邓州市生生健生态养殖种植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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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

豫1381环罚决字〔2023〕15号

邓州市生生健生态养殖种植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MA40G9AY82

地址:邓州市刘集镇小桥村三组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马青香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2023年7月25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你单位晾粪棚南侧土地上露天堆放了大量的养殖鸡粪,未及时收集、贮存、利用。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从事畜禽规模养殖应当及时收集、贮存、利用或者处置养殖过程中产生的畜禽粪污等固体废物,避免造成环境污染”的规定。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营业执照、个人身份证、授权委托书、被授权人身份证、现场照片等证据为凭。

我局于2023年8月28日向你单位直接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豫1381环罚告字〔2023〕15号),并告知你单位对我局拟作出的行政处罚有权进行陈述申辩。你单位在法定时间内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视为你单位放弃上述权力。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

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裁量因素:建设地点,判定标准:非禁养区,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养殖规模,判定标准:年出栏生猪1000头以上1500头以下(其他畜禽种类折合猪的养殖规模),裁量等级:3;裁量因素:超过限期改正时间,判定标准:7天以上,裁量等级:5;裁量因素:企业规模,判定标准:中型企业,裁量等级:3;裁量因素:管理类别:判定标准:登记管理,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违法行为持续时间,判定标准:1个月以上3个月以下,裁量等级:2;裁量因素:受处罚次数,判定标准:两年内未受到过同类处罚,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是否配合执法检查,判定标准:配合检查,裁量等级:1;法定处罚金额上限(M):******,法定处罚金额下限(N):0,首要裁量因素裁量等级(A):1,其余裁量因素个数(n):7,其余裁量因素裁量等级 (Bi):【3、5、3、1、2、1、1】,处罚金额(X)1.6286,代入公式 :1.6286=******.0+(******.0-0.0)x[(1/5)2+( 32+52+32+12 +22+12+12)/(52x7)]x50%,最终裁量金额:1.6286。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七条“从事畜禽规模养殖未及时收集、贮存、利用或者处置养殖过程中产生的畜禽粪污等固体废物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或者关闭”的规定,经集体研究,我局对你单位晾粪棚南侧土地上露天堆放了大量的养殖鸡粪,未及时收集、贮存、利用的违法行为作出以下处理决定:

罚款壹万陆仟贰佰捌拾陆元整。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

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

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中国工商银行邓州支行;银

行账号:171*****190********;代办银行:邓州市财政局

财政待结算资金。款项缴清后,请持银行受理回单到我局索

取罚款收据,并将缴款凭据第三联(备查联)留我局备案。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

日起六十日内向南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

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

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

的3%加处罚款。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

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南阳市生态环境局(印章)@

2023 年 10月 19 日

行政处罚决定书

豫1381环罚决字〔2023〕15号

邓州市生生健生态养殖种植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MA40G9AY82

地址:邓州市刘集镇小桥村三组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马青香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2023年7月25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你单位晾粪棚南侧土地上露天堆放了大量的养殖鸡粪,未及时收集、贮存、利用。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从事畜禽规模养殖应当及时收集、贮存、利用或者处置养殖过程中产生的畜禽粪污等固体废物,避免造成环境污染”的规定。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营业执照、个人身份证、授权委托书、被授权人身份证、现场照片等证据为凭。

我局于2023年8月28日向你单位直接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豫1381环罚告字〔2023〕15号),并告知你单位对我局拟作出的行政处罚有权进行陈述申辩。你单位在法定时间内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视为你单位放弃上述权力。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

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裁量因素:建设地点,判定标准:非禁养区,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养殖规模,判定标准:年出栏生猪1000头以上1500头以下(其他畜禽种类折合猪的养殖规模),裁量等级:3;裁量因素:超过限期改正时间,判定标准:7天以上,裁量等级:5;裁量因素:企业规模,判定标准:中型企业,裁量等级:3;裁量因素:管理类别:判定标准:登记管理,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违法行为持续时间,判定标准:1个月以上3个月以下,裁量等级:2;裁量因素:受处罚次数,判定标准:两年内未受到过同类处罚,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是否配合执法检查,判定标准:配合检查,裁量等级:1;法定处罚金额上限(M):******,法定处罚金额下限(N):0,首要裁量因素裁量等级(A):1,其余裁量因素个数(n):7,其余裁量因素裁量等级 (Bi):【3、5、3、1、2、1、1】,处罚金额(X)1.6286,代入公式 :1.6286=******.0+(******.0-0.0)x[(1/5)2+( 32+52+32+12 +22+12+12)/(52x7)]x50%,最终裁量金额:1.6286。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七条“从事畜禽规模养殖未及时收集、贮存、利用或者处置养殖过程中产生的畜禽粪污等固体废物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或者关闭”的规定,经集体研究,我局对你单位晾粪棚南侧土地上露天堆放了大量的养殖鸡粪,未及时收集、贮存、利用的违法行为作出以下处理决定:

罚款壹万陆仟贰佰捌拾陆元整。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

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

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中国工商银行邓州支行;银

行账号:171*****190********;代办银行:邓州市财政局

财政待结算资金。款项缴清后,请持银行受理回单到我局索

取罚款收据,并将缴款凭据第三联(备查联)留我局备案。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

日起六十日内向南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

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

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

的3%加处罚款。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

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南阳市生态环境局(印章)@

2023 年 10月 19 日


联系人:郝工
电话:010-68960698
邮箱:1049263697@qq.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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