详情见附件(注:以下内容为附件图片识别,个别文字可能不准确,请以附件为准)目 录第 一 章 采 购 公 告 ...........................................................11.采 购 条 件 ............................................................ 12.分 包 工 程 概 况 与 采 购 范 围 .............................................. 13.应 答 人 资 格 要 求 ...................................................... 14.应 答 报 名 ............................................................ 25.资 格 审 查 ............................................................ 26.采 购 文 件 的 获 取 ...................................................... 37.应 答 文 件 的 递 交 ...................................................... 38.联 系 方 式 ............................................................ 3第 二 章 申 请 人 须 知 .........................................................41 总 则 ................................................................ 42 资 格 预 审 文 件 ........................................................ 6
3 资 格 预 审 申 请 文 件 的 编 制 .............................................. 64 资 格 预 审 申 请 文 件 的 递 交 .............................................. 75 资 格 预 审 申 请 文 件 的 审 查 .............................................. 86 通 知 和 确 认 .......................................................... 87 申 请 人 的 资 格 改 变 .................................................... 88 纪 律 与 监 督 .......................................................... 89 资 格 预 审 申 请 文 件 的 修 改 .............................................. 910 其 他 需 要 补 充 的 内 容 ................................................. 9第 三 章 资 格 审 查 办 法 合 格 制 ..............................错 误 未 定 义 书 签 。资 格 审 查 办 法 前 附 表 ..................................... 错 误 未 定 义 书 签 。1 审 查 办 法 ............................................. 错 误 未 定 义 书 签 。2 审 查 标 准 ............................................. 错 误 未 定 义 书 签 。3 审 查 程 序 ............................................. 错 误 未 定 义 书 签 。第 三 章 资 格 审 查 办 法 有 限 数 量 制 ........................................10
资 格 审 查 办 法 前 附 表 ................................................... 101 审 查 办 法 ........................................................... 102 审 查 标 准 ........................................................... 113 审 查 程 序 ........................................................... 11第 四 章 资 格 预 审 申 请 文 件 格 式 ..............................................15一 资 格 预 审 申 请 函 ................................................... 17二 法 定 代 表 人 身 份 证 明 ............................................... 18三 法 定 代 表 人 授 权 委 托 书 ............................................. 19四 应 答 人 基 本 情 况 表 ................................................. 22五 近 年 财 务 状 况 表 ................................................... 24六 近 年 类 似 项 目 情 况 表 ............................................... 25七 近 三 年 发 生 的 诉 讼 及 仲 裁 情 况 ....................................... 28八 其 他 材 料 ......................................................... 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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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申请人须知1 总 则1.1 项 目 概 况本 采 购 项 目 概 况 : 详 见 采 购 公 告 。1.2 资 金 来 源本 采 购 项 目 的 资 金 来 源 : 工 程 款 。1.3 采 购 范 围 计 划 工 期 和 质 量 要 求1.3.1 本 次 采 购 范 围 : 详 见 采 购 公 告 。1.3.2 计 划 工 期 : 详 见 采 购 公 告 。1.3.3 质 量 要 求 : 详 见 采 购 公 告 。1.4 申 请 人 资 格 要 求
