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铁道科学研究院集团有限公司院史馆浮雕墙维修采购公告

中国铁道科学研究院集团有限公司院史馆浮雕墙维修采购公告

中国铁道科学研究院集团有限公司

院史馆浮雕墙维修

询价通知书

项目编号:2023-XXS-YG0003

采 购 人:中国铁道科学研究院集团有限公司

日期:2023 年 11月



第一部分 询价公告

一、项目基本情况

项目名称:中国铁道科学研究院集团有限公司院史馆浮雕墙维修

项目编号: 2023-XXS-YG0003

招标方式:公开询价

最高限价: 22.77 万

招标需求:院史馆浮雕墙维修工程清单(附件1)及院史馆浮雕墙维修工程示意图(附件2)全部工作内容。

合同履行期限:20日历天(具体开工时间以甲方通知为准)

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

二、申请人的资格要求:

(1)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具备独立法人资格;

(2)具有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含)及以上资质,须具有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3)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同时参加本项目投标;

(4)近三年有类似工程业绩;

(5)供应商应在国铁采购平台(https://cg.*****.cn)注册,并报名参加本采购,否则其报价文件将被拒绝。

(6)未被“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

(7)外地进京企业需办理进京备案;

(8)不接受联合体形式的供应商。

三、获取询价通知书

时间:2023年11月6日20:00至2023年11月13日17:00

地点:北京市海淀区大柳树路2号院史馆

方式:现场领取

四、报价文件递交

截止时间:2023年11月13日17:00点00分(北京时间)

地点:北京市海淀区大柳树路2号院史馆

五、公告期限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7个工作日。

六、其他补充事宜

询价通知书获取:持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原件、被授权人身份证原件及加盖公章的复印件、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获取询价通知书。

七、凡对本次采购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名 称:中国铁道科学研究院集团有限公司

地 址:北京市海淀区大柳树路2号

联系方式:136*****430 万工


第二部分 询价须知

询价须知一览表

条款名称

内容

招标人

中国铁道科学研究院集团有限公司

项目名称

院史馆浮雕墙维修

工程地点

北京市海淀区大柳树路2号

资金来源

自筹

最高限价

22.77万元

资金落实情况

已落实

招标范围

院史馆浮雕墙维修工程清单(附件1)及院史馆浮雕墙维修工程示意图(附件2)全部工作内容。

服务工期

总工期20日历天(实际开工时间以甲方通知为准)

计划开工日期:2023年11月22日

计划竣工日期:2023年12月12日

质量标准

合格

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目标等级

达标

供应商资质条件

合格的供应商:

(1)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具备独立法人资格;

(2)具有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含)及以上资质,须具有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3)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同时参加本项目投标;

(4)近三年有类似工程业绩;

(5)供应商应在国铁采购平台(https://cg.*****.cn)注册,并报名参加本采购,否则其报价文件将被拒绝。

(6)未被“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

(7)外地进京企业需办理进京备案;

(8)不接受联合体形式的供应商。

条款名称

内容

询价保证金

本项目不要求

报价文件有效期

90日历天

报价文件份数

正本:1份,副本:1

递交报价文件

截止时间

2023年11月13日17:00(北京时间)逾期收到或不符合规定的报价文件恕不接受。

开标时间和地点

开标时间:2023 年11月14日10:00(北京时间)。

询价地点:北京市海淀区大柳树路2号铁科院信息所A207会议室

确定成交供应商的方式

符合询价通知书要求且报价合理不低于成本价,投标报价最低的供应商为成交供应商,如评审小组认为供应商报价低于成本价报价,将启动成本评审。

相应无效条款

1.未按规定时间递交报价文件的;

2.报价文件有效期不满足询价通知书要求的;

3.提供选择性报价的;

4.投标报价超过控制价金额的;

5.供应商未按给定工程量清单计价的;

6.未实质性响应询价通知书的报价文件;

7.供应商不具备询价通知书中规定的资格要求的;

8.不符合法律、法规和询价通知书中规定的其他实质性要求,且经评委评审将导致不利于采购人后果的;

9.未按照资格证明文件中要求,提供有效的资格证明文件的;

10.在评审期间,试图影响采购单位和评审小组的任何活动的;


一、询价参与方

1、采购人

采购人:中国铁道科学研究院集团有限公司

2、参加询价供应商的资格

详见《询价须知一览表》

3、供应商的委托

如参加询价的供应商代表不是法定代表人,须持有《法人代表授权书》原件。

4、费用

无论参加询价过程中的作法和结果如何,参与方自行承担所有与之有关的全部费用。

二、询价通知书

5、询价通知书

5.1 询价通知书由询价通知书总目录所列内容组成。

5.2 供应商应详细阅读询价通知书的全部内容。不按询价通知书的要求提供的报价文件和资料,报价文件将被拒绝。

5.3 供应商应当按照询价通知书的要求编制报价文件,并对其提交的报价文件的 真实性、合法性承担法律责任。

6、询价通知书的澄清

6.1 供应商对询价通知书如有疑点要求澄清,可用书面、传真等形式通知采购人,采购人将视情况确定采用适当方式予以澄清或以书面形式 予以答复。并在其认为必要时,发给所有取得同一询价通知书的供应商。

7、询价通知书的修改

7.1 在询价截止时间前,采购人无论出于自己的考虑,还是出于对供应 商提问的澄清,均可对询价通知书用补充文件的方式进行修改。

7.2 对询价通知书的修改,将以书面、传真等形式通知所有取得同一询价通知书的供应商。补充文件将作为询价通知书的组成部分,对所有供应商有约束力。

7.3 任何要求对询价通知书进行澄清的供应商,均应在提交报价文件 截止时间前按询价公告中的通讯地址,以书面形式通知采购人。 提交报价文件截止之日前,采购人可以对已发 出的询价通知书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作为询价通知书的组 成部分。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报价文件编制的,采购人构 应当在提交报价文件截止时间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获取询价通知书的供应商。

