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财政局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南财采决〔2023〕12号

南宁市财政局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南财采决〔2023〕12号

一、项目编号:NNZC2023-G1-******-GXYZ

二、项目名称:南宁市体育局第一届全国学生(青年)运动会体操项目竞赛器材采购项目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 人:山东泰山体育器材有限公司

地 址:乐陵市云红北大街东侧(经济技术开发区泰山体育路1号)

被投诉人:广西邕政采购代理有限公司

地 址:南宁市青秀区民族大道天龙财富中心22层2210~2213、2215

相关供应商:广西迪卡龙体育设施有限公司

地 址:南宁市西乡塘区永和路19号瀚林时代广场6号楼2505号

当 事 人:南宁市体育局

地 址:南宁市青秀区桃源路62号

四、基本情况

(一)关于投诉人认为广西迪卡龙体育设施有限公司属于非制造型企业,其在该项目中所提供的《中小企业声明函》所报信息为虚假信息、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投诉事项。
经查,根据《国务院关于调整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目录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决定》(国发〔2019〕19号)附件2《调整后继续实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产品目录(共计10类)》规定,调整后目录不包括该项目所需制造产品,且《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招标投标过程中企业经营资质资格审查工作的通知》(发改办法规〔2020〕727号)明确规定“不得将投标人营业执照记载的经营范围采用某种特定表述或者明确记载某个特定经营范围细项作为投标、加分或者中标条件,不得以招标项目超出投标人营业执照记载的经营范围为由认定其投标无效”,广西迪卡龙体育设施有限公司的经营范围与是否具有该项目所需产品相关制造能力无必然的逻辑关系。广西迪卡龙体育设施有限公司投标文件中提供的《中小企业声明函》第24、31、32、34项声明系该公司根据该项目招标文件第二章第13、14页采购需求表、第六章第78页声明函格式的要求,在函上填写每一个标的名称属于采购文件中明确的所属行业,所报信息符合招标文件格式要求,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规定的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违法行为。该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
(二)关于投诉人认为广西迪卡龙体育设施有限公司在该项目中提供“迪卡龙”品牌的“高台围挡板”、“裁判旗红旗”、“裁判旗绿旗”及“地毯”等货物为“三无”产品,且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的投诉事项。
经查,“三无”产品不是法律概念,一般指无生产日期、无质量合格证以及无生产厂家,或是无生产厂名、厂址的产品。投诉人提供的现有证据无法证明广西迪卡龙体育设施有限公司在响应文件中提供“高台围挡板”、“裁判旗红旗”、“裁判旗绿旗”、“地毯”等货物缺少生产日期、质量合格证、生产厂家等《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所规定的要求。
此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条“经商标局核准注册的商标为注册商标,包括商品商标、服务商标和集体商标、证明商标......”及第六条“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必须申请商标注册,未经核准注册的,不得在市场销售。”的规定,投诉所涉该项目采购的 “高台围挡板”、“裁判旗红旗”、“裁判旗绿旗”、“地毯”等货物均不属于国家规定必须注册商标的商品,且该项目招标文件“第六章 投标文件格式”中“开标一览表”中约定投标人提供货物是“品牌”而非货物“商标”。现有证据无法证明广西迪卡龙体育设施有限公司存在商标侵权行为。
综上,该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1、处理依据:依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投诉处理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财政部门应当驳回投诉:(二)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规定。

2、处理结果:投诉事项不成立,驳回投诉。

六、其他补充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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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财政局

2023年11月07日



标签: 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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