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同安第一中学年安保服务采购-招标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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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0201 D1-JF GK 2023037 福 建 省 同 安 第 一 中 学 2023-2024 年 安 保 服 务 采 购 -招 标 预 公 告1.招 标 文 件 编 号 : 350201 D1-JF GK 20230372.招 标 项 目 内 容 :( 一 ) 采 购 包 1: 福 建 省 同 安 第 一 中 学 轮 山 校 区 2023-2024 年 物 业 服 务 采 购轮 山 校 区 项 目 概 况1.1同 安 一 中 轮 山 校 区 位 于 厦 门 市 同 安 区 轮 山 路 1号 , 初 中 部 校 区 占 地 面 积 31234平 方 米 , 建筑 面 积 11797平 方 米 。 高 中 部 校 区 占 地 面 积 57474平 方 米 , 建 筑 面 积 70724平 方 米 。1.2目 前 , 同 安 一 中 轮 山 校 区 校 区 共 有 72个 教 学 班 , 3786名 学 生 , 其 中 住 宿 生 1310人 ( 含 新疆 生 ) , 教 职 工 310人 。
1.3预 算 金 额 : 1,380,000.00元 。 控 制 价 : 1,260,000.00元 。( 二 ) 采 购 包 2: 福 建 省 同 安 第 一 中 学 滨 海 校 区 2023-2024 年 物 业 服 务 采 购滨 海 校 区 项 目 概 况2.1同 安 一 中 滨 海 校 区 小 学 部 位 于 厦 门 市 同 安 区 海 城 三 路 999号 初 中 部 位 于 厦 门 市 同 安 区 海城 二 路 999号 高 中 部 位 于 厦 门 市 同 安 区 海 城 二 路 1111号 。 小 学 部 占 地 面 积 26762 平 方 米 ,建 筑 面 积 14121平 方 米 初 中 部 占 地 面 积 37886平 方 米 , 建 筑 面 积 18757平 方 米 高 中 部 占 地面 积 45274平 方 米 , 建 筑 面 积 77577平 方 米 。2.2目 前 , 同 安 一 中 滨 海 校 区 共 有 122个 教 学 班 , 6046名 学 生 , 其 中 住 宿 生 2145人 , 教 职 工404人 。2.3预 算 价 : 2,160,000.00元 控 制 价 : 1,920,000.00元 。
3.截 止 时 间 :2023年 11月 05日 下 午 17:304.来 源 :市 级5.采 购 预 算 : 354万 元 。 ( 控 制 价 : 318万 元 )致 各 潜 在 供 应 商 :我 单 位 对 本 项 目 进 行 公 开 招 标 采 购 , 现 发 布 公 开 招 标 采 购 文 件 预 公 告 。 各 潜 在 投 标 供 应 商 专 家 如 对 采 购 文 件 有 建 议 或 意 见 请 在 预 公 告 截 止 时 间 之 前 提 出 , 并 同 时 将 书 面 原 件 材 料 送 至 福建 经 发 招 标 代 理 有 限 公 司 ( 地 址 : 厦 门 市 思 明 区 厦 门 市 思 明 区 湖 滨 南 路 359 号 海 晟 国 际 大 厦24层 2401 联 系 人 : 陈 先 生 , 郭 小 姐 联 系 方 式 : 0592-5990718 0592-599002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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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 购 人 地 址 : 厦 门 市 同 安 区 大 同 街 道 轮 山 路 1号电 话 :0592-7229577联 系 人 : 吴 老 师特 此 公 告 福 建 省 同 安 第 一 中 学2023-1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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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 建 省 政 府 采 购货 物 和 服 务 项 目公 开 招 标 文 件
项 目 名 称 : 福 建 省 同 安 第 一 中 学 2023-2024年 安 保 服 务 采 购备 案 编 号 : CGXM-2023-350201-02064 2023 01190项 目 编 号 : 350201 D1-JF GK 2023037采 购 人 : 福 建 省 同 安 第 一 中 学代 理 机 构 : 福 建 经 发 招 标 代 理 有 限 公 司
2023 年 10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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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第 一 章 投 标 邀 请 ............................................................... 5第 二 章 投 标 人 须 知 前 附 表 ( 表 1 2) ............................................11一 投 标 人 须 知 前 附 表 1..................................................... 11二 投 标 人 须 知 前 附 表 2..................................................... 14第 三 章 投 标 人 须 知 ............................................................ 16一 总 则 ...................................................................16二 投 标 人 .................................................................16三 招 标 ...................................................................17
四 投 标 ...................................................................18五 开 标 ...................................................................23六 中 标 与 政 府 采 购 合 同 .....................................................24七 询 问 质 疑 与 投 诉 .......................................................25八 政 府 采 购 政 策 ...........................................................27九 本 项 目 的 有 关 信 息 .......................................................30十 其 他 事 项 ...............................................................30第 四 章 资 格 审 查 与 评 标 ........................................................ 31一 资 格 审 查 ...............................................................31二 评 标 ...................................................................37
第 五 章 招 标 内 容 及 要 求 ........................................................ 60一 项 目 概 况 ( 采 购 标 的 ) ...................................................60二 技 术 和 服 务 要 求 ( 以 标 示 的 内 容 为 不 允 许 负 偏 离 的 实 质 性 要 求 ) .........62三 商 务 条 件 ( 以 标 示 的 内 容 为 不 允 许 负 偏 离 的 实 质 性 要 求 ) ...............91四 其 他 事 项 ...............................................................96第 六 章 政 府 采 购 合 同 ( 参 考 文 本 ) .............................................. 96第 七 章 投 标 文 件 格 式 ......................................................... 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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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 章 投 标 邀 请福 建 经 发 招 标 代 理 有 限 公 司 采 用 公 开 招 标 方 式 组 织 福 建 省 同 安 第 一 中 学 2023-2024年 安保 服 务 采 购 ( 以 下 简 称 : 本 项 目 ) 的 政 府 采 购 活 动 , 现 邀 请 投 标 人 参 加 投 标 。1 备 案 编 号 : CGXM-2023-350201-02064 2023 011902 项 目 编 号 : 350201 D1-JF GK 2023037。3 预 算 金 额 最 高 限 价 : 详 见 采 购 标 的 一 览 表 。4 招 标 内 容 及 要 求 : 详 见 采 购 标 的 一 览 表 及 招 标 文 件 第 五 章 。5 需 要 落 实 的 政 府 采 购 政 策 :进 口 产 品 : 本 项 目 不 接 受 进 口 产 品
节 能 产 品 : 本 项 目 不 适 用环 境 标 志 产 品 : 本 项 目 不 适 用促 进 中 小 企 业 发 展 的 相 关 政 策 :采 购 包 1执 行 方 式 : 专 门 面 向 中 小 企 业面 向 企 业 规 模 : 中 小 企 业预 留 形 式 : 专 门 采 购 包 预 留预 留 比 例 : 100%采 购 包 2执 行 方 式 : 专 门 面 向 中 小 企 业面 向 企 业 规 模 : 中 小 企 业预 留 形 式 : 专 门 采 购 包 预 留
预 留 比 例 : 100%6 投 标 人 的 资 格 要 求6.1法 定 条 件 : 符 合 政 府 采 购 法 第 二 十 二 条 第 一 款 规 定 的 条 件 。6.2特 定 条 件 :包 : 1明 细 描 述 信 用 承 诺 制 要 求 本 项 目 允 许 采 用 信 用 承 诺 制 , 根 据 厦 门 市 财 政 局 关 于 进 一 步 减 轻投 标 人 参 与 政 府 采 购 活 动 成 本 负 担 的 通 知 ( 厦 财 采 2021 5号 ) 规 定 ,预 算 金 额 500 万 元 以 下 的 政 府 采 购 项 目 , 投 标 人 提 供 资 格 承 诺 函 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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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 可 参 加 采 购 活 动 , 在 投 标 文 件 中 无 需 再 提 供 财 务 状 况 报 告 依 法 缴 纳税 收 和 社 会 保 障 资 金 的 相 关 证 明 材 料 。 投 标 人 应 当 遵 循 诚 实 信 用 原 则 ,不 得 作 虚 假 承 诺 。 投 标 人 承 诺 不 实 的 , 属 于 提 供 虚 假 材 料 谋 取 中 标 , 应依 法 承 担 相 应 的 法 律 责 任 。
信 用 记 录 1 信 用 信 息 查 询 渠 道 : 通 过 信 用 中 国 网 站 ( www.creditchina.gov.cn) 中 国 政 府 采 购 网 ( www.ccgp.gov.cn ) 信 用 厦 门 网 站( credit.xm.gov.cn) 查 询 所 有 投 标 人 的 信 用 信 息 。 2 截 止 时 点 : 查询 投 标 人 截 止 开 标 当 天 前 三 年 内 的 信 用 信 息 。 3 查 询 记 录 和 证 据 留 存方 式 : 将 查 询 结 果 网 页 打 印 后 随 招 标 文 件 一 并 存 档 。 4 信 用 信 息 的 使用 规 则 : ( 1) 查 询 结 果 显 示 投 标 人 存 在 不 良 信 用 记 录 ( 包 含 列 入 失 信 被执 行 人 重 大 税 收 违 法 案 件 当 事 人 名 单 政 府 采 购 严 重 违 法 失 信 行 为 记录 名 单 及 其 他 不 符 合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政 府 采 购 法 第 二 十 二 条 规 定 条件 ) 的 , 其 资 格 审 查 不 合 格 。 ( 2) 因 查 询 管 道 网 站 原 因 导 致 查 无 投 标 人信 息 的 , 不 认 定 投 标 人 资 格 审 查 不 合 格 评 审 结 束 后 , 通 过 其 他 管 道 发现 投 标 人 存 在 不 良 信 用 记 录 的 , 不 认 定 为 资 格 审 查 错 误 , 将 依 照 有 关 规定 进 行 调 查 处 理 。 ( 3) 联 合 体 成 员 存 在 不 良 信 用 记 录 的 , 视 同 联 合 体 存在 不 良 信 用 记 录 , 联 合 体 资 格 审 查 不 合 格 。 5 投 标 人 无 需 提 供 信 用 信息 查 询 结 果 。 若 投 标 人 自 行 提 供 查 询 结 果 的 , 仍 以 评 标 当 天 查 询 结 果 为准 。
落 实 政 府 采 购 政策 的 证 明 材 料( 专 门 面 向 中 小企 业 采 购 ) 1 本 项 目 为 专 门 面 向 中 小 企 业 采 购 的 项 目 , 投 标 人 须 提 供 中 小 企 业 声 明函 。 根 据 政 府 采 购 促 进 中 小 企 业 发 展 管 理 办 法 ( 财 库 2020 46号 )文 件 规 定 , 本 项 目 要 求 服 务 由 中 小 企 业 承 接 , 即 提 供 服 务 的 人 员 为 中 小企 业 依 照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劳 动 合 同 法 订 立 劳 动 合 同 的 从 业 人 员 。2 投 标 人 须 根 据 关 于 印 发 中 小 企 业 划 型 标 准 规 定 的 通 知 ( 工 信 部 联企 业 2011 300 号 ) 文 件 规 定 , 对 应 本 项 目 采 购 标 的 中 小 企 业 行 业 划分 标 准 确 认 企 业 规 模 。3 监 狱 企 业 残 疾 人 福 利 性 单 位 视 同 小 型 微 型 企 业 。4 其 他 事 宜 按 照 政 府 采 购 促 进 中 小 企 业 发 展 管 理 办 法 ( 财 库 2020 46号 ) 文 件 执 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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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 购 人 根 据 采 购项 目 的 要 求 规 定的 特 定 条 件 投 标 人 应 具 备 公 安 机 关 批 准 核 发 的 有 效 期 内 的 保 安 服 务 许 可 证 , 须 提 供有 效 证 书 扫 描 件 。包 : 2明 细 描 述 信 用 承 诺 制 要 求 本 项 目 允 许 采 用 信 用 承 诺 制 , 根 据 厦 门 市 财 政 局 关 于 进 一 步 减 轻投 标 人 参 与 政 府 采 购 活 动 成 本 负 担 的 通 知 ( 厦 财 采 2021 5号 ) 规 定 ,预 算 金 额 500 万 元 以 下 的 政 府 采 购 项 目 , 投 标 人 提 供 资 格 承 诺 函 的即 可 参 加 采 购 活 动 , 在 投 标 文 件 中 无 需 再 提 供 财 务 状 况 报 告 依 法 缴 纳税 收 和 社 会 保 障 资 金 的 相 关 证 明 材 料 。 投 标 人 应 当 遵 循 诚 实 信 用 原 则 ,
不 得 作 虚 假 承 诺 。 投 标 人 承 诺 不 实 的 , 属 于 提 供 虚 假 材 料 谋 取 中 标 , 应依 法 承 担 相 应 的 法 律 责 任 。信 用 记 录 1 信 用 信 息 查 询 渠 道 : 通 过 信 用 中 国 网 站 ( www.creditchina.gov.cn) 中 国 政 府 采 购 网 ( www.ccgp.gov.cn ) 信 用 厦 门 网 站( credit.xm.gov.cn) 查 询 所 有 投 标 人 的 信 用 信 息 。 2 截 止 时 点 : 查询 投 标 人 截 止 开 标 当 天 前 三 年 内 的 信 用 信 息 。 3 查 询 记 录 和 证 据 留 存方 式 : 将 查 询 结 果 网 页 打 印 后 随 招 标 文 件 一 并 存 档 。 4 信 用 信 息 的 使用 规 则 : ( 1) 查 询 结 果 显 示 投 标 人 存 在 不 良 信 用 记 录 ( 包 含 列 入 失 信 被执 行 人 重 大 税 收 违 法 案 件 当 事 人 名 单 政 府 采 购 严 重 违 法 失 信 行 为 记录 名 单 及 其 他 不 符 合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政 府 采 购 法 第 二 十 二 条 规 定 条
件 ) 的 , 其 资 格 审 查 不 合 格 。 ( 2) 因 查 询 管 道 网 站 原 因 导 致 查 无 投 标 人信 息 的 , 不 认 定 投 标 人 资 格 审 查 不 合 格 评 审 结 束 后 , 通 过 其 他 管 道 发现 投 标 人 存 在 不 良 信 用 记 录 的 , 不 认 定 为 资 格 审 查 错 误 , 将 依 照 有 关 规定 进 行 调 查 处 理 。 ( 3) 联 合 体 成 员 存 在 不 良 信 用 记 录 的 , 视 同 联 合 体 存在 不 良 信 用 记 录 , 联 合 体 资 格 审 查 不 合 格 。 5 投 标 人 无 需 提 供 信 用 信息 查 询 结 果 。 若 投 标 人 自 行 提 供 查 询 结 果 的 , 仍 以 评 标 当 天 查 询 结 果 为准 。落 实 政 府 采 购 政策 的 证 明 材 料 1 本 项 目 为 专 门 面 向 中 小 企 业 采 购 的 项 目 , 投 标 人 须 提 供 中 小 企 业 声 明函 。 根 据 政 府 采 购 促 进 中 小 企 业 发 展 管 理 办 法 ( 财 库 2020 46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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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专 门 面 向 中 小企 业 采 购 ) 文 件 规 定 , 本 项 目 要 求 服 务 由 中 小 企 业 承 接 , 即 提 供 服 务 的 人 员 为 中 小企 业 依 照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劳 动 合 同 法 订 立 劳 动 合 同 的 从 业 人 员 。2 投 标 人 须 根 据 关 于 印 发 中 小 企 业 划 型 标 准 规 定 的 通 知 ( 工 信 部 联企 业 2011 300 号 ) 文 件 规 定 , 对 应 本 项 目 采 购 标 的 中 小 企 业 行 业 划分 标 准 确 认 企 业 规 模 。3 监 狱 企 业 残 疾 人 福 利 性 单 位 视 同 小 型 微 型 企 业 。4 其 他 事 宜 按 照 政 府 采 购 促 进 中 小 企 业 发 展 管 理 办 法 ( 财 库 2020 46号 ) 文 件 执 行 。采 购 人 根 据 采 购项 目 的 要 求 规 定
的 特 定 条 件 投 标 人 应 具 备 公 安 机 关 批 准 核 发 的 有 效 期 内 的 保 安 服 务 许 可 证 , 须 提 供有 效 证 书 扫 描 件 。6.3是 否 接 受 联 合 体 投 标 : 不 接 受 。采 购 包 1: 不 接 受 采 购 包 2: 不 接 受 。 根 据 上 述 资 格 要 求 , 电 子 投 标 文 件 中 应 提 交 的 投 标 人 的 资 格 及 资 信 证 明 文 件 详 见招 标 文 件 第 四 章 。7 招 标 文 件 的 获 取7.1 招 标 文 件 获 取 期 限 : 详 见 招 标 公 告 或 更 正 公 告 , 若 不 一 致 , 以 更 正 公 告 为 准 。7.2 在 招 标 文 件 获 取 期 限 内 , 投 标 人 应 通 过 福 建 省 政 府 采 购 网 上 公 开 信 息 系 统 的 注 册 账号 ( 免 费 注 册 ) 并 获 取 招 标 文 件 并 获 取 招 标 文 件 (请 根 据 项 目 所 在 地 , 登 录 对 应 的 福 建 省 政 府采 购 网 上 公 开 信 息 系 统 (即 省 本 级 网 址 /地 市 分 网 )), 否 则 投 标 将 被 拒 绝 。
7.3 获 取 地 点 及 方 式 : 注 册 账 号 后 , 通 过 福 建 省 政 府 采 购 网 上 公 开 信 息 系 统 以 下 载 方 式获 取 。7.4 招 标 文 件 售 价 : 0元 。8 投 标 截 止8.1 投 标 截 止 时 间 : 详 见 招 标 公 告 或 更 正 公 告 , 若 不 一 致 , 以 更 正 公 告 为 准 。8.2 投 标 人 应 在 投 标 截 止 时 间 前 按 照 福 建 省 政 府 采 购 网 上 公 开 信 息 系 统 设 定 的 操 作 流 程将 电 子 投 标 文 件 上 传 至 福 建 省 政 府 采 购 网 上 公 开 信 息 系 统 , 否 则 投 标 将 被 拒 绝 。9 开 标 时 间 及 地 点 : 详 见 招 标 公 告 或 更 正 公 告 , 若 不 一 致 , 以 更 正 公 告 为 准 。10 公 告 期 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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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 招 标 公 告 的 公 告 期 限 : 自 财 政 部 和 福 建 省 财 政 厅 指 定 的 政 府 采 购 信 息 发 布 媒 体 最 先发 布 公 告 之 日 起 5个 工 作 日 。10.2 招 标 文 件 公 告 期 限 : 招 标 文 件 随 同 招 标 公 告 一 并 发 布 , 其 公 告 期 限 与 招 标 公 告 的 公告 期 限 保 持 一 致 。11 采 购 人 : 福 建 省 同 安 第 一 中 学地 址 : 厦 门 市 同 安 区 大 同 街 道 轮 山 路 1号联 系 方 法 : 0592-7229577联 系 人 : 吴 老 师12 代 理 机 构 : 福 建 经 发 招 标 代 理 有 限 公 司地 址 : 厦 门 市 思 明 区 湖 滨 南 路 359号 海 晟 国 际 大 厦 24层 2401
联 系 方 法 : 0592-5990026附 1: 账 户 信 息 投 标 保 证 金 账 户开 户 名 称 : 福 建 经 发 招 标 代 理 有 限 公 司开 户 银 行 : 投 标 人 在 福 建 省 政 府 采 购 网 上 公 开 信 息 系 统 获 取 招 标 文 件 后 , 根 据 其 提 示 自 行 选择 要 缴 交 的 投 标 保 证 金 托 管 银 行 。银 行 账 号 : 福 建 省 政 府 采 购 网 上 公 开 信 息 系 统 根 据 投 标 人 选 择 的 投 标 保 证 金 托 管 银 行 自 动 生成 投 标 人 所 投 采 购 包 的 缴 交 银 行 账 号 ( 即 多 个 采 购 包 将 对 应 生 成 多 个 缴 交 账 号 ) 。 投 标 人 应按 照 所 投 采 购 包 的 投 标 保 证 金 要 求 , 缴 交 相 应 的 投 标 保 证 金 。特 别 提 示
1 投 标 人 应 认 真 核 对 账 户 信 息 , 将 投 标 保 证 金 汇 入 以 上 账 户 , 并 自 行 承 担 因 汇 错 投 标 保 证 金而 产 生 的 一 切 后 果 。2 投 标 人 在 转 账 或 电 汇 的 凭 证 上 应 按 照 以 下 格 式 注 明 , 以 便 核 对 : ( 项 目 编 号 : ) 的投 标 保 证 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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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 2: 采 购 标 的 一 览 表采 购 包 1:采 购 包 预 算 金 额 ( 元 ) : 1,260,000.00采 购 包 最 高 限 价 ( 元 ) : 1,260,000.00采 购 包 保 证 金 金 额 ( 元 ) : 0.00序 号 标 的 名 称 数 量 标 的 金 额 ( 元 ) 计 量 单 位 所 属 行 业 是 否 允 许进 口 产 品1 福 建 省 同 安 第 一 中 学 轮 山 校 区2023-2024年 安 保 服 务 采 购 1 1,260,000.00 年 租 赁 和 商务 服 务 业 否采 购 包 2:
采 购 包 预 算 金 额 ( 元 ) :1,920,000.00采 购 包 最 高 限 价 ( 元 ) : 1,920,000.00采 购 包 保 证 金 金 额 ( 元 ) : 0.00序 号 标 的 名 称 数 量 标 的 金 额 ( 元 ) 计 量 单 位 所 属 行 业 是 否 允 许进 口 产 品1 福 建 省 同 安 第 一 中 学 滨 海 校 区2023-2024年 安 保 服 务 采 购 1 1,920,000.00 年 租 赁 和 商务 服 务 业 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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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章 投 标 人 须 知 前 附 表 ( 表 1 2)一 投 标 人 须 知 前 附 表 1特 别 提 示 : 本 表 与 招 标 文 件 对 应 章 节 的 内 容 若 不 一 致 , 以 本 表 为 准 。序号 招 标 文 件( 第 三 章 ) 编 列 内 容
1 6.1 是 否 组 织 现 场 考 察 或 召 开 开 标 前 答 疑 会 :采 购 包 1: 组 织 现 场 踏 勘 地 点 及 时 间 : 2023年 11月 23日轮 山 校 区 : 叶 老 师 15260239617地 址 : 厦 门 市 同 安 区 大 同 街 道 轮 山 路 1号采 购 包 2: 组 织 现 场 踏 勘 地 点 及 时 间 : 2023年 11月 23日滨 海 校 区 : 吴 老 师 15750777057地 址 : 厦 门 市 同 安 区 海 城 二 路 999号2 10.4 投 标 文 件 的 份 数 :( 1) 可 读 介 质 ( 光 盘 或 U 盘 ) 0 份 : 投 标 人 应 将 其 上 传 至 福 建 省 政 府 采购 网 上 公 开 信 息 系 统 的 电 子 投 标 文 件 在 该 可 读 介 质 中 另 存 0份 。( 2) 电 子 投 标 文 件 : 详 见 投 标 人 须 知 前 附 表 2 关 于 电 子 招 标 投 标 活 动的 专 门 规 定 。
3 10.7-( 1) 是 否 允 许 中 标 人 将 本 项 目 的 非 主 体 非 关 键 性 工 作 进 行 分 包 :采 购 包 1: 不 允 许 分 包 采 购 包 2: 不 允 许 分 包 。4 10.8-( 1) 投 标 有 效 期 : 投 标 截 止 时 间 起 90个 日 历 日 。5 12.1 确 定 中 标 候 选 人 名 单 :采 购 包 1: 3名采 购 包 2: 3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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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12.2 本 项 目 中 标 人 的 确 定 ( 以 采 购 包 为 单 位 ) :( 1) 采 购 人 应 在 政 府 采 购 招 投 标 管 理 办 法 规 定 的 时 限 内 确 定 中 标 人 。( 2) 若 出 现 中 标 候 选 人 并 列 情 形 , 则 按 照 下 列 方 式 确 定 中 标 人 : 招 标 文 件 规 定 的 方 式 :确 定 技 术 项 总 得 分 较 高 的 中 标 候 选 人 为 中 标 人 。 若 技 术 项 总 得 分 相 同 的 ,则 采 取 随 机 抽 取 的 方 式 确 定 。 若 出 现 本 款 第 点 规 定 方 式 无 , 则 按 照 下 列 方 式 确 定 : 若 本 款 第 点 规 定 方 式 均 为 无 , 则 按 照 下 列 方 式 确 定 : 随 机抽 取 。( 3) 本 项 目 确 定 的 中 标 人 家 数 : 本 项 目 确 定 项 目 包 1中 标 人 数 为 1家 ,项 目 包 2中 标 人 数 为 1家7 13.2 合 同 签 订 时 限 : 自 中 标 通 知 书 发 出 之 日 起 30 个 日 历 日 内 。8 15.1-( 2) 质 疑 函 原 件 应 采 用 下 列 方 式 提 交 : 书 面 形 式 。
9 15.4 招 标 文 件 的 质 疑( 1) 潜 在 投 标 人 可 在 质 疑 时 效 期 间 内 对 招 标 文 件 以 书 面 形 式 提 出 质 疑 。( 2) 质 疑 时 效 期 间 : 应 在 依 法 获 取 招 标 文 件 之 日 起 7 个 工 作 日 内 向 代理 机 构 提 出 , 依 法 获 取 招 标 文 件 的 时 间 以 福 建 省 政 府 采 购 网 上 公 开 信 息系 统 记 载 的 为 准 。 除 上 述 规 定 外 , 对 招 标 文 件 提 出 的 质 疑 还 应 符 合 招 标 文 件 第 三 章 第15.1条 的 有 关 规 定 。10 16.1 监 督 管 理 部 门 : 厦 门 市 财 政 局 ( 仅 限 依 法 进 行 政 府 采 购 的 货 物 或 服 务 类项 目 ) 。11 18.1 财 政 部 和 福 建 省 财 政 厅 指 定 的 政 府 采 购 信 息 发 布 媒 体 ( 以 下 简 称 : 指定 媒 体 ) :( 1) 中 国 政 府 采 购 网 , 网 址 www.ccgp.gov.cn。( 2) 中 国 政 府 采 购 网 福 建 分 网 ( 福 建 省 政 府 采 购 网 ) , 网 址
zfcg.czt.fujian.gov.cn。 若 出 现 上 述 指 定 媒 体 信 息 不 一 致 情 形 , 应 以 中 国 政 府 采 购 网 福 建 分 网( 福 建 省 政 府 采 购 网 ) 发 布 的 为 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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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 他 事 项 :(1)本 项 目 代 理 服 务 费 : 本 项 目 收 取 代 理 服 务 费代 理 服 务 费 用 收 取 对 象 : 中 标 /成 交 供 应 商代 理 服 务 费 收 费 标 准 :1 收 费 标 准 : 以 单 个 采 购 包 的 中 标 总 金 额 为 准 , 按 差 额 定 率 累 进 法 计 取 ,具 体 按 以 下 标 准 计 取 :服 务 : 基 数 100万 元 部 分 , 按 1.5%计 取 100万 元 基 数 500万 元 部分 , 按 0.8%计 取 500万 元 基 数 1000万 元 部 分 , 按 0.45%计 取 1000万 元 基 数 5000 万 元 部 分 , 按 0.25%计 取 5000 万 基 数 10000 万元 部 分 , 按 0.1%计 取 10000 万 基 数 100000 万 元 部 分 , 按 0.05%计
取 , 分 段 累 进 计 算 。2 代 理 服 务 费 由 中 标 人 在 领 取 中 标 通 知 书 的 同 时 , 以 转 账 电 汇 现 金存 款 等 付 款 方 式 一 次 性 缴 清 。3 符 合 中 小 企 业 政 策 规 定 且 资 料 提 供 完 整 的 企 业 , 中 标 后 可 享 受 服 务 费下 浮 10%的 优 惠 。4 缴 款 账 户 : 福 建 经 发 招 标 代 理 有 限 公 司 , 开 户 行 : 中 国 农 业 银 行 股份 有 限 公 司 厦 门 莲 前 支 行 , 账 号 : 4038 6001 0400 33344, 财 务 联 系 人 :罗 小 姐 0592-5990719。(2)其 他 :1 质 疑 补 充 说 明 : 质 疑 函 可 以 通 过 当 面 送 达 邮 寄 电 子 邮 件 的 方 式 送