三、报价文件

8、报价文件计量单位

8.1 报价文件中所使用的计量单位,除询价通知书中有特殊要求外,应采用国家法定计量单位。

9、报价文件的组成

(1)报价函

(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3)授权委托书

(4)资格审查资料

(5)已标价工程量清单

(6)其他材料

10、询价内容填写说明及装订

10.1 报价文件需按统一格式填写,并按本须知第9条规定的顺序排列,将其统一装订成册(正副本均不得采用活页夹装订),封面注明项目名称、 供应商名称等内容。

10.2 全部报价文件的规格尺寸为 A4 纸型。

11、报价文件附件的编制及编目

11.1 报价文件附件由供应商视需要自行编制。规格幅面应与正文一致,附于正 文之后,与正文页码统一编目编码装订,所有报价文件必须逐页编码。

12、报价

12.1 本项目报价采用的币种为人民币。

12.2 报价总价应为人民币,包括供应商为完成本项目所发生的一切费用。采购 人不再单独支付其他任何费用。

12.3 工程计价方式参照《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2013)、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及北京市政策法规文件。

12.4 供应商的报价包括完成该项目的承包范围内全部工作内容的价格体现,报 价应被视为已经包含了但并不限于各项工程、货物或服务等的费用和所需缴纳的 所有价格、税、费等一切费用。

12.5 服务内容应能够满足工程质量标准。

12.6 询价通知书中未列明,而供应商认为必需的费用也需列入报价。

12.7本工程技术规范要求高于国家标准的,按相应规范执行;低于国家标准的, 按国家标准执行。

12.8 本项目执行《关于建筑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调整北京市建设工程计价依据的实施意见》(京建发〔2016〕116 号)相关文件要求。

12.9 关于建筑垃圾运输处置费用报价要求:具体计算按照《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小组关于建筑垃圾运输处置费用单独列项计价的通知》(京建法〔2017〕 27 号)执行。

12.10供应商所报临时设施费、现场经费、管理费、利润、税金等费率,将贯穿于询价报价、洽商处理和竣工结算的始终。询价时规费和税金不做为竞争费率。

12.11本工程的合同为固定总价合同。

13、保证金

本项目不适用。

14、 报价文件的有效期

14.1 报价书自开标日起 90天内有效,有效期短于90天的有效期,将被拒绝。

15、报价文件的签署及规定

15.1 组成报价文件的各项资料(本须知第 9 条中所规定)均应遵守本条。

15.2 供应商应填写全称,同时加盖印章(需在文件封面、骑缝、签章处及询价通知书中明确规定的需加盖单位印章处盖章)。

15.3 报价文件必须由法人代表或授权代表签署。

15.4 报价文件一式2份,其中正本 1 份,副本 1份。如果正本与副本不符,以正本为准。

15.5 报价文件的正本必须用不退色的墨水填写或打印,在封面注明“正本”字样。 副本可以用正本的复印件,在封面注明“副本”字样。

15.6 报价文件不得涂改和增删,如有修改错漏处,必须由同一签署人签字或盖 章。

15.7 报价文件因字迹潦草或表达不清所引起的后果由供应商负责。

四、报价文件的递交

16、报价文件的密封及标记

16.1 供应商应将报价文件正本和副本分别用密封袋密封,在密封袋上标明供应商名称、询价项目名称,并注明“正本”或“副本”字样。

16.2 每一密封袋封口上应注明“于年月日时分之前不准启封”的字样,并加盖公章。

16.3 如果未按上述规定进行密封和标记,招标人对报价文件的误投或提前拆封等风险不负责任。

16.4 报价文件未密封及加写标记的,招标人有权拒绝接受,由此造成的相关费用和责任由供应商自行负责。

17、询价截止时间

17.1 报价文件必须在规定的询价时间送达到指定的询价地点。

17.2 从询价通知书发出之日起至供应商提交报价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3天。

17.3 在规定的询价截止时间以后送达的报价文件,将被拒绝接收。

18、报价文件的修改和撤回

18.1 报价文件递交以后,如果供应商提出书面修改和撤标要求,在询价截止时间前送达可予以接受。但不退还报价文件。

18.2 供应商在提交报价文件截止时间前,可以对所提交的报价文件进行补充、 修改或者撤回,并书面通知采购人。补充、修改的内容作为报价 文件的组成部分。补充、修改的内容与报价文件不一致的,以补充、修改的内容 为准。

18.3 供应商修改报价文件的书面材料(一式2份),须密封送达询价地点,同时应在封套上标明“修改报价文件(并注明项目编号)”。

18.4 撤回报价文件应以书面、传真等形式通知采购人。如采取传真形式撤回报价文件,随后必须补充有法人代表或授权代表签署的要求撤回报价文件的正式文件。

18.5 询价开始后供应商不得撤回报价文件。

五、评审

19、询价会

19.1 采购人按询价通知书规定的日期、时间和地点组织询价会。供应商应派代表参加,并签名报到以证明其出席。

19.2询价会开始时,由供应商代表检查报价文件的密封情况,供应商代表确认无误后并在相应表格签字确认。

20、评审小组

20.1采购人将根据询价项目的特点自行组建评审小组,评审小组由3 人以上单数组成。

21、对报价文件的初审

21.1 初审内容为报价文件是否符合询价通知书的要求、内容是否完整、文 件签署是否齐全及保证金(如果有)的递交。

21.2 评审小组在对报价文件的有效性、完整性和响应程度进行审查时,可以要求供应商对报价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 错误的内容等作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供应商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不 得超出报价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报价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21.3 与询价通知书有重大偏离的报价文件将被拒绝。重大偏离系指无法响应工程、质量标准等明显不能满足询价通知书的要求,或限制了买方的权力和供应商人的义务的规定。这些偏离不允许在开标后修正。

22、评审

22.1 供应商一次报出不得更改的报价,评审小组根据质量和服务均能满足《询价通知书》实质性响应要求且报价最低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

