凭证,并须在开具增值税扣税凭证之日起20天内将增值税扣税凭证送达至甲方,甲方签收增值税扣税凭证的日期为增值税扣税凭证的送达日期。乙方开具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不合格的,应在接到甲方要求后的20天内重新开具合格的增值税扣税凭证并送达至甲方,乙方自行承担相关费用。因乙方未及时提供增值税扣税凭证而导致甲方增值税进项税无法及时抵扣,相应损失由乙方承担,并在付款金额中扣除。

4.4 甲乙双方银行账户及纳税人信息如下:

甲方信息如下:

开户行:

银行地址:

户名:

账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地址:

电话:

乙方信息如下:

开户行:

银行地址:

户名:

账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地址:

电话:

纳税人类型:

乙方账户如有变动,须提前30日向甲方提交书面证明,否则甲方不承担由乙方账户变动造成的一切损失和责任。

4.5 根据合同相关条款的规定,如果乙方需要承担赔偿责任和/或支付违约金,甲方有权从任何未支付款项或从履约保函中扣除相应金额,不足部分乙方应继续予以赔偿。

第五条 履约保证

本合同选择 条列明的方式进行履约保证。

5.1 本合同不设履约保证。

5.2 履约保证金。本合同签订后 天内,乙方将履约保证金汇入甲方指定账户,金额为合同总价的 %,即:人民币 元整(¥ )。

5.2.1 若乙方未按约定及时足额缴纳履约保证金,经催告后仍不缴纳的,则甲方有权终止本合同。

5.2.2 乙方应于[质保期到期后/合同有效期到期后/交付成果验收通过后] 天内向甲方提交履约保证金退还申请书。

5.2.3 如经甲方核实,乙方在履约过程中未发生需扣除履约保证金的违约行为,甲方应于乙方提交履约保证金退还申请书后 日内全额退还履约保证金(无息)至乙方指定账户。

5.2.4 如经甲方核实,乙方在履约过程中发生了需扣除履约保证金的违约行为,甲方应根据合同相关条款约定予以扣除,并于扣除金额核算完成后 日内通知乙方扣除情况。乙方应于收到甲方通知后 天内向甲方提交履约保证金退还申请书,甲方应于乙方提交履约保证金退还申请书后 日内退还扣减后的履约保证金(无息)至乙方指定账户。

5.3 履约保函。本合同签订后 天内,乙方向甲方提供一份由银行出具的不可撤销的履约保函,一份原件,一份复印件。该保函以甲方为受益人,金额为合同总价的 %,即:人民币 元整(¥ )。

第六条 设备交货、安装、调试及相关服务

6.1 设备交货、安装、调试

6.1.1 乙方应于采购合同签订后15天内,将当期采购合同下的设备送达项目现场或甲方指定的其他交货地点。并在发货前12小时与合同联系人确认后方可发货。

6.1.2 所有合同设备应按甲方需求以及原厂商包装标准进行分别包装,每个包装箱两侧应清楚标明(项目名称、设备名称及相关软件名称、包号、合同号、以及甲乙双方名称、甲方收货人信息如部门、联系人、联系地址、联系方式等相关信息)。装箱单应清楚注明每项目总箱数。甲方有权不接收未按上述规定包装的合同设备。

6.1.3 所有合同设备应进行坚固包装使其适于长途空运等多种方式运输及反复装卸和操作。乙方应根据货物特点和要求采取保护措施使其免受雨水、潮湿、锈蚀、震荡、撞击和其他损坏,以使其在正常装卸和操作条件下能够安全无损坏地抵达安装现场。

如果因为乙方未采取适当的包装和/或充分的保护措施而造成货物的损坏或丢失,乙方负责修理、更换、补充受损或丢失的设备并送达甲方现场。

6.1.4 乙方应对包装箱内每件辅件进行标签,标明“备件”或“工具”,并注明合同号、箱号及项目地点。

6.1.5 如果任何辅件与主设备分装,则该辅件上的标签需注明该辅件名称、相应主设备名称及其在安装图纸上的编号。

6.1.6 乙方应在包装箱四个相邻面以持久涂料在显著位置标注以下文字:

(1)合同号

(2)唛头:项目名称

甲方安装现场

(3)收货人

(4)目的地

(5)设备或机架名称

(6)项目地点全称

(7)毛重(公斤)

(8)长,宽,高(厘米)