1.4.1 申 请 人 应 具 备 承 担 本 标 段 施 工 的 资 质 条 件 能 力 和 信 誉 。 1 资 质 要 求 : 详 见 采 购 公 告 。 2 财 务 要 求 : 详 见 采 购 公 告 。 3 业 绩 要 求 : 详 见 采 购 公 告 。 4 信 誉 要 求 : 详 见 采 购 公 告 。 5 主 要 管 理 人 员 : 详 见 采 购 公 告 。 6 其 他 要 求 : 详 见 采 购 公 告 。1.4.2 联 合 体 申 请 : 允 许联 合 体 申 请 人 除 应 符 合 本 章 第 1.4.1项 和 申 请 人 须 知 前 附 表 的 要 求 外 , 还 应 遵 守 以
下 规 定 : 1 联 合 体 需 提 供 联 合 体 协 议 书 , 明 确 联 合 体 牵 头 人 和 各 方 的 权 利 义 务 , 并 承 诺就 成 交 项 目 向 采 购 人 承 担 连 带 责 任 2 由 同 一 专 业 的 单 位 组 成 的 联 合 体 , 按 照 资 质 等 级 较 低 的 单 位 确 定 资 质 等 级 3 通 过 资 格 预 审 的 联 合 体 , 其 各 方 组 成 结 构 或 职 责 , 以 及 财 务 能 力 信 誉 情 况等 资 格 条 件 不 得 改 变 4 联 合 体 各 方 不 得 再 以 自 己 名 义 单 独 或 加 入 其 他 联 合 体 在 同 一 标 段 中 参 加 资 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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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 审 5 联 合 体 各 方 应 分 别 按 照 本 资 格 预 审 文 件 的 要 求 , 填 写 资 格 预 审 申 请 文 件 中 的相 应 表 格 , 并 由 联 合 体 牵 头 人 负 责 对 联 合 体 各 成 员 的 资 料 进 行 统 一 汇 总 后 一 并 提 交 给 采购 人 联 合 体 牵 头 人 所 提 交 的 资 格 预 审 申 请 文 件 应 认 为 已 代 表 了 联 合 体 各 成 员 的 真 实 情况 6 尽 管 委 任 了 联 合 体 牵 头 人 , 但 联 合 体 各 成 员 在 资 格 预 审 应 答 签 订 合 同 与履 行 合 同 过 程 中 , 仍 负 有 连 带 的 和 各 自 的 法 律 责 任 。不 允 许1.4.3 申 请 人 不 得 存 在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 1 为 采 购 人 不 具 有 独 立 法 人 资 格 的 附 属 机 构 单 位
2 与 本 采 购 项 目 的 其 他 应 答 人 存 在 控 股 管 理 关 系 或 者 单 位 负 责 人 为 同 一 人 的 3 为 本 项 目 的 监 理 人 4 与 本 项 目 的 监 理 人 同 为 一 个 法 定 代 表 人 的 5 与 本 项 目 的 监 理 人 相 互 控 股 或 参 股 的 6 与 本 项 目 的 监 理 人 相 互 任 职 或 工 作 的 7 被 责 令 停 业 的 8 被 暂 停 或 取 消 应 答 资 格 的 9 财 产 被 接 管 或 冻 结 的 10 近 三 年 内 有 骗 取 中 标 或 严 重 违 约 或 发 生 较 大 及 以 上 安 全 事 故 或 重 大 工 程 质 量问 题 或 农 民 工 群 体 事 件 的
11 列 入 中 国 能 源 建 设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中 国 葛 洲 坝 集 团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或 中 国 葛 洲坝 集 团 建 设 工 程 有 限 公 司 黑 名 单 的 12 在 信 用 中 国 全 国 建 筑 市 场 监 管 公 共 服 务 平 台 中 国 执 行 信 息 公 开 网 国 家 企 业 信 用 信 息 公 示 系 统 等 网 站 上 有 重 大 失 信 行 为 记 录 , 或 被 税 务 机 关 列 入 欠 税公 告 的 。 13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的 其 他 情 形 。1.5 语 言 文 字除 专 用 术 语 外 , 来 往 文 件 均 使 用 中 文 。 必 要 时 专 用 术 语 应 附 有 中 文 注 释 。1.6 费 用 承 担申 请 人 准 备 和 参 加 资 格 预 审 发 生 的 费 用 自 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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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资 格 预 审 文 件2.1 资 格 预 审 文 件 的 组 成2.1.1 本 次 资 格 预 审 文 件 包 括 采 购 公 告 申 请 人 须 知 资 格 预 审 申 请 文 件 格 式 , 以及 根 据 本 章 第 2.2 款 对 资 格 预 审 文 件 的 澄 清 和 第 2.3 款 对 资 格 预 审 文 件 的 修 改 。2.1.2 当 资 格 预 审 文 件 资 格 预 审 文 件 的 澄 清 或 修 改 等 在 同 一 内 容 的 表 述 上 不 一 致时 , 以 最 后 发 出 的 书 面 文 件 为 准 。2.2 资 格 预 审 文 件 的 澄 清2.2.1 申 请 人 应 仔 细 阅 读 和 检 查 资 格 预 审 文 件 的 全 部 内 容 。 如 有 疑 问 , 应 在 申 请 截止 时 间 2日 前 以 书 面 形 式 包 括 信 函 电 子 扫 描 件 等 可 以 有 形 表 现 所 载 内 容 的 形 式 , 下同 将 提 出 的 问 题 送 达 采 购 人 , 要 求 采 购 人 对 资 格 预 审 文 件 予 以 澄 清 。