达 。 联 系 电 话 : 0592-5990717, 邮 箱 : fjjfzb 163.com。 通 讯 地 址 : 厦门 市 思 明 区 湖 滨 南 路 359号 海 晟 国 际 大 厦 24层 2401。 质 疑 除 需 符 合 第 三章 15 质 疑 的 有 关 规 定 外 , 还 须 附 上 系 统 报 名 截 图 并 加 盖 投 标 人 公 章 。备 注 后 有 投 标 人 须 知 前 附 表 2, 请 勿 遗 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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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投 标 人 须 知 前 附 表 2关 于 电 子 招 标 投 标 活 动 的 专 门 规 定序号 编 列 内 容
1
( 1) 电 子 招 标 投 标 活 动 的 专 门 规 定 适 用 本 项 目 电 子 招 标 投 标 活 动 。( 2) 将 招 标 文 件 无 。 的 内 容 修 正 为 下 列 内 容 : 无 。 后 适 用 本 项 目 的 电 子 招 标 投 标 活动 。( 3) 将 下 列 内 容 增 列 为 招 标 文 件 的 组 成 部 分 ( 以 下 简 称 : 增 列 内 容 ) 适 用 本 项目 的 电 子 招 标 投 标 活 动 , 若 增 列 内 容 与 招 标 文 件 其 他 章 节 内 容 有 冲 突 , 应 以 增 列 内 容为 准 : 电 子 招 标 投 标 活 动 的 具 体 操 作 流 程 以 福 建 省 政 府 采 购 网 上 公 开 信 息 系 统 设 定 的 为准 。 关 于 电 子 投 标 文 件 :a.投 标 人 应 按 照 福 建 省 政 府 采 购 网 上 公 开 信 息 系 统 设 定 的 评 审 节 点 编 制 电 子 投 标 文
件 , 否 则 资 格 审 查 小 组 评 标 委 员 会 将 按 照 不 利 于 投 标 人 的 内 容 进 行 认 定 。b.投 标 人 应 在 投 标 截 止 时 间 前 按 照 福 建 省 政 府 采 购 网 上 公 开 信 息 系 统 设 定 的 操 作 流程 将 电 子 投 标 文 件 1份 上 传 至 福 建 省 政 府 采 购 网 上 公 开 信 息 系 统 。 电 子 投 标 文 件 的 分项 报 价 一 览 表 投 标 客 户 端 的 分 项 报 价 一 览 表 应 保 持 一 致 , 并 以 投 标 客 户 端 的 分 项 报价 一 览 表 为 准 。 关 于 证 明 材 料 或 资 料 :a.招 标 文 件 要 求 原 件 的 , 投 标 人 在 电 子 投 标 文 件 中 可 提 供 复 印 件 ( 含 扫 描 件 ) , 但 同时 应 准 备 好 原 件 备 查 ( 未 能 在 规 定 时 间 内 提 供 原 件 核 查 的 , 将 按 不 利 于 投 标 人 进 行 评审 ) 招 标 文 件 要 求 复 印 件 的 , 投 标 人 在 电 子 投 标 文 件 中 提 供 原 件 复 印 件 ( 含 扫 描件 ) 皆 可 招 标 文 件 对 原 件 复 印 件 未 作 要 求 的 , 投 标 人 在 电 子 投 标 文 件 中 提 供 原 件
复 印 件 ( 含 扫 描 件 ) 皆 可 。b.若 投 标 人 提 供 注 明 复 印 件 无 效 或 复 印 无 效 的 证 明 材 料 或 资 料 , 应 结 合 上 文a条 款 进 行 判 定 , 若 招 标 文 件 未 要 求 投 标 人 提 供 原 件 , 投 标 人 提 供 原 件 , 复 印 件 ( 含扫 描 件 ) 均 视 为 满 足 招 标 文 件 要 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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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于 全 称 投 标 人 代 表 签 字 及 加 盖 单 位 公 章 :a.在 电 子 投 标 文 件 中 , 涉 及 全 称 和 投 标 人 代 表 签 字 的 内 容 可 使 用 打 字 录 入 方式 完 成 。b.在 电 子 投 标 文 件 中 , 涉 及 加 盖 单 位 公 章 的 内 容 应 使 用 投 标 人 的 CA 证 书 完 成 ,否 则 投 标 无 效 。c.在 电 子 投 标 文 件 中 , 若 投 标 人 按 照 本 增 列 内 容 第 点 第 b项 规 定 加 盖 其 单 位 公 章 ,则 出 现 无 全 称 或 投 标 人 代 表 未 签 字 等 情 形 , 不 视 为 投 标 无 效 。 关 于 投 标 人 的 CA证 书 :a.投 标 人 的 CA证 书 应 在 系 统 规 定 时 间 内 使 用 CA证 书 进 行 电 子 投 标 文 件 的 解 密 操 作 ,逾 期 未 解 密 的 视 为 放 弃 投 标 。
b.投 标 人 的 CA 证 书 可 采 用 信 封 (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 信 封 档 案 袋 档 袋 等 ) 作 为 外 包装 进 行 单 独 包 装 。 外 包 装 密 封 不 密 封 皆 可 。c.投 标 人 的 CA证 书 或 外 包 装 应 标 记 项 目 名 称 项 目 编 号 投 标 人 的 全 称 等 内 容 ,以 方 便 识 别 使 用 。d.投 标 人 的 CA证 书 应 能 正 常 有 效 使 用 , 否 则 产 生 不 利 后 果 由 投 标 人 承 担 责 任 。 关 于 投 标 截 止 时 间 过 后a.未 按 招 标 文 件 规 定 提 交 投 标 保 证 金 的 , 其 投 标 将 按 无 效 投 标 处 理 。b.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的 , 其 投 标 无 效 ,其 保 证 金 不 予 退 还 或 通 过 投 标 保 函 进 行 索 赔 :b1不 同 投 标 人 的 电 子 投 标 文 件 具 有 相 同 内 部 识 别 码 b2不 同 投 标 人 的 投 标 保 证 金 从 同 一 单 位 或 个 人 的 账 户 转 出
b3投 标 人 的 投 标 保 证 金 同 一 采 购 包 下 有 其 他 投 标 人 提 交 的 投 标 保 证 金b4不 同 投 标 人 存 在 串 通 投 标 的 其 他 情 形 。 接 受 联 合 体 投 标 且 投 标 人 为 联 合 体 的 , 投 标 人 应 由 联 合 体 牵 头 方 完 成 福 建 省 政府 采 购 网 上 公 开 信 息 系 统 设 定 的 具 体 操 作 流 程 (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 招 标 文 件 获 取 提 交投 标 保 证 金 编 制 电 子 投 标 文 件 等 ) 。 其 他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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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章 投 标 人 须 知一 总 则1 适 用 范 围1.1适 用 于 招 标 文 件 载 明 项 目 的 政 府 采 购 活 动 ( 以 下 简 称 : 本 次 采 购 活 动 ) 。2 定 义2.1 采 购 标 的 指 招 标 文 件 载 明 的 需 要 采 购 的 货 物 或 服 务 。2.2 潜 在 投 标 人 指 按 照 招 标 文 件 第 一 章 第 7条 规 定 获 取 招 标 文 件 且 有 意 向 参 加 本 项 目投 标 的 投 标 人 。
2.3 投 标 人 指 按 照 招 标 文 件 第 一 章 第 7条 规 定 获 取 招 标 文 件 并 参 加 本 项 目 投 标 的 投 标人 。 2.4 单 位 负 责 人 指 单 位 法 定 代 表 人 或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代 表 单 位 行 使 职 权 的 主 要 负 责 人 。2.5 投 标 人 代 表 指 投 标 人 的 单 位 负 责 人 或 单 位 负 责 人 授 权 书 中 载 明 的 接 受 授 权 方 。二 投 标 人3 合 格 投 标 人3.1一 般 规 定( 1) 投 标 人 应 遵 守 政 府 采 购 法 及 实 施 条 例 政 府 采 购 招 投 标 管 理 办 法 政 府 采 购 质 疑 和
投 诉 办 法 及 财 政 部 福 建 省 财 政 厅 有 关 政 府 采 购 文 件 的 规 定 , 同 时 还 应 遵 守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和规 章 的 强 制 性 规 定 。( 2) 投 标 人 的 资 格 要 求 : 详 见 招 标 文 件 第 一 章 。3.2若 本 项 目 接 受 联 合 体 投 标 且 投 标 人 为 联 合 体 , 则 联 合 体 各 方 应 遵 守 本 章 第 3.1条 规 定 ,同 时 还 应 遵 守 下 列 规 定 :( 1) 联 合 体 各 方 应 提 交 联 合 体 协 议 , 联 合 体 协 议 应 符 合 招 标 文 件 规 定 。( 2) 联 合 体 各 方 不 得 再 单 独 参 加 或 与 其 他 投 标 人 另 外 组 成 联 合 体 参 加 同 一 合 同 项 下 的 投标 。 ( 3) 联 合 体 各 方 应 共 同 与 采 购 人 签 订 政 府 采 购 合 同 , 就 政 府 采 购 合 同 约 定 的 事 项 对 采 购人 承 担 连 带 责 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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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项 目 如 涉 及 资 质 要 求 , 该 部 分 工 作 内 容 应 由 联 合 体 中 符 合 该 资 质 要 求 的 投 标 人 承 担 ,联 合 体 协 议 及 签 订 的 采 购 合 同 应 符 合 这 一 要 求 联 合 体 中 有 同 类 资 质 的 投 标 人 按 照 联 合 体 分 工承 担 相 同 工 作 的 , 应 当 按 照 资 质 等 级 较 低 的 投 标 人 确 定 资 质 等 级 。( 5) 联 合 体 一 方 放 弃 中 标 的 , 视 为 联 合 体 整 体 放 弃 中 标 , 联 合 体 各 方 承 担 连 带 责 任 。( 6) 如 本 项 目 不 接 受 联 合 体 投 标 而 投 标 人 为 联 合 体 的 , 或 者 本 项 目 接 受 联 合 体 投 标 但 投标 人 组 成 的 联 合 体 不 符 合 本 章 第 3.2条 规 定 的 , 投 标 无 效 。4 投 标 费 用4.1除 招 标 文 件 另 有 规 定 外 , 投 标 人 应 自 行 承 担 其 参 加 本 项 目 投 标 所 涉 及 的 一 切 费 用 。三 招 标
5 招 标 文 件5.1招 标 文 件 由 下 述 部 分 组 成 :( 1) 投 标 邀 请( 2) 投 标 人 须 知 前 附 表 ( 表 1 2)( 3) 投 标 人 须 知( 4) 资 格 审 查 与 评 标( 5) 招 标 内 容 及 要 求( 6) 政 府 采 购 合 同 ( 参 考 文 本 )( 7) 电 子 投 标 文 件 格 式( 8) 按 照 招 标 文 件 规 定 作 为 招 标 文 件 组 成 部 分 的 其 他 内 容 ( 若 有 )
5.2招 标 文 件 的 澄 清 或 修 改( 1) 福 建 经 发 招 标 代 理 有 限 公 司 可 对 已 发 出 的 招 标 文 件 进 行 必 要 的 澄 清 或 修 改 , 但 不 得对 招 标 文 件 载 明 的 采 购 标 的 和 投 标 人 的 资 格 要 求 进 行 改 变 。( 2) 除 本 章 第 5.2条 第 ( 3) 款 规 定 情 形 外 , 澄 清 或 修 改 的 内 容 可 能 影 响 电 子 投 标 文 件 编制 的 , 福 建 经 发 招 标 代 理 有 限 公 司 将 在 投 标 截 止 时 间 至 少 15个 日 历 日 前 , 在 招 标 文 件 载 明 的指 定 媒 体 以 更 正 公 告 的 形 式 发 布 澄 清 或 修 改 的 内 容 。 不 足 15个 日 历 日 的 , 福 建 经 发 招 标 代 理有 限 公 司 将 顺 延 投 标 截 止 时 间 及 开 标 时 间 , 福 建 经 发 招 标 代 理 有 限 公 司 和 投 标 人 受 原 投 标 截 止时 间 及 开 标 时 间 制 约 的 所 有 权 利 和 义 务 均 延 长 至 新 的 投 标 截 止 时 间 及 开 标 时 间 。( 3) 澄 清 或 修 改 的 内 容 可 能 改 变 招 标 文 件 载 明 的 采 购 标 的 和 投 标 人 的 资 格 要 求 的 , 本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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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 购 活 动 结 束 , 福 建 经 发 招 标 代 理 有 限 公 司 将 依 法 组 织 后 续 采 购 活 动 (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 重 新 招标 采 用 其 他 方 式 采 购 等 ) 。6 现 场 考 察 或 开 标 前 答 疑 会6.1是 否 组 织 现 场 考 察 或 召 开 开 标 前 答 疑 会 : 详 见 招 标 文 件 第 二 章 。7 更 正 公 告7.1若 福 建 经 发 招 标 代 理 有 限 公 司 发 布 更 正 公 告 , 则 更 正 公 告 及 其 所 发 布 的 内 容 或 信 息 ( 包括 但 不 限 于 : 招 标 文 件 的 澄 清 或 修 改 现 场 考 察 或 答 疑 会 的 有 关 事 宜 等 ) 作 为 招 标 文 件 组 成 部分 , 对 投 标 人 具 有 约 束 力 。7.2更 正 公 告 作 为 福 建 经 发 招 标 代 理 有 限 公 司 通 知 所 有 潜 在 投 标 人 的 书 面 形 式 。8 终 止 公 告
8.1若 出 现 因 重 大 变 故 导 致 采 购 任 务 取 消 情 形 , 福 建 经 发 招 标 代 理 有 限 公 司 可 终 止 招 标 并发 布 终 止 公 告 。8.2终 止 公 告 作 为 福 建 经 发 招 标 代 理 有 限 公 司 通 知 所 有 潜 在 投 标 人 的 书 面 形 式 。四 投 标9 投 标9.1投 标 人 可 对 招 标 文 件 载 明 的 全 部 或 部 分 采 购 包 进 行 投 标 。9.2投 标 人 应 对 同 一 个 采 购 包 内 的 所 有 内 容 进 行 完 整 投 标 , 否 则 投 标 无 效 。9.3投 标 人 代 表 只 能 接 受 一 个 投 标 人 的 授 权 参 加 投 标 , 否 则 投 标 无 效 。
9.4单 位 负 责 人 为 同 一 人 或 存 在 直 接 控 股 管 理 关 系 的 不 同 投 标 人 , 不 得 同 时 参 加 同 一 合同 项 下 的 投 标 , 否 则 投 标 无 效 。9.5为 本 项 目 提 供 整 体 设 计 规 范 编 制 或 项 目 管 理 监 理 检 测 等 服 务 的 投 标 人 , 不 得 参加 本 项 目 除 整 体 设 计 规 范 编 制 和 项 目 管 理 监 理 检 测 等 服 务 外 的 采 购 活 动 , 否 则 投 标 无 效 。9.6列 入 失 信 被 执 行 人 重 大 税 收 违 法 案 件 当 事 人 名 单 政 府 采 购 严 重 违 法 失 信 行 为 记 录名 单 及 其 他 不 符 合 政 府 采 购 法 第 二 十 二 条 规 定 条 件 的 投 标 人 , 不 得 参 加 投 标 , 否 则 投 标 无 效 。9.7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的 , 视 为 投 标 人 串 通 投 标 , 其 投 标 无 效 :( 1) 不 同 投 标 人 的 电 子 投 标 文 件 由 同 一 单 位 或 个 人 编 制 ( 2) 不 同 投 标 人 委 托 同 一 单 位 或 个 人 办 理 投 标 事 宜 ( 3) 不 同 投 标 人 的 电 子 投 标 文 件 载 明 的 项 目 管 理 成 员 或 联 系 人 员 为 同 一 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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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不 同 投 标 人 的 电 子 投 标 文 件 异 常 一 致 或 投 标 报 价 呈 规 律 性 差 异 ( 5) 不 同 投 标 人 的 电 子 投 标 文 件 相 互 混 装 ( 6) 不 同 投 标 人 的 投 标 保 证 金 从 同 一 单 位 或 个 人 的 账 户 转 出 ( 7)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和 规 章 及 招 标 文 件 规 定 的 其 他 串 通 投 标 情 形 。10 电 子 投 标 文 件10.1电 子 投 标 文 件 的 编 制( 1) 投 标 人 应 先 仔 细 阅 读 招 标 文 件 的 全 部 内 容 后 , 再 进 行 电 子 投 标 文 件 的 编 制 。( 2) 电 子 投 标 文 件 应 按 照 本 章 第 10.2条 规 定 编 制 其 组 成 部 分 。( 3) 电 子 投 标 文 件 应 满 足 招 标 文 件 提 出 的 实 质 性 要 求 和 条 件 , 并 保 证 其 所 提 交 的 全 部 资料 是 不 可 割 离 且 真 实 有 效 准 确 完 整 和 不 具 有 任 何 误 导 性 的 , 否 则 造 成 不 利 后 果 由 投 标 人
承 担 责 任 。10.2电 子 投 标 文 件 由 下 述 部 分 组 成 :( 1) 资 格 及 资 信 证 明 部 分 投 标 函 投 标 人 的 资 格 及 资 信 证 明 文 件 投 标 保 证 金( 2) 报 价 部 分 开 标 一 览 表 投 标 分 项 报 价 表 招 标 文 件 规 定 的 价 格 扣 除 证 明 材 料 ( 若 有 )
招 标 文 件 规 定 的 加 分 证 明 材 料 ( 若 有 )( 3) 技 术 商 务 部 分 标 的 说 明 一 览 表 技 术 和 服 务 要 求 响 应 表 商 务 条 件 响 应 表 投 标 人 提 交 的 其 他 资 料 ( 若 有 ) 招 标 文 件 规 定 作 为 电 子 投 标 文 件 组 成 部 分 的 其 他 内 容 ( 若 有 )10.3电 子 投 标 文 件 的 语 言( 1) 除 招 标 文 件 另 有 规 定 外 , 电 子 投 标 文 件 应 使 用 中 文 文 本 , 若 有 不 同 文 本 , 以 中 文 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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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 为 准 。( 2) 电 子 投 标 文 件 提 供 的 全 部 资 料 中 , 若 原 件 属 于 非 中 文 描 述 , 应 提 供 具 有 翻 译 资 质 的机 构 翻 译 的 中 文 译 本 。 前 述 翻 译 机 构 应 为 中 国 翻 译 协 会 成 员 单 位 , 翻 译 的 中 文 译 本 应 由 翻 译 人员 签 名 并 加 盖 翻 译 机 构 公 章 , 同 时 提 供 翻 译 人 员 翻 译 资 格 证 书 。 中 文 译 本 翻 译 机 构 的 成 员 单位 证 书 及 翻 译 人 员 的 资 格 证 书 可 为 复 印 件 。10.4投 标 文 件 的 份 数 : 详 见 招 标 文 件 第 二 章 。10.5电 子 投 标 文 件 的 格 式( 1) 除 招 标 文 件 另 有 规 定 外 , 电 子 投 标 文 件 应 使 用 招 标 文 件 第 七 章 规 定 的 格 式 。( 2) 除 招 标 文 件 另 有 规 定 外 , 电 子 投 标 文 件 应 使 用 不 能 擦 去 的 墨 料 或 墨 水 打 印 书 写 或复 印 。
( 3) 除 招 标 文 件 另 有 规 定 外 , 电 子 投 标 文 件 应 使 用 人 民 币 作 为 计 量 货 币 。( 4) 除 招 标 文 件 另 有 规 定 外 , 签 署 盖 章 应 遵 守 下 列 规 定 : 电 子 投 标 文 件 应 加 盖 投 标 人 的 单 位 公 章 。 若 投 标 人 代 表 为 单 位 授 权 的 委 托 代 理 人 , 应 提供 单 位 授 权 书 。 电 子 投 标 文 件 应 没 有 涂 改 或 行 间 插 字 , 除 非 这 些 改 动 是 根 据 福 建 经 发 招 标 代 理 有 限 公 司的 指 示 进 行 的 , 或 是 为 改 正 投 标 人 造 成 的 应 修 改 的 错 误 而 进 行 的 。 若 有 前 述 改 动 , 应 按 照 下 列规 定 之 一 对 改 动 处 进 行 处 理 :a.投 标 人 代 表 签 字 确 认 b.加 盖 投 标 人 的 单 位 公 章 或 校 正 章 。10.6投 标 报 价
( 1) 投 标 报 价 超 出 最 高 限 价 将 导 致 投 标 无 效 。( 2) 最 高 限 价 由 采 购 人 根 据 价 格 测 算 情 况 , 在 预 算 金 额 的 额 度 内 合 理 设 定 。 最 高 限 价 不得 超 出 预 算 金 额 。( 3) 除 招 标 文 件 另 有 规 定 外 , 电 子 投 标 文 件 不 能 出 现 任 何 选 择 性 的 投 标 报 价 , 即 每 一 个采 购 包 和 品 目 号 的 采 购 标 的 都 只 能 有 一 个 投 标 报 价 。 任 何 选 择 性 的 投 标 报 价 将 导 致 投 标 无 效 。10.7分 包( 1) 是 否 允 许 中 标 人 将 本 项 目 的 非 主 体 非 关 键 性 工 作 进 行 分 包 : 详 见 招 标 文 件 第 二 章 。( 2) 若 允 许 中 标 人 将 本 项 目 的 非 主 体 非 关 键 性 工 作 进 行 分 包 且 投 标 人 拟 在 中 标 后 进 行分 包 , 则 应 在 电 子 投 标 文 件 中 提 供 分 包 意 向 协 议 , 同 时 投 标 人 应 在 电 子 投 标 文 件 中 载 明 分 包 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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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 主 体 , 分 包 承 担 主 体 应 具 备 相 应 资 质 条 件 ( 若 有 ) 且 不 得 再 次 分 包 。( 3) 招 标 文 件 允 许 中 标 人 将 非 主 体 非 关 键 性 工 作 进 行 分 包 的 项 目 ,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的 ,中 标 人 不 得 分 包 : 电 子 投 标 文 件 中 未 载 明 分 包 承 担 主 体 电 子 投 标 文 件 载 明 的 分 包 承 担 主 体 不 具 备 相 应 资 质 条 件 电 子 投 标 文 件 载 明 的 分 包 承 担 主 体 拟 再 次 分 包 享 受 中 小 企 业 扶 持 政 策 获 得 政 府 采 购 合 同 的 , 小 微 企 业 不 得 将 合 同 分 包 给 大 中 型 企 业 ,中 型 企 业 不 得 将 合 同 分 包 给 大 型 企 业 。10.8投 标 有 效 期( 1) 招 标 文 件 载 明 的 投 标 有 效 期 : 详 见 招 标 文 件 第 二 章 。
( 2) 电 子 投 标 文 件 承 诺 的 投 标 有 效 期 不 得 少 于 招 标 文 件 载 明 的 投 标 有 效 期 , 否 则 投 标 无效 。 ( 3) 根 据 本 次 采 购 活 动 的 需 要 , 福 建 经 发 招 标 代 理 有 限 公 司 可 于 投 标 有 效 期 届 满 之 前 书面 要 求 投 标 人 延 长 投 标 有 效 期 , 投 标 人 应 在 福 建 经 发 招 标 代 理 有 限 公 司 规 定 的 期 限 内 以 书 面 形式 予 以 答 复 。 对 于 延 长 投 标 有 效 期 的 要 求 , 投 标 人 可 以 拒 绝 也 可 以 接 受 , 投 标 人 答 复 不 明 确 或逾 期 未 答 复 的 , 均 视 为 拒 绝 该 要 求 。 对 于 接 受 延 长 投 标 有 效 期 的 投 标 人 , 既 不 要 求 也 不 允 许 修改 电 子 投 标 文 件 。10.9投 标 保 证 金( 1) 投 标 保 证 金 作 为 投 标 人 按 照 招 标 文 件 规 定 履 行 相 应 投 标 责 任 义 务 的 约 束 及 担 保 。( 2) 投 标 人 以 电 子 保 函 形 式 提 交 投 标 保 证 金 的 , 保 函 的 有 效 期 应 等 于 或 长 于 电 子 投 标 文
件 承 诺 的 投 标 有 效 期 , 否 则 投 标 无 效 。( 3) 提 交 投 标 人 以 汇 款 形 式 缴 纳 投 标 保 证 金 的 , 应 从 其 银 行 账 户 ( 基 本 存 款 账 户 ) 按 照 下 列 方 式 :公 对 公 转 账 方 式 向 招 标 文 件 载 明 的 投 标 保 证 金 账 户 提 交 投 标 保 证 金 , 具 体 金 额 详 见 招 标 文 件 第一 章 。 投 标 人 以 电 子 保 函 形 式 提 交 投 标 保 证 金 的 , 可 在 招 标 文 件 载 明 的 投 标 截 止 时 间 前 通 过 福建 省 政 府 采 购 平 台 保 函 服 务 栏 目 办 理 电 子 保 函 并 在 电 汇 或 银 行 转 账 单 上 注 明 ( 项 目 编 号 ) 在 投 标 截 止 时 间 之 前 将 电 子 保 函 文 件 放 入 投 标 文 件 中 , 否 则 视 为 未 提 交 投 标 保 证 金 。 若 本 项 目 接 受 联 合 体 投 标 且 投 标 人 为 联 合 体 , 则 联 合 体 中 的 牵 头 方 应 按 照 本 章 第 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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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 第 ( 3) 款 第 点 规 定 提 交 投 标 保 证 金 。 除 招 标 文 件 另 有 规 定 外 , 未 按 照 上 述 规 定 提 交 投 标 保 证 金 将 导 致 资 格 审 查 不 合 格 。( 4) 退 还 在 投 标 截 止 时 间 前 撤 回 已 提 交 的 电 子 投 标 文 件 的 投 标 人 , 其 投 标 保 证 金 将 在 福 建 经 发 招标 代 理 有 限 公 司 收 到 投 标 人 书 面 撤 回 通 知 之 日 起 5个 工 作 日 内 退 回 原 账 户 。 未 中 标 人 的 投 标 保 证 金 将 在 中 标 通 知 书 发 出 之 日 起 5个 工 作 日 内 退 回 原 账 户 。 中 标 人 的 投 标 保 证 金 将 在 政 府 采 购 合 同 签 订 之 日 起 5个 工 作 日 内 退 回 原 账 户 合 同 签 订之 日 以 福 建 省 政 府 采 购 网 上 公 开 信 息 系 统 记 载 的 为 准 。 终 止 招 标 的 , 福 建 经 发 招 标 代 理 有 限 公 司 将 在 终 止 公 告 发 布 之 日 起 5个 工 作 日 内 退 回 已收 取 的 投 标 保 证 金 及 其 在 银 行 产 生 的 孳 息 。
除 招 标 文 件 另 有 规 定 外 , 质 疑 或 投 诉 涉 及 的 投 标 人 , 若 投 标 保 证 金 尚 未 退 还 , 则 待 质 疑或 投 诉 处 理 完 毕 后 不 计 利 息 原 额 退 还 。 本 章 第 10.9 条 第 ( 4) 款 第 点 规 定 的 投 标 保 证 金 退 还 时 限 不 包 括 因 投 标 人自 身 原 因 导 致 无 法 及 时 退 还 而 增 加 的 时 间 。( 5) 若 出 现 本 章 第 10.8条 第 ( 3) 款 规 定 情 形 , 对 于 拒 绝 延 长 投 标 有 效 期 的 投 标 人 , 投标 保 证 金 仍 可 退 还 。 对 于 接 受 延 长 投 标 有 效 期 的 投 标 人 , 相 应 延 长 投 标 保 证 金 有 效 期 , 招 标 文件 关 于 退 还 和 不 予 退 还 投 标 保 证 金 的 规 定 继 续 适 用 。( 6)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的 , 投 标 保 证 金 将 不 予 退 还 或 通 过 投 标 保 函 进 行 索 赔 : 投 标 人 串 通 投 标 投 标 人 提 供 虚 假 材 料
投 标 人 采 取 不 正 当 手 段 诋 毁 排 挤 其 他 投 标 人 投 标 截 止 时 间 后 , 投 标 人 在 投 标 有 效 期 内 撤 销 电 子 投 标 文 件 招 标 文 件 规 定 的 其 他 不 予 退 还 情 形 中 标 人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的 :a.除 不 可 抗 力 外 , 因 中 标 人 自 身 原 因 未 在 中 标 通 知 书 要 求 的 期 限 内 与 采 购 人 签 订 政 府 采 购合 同 b.未 按 照 招 标 文 件 投 标 文 件 的 约 定 签 订 政 府 采 购 合 同 或 提 交 履 约 保 证 金 。 若 上 述 投 标 保 证 金 不 予 退 还 情 形 给 采 购 人 (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 造 成 损 失 , 则 投 标 人 还 要承 担 相 应 的 赔 偿 责 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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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0电 子 投 标 文 件 的 提 交( 1) 一 个 投 标 人 只 能 提 交 一 个 电 子 投 标 文 件 , 并 按 照 招 标 文 件 第 一 章 规 定 在 系 统 上 完 成上 传 解 密 操 作 。10.11电 子 投 标 文 件 的 补 充 修 改 或 撤 回( 1) 投 标 截 止 时 间 前 , 投 标 人 可 对 所 提 交 的 电 子 投 标 文 件 进 行 补 充 修 改 或 撤 回 , 并 书面 通 知 福 建 经 发 招 标 代 理 有 限 公 司 。( 2) 补 充 修 改 的 内 容 应 按 照 本 章 第 10.5条 第 ( 4) 款 规 定 进 行 签 署 盖 章 , 并 按 照 本章 第 10.10条 规 定 提 交 , 否 则 将 被 拒 收 。 按 照 上 述 规 定 提 交 的 补 充 修 改 内 容 作 为 电 子 投 标 文 件 组 成 部 分 。10.12除 招 标 文 件 另 有 规 定 外 ,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的 , 投 标 无 效 :
( 1) 电 子 投 标 文 件 未 按 照 招 标 文 件 要 求 签 署 盖 章 ( 2) 不 符 合 招 标 文 件 中 规 定 的 资 格 要 求 ( 3) 投 标 报 价 超 过 招 标 文 件 中 规 定 的 预 算 金 额 或 最 高 限 价 ( 4) 电 子 投 标 文 件 含 有 采 购 人 不 能 接 受 的 附 加 条 件 ( 5)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和 规 章 及 招 标 文 件 规 定 的 其 他 无 效 情 形 。五 开 标11 开 标11.1福 建 经 发 招 标 代 理 有 限 公 司 将 在 招 标 文 件 载 明 的 开 标 时 间 及 地 点 主 持 召 开 开 标 会 ,