22.2 评审分为:资格性审查与符合性审查。

22.3 资格性审查与符合性审查

22.3.1 询价通知书要求对供应商进行资格性审查,包括是否按规定提交了投标保证金(本工程不适用)、是否符合询价通知书的资质要求等;对供应商的报价文件进行符合性审查,包括是否完整、文件签署是否有效、是否满足询价通知书的实质性要求等。只有资格性审查和符合性审查合格的报价文件才能进行后续的比较与评价,否则将会被拒绝。

22.3.2 报价文件中《报价函》内容大写金额和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总价金额与按单价汇总金额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计算结果为准;单价金额小数点有明显错位的,应以总价为准,并修改单价;对不同文字文本报价文件的解释发生异议的,以中文文本为准。如果供应商不接受对其错误的更正,其报价将被拒绝。

22.3.3 对于报价文件中不构成实质性偏差的不正规、不一致或不规则,询价小组可以接受,但这种接受不能损害或影响任何供应商的相对排序。

22.3.4 评审小组要审查每份报价文件是否实质上响应了询价通知书的要求。实质上响应的报价文件应该是与询价通知书要求的全部条款、条件和规格相符,没有重大负偏离。

22.3.5 在递交报价文件截止时间后,供应商不得通过修正或撤销不合要求的偏离或保留从而使其报价成为实质上响应的报价。如在资格性审查、符合性审查中发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其报价文件将被视为未实质性响应询价通知书,而做无效报价处理:

  1. 报价文件未加盖单位公章或未有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的;
  2. 资格证明文件不全的;
  3. 未按询价通知书规定格式填写或者字迹模糊不清的;
  4. 报价文件载明的项目完成期限超过询价通知书规定的期限的;
  5. 报价有效期不足的;
  6. 报价文件附有采购人不能接受的条件的;
  7. 报价超过最高限价的;
  8. 不符合法律、法规和询价通知书中规定的其他实质性要求的。

22.3.6 在询价过程中评审小组发现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其有围标串标行为,宣布本次询价无效:

(1)不同供应商的报价各项报价存在异常一致或者呈规律性变化的;

(2)不同供应商的报价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同一个人编制的;

(3)不同供应商的报价文件中投标资料相互混装或项目班子成员出现同一人的。

22.3.7 供应商试图对询价小组和采购人的评审、比较或授予合同的决定进行影响,都可能导致其报价文件被拒绝。

23、评审过程保密

23.1 从询价开始,直到授予成交方合同止,凡是属于审查、澄清、评价和比较 询价的有关资料以及授标意向等,均不得向供应商或其他无关的人员透露。 23.2 在评审期间,供应商企图影响采购人的任何活动将导致询价被拒绝,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4、评审方法及成交原则

24.1评审小组将按照本须知规定,只对确定为符合询价通知书的资质要求且实质性响应询价通知书要求的报价文件进行评价和比较。

24.2评审方法:最低评标价法,即在全部满足询价通知书实质性要求前提下,依据统一的价格要素评定最低报价,以提出最低报价的供应商作为成交供应商。其成交原则是“质量和服务相等且报价最低”。其操作程序为:评审小组将对通过资格性审查和符合性审查的供应商按照其报价由低到高的顺序进行排序。

25、重新采购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采购人应当终止询价采购活动,发布项目终止公告并说明原因,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25.1 递交报价文件的供应商不足三家的;

25.2 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

25.3因重大变故,采购任务取消的。

六、授予合同

26、采购人接受和拒绝任何或所有询价的权利

尽管有第22.1条规定,为维护国家利益,采购人在授予合同之前仍有选择或 拒绝任何供应商成交的权利,并对所采取的行为不说明原因。

27、成交供应商的确认

27.1 评审小组应当在评审结束后 1 个工作日内将评审报告送采购人确认。

27.2 采购人应当在收到评审报告后 5 个工作日内,从评审报告提出的成交候选供应商中,按照排序由高到低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也可以书面授权评审小组直接确定成交供应商。采购人逾期未确定成交供应商且不提出异议的,视为确定 评审报告提出的排序第一的供应商为成交供应商。

27.3 采购人应当在成交供应商确定后 2 个工作日内,在国铁采购平台上发布成交结果公示,公示期不少于3个工作日。

28、成交通知

28.1 在询价有效期内,采购人以书面形式通知所选定的成交方。

28.2 成交结果公示期间,供应商若对本项目有任何异议,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在成交结果公示期间提出,并对异议内容的真实性承担责任。采购人自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作出答复。

28.3 《成交通知书》将是合同的一个组成部分。

29、签定合同

29.1 成交方应按《成交通知书》中规定的时间、地点与买方签定合同,否则按 询价后撤回报价处理。

29.2 采购人与成交供应商应当在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签订合同。

29.3 采购人不得向成交供应商提出超出询价通知书以外的任何要求作为签订合 同的条件,不得与成交供应商订立背离询价通知书确定的合同文本以及采购标的、 采购金额、采购数量、技术和服务要求等实质性内容的协议。

29.4 成交供应商拒绝签订合同的,采购人可以按照从评审报告提出的成交候选供应商中,按照排序由高到低的原则重新确定其他供应商作为成交供应 商并签订合同,也可以重新开展采购活动。拒绝签订合同的成交供应商不得参加对该项目重新开展的采购活动。

29.5 签订合同后,成交供应商不得将施工内容及其他相关服务进行转包。未经采购人同意,成交供应商也不得采用分包的形式履行合同,否则采购人有权终止合同, 成交供应商的履约保证金将不予退还。转包或分包造成采购人损失的,成交供应 商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29.6 询价通知书、成交方的报价文件及评审过程中有关澄清文件均应作为 合同附件。


第三部分 合同文本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甲方合同编号:

乙方合同编号:

甲 方(铁路发包方):中国铁道科学研究院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地 址:

乙 方(承包方):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地 址:

签订地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经双方协商一致,就甲方向乙方发包工程,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 工程概况

(一)工程名称:。

(二)工程地点:。

(三)工程内容:。

(四)承包范围:。

(五)承包方式:。

(六)工程价格采用:□固定总价 □固定单价 □暂定总价

工程款人民币大写(小写:元)。其中价款 元,税款元,税率%。最终结算以第三方的审价报告总价或以铁路局集团公司概预算审查部门审查批复为准,但结算金额不超过本合同价款。第三方审价采取现场实际工程量审核,单价以施工期间信息价为准(若工程经过招标,则单价以中标价为准)。

若乙方聘用农民工,乙方应当开设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专项用于支付乙方使用的农民工工资;工程款中人工费用元,双方同意将人工费用单独结算,单独支付到乙方的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

(七)质量标准:。

(八)工程量清单(见附件)

第二条 工程期限

(一)开工日期:本工程定于年月日开工。

(二)竣工日期:本工程定于年月日竣工。

(三)工程总日历天数天。

实际以批复的开工报告时间为准。

第三条 工期延误

(一)延期开工。乙方因故不能按时开工,应在约定的开工日期提前天向甲方书面提出延期开工的要求和理由,并须获得甲方书面同意。

(二)暂停施工。甲方认为必要时,可提出暂停施工要求并在停工后小时内提出处理意见,乙方应在天内实施甲方处理意见。停工责任在乙方的,由乙方承担发生的费用。

(三)延期竣工。下列情况造成竣工日期推迟的,经甲方代表书面确认,工期相应顺延:

1.工程量变化和设计变更。

2.材料由甲方供应的,甲方未按约定时间供应材料。

3.不可抗力。

乙方在以上情况发生后天内向甲方提出报告,甲方在收到报告后

天内予以确认答复。

非因上述原因,工程不能按合同工期竣工,乙方承担违约责任。

第四条 双方驻工地代表

(一)甲方驻工地代表姓名及职责:。

(二)甲方委托监理工程师姓名及职责:。

(三)乙方驻工地代表姓名及职责:。

第五条 甲方的权利义务

(一)甲方在开工前日将工程施工图及有关技术资料提供乙方。

(二)甲方组织乙方进行图纸会审,并向乙方进行设计交底。图纸会审和技术交底时间分别为:。

(三)甲方提供的施工图纸及做法说明,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相关防火设计规范。

(四)根据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

第六条 乙方的权利义务

乙方保证具有资质,并保证该资质在合同履行期限内持续有效。

(一)按双方约定日期,向甲方提供年、季、月工程进度计划及统计报表,并提供施工用电、用水计划。提供时间为:。

(二)乙方应在年月日前将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交与甲方,甲方应在日内批准或提出修改意见。

(三)乙方必须按批准的进度计划组织施工,接受甲方对进度的检查监督。

(四)在工程验收并移交甲方之前,负责对已完工程的成品保护。在此期间发生损坏的,由乙方负责修复并承担费用。

(五)按约定的要求做好施工现场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的保护工作。

(六)严格执行本地区关于施工现场管理的有关规定,交工前清理现场达到建筑物无污染,现场无建筑垃圾。

(七)乙方不按合同约定完成工作,造成工程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

(八)乙方按照约定负责工程项目文件的收集、整理、归档,并保证其完整性、准确性、系统性、有效性和规范性。

(九)配合甲方财务会计工作,按甲方要求办理财务手续、提供完备的财务会计资料。

(十)乙方负责做好进场开工前的现场技术交底工作,根据项目施工范围和影响,与铁路通信、信号、工务、供电、房建、供水、车站等设备管理单位联系,探明施工地段地下管线及其他隐蔽设备的准确位置,查明管线数量及走向,完成对接和书面签认。

(十一)乙方所有人员需严格遵守货场各项安全管理制度,携带统一证件出入施工区域。

(十二)在货场内动火或使用产生火花的机具须按规定办理动火证并做好防护措施。

(十三)乙方负责对工程中涉及的治安、消防、市政、环保、交通、防疫、施工所在地居民关系协调,并承担发生的问题和费用。

(十四)乙方负责对乙方人员(包括所有现场管理人员、施工人员、劳务人员等)办理人身伤害、劳动安全保险,乙方人员发生的任何人身、劳动安全问题和事故均由乙方独立承担全部责任。

(十五)乙方开具的发票不规范、不合法或者涉嫌虚开,乙方不仅要承担赔偿责任,而且不能免除其继续开具合法发票的义务。

(十六)乙方开具发票后应及时派专人或者使用特快专递方式将发票送达甲方。如逾期送达导致甲方损失的,乙方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赔偿责任。

(十七)乙方在生产施工期间应严格遵守《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建筑安装工人安全操作规程》和其他相关法规、规范。由于乙方在施工生产期间违反相关安全操作规程、消防条例,导致发生安全或火灾事故,乙方承担由此引发的一切相关经济损失。

(十八)安全生产责任险:□投保 乙方向公司投保

□不投保

(十九)农民工:(乙方使用农民工/乙方承诺不使用农民工)

(二十)乙方应依法与所招用的农民工订立劳动合同,建立用工管理台账,对农民工进行实名登记,做好农民工工作量统计核算并向甲方申报,未与乙方订立劳动合同并进行用工实名登记的人员,不得进入施工现场工作;乙方应当开设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专项用于支付乙方使用的农民工工资,每月月末日内向甲方提报本月人工费使用情况,由甲方依据第七条(三)款将农民工工资支付至专用账户;甲方向乙方支付合同价款时,将扣除已经支付的农民工工资;乙方应妥善处理与农民工工资支付相关的矛盾纠纷,发生农民工讨薪事件及时向甲方报告有关情况;乙方对所招用农民工的实名制管理和工资支付负直接责任。

(二十一)乙方应当建立用工管理台账,并保存至工程完工且工资全部结清后至少3年。乙方应在本合同签署后向甲方提供农民工工资支付承诺函,并提交农民工花名册、农民工劳动合同、农民工身份证,乙方应在所提交的资料中签字、盖章确认,并对相关资料的真实性负责。