(9)该箱在装箱单内的箱号

乙方应在包装箱两面以国际通用运输标记和指示标记指示出该货物重心和起重位置以方便装卸操作。另外,乙方应根据货物的特点及其对装卸操作的要求在包装箱显著位置标明“保持干燥”、“小心轻放”、“此面向上”等字样或国际惯用图示。每箱内应包括两份与该箱对应的装箱单。如装运的货物是危险品,应书面明示其包装内物品和操作指令。进口设备应在外包装上加贴中文标签。

6.1.7 乙方不得使用松木进行上述包装。如乙方采用木质包装的,必须具备当地相关部门出具的检疫证明文件。

6.1.8 所有设备应成套装运,设备的特殊安装工具、材料和易磨损部件应与相关设备一同发出,并由乙方负责对其进行适当的包装并采取足以保护其安全的措施。

6.1.9 乙方应于合同设备装运前2个工作日通过传真或甲方指明的其他方式通知甲方如下内容:

(1)合同号及发货设备合同价格

(2)货物备好时间

(3)货物总体积

(4)总箱数

(5)总毛重

(6)每件体积

(7)集装箱总数

(8)任何重量超过两吨或体积超过两立方米的货物的总毛重和总尺寸

(9)危险货物名称,特别保护措施及操作方法

(10)对温度、湿度、震荡等有特殊要求的货物在运输途中所采取的特别保护措施

6.1.10 设备运抵合同指明的项目现场或甲方指定的其他交货地点并完成向甲方交付前的关于设备一切风险及设备相关保险均由乙方承担。

6.1.11 在乙方交付货物当日内甲方对货物进行清点无误后,由甲方代表向乙方签发“收货收据”正本二份。设备运输的相关费用由乙方承担。乙方应在设备交货的同时向甲方提交标明交货内容的明细单一式四份以及合同及其附件2中要求的相关技术文件。

6.1.12 收货收据将仅具有证明甲方在某一日期所收到的设备箱数以及箱体表面是否严重破损的作用。甲方将依据合同规定以及收货收据对有关的设备、材料、软件和技术资料进行查验。该等查验不代表对设备的检验。

6.1.13 货物发运后2日内,乙方应将发货信息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如果在开箱检验中发现货物有任何短少、损坏、缺陷或与合同规定不符,双方代表将签署一份详细报告;在乙方未派代表到场时,该报告将由甲方单方签署。该报告将作为甲方要求乙方进行退货、更换、修理或补充发货的有效证据。

6.1.14 本合同设备的所有权按照中国法律的规定转移至甲方。

6.1.15 乙方应按照项目实施进度要求进行设备的安装和调试,并与项目其他设备、设备的安装和调试密切配合,将安装调试计划和进展情况及时通知甲方。甲方应在安装调试过程中负责监督与配合,并尽可能提供便利的工作条件。如果乙方迟延履行上述义务,使甲方不能及时配合,由此而造成的项目实施进度延误及给甲方造成的全部损失应由乙方负责。

6.1.16 在乙方交付的设备开始安装调试前10日,乙方的技术人员应书面向甲方详细说明安装调试要求,并确定安装环境,确保本合同项下设备能够在指定的环境中正常运行。甲方应派相关技术人员参与此项过程并协助解决有关问题。

6.1.17 在安装调试过程中,双方应签订安装调试备忘录,记录安装调试过程中发生的各种问题,以及甲方限定乙方解决问题的期限。

6.2 乙方应提供的附件、备件

6.2.1 除了合同中明确标明的由甲方提供的物品外,乙方应负责免费提供设备安装、调试、运行等所需要的全部附件、备件、设备、线缆以及安装材料等物品。如果为整个设备安装、调试、开通、运行所提供的这些物品出现任何短缺或质量问题时,乙方应负责免费及时补充、更换或修理这些短缺或有质量问题的物品。若由此影响工程进度并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应承担赔偿责任。除此之外,乙方还须履行以下义务:

(1)乙方应按照附件2的要求交付设备的附件和备件。

(2)甲方可以选择从乙方处选购所需设备的附件和备件,但前提条件是该选择并不能免除乙方在合同规定之保修期内所承担的义务。

(3)在备件停止生产的情况下,乙方应当提前60日将该备件要停止生产的计划通知甲方,以便甲方有足够的时间采购所需的备件。

6.2.2 乙方根据本条提供的任何服务及附件、备件等的费用均已包含在合同总价中。

6.3 伴随服务

乙方应提供下列所有服务:

(1)实施所供设备的运输、现场安装、调试、检验、测试和试运行;

