翼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翼城县李禄瓜果店等14批次不合格食品及餐具核查处置情况的通报

翼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翼城县李禄瓜果店等14批次不合格食品及餐具核查处置情况的通报

现将在2023年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信息系统平台领取翼城县抽14批次不合格食品风险控制及核查处置情况通报如下:

(一)翼城县李禄瓜果店

1.抽检基本情况

翼城县李禄瓜果店销售的荔枝,购进时间为2023年5月30日,经奥迈检测有限公司检验,氯氟氰菊酯和高效氯氟氰菊酯项目不符合 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量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2.风险控制及依法处罚情况

翼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唐兴二所于2023年6月14日对翼城县李禄瓜果店销售的不合格荔枝进行现场检查,经查,翼城县李禄瓜果店2023年5月30日购进的该批次荔枝供货商为侯马垤上于海泉水果店,共计7.5公斤,货值150元;已销售完。现场检查时,翼城县李禄瓜果店提供了该批次不合格荔枝的供货商资质及购进票据,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不予立案。同时,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四条规定,将该违法线索移送至供货商管辖地市场监管局。

(二)翼城县林林蔬菜海味副食部

1.抽检基本情况

翼城县林林蔬菜海味副食部销售的葱,购进时间为2023年6月4日, 经奥迈检测有限公司检验,噻虫嗪项目不符合 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量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2.风险控制及依法处罚情况

翼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王庄所于2023年7月6日对翼城县林林蔬菜海味副食部涉嫌销售不合格葱进行立案调查。经查,翼城县林林蔬菜海味副食部共购进该批次不合格葱2.6公斤,货值10.4元;已销售完。违法事实认定及相关法律依据: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鉴于当事人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对当事人作出免于行政处罚。

对当事人作出免于行政处罚。

(三)翼城县凤凰城蔬果园

1.抽检基本情况

翼城县凤凰城蔬果园销售的菜豆,购进时间为2023年6月8日, 经奥迈检测有限公司检验,噻虫胺项目不符合 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量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2.风险控制及依法处罚情况

翼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唐兴三所于2023年6月19日对翼城县凤凰城蔬果园涉嫌销售不合格菜豆进行立案调查。经查,翼城县凤凰城蔬果园共购进该批次不合格菜豆15公斤,货值139.2元,已销售完。翼城县凤凰城蔬果园已发布召回公告,因食用完毕,无法召回。违法事实认定及相关法律依据: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鉴于当事人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对当事人作出免于行政处罚。

(四)翼城县隆化镇果品蔬菜店

1.抽检基本情况

翼城县隆化镇果品蔬菜店销售的甜椒,购进时间为2023年5月31日, 经奥迈检测有限公司检验,噻虫胺项目不符合 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量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2.风险控制及依法处罚情况

翼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隆化所于2023年7月4日对翼城县隆化镇果品蔬菜店涉嫌销售不合格甜椒进行立案调查。经查,翼城县隆化镇果品蔬菜店共购进该批次不合格甜椒6公斤,货值36元,已销售完。翼城县隆化镇果品蔬菜店已发布召回公告,因食用完毕,无法召回。违法事实认定及相关法律依据: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鉴于当事人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对当事人作出免于行政处罚。

(五)翼城县老赵家果品门市部

1.抽检基本情况

翼城县老赵家果品门市部销售的沃柑,购进时间为2023年5月26日, 经奥迈检测有限公司检验,丙溴磷项目不符合 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量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2.风险控制及依法处罚情况

翼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南梁所于2023年6月21日对翼城县老赵家果品门市部涉嫌销售不合格沃柑进行立案调查。经查,翼城县老赵家果品门市部共购进该批次不合格沃柑15公斤,货值150元,已销售完。翼城县老赵家果品门市部已发布召回公告,因食用完毕,无法召回。违法事实认定及相关法律依据: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鉴于当事人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对当事人作出免于行政处罚。

(六)翼城县祥瑶蔬菜瓜果批发超市

1.抽检基本情况

翼城县祥瑶蔬菜瓜果批发超市销售的香蕉,购进时间为2023年6月2日, 经奥迈检测有限公司检验,吡虫啉项目不符合 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量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2.风险控制及依法处罚情况

翼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南梁所于2023年6月21日对翼城县祥瑶蔬菜瓜果批发超市涉嫌销售不合格香蕉进行立案调查。经查,翼城县祥瑶蔬菜瓜果批发超市共购进该批次不合格香蕉10公斤,货值50元,已销售完。翼城县祥瑶蔬菜瓜果批发超市已发布召回公告,因食用完毕,无法召回。违法事实认定及相关法律依据: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鉴于当事人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对当事人作出免于行政处罚。

(七)翼城县里砦连青馒头店

1.抽检基本情况

翼城县里砦连青馒头店销售的芹菜,购进时间为2023年7月21日,经奥迈检测有限公司检验,噻虫胺项目不符合 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量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2.风险控制及依法处罚情况

翼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里砦所于2023年9月4日对翼城县里砦连青馒头店涉嫌销售不合格芹菜进行立案调查。经查,翼城县里砦连青馒头店共购进该批次不合格芹菜5公斤,货值10元,已销售完。翼城县里砦连青馒头店已发布召回公告,因食用完毕,无法召回。违法事实认定及相关法律依据: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鉴于当事人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对当事人作出免于行政处罚。

