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全球气候变暖,极端气候事件多频发,气象灾害及其引发的次生、衍生灾害对人民生命财产和经济社会发展造成较为严重的影响,产业园区的规划和建设对天气气候特别是灾害性天气的敏感度和脆弱性加大。因此,开展园区气候适宜性和风险性论证工作势在必行,气候可行性论证工作能够从源头有效避免或者减轻园区的规划和建设遭受极端气象灾害的不利影响,对于其规划、建设、运营等意义重大。
★此次区域性气候可行性论证以产业园区周边相关气象台站观测资料为基础,结合现场测试资料及历史灾害资料,对产业园区所在区域的气候条件开展论证分析工作,并从气象防灾减灾、灾害风险防御的角度对园区规划、建设给出指导建议。
★(1)需满足的质量、安全、技术规格等要求: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2016年11月7日修正版)
★2)《气象灾害防御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70号)
★3)《国务院关于印发清理规范投资项目报建审批事项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发〔2016〕29 号)
★4)《气候可行性论证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第18号令)
★5)《气象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第27号令)
★6)《中国气象局办公室关于加强涉及安全的气候可行性论证工作的通知》(2018年11月14日)
★7)《辽宁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2018年7月25 日公布,2018 年10月1日起实施)
★8)《关于转发<辽宁省开发区、产业园区、新区等区域性气候可行性论证工作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辽宁省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0年9月3日)
★9)《关于沈阳市工程建设项目区域评估补增气候可行性论证评估事项的通知》(沈阳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0年8月5日)
★10)《辽宁省气象局关于做好全省工程建设项目区域性气候可行性论证工作的通知》(辽气发〔2020〕44 号)
★11)《沈阳市气象局关于印发<沈阳市区域性气候可行性论证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沈气发〔2020〕45 号)
★(2)需执行的国家相关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或者其他标准、规范:
★1)《区域性气候可行性论证技术指南》(中国气象局预报与网络司 2019年8月)
★2)QX/T 469-2018 气候可行性论证规范 总则
★3)QX/T 423-2018 气候可行性论证规范 报告编制
★4)QX/T 426-2018 气候可行性论证规范 资料收集
★5)QX/T 449-2018 气候可行性论证规范 现场观测
★6)QX/T 457-2018 气候可行性论证规范 气象观测资料加工处理
★7)QX/T 437-2018 气候可行性论证规范 城市通风廊道
★8)QX/T 118-2010 地面气象观测资料质量控制
★9)QX/T 436-2018 气候可行性论证规范:抗风参数计算
★10)QX/T 452-2018 基本气象资料和产品提供规范
★11)QX/T 453-2018 基本气象资料和产品使用规范
★12)QX/T 85-2018 雷电灾害风险评估技术规范
★(3)其他技术、服务要求:
★1)论证机构使用的气象资料应当符合国家气象技术标准。开展现场气象探测,探测仪器、探测方法和探测环境应当遵守气象探测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规范、规程,探测所获取的气象资料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向市气象主管机构所属业务单位汇交。
★2)产业园区域性气候可行性论证报告的气候可行性论证结论仅限于区域内所有符合规划的入驻项目使用。
★3)报告结论中的建议是基于标准气象观测资料和现场测试数据计算得出,超出规定值的气象风险损坏是存在的。
★4)论证机构将气候可行性论证报告提交至当地气象主管机构,气象主管机构负责组织评审;论证机构根据评审专家意见,修改完善并形成最终的气候可行性论证报告。
★5)对报告若有异议,应于收到本报告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承担单位提出。
★(4)质量保证和售后服务要求,需满足的服务标准、期限、效率等:
报告有效期10年,自报告完成日算起。期间若出现重大气象灾害并造成严重影响,须重新开展气候可行性论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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