并 邀 请 投 标 人 参 加 。11.2开 标 会 的 主 持 人 唱 标 人 记 录 人 及 其 他 工 作 人 员 ( 若 有 ) 均 由 福 建 经 发 招 标 代 理有 限 公 司 派 出 , 现 场 监 督 人 员 ( 若 有 ) 可 由 有 关 方 面 派 出 。11.3本 项 目 的 开 标 环 节 , 投 标 人 可 自 行 选 择 到 开 标 现 场 参 加 开 标 会 或 者 远 程 参 加 开 标 会 。远 程 参 与 开 标 流 程 的 投 标 人 需 提 前 在 福 建 省 政 府 采 购 网 -服 务 专 区 中 下 载 远 程 开 标 操 作 手 册 ,并 按 照 操 作 手 册 的 要 求 参 与 开 标 会 。 如 因 投 标 人 自 身 原 因 造 成 无 法 正 常 参 与 开 标 过 程 的 , 不 利后 果 由 投 标 人 自 行 承 担 。11.4开 标 会 应 遵 守 下 列 规 定 :( 1) 首 先 由 主 持 人 宣 布 开 标 会 须 知 , 然 后 由 投 标 人 代 表 对 电 子 投 标 文 件 的 加 密 情 况 进 行检 查 , 经 确 认 无 误 后 , 由 工 作 人 员 对 参 加 现 场 开 标 会 投 标 人 的 电 子 投 标 文 件 进 行 解 密 。 通 过 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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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 参 与 开 标 流 程 的 投 标 人 须 在 系 统 远 程 解 密 开 启 后 , 在 代 理 机 构 规 定 时 间 内 使 用 CA数 字 证 书进 行 电 子 投 标 文 件 的 解 密 操 作 , 逾 期 未 解 密 的 视 为 放 弃 投 标 。( 2) 唱 标 时 , 唱 标 人 将 依 次 宣 布 投 标 人 名 称 各 投 标 人 关 于 电 子 投 标 文 件 补 充 修 改 或 撤 回 的 书 面 通 知 ( 若 有 ) 各 投 标 人 的 投 标 报 价 和 招 标 文 件 规 定 的 需 要 宣 布 的 其他 内 容 (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 开 标 一 览 表 中 的 内 容 唱 标 人 认 为 需 要 宣 布 的 内 容 等 ) 。( 3) 唱 标 结 束 后 , 参 加 现 场 开 标 会 的 投 标 人 代 表 应 对 开 标 记 录 进 行 签 字 确 认 , 通 过 远 程参 与 开 标 流 程 的 投 标 人 须 在 系 统 远 程 签 章 开 启 后 , 在 系 统 规 定 时 间 内 对 开 标 结 果 进 行 签 章 确 认 。( 4) 投 标 人 代 表 对 开 标 过 程 和 开 标 记 录 有 疑 义 , 以 及 认 为 采 购 人 (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 相 关工 作 人 员 有 需 要 回 避 情 形 的 , 应 当 场 或 通 过 系 统 提 出 询 问 或 回 避 申 请 。 投 标 人 代 表 未 按 规 定 提出 疑 义 又 拒 绝 对 开 标 记 录 签 字 或 通 过 系 统 远 程 签 章 确 认 的 , 视 为 投 标 人 对 开 标 过 程 和 开 标 记 录
予 以 认 可 。( 5) 若 投 标 人 未 到 开 标 现 场 参 加 开 标 会 , 也 未 通 过 远 程 参 加 开 标 会 的 , 视 同 认 可 开 标 结果 。 若 出 现 本 章 第 11.4条 第 ( 3) ( 4) ( 5) 款 规 定 情 形 之 一 , 则 投 标 人 不 得 在 开 标会 后 就 开 标 过 程 和 开 标 记 录 涉 及 或 可 能 涉 及 的 有 关 事 由 (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 投 标 报 价 电子 投 标 文 件 的 格 式 电 子 投 标 文 件 的 提 交 电 子 投 标 文 件 的 补 充 修 改 或 撤 回 等 )向 福 建 经 发 招 标 代 理 有 限 公 司 提 出 任 何 疑 义 或 要 求 ( 包 括 质 疑 ) 。11.5投 标 截 止 时 间 后 , 参 加 投 标 的 投 标 人 不 足 三 家 的 , 不 进 行 开 标 。 同 时 , 本 次 采 购 活动 结 束 , 福 建 经 发 招 标 代 理 有 限 公 司 将 依 法 组 织 后 续 采 购 活 动 (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 重 新 招 标 采用 其 他 方 式 采 购 等 ) 。
11.6投 标 截 止 时 间 后 撤 销 投 标 的 处 理投 标 截 止 时 间 后 , 投 标 人 在 投 标 有 效 期 内 撤 销 投 标 的 , 其 撤 销 投 标 的 行 为 无 效 。六 中 标 与 政 府 采 购 合 同12 中 标12.1本 项 目 推 荐 的 中 标 候 选 人 家 数 : 详 见 招 标 文 件 第 二 章 。12.2本 项 目 中 标 人 的 确 定 : 详 见 招 标 文 件 第 二 章 。12.3中 标 公 告( 1) 中 标 人 确 定 之 日 起 2个 工 作 日 内 , 福 建 经 发 招 标 代 理 有 限 公 司 将 在 招 标 文 件 载 明 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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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 定 媒 体 以 中 标 公 告 的 形 式 发 布 中 标 结 果 。( 2) 中 标 公 告 的 公 告 期 限 为 1个 工 作 日 。12.4中 标 通 知 书( 1) 中 标 公 告 发 布 的 同 时 , 福 建 经 发 招 标 代 理 有 限 公 司 将 向 中 标 人 发 出 中 标 通 知 书 。( 2) 中 标 通 知 书 发 出 后 , 采 购 人 不 得 违 法 改 变 中 标 结 果 , 中 标 人 无 正 当 理 由 不 得 放 弃 中标 。 13 政 府 采 购 合 同13.1签 订 政 府 采 购 合 同 应 遵 守 政 府 采 购 法 及 实 施 条 例 的 规 定 , 不 得 对 招 标 文 件 确 定 的 事项 和 中 标 人 的 电 子 投 标 文 件 作 实 质 性 修 改 。 采 购 人 不 得 向 中 标 人 提 出 任 何 不 合 理 的 要 求 作 为 政府 采 购 合 同 的 签 订 条 件 。
13.2签 订 时 限 : 详 见 须 知 前 附 表 1的 13.2。13.3政 府 采 购 合 同 的 履 行 违 约 责 任 和 解 决 争 议 的 方 法 等 适 用 民 法 典 。13.4采 购 人 与 中 标 人 应 根 据 政 府 采 购 合 同 的 约 定 依 法 履 行 合 同 义 务 。13.5政 府 采 购 合 同 履 行 过 程 中 , 采 购 人 若 需 追 加 与 合 同 标 的 相 同 的 货 物 或 服 务 , 则 追 加采 购 金 额 不 得 超 过 原 合 同 采 购 金 额 的 10%。13.6中 标 人 在 政 府 采 购 合 同 履 行 过 程 中 应 遵 守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和 规 章 的 强 制 性 规 定 ( 即使 前 述 强 制 性 规 定 有 可 能 在 招 标 文 件 中 未 予 列 明 ) 。七 询 问 质 疑 与 投 诉
14 询 问14.1潜 在 投 标 人 或 投 标 人 对 本 次 采 购 活 动 的 有 关 事 项 若 有 疑 问 , 可 向 福 建 经 发 招 标 代 理有 限 公 司 提 出 询 问 , 福 建 经 发 招 标 代 理 有 限 公 司 将 按 照 政 府 采 购 法 及 实 施 条 例 的 有 关 规 定 进 行答 复 。15 质 疑15.1针 对 同 一 采 购 程 序 环 节 的 质 疑 应 在 政 府 采 购 法 及 实 施 条 例 的 时 限 内 一 次 性 提 出 , 对一 个 项 目 的 不 同 采 购 包 提 出 质 疑 的 , 应 当 将 各 采 购 包 质 疑 事 项 集 中 在 一 份 质 疑 函 中 提 出 , 并 同时 符 合 下 列 条 件 :( 1) 对 招 标 文 件 提 出 质 疑 的 , 质 疑 人 应 为 潜 在 投 标 人 , 且 两 者 的 身 份 名 称 等 均 应 保 持一 致 。 对 采 购 过 程 结 果 提 出 质 疑 的 , 质 疑 人 应 为 投 标 人 , 且 两 者 的 身 份 名 称 等 均 应 保 持 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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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 。 ( 2) 质 疑 人 应 按 照 招 标 文 件 第 二 章 规 定 方 式 提 交 质 疑 函 。( 3) 质 疑 函 应 包 括 下 列 主 要 内 容 : 质 疑 人 的 基 本 信 息 , 至 少 包 括 : 全 称 地 址 邮 政 编 码 等 所 质 疑 项 目 的 基 本 信 息 , 至 少 包 括 : 项 目 编 号 项 目 名 称 等 所 质 疑 的 具 体 事 项 ( 以 下 简 称 : 质 疑 事 项 ) 针 对 质 疑 事 项 提 出 的 明 确 请 求 , 前 述 明 确 请 求 指 质 疑 人 提 出 质 疑 的 目 的 以 及 希 望 福 建 经发 招 标 代 理 有 限 公 司 对 其 质 疑 作 出 的 处 理 结 果 , 如 : 暂 停 招 标 投 标 活 动 修 改 招 标 文 件 停 止或 纠 正 违 法 违 规 行 为 中 标 结 果 无 效 废 标 重 新 招 标 等 针 对 质 疑 事 项 导 致 质 疑 人 自 身 权 益 受 到 损 害 的 必 要 证 明 材 料 , 至 少 包 括 :
a.质 疑 人 代 表 的 身 份 证 明 材 料 :a1质 疑 人 为 法 人 或 其 他 组 织 的 , 提 供 统 一 社 会 信 用 代 码 营 业 执 照 等 证 明 文 件 的 副 本 复 印件 单 位 负 责 人 的 身 份 证 复 印 件 质 疑 人 代 表 为 委 托 代 理 人 的 , 还 应 同 时 提 供 单 位 负 责 人 授 权书 ( 应 载 明 代 理 人 的 姓 名 或 者 名 称 代 理 事 项 具 体 权 限 期 限 和 相 关 事 项 , 授 权 书 应 由 单 位负 责 人 签 字 或 盖 章 , 并 加 盖 投 标 人 的 单 位 公 章 ) 和 委 托 代 理 人 的 身 份 证 复 印 件 。a2若 本 项 目 接 受 自 然 人 投 标 且 质 疑 人 为 自 然 人 的 , 提 供 本 人 的 身 份 证 复 印 件 。b.其 他 证 明 材 料 ( 即 事 实 依 据 和 必 要 的 法 律 依 据 )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下 列 材 料 :b1所 质 疑 的 具 体 事 项 是 与 自 己 有 利 害 关 系 的 证 明 材 料 b2质 疑 函 所 述 事 实 存 在 的 证 明 材 料 , 如 : 采 购 文 件 采 购 过 程 或 中 标 结 果 违 法 违 规 或 不符 合 采 购 文 件 要 求 等 证 明 材 料
b3依 法 应 终 止 采 购 程 序 的 证 明 材 料 b4应 重 新 采 购 的 证 明 材 料 b5采 购 文 件 采 购 过 程 或 中 标 成 交 结 果 损 害 自 己 合 法 权 益 的 证 明 材 料 等 b6若 质 疑 的 具 体 事 项 按 照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和 规 章 规 定 处 于 保 密 阶 段 , 则 应 提 供 信 息 或 证明 材 料 为 合 法 或 公 开 管 道 获 得 的 有 效 证 据 ( 若 证 据 无 法 有 效 表 明 信 息 或 证 明 材 料 为 合 法 或 公 开管 道 获 得 , 则 前 述 信 息 或 证 明 材 料 视 为 无 效 ) 。 质 疑 人 代 表 及 其 联 系 方 法 的 信 息 , 至 少 包 括 : 姓 名 手 机 电 子 信 箱 邮 寄 地 址 等 。 提 出 质 疑 的 日 期 。 质 疑 人 为 法 人 或 其 他 组 织 的 , 质 疑 函 应 由 单 位 负 责 人 或 委 托 代 理 人 签 字 或 盖 章 , 并 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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盖 投 标 人 的 单 位 公 章 。 质 疑 人 为 自 然 人 的 , 质 疑 函 应 由 本 人 签 字 。15.2对 不 符 合 本 章 第 15.1条 规 定 的 质 疑 , 将 按 照 下 列 规 定 进 行 处 理 :( 1) 不 符 合 其 中 第 ( 1) ( 2) 条 规 定 的 , 书 面 告 知 质 疑 人 不 予 受 理 及 其 理 由 。( 2) 不 符 合 其 中 第 ( 3) 条 规 定 的 , 书 面 告 知 质 疑 人 修 改 补 充 后 在 规 定 时 限 内 重 新 提 交质 疑 函 。15.3对 符 合 本 章 第 15.1条 规 定 的 质 疑 , 将 按 照 政 府 采 购 法 及 实 施 条 例 政 府 采 购 质 疑 和投 诉 办 法 的 有 关 规 定 进 行 答 复 。15.4招 标 文 件 的 质 疑 : 详 见 招 标 文 件 第 二 章 。16 投 诉16.1若 对 质 疑 答 复 不 满 意 或 质 疑 答 复 未 在 答 复 期 限 内 作 出 , 质 疑 人 可 在 答 复 期 限 届 满 之
日 起 15个 工 作 日 内 按 照 政 府 采 购 质 疑 和 投 诉 办 法 的 有 关 规 定 向 招 标 文 件 第 二 章 载 明 的 本 项 目监 督 管 理 部 门 提 起 投 诉 。16.2投 诉 应 有 明 确 的 请 求 和 必 要 的 证 明 材 料 , 投 诉 的 事 项 不 得 超 出 已 质 疑 事 项 的 范 围 。八 政 府 采 购 政 策17 政 府 采 购 政 策 由 财 政 部 根 据 国 家 的 经 济 和 社 会 发 展 政 策 并 会 同 国 家 有 关 部 委 制 定 , 包括 但 不 限 于 下 列 具 体 政 策 要 求 :17.1进 口 产 品 指 通 过 中 国 海 关 报 关 验 放 进 入 中 国 境 内 且 产 自 关 境 外 的 产 品 , 其 中 :( 1) 我 国 现 行 关 境 指 适 用 海 关 法 的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行 政 管 辖 区 域 , 不 包 括 香 港 澳 门 和
台 湾 金 马 等 单 独 关 境 地 区 保 税 区 出 口 加 工 区 保 税 港 区 珠 澳 跨 境 工 业 区 珠 海 园 区 中 哈霍 尔 果 斯 国 际 边 境 合 作 中 心 中 方 配 套 区 综 合 保 税 区 等 区 域 , 为 海 关 特 殊 监 管 区 域 , 仍 属 于 中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关 境 内 区 域 , 由 海 关 按 照 海 关 法 实 施 监 管 。( 2) 凡 在 海 关 特 殊 监 管 区 域 内 企 业 生 产 或 加 工 ( 包 括 从 境 外 进 口 料 件 ) 销 往 境 内 其 他 地区 的 产 品 , 不 作 为 政 府 采 购 项 下 进 口 产 品 。( 3) 对 从 境 外 进 入 海 关 特 殊 监 管 区 域 , 再 经 办 理 报 关 手 续 后 从 海 关 特 殊 监 管 区 进 入 境 内其 他 地 区 的 产 品 , 认 定 为 进 口 产 品 。( 4) 招 标 文 件 列 明 不 允 许 或 未 列 明 允 许 进 口 产 品 参 加 投 标 的 , 均 视 为 拒 绝 进 口 产 品 参 加投 标 。17.2政 府 采 购 节 能 产 品 环 境 标 志 产 品 实 施 品 目 清 单 管 理 。 财 政 部 发 展 改 革 委 生 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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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 境 部 等 部 门 根 据 产 品 节 能 环 保 性 能 技 术 水 平 和 市 场 成 熟 程 度 等 因 素 , 确 定 实 施 政 府 优 先 采购 和 强 制 采 购 的 产 品 类 别 及 所 依 据 的 相 关 标 准 规 范 , 以 品 目 清 单 的 形 式 发 布 并 适 时 调 整 。 依 据品 目 清 单 和 认 证 证 书 实 施 政 府 优 先 采 购 和 强 制 采 购 。 采 购 人 拟 采 购 的 产 品 属 于 品 目 清 单 范 围 的 ,采 购 人 及 其 委 托 的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应 当 依 据 国 家 确 定 的 认 证 机 构 出 具 的 处 于 有 效 期 之 内 的 节 能产 品 环 境 标 志 产 品 认 证 证 书 , 对 获 得 证 书 的 产 品 实 施 政 府 优 先 采 购 或 强 制 采 购 。17.3列 入 国 家 质 检 总 局 国 家 认 监 委 第 一 批 信 息 安 全 产 品 强 制 性 认 证 目 录 ( 以 下 简称 信 息 安 全 产 品 目 录 ) 内 的 信 息 安 全 产 品 , 应 获 得 强 制 性 产 品 认 证 证 书 ( 即 中 国 信 息 安 全认 证 中 心 颁 发 的 中 国 国 家 信 息 安 全 产 品 认 证 证 书 ) 和 加 施 中 国 强 制 性 认 证 标 志 。 未 列 入 信息 安 全 产 品 目 录 的 产 品 , 不 属 于 政 府 强 制 采 购 的 信 息 安 全 产 品 范 围 。17.4符 合 财 政 部 工 信 部 文 件 ( 财 库 2020 46号 ) 规 定 的 小 型 微 型 企 业 可 享 受 扶 持
政 策 ( 如 : 预 留 采 购 份 额 价 格 评 审 优 惠 优 先 采 购 ) 。 符 合 财 政 部 司 法 部 文 件 ( 财 库 2014 68号 ) 规 定 的 监 狱 企 业 ( 以 下 简 称 : 监 狱 企 业 ) 亦 可 享 受 前 述 扶 持 政 策 。 符 合 财 政 部 民 政部 中 国 残 联 文 件 ( 财 库 2017 141号 ) 规 定 的 残 疾 人 福 利 性 单 位 ( 以 下 简 称 : 残 疾 人 福 利性 单 位 ) 亦 可 享 受 前 述 扶 持 政 策 。 其 中 :( 1) 中 小 企 业 指 符 合 下 列 条 件 的 中 型 小 型 微 型 企 业 : 符 合 工 业 和 信 息 化 部 国 家 统 计 局 国 家 发 展 和 改 革 委 员 会 财 政 部 关 于 印 发 中 小 企业 划 型 标 准 规 定 的 通 知 ( 工 信 部 联 企 业 2011 300号 ) 规 定 的 划 分 标 准 , 但 与 大 企 业 的 负 责人 为 同 一 人 , 或 者 与 大 企 业 存 在 直 接 控 股 管 理 关 系 的 除 外 符 合 中 小 企 业 划 分 标 准 的 个 体 工 商 户 , 在 政 府 采 购 活 动 中 视 同 中 小 企 业 。( 2) 在 政 府 采 购 活 动 中 , 投 标 人 提 供 的 货 物 工 程 或 者 服 务 符 合 下 列 情 形 的 , 享 受 本 办
法 规 定 的 中 小 企 业 扶 持 政 策 : 在 货 物 采 购 项 目 中 , 货 物 由 中 小 企 业 制 造 , 即 货 物 由 中 小 企 业 生 产 且 使 用 该 中 小 企 业 商号 或 者 注 册 商 标 在 工 程 采 购 项 目 中 , 工 程 由 中 小 企 业 承 建 , 即 工 程 施 工 单 位 为 中 小 企 业 在 服 务 采 购 项 目 中 , 服 务 由 中 小 企 业 承 接 , 即 提 供 服 务 的 人 员 为 中 小 企 业 依 照 中 华 人民 共 和 国 劳 动 合 同 法 订 立 劳 动 合 同 的 从 业 人 员 。在 货 物 采 购 项 目 中 , 投 标 人 提 供 的 货 物 既 有 中 小 企 业 制 造 货 物 , 也 有 大 型 企 业 制 造 货 物 的 ,不 享 受 本 办 法 规 定 的 中 小 企 业 扶 持 政 策 。以 联 合 体 形 式 参 加 政 府 采 购 活 动 , 联 合 体 各 方 均 为 中 小 企 业 的 , 联 合 体 视 同 中 小 企 业 。 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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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 , 联 合 体 各 方 均 为 小 微 企 业 的 , 联 合 体 视 同 小 微 企 业 。( 3) 投 标 人 应 当 按 照 招 标 文 件 明 确 的 采 购 标 的 对 应 行 业 的 划 分 标 准 出 具 中 小 企 业 声 明 函 。在 项 目 属 性 为 货 物 类 采 购 项 目 中 , 货 物 应 当 由 中 小 企 业 制 造 , 不 对 其 中 涉 及 的 服 务 的 承 接商 作 出 要 求 在 项 目 属 性 为 服 务 类 采 购 项 目 中 , 服 务 的 承 接 商 应 当 为 中 小 企 业 , 不 对 其 中 涉 及的 货 物 的 制 造 商 作 出 要 求 在 项 目 属 性 为 工 程 类 采 购 项 目 中 , 工 程 应 当 由 中 小 企 业 承 建 , 不 对其 中 涉 及 的 货 物 的 制 造 商 和 服 务 的 承 接 商 作 出 要 求 。( 4) 监 狱 企 业 指 由 司 法 部 认 定 的 为 罪 犯 戒 毒 人 员 提 供 生 产 项 目 和 劳 动 对 象 , 且 全 部 产权 属 于 司 法 部 监 狱 管 理 局 戒 毒 管 理 局 直 属 煤 矿 管 理 局 , 各 省 自 治 区 直 辖 市 监 狱 管 理 局 戒 毒 管 理 局 , 各 地 ( 设 区 的 市 ) 监 狱 强 制 隔 离 戒 毒 所 戒 毒 康 复 所 , 以 及 新 疆 生 产 建 设 兵 团监 狱 管 理 局 戒 毒 管 理 局 的 企 业 , 其 中 :
监 狱 企 业 参 加 采 购 活 动 时 , 应 提 供 由 省 级 以 上 监 狱 管 理 局 戒 毒 管 理 局 ( 含 新 疆 生 产 建设 兵 团 ) 出 具 的 属 于 监 狱 企 业 的 证 明 文 件 。 监 狱 企 业 视 同 小 型 微 型 企 业 。( 5) 残 疾 人 福 利 性 单 位 指 同 时 符 合 下 列 条 件 的 单 位 : 安 置 的 残 疾 人 占 本 单 位 在 职 职 工 人 数 的 比 例 不 低 于 25%( 含 25%) , 并 且 安 置 的 残 疾 人人 数 不 少 于 10人 ( 含 10人 ) 依 法 与 安 置 的 每 位 残 疾 人 签 订 了 一 年 以 上 ( 含 一 年 ) 的 劳 动 合 同 或 服 务 协 议 为 安 置 的 每 位 残 疾 人 按 月 足 额 缴 纳 了 基 本 养 老 保 险 基 本 医 疗 保 险 失 业 保 险 工 伤 保险 和 生 育 保 险 等 社 会 保 险 费 通 过 银 行 等 金 融 机 构 向 安 置 的 每 位 残 疾 人 , 按 月 支 付 了 不 低 于 单 位 所 在 区 县 适 用 的 经 省
级 人 民 政 府 批 准 的 月 最 低 工 资 标 准 的 工 资 提 供 本 单 位 制 造 的 货 物 承 担 的 工 程 或 服 务 , 或 提 供 其 他 残 疾 人 福 利 性 单 位 制 造 的 货 物( 不 包 括 使 用 非 残 疾 人 福 利 性 单 位 注 册 商 标 的 货 物 ) 。前 款 所 称 残 疾 人 指 法 定 劳 动 年 龄 内 , 持 有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残 疾 人 证 或 中 华 人 民 共 和国 残 疾 军 人 证 ( 1至 8级 ) 的 自 然 人 , 包 括 具 有 劳 动 条 件 和 劳 动 意 愿 的 精 神 残 疾 人 。 在 职 职工 人 数 是 指 与 残 疾 人 福 利 性 单 位 建 立 劳 动 关 系 并 依 法 签 订 劳 动 合 同 或 服 务 协 议 的 雇 员 人 数 。 符 合 上 述 条 件 的 残 疾 人 福 利 性 单 位 参 加 采 购 活 动 时 , 应 提 供 残 疾 人 福 利 性 单 位 声 明函 , 并 对 声 明 的 真 实 性 负 责 。 残 疾 人 福 利 性 单 位 视 同 小 型 微 型 企 业 。 残 疾 人 福 利 性 单 位属 于 小 型 微 型 企 业 的 , 不 重 复 享 受 政 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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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5信 用 记 录 指 由 财 政 部 确 定 的 有 关 网 站 提 供 的 相 关 主 体 信 用 信 息 。 信 用 记 录 的 查 询 及使 用 应 符 合 财 政 部 文 件 ( 财 库 2016 125号 ) 规 定 。17.6为 落 实 政 府 采 购 政 策 需 满 足 的 要 求 : 详 见 招 标 文 件 第 一 章 。九 本 项 目 的 有 关 信 息18 本 项 目 的 有 关 信 息 ,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 招 标 公 告 更 正 公 告 ( 若 有 ) 招 标 文 件 招 标文 件 的 澄 清 或 修 改 ( 若 有 ) 中 标 公 告 终 止 公 告 ( 若 有 ) 废 标 公 告 ( 若 有 ) 等 都 将 在 招 标文 件 载 明 的 指 定 媒 体 发 布 。18.1指 定 媒 体 : 详 见 招 标 文 件 第 二 章 。
18.2本 项 目 的 潜 在 投 标 人 或 投 标 人 应 随 时 关 注 指 定 媒 体 , 否 则 产 生 不 利 后 果 由 其 自 行 承担 。 十 其 他 事 项19 其 他 事 项 :19.1本 项 目 中 如 涉 及 商 品 包 装 和 快 递 包 装 的 , 其 包 装 需 求 标 准 应 不 低 于 关 于 印 发 商品 包 装 政 府 采 购 需 求 标 准 (试 行 ) 快 递 包 装 政 府 采 购 需 求 标 准 (试 行 ) 的 通 知 ( 财 办 库 2020 123号 ) 规 定 的 包 装 要 求 , 其 他 包 装 需 求 详 见 招 标 文 件 具 体 规 定 。 采 购 人 中 标 人 双方 签 订 合 同 及 验 收 环 节 , 应 包 含 上 述 包 装 要 求 的 条 款 。
19.2其 他 : 详 见 招 标 文 件 第 二 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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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章 资 格 审 查 与 评 标一 资 格 审 查1 开 标 结 束 后 , 由 福 建 经 发 招 标 代 理 有 限 公 司 负 责 资 格 审 查 小 组 的 组 建 及 资 格 审 查 工 作的 组 织 。1.1资 格 审 查 小 组 由 3人 组 成 , 并 负 责 具 体 审 查 事 务 , 其 中 : 由 采 购 人 派 出 的 采 购 人 代 表至 少 1人 , 由 福 建 经 发 招 标 代 理 有 限 公 司 派 出 的 工 作 人 员 至 少 1人 , 其 余 1人 可 为 采 购 人 代 表或 福 建 经 发 招 标 代 理 有 限 公 司 的 工 作 人 员 。1.2资 格 审 查 的 依 据 是 招 标 文 件 和 电 子 投 标 文 件 。
1.3资 格 审 查 的 范 围 及 内 容 : 电 子 投 标 文 件 ( 资 格 及 资 信 证 明 部 分 ) , 具 体 如 下 :( 1) 投 标 函 ( 2) 投 标 人 的 资 格 及 资 信 证 明 文 件 一 般 资 格 证 明 文 件 :明 细 描 述( 1) 单 位 授 权 书 投 标 人 ( 自 然 人 除 外 ) : 若 投 标 人 代 表 为 单 位 授 权 的 委 托 代 理 人 , 应提 供 本 授 权 书 若 投 标 人 代 表 为 单 位 负 责 人 , 应 在 此 项 下 提 交 其 身 份 证正 反 面 复 印 件 , 可 不 提 供 本 授 权 书 。 投 标 人 为 自 然 人 的 , 可 不 填 写 本授 权 书 。
( 2) 营 业 执 照 等证 明 文 件 投 标 人 为 企 业 的 , 提 供 有 效 的 营 业 执 照 复 印 件 投 标 人 为 事 业 单 位 的 ,提 供 有 效 的 事 业 单 位 法 人 证 书 复 印 件 投 标 人 为 社 会 团 体 的 , 提 供 有 效的 社 会 团 体 法 人 登 记 证 书 影 本 投 标 人 为 合 伙 企 业 个 体 工 商 户 的 , 提供 有 效 的 营 业 执 照 复 印 件 投 标 人 为 非 企 业 专 业 服 务 机 构 的 , 提 供 有 效的 执 业 许 可 证 等 证 明 材 料 复 印 件 投 标 人 为 自 然 人 的 , 提 供 有 效 的 自 然人 身 份 证 件 复 印 件 其 他 投 标 人 应 按 照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和 规 章 规 定 , 提供 有 效 的 相 应 具 体 证 照 复 印 件 。( 3) 提 供 财 务 状况 报 告 ( 财 务 报告 或 资 信 证 明 ) 投 标 人 提 供 的 财 务 报 告 复 印 件 ( 成 立 年 限 按 照 投 标 截 止 时 间 推 算 ) 应符 合 下 列 规 定 : a.成 立 年 限 满 1年 及 以 上 的 投 标 人 , 提 供 经 审 计 的 上 一年 度 的 年 度 财 务 报 告 。 b.成 立 年 限 满 半 年 但 不 足 1年 的 投 标 人 , 提 供 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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半 年 度 中 任 一 季 度 的 季 度 财 务 报 告 或 该 半 年 度 的 半 年 度 财 务 报 告 。 c.无法 按 照 以 上 a b项 规 定 提 供 财 务 报 告 复 印 件 的 投 标 人 (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成 立 年 限 满 1年 及 以 上 的 投 标 人 成 立 年 限 满 半 年 但 不 足 1年 的 投 标 人 成 立 年 限 不 足 半 年 的 投 标 人 ) , 应 选 择 提 供 资 信 证 明 复 印 件 。( 4) 依 法 缴 纳 税收 证 明 材 料 投 标 人 提 供 的 税 收 缴 纳 凭 据 复 印 件 应 符 合 下 列 规 定 : a.投 标 截 止 时 间前 ( 不 含 投 标 截 止 时 间 的 当 月 ) 已 依 法 缴 纳 税 收 的 投 标 人 , 提 供 投 标 截止 时 间 前 六 个 月 ( 不 含 投 标 截 止 时 间 的 当 月 ) 中 任 一 月 份 的 税 收 缴 纳 凭据 复 印 件 。 b.投 标 截 止 时 间 的 当 月 成 立 且 已 依 法 缴 纳 税 收 的 投 标 人 , 提供 投 标 截 止 时 间 当 月 的 税 收 缴 纳 凭 据 复 印 件 。 c.投 标 截 止 时 间 的 当 月 成立 但 因 税 务 机 关 原 因 导 致 其 尚 未 依 法 缴 纳 税 收 的 投 标 人 , 提 供 依 法 缴 纳
税 收 承 诺 书 ( 格 式 自 拟 ) 的 , 视 同 满 足 本 项 资 格 条 件 要 求 。 d.若 为 依 法免 税 范 围 的 投 标 人 , 提 供 依 法 免 税 证 明 材 料 的 , 视 同 满 足 本 项 资 格 条 件要 求 。( 5) 依 法 缴 纳 社会 保 障 资 金 证 明材 料 投 标 人 提 供 的 社 会 保 障 资 金 缴 纳 凭 据 复 印 件 应 符 合 下 列 规 定 : a.投 标截 止 时 间 前 ( 不 含 投 标 截 止 时 间 的 当 月 ) 已 依 法 缴 纳 社 会 保 障 资 金 的 投标 人 , 提 供 投 标 截 止 时 间 前 六 个 月 ( 不 含 投 标 截 止 时 间 的 当 月 ) 中 任 一月 份 的 社 会 保 障 资 金 缴 纳 凭 据 复 印 件 。 b.投 标 截 止 时 间 的 当 月 成 立 且 已依 法 缴 纳 社 会 保 障 资 金 的 投 标 人 , 提 供 投 标 截 止 时 间 当 月 的 社 会 保 障 资金 缴 纳 凭 据 复 印 件 。 c.投 标 截 止 时 间 的 当 月 成 立 但 因 税 务 机 关 /社 会 保障 资 金 管 理 机 关 原 因 导 致 其 尚 未 依 法 缴 纳 社 会 保 障 资 金 的 投 标 人 , 提 供