(二十二)乙方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甲方有权按照法律规定代替乙方先行清偿拖欠的农民工工资,甲方支付后,相应扣减乙方的合同款项,或者依法向乙方进行追偿,且乙方需承担甲方追偿款项过程中所发生的第三方法律服务费用等。

(二十三)乙方在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时,不得侵害甲方与他人使用公用道路、水源、市政管网等公共设施的权利,避免对邻近的公共设施产生干扰。乙方占用或使用他人的施工场地,影响他人作业或生活的,应承担相应责任。如项目建设涉及征地拆迁,需配合甲方办理征地拆迁相关手续(征拆费用由甲方承担)。

(二十四)乙方要根据施工情况制定应急预案,出现轨道变形失稳、设备设施侵限等危及行车安全的隐患时要及时有效处置。

第七条 价款支付与调整

(一)工程预付款:双方商定采用以下〔 〕种方式。

1.工程预付款,工期少于一年的,工程预付款按照合同价款(扣除甲供材料设备费、人工费)的%支付;超过一年的,按照当年预计完成投资额(扣除甲供材料设备费)的%支付。

在合同签订后并收到预付款银行保函日内甲方按工程合同造价%,计人民币元,支付给乙方。

预付款抵扣方式为:。

2. 乙方同意甲方不支付工程预付款。

(二)工程进度款(不含甲供材料设备费、人工费):双方商定采用以下〔 〕种方式。

1.采用月预支、季度结算、竣工清算的方式拨付。

(1)月份预支工程款:按批准月度验工估价的70%扣除应扣款后拨付。

(2)季度结算工程款:按批准的季度验工计价的90%扣除月份预支的工程款和应抵扣的工程预付款(备料款)拨付。其中,第四季度按年度开累验工计价的90%并扣除应扣款后拨付。

(3)竣工结算工程款:按批准的竣工结算值(末次验工计价)的97%扣除已拨付的工程款拨付。

工程款给付时间

(工程进度、部位)

总造价(不含甲供材料设备费、人工费)百分比

金额(元)

2.工程竣工验收达到合同质量要求且甲方结算完成并收到乙方合法有效的增值税发票后支付工程总价款的%

(三)人工费

甲方在每个月开始的个工作日内前将审核后的上个月人工费用拨付到乙方的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甲方有权对乙方是否按时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的情况进行监督。

(四)合同价款的调整。

双方约定按以下第〔 〕种方式执行:

1.固定总价合同:在合同签订后,除约定的可调整承包方式之外,工程总价不作调整。

2.固定单价合同:在合同签订后,工作量的增加需以甲方书面确认为准,经甲方确认后的工作量方可计入合同总价的计算。

3.暂定总价合同:在合同签订后,工程总价最终结算价以概(预)算审查所审定价为控制依据(中标价高于概算所批复建安费的,结算价按概算所批复的建安费控制;中标价低于概算所批复建安费的,结算价按中标价控制),然后结合最终验工计价等程序办理。

(五)增值税发票。

乙方应于办理工程价款结算时,按□一般计税方法 □简易计税方法向甲方开具增值税发票。增值税发票开票信息如下:

单位名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地址:

电话:

开户银行:

银行账号:

乙方银行账户信息如下:

单位名称:

开户银行:

银行账号:

乙方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信息如下:

单位名称:

开户银行:

银行账号:

任何一方如需改变上述账户信息,应提前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如一方未按本合同规定通知而遭受损失的自行承担,若使另外一方遭受损失的,应赔偿相应损失。

第八条 材料设备供应

(一)本工程所使用的材料由甲方/乙方(请选择)供应。具体购买材料清单内容可附件列表。

(二)对于甲方提供的材料设备,乙方负责保管时,保管期间材料设备发生损坏丢失,乙方负责赔偿。

(三)甲方负责供应材料的,甲方应按双方约定时间、地点供应,未按约定提供的,所造成的损失由甲方负责。甲供材料品种、数量、规格与清单不符时,由甲方重新采购并补齐数量。

(四)乙方负责采购的材料、设备应符合设计和国家质量标准要求,并附有合格证及检测报告。材料的价格、质量标准等,乙方在采购前应取得甲方书面同意。在合同执行过程中,乙方有义务接受甲方随时检查,由于乙方使用不合格材料、工程设备,或采用不适当的施工工艺,或施工不当,造成项目质量不合格的,由乙方采取措施进行补救,直至达到验收的质量标准,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责任由乙方承担。

第九条 质量与验收

(一)乙方应按照国家颁布的施工验收规范及工程设计图纸要求进行施工,接受甲方监督,质量验收必须符合合同约定标准。对不符合合同约定的,乙方应按规范要求,进行返修并承担费用。

(二)隐蔽工程验收。隐蔽工程在覆盖、掩埋前,应提前通知甲方进行验收。

(三)工程具备竣工验收条件,双方根据国家工程竣工有关规定进行验收。

(四)乙方在工程验收前日向甲方提供完整竣工资料和竣工验收报告。甲方在收到报告后日内组织验收,并出具书面验收结果。

(五)已竣工未验收工程,交工前由乙方保管,甲方不得动用。

(六)乙方在验收后日内向甲方提供完整的竣工资料和竣工图

套。

第十条 设计变更

(一)施工中甲方对原设计进行变更,经批准后,甲方应在变更前天向乙方发出书面变更通知。乙方按通知进行变更,并于天内,根据约定的可调整承包方式,提出变更价款报告的完整资料。施工中如乙方需设计变更,须由甲方取得以下批准:超过原设计标准和规模时,经原设计和规划审查部门批准,送原设计单位审查后,取得相应图纸和说明。

