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财监〔2023〕1743号长春市财政局关于对长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莲花山生态旅游度假区分局会计监督检查处理决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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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财政局关于对长春市
市场监督管理局莲花山生态旅游度假区分局
会计监督检查处理决定的通知
长 财 监 2023 1743 号
长 春 市 市 场 监 督 管 理 局 莲 花 山 生 态 旅 游 度 假 区 分 局 :
根 据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会 计 法 财 政 部 门 实 施 会 计 监 督
办 法 财 政 部 令 第 10 号 及 长 春 市 财 政 局 关 于 开 展 2023
年 度 会 计 监 督 检 查 工 作 的 通 知 长 财 监 2023 552 号 等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及 文 件 的 规 定 , 我 局 成 立 检 查 组 , 自 2023 年 6
月 开 始 , 采 用 现 场 检 查 方 式 , 对 长 春 市 市 场 监 督 管 理 局 莲 花 山
生 态 旅 游 度 假 区 分 局 以 下 简 称 你 单 位 开 展 2022 年 度 会 计 监
督 检 查 , 现 将 检 查 结 论 和 处 理 决 定 通 知 如 下 :
一检查中发现的主要问题及认定依据
一固定资产未按月计提折旧
你 单 位 2022 年 度 , 未 按 月 计 提 固 定 资 产 累 计 折 旧 。
违 反 了 政 府 会 计 准 则 第 3 号 固 定 资 产 财 会 2016
12号 第 二 十 条 固 定 资 产 应 当 按 月 计 提 折 旧 , 并 根 据 用 途 计
入 当 期 费 用 或 者 相 关 资 产 成 本 的 规 定 。
二会计核算不规范
你 单 位 2022 年 12 月 38号 凭 证 , 支 付 2023 2024 年 劝 农
山 市 场 监 管 所 办 公 租 赁 费 375,394.00 元 , 全 额 计 入 业 务 活 动 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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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 , 未 计 入 预 付 账 款 核 算 。
违 反 了 政 府 会 计 准 则 基 本 准 则 财 政 部 2015 年 78
号 令 第 六 十 一 条 本 准 则 所 称 权 责 发 生 制 , 是 指 以 取 得 收 取
款 项 的 权 利 或 支 付 款 项 的 义 务 为 标 志 来 确 定 本 期 收 入 和 费 用 的
会 计 核 算 基 础 。 凡 是 当 期 已 经 实 现 的 收 入 和 已 经 发 生 的 或 应 当
负 担 的 费 用 , 不 论 款 项 是 否 收 付 , 都 应 当 作 为 当 期 的 收 入 和 费
用 凡 是 不 属 于 当 期 的 收 入 和 费 用 , 即 使 款 项 已 在 当 期 收 付 ,
也 不 应 当 作 为 当 期 的 收 入 和 费 用 的 规 定 。
三存在跨期报销情形
你 单 位 2022年 1月 23号 凭 证 , 付 车 辆 转 移 登 记 费 用 330.00
元 , 后 附 吉 林 省 政 府 非 税 收 入 通 用 票 据 开 具 日 期 为 2021 年 12
月 28日 。
违 反 了 政 府 会 计 准 则 基 本 准 则 财 会 2017 25
号 第 十 四 条 政 府 会 计 主 体 对 已 经 发 生 的 经 济 业 务 或 者 事 项 ,
应 当 及 时 进 行 会 计 核 算 , 不 得 提 前 或 者 延 后 的 规 定 。
四应计未计固定资产
你 单 位 2022年 12月 16号 凭 证 , 购 入 30把 椅 子 16,200.00
元 , 财 务 会 计 全 额 列 入 业 务 活 动 费 用 12 月 17 号 凭 证 购 入 办
公 椅 16 把 8,720.00 元 , 财 务 会 计 全 额 列 入 业 务 活 动 费 用 。
违 反 了 长 春 市 市 场 监 督 管 理 局 莲 花 山 生 态 旅 游 度 假 区 分
局 内 控 控 制 管 理 手 册 第 三 节 固 定 资 产 管 理 制 度 第 一 条 固