依 法 缴 纳 社 会 保 障 资 金 承 诺 书 ( 格 式 自 拟 ) 的 , 视 同 满 足 本 项 资 格 条 件要 求 。 d.若 为 依 法 不 需 要 缴 纳 或 暂 缓 缴 纳 社 会 保 障 资 金 的 投 标 人 , 提 供依 法 不 需 要 缴 纳 或 暂 缓 缴 纳 社 会 保 障 资 金 证 明 材 料 的 , 视 同 满 足 本 项 资格 条 件 要 求 。( 6) 具 备 履 行 合同 所 必 需 设 备 和专 业 技 术 能 力 的声 明 函 (若 有 ) 招 标 文 件 未 要 求 投 标 人 提 供 具 备 履 行 合 同 所 必 需 的 设 备 和 专 业 技 术能 力 专 项 证 明 材 料 的 , 投 标 人 应 提 供 本 声 明 函 。 招 标 文 件 要 求 投 标人 提 供 具 备 履 行 合 同 所 必 需 的 设 备 和 专 业 技 术 能 力 专 项 证 明 材 料 的 ,投 标 人 可 不 提 供 本 声 明 函 。( 7) 参 加 采 购 活 重 大 违 法 记 录 : 指 投 标 人 因 违 法 经 营 受 到 刑 事 处 罚 或 责 令 停 产 停 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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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 前 三 年 内 在 经营 活 动 中 没 有 重大 违 法 记 录 的 声明 吊 销 许 可 证 或 执 照 较 大 数 额 罚 款 等 行 政 处 罚 。 根 据 财 库 2022 3号 文件 的 规 定 , 较 大 数 额 罚 款 认 定 为 200 万 元 以 上 的 罚 款 , 法 律 行 政法 规 以 及 国 务 院 有 关 部 门 明 确 规 定 相 关 领 域 较 大 数 额 罚 款 标 准 高 于200万 元 的 , 从 其 规 定 。( 8) 信 用 记 录 查询 结 果 信 用 记 录 查 询 的 截 止 时 点 : 信 用 记 录 查 询 的 截 止 时 点 为 本 项 目 投 标 截止 当 日 。 信 用 记 录 查 询 管 道 : 信 用 中 国 ( www.creditchina.gov.cn) 中 国 政 府 采 购 网 ( www.ccgp.gov.cn) 。 信 用 记 录 的 查 询 : 由 资 格 审查 小 组 通 过 上 述 网 站 查 询 并 列 印 投 标 人 的 信 用 记 录 。 经 查 询 , 投 标 人参 加 本 项 目 采 购 活 动 (投 标 截 止 时 间 )前 三 年 内 被 列 入 失 信 被 执 行 人 名单 重 大 税 收 违 法 案 件 当 事 人 名 单 政 府 采 购 严 重 违 法 失 信 行 为 记 录 名
单 及 其 他 重 大 违 法 记 录 且 相 关 信 用 惩 戒 期 限 未 满 的 , 其 资 格 审 查 不 合 格 。( 9) 中 小 企 业 声明 函 ( 以 资 格 条件 落 实 中 小 企 业扶 持 政 策 时 适用 ) 投 标 人 应 认 真 对 照 工 信 部 联 企 业 2011 300号 工 业 和 信 息 化 部 国 家统 计 局 国 家 发 展 和 改 革 委 员 会 财 政 部 关 于 印 发 中 小 企 业 划 型 标 准 规定 的 通 知 规 定 的 划 分 标 准 , 并 按 照 国 统 字 2017 213 号 关 于 印 发 <统计 上 大 中 小 微 型 企 业 划 分 办 法 (2017)>的 通 知 规 定 准 确 划 分 企 业 类 型 。本 项 目 采 购 标 的 对 应 的 中 小 企 业 划 分 标 准 所 属 行 业 详 见 特 定 资 格 条 件 。 投 标 人 为 监 狱 企 业 的 , 可 不 填 写 本 声 明 函 , 根 据 其 提 供 的 由 省 级 以 上监 狱 管 理 局 戒 毒 管 理 局 ( 含 新 疆 生 产 建 设 兵 团 ) 出 具 的 属 于 监 狱 企 业的 证 明 文 件 进 行 认 定 , 监 狱 企 业 视 同 小 型 微 型 企 业 。 投 标 人 为 残 疾人 福 利 性 单 位 的 , 可 不 填 写 本 声 明 函 , 根 据 其 提 供 的 残 疾 人 福 利 性 单
位 声 明 函 进 行 认 定 , 残 疾 人 福 利 性 单 位 视 同 小 型 微 型 企 业 。 以 联合 体 形 式 落 实 中 小 企 业 预 留 份 额 时 , 还 需 提 供 联 合 体 协 议 。 以 合同 分 包 形 式 落 实 中 小 企 业 预 留 份 额 时 , 还 需 提 供 分 包 意 向 协 议 。( 10) 联 合 体 协议 ( 若 有 ) 招 标 文 件 接 受 联 合 体 投 标 且 投 标 人 为 联 合 体 的 , 投 标 人 应 提 供 本 协 议 否 则 无 须 提 供 。 本 协 议 由 委 托 代 理 人 签 字 或 盖 章 的 , 应 按 照 招 标 文 件第 七 章 载 明 的 格 式 提 供 单 位 授 权 书 。 备 注 说 明 投 标 人 应 根 据 自 身 实 际 情 况 提 供 上 述 资 格 要 求 的 证 明 材 料 , 格 式 可 参 考 招 标 文 件 第 七 章提 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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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 标 人 提 供 的 相 应 证 明 材 料 复 印 件 均 应 符 合 : 内 容 完 整 清 晰 整 洁 , 并 由 投 标 人 加 盖其 单 位 公 章 。 .其 他 资 格 证 明 文 件 :包 : 1明 细 描 述 信 用 承 诺 制 要 求 本 项 目 允 许 采 用 信 用 承 诺 制 , 根 据 厦 门 市 财 政 局 关 于 进 一 步 减 轻投 标 人 参 与 政 府 采 购 活 动 成 本 负 担 的 通 知 ( 厦 财 采 2021 5号 ) 规定 , 预 算 金 额 500万 元 以 下 的 政 府 采 购 项 目 , 投 标 人 提 供 资 格 承 诺 函 的 即 可 参 加 采 购 活 动 , 在 投 标 文 件 中 无 需 再 提 供 财 务 状 况 报 告 依 法 缴纳 税 收 和 社 会 保 障 资 金 的 相 关 证 明 材 料 。 投 标 人 应 当 遵 循 诚 实 信 用 原
则 , 不 得 作 虚 假 承 诺 。 投 标 人 承 诺 不 实 的 , 属 于 提 供 虚 假 材 料 谋 取 中 标 ,应 依 法 承 担 相 应 的 法 律 责 任 。信 用 记 录 1 信 用 信 息 查 询 渠 道 : 通 过 信 用 中 国 网 站( www.creditchina.gov.cn) 中 国 政 府 采 购 网 ( www.ccgp.gov.cn) 信 用 厦 门 网 站 ( credit.xm.gov.cn) 查 询 所 有 投 标 人 的 信 用 信 息 。2 截 止 时 点 : 查 询 投 标 人 截 止 开 标 当 天 前 三 年 内 的 信 用 信 息 。 3 查询 记 录 和 证 据 留 存 方 式 : 将 查 询 结 果 网 页 打 印 后 随 招 标 文 件 一 并 存 档 。4 信 用 信 息 的 使 用 规 则 : ( 1) 查 询 结 果 显 示 投 标 人 存 在 不 良 信 用 记 录( 包 含 列 入 失 信 被 执 行 人 重 大 税 收 违 法 案 件 当 事 人 名 单 政 府 采 购 严重 违 法 失 信 行 为 记 录 名 单 及 其 他 不 符 合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政 府 采 购 法
第 二 十 二 条 规 定 条 件 ) 的 , 其 资 格 审 查 不 合 格 。 ( 2) 因 查 询 管 道 网 站原 因 导 致 查 无 投 标 人 信 息 的 , 不 认 定 投 标 人 资 格 审 查 不 合 格 评 审 结 束后 , 通 过 其 他 管 道 发 现 投 标 人 存 在 不 良 信 用 记 录 的 , 不 认 定 为 资 格 审 查错 误 , 将 依 照 有 关 规 定 进 行 调 查 处 理 。 ( 3) 联 合 体 成 员 存 在 不 良 信 用记 录 的 , 视 同 联 合 体 存 在 不 良 信 用 记 录 , 联 合 体 资 格 审 查 不 合 格 。 5 投 标 人 无 需 提 供 信 用 信 息 查 询 结 果 。 若 投 标 人 自 行 提 供 查 询 结 果 的 , 仍以 评 标 当 天 查 询 结 果 为 准 。落 实 政 府 采 购 政 策 的证 明 材 料 ( 专 门 面 向 1 本 项 目 为 专 门 面 向 中 小 企 业 采 购 的 项 目 , 投 标 人 须 提 供 中 小 企 业 声明 函 。 根 据 政 府 采 购 促 进 中 小 企 业 发 展 管 理 办 法 ( 财 库 2020 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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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 小 企 业 采 购 ) 号 ) 文 件 规 定 , 本 项 目 要 求 服 务 由 中 小 企 业 承 接 , 即 提 供 服 务 的 人 员 为中 小 企 业 依 照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劳 动 合 同 法 订 立 劳 动 合 同 的 从 业 人 员 。2 投 标 人 须 根 据 关 于 印 发 中 小 企 业 划 型 标 准 规 定 的 通 知 ( 工 信 部联 企 业 2011 300 号 ) 文 件 规 定 , 对 应 本 项 目 采 购 标 的 中 小 企 业 行 业划 分 标 准 确 认 企 业 规 模 。3 监 狱 企 业 残 疾 人 福 利 性 单 位 视 同 小 型 微 型 企 业 。4 其 他 事 宜 按 照 政 府 采 购 促 进 中 小 企 业 发 展 管 理 办 法 ( 财 库 2020 46号 ) 文 件 执 行 。采 购 人 根 据 采 购 项 目的 要 求 规 定 的 特 定 条
件 投 标 人 应 具 备 公 安 机 关 批 准 核 发 的 有 效 期 内 的 保 安 服 务 许 可 证 , 须 提 供有 效 证 书 扫 描 件 。包 : 2明 细 描 述 信 用 承 诺 制 要 求 本 项 目 允 许 采 用 信 用 承 诺 制 , 根 据 厦 门 市 财 政 局 关 于 进 一 步 减 轻投 标 人 参 与 政 府 采 购 活 动 成 本 负 担 的 通 知 ( 厦 财 采 2021 5号 ) 规定 , 预 算 金 额 500万 元 以 下 的 政 府 采 购 项 目 , 投 标 人 提 供 资 格 承 诺 函 的 即 可 参 加 采 购 活 动 , 在 投 标 文 件 中 无 需 再 提 供 财 务 状 况 报 告 依 法 缴纳 税 收 和 社 会 保 障 资 金 的 相 关 证 明 材 料 。 投 标 人 应 当 遵 循 诚 实 信 用 原则 , 不 得 作 虚 假 承 诺 。 投 标 人 承 诺 不 实 的 , 属 于 提 供 虚 假 材 料 谋 取 中 标 ,应 依 法 承 担 相 应 的 法 律 责 任 。
信 用 记 录 1 信 用 信 息 查 询 渠 道 : 通 过 信 用 中 国 网 站( www.creditchina.gov.cn) 中 国 政 府 采 购 网 ( www.ccgp.gov.cn) 信 用 厦 门 网 站 ( credit.xm.gov.cn) 查 询 所 有 投 标 人 的 信 用 信 息 。2 截 止 时 点 : 查 询 投 标 人 截 止 开 标 当 天 前 三 年 内 的 信 用 信 息 。 3 查询 记 录 和 证 据 留 存 方 式 : 将 查 询 结 果 网 页 打 印 后 随 招 标 文 件 一 并 存 档 。4 信 用 信 息 的 使 用 规 则 : ( 1) 查 询 结 果 显 示 投 标 人 存 在 不 良 信 用 记 录( 包 含 列 入 失 信 被 执 行 人 重 大 税 收 违 法 案 件 当 事 人 名 单 政 府 采 购 严重 违 法 失 信 行 为 记 录 名 单 及 其 他 不 符 合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政 府 采 购 法 第 二 十 二 条 规 定 条 件 ) 的 , 其 资 格 审 查 不 合 格 。 ( 2) 因 查 询 管 道 网 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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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 因 导 致 查 无 投 标 人 信 息 的 , 不 认 定 投 标 人 资 格 审 查 不 合 格 评 审 结 束后 , 通 过 其 他 管 道 发 现 投 标 人 存 在 不 良 信 用 记 录 的 , 不 认 定 为 资 格 审 查错 误 , 将 依 照 有 关 规 定 进 行 调 查 处 理 。 ( 3) 联 合 体 成 员 存 在 不 良 信 用记 录 的 , 视 同 联 合 体 存 在 不 良 信 用 记 录 , 联 合 体 资 格 审 查 不 合 格 。 5 投 标 人 无 需 提 供 信 用 信 息 查 询 结 果 。 若 投 标 人 自 行 提 供 查 询 结 果 的 , 仍以 评 标 当 天 查 询 结 果 为 准 。落 实 政 府 采 购 政 策 的
证 明 材 料 ( 专 门 面 向中 小 企 业 采 购 ) 1 本 项 目 为 专 门 面 向 中 小 企 业 采 购 的 项 目 , 投 标 人 须 提 供 中 小 企 业 声明 函 。 根 据 政 府 采 购 促 进 中 小 企 业 发 展 管 理 办 法 ( 财 库 2020 46号 ) 文 件 规 定 , 本 项 目 要 求 服 务 由 中 小 企 业 承 接 , 即 提 供 服 务 的 人 员 为中 小 企 业 依 照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劳 动 合 同 法 订 立 劳 动 合 同 的 从 业 人 员 。2 投 标 人 须 根 据 关 于 印 发 中 小 企 业 划 型 标 准 规 定 的 通 知 ( 工 信 部联 企 业 2011 300 号 ) 文 件 规 定 , 对 应 本 项 目 采 购 标 的 中 小 企 业 行 业划 分 标 准 确 认 企 业 规 模 。3 监 狱 企 业 残 疾 人 福 利 性 单 位 视 同 小 型 微 型 企 业 。4 其 他 事 宜 按 照 政 府 采 购 促 进 中 小 企 业 发 展 管 理 办 法 ( 财 库 2020 46号 ) 文 件 执 行 。采 购 人 根 据 采 购 项 目的 要 求 规 定 的 特 定 条件 投 标 人 应 具 备 公 安 机 关 批 准 核 发 的 有 效 期 内 的 保 安 服 务 许 可 证 , 须 提 供有 效 证 书 扫 描 件 。
( 3) 投 标 保 证 金 。1.4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的 , 资 格 审 查 不 合 格 :( 1) 一 般 情 形 : 明 细未 按 照 招 标 文 件 规 定 提 交 投 标 函未 按 照 招 标 文 件 规 定 提 交 投 标 人 的 资 格 及 资 信 文 件未 按 照 招 标 文 件 规 定 提 交 投 标 保 证 金资 格 及 资 信 证 明 部 分 中 不 得 出 现 报 价 部 分 的 全 部 或 部 分 的 投 标 报 价 信 息 ( 或 组 成 资 料 ) , 否 则资 格 审 查 不 合 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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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本 项 目 规 定 的 其 他 情 形 :包 : 1无包 : 2无1.5若 本 项 目 接 受 联 合 体 投 标 且 投 标 人 为 联 合 体 , 联 合 体 中 有 同 类 资 质 的 投 标 人 按 照 联 合体 分 工 承 担 相 同 工 作 的 , 应 先 按 照 资 质 等 级 较 低 的 投 标 人 确 定 资 质 等 级 , 再 按 照 本 章 第 1.2 1.3 1.4条 规 定 进 行 资 格 审 查 。2 资 格 审 查 情 况 不 得 私 自 外 泄 , 有 关 信 息 由 福 建 经 发 招 标 代 理 有 限 公 司 统 一 对 外 发 布 。3 资 格 审 查 合 格 的 投 标 人 不 足 三 家 的 , 不 进 行 评 标 。 同 时 , 本 次 采 购 活 动 结 束 , 福 建 经
发 招 标 代 理 有 限 公 司 将 依 法 组 织 后 续 采 购 活 动 (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 重 新 招 标 采 用 其 他 方 式 采 购等 ) 。 二 评 标4 资 格 审 查 结 束 后 , 由 福 建 经 发 招 标 代 理 有 限 公 司 负 责 评 标 委 员 会 的 组 建 及 评 标 工 作 的组 织 。5 评 标 委 员 会5.1由 采 购 人 代 表 和 评 审 专 家 两 部 分 共 5人 组 成 , 其 中 由 福 建 省 政 府 采 购 评 审 专 家 库 产 生的 评 审 专 家 4人 , 由 采 购 人 派 出 的 采 购 人 代 表 1人 。
5.2评 标 委 员 会 负 责 具 体 评 标 事 务 , 并 按 照 下 列 原 则 依 法 独 立 履 行 有 关 职 责 :( 1) 评 标 应 保 护 国 家 利 益 社 会 公 共 利 益 和 各 方 当 事 人 合 法 权 益 , 提 高 采 购 效 益 , 保 证项 目 质 量 。( 2) 评 标 应 遵 循 公 平 公 正 科 学 严 谨 和 择 优 原 则 。( 3) 评 标 的 依 据 是 招 标 文 件 和 电 子 投 标 文 件 。( 4) 应 按 照 招 标 文 件 规 定 推 荐 中 标 候 选 人 或 确 定 中 标 人 。( 5) 评 标 应 遵 守 下 列 评 标 纪 律 : 评 标 情 况 不 得 私 自 外 泄 , 有 关 信 息 由 福 建 经 发 招 标 代 理 有 限 公 司 统 一 对 外 发 布 。 对 福 建 经 发 招 标 代 理 有 限 公 司 或 投 标 人 提 供 的 要 求 保 密 的 资 料 , 不 得 摘 记 翻 印 和 外 传 。 不 得 收 受 投 标 人 或 有 关 人 员 的 任 何 礼 物 , 不 得 串 联 鼓 动 其 他 人 袒 护 某 投 标 人 。 若 与 投 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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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 存 在 利 害 关 系 , 则 应 主 动 声 明 并 回 避 。 全 体 评 委 应 按 照 招 标 文 件 规 定 进 行 评 标 , 一 切 认 定 事 项 应 查 有 实 据 且 不 得 弄 虚 作 假 。 评 标 中 应 充 分 发 扬 民 主 , 推 荐 中 标 候 选 人 或 确 定 中 标 人 后 要 服 从 评 标 报 告 。 对 违 反 评 标 纪 律 的 评 委 , 将 取 消 其 评 委 资 格 , 对 评 标 工 作 造 成 严 重 损 失 者 将 予 以 通 报批 评 乃 至 追 究 法 律 责 任 。6 评 标 程 序6.1评 标 前 的 准 备 工 作( 1) 全 体 评 委 应 认 真 审 阅 招 标 文 件 , 了 解 评 委 应 履 行 或 遵 守 的 职 责 义 务 和 评 标 纪 律 。( 2) 参 加 评 标 委 员 会 的 采 购 人 代 表 可 对 本 项 目 的 背 景 和 采 购 需 求 进 行 介 绍 , 介 绍 材 料 应以 书 面 形 式 提 交 ( 随 采 购 文 件 一 并 存 档 ) , 介 绍 内 容 不 得 含 有 歧 视 性 倾 向 性 意 见 , 不 得 超 出
招 标 文 件 所 述 范 围 。6.2符 合 性 审 查( 1) 评 标 委 员 会 依 据 招 标 文 件 的 实 质 性 要 求 , 对 通 过 资 格 审 查 的 电 子 投 标 文 件 进 行 符 合性 审 查 , 以 确 定 其 是 否 满 足 招 标 文 件 的 实 质 性 要 求 。( 2) 满 足 招 标 文 件 的 实 质 性 要 求 指 电 子 投 标 文 件 对 招 标 文 件 实 质 性 要 求 的 响 应 不 存 在 重大 偏 差 或 保 留 。( 3) 重 大 偏 差 或 保 留 指 影 响 到 招 标 文 件 规 定 的 合 同 范 围 合 同 履 行 及 影 响 关 键 质 量 和 性能 , 或 限 制 了 采 购 人 的 权 利 , 或 反 对 减 少 投 标 人 的 义 务 , 而 纠 正 这 些 重 大 偏 差 或 保 留 将 影 响到 其 他 提 交 实 质 性 响 应 投 标 的 投 标 人 的 公 平 竞 争 地 位 。( 4) 评 标 委 员 会 审 查 判 断 电 子 投 标 文 件 是 否 满 足 招 标 文 件 的 实 质 性 要 求 仅 基 于 电 子 投 标
文 件 本 身 而 不 寻 求 其 他 的 外 部 证 据 。 未 满 足 招 标 文 件 实 质 性 要 求 的 电 子 投 标 文 件 将 被 评 标 委 员会 否 决 ( 即 符 合 性 审 查 不 合 格 ) , 被 否 决 的 电 子 投 标 文 件 不 能 通 过 补 充 修 改 ( 澄 清 说 明 或补 正 ) 等 方 式 重 新 成 为 满 足 招 标 文 件 实 质 性 要 求 的 电 子 投 标 文 件 。( 5) 评 标 委 员 会 对 所 有 投 标 人 都 执 行 相 同 的 程 序 和 标 准 。( 6)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的 , 符 合 性 审 查 不 合 格 : 项 目 一 般 情 形 :序 号 符 合 审 查 要 求 概 况 评 审 点 具 体 描 述1 情 形 1 违 反 招 标 文 件 中 载 明 投 标 无 效 条 款 的 规 定 2 情 形 2 属 于 招 标 文 件 第 三 章 第 10.12条 规 定 的 投 标 无 效 情 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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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情 形 3 投 标 文 件 对 招 标 文 件 实 质 性 要 求 的 响 应 存 在 重 大 偏 离 或 保 留 。4 情 形 4 技 术 商 务 部 分 中 不 得 出 现 报 价 部 分 的 全 部 或 部 分 的 投 标 报 价信 息 (或 组 成 资 料 , 否 则 符 合 性 审 查 不 合 格 。 本 项 目 规 定 的 其 他 情 形 :包 : 1包 1一 般 情 形 明 细 技 术 符 合 性 明 细
投 标 人 技 术 部 分 的 实 际 得 分 少 于 招 标 文 件 设 定 的 技 术 部 分 总 分 50%的 作 为 无 效 标 处 理 。商 务 符 合 性 明 细/ 附 加 符 合 性无价 格 符 合 性包 : 2包 2一 般 情 形
明 细 技 术 符 合 性 明 细投 标 人 技 术 部 分 的 实 际 得 分 少 于 招 标 文 件 设 定 的 技 术 部 分 总 分 50%的 作 为 无 效 标 处 理 。商 务 符 合 性 明 细/ 附 加 符 合 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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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价 格 符 合 性6.3澄 清 有 关 问 题( 1) 对 通 过 符 合 性 审 查 的 电 子 投 标 文 件 中 含 义 不 明 确 同 类 问 题 表 述 不 一 致 或 有 明 显 文字 和 计 算 错 误 的 内 容 , 评 标 委 员 会 将 以 书 面 形 式 要 求 投 标 人 作 出 必 要 的 澄 清 说 明 或 补 正 。( 2) 投 标 人 的 澄 清 说 明 或 补 正 应 由 投 标 人 代 表 在 评 标 委 员 会 规 定 的 时 间 内 ( 一 般 在 半个 小 时 左 右 , 具 体 要 求 将 根 据 实 际 情 况 在 澄 清 通 知 中 约 定 ) 以 书 面 形 式 向 评 标 委 员 会 提 交 , 前述 澄 清 说 明 或 补 正 不 得 超 出 电 子 投 标 文 件 的 范 围 或 改 变 电 子 投 标 文 件 的 实 质 性 内 容 。 若 投 标人 未 按 照 前 述 规 定 向 评 标 委 员 会 提 交 书 面 澄 清 说 明 或 补 正 , 则 评 标 委 员 会 将 按 照 不 利 于 投 标
人 的 内 容 进 行 认 定 。( 3) 电 子 投 标 文 件 报 价 出 现 前 后 不 一 致 的 , 除 招 标 文 件 另 有 规 定 外 , 按 照 下 列 规 定 修 正 : 开 标 一 览 表 内 容 与 电 子 投 标 文 件 中 相 应 内 容 不 一 致 的 , 以 开 标 一 览 表 为 准 大 写 金 额 和 小 写 金 额 不 一 致 的 , 以 大 写 金 额 为 准 单 价 金 额 小 数 点 或 百 分 比 有 明 显 错 位 的 , 以 开 标 一 览 表 的 总 价 为 准 , 并 修 改 单 价 总 价 金 额 与 按 照 单 价 汇 总 金 额 不 一 致 的 , 以 单 价 金 额 计 算 结 果 为 准 。 同 时 出 现 两 种 以 上 不 一 致 的 , 按 照 前 款 规 定 的 顺 序 修 正 。 修 正 后 的 报 价 应 按 照 本 章 第6.3 条 第 ( 1) ( 2) 款 规 定 经 投 标 人 确 认 后 产 生 约 束 力 , 投 标 人 不 确 认 的 , 其 投 标 无 效 。( 4) 关 于 细 微 偏 差 细 微 偏 差 指 电 子 投 标 文 件 实 质 性 响 应 招 标 文 件 要 求 , 但 在 个 别 地 方 存 在 漏 项 或 提 供 了 不
完 整 的 技 术 信 息 和 数 据 等 情 况 , 并 且 补 正 这 些 遗 漏 或 不 完 整 不 会 对 其 他 投 标 人 造 成 不 公 平 的 结果 。 细 微 偏 差 不 影 响 电 子 投 标 文 件 的 有 效 性 。 评 标 委 员 会 将 以 书 面 形 式 要 求 存 在 细 微 偏 差 的 投 标 人 在 评 标 委 员 会 规 定 的 时 间 内 予 以补 正 。 若 无 法 补 正 , 则 评 标 委 员 会 将 按 照 不 利 于 投 标 人 的 内 容 进 行 认 定 。( 5) 关 于 投 标 描 述 ( 即 电 子 投 标 文 件 中 描 述 的 内 容 ) 投 标 描 述 前 后 不 一 致 且 不 涉 及 证 明 材 料 的 : 按 照 本 章 第 6.3条 第 ( 1) ( 2) 款 规 定 执行 。 投 标 描 述 与 证 明 材 料 不 一 致 或 多 份 证 明 材 料 之 间 不 一 致 的 :a.评 标 委 员 会 将 要 求 投 标 人 进 行 书 面 澄 清 , 并 按 照 不 利 于 投 标 人 的 内 容 进 行 评 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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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投 标 人 按 照 要 求 进 行 澄 清 的 , 采 购 人 以 澄 清 内 容 为 准 进 行 验 收 投 标 人 未 按 照 要 求 进 行澄 清 的 , 采 购 人 以 投 标 描 述 或 证 明 材 料 中 有 利 于 采 购 人 的 内 容 进 行 验 收 。 投 标 人 应 对 证 明 材 料的 真 实 性 有 效 性 承 担 责 任 。 若 中 标 人 的 投 标 描 述 存 在 前 后 不 一 致 与 证 明 材 料 不 一 致 或 多 份 证 明 材 料 之 间 不 一 致 情形 之 一 但 在 评 标 中 未 能 发 现 , 则 采 购 人 将 以 投 标 描 述 或 证 明 材 料 中 有 利 于 采 购 人 的 内 容 进 行 验收 , 中 标 人 应 自 行 承 担 由 此 产 生 的 风 险 及 费 用 。6.4比 较 与 评 价( 1) 按 照 本 章 第 7条 载 明 的 评 标 方 法 和 标 准 , 对 符 合 性 审 查 合 格 的 电 子 投 标 文 件 进 行 比较 与 评 价 。( 2) 关 于 相 同 品 牌 产 品 ( 政 府 采 购 服 务 类 项 目 不 适 用 本 条 款 规 定 )
采 用 最 低 评 标 价 法 的 , 提 供 相 同 品 牌 产 品 的 不 同 投 标 人 参 加 同 一 合 同 项 下 投 标 的 , 以 其中 通 过 资 格 审 查 符 合 性 审 查 且 报 价 最 低 的 参 加 评 标 报 价 相 同 的 , 由 评 标 委 员 会 按 照 下 列 方式 确 定 一 个 参 加 评 标 的 投 标 人 :a.招 标 文 件 规 定 的 方 式 : 无 。b.招 标 文 件 未 规 定 的 , 采 取 随 机 抽 取 方 式 确 定 , 其 他 投 标 无 效 。 采 用 综 合 评 分 法 的 , 提 供 相 同 品 牌 产 品 且 通 过 资 格 审 查 符 合 性 审 查 的 不 同 投 标 人 参 加同 一 合 同 项 下 投 标 的 , 按 一 家 投 标 人 计 算 , 评 审 后 得 分 最 高 的 同 品 牌 投 标 人 作 为 中 标 候 选 人 推荐 评 审 得 分 相 同 的 , 由 评 标 委 员 会 按 照 下 列 方 式 确 定 一 个 投 标 人 作 为 中 标 候 选 人 推 荐 :a.招 标 文 件 规 定 的 方 式 : 无 。b.招 标 文 件 未 规 定 的 , 采 取 随 机 抽 取 方 式 确 定 , 其 他 同 品 牌 投 标 人 不 作 为 中 标 候 选 人 。
非 单 一 产 品 采 购 项 目 , 多 家 投 标 人 提 供 的 核 心 产 品 品 牌 相 同 的 , 按 照 本 章 第 6.4条 第 ( 2)款 第 规 定 处 理 。( 3) 漏 ( 缺 ) 项 招 标 文 件 中 要 求 列 入 报 价 的 费 用 ( 含 配 置 功 能 ) , 漏 ( 缺 ) 项 的 报 价 视 为 已 经 包 括 在投 标 总 价 中 。 对 多 报 项 及 赠 送 项 的 价 格 评 标 时 不 予 核 减 , 全 部 进 入 评 标 价 评 议 。6.5推 荐 中 标 候 选 人 : 详 见 本 章 第 7.2条 规 定 。6.6编 写 评 标 报 告( 1) 评 标 报 告 由 评 标 委 员 会 负 责 编 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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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评 标 报 告 应 包 括 下 列 内 容 : 招 标 公 告 刊 登 的 媒 体 名 称 开 标 日 期 和 地 点 投 标 人 名 单 和 评 标 委 员 会 成 员 名 单 评 标 方 法 和 标 准 开 标 记 录 和 评 标 情 况 及 说 明 , 包 括 无 效 投 标 人 名 单 及 原 因 评 标 结 果 , 包 括 中 标 候 选 人 名 单 或 确 定 的 中 标 人 其 他 需 要 说 明 的 情 况 ,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 评 标 过 程 中 投 标 人 的 澄 清 说 明 或 补 正 , 评 委 更换 等 。6.7评 标 委 员 会 认 为 投 标 人 的 报 价 明 显 低 于 其 他 通 过 符 合 性 审 查 投 标 人 的 报 价 , 有 可 能 影响 产 品 质 量 或 不 能 诚 信 履 约 的 , 应 要 求 其 在 评 标 现 场 合 理 的 时 间 内 提 供 书 面 说 明 , 必 要 时 还 应
要 求 其 一 并 提 交 有 关 证 明 材 料 投 标 人 不 能 证 明 其 报 价 合 理 性 的 , 评 标 委 员 会 应 将 其 作 为 投 标无 效 处 理 。6.8评 委 对 需 要 共 同 认 定 的 事 项 存 在 争 议 的 , 应 按 照 少 数 服 从 多 数 的 原 则 进 行 认 定 。 持 不同 意 见 的 评 委 应 在 评 标 报 告 上 签 署 不 同 意 见 及 理 由 , 否 则 视 为 同 意 评 标 报 告 。6.9在 评 标 过 程 中 发 现 投 标 人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的 , 评 标 委 员 会 应 认 定 其 投 标 无 效 , 并 书 面报 告 本 项 目 监 督 管 理 部 门 :( 1) 恶 意 串 通 (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招 标 文 件 第 三 章 第 9.7条 规 定 情 形 ) ( 2) 妨 碍 其 他 投 标 人 的 竞 争 行 为 ( 3) 损 害 采 购 人 或 其 他 投 标 人 的 合 法 权 益 。6.10评 标 过 程 中 ,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的 , 应 予 废 标 :