2.2.2 采 购 人 应 在 申 请 截 止 时 间 2日 前 , 以 书 面 形 式 将 澄 清 通 知 发 给 所 有 接 收 资 格预 审 文 件 的 申 请 人 , 但 不 指 明 澄 清 问 题 的 来 源 。 如 果 澄 清 通 知 发 出 的 时 间 距 申 请 截 止 时间 不 足 2日 , 且 澄 清 内 容 可 能 影 响 资 格 预 审 申 请 文 件 编 制 的 , 申 请 截 止 时 间 应 相 应 延 长 。2.2.3 申 请 人 收 到 澄 清 后 , 应 在 1日 内 以 书 面 形 式 通 知 采 购 人 , 确 认 已 收 到 该 澄 清 。2.3 资 格 预 审 文 件 的 修 改2.3.1 在 申 请 截 止 时 间 2日 前 , 采 购 人 可 以 书 面 形 式 通 知 所 有 申 请 人 修 改 资 格 预 审文 件 。 修 改 资 格 预 审 文 件 距 申 请 截 止 时 间 不 足 2日 的 , 且 修 改 内 容 可 能 影 响 资 格 预 审 申请 文 件 编 制 的 , 采 购 人 应 相 应 顺 延 申 请 截 止 时 间 。2.3.2 申 请 人 收 到 修 改 的 内 容 后 , 应 在 1日 内 以 书 面 形 式 通 知 采 购 人 , 确 认 己 收 到该 修 改 。3 资 格 预 审 申 请 文 件 的 编 制3.1 资 格 预 审 申 请 文 件 的 组 成
资 格 预 审 申 请 文 件 应 包 括 下 列 内 容 : 1 资 格 预 审 申 请 函 2 法 定 代 表 人 身 份 证 明 3 法 定 代 表 人 授 权 委 托 书 4 申 请 人 基 本 情 况 表 5 近 年 财 务 状 况 表 6 近 年 类 似 项 目 情 况 表 7 近 年 发 生 的 诉 讼 及 仲 裁 情 况 8 其 他 材 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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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资 格 预 审 申 请 文 件 的 编 制 要 求3.2.1 资 格 预 审 申 请 文 件 应 按 第 四 章 资 格 预 审 申 请 文 件 格 式 进 行 编 写 , 如 有 必要 , 可 以 增 加 附 页 , 并 作 为 资 格 预 审 申 请 文 件 的 组 成 部 分 。3.2.2 如 果 资 格 预 审 申 请 文 件 由 委 托 代 理 人 签 署 , 则 申 请 人 须 提 交 授 权 委 托 书 , 授权 委 托 书 应 按 第 四 章 资 格 预 审 申 请 文 件 格 式 的 要 求 出 具 , 并 由 法 定 代 表 人 和 委 托 代理 人 签 名 。如 果 由 申 请 人 的 法 定 代 表 人 亲 自 签 署 资 格 预 审 申 请 文 件 , 则 申 请 人 须 提 交 法 定 代 表人 身 份 证 明 , 身 份 证 明 应 符 合 第 四 章 资 格 预 审 申 请 文 件 格 式 的 要 求 。以 联 合 体 形 式 申 请 资 格 预 审 的 , 法 定 代 表 人 授 权 委 托 书 或 法 定 代 表 人 身 份 证 明 须 由联 合 体 牵 头 人 按 上 述 规 定 出 具 。
3.2.3 申 请 人 基 本 情 况 表 应 附 申 请 人 营 业 执 照 安 全 生 产 许 可 证 资 质 证 书 质 量 体 系 认 证 证 书 等 资 料 的 原 件 扫 描 件 。3.2.4 近 年 财 务 状 况 应 附 经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或 审 计 机 构 审 计 的 财 务 会 计 报 表 , 包 括资 产 负 债 表 现 金 流 量 表 利 润 表 和 财 务 情 况 说 明 书 的 原 件 扫 描 件 , 具 体 年 份 要 求 详 见 资格 预 审 申 请 文 件 格 式 。3.2.6 近 年 类 似 项 目 情 况 表 应 附 成 交 通 知 书 施 工 承 包 合 同 等 证 明 材 料 的 原 件扫 描 件 , 具 体 年 份 要 求 详 见 资 格 预 审 申 请 文 件 格 式 。3.2.7 近 年 发 生 的 诉 讼 及 仲 裁 情 况 表 应 说 明 相 关 情 况 , 并 附 法 院 或 仲 裁 机 构 作出 的 判 决 裁 决 等 有 关 法 律 文 书 原 件 扫 描 件 。3.3 资 格 预 审 申 请 文 件 的 签 字 盖 章
3.3.1 申 请 人 应 按 本 章 第 3.1 款 和 第 3.2 款 的 要 求 , 编 制 完 整 的 资 格 预 审 申 请 文件 , 并 由 申 请 人 的 法 定 代 表 人 或 其 委 托 代 理 人 签 字 或 盖 单 位 章 。 资 格 预 审 申 请 文 件 除 封面 封 底 目 录 分 隔 页 外 , 其 余 每 一 页 均 应 加 盖 申 请 人 单 位 公 章 并 由 申 请 人 的 法 定 代表 人 或 授 权 委 托 代 理 人 签 字 。资 格 预 审 申 请 文 件 中 的 任 何 改 动 之 处 应 加 盖 申 请 人 单 位 章 或 由 申 请 人 的 法 定 代 表人 或 其 委 托 代 理 人 签 字 确 认 。3.3.2 申 请 人 须 提 供 签 字 盖 章 的 资 格 预 审 申 请 文 件 扫 描 件 PDF格 式 。4 资 格 预 审 申 请 文 件 的 递 交资 格 预 审 申 请 文 件 递 交 截 止 时 间 为 : 详 见 采 购 公 告 。 申 请 人 须 于 截 止 时 间 前 , 将 资格 预 审 申 请 文 件 发 送 至 详 见 采 购 公 告 。 逾 期 未 递 交 资 格 预 审 申 请 文 件 , 采 购 人 不 予 受 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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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资 格 预 审 申 请 文 件 的 审 查5.1 审 查 委 员 会资 格 预 审 申 请 文 件 由 采 购 人 组 建 的 审 查 委 员 会 负 责 审 查 。5.2 资 格 审 查资 格 审 查 委 员 会 根 据 本 资 格 预 审 文 件 规 定 的 方 法 和 标 准 , 对 所 有 已 受 理 的 资 格 预 审申 请 文 件 进 行 审 查 。6 通 知 和 确 认6.1 通 知采 购 人 将 通 过 中 国 能 建 供 应 链 管 理 一 体 化 平 台 将 资 格 预 审 结 果 通 知 申 请 人 。6.2 解 释
应 申 请 人 书 面 要 求 , 采 购 人 负 责 对 资 格 预 审 结 果 作 出 解 释 , 但 不 保 证 申 请 人 对 解 释内 容 满 意 。6.3 确 认通 过 资 格 预 审 的 申 请 人 请 于 应 答 截 止 时 间 前 登 陆 中 国 能 建 采 购 平 台 提 交 电 子 版 应答 文 件 。7 申 请 人 的 资 格 改 变通 过 资 格 预 审 的 申 请 人 组 织 机 构 财 务 能 力 信 誉 情 况 等 资 格 条 件 发 生 变 化 , 使 其不 再 实 质 上 满 足 资 格 条 件 的 , 其 应 答 不 被 接 受 。8 纪 律 与 监 督8.1 严 禁 贿 赂