(2)提供设备安装、测试、维修所需的工具和设备;

(3)为所供设备提供详细的操作及维护手册等资料;

(4)保证一定的库存以便在必要时能迅速提供更换设备或其附件、备件;

(5)按照本合同完成所承诺的其他服务;

(6)其他(无)

6.4 甲方有权监管乙方提供的各项服务,以确保乙方提供服务的过程符合甲方的要求;甲方有权对乙方提供的服务工作进行日常监督、监控、检查,有权对乙方进行指导,提出意见;甲方有权对各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或差错要求整改及赔偿;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提出整改措施并执行,包括但不限于要求乙方更换相关专业人员等;乙方有责任配合甲方内部、外部审计机构、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对提供的服务过程、档案、资料等方面进行检查(具体监督、检查、监控的内容及频次见附件2)。

6.5 乙方应接受甲方对本项目所安排的监督与检查。对甲方发现的问题或提出的建议及要求要在规定时限内完成整改;乙方须遵守甲方与本项目有关的制度或规定,严格执行保密制度,保障客户信息安全。

第七条 检验、测试和验收

7.1 在设备交货前,乙方应对设备质量、性能等进行详细而全面的检验,并出具一份证明其符合合同规定的产品合格证,产品合格证是设备交货时乙方提交给甲方文件的一个组成部分,但不能作为有关设备质量、性能等指标的最终检验标准。

7.2 如果任何被检验或测试的设备不能满足合同的要求,甲方可以拒绝接受该设备,乙方应根据甲方要求在规定的时限内免费进行必要的修改以满足合同要求,或者更换被拒绝的设备。由此产生的迟延履行责任及给甲方造成的全部损失由乙方承担。

7.3 在设备及相应附件、备件到达项目现场后,甲方对其进行检验、测试的权利及必要情况下拒绝接受的权利,将不会因为其在启运前曾经得到甲方或其代表的检验、测试而受到限制或丧失。

7.4 开箱验货时,乙方应提交如下文件供甲方查验,在双方代表对照合同及附件清单核对后,方可具备签署开箱验货证明的条件。开箱验货合格后,双方代表共同签署开箱验货证明。

(1)由生产厂商或乙方签发的详细装箱单并注明站名及每站总箱数以及具体数量证明书,原件一份。

(2)由生产厂商签发的质量证明书,原件一份。

(3)软件许可使用权证书或其他软件许可使用文件,原件一份。

(4)由生产厂商或软件著作权人签发的服务保证书、下单证明或与本合同服务期和服务内容、服务等级要求一致的服务序列号,原件一份。

(5)乙方向生产厂商下单的证明材料,原件一份。

7.5 设备送达甲方指定的项目现场并完成安装,由甲方代表和乙方代表共同对设备进行安装验收,以确定设备满足上线运行条件。乙方应按照甲方的要求参加安装验收,其相关费用由乙方负担。如果设备通过安装验收测试,则甲方应向乙方签发“设备安装加电测试合格证书”(正本两份);如果因乙方原因无法按合同要求的时间安装验收,则乙方应承担本合同规定的违约责任。

7.6 在安装验收合格后,将进入 个月的设备试运行阶段。在试运行期间如果由于乙方设备设计及开发失误所引起的质量和性能等问题造成甲方的软硬件系统瘫痪等故障,乙方应负全部责任并立即查明原因和尽快解决问题,由此产生的额外费用及给甲方造成的损失将由乙方承担。问题解决后,试运行期将重新开始计算,并重新提交甲方进行质量验收。乙方应保障设备试运行的顺利进行,如果因乙方原因无法按合同要求的时间完成试运行,则乙方应承担本合同规定的违约责任。

7.7 若试运行期满,设备达到本合同所规定的全部技术功能和性能要求,则从试运行期满之日起,甲方组织对设备进行终验。终验通过后,甲方应向乙方签发“设备运行合格证书”(正本两份)。终验在项目现场进行,测试手段和方案由乙方提出并经甲方确认。乙方应按照甲方的要求参加终验,其单方费用由乙方负担。

7.8 本合同第七条的规定不能免除乙方在本合同项下的保证或其它义务。

第八条 保证及保修

8.1 乙方应保证本合同项下交付的设备及软件不存在任何质量瑕疵和权利瑕疵,并应保证软件权利人在本合同中授予甲方或其指定的第三方软件许可使用权,以保证甲方或其指定的第三方能够正常地运行合同设备。如果合同软件升级,乙方应使得甲方或其指定的第三方免费获得升级软件的许可使用权。软件正版性及相关法律事宜由乙方负责。