( 1) 符 合 性 审 查 合 格 的 投 标 人 不 足 三 家 的 ( 2)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和 规 章 规 定 废 标 的 情 形 。 若 废 标 , 则 本 次 采 购 活 动 结 束 , 福 建 经 发 招 标 代 理 有 限 公 司 将 依 法 组 织 后 续 采 购 活 动 ( 包括 但 不 限 于 : 重 新 招 标 采 用 其 他 方 式 采 购 等 ) 。7 评 标 方 法 和 标 准7.1评 标 方 法 :采 购 包 1: 综 合 评 分 法采 购 包 2: 综 合 评 分 法7.2评 标 标 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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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 购 包 1采 用 综 合 评 分 法 :( 1) 投 标 文 件 满 足 招 标 文 件 全 部 实 质 性 要 求 , 且 按 照 评 审 因 素 的 量 化 指 标 评 审 得 分 ( 即评 标 总 得 分 ) 最 高 的 投 标 人 为 中 标 候 选 人 。( 2) 每 个 投 标 人 的 评 标 总 得 分 FA F1 A1 F2 A2 F3 A3 F4 A4( 若 有 ) , 其 中 :F1指 价 格 项 评 审 因 素 得 分 F2指 技 术 项 评 审 因 素 得 分 F3指 商 务 项 评 审 因 素 得 分 , A1指 价 格项 评 审 因 素 所 占 的 权 重 A2指 技 术 项 评 审 因 素 所 占 的 权 重 A3指 商 务 项 评 审 因 素 所 占 的 权 重 ,A1 A2 A3 1 F1 A1 F2 A2 F3 A3 100分 ( 满 分 时 ) , F4 A4为 加 分 项 ( 即 优 先 类 节 能产 品 环 境 标 志 产 品 在 采 购 活 动 中 可 享 有 的 加 分 优 惠 ) 。( 3) 各 项 评 审 因 素 的 设 置 如 下 : 价 格 项 ( F1 A1) 满 分 为 10分 。
a.投 标 报 价 得 分 ( 评 标 基 准 价 /投 标 报 价 ) 价 格 分 值 ( 注 : 满 足 招 标 文 件 要 求 且 投 标价 格 最 低 的 投 标 报 价 为 评 标 基 准 价 。 ) 最 低 报 价 不 是 中 标 的 唯 一 依 据 。 因 落 实 政 府 采 购 政 策 进行 价 格 调 整 的 , 以 调 整 后 的 价 格 计 算 评 标 基 准 价 和 投 标 报 价 。b.价 格 扣 除 的 规 则 如 下 :项 目 适 用 对 象 比 例 评 标 方 法小 型 微 型 企 业 , 监 狱 企业 , 残 疾 人 福 利 性 单 位 投 标 人 或 者 联 合 体 均 为小 型 微 型 企 业 / 本 项 目 为 专 门 面 向 中 小 企 业采 购 , 不 再 进 行 价 格 扣 除 。 技 术 项 ( F2 A2) 满 分 为 65分 。评 标 项目 评 标 分值 评 标 方 法 描 述
1-1 3 根 据 投 标 人 针 对 本 项 目 的 特 点 提 出 的 安 保 服 务 方 案 进 行 评 价 : 有 提 供 安 保 服 务 方 案 , 方 案 内 容 包 括 管 理 模 式 整 体 目 标 服 务 质 量 控 制方 式 和 服 务 预 期 效 果 的 得 1.5分 在 基 础 上 , 方 案 中 有 包 含 详 细 的 人 员 配 置 方 案 及 说 明 , 有 建 立 健 全 的 服务 体 系 , 对 服 务 过 程 中 的 重 要 环 节 关 键 节 点 有 具 体 方 案 , 有 为 达 到 预 期 目标 的 工 作 机 制 和 奖 惩 措 施 , 有 相 应 的 人 力 物 力 投 入 安 排 , 能 够 确 保 达 到 预期 服 务 质 量 的 得 3分 未 提 供 或 不 符 合 上 述 要 求 的 不 得 分 。1-2 3 根 据 投 标 人 现 场 踏 勘 情 况 , 提 供 的 现 场 踏 勘 报 告 情 况 进 行 评 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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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 提 供 踏 勘 报 告 的 得 1.5分 在 基 础 上 , 提 供 的 现 场 踏 勘 报 告 能 熟 悉 了 解 学 校 安 保 服 务 范 围 , 把 握 安保 服 务 工 作 重 点 难 点 的 得 3分 未 提 供 或 者 不 满 足 上 述 要 求 的 不 得 分 。1-3 3 根 据 供 应 商 对 本 项 目 服 务 内 容 及 总 体 要 求 , 提 出 电 梯 校 园 监 控 系 统 消 防系 统 车 辆 人 员 出 入 系 统 等 公 共 设 备 设 施 日 常 维 护 管 理 的 管 理 方 案 进 行 评 价 : 对 以 上 各 部 分 内 容 均 做 出 完 整 响 应 , 并 提 出 详 细 计 划 措 施 的 得 1.5分 在 基 础 上 , 工 作 内 容 分 析 准 确 清 晰 突 出 重 难 点 , 措 施 具 有 针 对 性 ,工 作 安 排 规 范 合 理 , 有 定 期 总 结 工 作 完 善 制 度 , 有 利 于 该 项 工 作 实 施 并 达 到预 期 目 标 的 得 3分
未 提 供 或 者 不 满 足 上 述 要 求 的 不 得 分 。1-4 3 根 据 供 应 商 对 本 项 目 服 务 内 容 及 总 体 要 求 , 提 出 如 遇 学 校 举 办 大 型 活 动 迎接 上 级 检 查 评 估 以 及 处 于 特 殊 时 期 ( 成 人 礼 运 动 会 军 训 学 生 体 检 校招 宿 舍 物 品 调 整 各 类 会 议 等 重 大 校 园 活 动 等 ) 的 安 保 工 作 方 案 等 进 行 评价 : 对 以 上 各 部 分 内 容 均 做 出 完 整 响 应 , 并 提 出 详 细 计 划 措 施 有 相 应 充 足 的人 力 物 力 投 入 安 排 , 的 得 1.5分 在 基 础 上 , 方 案 描 述 详 细 条 理 清 晰 有 可 行 的 人 员 补 充 渠 道 和 成 熟 的工 作 经 验 , 程 序 规 范 , 有 利 于 保 障 特 殊 时 期 采 购 人 工 作 开 展 的 得 3分 未 提 供 或 者 不 满 足 上 述 要 求 的 不 得 分 。
1-5 3 根 据 投 标 人 提 供 的 对 突 发 事 件 的 分 析 及 应 急 处 理 方 案 ( 即 安 全 应 急 事 件 ( 火警 等 ) 自 然 灾 害 ( 台 风 暴 雨 等 ) 以 及 突 发 疫 情 等 制 定 相 应 的 应 急 预 案 )进 行 评 审 : 配 合 学 校 建 立 应 急 机 制 , 对 上 述 突 发 事 件 均 有 做 出 分 析 , 并 针 对 各 类 突 发事 件 提 供 了 应 对 措 施 , 措 施 能 够 适 用 于 本 项 目 的 得 2分 在 满 足 的 基 础 上 , 有 相 应 充 足 的 人 力 物 力 投 入 安 排 , 有 提 供 响 应 时 间 ,承 诺 在 发 生 应 急 情 况 时 , 接 采 购 人 通 知 , 能 从 校 外 应 急 调 拨 到 达 校 区 的 安 保人 员 , 并 能 迅 速 调 配 到 场 , 且 有 类 似 应 对 处 理 经 验 的 得 3分 。 投 标 人 需 根 据 上 述 要 求 提 供 相 应 措 施 承 诺 函 需 说 明 从 何 处 调 派 人 员 , 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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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 供 或 不 可 行 的 不 得 分 。1-6 3 根 据 投 标 人 为 本 项 目 制 定 的 安 保 工 作 方 案 进 行 评 价 : 有 提 供 在 岗 值 班 方 案 , 方 案 内 容 包 含 但 不 限 于 24小 时 值 班 制 度 24小 时来 访 人 员 登 记 制 度 各 岗 位 值 班 安 排 值 班 巡 查 记 录 回 访 和 记 录 制 度 档案 管 理 制 度 等 的 得 1.5分 在 满 足 的 基 础 上 , 有 明 确 的 奖 惩 制 度 台 账 制 度 内 容 具 体 , 符 合 项 目实 际 情 况 , 确 保 人 员 在 岗 工 作 尽 职 尽 责 , 能 够 切 实 保 障 项 目 实 施 的 得 3分 。 未 提 供 或 不 符 合 上 述 要 求 的 不 得 分 。
1-7 3 根 据 投 标 人 为 本 项 目 制 定 的 其 他 公 共 秩 序 维 护 方 案 进 行 评 价 : 有 提 供 其 他 公 共 秩 序 维 护 方 案 , 方 案 内 容 包 含 但 不 限 于 安 全 巡 逻 的 工 作 流程 及 安 排 来 访 人 员 登 记 制 度 校 园 车 辆 出 入 登 记 管 理 等 的 得 1.5分 在 满 足 的 基 础 上 , 有 相 应 充 足 的 人 力 物 力 投 入 安 排 , 能 够 确 保 达 到 预期 服 务 质 量 的 得 3分 未 提 供 或 不 符 合 上 述 要 求 的 不 得 分 。1-8 3 根 据 投 标 人 针 对 本 项 目 制 定 的 安 保 工 作 交 接 过 渡 和 移 交 方 案 情 况 进 行 评 价 : 有 针 对 本 项 目 制 定 安 保 工 作 交 接 过 渡 和 移 交 方 案 , 方 案 内 容 包 括 交 接 工 作安 排 交 接 内 容 ( 设 备 各 方 面 资 料 ) 工 作 对 接 安 排 的 得 1.5分 在 满 足 的 基 础 上 , 提 供 了 过 渡 期 间 如 何 与 学 校 原 有 安 保 人 员 的 工 作 交 接及 人 员 过 渡 岗 位 安 排 计 划 , 确 保 过 渡 期 间 学 校 安 保 管 理 工 作 正 常 进 行 及 平 稳过 渡 , 并 有 详 细 的 人 员 安 排 的 得 3分
未 提 供 或 不 符 合 上 述 要 求 的 不 得 分 。1-9 3 根 据 投 标 人 提 供 的 学 校 原 有 安 保 人 员 接 收 方 案 进 行 评 价 : 有 提 供 人 员 接 收 方 案 的 得 1.5分 在 基 础 上 , 方 案 中 较 详 细 的 提 供 了 原 有 人 员 双 向 选 择 及 择 优 留 用 的 标 准及 明 确 的 人 员 接 收 岗 位 安 排 计 划 , 或 者 有 确 保 学 校 安 保 服 务 工 作 正 常 运 行 方案 的 得 3分 未 提 供 或 者 不 满 足 上 述 要 求 的 不 得 分1-10 3 根 据 投 标 人 针 对 本 项 目 安 保 服 务 人 员 提 供 的 培 训 方 案 进 行 评 价 : 有 提 供 培 训 方 案 , 方 案 内 容 包 含 但 不 限 于 培 训 内 容 培 训 频 次 预 期 培 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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效 果 等 的 , 得 1.5分 在 满 足 的 基 础 上 , 方 案 详 尽 完 整 , 内 容 具 体 , 符 合 项 目 实 际 情 况 , 能 够切 实 保 障 项 目 实 施 的 , 得 3分 未 提 供 或 不 符 合 上 述 要 求 的 不 得 分 。1-11 3 根 据 投 标 人 针 对 本 项 目 提 供 的 档 案 管 理 制 度 方 案 进 行 评 价 : 有 提 供 档 案 管理 制 度 方 案 , 方 案 内 容 包 含 但 不 限 于 日 常 安 保 公 共 设 备 巡 检 投 诉 求 助 各 类 服 务 活 动 可 追 溯 管 理 等 建 立 系 统 的 登 记 统 计 档 案 等 的 , 得 1.5分 在满 足 的 基 础 上 , 方 案 详 尽 完 整 , 内 容 具 体 , 符 合 项 目 实 际 情 况 , 能 够 切 实保 障 项 目 实 施 的 , 得 3分 未 提 供 或 不 符 合 上 述 要 求 的 不 得 分 。
1-12 3 根 据 投 标 人 针 对 本 项 目 提 供 的 考 核 机 制 方 案 进 行 评 价 : 有 提 供 考 核 机 制 方案 , 方 案 内 容 包 含 但 不 限 于 人 员 服 务 质 量 考 核 机 制 公 司 内 部 考 核 ( 明 确 奖惩 机 制 ) 晋 升 机 制 等 的 , 得 1.5分 在 满 足 的 基 础 上 , 方 案 详 尽 完 整 ,内 容 具 体 , 符 合 项 目 实 际 情 况 , 能 够 切 实 保 障 项 目 实 施 的 , 得 3分 未 提供 或 不 符 合 上 述 要 求 的 不 得 分 。1-13 3 根 据 投 标 人 针 对 本 项 目 提 供 的 与 采 购 人 沟 通 方 案 进 行 评 价 : 有 针 对 本 项 目提 供 沟 通 方 案 , 方 案 内 容 包 含 但 不 限 于 及 时 整 改 采 购 人 提 出 的 整 改 问 题 , 完善 采 购 人 提 出 的 整 改 方 案 , 及 时 上 报 人 员 调 整 情 况 及 其 他 应 急 情 况 的 得 1.5分 在 满 足 的 基 础 上 , 方 案 详 尽 完 整 , 内 容 具 体 , 符 合 项 目 实 际 情 况 ,能 够 切 实 保 障 项 目 实 施 的 的 得 3分 未 提 供 或 不 符 合 上 述 要 求 的 不 得 分 。
1-14 3 根 据 投 标 人 针 对 本 项 目 提 供 的 巡 逻 服 务 方 案 进 行 评 价 : 有 提 供 巡 逻 服 务 方案 , 方 案 内 容 包 含 但 不 限 于 日 常 高 峰 期 维 序 巡 逻 日 常 平 峰 期 维 序 节 假 日巡 逻 服 务 等 的 , 得 1.5分 在 满 足 的 基 础 上 , 有 相 应 充 足 的 人 力 物 力投 入 安 排 , 能 够 确 保 达 到 预 期 服 务 质 量 的 , 得 3分 未 提 供 或 不 符 合 上 述要 求 的 不 得 分 。1-15 3 根 据 投 标 人 针 对 本 项 目 提 供 的 保 安 服 务 人 员 配 置 方 案 进 行 评 价 : 有 提 供 保安 服 务 人 员 配 置 方 案 , 方 案 内 容 包 含 但 不 限 于 人 员 聘 用 条 件 优 选 方 案 岗位 配 置 方 案 及 人 员 工 作 任 务 及 目 标 等 的 , 得 1.5分 在 满 足 的 基 础 上 ,制 度 详 尽 完 整 , 内 容 具 体 , 符 合 项 目 实 际 情 况 , 能 够 切 实 保 障 项 目 实 施 的 的 ,得 3分 未 提 供 或 不 符 合 上 述 要 求 的 不 得 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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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6 3 根 据 投 标 人 拟 为 本 项 目 配 备 的 项 目 负 责 人 进 行 评 价 :年 龄 50周 岁 ( 含 ) 及 以 下 , 本 科 或 以 上 学 历 , 具 有 三 年 或 以 上 管 理 经 验 , 在此 基 础 上 ,( 1) 持 有 高 级 ( 三 级 ) 或 以 上 建 ( 构 ) 筑 物 消 防 员 证 或 消 防 设 施 操 作 员 证 的得 0.75分 ( 2) 持 有 高 级 技 师 ( 一 级 ) 保 安 员 证 的 得 0.75分 ( 3) 持 有 一 级 安 全 评 价 师 证 的 得 0.75分 ( 4) 持 有 与 安 保 相 关 的 中 级 或 以 上 职 称 或 职 业 资 格 证 的 得 0.75分 。本 项 满 分 3分 , 需 按 下 列 要 求 提 供 相 应 佐 证 材 料 , 否 则 不 得 分 。注 : 投 标 人 需 根 据 上 述 要 求 同 时 提 供 项 目 负 责 人 履 历 表 身 份 证 (正 反面 ) 扫 描 件 毕 业 证 书 扫 描 件 学 信 网 查 询 截 图 持 有 上 述 相 应 证 书 的 扫描 件 书 面 承 诺 , 承 诺 该 项 目 负 责 人 为 实 际 到 岗 的 人 员 ( 格 式 自 拟 ) 在 投 标 文 件 截 止 时 间 前 近 六 个 月 中 任 意 一 个 月 ( 不 含 提 交 投 标 文 件 截 止 当 月 )投 标 人 为 其 缴 交 的 社 保 证 明 。 技 术 项 1-16及 至 1-19项 相 关 人 员 , 不 重 复 得 分 。
1-17 3 根 据 投 标 人 拟 为 本 项 目 配 备 的 安 保 队 长 进 行 评 价 :年 龄 50周 岁 ( 含 ) 及 以 下 , 大 专 或 以 上 学 历 , 具 有 三 年 或 以 上 保 安 队 长 经 验在 此 基 础 上 ,( 1) 持 有 建 ( 构 ) 筑 物 消 防 员 证 或 消 防 设 施 操 作 员 证 的 得 1分 ( 2) 持 有 消 防 设 施 操 作 员 证 的 得 1分 ( 3) 持 有 技 师 ( 二 级 ) 或 以 上 保 安 员 证 的 得 1分 。本 项 满 分 3分 , 需 按 下 列 要 求 提 供 相 应 佐 证 材 料 , 否 则 不 得 分 。注 : 投 标 人 需 根 据 上 述 要 求 同 时 提 供 保 安 队 长 履 历 表 身 份 证 (正 反 面 )扫 描 件 毕 业 证 书 扫 描 件 学 信 网 查 询 截 图 持 有 上 述 相 应 证 书 的 扫 描 件 书 面 承 诺 , 承 诺 该 项 目 负 责 人 为 实 际 到 岗 的 人 员 ( 格 式 自 拟 ) 在 投 标文 件 截 止 时 间 前 近 六 个 月 中 任 意 一 个 月 ( 不 含 提 交 投 标 文 件 截 止 当 月 ) 投 标人 为 其 缴 交 的 社 保 证 明 。 技 术 项 1-16及 至 1-19项 相 关 人 员 , 不 重 复 得 分 。 1-18 3 根 据 投 标 人 拟 为 本 项 目 配 备 的 保 安 员 团 队 ( 不 含 安 保 队 长 ) 进 行 评 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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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 龄 50周 岁 ( 含 ) 及 以 下 , 高 中 ( 含 ) 或 以 上 学 历 ( 其 中 大 专 以 上 学 历 保 安员 应 不 低 于 总 数 的 20%) , 均 具 有 保 安 员 证 , 在 此 基 础 上 , 至 少 有 1人 同 时具 有 红 十 字 会 颁 发 的 救 护 员 证 消 防 设 施 操 作 员 或 建 ( 构 ) 筑 物 消 防 员 证 技 师 ( 二 级 ) 或 以 上 保 安 员 证 的 得 3分 。本 项 满 分 3分 , 需 按 下 列 要 求 提 供 相 应 佐 证 材 料 , 否 则 不 得 分 。注 : 投 标 人 需 根 据 上 述 要 求 同 时 提 供 保 安 员 团 队 名 单 ( 包 含 姓 名 年 龄 身 份 证 号 ) 身 份 证 (正 反 面 ) 扫 描 件 毕 业 证 书 扫 描 件 学 信 网 查 询 截图 持 有 上 述 相 应 证 书 的 扫 描 件 书 面 承 诺 , 承 诺 上 述 人 员 为 实 际 到 岗的 人 员 ( 格 式 自 拟 ) 在 投 标 文 件 截 止 时 间 前 近 六 个 月 中 任 意 一 个 月 ( 不含 提 交 投 标 文 件 截 止 当 月 ) 投 标 人 为 其 缴 交 的 社 保 证 明 。
技 术 项 1-16及 至 1-19项 相 关 人 员 , 不 重 复 得 分 。 1-19 3 根 据 投 标 人 拟 为 本 项 目 配 备 的 保 安 员 团 队 ( 不 含 安 保 队 长 ) 进 行 评 价 :在 保 安 员 团 队 ( 不 含 安 保 队 长 ) 共 17人 的 基 础 上 , 每 为 本 项 目 增 配 3名 具 有保 安 员 证 的 人 员 的 得 3分 。 本 项 满 分 3分 。 注 : 投 标 人 需 根 据 上 述 要 求 同 时提 供 增 配 的 保 安 员 团 队 名 单 ( 包 含 姓 名 年 龄 身 份 证 号 ) 身 份 证 (正 反 面 ) 扫 描 件 持 有 上 述 相 应 证 书 的 扫 描 件 书 面 承 诺 , 承 诺 上 述 人 员为 实 际 到 岗 的 人 员 ( 格 式 自 拟 ) 在 投 标 文 件 截 止 时 间 前 近 六 个 月 中 任 意一 个 月 ( 不 含 提 交 投 标 文 件 截 止 当 月 ) 投 标 人 为 其 缴 交 的 社 保 证 明 。 技 术 项 1-16及 至 1-19项 相 关 人 员 , 不 重 复 得 分 。
1-20 3 投 标 人 提 供 书 面 承 诺 : 若 中 标 , 为 本 项 目 配 备 的 全 部 安 保 服 务 人 员 于 合 同 签订 后 7个 日 历 日 内 到 岗 完 成 交 接 工 作 并 通 过 采 购 人 验 收 , 投 标 人 对 此 进 行 书面 承 诺 的 得 3分 , 未 提 供 书 面 承 诺 不 得 分 。1-21 3 根 据 投 标 人 针 对 本 项 目 拟 配 置 的 物 资 装 备 清 单 进 行 评 价 : 承 诺 配 备 对 讲 机 巡 逻 打 卡 机 考 勤 机 的 得 3分 , 未 提 供 或 不 可 行 的 不 得 分 。1-22 2 投 标 人 承 诺 无 条 件 服 从 招 标 文 件 的 考 核 办 法 进 行 考 核 并 且 服 从 采 购 人 组 织 不定 期 考 评 的 得 2分 , 否 则 不 得 分 。 商 务 项 ( F3 A3) 满 分 为 25分 。评 标 项目 评 标 分值 评 标 方 法 描 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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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1 投 标 人 具 有 质 量 管 理 体 系 认 证 证 书 , 证 书 应 在 全 国 认 证 认 可 信 息 公 共 服 务 平台 可 查 询 , 且 在 提 交 投 标 文 件 时 证 书 应 处 于 有 效 状 态 , 投 标 人 需 提 供 证 书 扫描 件 , 若 未 提 供 扫 描 件 , 也 可 提 供 全 国 认 证 认 可 信 息 公 共 服 务 平 台( cx.cnca.cn) 的 证 书 信 息 查 询 截 图 。 完 全 满 足 上 述 要 求 的 得 1 分 , 否 则 不得 分 。2-2 1 投 标 人 具 有 职 业 健 康 安 全 管 理 体 系 认 证 证 书 , 证 书 应 在 全 国 认 证 认 可 信 息 公共 服 务 平 台 可 查 询 , 且 在 提 交 投 标 文 件 时 证 书 应 处 于 有 效 状 态 , 投 标 人 需 提供 证 书 扫 描 件 , 若 未 提 供 扫 描 件 , 也 可 提 供 全 国 认 证 认 可 信 息 公 共 服 务 平 台( cx.cnca.cn) 的 证 书 信 息 查 询 截 图 。 完 全 满 足 上 述 要 求 的 得 1 分 , 否 则 不得 分 。
2-3 1 投 标 人 具 有 环 境 管 理 体 系 认 证 证 书 , 证 书 应 在 全 国 认 证 认 可 信 息 公 共 服 务 平台 可 查 询 , 且 在 提 交 投 标 文 件 时 证 书 应 处 于 有 效 状 态 , 投 标 人 需 提 供 证 书 扫描 件 , 若 未 提 供 扫 描 件 , 也 可 提 供 全 国 认 证 认 可 信 息 公 共 服 务 平 台( cx.cnca.cn) 的 证 书 信 息 查 询 截 图 。 完 全 满 足 上 述 要 求 的 得 1 分 , 否 则 不得 分 。2-4 2 投 标 人 能 够 提 供 厦 门 本 地 化 服 务 , 可 在 本 地 提 供 服 务 的 得 2分 。 投 标 人 需 提供 自 身 机 构 的 营 业 执 照 证 明 , 也 可 以 提 供 在 本 地 设 立 的 分 公 司 子 公 司 项目 部 办 事 处 等 机 构 证 明 , 或 者 承 诺 中 标 后 提 供 本 地 化 服 务 , 否 则 不 得 分 。2-5 2 投 标 人 承 诺 中 标 后 对 本 项 目 相 关 信 息 予 以 保 密 的 得 2 分 , 投 标 人 需 对 此 提 供书 面 承 诺 函 ( 格 式 自 拟 ) , 否 则 不 得 分 。2-6 3 安 全 承 诺 : 投 标 人 承 诺 中 标 后 , 在 服 务 期 内 , 对 拟 投 入 的 所 有 人 员 及 财 物 安全 负 全 部 责 任 , 若 发 生 人 员 安 全 或 财 物 损 失 事 故 , 投 标 人 承 担 全 部 责 任 , 能
提 供 承 诺 的 得 3分 , 否 则 不 得 分 。2-7 3 投 标 人 承 诺 中 标 后 为 拟 投 入 的 所 有 人 员 购 买 意 外 险 及 雇 主 责 任 险 ( 保 险 期 至少 覆 盖 本 项 目 服 务 期 限 , 单 人 保 险 金 额 100万 元 ) 的 得 3分 , 投 标 人 须 提供 承 诺 函 ( 格 式 自 拟 ) 并 加 盖 投 标 人 公 章 , 否 则 不 得 分 。2-8 3 投 标 人 应 严 格 按 照 国 家 省 市 的 有 关 政 策 执 行 , 保 护 项 目 服 务 成 员 的 合 法 权益 , 若 国 家 省 市 的 相 关 政 策 有 调 整 , 则 按 最 新 的 政 策 执 行 。 团 队 成 员 人 员待 遇 必 须 符 合 现 行 政 策 要 求 。 提 供 承 诺 的 得 3分 , 未 提 供 承 诺 的 不 得 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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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3 投 标 人 提 供 书 面 承 诺 : 所 中 标 , 投 入 本 项 目 的 所 有 人 员 均 可 通 过 严 格 政 审 ,入 职 审 查 时 提 供 所 有 人 员 的 身 份 证 无 犯 罪 证 明 背 景 审 查 材 料 , 承 诺 不 得有 违 法 记 录 和 劣 迹 的 人 员 的 得 3分 。 投 标 人 需 对 此 进 行 承 诺 , 否 则 不 得 分 。2-10 3 根 据 投 标 人 2020年 1月 1日 至 开 标 截 止 时 间 ( 以 合 同 签 订 时 间 为 准 ) 以 来 承担 过 的 类 似 业 绩 进 行 评 价 :每 个 业 绩 得 1分 , 满 分 3分 。注 : ( 1) 类 似 业 绩 是 指 : 投 标 人 承 接 的 安 保 服 务 项 目 。 ( 2) 投 标 人 需 提 供业 绩 的 以 下 四 项 证 明 材 料 , 否 则 不 计 分 : 中 标 ( 成 交 ) 公 告 ( 提 供 相 关 网站 中 标 ( 成 交 ) 公 告 的 下 载 网 页 并 注 明 网 址 ) 中 标 ( 成 交 ) 通 知 书 采 购 合 同 文 本 业 绩 项 目 已 履 约 完 毕 的 , 提 供 能 够 证 明 该 业 绩 项 目 经 验 收合 格 或 履 约 完 成 的 相 关 证 明 材 料 。
2-10与 2-11同 一 项 业 绩 不 可 重 复 得 分 。 2-11 3 根 据 投 标 人 提 供 自 2020年 1月 1日 至 开 标 截 止 时 间 ( 以 合 同 签 订 时 间 为 准 ) ,完 成 的 安 保 服 务 项 目 获 得 业 主 单 位 出 具 的 满 意 度 证 明 进 行 评 价 :每 提 供 一 份 业 主 单 位 对 其 履 行 合 同 情 况 及 服 务 质 量 的 好 评 或 满 意 证 明 材 料 的( 如 体 现 优 秀 优 良 良 好 满 意 或 90分 以 上 等 ) 的 得 1分 , 满 分 3分 。注 : 需 同 时 提 供 该 正 面 评 价 以 下 两 项 证 明 材 料 , 否 则 不 得 分 。好 评 或 满 意 证 明 材 料 的 扫 描 件 ( 体 现 业 主 单 位 公 章 而 非 部 门 章 或 专 用 章 ) ( 2) 该 业 绩 合 同 文 本 扫 描 件 。 2-10与 2-11同 一 项 业 绩 不 可 重 复 得 分 。 ( 4) 中 标 候 选 人 排 列 规 则 顺 序 如 下 :
a.按 照 评 标 总 得 分 ( FA) 由 高 到 低 顺 序 排 列 。b.评 标 总 得 分 ( FA) 相 同 的 , 按 照 评 标 价 ( 即 价 格 扣 除 后 的 投 标 报 价 ) 由 低 到 高 顺 序 排 列 。c.评 标 总 得 分 ( FA) 且 评 标 价 ( 即 价 格 扣 除 后 的 投 标 报 价 ) 相 同 的 并 列 。8 其 他 规 定8.1评 标 应 全 程 保 密 且 不 得 透 露 给 任 一 投 标 人 或 与 评 标 工 作 无 关 的 人 员 。8.2评 标 将 进 行 全 程 实 时 录 音 录 像 , 录 音 录 像 资 料 随 采 购 文 件 一 并 存 档 。8.3若 投 标 人 有 任 何 试 图 干 扰 具 体 评 标 事 务 , 影 响 评 标 委 员 会 独 立 履 行 职 责 的 行 为 , 其 投标 无 效 且 不 予 退 还 投 标 保 证 金 。 情 节 严 重 的 , 由 财 政 部 门 列 入 不 良 行 为 记 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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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4其 他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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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 购 包 2采 用 综 合 评 分 法 :( 1) 投 标 文 件 满 足 招 标 文 件 全 部 实 质 性 要 求 , 且 按 照 评 审 因 素 的 量 化 指 标 评 审 得 分 ( 即评 标 总 得 分 ) 最 高 的 投 标 人 为 中 标 候 选 人 。( 2) 每 个 投 标 人 的 评 标 总 得 分 FA F1 A1 F2 A2 F3 A3 F4 A4( 若 有 ) , 其 中 :F1指 价 格 项 评 审 因 素 得 分 F2指 技 术 项 评 审 因 素 得 分 F3指 商 务 项 评 审 因 素 得 分 , A1指 价 格项 评 审 因 素 所 占 的 权 重 A2指 技 术 项 评 审 因 素 所 占 的 权 重 A3指 商 务 项 评 审 因 素 所 占 的 权 重 ,A1 A2 A3 1 F1 A1 F2 A2 F3 A3 100分 ( 满 分 时 ) , F4 A4为 加 分 项 ( 即 优 先 类 节 能产 品 环 境 标 志 产 品 在 采 购 活 动 中 可 享 有 的 加 分 优 惠 ) 。( 3) 各 项 评 审 因 素 的 设 置 如 下 : 价 格 项 ( F1 A1) 满 分 为 10分 。
a.投 标 报 价 得 分 ( 评 标 基 准 价 /投 标 报 价 ) 价 格 分 值 ( 注 : 满 足 招 标 文 件 要 求 且 投 标价 格 最 低 的 投 标 报 价 为 评 标 基 准 价 。 ) 最 低 报 价 不 是 中 标 的 唯 一 依 据 。 因 落 实 政 府 采 购 政 策 进行 价 格 调 整 的 , 以 调 整 后 的 价 格 计 算 评 标 基 准 价 和 投 标 报 价 。b.价 格 扣 除 的 规 则 如 下 :项 目 适 用 对 象 比 例 评 标 方 法小 型 微 型 企 业 , 监 狱 企业 , 残 疾 人 福 利 性 单 位 投 标 人 或 者 联 合 体 均 为小 型 微 型 企 业 / 本 项 目 为 专 门 面 向 中 小 企 业采 购 , 不 再 进 行 价 格 扣 除 。 技 术 项 ( F2 A2) 满 分 为 65分 。评 标项 目 评 标分 值 评 标 方 法 描 述
1-1 3 根 据 投 标 人 针 对 本 项 目 的 特 点 提 出 的 安 保 服 务 方 案 进 行 评 价 : 有 提 供 安 保 服 务 方 案 , 方 案 内 容 包 括 管 理 模 式 整 体 目 标 服 务 质 量 控 制 方式 和 服 务 预 期 效 果 的 得 1.5分 在 基 础 上 , 方 案 中 有 包 含 详 细 的 人 员 配 置 方 案 及 说 明 , 有 建 立 健 全 的 服 务体 系 , 对 服 务 过 程 中 的 重 要 环 节 关 键 节 点 有 具 体 方 案 , 有 为 达 到 预 期 目 标 的工 作 机 制 和 奖 惩 措 施 , 有 相 应 的 人 力 物 力 投 入 安 排 , 能 够 确 保 达 到 预 期 服 务质 量 的 得 3分 未 提 供 或 不 符 合 上 述 要 求 的 不 得 分 。1-2 3 根 据 投 标 人 现 场 踏 勘 情 况 , 提 供 的 现 场 踏 勘 报 告 情 况 进 行 评 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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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 提 供 踏 勘 报 告 的 得 1.5分 在 基 础 上 , 提 供 的 现 场 踏 勘 报 告 能 熟 悉 了 解 学 校 安 保 服 务 范 围 , 把 握 安 保服 务 工 作 重 点 难 点 的 得 3分 未 提 供 或 者 不 满 足 上 述 要 求 的 不 得 分 。1-3 3 根 据 供 应 商 对 本 项 目 服 务 内 容 及 总 体 要 求 , 提 出 电 梯 校 园 监 控 系 统 消 防 系统 车 辆 人 员 出 入 系 统 等 公 共 设 备 设 施 日 常 维 护 管 理 的 管 理 方 案 进 行 评 价 : 对 以 上 各 部 分 内 容 均 做 出 完 整 响 应 , 并 提 出 详 细 计 划 措 施 的 得 1.5分 在 基 础 上 , 工 作 内 容 分 析 准 确 清 晰 突 出 重 难 点 , 措 施 具 有 针 对 性 , 工作 安 排 规 范 合 理 , 有 定 期 总 结 工 作 完 善 制 度 , 有 利 于 该 项 工 作 实 施 并 达 到 预 期目 标 的 得 3分