严 禁 申 请 人 向 采 购 人 审 查 委 员 会 成 员 和 与 审 查 活 动 有 关 的 其 他 工 作 人 员 行 贿 。 在资 格 预 审 期 间 , 不 得 邀 请 采 购 人 审 查 委 员 会 成 员 以 及 与 审 查 活 动 有 关 的 其 他 工 作 人 员到 申 请 人 单 位 参 观 考 察 , 或 出 席 申 请 人 主 办 赞 助 的 任 何 活 动 。8.2 不 得 干 扰 资 格 审 查 工 作申 请 人 不 得 以 任 何 方 式 干 扰 影 响 资 格 预 审 的 审 查 工 作 , 否 则 将 导 致 其 不 能 通 过 资格 预 审 。8.3 保 密采 购 人 审 查 委 员 会 成 员 以 及 与 审 查 活 动 有 关 的 其 他 工 作 人 员 应 对 资 格 预 审 申 请 文件 的 审 查 比 较 进 行 保 密 , 不 得 在 资 格 预 审 结 果 公 布 前 透 露 资 格 预 审 结 果 , 不 得 向 他 人透 露 可 能 影 响 公 平 竞 争 的 有 关 情 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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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4 投 诉申 请 人 其 他 利 害 关 系 人 认 为 本 次 资 格 预 审 活 动 违 规 的 , 有 权 进 行 投 诉 , 投 诉 应 由 明确 的 请 求 和 必 要 的 证 明 材 料 , 具 体 应 答 方 式 详 见 采 购 平 台 首 页 面 的 投 诉 与 建 议 。9 资 格 预 审 申 请 文 件 的 修 改资 格 预 审 申 请 文 件 按 要 求 送 达 后 , 在 规 定 的 递 交 截 止 时 间 前 , 申 请 人 可 以 撤 回 申 请文 件 或 修 改 申 请 文 件 。10 其 他 需 要 补 充 的 内 容通 过 资 格 预 审 的 申 请 人 资 质 条 件 组 织 机 构 财 务 能 力 信 誉 等 资 格 条 件 发 生 变 化时 , 申 请 人 应 在 应 答 文 件 中 按 新 情 况 更 新 或 补 充 其 在 申 请 文 件 中 提 供 的 资 料 , 以 证 实 其各 项 资 格 条 件 仍 能 继 续 满 足 资 格 预 审 文 件 的 要 求 , 具 备 承 担 本 项 目 的 资 质 条 件 能 力 和
信 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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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资格审查办法有限数量制资 格 审 查 办 法 前 附 表条 款 号 审 查 因 素 审 查 标 准2 .1 .1 初步审查
标准 申 请 人 名 称 与 营 业 执 照 资 质 证 书 安 全 生 产 许 可 证 一 致申 请 函 签 字 盖 章 有 法 定 代 表 人 或 其 委 找 代 理 人 签 字 并 加 盖 单 位 章申 请 文 件 格 式 符 合 第 四 章 资 格 预 审 申 请 文 件 格 式 的 要 求联 合 体 申 请 人 如 有 提 交 联 合 体 协 议 书 , 并 明 确 联 合 体 牵 头 人其 他 符 合 法 律 法 规 和 本 采 购 文 件 规 定 的 其 他 情 形
2 .2 .1 详细审查标准 营 业 执 照 具 备 有 效 的 营 业 执 照是 否 需 要 核 验 原 件 : 是 否安 全 生 产 许 可 证 具 备 有 效 的 安 全 生 产 许 可 证是 否 需 要 核 验 原 件 : 是 否资 质 等 级 符 合 第 二 章 申 请 人 须 知 第 1 .4 .1 项 规 定是 否 需 要 核 验 原 件 : 是 否财 务 状 况 符 合 第 二 章 申 请 人 须 知 第 1 .4 .1 项 规 定是 否 需 要 核 验 原 件 : 是 否类 似 项 目 业 绩 符 合 第 二 章 申 请 人 须 知 第 1 .4 .1 项 规 定是 否 需 要 核 验 原 件 : 是 否信 誉 符 合 第 二 章 申 请 人 须 知 第 1 .4 .1 项 规 定是 否 需 要 核 验 原 件 : 是 否主 要 管 理 人 员 符 合 第 二 章 申 请 人 须 知 第 1 .4 .1 项 规 定是 否 需 要 核 验 原 件 : 是 否其 他 符 合 第 二 章 申 请 人 须 知 第 1 .4 .1 项 规 定1 审 查 办 法本 次 资 格 预 审 采 用 有 限 数 量 制 , 当 通 过 本 项 目 资 格 审 查 标 准 和 方 法 的 申 请 人 超 过 规
定 的 数 量 时 , 资 格 审 查 委 员 会 按 照 规 定 的 标 准 打 分 , 按 综 合 得 分 确 定 通 过 资 格 审 查 的 申请 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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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审 查 标 准2.1 初 步 审 查 标 准 : 详 见 资 格 审 查 办 法 前 附 表 2.1.12.2 详 细 审 查 标 准 : 详 见 资 格 审 查 办 法 前 附 表 2.2.12.3 评 分 标 准 : 详 见 附 表 1。3 审 查 程 序3.1 初 步 审 查3.1.1 审 查 委 员 会 根 据 本 章 第 2.1.1款 规 定 的 审 查 因 素 和 审 查 标 准 , 对 申 请 人 的 资格 预 审 申 请 文 件 进 行 审 查 。3.1.2 提 交 和 核 验 原 件3.1.2.1 如 果 本 章 前 附 表 约 定 需 要 申 请 人 提 交 有 关 证 明 和 证 件 的 原 件 , 审 查 委 员 会