(二)乙方对原设计进行变更,须经甲方书面同意。甲方对原设计进行变更,须向乙方发出正式变更通知,乙方按通知进行变更。

(三)由于设计变更导致的经济支出,由双方以补充协议方式予以明确。

第十一条 竣工结算

(一)已完工程竣工验收后,乙方将工程交付甲方。

(二)乙方在工程竣工后日内将工程结算书送交甲方,甲方在

日内审核完毕,并签署审核意见。审核通过后日内甲方负责向乙方支付工程结算款。

(三)乙方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日内将工程结算书送交甲方。

第十二条 质量保证

(一)质量保证金。甲方从应付乙方工程款内,按合同工程价款的%预留质量保证金,质量保证金不计利息。甲方在缺陷责任期(年)满后日内,退还乙方质量保证金。

(二)保修项目及质量保证期限:。

(三)质量保证期间,属于保修范围和内容的项目,甲方提出要求,乙方应在接到修理通知后 天内派人修理。否则,甲方可委托其它单位和人员修理,费用由甲方在质量保证金内扣除,因此导致质量保证金不足预留比例的,乙方应负责补足,造成甲方损失的,乙方还应按实际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四)退还质量保证金后,工程质量保修仍然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铁路建设工程管理办法》、以及其它国家、行业、中国国家铁路集团有限公司、局集团有限公司的相关规定,包括属于终身质量负责制的,其它具体质量保修年限的相关要求(例如基础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合理使用年限;屋面、地面防水工程5年;供热系统为2个供暖期;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装修工程为2年等)严格执行,由乙方继续承担质量保修和工程质量责任。

第十三条 知识产权

(一)甲方提供给乙方的图纸、甲方为实施工程自行编制或委托编制的技术规范以及反映甲方要求的或其他类似性质的文件的著作权属于甲方,乙方可以为实现合同目的而复制、使用此类文件,但不能用于与合同无关的其他事项。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为了合同以外的目的而复制、使用上述文件或将之提供给任何第三方。

(二)乙方为实施工程所编制的文件,除署名权以外的著作权属于甲方,乙方可因实施工程的运行、调试、维修、改造等目的而复制、使用此类文件,但不能用于与合同无关的其他事项。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为了合同以外的目的复制、使用上述文件或将之提供给任何第三方。

(三)合同当事人保证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不侵犯对方及第三方的知识产权。乙方在使用材料、施工设备、工程设备或采用施工工艺时,因侵犯他人的专利权或其他知识产权所引起的责任,由乙方承担;因甲方提供的材料、施工设备、工程设备或施工工艺导致侵权的,由甲方承担责任。

(四)乙方在合同签订前和签订时已确定采用的专利、专有技术、技术秘密的使用费已包含在签约合同价款中。

第十四条 违约责任

(一)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下列情形,属于乙方违约:

1.乙方转包或违法分包的。

2.乙方采购和使用不合格或不符合合同约定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

3.因乙方原因导致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的。

4.未经甲方同意,乙方擅自将已按照合同约定进入施工现场的材料或设备撤离施工现场的。

5.乙方未能按施工进度计划完成合同义务,造成工期延误的。

6.乙方在缺陷责任期及质量保证期内,未能在合理期限对工程缺陷进行修复,或拒绝按甲方要求进行修复的。

7.乙方明确表示或者以其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主要义务的。

8.乙方未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其他义务的。

9.乙方未按照施工图设计全部内容施工,未能在约定竣工期限内完成整改的。

10.乙方施工过程中发生挖断地下管线及其他隐蔽设备,造成行车事故的。

11.施工期间发生各类危害铁路行车安全,劳动人身安全,设施设备安全,第三方人身和财产安全的行为和事故。

(二)因乙方的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的,工期每延误一天,乙方应按照合同总额%的标准支付违约金,该违约金可以直接从甲方应支付价款中扣除。因乙方的原因导致工期延误达日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甲方行使合同解除权的,有权要求乙方支付合同总额 %的违约金。(包括延误与相关设备管理单位办理技术交底,延误签订相关施工安全协议。)

(三)乙方存在本条第(一)款约定的第1、2、3、7项中情形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甲方行使合同解除权的,乙方应支付合同总额 %的违约金,违约金不足以补偿甲方损失的,乙方还应承担赔偿责任。

除本条第(一)款第1、2、3、7中情形之外,因乙方原因导致合同解除的,则甲、乙双方应在合同解除后天内完成估价、付款和清算,并按以下约定执行:

1.合同解除后,乙方应支付合同总额 %的违约金,并赔偿因解除合同给甲方造成的损失。

2.甲方和乙方应在合同解除后进行清算,出具最终结清付款证书,结清全部款项。

(四)施工过程中如果发生各类危害铁路行车安全,劳动人身安全,设施设备安全,以及第三方人身和财产安全的行为和事故,由乙方向甲方和第三方承担全部的损失赔偿和其它后果责任。

(五)甲方违反本合同约定,未及时将人工费用足额拨付到乙方的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乙方应向甲方发出催款通知书,自催款通知书约定的合理支付期限届满后甲方仍未支付的,甲方应自催款通知书中约定的支付期限届满之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向乙方支付所拖欠款项的利息损失。但乙方不得以甲方未及时足额拨付人工费用为由拖欠农民工工资或拒绝履行安装施工等其他合同义务。

(六)若乙方承诺不使用农民工但又擅自使用的或实际施工农民工与向甲方申报不一致的,或者乙方未开设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未与农民工订立劳动合同、未及时统计农民工工作量、未及时向发包人申报拨付工资申请,导致甲方不能及时向乙方支付农民工工资的,乙方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违约金比例为本合同总金额减去人工费用后剩余金额的20%;乙方未能妥善处理与农民工工资支付相关矛盾纠纷,引发农民工到甲方、甲方上级机关或政府部门讨薪事件,乙方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违约金比例为本合同总金额减去人工费用后剩余金额的30%;乙方承担的上述违约金由乙方通过其他方式支付,不得在本合同人工费用中直接扣除,逾期未支付的,甲方有权自逾期未支付之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四倍向乙方加收违约金。

