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公布/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受理渠道/和立案条件的通告
西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公布/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受理渠道/和立案条件的通告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的决策部署,贯彻落实《中共西藏自治区委员会办公厅、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强化知识产权保护的实施意见>的通知》(藏党办发〔2023年〕43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规定,为进一步规范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行为,切实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优化营商环境,现将西藏自治区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受理渠道和立案条件公布如下。
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处理本行政区域内重大、复杂、有较大影响的专利侵权纠纷案件。对于跨地(市)的重大专利侵权纠纷案件,在必要时进行协调处理。
拉萨市、日喀则市、昌都市、林芝市、山南市、那曲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处理除前述规定以外的专利侵权纠纷案件。
二、立案条件
1. 请求人
请求人应当是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
(1)专利权人是指该专利权的合法所有人;
(2)利害关系人包括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专利权的合法继承人。独占实施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可以单独提出请求;排他实施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在专利权人不请求的情况下,可以单独提出请求;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普通实施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不能单独提出请求。
2. 被请求人
被请求人应当为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3. 共同请求人或共同被请求人
专利侵权纠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共同参加案件的处理:
(1)涉案专利权有2个以上专利权人的,全体共有专利权人为共同请求人,部分共有专利权人明确表示放弃有关实体权利的除外;
(2)被请求人为个人合伙的,全体合伙人为共同被请求人;
(3)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请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专利侵权纠纷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请求人是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
(2)有明确的被请求人;
(3)有明确的请求事项和具体事实、理由;
(4)有证据证明被请求人涉嫌实施了专利侵权行为;
(5)属于受案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的受案和管辖范围;
(6)当事人任何一方均未向人民法院起诉,并且双方没有约定其他纠纷解决方式。
提出专利侵权纠纷处理请求的,应当提交专利侵权纠纷处理请求书、请求人承诺书、证据材料清单,视情形提交授权委托书。
受理单位 | 联系电话 | 受理地址 |
西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0891-******* | 西藏自治区拉萨市城关区宇拓路28号 |
拉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0891-******* | 西藏自治区拉萨市城关区江苏大道24号 |
日喀则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0892-******* | 西藏自治区日喀则市桑珠孜区吉林路1号 |
昌都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0895-******* | 西藏自治区昌都市昌都西路57号 |
山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0893-******* | 西藏自治区山南市湖北大道36号 |
林芝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0894-******* | 西藏自治区林芝市巴宜区塔布路14号 |
那曲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0896-******* | 西藏自治区那曲市文化中路21号 |
1.专利侵权纠纷处理请求书
2.请求人承诺书
3.授权委托书
4.证据材料清单
西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11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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