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财监〔2023〕1740号长春市财政局关于对长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会计监督检查处理决定的通知
详情见附件(注:以下内容为附件图片识别,个别文字可能不准确,请以附件为准)- 1 -
长春市财政局关于对长春市
市场监督管理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
会计监督检查处理决定的通知
长 财 监 2023 1740 号
长 春 市 市 场 监 督 管 理 局 经 济 技 术 开 发 区 分 局 :
根 据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会 计 法 财 政 部 门 实 施 会 计 监 督
办 法 财 政 部 令 第 10 号 及 长 春 市 财 政 局 关 于 开 展 2023
年 度 会 计 监 督 检 查 工 作 的 通 知 长 财 监 2023 552 号 等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及 文 件 的 规 定 , 我 局 成 立 检 查 组 , 自 2023 年 6
月 开 始 , 采 用 现 场 检 查 方 式 , 对 长 春 市 市 场 监 督 管 理 局 经 济 技
术 开 发 区 分 局 以 下 简 称 你 单 位 开 展 2022 年 度 会 计 监 督 检 查 ,
现 将 检 查 结 论 和 处 理 决 定 通 知 如 下 :
一检查中发现的主要问题及认定依据
一现金管理不规范
你 单 位 2022 年 6 月 24 号 25 号 凭 证 , 盘 亏 车 辆 2 台 , 收
取 罚 款 400.00 元 , 时 间 为 2021 年 1 月 26 日 , 入 账 时 间 2022
年 6 月 。
违 反 了 现 金 管 理 暂 行 条 例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国 务 院 令
第 588 号 第 十 一 条 开 户 单 位 现 金 收 支 应 当 依 照 下 列 规 定 办
理 : 一 开 户 单 位 现 金 收 入 应 当 于 当 日 送 存 开 户 银 行 。 当 日 送
存 确 有 困 难 的 , 由 开 户 银 行 确 定 送 存 时 间 的 规 定 。
二固定资产未按月计提折旧
你 单 位 2022 年 度 固 定 资 产 未 按 月 计 提 折 旧 , 9 月 份 计 提
1-8 月 折 旧 , 12 月 份 计 提 9-12 月 折 旧 。
违 反 了 政 府 会 计 准 则 第 3 号 固 定 资 产 财 会 2016
13 号 第 二 十 条 固 定 资 产 应 当 按 月 计 提 折 旧 , 并 根 据 用 途 计
- 2 -
入 当 期 费 用 或 相 关 资 产 成 本 的 规 定 。
三会计核算不规范
1.你 单 位 2022 年 12 月 4 号 凭 证 , 付 车 载 监 控 服 务 费
8,000.00 元 , 为 2022 年 11 月 25 日 至 2023 年 11 月 25 日 服 务
费 , 全 额 计 入 业 务 活 动 费 用 2022 年 6 月 27 号 凭 证 聘 请 律 师
法 律 顾 问 费 40,000.00元 , 合 同 期 限 为 2022年 5月 16日 至 2023
年 5 月 16 日 , 全 额 计 入 业 务 活 动 费 用 。
违 反 了 政 府 会 计 准 则 基 本 准 则 财 政 部 令 第 78 号
第 六 十 一 条 本 准 则 所 称 权 责 发 生 制 , 是 指 以 取 得 收 取 款 项 的
权 利 或 支 付 款 项 的 义 务 为 标 志 来 确 定 本 期 收 入 和 费 用 的 会 计 核
算 基 础 。 凡 是 当 期 已 经 实 现 的 收 入 和 已 经 发 生 的 或 应 当 负 担 的
费 用 , 不 论 款 项 是 否 收 付 , 都 应 当 作 为 当 期 的 收 入 和 费 用 凡
是 不 属 于 当 期 的 收 入 和 费 用 , 即 使 款 项 已 在 当 期 收 付 , 也 不 应
当 作 为 当 期 的 收 入 和 费 用 的 规 定 。
2. 你 单 位 2022 年 12 月 122 号 凭 证 , 收 职 业 年 金 退 款
244,527.54 元 , 未 冲 减 应 付 职 工 薪 酬 , 导 致 应 付 职 工 薪 酬 职
业 年 金 个 人 余 额 为 -263,377.57 元 。
违 反 了 政 府 会 计 准 则 基 本 准 则 财 政 部 2015 年 79
号 令 第 十 一 条 政 府 会 计 主 体 应 当 以 实 际 发 生 的 经 济 业 务 或
者 事 项 为 依 据 进 行 会 计 核 算 , 如 实 反 映 各 项 会 计 要 素 的 情 况 和
结 果 , 保 证 会 计 信 息 真 实 可 靠 的 规 定 。
四存在跨期报销的情形
你 单 位 2022 年 1 月 32 号 凭 证 , 付 快 检 费 1,493.14 元 ,
其 中 部 分 增 值 税 发 票 开 具 日 期 为 2021 年 12 月 。
违 反 了 政 府 会 计 准 则 基 本 准 则 财 政 部 2015 年 78
号 令 第 十 四 条 政 府 会 计 主 体 对 已 经 发 生 的 经 济 业 务 或 者 事
项 , 应 当 及 时 进 行 会 计 核 算 , 不 得 提 前 或 者 延 后 的 规 定 。
五原始凭证不完整
- 3 -
你 单 位 2022 年 12 月 10 号 凭 证 , 通 过 政 采 云 电 子 商 城 采