第十五条 合同的变更、解除和终止

(一)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解除或终止本合同,并以书面形式确定。

(二)一方应承担的违约责任不因合同的解除而予以免除。

(三)因铁路企业规定或调整,导致合同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的,双方可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意一方均有权解除合同。甲方按乙方实际施工量结算支付费用,双方互不承担违约责任。

(四)除合同解除外,本合同约定的履行期限届满时,本合同终止。

(五)因国家法律、法规及政策调整导致税费变化的,双方可根据税费变化情况对合同相关内容进行调整。

第十六条 保密条款

(一)甲乙双方同意,任何一方为履行本合同而提供给对方的任何商业信息或技术信息,以及一方在履约过程所知悉的对方的商业秘密、缔约条件、谈判内容等,包括本合同的内容,除非提供方书面明确说明为公知信息的以外,均可能构成其“保密信息”。信息获取一方保证应采取合理的保密措施保护该等保密信息免受公开,不向任何第三方公开该等保密信息,并且除为履行本合同目的外非经对方事先书面同意不得使用任何保密信息。前述保密措施应合理并不得低于知悉一方对自己的保密信息所采取的保护效果。因一方泄露或者不正当使用该等保密信息而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对方的所有损失。

(二)未经对方同意,任何一方不得对对方的保密信息进行复制或以其他方式保存。并且在对方要求或在双方的业务关系终止时,应立即向对方归还所有保密信息及其副本、以及所有包含该保密信息或其部分的所有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

(三)任何一方对于保密信息的义务应延续至该等信息因合法的原因而成为公开信息。

(四)上述保密规定不应当适用于以下信息:收到信息的一方有书面记录可以证明其在披露方向其披露该等信息之前已经知晓该信息;收到信息的一方没有违反本合同的保密义务即从其他渠道获得的公开信息;或者收到信息的一方从对该等信息不负有保密义务的第三方获得的信息。

第十七条 不可抗力

(一)在合同履行结束之前任何时候,如果发生任何合同签订时双方不可预见、不可避免并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地震、水灾、重大传染性疾病以及战争等不可抗力情形,双方协商一致后可决定暂缓履行或终止履行本合同。

(二)如果上述不可抗力事件的发生影响一方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的义务,则在不可抗力造成的延误期内中止履行不视为违约。

(三)本合同任何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本合同义务时,应当在不可抗力发生之日起15日内通知另一方,并在其后的30日内提供证明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及其持续的充分证据。

(四)如果发生不可抗力事件,双方应协商,以找到公平的解决办法,并且应尽一切合理努力将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减小到最低限度,否则,未采取合理努力方应就扩大的损失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十八条 通知

(一)甲、乙双方因履行本合同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通知都应以书面形式送达对方,受送达方应即时签收。如由于受送达方的原因不能送达或受送达方拒绝签收的,送达方可采用挂号信或者邮政特快专递邮寄送达,邮件寄至本合同记载之地址时,即视为送达。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一方变更联系人或通信地址的,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未书面通知并影响本合同履行或造成损失的,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二)双方确认以下地址为相关通知、法律文书、诉讼文件的送达地址:

甲方确认的送达地址:

邮政编码:

收件人:手机号码:

乙方确认的送达地址:

邮政编码:

收件人:手机号码:

双方上述送达地址适用范围包括本合同履行期间各类通知、合同等文件以及就合同发生纠纷时相关文件和法律文书、诉讼仲裁文件的送达,同时包括在争议进入仲裁、民事诉讼程序的一审、二审、再审和执行程序的法律文件送达。

第十九条 争议解决方式

(一)所有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将通过双方友好协商解决。如果双方不能协商达成一致的,双方约定采取下述第〔 〕种争议解决方式:

1.向仲裁小组申请仲裁,按照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2.向工程所在地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诉讼。

3.按照中国国家铁路集团有限公司相关规定调解解决。

(二)仲裁、诉讼或调解进行过程中,双方将继续履行本合同未涉争议的其它部分。

(三)因争议产生的所有费用,包括不限于诉讼或仲裁费用、律师费、交通费、采取财产保全的费用、公证费等,均由违约方承担。

第二十条 合同生效条件及文本数量

(一)本合同自双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名并盖章之日起生效。

(二)本合同一式份,甲方执( )份,乙方执( )份。

(三)合同有效期: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第二十一条 其他约定

(一)本合同未尽事宜,须经双方共同协商并签订书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均具有法律效力,补充协议与本合同不一致的,以补充协议为准。

(二)本合同项下乙方的全部或者部分权利义务,未经双方达成一致并签订书面补充合同不得转让,否则承担由此给甲方造成的一切损失。

(三)甲、乙双方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规定,各自承担为履行合同所发生的相关税费。

(四)履约担保

1.乙方应在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 日内或者合同签订后内,按合同金额的%,向甲方缴纳履约保证金人民币大写:(小写:元),或提交银行出具的同等金额的见索即付履约保函。

2.担保有效期自合同生效之日起至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止。担保范围为乙方按照本合同约定应履行的所有义务。

3.在担保有效期内,乙方发生违约行为给甲方造成损失时,甲方有权从履约保证金中扣付或向担保银行索赔,且乙方应在日内补足履约保证金或恢复履约保函担保金额,否则应以未补足/恢复的金额为基数自应补足/恢复之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四倍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4.乙方没有任何违约行为,履约保证金在合同期满后日内,甲方不计息退还。

(五)负责办理施工所需证件、批件,清理场地,保证运输畅通。

(六)负责将施工所需水、电源、线路从施工场地外部接至施工现场或双方商定地点,并保证施工期间的需要。

(七)本合同任何条款被禁止或被认定无效或被撤销,该禁止、无效或撤销不得影响合同任何其他条款的有效性和继续实施。

(八)本合同产生的债权,乙方不能向第三方转让和质押(包括但不限于向银行保理、应收账款质押等)。

(九)本合同项下乙方的全部或者部分权利义务,未经双方达成一致并签订书面补充协议不得转让,否则承担由此给甲方造成的一切损失。

(十)双方应遵守有关防止商业贿赂的法律法规,不得与其他方人员发生不正当的利益关系。

(十一)其他约定:。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中国铁道科学研究院集团有限公司(甲方名称)与(乙方名称)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编号:)签署页。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或委托代理人: 或委托代理人:

