荔波县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项目经理
荔波县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项目经理
荔综执行罚决字〔2023〕第******号
当事人:钟X,性别:男,年龄:45,民族:布依族,居民身份证号:******XXXXXXXX0011,户籍地址: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荔波县玉屏镇市场路。工作单位:荔波县XXX有限责任公司,职务:荔波XXX建设项目的项目经理,电话号码:*******XXXX。
你未按规定组织危大工程验收的行为,涉嫌违反《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的规定,本机关于2023年10月12日立案调查。
经查明,你担任荔波XXX建设项目的项目经理期间,B1—B4区有深基坑工程,基坑深度超过3米,属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基坑开挖和治理已完毕,现已进入到下一道工序,但未按规定组织对该分部分项工程的验收。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
证据一:钟X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委托人身份信息;覃X池身份证复印件1份及委托书1份。证明受委托人身份信息和代理权。
证据二:《关于移送荔波XXX建设项目施工单位违法线索的函》(荔住建函〔2023〕89号),《荔波县建筑工程质量安全检查情况通知书》(202*****001),现场检查(勘验)记录、违法图片、受委托人覃X池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案件来源及违法基本事实。
证据三:《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证明荔波XXX建设项目的项目经理为钟X;《荔波XXXA1、A2、A3、B1、B2、B3、B4、D9、D10、D11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证明荔波县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为荔波古镇·荔吉古坊建设项目施工方;《深基坑土方开挖及边坡防护安全专项施工方案》证明B1—B4区域属于危大分部分项工程。
2023年10月23日,本机关依法向你送达了《行政处罚意见事先告知书》(荔综执行罚告字〔2023〕第******),告知你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并告知你依法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你在法定的期限内未向本机关提出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
本机关认为,你未按规定组织危大工程验收的行为,违反了《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一款“对于按照规定需要验收的危大工程,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应当组织相关人员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经施工单位项目技术负责人及总监理工程师签字确认后,方可进入下一道工序”之规定,依据《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第三十五条第(三)项:“施工单位未按照本规定组织危大工程验收的,对施工单位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之规定。
鉴于案件调查过程中你积极配合,认错态度较好,且违法行为未产生危害后果,并按整改要求组织相关人员进行对该危大工程的验收,改正违法行为,消除影响,决定给予你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贰仟元整(¥2000.00)。
请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贵阳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的罚款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荔波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独山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荔波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3年11月1日
标签: 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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