未 提 供 或 者 不 满 足 上 述 要 求 的 不 得 分 。1-4 3 根 据 供 应 商 对 本 项 目 服 务 内 容 及 总 体 要 求 , 提 出 如 遇 学 校 举 办 大 型 活 动 迎 接上 级 检 查 评 估 以 及 处 于 特 殊 时 期 ( 成 人 礼 运 动 会 军 训 学 生 体 检 校 招 宿 舍 物 品 调 整 各 类 会 议 等 重 大 校 园 活 动 等 ) 的 安 保 工 作 方 案 等 进 行 评 价 : 对 以 上 各 部 分 内 容 均 做 出 完 整 响 应 , 并 提 出 详 细 计 划 措 施 有 相 应 充 足 的 人力 物 力 投 入 安 排 , 的 得 1.5分 在 基 础 上 , 方 案 描 述 详 细 条 理 清 晰 有 可 行 的 人 员 补 充 渠 道 和 成 熟 的 工作 经 验 , 程 序 规 范 , 有 利 于 保 障 特 殊 时 期 采 购 人 工 作 开 展 的 得 3分 未 提 供 或 者 不 满 足 上 述 要 求 的 不 得 分 。
1-5 3 根 据 投 标 人 提 供 的 对 突 发 事 件 的 分 析 及 应 急 处 理 方 案 ( 即 安 全 应 急 事 件 ( 火 警等 ) 自 然 灾 害 ( 台 风 暴 雨 等 ) 以 及 突 发 疫 情 等 制 定 相 应 的 应 急 预 案 ) 进 行评 审 : 配 合 学 校 建 立 应 急 机 制 , 对 上 述 突 发 事 件 均 有 做 出 分 析 , 并 针 对 各 类 突 发 事件 提 供 了 应 对 措 施 , 措 施 能 够 适 用 于 本 项 目 的 得 2分 在 满 足 的 基 础 上 , 有 相 应 充 足 的 人 力 物 力 投 入 安 排 , 有 提 供 响 应 时 间 ,承 诺 在 发 生 应 急 情 况 时 , 接 采 购 人 通 知 , 能 从 校 外 应 急 调 拨 到 达 校 区 的 安 保 人员 , 并 能 迅 速 调 配 到 场 , 且 有 类 似 应 对 处 理 经 验 的 得 3分 。 投 标 人 需 根 据 上 述 要 求 提 供 相 应 措 施 承 诺 函 需 说 明 从 何 处 调 派 人 员 , 未 提供 或 不 可 行 的 不 得 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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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3 根 据 投 标 人 为 本 项 目 制 定 的 安 保 工 作 方 案 进 行 评 价 : 有 提 供 在 岗 值 班 方 案 , 方 案 内 容 包 含 但 不 限 于 24小 时 值 班 制 度 24小 时 来访 人 员 登 记 制 度 各 岗 位 值 班 安 排 值 班 巡 查 记 录 回 访 和 记 录 制 度 档 案 管理 制 度 等 的 得 1.5分 在 满 足 的 基 础 上 , 有 明 确 的 奖 惩 制 度 台 账 制 度 内 容 具 体 , 符 合 项 目 实际 情 况 , 确 保 人 员 在 岗 工 作 尽 职 尽 责 , 能 够 切 实 保 障 项 目 实 施 的 得 3分 。 未 提 供 或 不 符 合 上 述 要 求 的 不 得 分 。1-7 3 根 据 投 标 人 为 本 项 目 制 定 的 其 他 公 共 秩 序 维 护 方 案 进 行 评 价 : 有 提 供 其 他 公 共 秩 序 维 护 方 案 , 方 案 内 容 包 含 但 不 限 于 安 全 巡 逻 的 工 作 流 程及 安 排 来 访 人 员 登 记 制 度 校 园 车 辆 出 入 登 记 管 理 等 的 得 1.5分 在 满 足 的 基 础 上 , 有 相 应 充 足 的 人 力 物 力 投 入 安 排 , 能 够 确 保 达 到 预 期服 务 质 量 的 得 3分 未 提 供 或 不 符 合 上 述 要 求 的 不 得 分 。
1-8 3 根 据 投 标 人 针 对 本 项 目 制 定 的 安 保 工 作 交 接 过 渡 和 移 交 方 案 情 况 进 行 评 价 : 有 针 对 本 项 目 制 定 安 保 工 作 交 接 过 渡 和 移 交 方 案 , 方 案 内 容 包 括 交 接 工 作 安排 交 接 内 容 ( 设 备 各 方 面 资 料 ) 工 作 对 接 安 排 的 得 1.5分 在 满 足 的 基 础 上 , 提 供 了 过 渡 期 间 如 何 与 学 校 原 有 安 保 人 员 的 工 作 交 接 及人 员 过 渡 岗 位 安 排 计 划 , 确 保 过 渡 期 间 学 校 安 保 管 理 工 作 正 常 进 行 及 平 稳 过渡 , 并 有 详 细 的 人 员 安 排 的 得 3分 未 提 供 或 不 符 合 上 述 要 求 的 不 得 分 。1-9 3 根 据 投 标 人 提 供 的 学 校 原 有 安 保 人 员 接 收 方 案 进 行 评 价 : 有 提 供 人 员 接 收 方 案 的 得 1.5分 在 基 础 上 , 方 案 中 较 详 细 的 提 供 了 原 有 人 员 双 向 选 择 及 择 优 留 用 的 标 准 及明 确 的 人 员 接 收 岗 位 安 排 计 划 , 或 者 有 确 保 学 校 安 保 服 务 工 作 正 常 运 行 方 案 的得 3分 未 提 供 或 者 不 满 足 上 述 要 求 的 不 得 分
1-10 3 根 据 投 标 人 针 对 本 项 目 安 保 服 务 人 员 提 供 的 培 训 方 案 进 行 评 价 : 有 提 供 培 训 方 案 , 方 案 内 容 包 含 但 不 限 于 培 训 内 容 培 训 频 次 预 期 培 训 效果 等 的 , 得 1.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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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 满 足 的 基 础 上 , 方 案 详 尽 完 整 , 内 容 具 体 , 符 合 项 目 实 际 情 况 , 能 够 切实 保 障 项 目 实 施 的 , 得 3分 未 提 供 或 不 符 合 上 述 要 求 的 不 得 分 。1-11 3 根 据 投 标 人 针 对 本 项 目 提 供 的 档 案 管 理 制 度 方 案 进 行 评 价 : 有 提 供 档 案 管理 制 度 方 案 , 方 案 内 容 包 含 但 不 限 于 日 常 安 保 公 共 设 备 巡 检 投 诉 求 助 各类 服 务 活 动 可 追 溯 管 理 等 建 立 系 统 的 登 记 统 计 档 案 等 的 , 得 1.5分 在 满足 的 基 础 上 , 方 案 详 尽 完 整 , 内 容 具 体 , 符 合 项 目 实 际 情 况 , 能 够 切 实 保 障项 目 实 施 的 , 得 3分 未 提 供 或 不 符 合 上 述 要 求 的 不 得 分 。
1-12 3 根 据 投 标 人 针 对 本 项 目 提 供 的 考 核 机 制 方 案 进 行 评 价 : 有 提 供 考 核 机 制 方案 , 方 案 内 容 包 含 但 不 限 于 人 员 服 务 质 量 考 核 机 制 公 司 内 部 考 核 ( 明 确 奖 惩机 制 ) 晋 升 机 制 等 的 , 得 1.5分 在 满 足 的 基 础 上 , 方 案 详 尽 完 整 ,内 容 具 体 , 符 合 项 目 实 际 情 况 , 能 够 切 实 保 障 项 目 实 施 的 , 得 3分 未 提供 或 不 符 合 上 述 要 求 的 不 得 分 。1-13 3 根 据 投 标 人 针 对 本 项 目 提 供 的 与 采 购 人 沟 通 方 案 进 行 评 价 : 有 针 对 本 项 目提 供 沟 通 方 案 , 方 案 内 容 包 含 但 不 限 于 及 时 整 改 采 购 人 提 出 的 整 改 问 题 , 完 善采 购 人 提 出 的 整 改 方 案 , 及 时 上 报 人 员 调 整 情 况 及 其 他 应 急 情 况 的 得 1.5分 在 满 足 的 基 础 上 , 方 案 详 尽 完 整 , 内 容 具 体 , 符 合 项 目 实 际 情 况 , 能 够 切实 保 障 项 目 实 施 的 的 得 3分 未 提 供 或 不 符 合 上 述 要 求 的 不 得 分 。
1-14 3 根 据 投 标 人 针 对 本 项 目 提 供 的 巡 逻 服 务 方 案 进 行 评 价 : 有 提 供 巡 逻 服 务 方案 , 方 案 内 容 包 含 但 不 限 于 日 常 高 峰 期 维 序 巡 逻 日 常 平 峰 期 维 序 节 假 日 巡逻 服 务 等 的 , 得 1.5分 在 满 足 的 基 础 上 , 有 相 应 充 足 的 人 力 物 力 投入 安 排 , 能 够 确 保 达 到 预 期 服 务 质 量 的 , 得 3分 未 提 供 或 不 符 合 上 述 要求 的 不 得 分 。1-15 3 根 据 投 标 人 针 对 本 项 目 提 供 的 保 安 服 务 人 员 配 置 方 案 进 行 评 价 : 有 提 供 保安 服 务 人 员 配 置 方 案 , 方 案 内 容 包 含 但 不 限 于 人 员 聘 用 条 件 优 选 方 案 岗 位配 置 方 案 及 人 员 工 作 任 务 及 目 标 等 的 , 得 1.5分 在 满 足 的 基 础 上 , 制度 详 尽 完 整 , 内 容 具 体 , 符 合 项 目 实 际 情 况 , 能 够 切 实 保 障 项 目 实 施 的 的 , 得3分 未 提 供 或 不 符 合 上 述 要 求 的 不 得 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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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6 3 根 据 投 标 人 拟 为 本 项 目 配 备 的 项 目 负 责 人 进 行 评 价 :年 龄 50周 岁 ( 含 ) 及 以 下 , 本 科 或 以 上 学 历 , 具 有 三 年 或 以 上 管 理 经 验 , 在此 基 础 上 ,( 1) 持 有 高 级 ( 三 级 ) 或 以 上 建 ( 构 ) 筑 物 消 防 员 证 或 消 防 设 施 操 作 员 证 的得 0.75分 ( 2) 持 有 高 级 技 师 ( 一 级 ) 保 安 员 证 的 得 0.75分 ( 3) 持 有 一 级 安 全 评 价 师 证 的 得 0.75分 ( 4) 持 有 与 安 保 相 关 的 中 级 或 以 上 职 称 或 职 业 资 格 证 的 得 0.75分 。本 项 满 分 3分 , 需 按 下 列 要 求 提 供 相 应 佐 证 材 料 , 否 则 不 得 分 。注 : 投 标 人 需 根 据 上 述 要 求 同 时 提 供 项 目 负 责 人 履 历 表 身 份 证 (正 反面 ) 扫 描 件 毕 业 证 书 扫 描 件 学 信 网 查 询 截 图 持 有 上 述 相 应 证 书 的 扫 描件 书 面 承 诺 , 承 诺 该 项 目 负 责 人 为 实 际 到 岗 的 人 员 ( 格 式 自 拟 ) 在 投标 文 件 截 止 时 间 前 近 六 个 月 中 任 意 一 个 月 ( 不 含 提 交 投 标 文 件 截 止 当 月 ) 投 标人 为 其 缴 交 的 社 保 证 明 。 技 术 项 1-16及 至 1-19项 相 关 人 员 , 不 重 复 得 分 。
1-17 3 根 据 投 标 人 拟 为 本 项 目 配 备 的 安 保 队 长 进 行 评 价 :年 龄 50周 岁 ( 含 ) 及 以 下 , 大 专 或 以 上 学 历 , 具 有 三 年 或 以 上 保 安 队 长 经 验在 此 基 础 上 ,( 1) 持 有 建 ( 构 ) 筑 物 消 防 员 证 或 消 防 设 施 操 作 员 证 的 得 1分 ( 2) 持 有 消 防 设 施 操 作 员 证 的 得 1分 ( 3) 持 有 技 师 ( 二 级 ) 或 以 上 保 安 员 证 的 得 1分 。本 项 满 分 3分 , 需 按 下 列 要 求 提 供 相 应 佐 证 材 料 , 否 则 不 得 分 。注 : 投 标 人 需 根 据 上 述 要 求 同 时 提 供 保 安 队 长 履 历 表 身 份 证 (正 反 面 )扫 描 件 毕 业 证 书 扫 描 件 学 信 网 查 询 截 图 持 有 上 述 相 应 证 书 的 扫 描 件 书 面 承 诺 , 承 诺 该 项 目 负 责 人 为 实 际 到 岗 的 人 员 ( 格 式 自 拟 ) 在 投 标 文件 截 止 时 间 前 近 六 个 月 中 任 意 一 个 月 ( 不 含 提 交 投 标 文 件 截 止 当 月 ) 投 标 人 为其 缴 交 的 社 保 证 明 。 技 术 项 1-16及 至 1-19项 相 关 人 员 , 不 重 复 得 分 。 1-18 3 根 据 投 标 人 拟 为 本 项 目 配 备 的 保 安 员 团 队 ( 不 含 安 保 队 长 ) 进 行 评 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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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 龄 50周 岁 ( 含 ) 及 以 下 , 高 中 ( 含 ) 或 以 上 学 历 ( 其 中 大 专 以 上 学 历 保 安员 应 不 低 于 总 数 的 20%) , 均 具 有 保 安 员 证 , 在 此 基 础 上 , 至 少 有 1人 同 时 具有 红 十 字 会 颁 发 的 救 护 员 证 消 防 设 施 操 作 员 或 建 ( 构 ) 筑 物 消 防 员 证 技 师( 二 级 ) 或 以 上 保 安 员 证 的 得 3分 。本 项 满 分 3分 , 需 按 下 列 要 求 提 供 相 应 佐 证 材 料 , 否 则 不 得 分 。注 : 投 标 人 需 根 据 上 述 要 求 同 时 提 供 保 安 员 团 队 名 单 ( 包 含 姓 名 年 龄 身份 证 号 ) 身 份 证 (正 反 面 ) 扫 描 件 毕 业 证 书 扫 描 件 学 信 网 查 询 截 图 持 有 上 述 相 应 证 书 的 扫 描 件 书 面 承 诺 , 承 诺 上 述 人 员 为 实 际 到 岗 的 人 员( 格 式 自 拟 ) 在 投 标 文 件 截 止 时 间 前 近 六 个 月 中 任 意 一 个 月 ( 不 含 提 交 投标 文 件 截 止 当 月 ) 投 标 人 为 其 缴 交 的 社 保 证 明 。
技 术 项 1-16及 至 1-19项 相 关 人 员 , 不 重 复 得 分 。 1-19 3 根 据 投 标 人 拟 为 本 项 目 配 备 的 保 安 员 团 队 ( 不 含 安 保 队 长 ) 进 行 评 价 :在 保 安 员 团 队 ( 不 含 安 保 队 长 ) 共 17人 的 基 础 上 , 每 为 本 项 目 增 配 3名 具 有保 安 员 证 的 人 员 的 得 3分 。 本 项 满 分 3分 。 注 : 投 标 人 需 根 据 上 述 要 求 同 时 提供 增 配 的 保 安 员 团 队 名 单 ( 包 含 姓 名 年 龄 身 份 证 号 ) 身 份 证 (正 反 面 ) 扫 描 件 毕 业 证 书 扫 描 件 学 信 网 查 询 截 图 持 有 上 述 相 应 证 书 的 扫描 件 书 面 承 诺 , 承 诺 上 述 人 员 为 实 际 到 岗 的 人 员 ( 格 式 自 拟 ) 在 投 标文 件 截 止 时 间 前 近 六 个 月 中 任 意 一 个 月 ( 不 含 提 交 投 标 文 件 截 止 当 月 ) 投 标 人为 其 缴 交 的 社 保 证 明 。 技 术 项 1-16及 至 1-19项 相 关 人 员 , 不 重 复 得 分 。
1-20 3 投 标 人 提 供 书 面 承 诺 : 若 中 标 , 为 本 项 目 配 备 的 全 部 人 员 于 合 同 签 订 后 7个 日历 日 内 到 岗 完 成 交 接 工 作 并 通 过 采 购 人 验 收 , 投 标 人 对 此 进 行 书 面 承 诺 的 得 3分 , 未 提 供 书 面 承 诺 不 得 分 。1-21 3 根 据 投 标 人 针 对 本 项 目 拟 配 置 的 物 资 装 备 清 单 进 行 评 价 : 承 诺 配 备 对 讲 机 巡逻 打 卡 机 考 勤 机 的 得 3分 , 未 提 供 或 不 可 行 的 不 得 分 。1-22 2 投 标 人 承 诺 无 条 件 服 从 招 标 文 件 的 考 核 办 法 进 行 考 核 并 且 服 从 采 购 人 组 织 不定 期 考 评 的 得 2分 , 否 则 不 得 分 。 商 务 项 ( F3 A3) 满 分 为 25分 。评 标 评 标 评 标 方 法 描 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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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 目 分 值2-1 1 投 标 人 具 有 质 量 管 理 体 系 认 证 证 书 , 证 书 应 在 全 国 认 证 认 可 信 息 公 共 服 务 平 台可 查 询 , 且 在 提 交 投 标 文 件 时 证 书 应 处 于 有 效 状 态 , 投 标 人 需 提 供 证 书 扫 描 件 ,若 未 提 供 扫 描 件 , 也 可 提 供 全 国 认 证 认 可 信 息 公 共 服 务 平 台 ( cx.cnca.cn) 的证 书 信 息 查 询 截 图 。 完 全 满 足 上 述 要 求 的 得 1分 , 否 则 不 得 分 。2-2 1 投 标 人 具 有 职 业 健 康 安 全 管 理 体 系 认 证 证 书 , 证 书 应 在 全 国 认 证 认 可 信 息 公 共服 务 平 台 可 查 询 , 且 在 提 交 投 标 文 件 时 证 书 应 处 于 有 效 状 态 , 投 标 人 需 提 供 证书 扫 描 件 , 若 未 提 供 扫 描 件 , 也 可 提 供 全 国 认 证 认 可 信 息 公 共 服 务 平 台( cx.cnca.cn) 的 证 书 信 息 查 询 截 图 。 完 全 满 足 上 述 要 求 的 得 1 分 , 否 则 不 得分 。
2-3 1 投 标 人 具 有 环 境 管 理 体 系 认 证 证 书 , 证 书 应 在 全 国 认 证 认 可 信 息 公 共 服 务 平 台可 查 询 , 且 在 提 交 投 标 文 件 时 证 书 应 处 于 有 效 状 态 , 投 标 人 需 提 供 证 书 扫 描 件 ,若 未 提 供 扫 描 件 , 也 可 提 供 全 国 认 证 认 可 信 息 公 共 服 务 平 台 ( cx.cnca.cn) 的证 书 信 息 查 询 截 图 。 完 全 满 足 上 述 要 求 的 得 1分 , 否 则 不 得 分 。2-4 2 投 标 人 能 够 提 供 厦 门 本 地 化 服 务 , 可 在 本 地 提 供 服 务 的 得 2 分 。 投 标 人 需 提 供自 身 机 构 的 营 业 执 照 证 明 , 也 可 以 提 供 在 本 地 设 立 的 分 公 司 子 公 司 项 目 部 办 事 处 等 机 构 证 明 , 或 者 承 诺 中 标 后 提 供 本 地 化 服 务 , 否 则 不 得 分 。2-5 2 投 标 人 承 诺 中 标 后 对 本 项 目 相 关 信 息 予 以 保 密 的 得 2 分 , 投 标 人 需 对 此 提 供 书面 承 诺 函 ( 格 式 自 拟 ) , 否 则 不 得 分 。2-6 3 安 全 承 诺 : 投 标 人 承 诺 中 标 后 , 在 服 务 期 内 , 对 拟 投 入 的 所 有 人 员 及 财 物 安 全负 全 部 责 任 , 若 发 生 人 员 安 全 或 财 物 损 失 事 故 , 投 标 人 承 担 全 部 责 任 , 能 提 供
承 诺 的 得 3分 , 否 则 不 得 分 。2-7 3 投 标 人 承 诺 中 标 后 为 拟 投 入 的 所 有 人 员 购 买 意 外 险 及 雇 主 责 任 险 ( 保 险 期 至 少覆 盖 本 项 目 服 务 期 限 , 单 人 保 险 金 额 100万 元 ) 的 得 3分 , 投 标 人 须 提 供 承 诺函 ( 格 式 自 拟 ) 并 加 盖 投 标 人 公 章 , 否 则 不 得 分 。2-8 3 投 标 人 应 严 格 按 照 国 家 省 市 的 有 关 政 策 执 行 , 保 护 项 目 服 务 成 员 的 合 法 权 益 ,若 国 家 省 市 的 相 关 政 策 有 调 整 , 则 按 最 新 的 政 策 执 行 。 团 队 成 员 人 员 待 遇 必须 符 合 现 行 政 策 要 求 。 提 供 承 诺 的 得 3分 , 未 提 供 承 诺 的 不 得 分 。2-9 3 投 标 人 提 供 书 面 承 诺 : 所 中 标 , 投 入 本 项 目 的 所 有 人 员 均 可 通 过 严 格 政 审 , 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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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 审 查 时 提 供 所 有 人 员 的 身 份 证 无 犯 罪 证 明 背 景 审 查 材 料 , 承 诺 不 得 有 违法 记 录 和 劣 迹 的 人 员 的 得 3分 。 投 标 人 需 对 此 进 行 承 诺 , 否 则 不 得 分 。2-10 3 根 据 投 标 人 2020年 1月 1日 至 开 标 截 止 时 间 ( 以 合 同 签 订 时 间 为 准 ) 以 来 承 担过 的 类 似 业 绩 进 行 评 价 :每 个 业 绩 得 1分 , 满 分 3分 。注 : ( 1) 类 似 业 绩 是 指 : 投 标 人 承 接 的 安 保 服 务 项 目 。 ( 2) 投 标 人 需 提 供 业绩 的 以 下 四 项 证 明 材 料 , 否 则 不 计 分 : 中 标 ( 成 交 ) 公 告 ( 提 供 相 关 网 站 中标 ( 成 交 ) 公 告 的 下 载 网 页 并 注 明 网 址 ) 中 标 ( 成 交 ) 通 知 书 采 购合 同 文 本 业 绩 项 目 已 履 约 完 毕 的 , 提 供 能 够 证 明 该 业 绩 项 目 经 验 收 合 格 或履 约 完 成 的 相 关 证 明 材 料 。
2-10与 2-11同 一 项 业 绩 不 可 重 复 得 分 。 2-11 3 根 据 投 标 人 提 供 自 2020年 1月 1日 至 开 标 截 止 时 间 ( 以 合 同 签 订 时 间 为 准 ) ,完 成 的 安 保 服 务 项 目 获 得 业 主 单 位 出 具 的 满 意 度 证 明 进 行 评 价 :每 提 供 一 份 业 主 单 位 对 其 履 行 合 同 情 况 及 服 务 质 量 的 好 评 或 满 意 证 明 材 料 的( 如 体 现 优 秀 优 良 良 好 满 意 或 90分 以 上 等 ) 的 得 1分 , 满 分 3分 。注 : 需 同 时 提 供 该 正 面 评 价 以 下 两 项 证 明 材 料 , 否 则 不 得 分 。好 评 或 满 意 证 明 材 料 的 扫 描 件 ( 体 现 业 主 单 位 公 章 而 非 部 门 章 或 专 用 章 ) ( 2) 该 业 绩 合 同 文 本 扫 描 件 。 2-10与 2-11同 一 项 业 绩 不 可 重 复 得 分 。 ( 4) 中 标 候 选 人 排 列 规 则 顺 序 如 下 :
a.按 照 评 标 总 得 分 ( FA) 由 高 到 低 顺 序 排 列 。b.评 标 总 得 分 ( FA) 相 同 的 , 按 照 评 标 价 ( 即 价 格 扣 除 后 的 投 标 报 价 ) 由 低 到 高 顺 序 排 列 。c.评 标 总 得 分 ( FA) 且 评 标 价 ( 即 价 格 扣 除 后 的 投 标 报 价 ) 相 同 的 并 列 。8 其 他 规 定8.1评 标 应 全 程 保 密 且 不 得 透 露 给 任 一 投 标 人 或 与 评 标 工 作 无 关 的 人 员 。8.2评 标 将 进 行 全 程 实 时 录 音 录 像 , 录 音 录 像 资 料 随 采 购 文 件 一 并 存 档 。8.3若 投 标 人 有 任 何 试 图 干 扰 具 体 评 标 事 务 , 影 响 评 标 委 员 会 独 立 履 行 职 责 的 行 为 , 其 投标 无 效 且 不 予 退 还 投 标 保 证 金 。 情 节 严 重 的 , 由 财 政 部 门 列 入 不 良 行 为 记 录 。8.4其 他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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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五 章 招 标 内 容 及 要 求一 项 目 概 况1 轮 山 校 区 项 目 概 况1.1同 安 一 中 轮 山 校 区 位 于 厦 门 市 同 安 区 轮 山 路 1号 , 初 中 部 校 区 占 地 面 积 31234平 方 米 ,建 筑 面 积 11797平 方 米 。 高 中 部 校 区 占 地 面 积 57474平 方 米 , 建 筑 面 积 70724平 方 米 。1.2目 前 , 同 安 一 中 轮 山 校 区 校 区 共 有 72个 教 学 班 , 3786名 学 生 , 其 中 住 宿 生 1310人 ( 含新 疆 生 ) , 教 职 工 310人 。2 滨 海 校 区 项 目 概 况
2.1同 安 一 中 滨 海 校 区 小 学 部 位 于 厦 门 市 同 安 区 海 城 三 路 999号 初 中 部 位 于 厦 门 市 同 安区 海 城 二 路 999 号 高 中 部 位 于 厦 门 市 同 安 区 海 城 二 路 1111号 。 小 学 部 占 地 面 积 26762 平 方米 , 建 筑 面 积 14121平 方 米 初 中 部 占 地 面 积 37886平 方 米 , 建 筑 面 积 18757平 方 米 高 中 部占 地 面 积 45274平 方 米 , 建 筑 面 积 77577平 方 米 。2.2目 前 , 同 安 一 中 滨 海 校 区 共 有 122 个 教 学 班 , 6046名 学 生 , 其 中 住 宿 生 2145人 , 教职 工 404人 。3 服 务 期 : 合 同 签 订 后 一 年 。 本 项 目 为 可 延 续 采 购 的 服 务 项 目 , 一 年 服 务 期 满 后 , 在 预算 资 金 有 保 障 服 务 价 格 不 提 高 的 前 提 下 , 采 购 人 根 据 综 合 评 估 的 情 况 可 向 中 标 人 延 续 采 购 ,延 续 合 同 的 期 限 不 得 超 过 三 个 月 续 约 期 间 , 若 收 到 上 级 关 于 安 保 指 导 性 文 件 , 导 致 合 同 无 法继 续 履 约 的 , 合 同 自 动 终 止 。
4 中 标 人 应 配 合 采 购 人 进 行 公 用 设 施 设 备 全 面 检 查 , 做 好 验 收 及 相 关 事 项 的 交 接 工 作 ,而 且 相 关 人 员 必 须 于 接 到 中 标 通 知 书 后 的 7个 工 作 日 内 配 备 到 位 , 并 进 行 相 应 的 演 练 。5 中 标 原 则 5.1为 了 确 保 项 目 服 务 质 量 及 服 务 时 间 , 保 证 各 项 工 作 的 顺 利 进 行 , 本 项 目 分 为 两 个 采购 包 进 行 招 标 , 评 标 与 授 标 以 采 购 包 为 单 位 , 按 照 采 购 包 1 2的 顺 序 进 行 评 审 。 投 标 人 可 同时 投 标 一 个 或 多 个 采 购 包 , 但 是 每 个 投 标 人 最 多 只 能 中 一 个 采 购 包 。 投 标 人 同 时 投 两 个 采 购包 时 , 若 被 推 荐 为 采 购 包 1 的 第 一 中 标 候 选 人 , 则 该 投 标 人 则 将 不 再 作 为 有 效 投 标 人 参 与 采购 包 2 的 评 审 , 若 采 购 包 2 有 效 投 标 人 不 足 3 家 的 , 则 该 采 购 包 作 废 标 处 理 。 投 标 人 须 对 此进 行 书 面 承 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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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政 府 政 策 要 求6.1轮 山 校 区 采 购 标 的 清 单 ( 投 标 人 按 此 清 单 的 内 容 出 具 中 小 企 业 声 明 函 )序 号 采 购 标 的 名 称 采 购 标 的 对 应 的 中 小 企 业 划 分 标 准 所 属 行 业1 福 建 省 同 安 第 一 中 学 轮 山 校 区2023-2024年 安 保 服 务 采 购 租 赁 和 商 务 服 务 业( 1) 本 采 购 项 目 属 性 为 : 货 物 类 服 务 类 工 程 类 。( 2) 本 采 购 项 目 以 下 列 方 式 落 实 中 小 企 业 扶 持 政 策 : 资 格 条 件 ( 具 体 规 定 详 见 第 四 章 -1.3( 2) - 其 他 资 格 证 明 文 件 ) 价 格 评 审 优 惠 ( 具 体 规 定 详 见 第 四 章 /二 /第 7.2条 /b.价 格 扣 除 的 规 则 )6.2滨 海 采 购 标 的 清 单 ( 投 标 人 按 此 清 单 的 内 容 出 具 中 小 企 业 声 明 函 )
序 号 采 购 标 的 名 称 采 购 标 的 对 应 的 中 小 企 业 划 分 标 准 所 属 行 业1 福 建 省 同 安 第 一 中 学 滨 海 校 区2023-2024年 安 保 服 务 采 购 租 赁 和 商 务 服 务 业( 1) 本 采 购 项 目 属 性 为 : 货 物 类 服 务 类 工 程 类 。( 2) 本 采 购 项 目 以 下 列 方 式 落 实 中 小 企 业 扶 持 政 策 : 资 格 条 件 ( 具 体 规 定 详 见 第 四 章 -1.3( 2) - 其 他 资 格 证 明 文 件 ) 价 格 评 审 优 惠 ( 具 体 规 定 详 见 第 四 章 /二 /第 7.2条 /b.价 格 扣 除 的 规 则 )6.3享 受 优 惠 政 策 需 满 足 以 下 条 件 :( 1) 投 标 人 为 中 小 微 企 业 , 本 项 目 服 务 由 投 标 人 承 接 , 即 提 供 服 务 的 人 员 为 投 标 人 依 照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劳 动 合 同 法 订 立 劳 动 合 同 的 从 业 人 员 。
( 2) 若 投 标 人 与 大 企 业 的 负 责 人 为 同 一 人 , 或 者 与 大 企 业 存 在 直 接 控 股 管 理 关 系 的 ,视 为 不 属 于 中 小 维 企 业 , 其 投 标 无 效 。( 3) 监 狱 企 业 视 同 小 型 微 型 企 业 , 若 投 标 人 为 监 狱 企 业 的 , 提 供 由 省 级 以 上 监 狱 管 理局 戒 毒 管 理 局 ( 含 新 疆 生 产 建 设 兵 团 ) 出 具 的 属 于 监 狱 企 业 的 证 明 文 件 。( 4) 残 疾 人 福 利 性 单 位 视 同 小 型 微 型 企 业 , 若 投 标 人 为 残 疾 人 福 利 性 单 位 的 , 提 供 残疾 人 福 利 性 单 位 声 明 函 。注 意 : 中 小 企 业 包 括 中 型 企 业 小 型 企 业 微 型 企 业 。 请 投 标 人 根 据 关 于 印 发 中 小 企 业 划 型 标 准 规 定 的 通 知 ( 工 信 部 联 企 业 2011 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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号 ) 规 定 的 标 准 对 企 业 规 模 进 行 认 定 。 投 标 人 需 对 声 明 的 真 实 性 负 责 , 中 标 结 果 将 同 时 公 告 中 标 人 的 中 小 企 业 声 明 函 , 投标 人 提 供 的 声 明 函 内 容 不 实 的 , 则 属 于 提 供 虚 假 材 料 谋 取 中 标 情 形 , 依 照 政 府 采 购 法 等 国家 有 关 规 定 追 究 相 应 责 任 。二 技 术 和 服 务 要 求 ( 以 标 示 的 内 容 为 不 允 许 负 偏 离 的 实 质 性 要 求 )采 购 包 一 : 轮 山 校 区( 一 ) 总 体 要 求
校 园 安 全 保 卫 服 务 管 理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 各 种 门 岗 ( 含 宿 舍 楼 和 车 库 门 岗 ) 值 班 校 园 安 全防 卫 防 暴 处 突 治 安 巡 查 防 火 和 救 火 道 路 交 通 秩 序 管 理 抢 险 救 灾 校 级 及 以 上 组 织 的各 种 大 型 活 动 , 以 及 临 时 性 或 阶 段 性 的 重 要 目 标 的 安 全 巡 逻 警 戒 守 卫 等 。 具 体 内 容 如 下 :1 公 共 安 全 秩 序 的 维 持 : 记 录 巡 查 台 账 , 维 护 常 规 教 育 教 学 及 承 接 的 社 会 服 务 项 目 和 活动 等 公 共 安 全 秩 序 。2 公 共 设 备 设 施 管 理 : 含 电 梯 消 防 系 统 校 园 监 控 系 统 车 辆 人 员 出 入 系 统 等 公 用 设施 设 备 日 常 管 理 。3 安 全 防 范 管 理 : 包 括 安 全 监 控 巡 视 门 岗 执 勤 等 , 建 立 24小 时 来 访 人 员 登 记 制 度 。4 配 齐 安 保 人 员 , 建 立 24小 时 值 班 制 度 , 人 员 素 质 达 标 。5 建 立 回 访 和 记 录 制 度 , 在 校 园 网 络 及 电 话 信 息 平 台 接 受 报 修 求 助 建 议 问 询 质