应 当 将 提 交 时 间 和 地 点 书 面 通 知 申 请 人 。3.1.2.2 审 查 委 员 会 审 查 申 请 人 提 交 的 有 关 证 明 和 证 件 的 原 件 。 对 存 在 伪 造 嫌 疑 的原 件 , 审 查 委 员 会 应 当 要 求 申 请 人 给 予 澄 清 或 者 说 明 或 者 通 过 其 他 合 法 方 式 核 实 。3.1.3 申 请 人 有 任 何 一 项 初 步 审 查 因 素 不 符 合 审 查 标 准 的 , 或 者 未 按 照 审 查 委 员 会要 求 的 时 间 和 地 点 提 交 有 关 证 明 和 证 件 的 原 件 原 件 与 复 印 件 不 符 或 者 原 件 存 在 伪 造 嫌疑 且 申 请 人 不 能 合 理 说 明 的 , 不 能 通 过 资 格 预 审 。3.2 详 细 审 查3.2.1 只 有 通 过 了 初 步 审 查 的 申 请 人 可 进 入 详 细 审 查 。3.2.2 审 查 委 员 会 根 据 本 章 第 2.2.1款 规 定 的 程 序 标 准 和 方 法 , 对 申 请 人 的 资 格预 审 申 请 文 件 进 行 详 细 审 查 。
3.2.3 联 合 体 申 请 人3.2.3.1 联 合 体 申 请 人 的 资 质 认 定 1 两 个 以 上 资 质 类 别 相 同 但 资 质 等 级 不 同 的 成 员 组 成 的 联 合 体 申 请 人 , 以 联 合体 成 员 中 资 质 等 级 最 低 者 的 资 质 等 级 作 为 联 合 体 申 请 人 的 资 质 等 级 。 2 两 个 以 上 资 质 类 别 不 同 的 成 员 组 成 的 联 合 体 , 按 照 联 合 体 协 议 中 约 定 的 内 部分 工 分 别 认 定 联 合 体 申 请 人 的 资 质 类 别 和 等 级 , 不 承 担 联 合 体 协 议 约 定 由 其 他 成 员 承 担的 专 业 工 程 的 成 员 , 其 相 应 的 专 业 资 质 和 等 级 不 参 与 联 合 体 申 请 人 的 资 质 和 等 级 的 认定 。 3.2.3.2 联 合 体 申 请 人 的 可 量 化 审 查 因 素 (如 财 务 状 况 类 似 项 目 业 绩 信 誉 等 )的指 标 考 核 , 首 先 分 别 考 核 联 合 体 各 个 成 员 的 指 标 , 在 此 基 础 上 , 以 联 合 体 协 议 中 约 定 的
各 个 成 员 的 分 工 占 合 同 总 工 作 量 的 比 例 作 为 权 重 , 加 权 折 算 各 个 成 员 的 考 核 结 果 , 作 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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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 合 体 申 请 人 的 考 核 结 果 。3.2.4 审 查 委 员 会 应 当 逐 项 核 查 申 请 人 是 否 存 在 本 章 第 2.2.1项 规 定 的 不 能 通 过 资格 预 审 的 任 何 一 种 情 形 。3.2.5 不 能 通 过 资 格 预 审申 请 人 有 任 何 一 项 详 细 审 查 因 素 不 符 合 审 查 标 准 的 , 均 不 能 通 过 详 细 审 查 。3.3 资 格 预 审 申 请 文 件 的 澄 清 说 明 或 补 正在 审 查 过 程 中 , 审 查 委 员 会 可 以 书 面 形 式 , 要 求 申 请 人 对 所 提 交 的 资 格 预 审 申 请 文件 中 不 明 确 的 内 容 进 行 必 要 的 澄 清 或 说 明 。 申 请 人 的 澄 清 或 说 明 应 采 用 书 面 形 式 , 并 不得 改 变 资 格 预 审 申 请 文 件 的 实 质 性 内 容 。 申 请 人 的 澄 清 和 说 明 内 容 属 于 资 格 预 审 申 请 文件 的 组 成 部 分 。 审 查 委 员 会 不 接 受 申 请 人 主 动 提 出 的 澄 清 或 说 明 。3.4 评 分
3.4.1 审 查 委 员 会 进 行 评 分 的 条 件 1 通 过 详 细 审 查 的 申 请 人 超 过 规 定 的 数 量 时 , 审 查 委 员 会 按 照 本 章 第 2.3 款 规定 的 评 分 标 准 进 行 评 分 。 2 通 过 详 细 审 查 的 申 请 人 不 少 于 3 个 且 没 有 超 过 规 定 数 量 的 , 审 查 委 员 会 不 再进 行 评 分 , 通 过 详 细 审 查 的 申 请 人 均 通 过 资 格 预 审 。3.4.2 审 查 委 员 会 进 行 评 分 的 对 象审 查 委 员 会 只 对 通 过 详 细 审 查 的 申 请 人 进 行 评 分 。3.4.3 评 分 1 审 查 委 员 会 成 员 根 据 本 章 第 2.3 款 规 定 的 标 准 , 分 别 对 通 过 详 细 审 查 的 申 请人 进 行 评 分 。
2 申 请 人 各 个 评 分 因 素 的 最 终 得 分 为 审 查 委 员 会 各 个 成 员 评 分 结 果 的 算 术 平 均值 , 并 以 此 计 算 各 个 申 请 人 的 最 终 得 分 。3.4.4 通 过 详 细 审 查 的 申 请 人 排 序 1 审 查 委 员 会 根 据 评 分 汇 总 结 果 , 按 申 请 人 得 分 由 高 到 低 的 顺 序 进 行 排 序 。 2 审 查 委 员 会 对 申 请 人 进 行 排 序 时 , 如 果 出 现 申 请 人 最 终 得 分 相 同 的 情 况 , 以评 分 因 素 中 针 对 项 目 经 理 的 得 分 高 低 排 定 名 次 , 项 目 经 理 的 得 分 也 相 同 时 , 以 评 分 因 素中 针 对 类 似 项 目 业 绩 的 得 分 高 低 排 定 名 次 。3.5 审 查 结 果3.5.1 确 定 通 过 资 格 预 审 的 申 请 人 (正 选 )审 查 委 员 会 应 当 根 据 排 序 结 果 和 规 定 通 过 资 格 审 查 单 位 的 数 量 , 按 申 请 人 得 分 由 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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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 低 顺 序 , 确 定 通 过 资 格 预 审 的 申 请 人 名 单 。3.5.2 确 定 通 过 资 格 预 审 的 申 请 人 (候 补 ) 1 审 查 委 员 会 应 当 根 据 排 序 结 果 , 对 未 通 过 详 细 审 查 的 其 他 申 请 人 按 照 得 分 由高 到 低 的 顺 序 , 确 定 带 排 序 的 候 补 通 过 资 格 预 审 的 申 请 人 名 单 。 2 如 果 审 查 委 员 会 确 定 的 通 过 资 格 预 审 的 申 请 人 (正 选 )未 在 第 二 章 申 请 人 须知 前 附 表 规 定 的 时 间 内 确 认 是 否 参 加 应 答 明 确 表 示 放 弃 应 答 或 者 根 据 有 关 规 定 被 拒绝 应 答 时 , 采 购 人 应 从 通 过 资 格 预 审 申 请 人 (候 补 )中 按 照 排 序 依 次 递 补 , 作 为 通 过 资 格预 审 的 申 请 人 。 3 经 过 递 补 后 , 潜 在 应 答 人 数 量 不 足 3 个 的 , 采 购 人 应 重 新 组 织 资 格 预 审 或 者不 再 组 织 资 格 预 审 而 直 接 采 购 。