(八)翼城县靳红霞果蔬铺

1.抽检基本情况

翼城县靳红霞果蔬铺销售的葱,购进时间为2023年7月17日, 经奥迈检测有限公司检验,噻虫嗪项目不符合 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量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2.风险控制及依法处罚情况

翼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唐兴三所于2023年8月21日对翼城县靳红霞果蔬铺涉嫌销售不合格葱进行立案调查。经查,翼城县靳红霞果蔬铺共购进该批次不合格葱10公斤,货值18元,已销售完。翼城县靳红霞果蔬铺已发布召回公告,因食用完毕,无法召回。违法事实认定及相关法律依据: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鉴于当事人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且不知道购进的葱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初次违法、认错态度诚恳、积极配合,对当事人作出免于行政处罚。

(九)翼城县王庄乡华芳综合门市部

1.抽检基本情况

翼城县王庄乡华芳综合门市部销售的螺丝椒,购进时间为2023年7月17日, 经奥迈检测有限公司检验,噻虫嗪项目不符合 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量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2.风险控制及依法处罚情况

翼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王庄所于2023年9月6日对翼城县王庄乡华芳综合门市部涉嫌销售不合格螺丝椒进行立案调查。经查,翼城县王庄乡华芳综合门市部共购进该批次不合格螺丝椒5公斤,货值20元,已销售完。翼城县王庄乡华芳综合门市部已发布召回公告,因食用完毕,无法召回。违法事实认定及相关法律依据: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鉴于当事人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且不知道购进的螺丝椒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不存在主观故意情形,积极配合,对当事人作出免于行政处罚。

(十)翼城县杨青玲蔬菜店

1.抽检基本情况

翼城县杨青玲蔬菜店销售的菜豆,购进时间为2023年7月19日, 经奥迈检测有限公司检验,噻虫胺项目不符合 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量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2.风险控制及依法处罚情况

翼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唐兴一所于2023年9月6日对翼城县杨青玲蔬菜店涉嫌销售不合格菜豆进行立案调查。经查,翼城县杨青玲蔬菜店共购进该批次不合格菜豆4公斤,货值20元,已销售完。翼城县杨青玲蔬菜店已发布召回公告,因食用完毕,无法召回。违法事实认定及相关法律依据: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鉴于当事人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且不知道购进的菜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不存在主观故意情形,积极配合,对当事人作出免于行政处罚。

(十一)翼城县辛安燕子果蔬压面店

1.抽检基本情况

翼城县辛安燕子果蔬压面店销售的生姜,购进时间为2023年7月17日, 经奥迈检测有限公司检验,噻虫胺项目不符合 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量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2.风险控制及依法处罚情况

翼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王庄所于2023年9月6日对翼城县辛安燕子果蔬压面店涉嫌销售不合格生姜进行立案调查。经查,翼城县辛安燕子果蔬压面店共购进该批次不合格生姜5公斤,货值94元,已销售完。翼城县辛安燕子果蔬压面店已发布召回公告,因食用完毕,无法召回。违法事实认定及相关法律依据: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鉴于当事人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且不知道购进的生姜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不存在主观故意情形,积极配合,对当事人作出免于行政处罚。

(十二)翼城县高峰百货超市

1.抽检基本情况

翼城县高峰百货超市销售的辣椒,购进时间为2023年7月25日, 经奥迈检测有限公司检验,噻虫胺项目不符合 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量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2.风险控制及依法处罚情况

翼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南梁所于2023年8月29日对翼城县高峰百货超市涉嫌销售不合格辣椒进行立案调查。经查,翼城县高峰百货超市共购进该批次不合格辣椒6公斤,货值60元,已销售完。翼城县高峰百货超市已发布召回公告,因食用完毕,无法召回。违法事实认定及相关法律依据: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鉴于当事人初次违法并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且不知道购进的辣椒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不存在主观故意情形,积极配合,对当事人作出免于行政处罚。

(十三)翼城县胜利羊汤店

1.抽检基本情况

翼城县胜利羊汤店经营使用自消毒的餐碗,于2023年8月15日被山东圣和振诺检测服务有限公司抽样, 经山东圣和振诺检测服务有限公司检验,大肠菌群项目不符合 GB *****-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2.风险控制及依法处罚情况

翼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唐兴二所于2023年9月18日对翼城县胜利羊汤店经营使用自消毒的餐碗进行立案调查。经查,翼城县胜利羊汤店经营使用自消毒的餐碗不合格2套,已全部使用完毕。违法事实认定及相关法律依据: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十四)翼城县晓东肥牛火锅

1.抽检基本情况

翼城县晓东肥牛火锅经营使用自消毒的餐碗,于2023年8月19日被山东圣和振诺检测服务有限公司抽样, 经山东圣和振诺检测服务有限公司检验,大肠菌群项目不符合 GB *****-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2.风险控制及依法处罚情况

翼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唐兴一所于2023年9月19日对翼城县晓东肥牛火锅经营使用自消毒的餐碗进行立案调查。经查,翼城县晓东肥牛火锅经营使用自消毒的餐碗不合格50cm2,已全部使用完毕。违法事实认定及相关法律依据: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联系人:郝工
电话:010-68960698
邮箱:1049263697@qq.com

标签: 李禄瓜果店

0人觉得有用

招标
业主

-

关注我们可获得更多采购需求

关注
相关推荐
 
查看详情 免费咨询

最近搜索

热门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