8.2 乙方应保证合同项下提供的设备没有设计、材料或工艺上的缺陷,同时保证消除因乙方行为的疏忽而产生的缺陷(这些缺陷是所提供设备在中国现行条件下正常使用可能产生的)。

8.3 乙方应保证提供的货物及相关服务均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行业标准、金融或相关监管机构的监管要求以及甲方规定的资格条件和相关要求。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合同义务,且不得存在违反劳动法、环保标准、安全标准和财务数据作假等行为,因违反上述规定造成甲方损失的由乙方负责赔偿,由此产生的一切责任由乙方依法承担。

8.4 乙方应确保其技术建议以及所提供的设备的完整性和可用性,保证设备能够投入正常运行。若出现由于乙方提供设备不满足合同要求或其所提供的技术支持和服务不全面而导致设备功能无法实现或不能完全实现的情况,由乙方负全部责任。

8.5 乙方对其交付的设备提供 年的保修期,由原厂负责保修。保修期从设备终验合格之日起的第二日起算。在保修期内,乙方必须为甲方提供技术援助电话,用于甲方报告故障。技术援助电话支持中文。如电话支持无法解决,乙方应在接到通知之时起2小时内做出响应,采取行动排除故障,并在24小时内修复。如果乙方在接到通知之时起的2小时内未做出响应或24小时内未修复,乙方须对由于故障给甲方造成的损失后果承担责任,并向甲方支付赔偿金或从履约保函中扣除相应金额。

8.6 乙方需提供完备的设备备件支持。在保修期内,乙方在维修或更换有缺陷的设备或部件,或解决设备运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时所产生的一切费用由乙方承担。

8.7 在保修期内,若发生甲方依照本合同向乙方索赔的情形,则甲方应尽快以书面形式向乙方提出索赔的数额、期限等相关要求。

8.8 在保修期内,乙方应免费提供设备的升级和相关的技术支持、培训及资料。

8.9 乙方对设备质量负有终身责任。保修期满后,如设备出现故障,乙方应于甲方提出要求后24小时内予以维修并仅收取成本价。

8.10 合同产品涉及到进口部分,乙方应自行按国家政策法规严格办理进口手续,并承担相关税费,若出现任何问题由乙方自行负责。

第九条 权利及侵权处理

9.1 乙方保证其对所提供的设备及服务具有完全的合法的权利或已经过必要授权,具有履行本合同项下义务的资格与能力,且未侵犯任何第三方的合法权利。

9.2 乙方保证甲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获得、使用该设备或设备的任一部分(包括软件、硬件及乙方提供的一切备件、附件等,下同),包括乙方提供的一切硬件和软件系统等时,免受第三方提出的侵犯其专利权、商标权、版权、所有权、他物权等任何第三方固有权利的起诉。

9.3 如果甲方因使用乙方提供的设备及软件而受到第三方的侵权指控,乙方应承担一切经济和法律责任,并赔偿甲方因此而遭受的损失。乙方获悉侵权指控后应立即通知甲方;甲方获悉侵权指控并通知乙方后,乙方应派代表参加诉讼,对甲方的应诉进行支持与协助,并承担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保全费、差旅费等费用以及生效法律文书判决裁定的赔偿责任等。如设备及软件系统被法律文书认定侵权时,乙方应采取提供替代设备及软件系统、修改设备及软件系统等补救措施。

9.4 本合同第九条的规定不因本合同的到期或终止而失效。

第十条 保密

10.1 本合同所称涉密信息为甲乙双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或为履行合同而从对方(包括该方所属各部门、各控股公司、参股公司、总公司、各级分公司、各分支机构、直属各单位及前述单位的任何关联实体)获取或者知悉的信息或者数据,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以口头、书面或以其他方式反映的商业秘密、工作秘密事项。