3.5.3 通 过 详 细 审 查 的 申 请 人 数 量 不 足 三 个通 过 详 细 审 查 的 申 请 人 数 量 不 足 三 个 的 , 采 购 人 应 当 重 新 组 织 资 格 预 审 或 不 再 组 织资 格 预 审 而 直 接 采 购 。 采 购 人 重 新 组 织 资 格 预 审 的 , 应 当 在 保 证 满 足 法 定 资 格 条 件 的 前提 下 , 适 当 降 低 资 格 预 审 的 标 准 和 条 件 。3.5.4 编 制 及 提 交 书 面 审 查 报 告审 查 委 员 会 向 采 购 人 提 交 书 面 审 查 报 告 。 审 查 报 告 应 当 由 全 体 审 查 委 员 会 成 员 签字 。 3.6 特 殊 情 况 的 处 置 程 序3.6.1 关 于 审 查 活 动 暂 停 1 审 查 委 员 会 应 当 执 行 连 续 审 查 的 原 则 , 按 审 查 办 法 中 规 定 的 程 序 内 容 方
法 标 准 完 成 全 部 审 查 工 作 。 只 有 发 生 不 可 抗 力 导 致 审 查 工 作 无 法 继 续 时 , 审 查 活 动 方可 暂 停 。 2 发 生 审 查 暂 停 情 况 时 , 审 查 委 员 会 应 当 封 存 全 部 申 请 文 件 和 审 查 记 录 , 待 不可 抗 力 的 影 响 结 束 且 具 备 继 续 审 查 的 条 件 时 , 由 原 审 查 委 员 会 继 续 审 查 。3.6.2 关 于 中 途 更 换 审 查 委 员 会 成 员3.6.2.1 除 发 生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外 , 审 查 委 员 会 成 员 不 得 在 审 查 中 途 更 换 : 1 因 不 可 抗 拒 的 客 观 原 因 , 不 能 到 场 或 需 在 中 途 退 出 审 查 活 动 。 2 根 据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 某 个 或 某 几 个 审 查 委 员 会 成 员 需 要 回 避 。3.6.2.2 退 出 审 查 的 审 查 委 员 会 成 员 , 其 已 完 成 的 审 查 行 为 无 效 。 由 采 购 人 根 据 本资 格 预 审 文 件 规 定 的 审 查 委 员 会 成 员 产 生 方 式 另 行 确 定 替 代 者 进 行 审 查 。
3.6.3 记 名 投 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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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 任 何 审 查 环 节 中 , 需 审 查 委 员 会 就 某 项 定 性 的 审 查 结 论 做 出 表 决 的 , 由 审 查 委 员会 全 体 成 员 按 照 少 数 服 从 多 数 的 原 则 , 以 记 名 投 票 方 式 表 决 。附 表 一 : 评 分 标 准序 号 评 审 因 素 评 审 标 准1 业 绩 情 况 70分 1 满 足 资 格 条 件 : 近 五 年 具 有 不 少 于 1 项 金 额 400 万 元 及以 上 类 似 业 绩 , 得 40 分 2 在 满 足 资 格 条 件 基 础 上 , 企 业 近 五 年 已 完 工 或 在 建 类 似 工程 施 工 业 绩 ,400 万 元 以 下 业 绩 , 不 得 分 400 万 元 800 万元 业 绩 , 每 项 加 10 分 800 万 元 以 上 业 绩 , 每 项 加 15 分
3 上 述 2项 累 计 最 高 得 70 分 。2 获 奖 情 况 10分 1 近 五 年 企 业 类 似 项 目 获 奖 :a.获 国 家 级 奖 项 的 , 每 项 得 5 分 b.获 省 部 级 奖 项 的 , 每 项 得 3 分 c.获 地 市 级 行 业 协 会 等 奖 项 的 , 每 项 得 1 分 。 2 上 述 项 累 计 最 高 得 10 分 。3 信 用 情 况 10分 1 在 国 家 企 业 信 用 信 息 公 示 系 统 全 国 建 筑 市 场 监 管 公共 服 务 平 台 中 国 执 行 信 息 公 开 网 信 用 中 国 无 不 良 记录 的 , 得 5 分 。 若 在 以 上 平 台 出 现 不 良 记 录 的 , 给 予 行 政 处 罚类 不 良 记 录 每 次 扣 1 分 , 综 合 被 执 行 人 记 录 每 次 扣 2 分 。 本项 最 高 得 5 分 , 最 低 得 0分 。 2 获 评 过 中 国 葛 洲 坝 集 团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A级 供 应 商 的 得 5 分/次 , B级 得 2.5 分 /次 。 被 评 为 中 国 葛 洲 坝 集 团 股 份 有 限 公 司C级 /黄 名 单 /慎 用 供 应 商 的 , 每 次 扣 5 分 。 本 项 最 高 得 5 分 ,
最 低 得 0分 。 3 上 述 累 计 最 高 得 10 分 。4 核 查 考 察 10分 根 据 核 查 考 察 等 情 况 , 综 合 评 定 申 请 人 胜 任 本 工 程 的 能 力 , 最高 得 10 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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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格式中国葛洲坝集团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保定市竞秀区城市更新施工总承包项目幕墙工程专业分包资格预审申请文件
