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封市通达公路工程有限公司51%国有股权项目预披露
开封市通达公路工程有限公司51%国有股权项目预披露
开封市通达公路工程有限公司51%国有股权项目预披露
标的名称 | 开封市通达公路工程有限公司51%国有股权 | 转让底价(万元) | 面议 |
预挂牌披露期 | 20个工作日 | 预挂牌起始日期 | 2023-11-7 |
标的企业所在地区 | 河南省-开封市 | 预挂牌到期日期 | 2023-12-5 |
一、转让标的基本情况
标的企业 名 称 | 开封市通达公路工程有限公司 | |||||||||||
标的企业 基本情况 | 注册地(住所) | 河南省开封市宋城路93号 | ||||||||||
法定代表人 | 杨二建 | 成立日期 | 1996年02月14日 | |||||||||
注册资本 (万元) | 实收资本 (万元) | |||||||||||
经济类型 | 国有全资企业 | |||||||||||
企业类型 | 有限责任公司 | 所属行业 | 建筑业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组织机构代码 | ||||||||||||
经营规模 | 中 | |||||||||||
经营范围 | 公路工程、桥梁工程、市政公用工程施工,石油沥青仓储及销售,建筑工程机械与设备租赁,建筑劳务分包。 | |||||||||||
导致标的企业的实际控制权发生转移 | 是 | |||||||||||
前十位股东名称 | 持有 比例 | |||||||||||
1.开封交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 100% | |||||||||||
2. | ||||||||||||
3. | ||||||||||||
4. | ||||||||||||
5. | ||||||||||||
6. | ||||||||||||
7. | ||||||||||||
8. | ||||||||||||
9. | ||||||||||||
10. | ||||||||||||
11、其他股东 | ||||||||||||
主要财务指 标 | 2022 年度审计报告数据(万元) | |||||||||||
营业收入 | 营业利润 | 利润总额 | 净利润 | |||||||||
*****万元 | -2017万元 | -2100万元 | -2099万元 | |||||||||
资产总计 | 负债总计 | 所有者权益 | ||||||||||
*****万元 | *****万元 | 686万元 | ||||||||||
审计机构 | 河南友恒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 | |||||||||||
2023 年 8 月 31 日财务报表(万元) | ||||||||||||
营业收入 | 营业利润 | 利润总额 | 净利润 | |||||||||
*****万元 | 2590万元 | 2810万元 | 2810万元 | |||||||||
资产总计 | 负债总计 | 所有者权益 | ||||||||||
*****万元 | *****万元 | 3454万元 | ||||||||||
基本情况 | 转让方名称 | 开封交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 ||||||
经济类型 | 国有全资企业 | |||||||
持有产(股)权比例 | 100% | 拟转让产(股)权比例 | 51% | |||||
联系人 | 朱梦影 | 电话 | 邮箱 | Kfjjjttzjyb@126.com | ||||
产权转让行为批准情况 | 国资监管机构 | 市级其他部门监管 | ||||||
国家出资企业或 主管部门名称 | 开封市国有资本投资运营集团有限公司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组织机构代码 | ||||||||
转让方决策文件 类型 | 董事会决议 总经理办公会决议 党委会纪要 | |||||||
批准单位名称 | 开封交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 |||||||
批准日期 | 2023年10月31日 | |||||||
批准单位决议 文件类型 | 批复 | |||||||
决议文件名称 | 关于《开封市通达公路工程有限公司关于国有股权转让的请示》的批复(汴交建文【2023】87号) | |||||||
预披露公告期 | 自公告之日起 20 个工作日 | |||||||
二、决策及批准情况
三、受让方资格条件
1、受让方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注册资本3亿元以上的企业; 2、受让方当年度承接的建设工程合同额不低于30亿(提供中标通知书、合同协议书); 3、受让方具有建筑施工总承包一级、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及以上资质。 4、受让方资产规模需达到30亿元以上,上一会计年度盈利。 5、受让方企业需存续3年以上,经营状况良好。 |
四、其他披露事项
1、本次产权转让如导致国家出资企业及其子企业失去标的企业实际控制权的,交易完成后标的企业不得继续使用国家出资企业及其子企业的字号、经营资质和特许经营权等无形资产,不得继续以国家出资企业子企业名义开展经营活动。 2、以正式披露信息为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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