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安县水利局关于公布农村人饮工程水源地名录的通知
兴安县水利局关于公布农村人饮工程水源地名录的通知
县直有关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和自治区水利厅《关于印发广西城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名录的通知》(桂水资源〔2022〕42号)文件要求,我局在各乡(镇)调查统计基础上,编辑完成我县农村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名录,现将《兴安县农村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名录》进行公布。
各有关职能部门、各乡(镇)人民政府要依法做好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工作,合理规划水源布局,积极推进备用水源或应急水源建设,不断促进水资源合理配置;严格取水管理和水资源调度;做好饮用水水源地水量保障、水质监测、安全评估工作,强化监督检查,发现水源地方面存在的重大问题,要及时报告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不断增强饮用水水源地监测能力,推进部门间、上下游信息共享;配合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深入推进饮用水水源污染防治,不断强化污染风险防范。
附件:兴安县农村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名录
兴安县水利局
2023年11月6日
标签: 人饮工程水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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