购 物 品 或 服 务 , 后 附 的 原 始 单 据 中 无 成 交 通 知 书 。
违 反 了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会 计 法 第 十 四 条 会 计 机 构
会 计 人 员 必 须 按 照 国 家 统 一 的 会 计 制 度 的 规 定 对 原 始 凭 证 进 行
审 核 , , 对 记 载 不 准 确 不 完 整 的 原 始 凭 证 予 以 退 回 , 并
要 求 按 照 国 家 统 一 的 会 计 制 度 的 规 定 更 正 补 充 的 规 定 。
六固定资产管理不规范
你 单 位 截 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 , 账 面 记 载 车 辆 12 台 , 其
中 6 台 车 辆 所 有 人 为 其 他 单 位 , 未 重 新 办 理 车 辆 权 属 证 明 。
违 反 了 行 政 事 业 性 单 位 国 有 资 产 管 理 条 例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国 务 院 令 第 738 号 第 四 十 条 各 部 门 及 其 所 属 单 位 对
需 要 办 理 权 属 登 记 的 资 产 应 当 依 法 及 时 办 理 。 对 有 账 簿 记 录 但
权 证 手 续 不 全 的 行 政 事 业 性 国 有 资 产 , 可 以 向 本 级 政 府 有 关 部
门 提 出 资 产 权 属 申 请 的 规 定 。
七账实不符
你 单 位 盘 亏 2 台 车 , 于 2004 年 2007 年 丢 失 , 账 面 原 值
334,000.00 元 , 未 及 时 办 理 资 产 处 置 报 批 手 续 。
违 反 了 行 政 单 位 财 务 规 则 2012 年 财 政 部 令 第 71
号 第 三 十 八 条 行 政 单 位 的 资 产 增 加 时 , 应 当 及 时 登 记 入 账
减 少 时 , 应 当 按 照 资 产 处 置 规 定 办 理 报 批 手 续 , 进 行 账 务 处 理
的 规 定 。
二处理决定
一 对 现 金 管 理 不 规 范 问 题 , 责 令 你 单 位 改 正 , 今 后 严
格 按 照 现 金 管 理 暂 行 条 例 的 规 定 管 理 现 金 , 今 后 避 免 类 似
问 题 再 次 发 生 。
二 对 固 定 资 产 未 按 月 计 提 折 旧 问 题 , 责 令 你 单 位 今 后
要 严 格 按 照 政 府 会 计 准 则 第 3 号 固 定 资 产 的 规 定 , 按
月 计 提 折 旧 , 避 免 类 似 问 题 再 次 发 生 。
- 4 -
三 对 会 计 核 算 不 规 范 问 题 , 责 令 你 单 位 改 正 , 今 后 要
严 格 按 照 政 府 会 计 准 则 基 本 准 则 相 关 规 定 进 行 会 计 核
算 , 避 免 此 类 问 题 再 次 发 生 。
四 对 存 在 跨 期 报 销 情 形 问 题 , 责 令 你 单 位 今 后 要 严 格
按 政 府 会 计 准 则 基 本 准 则 相 关 规 定 进 行 会 计 核 算 , 避
免 类 似 问 题 再 次 发 生 。
五 对 原 始 凭 证 不 完 整 问 题 , 责 令 你 单 位 改 正 , 今 后 要
严 格 按 照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会 计 法 及 其 他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取
得 正 规 的 原 始 凭 据 予 以 核 算 , 避 免 类 似 问 题 再 次 发 生 。
六 对 固 定 资 产 管 理 不 规 范 问 题 , 责 令 你 单 位 改 正 , 今
后 要 严 格 按 照 行 政 事 业 性 国 有 资 产 管 理 条 例 的 相 关 规 定 ,
及 时 办 理 车 辆 产 权 变 更 手 续 , 避 免 类 似 问 题 再 次 发 生 。
七 对 账 实 不 符 问 题 , 责 令 你 单 位 改 正 , 今 后 严 格 按 照
行 政 单 位 财 务 规 则 的 相 关 规 定 进 行 会 计 处 理 , 加 强 和 规 范
国 有 资 产 管 理 , 避 免 类 似 问 题 再 次 发 生 。
在 接 到 本 处 理 决 定 后 , 请 将 问 题 整 改 情 况 于 2024 年 3 月
12 日 前 , 以 书 面 形 式 上 报 市 财 政 局 监 督 检 查 局 , 我 局 将 适
时 进 行 跟 踪 回 访 。
根 据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行 政 复 议 法 第 九 条 和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行 政 诉 讼 法 第 四 十 四 条 第 四 十 六 条 的 规 定 , 对 本 处
理 决 定 如 有 异 议 , 可 在 接 到 本 决 定 之 日 起 60 日 内 依 法 申 请 行 政
复 议 或 者 在 接 到 本 决 定 之 日 起 6 个 月 内 , 依 法 向 人 民 法 院 提
起 行 政 诉 讼 。 除 法 律 另 有 规 定 外 , 行 政 复 议 和 行 政 诉 讼 期 间 ,
本 决 定 照 常 执 行 。
长 春 市 财 政 局
2023 年 11 月 2 日
联系人:郝工
电话:
010-68960698 邮箱:1049263697@qq.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