定 资 产 是 指 政 府 会 计 主 体 为 满 足 自 身 开 展 业 务 活 动 或 其 他 活 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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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 要 而 控 制 的 , 使 用 年 限 超 过 1 年 不 含 1 年 , 单 位 价 值 在 规
定 标 准 以 上 其 中 : 一 般 设 备 价 值 在 1000 元 以 上 , 专 用 设 备 价
值 在 1500 元 以 上 , 并 在 使 用 过 程 中 基 本 保 持 原 有 物 质 形 态 的
资 产 。 单 位 价 值 虽 未 达 到 规 定 标 准 , 但 是 使 用 年 限 超 过 1
年 不 含 1 年 的 大 批 同 类 物 资 , 如 图 书 家 具 用 具 装 具
等 , 应 当 确 认 为 固 定 资 产 的 规 定 。
五会计核算不规范
你 单 位 2022 年 12 月 68号 凭 证 , 调 整 人 员 经 费 37,299.33
元 , 调 账 无 依 据 。
违 反 了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预 算 法 第 七 十 二 条 各 部 门
各 单 位 的 预 算 支 出 应 当 按 照 预 算 科 目 执 行 。 严 格 控 制 不 同 预 算
科 目 预 算 级 次 或 者 项 目 间 的 预 算 资 金 的 调 剂 , 确 需 调 剂 使 用
的 , 按 照 国 务 院 财 政 部 门 的 规 定 办 理 的 规 定 。
六原始凭证不完整
你 单 位 2022 年 2 月 3 号 凭 证 , 采 购 办 公 用 品 无 办 公 用 品
申 购 单 及 办 公 用 品 申 领 审 批 单 。
违 反 了 长 春 市 市 场 监 督 管 理 局 莲 花 山 生 态 旅 游 度 假 区 分
局 内 控 控 制 管 理 手 册 第 七 章 业 务 相 关 表 格 第 七 节 办 公 用
品 申 领 审 批 单 第 八 节 办 公 用 品 申 购 单 的 规 定 。
七原始凭证不规范
1.你 单 位 2022 年 5 月 20 号 凭 证 , 付 加 班 误 餐 补 助 640.00
元 , 加 班 误 餐 补 助 申 请 报 批 单 无 领 导 批 示 填 报 日 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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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 反 了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会 计 法 第 十 四 条 会 计 机 构
会 计 人 员 必 须 按 照 国 家 统 一 的 会 计 制 度 的 规 定 对 原 始 凭 证 进 行
审 核 , , 对 记 载 不 准 确 不 完 整 的 原 始 凭 证 予 以 退 回 , 并
要 求 按 照 国 家 统 一 的 会 计 制 度 的 规 定 更 正 补 充 的 规 定 。
2.你 单 位 2022 年 6 月 2 号 凭 证 , 购 买 A4 纸 3,055.00 元
支 付 食 品 快 检 宝 检 测 试 剂 , 无 成 交 通 知 单 , 验 收 单 不 填 写 时 间 ,
且 仅 有 单 位 盖 章 , 无 验 收 人 员 签 字 。
违 反 了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会 计 法 第 十 四 条 会 计 机 构
会 计 人 员 必 须 按 照 国 家 统 一 的 会 计 制 度 的 规 定 对 原 始 凭 证 进 行
审 核 , , 对 记 载 不 准 确 不 完 整 的 原 始 凭 证 予 以 退 回 , 并
要 求 按 照 国 家 统 一 的 会 计 制 度 的 规 定 更 正 补 充 的 规 定 。
3.你 单 位 2022 年 1 月 4 号 凭 证 , 购 办 公 用 品 5,260.00 元 ,
验 收 单 仅 有 单 位 盖 章 , 无 验 收 人 员 签 字 , 无 电 子 商 城 采 购 合 同 。
违 反 了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会 计 法 第 十 四 条 会 计 机 构
会 计 人 员 必 须 按 照 国 家 统 一 的 会 计 制 度 的 规 定 对 原 始 凭 证 进 行
审 核 , , 对 记 载 不 准 确 不 完 整 的 原 始 凭 证 予 以 退 回 , 并