(2)不对公众公开的文件、资料、信息、数据等内容。

(3)履行合作项目任务而制作含有对方涉密信息的研究分析材料或工作成果等。

(4)根据一般的商业判断或管理,在某些情况下,双方进行沟通、交流的行为本身等。

(5)其他有关战略规划、管理方法、商业模式、改制上市、并购重组、产权交易、财务信息、投融资决策、产购销策略、资源储备、客户信息、招投标事项等经营信息。

(6)设计、程序、产品配方、制作工艺、制作方法、技术诀窍等技术信息。

10.2 未经对方书面许可,任何一方不得以任何形式或任何方式将保密信息和(或)其中的任何部分披露或透露给任何第三方,且不得用于本合同约定事项以外的其他用途。双方仅可为本合同及具体合同目的向其确有知悉必要的员工披露涉密资料,同时双方应组织与本合同相关的员工签署安全保密承诺书,保证其员工遵守本条规定的保密及不披露义务并与其员工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10.3 双方有义务对涉密资料采取不低于对其本身商业秘密所采取的保护手段予以保护。乙方应当建立保密机制、制定保密制度、采取保密措施,对涉密信息予以严格保密。如发生涉密信息泄露或者可能泄露的情形,任何一方应第一时间通知另一方并采取补救措施,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如出现法律法规及规定不明确的、及本保密义务中未做约定的情形,任何一方应本着谨慎、诚实、勤勉的态度,采取任何必要、合理的措施,履行保密义务。

10.4 双方应就涉密信息资料、数据的交接签订书面清单。任何一方不得以任何方式(包括但不限于硬盘、图纸、彩样、照片、菲林、光盘)留存保密资料(包括但不限于素材、半成品、成品)。任何一方应当在本合同(或合作)终止后最多

个自然日内将所保管、保存、保有的另一方涉密信息资料、数据全部交还或者按照对方要求的方式销毁,不得私自保留、下载或转移。无法交还或销毁的涉密信息资料数据,任何一方承诺在该涉密信息解密前,不以任何形式对外透露。

10.5 除取得国家有关部门相关审核批准外,任何一方在任何情况下不得向中国大陆以外(包括境外及港澳台地区)主体或受中国大陆以外(包括境外及港澳台地区)主体控制的境内主体提供涉及国家安全和利益的信息。

10.6 上述保密义务并不因本合同的终止而免除,任何一方将长期持续履行本协议的保密义务,直至涉密信息被合法公开之日止。

10.7 任何一方如发生违反本保密义务规定的任何情形,将就发生的泄露事件每次承担 万元违约金,并赔偿由此给对方造成的一切损失。

第十一条 知识产权

11.1 乙方保证其对所提供的服务具有完全的合法的权利或已经过必要授权,具有履行本协议项下服务的资格与能力,且未侵犯任何第三人的合法权利。

11.2 乙方保证甲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获得、使用该服务免受第三方提出的侵犯其专利权、商标权、版权、所有权、他物权等任何第三方固有权利的起诉。

11.3 乙方为本项目应用的技术/服务知识产权,以及甲方对其进行二次开发的成果知识产权)和其他权益(包括但不限于技术秘密)归甲方所有。

11.4 若甲方使用乙方提供的服务而遭到第三方的侵权指控,乙方应承担一切经济和法律责任。乙方获悉侵权指控后应立即通知甲方;甲方获悉侵权指控并通知乙方后,乙方应派代表参加诉讼,对甲方的应诉进行支持与协助,并承担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保全费、执行费、差旅费等费用以及生效法律文书规定的赔偿等责任;乙方提供的服务被法律文书认定侵权时,乙方应免费提供替代服务或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11.5甲方为履行本合同而向乙方提供的资料、数据、文档、代码、商号、商标、标志语、徽标等信息的知识产权仍归甲方所有,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将其用于本合同目的以外的用途。

11.6 本合同关于知识产权的规定不因本合同的到期或终止而失效。

第十二条 违约责任

12.1 履约迟延

12.1.1 乙方应按照承诺的交货期和项目实施进度表完成交货和提供服务,否则构成履约延迟,应按照本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赔偿责任。

12.1.2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如果乙方遇到妨碍其按时交货和提供服务的情况时(不可抗力除外),应自该情况发生之日起7天内以书面形式将拖延的事实、可能拖延的时间和原因通知甲方。甲方在收到乙方通知后,应尽快对以上情况进行评价,并确定是否酌情延长交货时间以及是否收取迟延履行违约金。合同延期等变更相关事项须经甲乙双方签署书面的补充协议。

12.1.3 除延期经是甲方书面同意而不必交纳迟延履行违约金之外,乙方拖延交货或未按时提供服务,将按本合同的规定向甲方支付迟延履行违约金。

12.2 违约赔偿

12.2.1 除发生不可抗力或经甲方同意外,非因甲方原因乙方没有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交货或提供服务,甲方有权在不影响本合同项下其它补救措施实施的情况下,从合同总价中扣除迟延履行违约金。每延误一周的赔偿费按合同总价的千分之十五(15‰)计收,直至乙方交货并验收合格或提供服务为止。一旦迟延履行违约金达到合同总价的百分之五(5%),甲方有权解除合同。若甲方因此而解除合同,乙方须退还甲方已付货款并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损失和费用。