疑 投 诉 等 各 类 信 息 的 收 集 和 反 馈 , 并 及 时 处 理 。6 配 合 学 校 建 立 应 急 机 制 , 执 行 安 防 规 范 车 辆 停 放 管 理 火 灾 公 共 卫 生 治 安 等 突发 事 件 应 急 情 况 处 理 。7 完 成 学 校 实 际 要 求 的 其 它 保 障 工 作 。 如 遇 举 办 大 型 活 动 迎 接 上 级 检 查 评 估 以 及 处 于特 殊 敏 感 时 期 , 中 标 人 应 根 据 保 卫 科 工 作 安 排 完 成 交 办 的 安 保 任 务 , 如 负 责 协 助 完 成 突 击 任 务 搬 运 摆 放 清 理 岗 位 和 学 校 要 求 的 气 氛 布 置 任 务 等 。8 档 案 管 理 ,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 培 训 交 接 班 及 保 卫 科 等 相 关 材 料 。9 如 在 校 园 内 发 生 失 窃 案 件 安 保 人 员 要 有 效 控 制 现 场 , 并 进 行 证 据 保 护 。 根 据 公 安 部 门的 认 定 , 定 量 定 责 进 行 赔 偿 。
( 二 ) 安 保 服 务 人 员 配 备 要 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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岗 位 人 数 备 注项 目 负 责 人 1人 年 龄 50周 岁 ( 含 ) 及 以 下 , 本 科 或 以 上 学 历 , 具 有 三 年 或 以 上 管理 经 验 , 持 有 高 级 ( 三 级 ) 或 以 上 建 ( 构 ) 筑 物 消 防 员 证 或 消 防 设施 操 作 员 证 , 高 级 技 师 ( 一 级 ) 保 安 员 证 , 一 级 安 全 评 价 师 证 , 与安 保 相 关 的 中 级 或 以 上 职 称 或 职 业 资 格 证 。安 保 队 长 1人 年 龄 50周 岁 ( 含 ) 及 以 下 , 大 专 或 以 上 学 历 , 具 有 三 年 或 以 上 保安 队 长 经 验 , 持 有 建 ( 构 ) 筑 物 消 防 员 证 或 消 防 设 施 操 作 员 证 , 消防 设 施 操 作 员 证 , 技 师 ( 二 级 ) 保 安 员 证 。
保 安 员 17人 年 龄 50周 岁 ( 含 ) 及 以 下 , 高 中 ( 含 ) 或 以 上 学 历 ( 其 中 大 专 以上 学 历 保 安 员 应 不 低 于 总 数 的 20%) , 均 具 有 保 安 员 证 , 至 少 有 1人 同 时 具 有 红 十 字 会 颁 发 的 救 护 员 证 消 防 设 施 操 作 员 或 建 ( 构 )筑 物 消 防 员 证 技 师 ( 二 级 ) 或 以 上 保 安 员 证 。消 防 控 制 值班 员 2人 持 有 中 级 ( 四 级 ) 或 以 上 建 ( 构 ) 筑 物 消 防 员 证 书 或 消 防 设 施 操 作员 证 。合 计 21 /说 明 :1 中 标 人 招 聘 员 工 必 须 参 考 学 校 相 关 职 能 部 门 意 见 。2 若 本 表 中 提 出 的 要 求 有 不 完 整 的 以 轮 山 校 区 服 务 具 体 要 求 为 准 。3 投 标 人 需 根 据 上 述 要 求 配 备 人 员 , 不 得 任 意 减 少 或 调 配 各 类 别 的 人 员 数 量 。 达 到 上
述 最 低 配 置 数 量 即 视 为 满 足 人 员 总 量 要 求 。4 投 标 人 可 提 供 优 于 采 购 文 件 要 求 的 服 务 和 人 员 数 量 , 但 不 得 低 于 采 购 文 件 要 求 的 服务 和 人 员 数 量 。 若 出 现 相 关 项 目 类 别 的 人 员 数 量 不 满 足 采 购 文 件 要 求 的 , 则 作 无 效 投 标 处 理 。5 中 标 人 须 将 服 务 人 员 详 细 信 息 报 采 购 人 审 核 同 意 , 保 安 员 上 岗 前 须 经 采 购 人 保 卫 科审 核 通 过 , 提 供 区 级 以 上 医 院 个 人 体 检 合 格 证 明 无 精 神 障 碍 或 家 族 史 疾 病 , 无 吸 毒 史 等 不适 应 担 任 保 安 员 的 疾 病 政 审 合 格 ( 提 供 公 安 机 关 开 具 无 犯 罪 记 录 证 明 ) , 中 标 人 应 主 动 协调 属 地 公 安 机 关 做 好 新 招 录 保 安 员 的 背 景 审 查 工 作 , 并 每 年 开 展 一 次 复 核 审 查 方 可 进 驻 服务 。 入 驻 学 校 后 , 将 纳 入 学 校 考 勤 。2 其 他 要 求2.1人 员 招 聘 基 本 要 求 : 普 通 话 流 利 , 遵 纪 守 法 , 品 行 端 正 , 身 体 健 康 , 体 形 端 正 道 。 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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品 质 好 文 明 服 务 意 识 强 岗 位 能 力 好 身 体 素 质 强 。 所 有 人 员 要 统 一 着 装 , 持 证 上 岗 , 佩 戴明 显 的 标 识 , 工 作 人 员 对 应 的 责 任 区 域 相 对 固 定 , 文 明 执 勤 , 严 格 执 行 采 购 人 各 项 规 章 制 度 。2.2中 标 人 为 采 购 人 配 备 的 所 有 工 作 人 员 必 须 上 岗 前 进 行 体 检 。2.3中 标 人 必 须 对 进 驻 的 工 作 人 员 进 行 政 历 审 查 , 并 承 担 审 查 和 赔 偿 责 任 。 工 作 人 员 中不 得 有 违 法 记 录 和 劣 迹 的 人 员 。 中 标 人 应 建 立 工 作 人 员 人 事 信 息 档 案 , 向 学 校 提 供 工 作 人 员 花名 册 , 该 名 册 应 详 细 载 明 各 工 作 人 员 的 性 别 出 生 日 期 籍 贯 家 庭 住 所 身 份 证 号 码 学 历 学 位 婚 姻 状 况 等 自 然 情 况 。2.4中 标 人 应 定 期 对 工 作 人 员 进 行 培 训 , 提 高 业 务 素 质 。2.5中 标 人 须 做 好 人 员 管 理 , 落 实 好 上 下 班 制 度 , 并 严 格 遵 守 采 购 人 的 管 理 制 度 , 接 受 采购 人 的 监 督 管 理 , 服 从 采 购 人 的 工 作 安 排 。
2.6全 部 服 务 人 员 的 工 作 时 间 应 严 格 按 国 家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要 求 的 标 准 执 行 , 因 工 作 原因 产 生 的 加 班 (含 节 假 日 加 班 ),中 标 人 应 严 格 按 国 家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要 求 的 标 准 给 付 员 工 加 班薪 资 。2.7中 标 人 在 合 同 履 行 期 间 应 保 证 服 务 团 队 的 相 对 稳 定 , 无 特 殊 原 因 , 在 服 务 期 内 不 得 随意 更 换 安 保 服 务 团 队 成 员 。 服 务 团 队 成 员 如 因 违 法 犯 罪 伤 病 丧 失 工 作 能 力 等 确 属 不 能 履行 职 责 需 要 更 换 人 员 , 必 须 经 过 采 购 人 同 意 , 且 所 更 换 人 员 的 资 格 业 绩 和 信 誉 等 不 得 低 于 投标 文 件 所 承 诺 的 条 件 , 在 采 购 人 同 意 更 换 之 日 起 30天 内 必 须 将 更 换 人 员 配 备 到 位 , 在 更 换 人员 配 备 到 位 前 必 须 提 供 顶 岗 人 员 满 足 采 购 人 的 管 理 要 求 。 未 经 采 购 人 同 意 , 中 标 人 擅 自 更 换 项目 负 责 人 的 按 2万 元 /人 次 交 违 约 金 , 更 换 其 他 人 员 的 按 1万 元 /人 次 交 违 约 金 并 承 担 相 应 的违 约 责 任 。
2.8中 标 人 须 遵 守 国 家 福 建 省 厦 门 市 的 有 关 劳 动 法 规 和 保 险 条 例 , 为 工 作 人 员 提 供 完善 的 劳 动 权 益 保 障 。 中 标 人 须 与 工 作 人 员 建 立 规 范 的 劳 动 合 同 关 系 , 不 得 违 法 用 工 , 否 则 必 须承 担 由 此 产 生 的 所 有 费 用 。2.9中 标 人 须 按 相 关 规 定 为 工 作 人 员 办 理 社 会 保 险 (含 养 老 保 险 医 疗 保 险 工 伤 保 险 等 ),准 时 发 放 薪 酬 , 如 产 生 劳 资 纠 纷 , 应 妥 善 处 理 , 项 目 组 人 员 与 中 标 人 之 间 的 劳 资 纠 纷 与 学 校 无关 。 2.10中 标 人 需 严 格 按 照 劳 动 法 规 定 , 落 实 员 工 的 各 项 劳 动 保 障 权 益 , 因 中 标 人 违 规或 管 理 不 当 造 成 的 劳 动 纠 纷 , 由 中 标 人 承 担 全 部 责 任 。2.11采 购 人 有 权 提 出 更 换 不 符 合 要 求 的 工 作 人 员 , 中 标 人 应 无 条 件 接 受 要 求 , 并 在 五 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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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 作 日 之 内 予 以 更 换 。2.12在 合 同 期 间 , 采 购 人 有 权 监 督 中 标 人 员 工 工 资 分 配 是 否 合 理 。 若 发 现 不 合 理 , 中 标人 需 积 极 配 合 调 整 。2.13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的 , 不 得 担 任 保 安 员 :( 1) 曾 被 收 容 教 育 强 制 隔 离 戒 毒 劳 动 教 养 或 者 行 政 拘 留 等 在 公 安 机 关 备 案 的 其 他 前科 人 员 ( 2) 曾 因 故 意 犯 罪 被 刑 事 处 罚 的 ( 3) 曾 因 猥 亵 性 侵 等 被 行 政 处 罚 和 刑 事 处 罚 前 科 的 ( 4) 被 吊 销 保 安 员 证 未 满 3年 的 ( 5) 曾 两 次 被 吊 销 保 安 员 证 的 。
( 6) 有 纹 身 ( 7) 公 安 部 门 背 景 审 查 不 合 格 的 。( 三 ) 人 员 工 作 内 容 及 要 求1 项 目 负 责 人( 1) 负 责 做 好 与 采 购 人 之 间 的 沟 通 及 任 务 委 派 等 联 系 工 作 , 协 助 保 卫 科 做 好 安 保 队 伍 的日 常 保 卫 工 作 培 训 任 务 大 型 活 动 保 障 应 急 处 置 预 案 迎 检 保 障 考 核 评 定 计 划 制 定 等 。( 2) 加 强 保 安 队 员 的 管 理 教 育 , 严 抓 保 安 人 员 的 作 风 纪 律 , 管 理 和 爱 护 全 班 装 备 及 其 它用 具 , 预 防 各 种 事 故 发 生 。( 3) 不 定 时 查 岗 和 不 定 时 查 夜 ,并 及 时 纠 正 保 安 人 员 的 违 纪 行 为
( 4) 定 期 组 织 各 种 应 急 演 练 ( 5) 处 理 相 关 投 诉 意 见 ( 6) 完 成 采 购 人 交 办 的 其 他 事 情 。2 安 保 队 长配 合 协 助 安 保 主 管 开 展 保 安 员 日 常 工 作 管 理 , 岗 位 巡 查 组 织 保 安 员 业 务 培 训 考 核评 定 器 械 管 理 应 急 处 突 站 岗 执 勤 及 其 他 保 卫 科 交 代 工 作 任 务 。3 保 安 员 要 求3.1 门 岗 要 求 : 根 据 保 卫 科 实 际 工 作 需 要 , 双 人 双 岗 或 单 人 单 岗 全 天 候 24小 时 值 班 。 主要 工 作 任 务 :( 1) 保 安 员 通 过 对 学 校 出 入 口 进 行 值 守 验 证 检 查 登 记 , 维 护 采 购 人 安 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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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查 验 出 入 人 员 证 件 , 办 理 登 记 手 续 , 经 学 校 相 关 部 门 同 意 后 方 可 放 行 。 禁 止 无 关 人员 车 辆 和 危 险 品 进 入 校 园 。( 3) 对 进 入 的 人 员 车 辆 及 其 携 带 或 装 运 的 物 品 进 行 检 查 , 防 止 学 校 财 物 流 失 及 违 禁 物品 流 入 。( 4) 指 挥 疏 导 出 入 车 辆 , 维 护 出 入 口 的 正 常 秩 序 。( 5) 及 时 发 现 不 法 行 为 人 , 截 获 赃 物 , 做 好 安 全 防 范 工 作 。 主 动 配 合 公 安 机 关 和 安 全 保卫 部 门 的 工 作 。( 6) 积 极 维 护 学 校 大 门 前 划 定 区 域 的 防 控 区 域 内 的 治 安 秩 序 , 依 照 有 关 规 定 禁 止 在 防 控区 域 内 摆 设 摊 位 进 行 商 品 交 易 和 随 便 停 靠 机 动 车 , 对 来 学 校 办 事 的 机 动 车 , 要 引 导 其 驶 入 学校 规 定 的 停 车 场 , 积 极 疏 导 在 防 控 区 域 内 无 故 滞 留 的 人 员 车 辆 离 开 。
( 7) 协 助 学 校 做 好 来 访 人 员 接 待 等 工 作 。( 8) 保 安 员 工 作 期 间 服 从 保 卫 科 监 督 指 导 .3.2巡 逻 岗 : 全 天 候 24小 时 在 岗 巡 逻 。 主 要 任 务 :( 1) 对 存 在 不 安 全 因 素 的 部 位 要 加 强 巡 逻 , 如 发 现 危 险 情 况 , 要 采 取 果 断 措 施 加 以 制 止 ,并 及 时 报 告 。( 2) 节 假 日 或 夜 间 巡 逻 时 , 发 现 楼 层 有 水 管 漏 水 灯 光 未 关 或 房 门 未 关 等 情 况 的 , 要 及时 通 知 相 关 部 门 , 能 自 己 处 理 的 先 自 行 处 理 , 并 作 好 记 录 。( 3) 加 强 对 重 点 区 域 要 害 部 位 的 安 全 检 查 。( 4) 巡 逻 方 法 要 灵 活 , 不 使 犯 罪 分 子 摸 到 巡 逻 规 律 制 定 的 巡 逻 表 可 自 行 调 整 顺 序 , 但总 体 时 间 不 要 变 动 。
( 5) 指 挥 车 辆 按 规 定 线 路 位 置 行 驶 和 停 放 , 保 证 停 发 安 全 , 畅 通 有 序 。( 6) 不 断 巡 查 停 放 车 辆 的 状 况 , 发 现 安 全 隐 患 , 及 时 报 告 车 主 或 驾 驶 员 。( 7) 定 期 检 查 停 车 库 配 备 的 防 盗 报 警 消 防 等 设 施 是 否 完 好 有 效 , 发 现 问 题 及 时 向 有关 部 门 报 告 。( 8) 发 现 进 出 车 辆 人 员 有 可 疑 之 处 , 要 进 行 必 要 的 证 件 检 查 和 装 载 携 带 物 品 的 检 查 。同 时 报 告 有 关 领 导 。( 9) 巡 逻 以 保 证 安 全 为 主 , 兼 顾 其 他 。( 10) 保 安 员 工 作 期 间 服 从 保 卫 科 监 督 指 导 。3.3消 防 控 制 值 班 员 ( 校 园 110 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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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 据 学 校 设 备 的 管 理 需 求 , 主 要 负 责 学 校 消 防 控 制 中 心 及 监 控 视 频 管 理 工 作 监 控 消控 岗 全 天 候 24小 时 双 人 双 岗 在 岗 值 班 , 主 要 任 务 :( 1) 负 责 保 安 区 域 防 火 防 盗 防 破 坏 等 安 全 防 范 工 作 。( 2) 对 保 安 区 域 昼 夜 24小 时 不 间 断 监 控 , 发 现 追 踪 异 常 动 态 , 及 时 报 告 保 安 部 处 置 。( 3) 检 查 督 促 值 勤 保 安 正 常 站 岗 巡 逻 , 落 实 预 防 措 施 。( 4) 负 责 维 护 保 养 擦 拭 监 控 仪 器 设 备 和 消 防 控 制 设 备 ( 持 有 消 控 证 上 岗 ) 。( 5) 负 责 录 像 记 录 传 输 存 储 管 理 监 控 信 息 资 料 , 建 立 监 控 资 料 档 案 。( 6) 执 行 保 卫 科 下 达 的 指 令 , 协 助 处 置 异 常 情 况 和 突 发 事 件 等 。( 7) 完 成 领 导 交 办 的 其 它 任 务 。3.4学 生 宿 舍 楼 值 班 岗
全 天 候 24小 时 在 岗 值 班 , 主 要 任 务 是 根 据 生 管 科 工 作 要 求 做 好 宿 舍 安 全 管 理 , 人 员 管 理 安 全 设 施 巡 查 管 理 等 。( 四 ) 服 务 内 容 及 要 求1 工 作 要 求1.1在 公 安 机 关 的 监 管 和 中 标 人 及 采 购 人 的 管 理 下 , 认 真 履 行 职 责 , 做 好 学 校 的 安 全 保 卫工 作 , 保 障 学 校 师 生 的 人 身 财 产 安 全 。1.2着 2011式 保 安 制 服 , 佩 带 帽 子 肩 章 胸 号 臂 章 , 携 带 必 备 防 卫 器 械 ( 学 校 保 安三 件 套 ) 穿 制 服 时 , 要 扣 好 衣 扣 衬 衫 下 摆 扎 于 裤 内 不 得 外 露 , 不 得 披 衣 敞 怀 挽 袖 卷裤 腿 衣 下 摆 不 得 外 露 严 禁 穿 拖 鞋 或 便 鞋 赤 足 , 不 得 佩 戴 金 属 首 饰 , 严 禁 油 头 粉 面 , 不 留
胡 须 长 发 或 蓬 松 头 发 , 后 面 的 头 发 不 得 长 到 衣 领 , 不 留 大 鬓 角 举 止 端 庄 , 谈 吐 文 明 , 精 神振 作 , 站 姿 良 好 , 不 得 袖 手 或 将 手 插 入 衣 袋 内 , 不 准 上 班 时 吃 零 食 嚼 口 香 糖 , 不 得 搭 肩 挽 臂 。佩 戴 保 安 人 员 执 勤 证 , 携 带 伸 缩 警 棍 辣 椒 水 控 制 绳 和 强 光 手 电 等 必 备 的 防 卫 器 具 装 备 。1.3按 时 交 接 班 , 不 迟 到 早 退 , 不 缺 岗 脱 岗 。 工 作 时 间 内 不 得 擅 离 岗 位 , 不 得 在 值 班室 内 有 玩 手 机 看 书 报 聊 天 下 棋 等 与 工 作 无 关 的 行 为 , 严 禁 在 上 班 时 间 酗 酒 打 瞌 睡 离岗 做 私 事 。 在 学 生 上 下 学 时 段 , 保 安 员 要 统 一 着 装 在 校 门 口 站 立 值 勤 , 严 密 监 控 校 门 口 周边 动 向 , 及 时 发 现 并 果 断 处 置 突 发 事 件 。1.4认 真 履 行 职 责 , 严 格 校 门 管 理 , 在 学 生 上 放 学 进 出 校 门 时 , 通 过 验 证 观 察 询 问等 方 法 , 确 保 进 入 学 校 人 员 必 须 持 有 本 校 的 校 徽 , 或 学 校 发 出 的 其 他 有 效 证 照 , 防 止 非 学 校 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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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 进 入 学 校 。 在 上 课 期 间 , 应 关 闭 学 校 大 门 , 协 助 值 班 老 师 做 好 迟 到 学 生 的 登 记 工 作 。 对 上 课期 间 外 出 的 学 生 , 应 凭 学 校 发 放 的 有 效 证 明 ( 或 出 门 条 ) 放 行 。1.5加 强 校 门 内 外 保 卫 工 作 , 盘 查 来 访 人 员 车 辆 物 品 , 在 认 真 核 实 对 方 身 份 来 访 目 的 ,确 认 无 不 良 行 为 , 办 理 相 关 登 记 手 续 , 经 学 校 相 关 部 门 同 意 后 方 可 放 行 。 严 禁 无 关 人 员 车 辆和 危 险 品 进 入 校 园 , 严 禁 在 校 门 前 摆 摊 设 点 乱 张 贴 散 发 广 告 宣 传 品 等 现 象 , 及 时 询 问 驱赶 校 门 口 的 社 会 闲 杂 人 员 , 防 止 校 门 口 出 现 拥 堵 或 不 法 事 件 。1.6做 好 全 天 的 校 内 巡 逻 和 值 班 , 配 合 采 购 人 开 展 安 全 检 查 , 发 现 校 内 的 治 安 安 全 隐 患 ,应 立 即 报 告 。 全 天 候 24小 时 监 控 值 班 , 定 期 巡 查 监 控 画 面 及 校 正 监 控 时 间 , 确 保 监 控 视 频 正常 工 作 。 熟 练 掌 握 消 防 控 制 主 机 系 统 操 作 及 其 他 消 防 设 施 , 关 注 消 控 主 机 工 作 状 态 有 故 障 即使 报 修 做 好 记 录 。
1.7落 实 校 园 周 边 安 全 巡 视 , 放 学 前 , 应 提 前 到 校 门 口 协 助 交 警 疏 导 车 辆 人 流 , 注 意 发现 有 可 疑 人 员 可 能 对 学 生 进 行 的 各 种 侵 害 , 及 时 劝 阻 并 注 意 观 察 可 能 发 生 的 治 安 事 件 , 确 保 学生 有 序 安 全 离 校 对 不 能 制 止 应 及 时 报 警 , 对 正 在 发 生 侵 害 师 生 的 行 为 , 要 临 危 不 惧 , 并 使用 防 卫 器 具 及 时 予 以 制 止 配 合 公 安 机 关 做 好 侦 查 处 置 工 作 。1.8熟 悉 掌 握 并 严 格 执 行 校 园 安 全 管 理 工 作 各 项 制 度 , 熟 悉 掌 握 应 急 处 置 预 案 并 熟 练 处 置方 法 , 熟 练 使 用 配 备 的 防 卫 器 械 。1.9收 集 掌 握 报 告 校 园 及 周 边 治 安 动 态 和 信 息 。 参 加 必 要 的 保 安 业 务 培 训 。1.10严 禁 逃 避 责 任 , 侵 害 师 生 利 益 , 严 禁 消 极 对 待 工 作 衣 冠 不 整 , 工 作 时 端 正 态 度 ,热 情 服 务 师 生 家 长 。1.11外 卖 管 理 快 递 管 理 : 外 卖 放 至 外 卖 柜 , 或 至 集 中 存 放 点 快 递 放 至 快 递 柜 内 , 大
件 快 递 放 至 指 定 代 收 点 , 代 签 收 快 递 后 电 话 通 知 到 个 人 2 消 防 管 理 :2.1定 期 对 消 防 设 备 巡 查 , 确 保 运 行 无 故 障 2.2按 照 突 发 火 灾 的 应 急 方 案 , 设 立 消 防 疏 散 示 意 图 , 照 明 设 施 及 引 路 标 志 完 好 , 紧 急 疏散 通 道 畅 通 2.3所 有 通 往 楼 梯 前 室 与 楼 梯 间 的 防 火 门 应 保 持 闭 合 但 不 能 上 锁 , 走 道 内 的 防 火 分 区 之 间的 防 火 门 应 保 持 闭 合 但 不 能 上 锁 。 走 道 上 设 置 有 门 禁 的 门 应 确 保 在 紧 急 情 况 时 随 时 可 以 打 开 2.4所 有 强 弱 电 井 道 与 空 调 机 房 的 防 火 门 应 保 持 闭 合 且 上 锁 2.5底 层 所 有 通 往 室 外 的 疏 散 门 在 紧 急 情 况 时 随 时 可 以 打 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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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严 禁 私 自 乱 接 乱 拉 电 源 线 私 装 电 源 插 座 和 未 经 批 准 擅 自 使 用 自 备 电 器 2.7建 立 完 善 的 消 防 制 度 和 消 防 工 作 计 划 , 中 标 人 要 定 期 组 织 有 关 人 员 进 行 消 防 培 训 2.8定 期 组 织 消 防 演 习 , 一 个 月 至 少 一 次 2.9保 安 管 理 人 员 要 掌 握 消 防 设 施 设 备 的 使 用 方 法 , 并 能 及 时 处 理 各 种 初 期 火 灾 事 故 。2.10熟 悉 掌 握 并 严 格 执 行 校 园 安 全 管 理 工 作 各 项 制 度 , 熟 悉 掌 握 应 急 处 置 预 案 并 熟 练 处置 方 法 , 熟 练 使 用 配 备 的 防 卫 器 械 , 参 加 必 要 的 保 安 业 务 培 训 。3 完 成 公 安 机 关 保 安 服 务 公 司 及 采 购 人 交 办 的 其 他 保 安 工 作 。4 其 它 应 急 事 件 的 处 理 : 完 成 学 校 日 常 安 全 管 理 和 紧 急 情 况 的 处 理 及 协 助 临 时 突 击 任 务的 护 管 工 作 。 设 立 应 急 救 助 预 案 及 24小 时 专 线 救 助 电 话 , 对 讲 机 器 械 服 装 等 应 急 物 资 。5 完 成 学 校 消 防 管 理 工 作 , 建 立 学 校 义 务 消 防 组 织
( 1) 熟 悉 学 校 内 的 各 种 消 防 设 备 设 施 , 了 解 消 防 水 源 的 分 布 , 绘 制 学 校 消 防 重 点 部 位 道 路 水 源 平 面 示 意 图 ( 2) 配 合 学 校 保 卫 干 部 , 组 织 义 务 消 防 队 伍 的 日 常 训 练 ( 3) 消 防 设 施 的 定 期 检 查 和 日 常 维 护 ( 4) 消 防 知 识 的 宣 传 教 育 ( 5) 火 灾 隐 患 的 检 查 和 整 改 。( 6) 完 成 学 校 紧 急 情 况 处 理 ( 中 标 人 要 有 紧 急 情 况 处 理 流 程 图 及 预 案 )6 应 建 立 紧 急 情 况 处 理 小 组 , 负 责 处 理 学 校 以 下 紧 急 情 况 :( 1) 校 内 发 生 刑 事 案 件 的 紧 急 情 况 处 理 ( 2) 校 内 发 生 偷 盗 的 紧 急 情 况 处 理
( 3) 校 内 发 生 学 生 打 架 斗 殴 现 象 的 紧 急 情 况 处 理 ( 4) 对 非 正 常 人 员 闯 入 校 内 的 紧 急 情 况 处 理 ( 5) 电 梯 故 障 关 人 的 紧 急 情 况 处 理 ( 6) 执 勤 过 程 中 发 生 人 员 不 听 劝 导 或 扰 乱 学 校 正 常 秩 序 的 紧 急 情 况 处 理 ( 7) 发 生 火 警 的 紧 急 情 况 处 理 ( 8) 发 生 急 症 病 人 的 紧 急 情 况 处 理 ( 9) 发 生 台 风 暴 雨 或 地 震 等 自 然 灾 害 的 紧 急 情 况 处 理 。( 10) 配 合 学 校 完 成 各 类 考 务 成 人 礼 运 动 会 军 训 学 生 体 检 校 招 宿 舍 物 品 调整 各 类 会 议 等 重 大 校 园 活 动 的 安 全 保 障 物 品 搬 运 场 地 布 置 和 物 品 归 位 工 作 任 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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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 落 实 各 安 全 工 作 人 员 岗 位 门 前 三 包 责 任 制 ( 1.岗 位 及 岗 位 周 边 5 米 范 围 卫 生 2.门 岗 周 边 秩 序 3.门 岗 周 边 设 施 ) 。( 12) 对 校 园 内 设 施 24小 时 定 期 巡 查 , 校 园 异 常 问 题 及 时 处 理 或 第 一 时 间 上 报 。( 13) 完 成 非 上 课 期 间 学 校 每 天 安 全 保 障 节 能 减 排 巡 查 上 报 工 作 。( 14) 其 他 应 急 事 件 的 处 理 。7 协 助 完 成 临 时 突 击 任 务主 要 包 括 学 校 举 行 大 型 活 动 会 议 及 各 类 检 查 等 工 作 的 秩 序 维 持 及 协 助 配 合 因 工 作 需要 可 临 时 调 配 中 标 人 保 安 力 量 的 协 助 。8 日 常 管 理 要 求8.1保 安 员 由 采 购 人 与 中 标 人 签 订 合 同 ( 中 标 人 必 须 在 公 安 机 关 登 记 注 册 , 依 法 设 立 并 备
案 , 应 具 有 承 担 校 园 安 全 责 任 风 险 提 供 规 范 化 培 训 等 专 业 能 力 , 须 具 备 良 好 的 资 质 和 信 用 ) ,中 标 人 按 照 采 购 人 要 求 招 聘 专 职 保 安 员 。8.2保 安 员 日 常 管 理 主 要 由 采 购 人 保 卫 科 负 责 , 采 购 人 为 保 安 员 从 事 保 安 服 务 提 供 必 要 的工 作 条 件 和 保 障 , 对 保 安 员 在 岗 履 职 情 况 进 行 监 督 检 查 , 若 发 现 问 题 将 与 中 标 人 沟 通 反 馈 。8.3中 标 人 需 协 助 采 购 人 管 理 , 依 法 为 保 安 员 缴 交 五 险 一 金 工 会 费 培 训 费 , 购 买 商 业保 险 , 配 齐 服 装 器 械 制 定 每 年 培 训 计 划 , 结 合 寒 暑 假 , 组 织 所 有 保 安 员 进 行 一 次 在 岗 轮 训 ,每 期 培 训 不 少 于 4天 , 提 前 做 好 工 作 安 排 , 保 证 全 员 参 加 。8.4中 标 人 加 强 对 保 安 日 常 管 理 和 监 督 检 查 , 每 周 至 少 一 次 派 专 人 到 校 园 检 查 保 安 工 作 ,不 断 优 化 管 理 方 案 , 提 高 管 理 服 务 质 量 , 发 现 问 题 配 合 采 购 人 协 调 处 理 , 每 月 检 查 结 果 呈 报 采购 人 保 卫 科 。 每 年 开 展 优 秀 校 园 保 安 员 评 选 表 彰 活 动 , 提 升 保 安 员 在 学 校 的 社 会 地 位 和 职
业 地 位 。 根 据 保 卫 科 工 作 需 求 调 整 更 换 不 合 适 的 保 安 员 , 各 岗 位 因 调 人 缺 岗 不 得 超 过 7天 。8.5中 标 人 为 采 购 人 招 聘 的 保 安 员 为 固 定 岗 位 , 未 经 保 卫 科 允 许 , 不 得 调 整 至 其 他 单 位 专 职 保 安 员 不 得 在 外 兼 职 , 一 经 发 现 由 中 标 人 给 予 解 聘 。8.6保 安 员 要 自 觉 接 受 服 从 采 购 人 和 中 标 人 的 监 督 管 理 , 自 觉 遵 守 采 购 人 和 中 标 人 的 有关 规 章 制 度 , 按 照 要 求 学 习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宪 法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刑 法 中 华 人 民共 和 国 治 安 管 理 处 罚 法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义 务 教 育 法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未 成 年 人 保 护法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预 防 未 成 年 人 犯 罪 法 等 涉 及 学 校 安 全 的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 签 订 保 安 员安 全 承 诺 书 , 严 格 遵 守 职 业 道 德 。8.7采 购 人 和 中 标 人 定 期 选 派 优 秀 保 安 员 ( 年 龄 50岁 以 下 , 大 专 以 上 学 历 ) 到 市 区 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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育 局 安 保 相 关 部 门 跟 岗 锻 炼 , 将 跟 岗 工 作 经 历 作 为 晋 升 小 队 长 中 队 长 的 必 备 条 件 之 一 。8.8统 一 保 安 员 着 装 要 求8.8.1保 安 员 上 岗 时 , 应 按 规 定 着 2011式 保 安 制 服 , 佩 带 帽 子 肩 章 胸 号 臂 章 , 不能 体 现 特 勤 标 识 , 携 带 必 备 防 卫 器 械 ( 学 校 保 安 三 件 套 ) , 严 格 按 照 保 安 服 务 业 服 务 标 准开 展 工 作 。8.8.2穿 制 服 时 , 要 扣 好 衣 扣 衬 衫 下 摆 扎 于 裤 内 不 得 外 露 , 不 得 披 衣 敞 怀 挽 袖 卷裤 腿 衣 下 摆 不 得 外 露 。8.8.3严 禁 穿 拖 鞋 或 便 鞋 赤 足 , 不 得 佩 戴 金 属 首 饰 , 严 禁 油 头 粉 面 , 不 留 胡 须 长 发 或蓬 松 头 发 , 后 面 的 头 发 不 得 长 到 衣 领 , 不 留 大 鬓 角 。8.8.4举 止 端 庄 , 谈 吐 文 明 , 精 神 振 作 , 站 姿 良 好 , 不 得 袖 手 或 将 手 插 入 衣 袋 内 , 不 准 上