(签名) (签名)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第四部分 附件——报价文件格式

一、报价函

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三、授权委托书

四、资格审查资料

五、已标价工程量清单

六、其他材料


院史馆浮雕墙维修工程

报价文件

项目编号:

供应商(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年月日


一、报价函及报价函附录

(一)报价函

致:(采购人名称)

在考察现场并充分研究以下简 称“本工程”) 施工询价通知书的全部内容后, 我方兹以:人民币( 大 写):,小写:元的价格和按合同约定有权得到的其它金额,并严格按照合同约定,施工、竣工和交付本工程并维修其中的任何缺 陷。

如果我方成交,我方保证在年月日或按照合同约定的开工日期开

始本工程的施工,天(日历日)内竣工,并确保工程质量达到标准, 确保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目标达到等级。我方同意本报价函在询价通知书规定的提交报价文件截止时间后,在询价通知书规定的报价文件有效期期满前对我方具有约束力,且随时准备接受你方发出的成交通知书。

在签署协议书之前,你方的成交通知书连同本报价函,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我方不是为本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

等服务的供应商。我单位如与其他本项目供应商的单位负责人存在直接控股和管 理关系,我方愿无条件自动放弃询价响应。

供应商(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日期:年月日


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供应商:单位性质:地址:成立时间:年月日 经营期限:姓名:性别:

年龄:职务:

系(供应商名称)的法定代 表人。

特此证明。

供应商(盖单位章):

年月日


三、授权委托书

本人(姓名)系(供应商名称) 的法定代表人,现委托我单位(姓名)身份证号:为我方代理人。代理人根据授权,以我方名义递交、撤回、参加开标会、签署开 标记录和下文载明的其他事项,其法律后果由我方承担。

其他事项:

。 委托期限:

。 代理人无转委托权。

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供应商(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日期:年月日


四、资格审查资料

(1)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盖单位章;

(2)资质证书复印件盖单位章;

(3)安全生产许可证复印件盖单位章;

(4)近三年类似工程业绩

(5)外地建筑业企业进京备案证书复印件盖单位章;

(6)信用记录(提供最近一个月的相关网站截图,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 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

(7)供应商认为有必要提供的其他资料。


五、已标价工程量清单

含编制说明、工程项目投标报价汇总表、单项工程投标报价汇总表、单位工 程投标报价汇总表、分部分项工程和单价措施项目清单计价表、清单综合单价分 析表、总价措施项目清单与计价表、规费、税金项目清单与计价表等。


六、其他材料(如有)


第五部分 工程量清单

清单另册


第六部分 图纸

图纸另册


第七部分 评审标准和方法

1、总则

1.1 本办法为院史馆浮雕墙维修工程(以下简称“本项目”)询价的评审办法(以下简称“本办法”),仅适用于本项目询价的评审。

1.2 本办法是询价通知书的组成部分。

1.3 评审工作由依法组建的评审小组承担。

1.4 与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人员不得参与本项目的评审工作。

1.5 供应商不得采取任何方式干扰评审工作。

1.6 评审小组由3 人以上单数组成。

2、评审小组的工作内容

2.1 评审小组负责本项目的评审工作,依据评审标准和相应法规处理评审中出现的问题。

2.2 确定评审需澄清、核实的内容,并提出处理意见。

2.3 评审时,评审小组各成员应当独立对每个有效报价的文件进行评价。

2.4 对询价通知书进行初步评审、资格审查评审,对出现的问题给予处理并提出最终意见。

2.5评审方法:最低评标价法,即在全部满足询价通知书实质性要求前提下,依据统一的价格要素评定最低报价,以提出最低报价的供应商作为成交供应商。其成交原则是“质量和服务相等且报价最低”。其操作程序为:评审小组将对通过初步评审、资格审查的供应商按照其报价由低到高的顺序进行排序。

2.6推荐排名前三名的供应商为成交候选人。

2.7 编写和提交评审报告。

3、澄清

3.1 评审小组可以要求供应商对报价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 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等作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供应商 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不得超出报价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报价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评审小组要求供应商澄清、说明或者更正报价文件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供应商 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应当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或者加盖公章。由授 权代表签字的,应当附法定代表人授权书。供应商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 并附身份证明。

3.2 澄清、说明或者补正应以书面方式进行并作为报价文件的组成部分。

3.3 供应商资格条件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询价通知书要求的,或者拒不按照要求对报价文件进行澄清、说明或者补正的,询价小组可以否决其投标。

初步评审表

序号

评审内容

是否合格

1

按规定时间递交报价文件的

2

报价文件有效期满足询价通知书要求的

3

报价文件的签署符合询价通知书供应商须知条款

4

未提供选择性报价的

5

投标报价未超过最高限价的

6

供应商按给定工程量清单计价的

7

实质性响应询价通知书的报价文件

8

供应商具备询价通知书中规定的资格要求的

9

符合法律、法规和询价通知书中规定的其他实质性要求,且经评委评审未不利于采购人后果的

10

按照资格证明文件中要求,提供有效的资格证明文件的

11

在评审期间,未采取影响采购单位和询价小组的任何活动的

资格审查评审表

项目

评审合格标准

1

有效营业执照

有效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盖单位章。(外地建筑业企业须提供进京备案证明)

2

资质证书

供应商需具备具有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含)及以上资质,复印件盖单位章。

3

安全生产许可证

有效期内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复印件盖单位章。

4

业绩证明

近三年有类似工程业绩

5

供应商信用记录

未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

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

,北京市,海淀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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