12.2.2 如果因不可归责于甲方的原因导致甲方的软硬件系统出现故障,造成甲方损失的,乙方应负全部赔偿责任。

12.2.3 如果乙方提供的设备或服务不能满足甲方要求的质量和性能,甲方可按照下列一种或几种方式追究其违约责任:

(1)甲方向乙方退货;乙方用合同规定的货币将货款退还给甲方,并承担由此发生的一切损失和费用,包括银行利息、手续费、运费、保险费以及为看管和保护退回设备所需的其它必要费用。

(2)根据设备低劣程度、损坏程度及甲方所遭受损失的金额,降低设备价格。

(3)用符合合同规定的质量和性能要求的新设备或服务来更换有缺陷的部分和/或修补缺陷部分,乙方应承担一切费用和风险并负担甲方蒙受的全部损失和因此而支出的必要费用。同时,乙方应相应延长所更换设备的保修期。

(4)甲方自己更换或重新购买相应的新设备或服务,因此发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

12.2.4 如乙方未能在甲方发出索赔通知之日起7天内或甲方同意的延长期限内,按照甲方同意的上述规定的任何一种方法解决索赔事宜,甲方将有权直接从未付合同款项中或履约保函中扣除索赔金额,并有权向乙方继续追索不足部分。

12.2.5 乙方在本合同项下的未尽责任和义务不能因为乙方向甲方支付了本合同所规定的赔偿金而被免除。

12.2.6 乙方未按本合同约定开具、送达增值税扣税凭证的;乙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章、政策等规定开具、提供增值税扣税凭证的;乙方提供的增值税扣税凭证没有通过税务部门认证、无法提供增值税扣税凭证或开具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丢失的,应自行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并承担如下违约责任:

(1)乙方应按甲方要求采取重新开具增值税扣税凭证等补救措施,同时,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支付合同总价5%的违约金;如乙方无法采取重新开具增值税扣税凭证等补救措施或开具增值税扣税凭证与合同要求不符,造成甲方发生损失的,甲方通知乙方后,按“合同不含税价格+乙方实际提供增值税可抵扣凭证的增值税税额”进行结算,同时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支付合同总价5%的违约金;乙方未按甲方要求支付违约金的,甲方有权终止合同。

(2)情节严重的,包括不限于出现乙方未按合同约定开具、送达增值税扣税凭证次数达3次的、乙方违约给甲方造成严重损失的、乙方违约致使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等情况,甲方可终止合同,乙方应赔偿甲方因此遭受的全部损失,乙方在甲方终止合同之日起两年内不得参加甲方及其关联公司相同产品或服务等项目的采购活动。

(3)乙方已经提交履约保证金的,甲方将不予退还。

12.2.7 甲乙双方在签订及履约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并依法承担有关的其他责任:

(1)乙方提供的合同标的物不符合国家相关法律规定和甲方相关要求的;

(2)乙方故意隐瞒与签订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

(3)乙方有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

12.3 乙方应严格遵循诚实信用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保证交易的真实性,在签订及履行合同过程中不得有以下行为:

(1)签订虚假合同,包括但不限于本合同及与本合同相关的补充协议、续签协议等。

(2)虚开发票或其他财务凭证、协助虚列成本费用套取资金。

(3)进行商业贿赂或类似违法违规的不当行为。

如乙方出现以上任一情形,甲方有权追究乙方违约责任并采取以下措施:

(1)视情节解除或部分解除本合同及与本合同相关的补充协议、续签协议等任何有法律效力的文件。

(2)将乙方纳入甲方供应商“黑名单”统一管理,视乙方不当行为对甲方权益的损害程度,对乙方实施不同年限的全面业务禁入措施。

12.4 乙方违反本合同约定,除承担违约责任外,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还应赔偿由此给甲方造成的一切损失及所支出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公证费、保全费用等)。

12.5 乙方因违反合同约定、违反法律法规、或因侵犯消费者合法权益等不当行为导致甲方遭受其客户或任何第三方的指控或索赔,或给甲方造成损失、导致甲方承担责任的,由乙方赔偿甲方因此承担的所有损失,我行有权直接从支付乙方的合同价款等相关费用中扣除相关款项。