应 答 人 : 盖 单 位 章 法 定 代 表 人 或 其 委 托 代 理 人 : 签 字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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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一 资 格 预 审 申 请 函二 法 定 代 表 人 身 份 证 明三 法 定 代 表 人 授 权 委 托 书四 申 请 人 基 本 情 况 表五 近 年 财 务 状 况 表六 近 年 类 似 项 目 情 况 表七 近 3年 发 生 的 诉 讼 及 仲 裁 情 况八 其 他 材 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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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资 格 预 审 申 请 函中 国 葛 洲 坝 集 团 建 设 工 程 有 限 公 司 保 定 城 市 更 新 施 工 总 承 包 项 目 部 :1. 按 照 资 格 预 审 文 件 的 要 求 , 我 方 申 请 人 递 交 的 资 格 预 审 申 请 文 件 及有 关 资 料 , 用 于 你 方 采 购 人 审 查 我 方 参 加 保 定 市 竞 秀 区 城 市 更 新 施 工 总 承包 项 目 幕 墙 工 程 专 业 分 包 采 购 的 应 答 资 格 。2. 我 方 的 资 格 预 审 申 请 文 件 包 含 第 二 章 申 请 人 须 知 第 3.1项 规 定 的 全部 内 容 。3. 我 方 接 受 你 方 的 授 权 代 表 进 行 调 查 , 以 审 核 我 方 提 交 的 文 件 和 资 料 , 并通 过 我 方 的 客 户 , 澄 清 资 格 预 审 申 请 文 件 中 有 关 财 务 和 技 术 方 面 的 情 况 。
4. 你 方 授 权 代 表 可 通 过 联 系 人 及 联 系 方 式 得 到 进 一 步 的资 料 。5. 我 方 在 此 声 明 , 所 递 交 的 资 格 预 审 申 请 文 件 及 有 关 资 料 内 容 完 整 真 实和 准 确 , 且 不 存 在 第 二 章 申 请 人 须 知 第 1.4.3 项 规 定 的 任 何 一 种 情 形 。申 请 人 : 盖 单 位 章 法 定 代 表 人 或 其 委 托 代 理 人 : 签 字 电 话 :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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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法 定 代 表 人 身 份 证 明申 请 人 名 称 :地 址 :成 立 时 间 : 年 月 日经 营 期 限 :姓 名 : 身 份 证 号 码 :系 申 请 人 名 称 的 法 定 代 表 人 。特 此 证 明 。
法 定 代 表 人 身 份 证 明 粘 贴 处 双 面 原 件 扫 描 件 申 请 人 : 盖 单 位 章
法 定 代 表 人 : 签 字 年 月 日如 果 由 应 答 人 的 法 定 代 表 人 签 署 应 答 文 件 , 则 无 须 提 交 授 权 委 托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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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法 定 代 表 人 授 权 委 托 书本 人 姓 名 系 申 请 人 名 称 的 法 定 代表 人 , 现 委 托 姓 名 为 我 方 代 理 人 。 代 理 人 根 据 授 权 , 以 我 方名 义 签 署 澄 清 递 交 撤 回 修 改 项 目 名 称 采 购 资 格 预 审 申 请 文 件 ,其 法 律 后 果 由 我 方 承 担 。委 托 期 限 : 。法 定 代 表 人 联 系 电 话 : 。委 托 代 理 人 联 系 方 式 : 。
代 理 人 无 转 委 托 权 。附 : 委 托 代 理 人 身 份 证 近 12 个 月 社 保 证 明 。申 请 人 : 盖 单 位 章 法 定 代 表 人 : 签 字 委 托 代 理 人 : 签 字
身 份 证 号 码 : 年 月 日注 : 委 托 代 理 人 参 加 本 采 购 项 目 资 格 预 审 的 , 须 同 时 出 具 法 定 代 表 人 资 格 证 明 书和 此 授 权 委 托 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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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 1: 身 份 证 复 印 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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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 2: 委 托 代 理 人 近 12个 月 社 保 证 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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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应 答 人 基 本 情 况 表应 答 人 名 称注 册 地 址法 定 代 表 人 姓 名 技 术 职 称 电 话技 术 负 责 人 姓 名 技 术 职 称 电 话成 立 时 间 员 工 总 人 数 :
企 业 资 质 类 型 等 级 证 书 号 其 中 项 目 经 理营 业 执 照 号 高 级 职 称 人 员注 册 资 金 万 元 中 级 职 称 人 员基 本 账 户 开 户 银 行 初 级 职 称 人 员基 本 账 户 账 号 技 工近 三 年 营 业 额
经 营 范 围 备 注备 注 : 须 附 企 业 营 业 执 照 资 质 证 书 安 全 生 产 许 可 证 体 系 证 书 一 般 纳 税 人 身 份 证 明 等申 请 人 : 盖 单 位 章 法 定 代 表 人 或 委 托 代 理 人 : 签 字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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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 企 业 营 业 执 照 资 质 证 书 安 全 生 产 许 可 证 体 系 证 书 一 般 纳 税 人 身 份 证 明 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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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近 年 财 务 状 况 表 2020 年 至 2022 年 名 称 单 位 2020 年 2021 年 2022 年1 注 册 资 金2 净 资 产3 总 资 产4 固 定 资 产5 流 动 资 产