要 求 按 照 国 家 统 一 的 会 计 制 度 的 规 定 更 正 补 充 的 规 定 。
二处理决定
一 对 固 定 资 产 未 按 月 计 提 折 旧 问 题 , 责 令 你 单 位 今 后
要 严 格 按 照 政 府 会 计 准 则 第 3 号 固 定 资 产 的 规 定 , 按
月 计 提 折 旧 , 避 免 类 似 问 题 再 次 发 生 。
二 对 会 计 核 算 不 规 范 问 题 , 责 令 你 单 位 改 正 , 今 后 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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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 格 按 政 府 会 计 准 则 基 本 准 则 的 规 定 进 行 会 计 核 算 ,
避 免 此 类 问 题 再 次 发 生 。
三 对 存 在 跨 期 报 销 情 形 问 题 , 责 令 你 单 位 今 后 要 严 格
按 政 府 会 计 准 则 基 本 准 则 相 关 规 定 进 行 会 计 核 算 , 避
免 类 似 问 题 再 次 发 生 。
四 对 应 计 未 计 固 定 资 产 问 题 , 责 令 你 单 位 改 正 , 今 后
严 格 按 照 长 春 市 市 场 监 督 管 理 局 莲 花 山 生 态 旅 游 度 假 区 分 局
内 控 控 制 管 理 手 册 的 相 关 规 定 进 行 会 计 核 算 , 加 强 固 定 资 产
管 理 , 避 免 类 似 问 题 再 次 发 生 。
五 对 会 计 核 算 不 规 范 问 题 , 责 令 你 单 位 今 后 要 严 格 按
政 府 会 计 准 则 基 本 准 则 及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预 算 法
的 规 定 进 行 会 计 核 算 , 按 预 算 批 复 使 用 资 金 , 避 免 此 类 问 题 再
次 发 生 。
六 对 原 始 凭 证 不 完 整 问 题 , 责 令 你 单 位 改 正 , 今 后 要
严 格 按 照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会 计 法 及 长 春 市 市 场 监 督 管 理
局 莲 花 山 生 态 旅 游 度 假 区 分 局 内 控 控 制 管 理 手 册 的 规 定 取 得
正 规 的 原 始 凭 据 予 以 核 算 , 避 免 类 似 问 题 再 次 发 生 。
七 对 原 始 凭 证 不 规 范 问 题 , 责 令 你 单 位 改 正 , 今 后 要
严 格 按 照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会 计 法 及 其 他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取 得
正 规 的 原 始 凭 据 予 以 核 算 , 避 免 类 似 问 题 再 次 发 生 。
在 接 到 本 处 理 决 定 后 , 请 将 问 题 整 改 情 况 于 2024 年 3 月
12 日 前 , 以 书 面 形 式 上 报 市 财 政 局 监 督 检 查 局 , 我 局 将 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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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 进 行 跟 踪 回 访 。
根 据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行 政 复 议 法 第 九 条 和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行 政 诉 讼 法 第 四 十 四 条 第 四 十 六 条 的 规 定 , 对 本 处
理 决 定 如 有 异 议 , 可 在 接 到 本 决 定 之 日 起 60日 内 依 法 申 请 行 政
复 议 或 者 在 接 到 本 决 定 之 日 起 6 个 月 内 , 依 法 向 人 民 法 院 提
起 行 政 诉 讼 。 除 法 律 另 有 规 定 外 , 行 政 复 议 和 行 政 诉 讼 期 间 ,
本 决 定 照 常 执 行 。
长 春 市 财 政 局
2023 年 11月 2 日

联系人:郝工
电话:010-68960698
邮箱:1049263697@qq.com

标签: 理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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