第十三条 不可抗力

13.1 本合同执行过程中,如果双方因战争、火灾、台风、洪水、地震、瘟疫或其他双方共同认为属于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合同无法履行或迟延履行,则该遭受不可抗力的一方不承担违约责任或赔偿对方因之而产生的经济损失。

13.2 遭受上述不可抗力事件的一方,应妥善处理,尽量减少损失,同时应及时将不可抗力事件情况以书面形式在事件发生5日内通知对方,并在7日内提供事件及不能履行本合同全部或部分义务的理由的有效文件,并由事件发生地政府主管部门或公证机构出具证明。双方应立即协商寻找合理办法,并尽一切努力减轻不可抗力的后果。按照事件对合同履行的影响程度,由双方协商决定是否解除合同,或者延期履行合同。

第十四条 合同变更、解除

14.1 合同变更

14.1.1 任何对合同条件的修改均须甲、乙双方签订书面的变更协议或补充协议。变更协议或补充协议经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名并加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后生效。

14.1.2 甲方可以在任何时候按照本合同规定的方式,以书面形式向乙方发出变更合同的指令,在本合同的一般范围内变更下述一项或几项:

(1)本合同项下设备是专为甲方制造时,变更部分技术或业务要求;

(2)设备交货或包装的方法;

(3)变更乙方提供的服务。

14.1.3 如果上述变更使乙方履行本合同义务的费用或时间相应增加或减少,经双方协商一致,合同总价或交货时间可进行公平的调整,该调整需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书面的变更合同。

14.1.4 乙方收到甲方的变更指令后,若合同总价需增加或交付时间需延长,乙方须在收到甲方的变更指令之日起三十天内提出,逾期视为未提出要求并同意继续按照未经调整的合同总价或交付时间履行。

14.2 合同解除

14.2.1 在对因乙方违约而采取的任何补救措施不受影响的情况下,如发生下述情况,甲方可向乙方发出书面违约通知书,提出解除合同:

(1)乙方未能在合同规定的限期或甲方同意延长的限期内提供符合合同约定的部分或全部设备。

(2)甲方确认乙方在本合同实施过程中有不正当竞争或欺诈行为。此处“不正当竞争”是指提供、给予、接受或索取任何有价值的东西来影响有关工作人员在采购过程或合同实施过程中的行为;“欺诈行为”是指为了影响合同实施而谎报事实。

(3)甲方发现乙方有破产或被解散的可能,甲方可在任何时候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提出解除合同而不给乙方补偿。该合同解除将不损害或影响甲方已经采取或将要采取的任何行动或补救措施的权利。

14.2.2 如果甲方根据上述条款解除合同,甲方可以依其认为适当的条件和方法购买替代设备,乙方应承担甲方因购买替代设备而产生的超过合同金额的所有费用,且应继续履行本合同中未被终止的义务。

第十五条 法律适用及争议解决

15.1 本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15.2 本合同实施过程中或与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应通过双方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采取以下第 种争议解决方式:

(1)向 仲裁委员会提请仲裁。仲裁应由 仲裁委员会按其仲裁规则和程序在 进行。除非双方另有约定,仲裁的官方语言应为中文。仲裁裁决应为最终裁决,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一切仲裁费用(包括仲裁费、律师费、调查费等)除仲裁机关另有裁决外均应由败方负担。

(2)向甲方住所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一切诉讼费用(包括案件受理费、律师费、保全费等)除法院另有判决或裁定外均应由败诉方负担。

15.3 争议解决期间,除正在进行仲裁或诉讼的部分外,本合同其它部分应继续执行。

第十六条 通知

16.1本合同一方给另一方的通知(包括但不限于合同履行过程中涉及的通知、函件等,因本协议进入调解、诉讼、仲裁、执行等程序涉及的各类文书)应用书面形式传真或快递送到如下地址:

甲方名称: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 。

联系人: 电话: 。

乙方名称: 。

地址: 。

联系人: 电话: 。

16.2 乙方如需变更送达地址的,应及时将变更后的送达地址通过书面等方式告知我行;修改送达地址未及时告知的,以原地址为准;修改送达地址并告知我行后,以新的送达地址为准。

16.3 因提供的送达地址不准确、送达地址变更未告知、受送达人拒绝签收等原因导致相关文书未能被受送达人实际接收的,直接送达的,文书留在该地址之日为送达之日;邮寄送达的,文书被退回之日为送达之日。

16.4 通知以送达日期或通知书中规定的生效日期为生效日期,两者中以较晚的一个日期为准。

第十七条 合同生效及其它

17.1 本合同应于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名并加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合同有效期一年内可复购,复购部分费用与本次项目无关,另行批复。