6 流 动 负 债7 负 债 合 计8 营 业 收 入9 净 利 润10 资 产 负 债 率 注 : 应 附 经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或 审 计 机 构 审 计 的 财 务 会 计 报 表 的 原 件 扫 描 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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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近 年 类 似 项 目 情 况 表 一 近 5 年 完 成 履 约 的 类 似 项 目 业 绩 汇 总 表
注 : 1.表 格 行 数 应 答 人 可 自 行 增 加 。2.应 答 人 应 在 本 表 后 附 相 关 业 绩 证 明 材 料 , 应 包 含 合 同 金 额 签 约 时 间 等 (影 印 件 应 清 晰 可 见 , 否 则 视 为 无 效 业 绩 ), 业 绩 合 同 需 提 供 对 应 的增 值 税 发 票 , 1份 合 同 对 应 1张 发 票 , 发 票 金 额 不 限 , 购 买 方 销 售 方 工 程 名 称 需 与 合 同 一 致 , 同 时 提 供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全 国 增 值 税发 票 查 询 平 台 查 验 结 果 截 图 , 查 询 结 果 中 购 买 方 销 售 方 货 物 或 应 税 劳 务 服 务 名 称 金 额 等 信 息 需 与 发 票 一 致 , 否 则 不 予 认 定 ,同 时 必 须 提 供 有 效 的 用 户 联 系 电 话 号 码 (应 答 前 请 核 实 提 供 电 话 号 码 的 有 效 性 , 若 为 空 号 无 效 无 关 号 码 将 被 视 为 无 效 业 绩 )。3.该 表 业 绩 顺 序 与 以 下 业 绩 明 细 表 顺 序 保 持 一 致 。
序 号 项 目 所 在 地 合 同 名 称 合 同 金 额 万 元 签 约 时 间 完 成 时 间 合 同 甲 方 名 称 联 系 方 式一 已 完 工 类 似 业 绩12 二 正 在 履 约 类 似 业 绩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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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近 5 年 完 成 的 类 似 项 目 情 况 表( 2018年 1 月 1 日 至 今 )项 目 名 称项 目 所 在 地发 包 人 名 称发 包 人 地 址发 包 人 电 话合 同 价 格开 工 日 期
竣 工 日 期承 担 的 工 作工 程 质 量项 目 经 理技 术 负 责 人总 监 理 工 程 师 及 电 话项 目 描 述 请 注 明 所 提 供 业 绩 中 幕 墙 工 程 内 容 金 额 占 比 等 内 容
备 注1.近 年 完 成 类 似 业 绩 相 关 资 料 需 顺 序 编 号 。2.须 附 合 同 文 件 履 约 评 价 文 件 等 的 扫 描 件 或 复 印 件 影 印 件 应 清 晰 可 见 , 否 则 不 认 定 为 类似 项 目 业 绩 。3.须 提 供 有 效 的 用 户 联 系 电 话 号 码 , 应 答 前 请 核 实 提 供 电 话 号 码 的 有 效 性 , 若 为 空 号 无 效 无 关 号 码 将 被 视 为 无 效 业 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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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正 在 施 工 的 和 新 承 接 的 项 目 情 况 表项 目 名 称项 目 所 在 地发 包 人 名 称发 包 人 地 址发 包 人 电 话签 约 合 同 价开 工 日 期
计 划 竣 工 日 期承 担 的 工 作工 程 质 量项 目 经 理技 术 负 责 人总 监 理 工 程 师 及 电 话项 目 描 述 请 注 明 所 提 供 业 绩 中 幕 墙 工 程 内 容 金 额 占 比 等 内 容
备 注1.正 在 施 工 的 和 新 承 接 的 项 目 类 似 业 绩 相 关 资 料 需 顺 序 编 号 。2.须 附 合 同 文 件 履 约 评 价 文 件 等 的 扫 描 件 或 复 印 件 影 印 件 应 清 晰 可 见 , 否 则 不 认 定 为 类似 项 目 业 绩 。3.须 提 供 有 效 的 用 户 联 系 电 话 号 码 , 应 答 前 请 核 实 提 供 电 话 号 码 的 有 效 性 , 若 为 空 号 无 效 无 关 号 码 将 被 视 为 无 效 业 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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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 近 三 年 发 生 的 诉 讼 及 仲 裁 情 况序 号 诉 讼 或 仲 裁 事 项 诉 讼 或 仲 裁 中 的 地 位 缘 由 结 果 备 注1 诉 讼 事 项2 仲 裁 事 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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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 其 他 材 料1. 信 用 中 国 全 国 建 筑 市 场 监 管 公 共 服 务 平 台 国 家 企 业 信 用 信息 公 示 系 统 中 国 执 行 信 息 网 四 大 信 用 网 站 信 用 查 询 截 图2.获 奖 证 明 材 料 等近 5 年 获 奖 证 明 材 料 等 2018 年 1月 1日 至 今 1 获 奖 情 况 汇 总 表序 号 工 程 名 称 奖 项 授 予 单 位 授 予 时间 建 设 单 位 合 同 额 万 元 开 竣 工 时间1
2 2 证 明 材 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