17.2 本合同全部文本使用中文。甲、乙双方交换的与合同有关的信件、传真和其它文件应用中文书写。乙方提供的任何文件资料如果不是中文,应附上中文翻译文本(打印)。中文文本与外文文本不一致时,以中文文本为准。

17.3 本合同附件是本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17.4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7.5 本合同中的标题及附件之标题仅为方便而设,并不影响本合同中任何约定的含义和解释。

17.6 双方确认本合同全部条款经由甲乙双方充分协商达成一致,无论合同上是否存在甲方标识、编号、水印、提示等,均不构成甲方格式条款。

17.7 合同附件

附件1 合同价格表

附件2 技术规范应答书(如有)

附件3 服务方案(如有)

附件4 履约保函((如有))

附件5 制造商授权函(如有)

附件6 乙方营业执照复印件及签约授权代表授权书(如有)

附件7 关于文件真实性和投标产品情况的承诺书(如有)

附件8 保密协议(如有)

附件9 节能减排和绿色环保发展协议(如有)

(以下无正文)

(本页为签名盖章页,无正文)

乙方声明:甲方已向我方提示了相关条款(特别是含有黑体字文字的条款),应我方要求对本合同涉及数量和质量、价款或者费用、履行期限和方式、安全注意事项和风险警示、民事责任等相关条款的概念、内容及法律效果作了说明,我方已经知悉并理解上述条款。全部条款经由甲乙双方充分协商达成一致,不构成格式合同。

甲方: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盖章)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或授权代理人(签名)

乙方:

(盖章)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或授权代理人(签名)



签约时间:

签约地点:

附件一:

序号

资产名称

规格型号

采购数量

含税单价(元)

采购总价(元)

配送地

分行归口管理部门

质保期

含税率(%)

1

合计(总价)

第四部分 响应文件格式

1.报价表

项目名称:宁波江北区洪塘新城、慈溪新浦、横河支行装修立项IT设备采购项目

序号

资产名称

规格型号

采购数量

含税单价(元)

采购总价(元)

发送地

质保期

含税率

14

一体化机柜

德塔森特 三联柜-电池内置

3

洪塘支行1,新浦支行1,横河支行1

2

13%

16

电子双面屏

星网锐捷 DPS4353-GWX

3

洪塘支行2,横河支行1

3

13%

供应商:

授权代表签字:

日期:

每项报价最低的单位中选

2、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宁波分行采购廉洁承诺书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宁波分行采购廉洁承诺书

作为采购方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宁波江北区洪塘新城、慈溪新浦、横河支行装修立项IT设备采购项目的候选供应商,我方郑重承诺:

一、不向采购方或采购方代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及其亲属、采购项目评审专家等赠送或提供任何形式的财物、好处,包括但不限于:赠送任何礼品、礼金、有价证券或提供无偿服务,报销应由采购方及其工作人员个人支付的任何费用,为采购方工作人员亲属经商办企业提供方便。

二、不单人约见采购方工作人员或到采购方工作人员非办公场所商谈业务。

三、不向采购方工作人员电话询问评审情况或施加任何影响;不通过任何单位或个人向采购方工作人员打招呼,施加压力。

四、不诋毁采购方、其他候选供应商的名誉,不传播与采购工作有关的言论与信息。

五、积极配合采购方调查、检查等工作,及时提供相关资料和客观信息。

若违反上述承诺,愿意承担由此带来的一切法律责任。采购方有权视情节取消我方候选供应商资格、宣布中选或询价结果无效、终止合同执行,或禁止再次参加采购方组织的采购活动等。

候选供应商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候选供应商名称:

年 月 日

3:法人授权文件

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

__________________(应答人名称)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授权我单位(职务或职称)_____________(姓名)为我单位本次询价授权代理人,全权处理采购的宁波江北区洪塘新城、慈溪新浦、横河支行装修立项IT设备采购项目询价活动及合同签署的一切事宜。该授权代理人作出的所有承诺说明,我单位均予于认可并承担全部责任。

特此授权。

投标人名称: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 (签字)

被授权人: (签字)

年 月 日

4、其他说明:应答文件建议顺序:

封面
应答人的简况;
3.营业执照复印件;

4.法人授权文件;

5.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宁波分行采购廉洁承诺书(格式参考附件2);

6.报价明细表(格式参考附件1);

(正本红头扫描件电子档请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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