班 时 吃 零 食 嚼 口 香 糖 , 不 得 搭 肩 挽 臂 。8.8.6填 写 满 意 度 评 价 表为 更 全 面 更 真 实 反 馈 采 购 人 对 中 标 人 保 安 服 务 的 满 意 程 度 , 进 一 步 提 高 校 园 安 保 服 务 质量 , 改 进 服 务 内 容 , 学 校 保 卫 科 每 年 合 同 到 期 前 组 织 填 写 校 园 保 安 队 伍 工 作 评 价 表 ( 附 件3) , 并 加 盖 保 卫 科 公 章 。 由 中 标 人 根 据 保 安 队 伍 的 工 作 评 价 作 为 下 一 年 度 校 园 安 保 服 务 改 进的 目 标 。9 服 装 及 器 械 管 理 要 求9.1中 标 人 应 按 照 采 购 人 要 求 为 保 安 员 配 置 保 安 员 服 装 , 每 年 初 , 中 标 人 按 照 校 园 保 安人 员 年 度 服 装 配 备 表 ( 附 件 4) 对 保 安 员 的 服 装 进 行 更 新 补 充 对 于 新 入 职 保 安 员 按 照 校园 新 入 职 保 安 人 员 服 装 配 备 表 ( 附 件 5) 进 行 配 备
9.2各 类 安 保 器 械 由 采 购 人 提 供 。( 五 ) 考 核 标 准 及 奖 惩 措 施5.1保 安 员 绩 效 考 核 办 法根 据 校 园 保 安 绩 效 考 核 办 法 , 本 项 目 经 费 中 已 含 600元 /人 /月 作 为 职 务 津 贴 证 书 津 贴 月 绩 效 考 核 和 违 纪 扣 除 等 内 容 的 专 项 费 用 。 若 有 结 余 款 项 , 采 购 人 有 权 视 情 况 给 予 处 理 。 主 要内 容 如 下 :5.1.1职 务 津 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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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 园 保 安 员 职 务 分 为 项 目 经 理 ( 负 责 人 ) 班 长 。 采 购 人 根 据 保 安 员 人 数 分 设 队 长 ( 负 责人 ) 班 长 , 设 置 原 则 为 每 班 1名 班 长 , 初 高 中 各 1名 队 长 。 任 职 的 保 安 员 每 月 享 受 职 务 津贴 待 遇 , 班 长 为 200元 /月 。 ( 项 目 经 理 ( 负 责 人 ) 工 资 应 另 外 设 置 , 要 明 显 高 于 保 安 员 )5.1.2证 书 津 贴为 督 促 和 鼓 励 校 园 保 安 员 提 升 安 防 工 作 技 能 , 对 参 加 消 防 设 施 操 作 员 培 训 并 获 得 相 关 证 书的 , 给 予 发 放 证 书 津 贴 , 发 放 标 准 为 : 初 级 消 防 设 施 操 作 员 100元 /月 中 级 消 防 设 施 操 作 员200元 /月 。5.1.3月 绩 效 考 核校 园 保 安 员 的 月 绩 效 考 核 内 容 包 括 服 务 态 度 纪 律 作 风 安 保 秩 序 日 常 管 理 工 作 实 绩等 ( 详 见 附 件 3) , 具 体 由 采 购 人 根 据 保 安 员 的 实 际 工 作 情 况 给 予 考 核 评 定 , 考 核 评 定 结 果 运
用 到 当 月 的 绩 效 考 核 工 资 采 购 人 保 安 员 的 月 绩 效 考 核 工 资 总 额 为 专 项 费 用 ( 600 元 /人 ) 扣除 本 校 园 保 安 员 领 取 职 务 津 贴 和 证 书 津 贴 后 的 金 额 , 具 体 执 行 由 采 购 人 根 据 每 月 考 核 结 果 差 额运 用 。绩 效 考 核 工 资 表 由 采 购 人 根 据 实 际 情 况 编 制 并 经 分 管 校 领 导 签 字 。 各 队 长 于 每 月 5日 前 将绩 效 考 核 工 资 表 收 集 汇 总 至 保 安 服 务 公 司 , 作 为 每 月 保 安 员 工 资 发 放 的 依 据 。5.1.4违 纪 扣 除值 班 期 间 被 校 市 级 主 管 部 门 查 到 违 规 违 纪 行 为 的 , 视 情 节 轻 重 , 给 予 扣 发 当 月 绩 效 奖100-200元 被 国 家 省 级 主 管 部 门 查 到 违 规 违 纪 行 为 的 , 视 情 节 轻 重 , 分 别 给 予 扣 发 当 月 绩效 奖 至 少 350元 300元 屡 教 不 改 , 情 节 特 别 严 重 的 扣 发 当 月 绩 效 奖 , 由 成 交 投 标 人 给 予 解聘 并 另 增 补 保 安 员 。 成 交 投 标 人 填 写 违 规 违 纪 处 理 登 记 表 , 由 保 安 员 采 购 人 成 交 投 标 人 三
方 确 认 存 档 。5.2保 安 公 司 绩 效 考 核 办 法5.2.1合 同 签 订 后 2个 月 内 , 考 评 得 分 90分 为 优 , 80分 为 合 格 , 80分 为 不 合 格 。得 分 80分 时 , 在 采 购 人 提 出 书 面 整 改 意 见 后 仍 未 达 到 整 改 要 求 , 扣 除 当 月 服 务 费 的 10%。5.2.2合 同 签 订 后 第 3个 月 起 , 考 评 得 分 90分 为 优 , 85分 为 合 格 , 85分 为 不 合 格 。得 分 85分 时 服 务 费 按 合 同 总 额 给 付 得 分 在 80 分 (含 )-85分 (不 含 )时 , 服 务 费 按 合 同 服 务费 总 额 95%给 付 得 分 在 75分 (含 )-80分 (不 含 )时 , 服 务 费 按 合 同 服 务 费 总 额 90%给 付 75分 时 , 服 务 费 按 合 同 服 务 费 总 额 85%给 付 。5.2.3采 购 人 将 依 据 协 议 规 定 每 月 及 不 定 时 对 成 交 投 标 人 工 作 进 行 检 查 考 评 。 一 季 度 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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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 , 同 一 服 务 项 目 考 评 2次 不 合 格 时 , 学 校 以 书 面 形 式 通 知 成 交 投 标 人 限 期 整 改 , 成 交 投 标 人必 须 向 采 购 人 提 交 整 改 措 施 报 告 , 由 采 购 人 监 督 实 施 。5.2.4考 核 量 化 标 准 (包 含 但 不 局 限 于 以 下 条 款 )类 别 具 体 项 目 扣 分 标 准
安 全 保 卫 ( 60分 )
保 安 出 现 失 误 , 但 未 造 成 责 任 事 故 ( 每 一 次 ) 1-2分保 安 失 误 , 造 成 责 任 事 故 或 负 面 影 响 ( 每 一 次 ) 3分 及 以上经 落 实 有 效 的 家 长 或 师 生 投 诉 保 安 ( 每 一 次 ) 3-4分保 安 脱 岗 或 上 班 期 间 做 与 工 作 无 关 事 情 , 未 造 成 责 任 事 故 ( 每 一 次 ) 1-2分保 安 脱 岗 , 已 造 成 责 任 事 故 ( 每 一 次 ) 4分 及 以上
校 园 安 全 设 施 故 障 未 及 时 上 报 学 校 1-2分外 来 人 员 及 车 辆 及 校 内 车 辆 管 理 不 到 位 ( 每 查 到 一 次 ) 1-2分校 园 及 周 边 影 响 学 校 秩 序 和 安 全 的 人 员 及 事 情 未 及 时 到 位 有 效 处 置( 每 一 次 ) 1-2分日 常 安 全 巡 查 登 记 及 防 暴 等 应 急 演 练 未 规 范 完 成 ( 每 一 次 ) 1-2分未 报 备 学 校 人 员 调 岗 或 换 人 ( 每 一 次 ) 1-3分不 服 从 学 校 工 作 安 排 和 考 核 ( 每 一 次 ) 1-2分
岗 位 基 本 要 求 和 业 务 不 熟 悉 ( 每 一 次 ) 1-2分内 务 及 岗 位卫 生 秩 序 管理 各 值 班 岗 及 周 边 门 前 三 包 整 洁 干 净 , 没 有 校 内 抽 烟 现 象 , 各 项 器 械 设备 归 类 存 放 整 齐 , 账 物 清 晰 。 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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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分 )人 员 配 置( 10分 ) 按 安 保 岗 配 置 要 求 , 每 少 1人 扣 2分 10分
其 它( 20分 ) 相 关 活 动 现 场 警 戒 设 备 及 场 地 布 置 配 合 不 能 按 要 求 及 时 落 实 到 位 2分 及 以上与 师 生 争 吵 , 漫 骂 动 手 打 人 , 敲 诈 用 户 5分 及 以上发 生 事 故 后 隐 瞒 不 报 4分 及 以上正 常 上 班 时 间 无 故 不 在 岗 脱 岗 睡 岗 , 或 抽 烟 玩 手 机 等 。 2分 及 以上按 学 期 或 学 年 计 算 的 一 次 性 工 程 未 及 时 完 成 或 未 完 成 1分 及 以上服 务 态 度 生 硬 , 蛮 横 , 不 能 满 足 学 校 保 安 工 作 合 理 要 求 3分 及 以上( 六 ) 踏 勘 现 场
6.1本 次 采 购 统 一 集 中 组 织 现 场 踏 勘 , 投 标 人 可 于 规 定 的 时 间 内 对 项 目 现 场 及 周 围 环 境 进行 仔 细 认 真 的 踏 勘 , 以 便 获 取 有 关 编 制 投 标 文 件 和 签 署 合 同 所 涉 及 现 场 的 资 料 。 投 标 人 承 担 踏勘 现 场 所 发 生 的 自 身 费 用 。6.2采 购 人 向 投 标 人 提 供 的 有 关 现 场 的 数 据 和 资 料 , 是 采 购 人 现 有 的 能 被 投 标 人 利 用 的 资料 , 采 购 人 对 投 标 人 做 出 的 任 何 推 论 理 解 和 结 论 均 不 负 责 任 。6.3投 标 人 及 其 人 员 经 过 采 购 人 的 允 许 可 以 踏 勘 目 的 进 入 采 购 人 的 项 目 现 场 , 但 投 标 人 应对 由 此 次 踏 勘 现 场 而 造 成 死 亡 人 身 伤 害 财 产 损 失 损 害 以 及 任 何 其 它 损 失 损 害 和 引 起 的费 用 和 开 支 承 担 责 任 。6.4现 场 踏 勘 联 系 方 式 及 时 间 地 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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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 场 踏 勘 地 点 及 时 间 : 2023年 11月 23日轮 山 校 区 : 叶 老 师 15260239617 地 址 : 厦 门 市 同 安 区 大 同 街 道 轮 山 路 1号( 七 ) 服 装 及 器 械 管 理 要 求7.1中 标 人 应 按 照 采 购 人 要 求 为 保 安 员 配 置 保 安 员 服 装 , 每 年 初 , 中 标 人 按 照 校 园 保 安人 员 年 度 服 装 配 备 表 对 保 安 员 的 服 装 进 行 更 新 补 充 对 于 新 入 职 保 安 员 按 照 校 园 新 入 职 保安 人 员 服 装 器 械 配 备 表 进 行 配 备 校 园 保 安 人 员 年 度 服 装 配 备 表序 号 产 品 名 称 单 位 数 量1 保 安 执 勤 服 套 按 需 配 备
2 保 安 长 袖 衬 衫 件 按 需 配 备3 保 安 夏 服 套 按 需 配 备4 保 安 作 训 帽 顶 按 需 配 备5 肩 章 ( 软 或 硬 ) 副 按 需 配 备校 园 新 入 职 保 安 人 员 服 装 器 械 配 备 表序 号 产 品 名 称 单 位 数 量1 保 安 执 勤 服 套 按 需 配 备2 保 安 长 袖 衬 衫 件 按 需 配 备3 保 安 夏 服 套 按 需 配 备4 保 安 作 训 帽 顶 按 需 配 备
5 大 沿 帽 ( 女 : 卷 边 帽 ) 顶 按 需 配 备6 帽 徽 个 按 需 配 备7 领 带 条 按 需 配 备8 领 夹 个 按 需 配 备9 肩 章 ( 软 ) 副 按 需 配 备10 肩 章 ( 硬 ) 副 按 需 配 备11 胸 号 ( 集 保 ) 副 按 需 配 备12 保 安 三 大 件 腰 带 套 按 需 配 备7.2各 类 安 保 器 械 由 采 购 人 提 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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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八 ) 合 同 终 止 情 形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以 下 情 形 )8.1未 按 照 采 购 文 件 及 合 同 要 求 配 备 项 目 组 。8.2一 个 服 务 年 度 内 考 核 不 合 格 的 月 份 累 计 达 三 个 月 。8.3成 交 投 标 人 将 保 安 服 务 委 托 (转 包 )给 他 人 。8.4对 考 核 检 查 出 现 的 问 题 或 因 服 务 不 善 被 投 诉 的 , 同 一 事 项 被 投 诉 累 计 达 三 次 且 经 核 实属 于 成 交 投 标 人 责 任 的 , 采 购 人 有 权 终 止 合 同 。8.5成 交 投 标 人 出 现 下 列 情 况 之 一 的 , 采 购 人 通 过 党 委 ( 总 支 支 部 )或 行 政 会 议 研 究 后 ,可 依 照 双 方 合 约 解 除 合 同 , 并 报 安 全 保 卫 科 备 案 ,由 安 全 保 卫 科 核 实 后 定 期 通 报 , 并 向 市 公 安局 反 馈 。
( 1) 通 过 整 改 , 考 核 仍 不 达 标 , 情 形 恶 劣 的 ( 2) 存 在 安 全 隐 患 并 造 成 严 重 责 任 事 故 的 ( 3) 发 生 严 重 信 用 危 机 的 ( 4) 工 作 人 员 违 法 违 纪 或 因 管 理 不 善 严 重 影 响 学 校 正 常 教 育 教 学 秩 序 的 ( 5) 有 其 他 违 反 法 律 法 规 行 业 管 理 规 定 行 为 的 。出 现 上 述 合 同 终 止 情 形 时 , 采 购 人 有 权 终 止 服 务 合 同 , 成 交 投 标 人 的 履 约 保 证 金 不 予 退 还 ,所 造 成 的 责 任 和 损 失 全 部 由 成 交 投 标 人 负 责 。 采 购 人 与 成 交 投 标 人 终 止 合 同 的 , 采 购 人 按 成 交投 标 人 的 服 务 时 间 支 付 服 务 费 用 , 若 采 购 人 预 付 的 部 分 超 过 应 支 付 的 服 务 费 , 成 交 投 标 人 必 须退 还 采 购 人 。
采 购 包 二 : 滨 海 校 区( 一 ) 总 体 要 求校 园 安 全 保 卫 服 务 管 理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 各 种 门 岗 ( 含 宿 舍 楼 和 车 库 门 岗 ) 值 班 校 园 安 全防 卫 防 暴 处 突 治 安 巡 查 防 火 和 救 火 道 路 交 通 秩 序 管 理 抢 险 救 灾 校 级 及 以 上 组 织 的各 种 大 型 活 动 , 以 及 临 时 性 或 阶 段 性 的 重 要 目 标 的 安 全 巡 逻 警 戒 守 卫 等 。 具 体 内 容 如 下 :1 公 共 安 全 秩 序 的 维 持 : 记 录 巡 查 台 账 , 维 护 常 规 教 育 教 学 及 承 接 的 社 会 服 务 项 目 和 活动 等 公 共 安 全 秩 序 。2 公 共 设 备 设 施 管 理 : 含 电 梯 消 防 系 统 校 园 监 控 系 统 车 辆 人 员 出 入 系 统 等 公 用 设施 设 备 日 常 管 理 。
3 安 全 防 范 管 理 : 包 括 安 全 监 控 巡 视 门 岗 执 勤 等 , 建 立 24小 时 来 访 人 员 登 记 制 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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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配 齐 安 保 人 员 , 建 立 24小 时 值 班 制 度 , 人 员 素 质 达 标 。5 建 立 回 访 和 记 录 制 度 , 在 校 园 网 络 及 电 话 信 息 平 台 接 受 报 修 求 助 建 议 问 询 质疑 投 诉 等 各 类 信 息 的 收 集 和 反 馈 , 并 及 时 处 理 。6 配 合 学 校 建 立 应 急 机 制 , 执 行 安 防 规 范 车 辆 停 放 管 理 火 灾 公 共 卫 生 治 安 等 突发 事 件 应 急 情 况 处 理 。7 完 成 学 校 实 际 要 求 的 其 它 保 障 工 作 。 如 遇 举 办 大 型 活 动 迎 接 上 级 检 查 评 估 以 及 处 于特 殊 敏 感 时 期 , 中 标 人 应 根 据 保 卫 科 工 作 安 排 完 成 交 办 的 安 保 任 务 , 如 负 责 协 助 完 成 突 击 任 务 搬 运 摆 放 清 理 岗 位 和 学 校 要 求 的 气 氛 布 置 任 务 等 。8 档 案 管 理 ,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 培 训 交 接 班 及 保 卫 科 等 相 关 材 料 。9 如 在 校 园 内 发 生 失 窃 案 件 安 保 人 员 要 有 效 控 制 现 场 , 并 进 行 证 据 保 护 。 根 据 公 安 部 门
的 认 定 , 定 量 定 责 进 行 赔 偿 。( 二 ) 安 保 服 务 人 员 配 备 要 求岗 位 人 数 备 注项 目 负 责 人 1人 年 龄 50周 岁 ( 含 ) 及 以 下 , 本 科 或 以 上 学 历 , 具 有 三 年 或 以 上 管理 经 验 , 持 有 高 级 ( 三 级 ) 或 以 上 建 ( 构 ) 筑 物 消 防 员 证 或 消 防 设施 操 作 员 证 , 高 级 技 师 ( 一 级 ) 保 安 员 证 , 一 级 安 全 评 价 师 证 , 与安 保 相 关 的 中 级 或 以 上 职 称 或 职 业 资 格 证 。安 保 队 长 1人 年 龄 50周 岁 ( 含 ) 及 以 下 , 大 专 或 以 上 学 历 , 具 有 三 年 或 以 上 保安 队 长 经 验 , 持 有 建 ( 构 ) 筑 物 消 防 员 证 或 消 防 设 施 操 作 员 证 , 消
防 设 施 操 作 员 证 , 技 师 ( 二 级 ) 保 安 员 证 。保 安 员 26人 年 龄 50周 岁 ( 含 ) 及 以 下 , 高 中 ( 含 ) 或 以 上 学 历 ( 其 中 大 专 以上 学 历 保 安 员 应 不 低 于 总 数 的 20%) , 均 具 有 保 安 员 证 , 至 少 有 1人 同 时 具 有 红 十 字 会 颁 发 的 救 护 员 证 消 防 设 施 操 作 员 或 建 ( 构 )筑 物 消 防 员 证 技 师 ( 二 级 ) 或 以 上 保 安 员 证 。消 防 控 制 值班 员 4人 持 有 中 级 ( 四 级 ) 或 以 上 建 ( 构 ) 筑 物 消 防 员 证 书 或 消 防 设 施 操 作员 证 。合 计 32 /说 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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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中 标 人 招 聘 员 工 必 须 参 考 学 校 相 关 职 能 部 门 意 见 。2 若 本 表 中 提 出 的 要 求 有 不 完 整 的 以 滨 海 校 区 服 务 具 体 要 求 为 准 。3 投 标 人 需 根 据 上 述 要 求 配 备 人 员 , 不 得 任 意 减 少 或 调 配 各 类 别 的 人 员 数 量 。 达 到 上述 最 低 配 置 数 量 即 视 为 满 足 人 员 总 量 要 求 。4 投 标 人 可 提 供 优 于 采 购 文 件 要 求 的 服 务 和 人 员 数 量 , 但 不 得 低 于 采 购 文 件 要 求 的 服务 和 人 员 数 量 。 若 出 现 相 关 项 目 类 别 的 人 员 数 量 不 满 足 采 购 文 件 要 求 的 , 则 作 无 效 投 标 处 理 。5 中 标 人 须 将 服 务 人 员 详 细 信 息 报 采 购 人 审 核 同 意 , 保 安 员 上 岗 前 须 经 采 购 人 保 卫 科审 核 通 过 , 提 供 区 级 以 上 医 院 个 人 体 检 合 格 证 明 无 精 神 障 碍 或 家 族 史 疾 病 , 无 吸 毒 史 等 不适 应 担 任 保 安 员 的 疾 病 政 审 合 格 ( 提 供 公 安 机 关 开 具 无 犯 罪 记 录 证 明 ) , 中 标 人 应 主 动 协调 属 地 公 安 机 关 做 好 新 招 录 保 安 员 的 背 景 审 查 工 作 , 并 每 年 开 展 一 次 复 核 审 查 方 可 进 驻 服
务 。 入 驻 学 校 后 , 将 纳 入 学 校 考 勤 。2 其 他 要 求2.1人 员 招 聘 基 本 要 求 : 普 通 话 流 利 , 遵 纪 守 法 , 品 行 端 正 , 身 体 健 康 , 体 形 端 正 道 。 德品 质 好 文 明 服 务 意 识 强 岗 位 能 力 好 身 体 素 质 强 。 所 有 人 员 要 统 一 着 装 , 持 证 上 岗 , 佩 戴明 显 的 标 识 , 工 作 人 员 对 应 的 责 任 区 域 相 对 固 定 , 文 明 执 勤 , 严 格 执 行 采 购 人 各 项 规 章 制 度 。2.2中 标 人 为 采 购 人 配 备 的 所 有 工 作 人 员 必 须 上 岗 前 进 行 体 检 。2.3中 标 人 必 须 对 进 驻 的 工 作 人 员 进 行 政 历 审 查 , 并 承 担 审 查 和 赔 偿 责 任 。 工 作 人 员 中不 得 有 违 法 记 录 和 劣 迹 的 人 员 。 中 标 人 应 建 立 工 作 人 员 人 事 信 息 档 案 , 向 学 校 提 供 工 作 人 员 花名 册 , 该 名 册 应 详 细 载 明 各 工 作 人 员 的 性 别 出 生 日 期 籍 贯 家 庭 住 所 身 份 证 号 码 学 历 学 位 婚 姻 状 况 等 自 然 情 况 。
2.4中 标 人 应 定 期 对 工 作 人 员 进 行 培 训 , 提 高 业 务 素 质 。2.5中 标 人 须 做 好 人 员 管 理 , 落 实 好 上 下 班 制 度 , 并 严 格 遵 守 采 购 人 的 管 理 制 度 , 接 受 采购 人 的 监 督 管 理 , 服 从 采 购 人 的 工 作 安 排 。2.6全 部 服 务 人 员 的 工 作 时 间 应 严 格 按 国 家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要 求 的 标 准 执 行 , 因 工 作 原因 产 生 的 加 班 (含 节 假 日 加 班 ),中 标 人 应 严 格 按 国 家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要 求 的 标 准 给 付 员 工 加 班薪 资 。2.7中 标 人 在 合 同 履 行 期 间 应 保 证 服 务 团 队 的 相 对 稳 定 , 无 特 殊 原 因 , 在 服 务 期 内 不 得 随意 更 换 安 保 服 务 团 队 成 员 。 服 务 团 队 成 员 如 因 违 法 犯 罪 伤 病 丧 失 工 作 能 力 等 确 属 不 能 履行 职 责 需 要 更 换 人 员 , 必 须 经 过 采 购 人 同 意 , 且 所 更 换 人 员 的 资 格 业 绩 和 信 誉 等 不 得 低 于 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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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 文 件 所 承 诺 的 条 件 , 在 采 购 人 同 意 更 换 之 日 起 30天 内 必 须 将 更 换 人 员 配 备 到 位 , 在 更 换 人员 配 备 到 位 前 必 须 提 供 顶 岗 人 员 满 足 采 购 人 的 管 理 要 求 。 未 经 采 购 人 同 意 , 中 标 人 擅 自 更 换 项目 负 责 人 的 按 2万 元 /人 次 交 违 约 金 , 更 换 其 他 人 员 的 按 1万 元 /人 次 交 违 约 金 并 承 担 相 应 的违 约 责 任 。2.8中 标 人 须 遵 守 国 家 福 建 省 厦 门 市 的 有 关 劳 动 法 规 和 保 险 条 例 , 为 工 作 人 员 提 供 完善 的 劳 动 权 益 保 障 。 中 标 人 须 与 工 作 人 员 建 立 规 范 的 劳 动 合 同 关 系 , 不 得 违 法 用 工 , 否 则 必 须承 担 由 此 产 生 的 所 有 费 用 。2.9中 标 人 须 按 相 关 规 定 为 工 作 人 员 办 理 社 会 保 险 (含 养 老 保 险 医 疗 保 险 工 伤 保 险 等 ),准 时 发 放 薪 酬 , 如 产 生 劳 资 纠 纷 , 应 妥 善 处 理 , 项 目 组 人 员 与 中 标 人 之 间 的 劳 资 纠 纷 与 学 校 无关 。
2.10中 标 人 需 严 格 按 照 劳 动 法 规 定 , 落 实 员 工 的 各 项 劳 动 保 障 权 益 , 因 中 标 人 违 规或 管 理 不 当 造 成 的 劳 动 纠 纷 , 由 中 标 人 承 担 全 部 责 任 。2.11采 购 人 有 权 提 出 更 换 不 符 合 要 求 的 工 作 人 员 , 中 标 人 应 无 条 件 接 受 要 求 , 并 在 五 个工 作 日 之 内 予 以 更 换 。2.12在 合 同 期 间 , 采 购 人 有 权 监 督 中 标 人 员 工 工 资 分 配 是 否 合 理 。 若 发 现 不 合 理 , 中 标人 需 积 极 配 合 调 整 。2.13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的 , 不 得 担 任 保 安 员 :( 1) 曾 被 收 容 教 育 强 制 隔 离 戒 毒 劳 动 教 养 或 者 行 政 拘 留 等 在 公 安 机 关 备 案 的 其 他 前科 人 员 ( 2) 曾 因 故 意 犯 罪 被 刑 事 处 罚 的
( 3) 曾 因 猥 亵 性 侵 等 被 行 政 处 罚 和 刑 事 处 罚 前 科 的 ( 4) 被 吊 销 保 安 员 证 未 满 3年 的 ( 5) 曾 两 次 被 吊 销 保 安 员 证 的 。( 6) 有 纹 身 ( 7) 公 安 部 门 背 景 审 查 不 合 格 的 。( 三 ) 人 员 工 作 内 容 及 要 求1 项 目 负 责 人( 1) 负 责 做 好 与 采 购 人 之 间 的 沟 通 及 任 务 委 派 等 联 系 工 作 , 协 助 保 卫 科 做 好 安 保 队 伍 的日 常 保 卫 工 作 培 训 任 务 大 型 活 动 保 障 应 急 处 置 预 案 迎 检 保 障 考 核 评 定 计 划 制 定 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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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加 强 保 安 队 员 的 管 理 教 育 , 严 抓 保 安 人 员 的 作 风 纪 律 , 管 理 和 爱 护 全 班 装 备 及 其 它用 具 , 预 防 各 种 事 故 发 生 。( 3) 不 定 时 查 岗 和 不 定 时 查 夜 ,并 及 时 纠 正 保 安 人 员 的 违 纪 行 为 ( 4) 定 期 组 织 各 种 应 急 演 练 ( 5) 处 理 相 关 投 诉 意 见 ( 6) 完 成 采 购 人 交 办 的 其 他 事 情 。2 安 保 队 长配 合 协 助 安 保 主 管 开 展 保 安 员 日 常 工 作 管 理 , 岗 位 巡 查 组 织 保 安 员 业 务 培 训 考 核评 定 器 械 管 理 应 急 处 突 站 岗 执 勤 及 其 他 保 卫 科 交 代 工 作 任 务 。3 保 安 员 要 求
3.1门 岗 要 求 : 根 据 保 卫 科 实 际 工 作 需 要 , 全 天 候 24小 时 值 班 。 主 要 工 作 任 务 :( 1) 保 安 员 通 过 对 学 校 出 入 口 进 行 值 守 验 证 检 查 登 记 , 维 护 采 购 人 安 全 。( 2) 查 验 出 入 人 员 证 件 , 办 理 登 记 手 续 , 经 学 校 相 关 部 门 同 意 后 方 可 放 行 。 禁 止 无 关 人员 车 辆 和 危 险 品 进 入 校 园 。( 3) 对 进 入 的 人 员 车 辆 及 其 携 带 或 装 运 的 物 品 进 行 检 查 , 防 止 学 校 财 物 流 失 及 违 禁 物品 流 入 。( 4) 指 挥 疏 导 出 入 车 辆 , 维 护 出 入 口 的 正 常 秩 序 。( 5) 及 时 发 现 不 法 行 为 人 , 截 获 赃 物 , 做 好 安 全 防 范 工 作 。 主 动 配 合 公 安 机 关 和 安 全 保卫 部 门 的 工 作 。( 6) 积 极 维 护 学 校 大 门 前 划 定 区 域 的 防 控 区 域 内 的 治 安 秩 序 , 依 照 有 关 规 定 禁 止 在 防 控
区 域 内 摆 设 摊 位 进 行 商 品 交 易 和 随 便 停 靠 机 动 车 , 对 来 学 校 办 事 的 机 动 车 , 要 引 导 其 驶 入 学校 规 定 的 停 车 场 , 积 极 疏 导 在 防 控 区 域 内 无 故 滞 留 的 人 员 车 辆 离 开 。( 7) 协 助 学 校 做 好 来 访 人 员 接 待 等 工 作 。( 8) 保 安 员 工 作 期 间 服 从 保 卫 科 监 督 指 导 .3.2巡 逻 岗 : 全 天 候 24小 时 在 岗 巡 逻 。 主 要 任 务 :( 1) 对 存 在 不 安 全 因 素 的 部 位 要 加 强 巡 逻 , 如 发 现 危 险 情 况 , 要 采 取 果 断 措 施 加 以 制 止 ,并 及 时 报 告 。( 2) 节 假 日 或 夜 间 巡 逻 时 , 发 现 楼 层 有 水 管 漏 水 灯 光 未 关 或 房 门 未 关 等 情 况 的 , 要 及时 通 知 相 关 部 门 , 能 自 己 处 理 的 先 自 行 处 理 , 并 作 好 记 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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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加 强 对 重 点 区 域 要 害 部 位 的 安 全 检 查 。( 4) 巡 逻 方 法 要 灵 活 , 不 使 犯 罪 分 子 摸 到 巡 逻 规 律 制 定 的 巡 逻 表 可 自 行 调 整 顺 序 , 但总 体 时 间 不 要 变 动 。( 5) 指 挥 车 辆 按 规 定 线 路 位 置 行 驶 和 停 放 , 保 证 停 发 安 全 , 畅 通 有 序 。( 6) 不 断 巡 查 停 放 车 辆 的 状 况 , 发 现 安 全 隐 患 , 及 时 报 告 车 主 或 驾 驶 员 。( 7) 定 期 检 查 停 车 库 配 备 的 防 盗 报 警 消 防 等 设 施 是 否 完 好 有 效 , 发 现 问 题 及 时 向 有关 部 门 报 告 。( 8) 发 现 进 出 车 辆 人 员 有 可 疑 之 处 , 要 进 行 必 要 的 证 件 检 查 和 装 载 携 带 物 品 的 检 查 。同 时 报 告 有 关 领 导 。( 9) 巡 逻 以 保 证 安 全 为 主 , 兼 顾 其 他 。
( 10) 保 安 员 工 作 期 间 服 从 保 卫 科 监 督 指 导 。3.3消 防 控 制 值 班 员 ( 校 园 110 岗 )根 据 学 校 设 备 的 管 理 需 求 , 主 要 负 责 学 校 消 防 控 制 中 心 及 监 控 视 频 管 理 工 作 监 控 消控 岗 全 天 候 24小 时 在 岗 值 班 , 主 要 任 务 :( 1) 负 责 保 安 区 域 防 火 防 盗 防 破 坏 等 安 全 防 范 工 作 。( 2) 对 保 安 区 域 昼 夜 24小 时 不 间 断 监 控 , 发 现 追 踪 异 常 动 态 , 及 时 报 告 保 安 部 处 置 。( 3) 检 查 督 促 值 勤 保 安 正 常 站 岗 巡 逻 , 落 实 预 防 措 施 。( 4) 负 责 维 护 保 养 擦 拭 监 控 仪 器 设 备 和 消 防 控 制 设 备 ( 持 有 消 控 证 上 岗 ) 。( 5) 负 责 录 像 记 录 传 输 存 储 管 理 监 控 信 息 资 料 , 建 立 监 控 资 料 档 案 。( 6) 执 行 保 卫 科 下 达 的 指 令 , 协 助 处 置 异 常 情 况 和 突 发 事 件 等 。
( 7) 完 成 领 导 交 办 的 其 它 任 务 。3.4学 生 宿 舍 楼 值 班 岗全 天 候 24小 时 在 岗 值 班 , 主 要 任 务 是 根 据 生 管 科 工 作 要 求 做 好 宿 舍 安 全 管 理 , 人 员 管 理 安 全 设 施 巡 查 管 理 等 。( 四 ) 服 务 内 容 及 要 求1 工 作 要 求1.1在 公 安 机 关 的 监 管 和 中 标 人 及 采 购 人 的 管 理 下 , 认 真 履 行 职 责 , 做 好 学 校 的 安 全 保 卫工 作 , 保 障 学 校 师 生 的 人 身 财 产 安 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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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着 2011式 保 安 制 服 , 佩 带 帽 子 肩 章 胸 号 臂 章 , 携 带 必 备 防 卫 器 械 ( 学 校 保 安三 件 套 ) 穿 制 服 时 , 要 扣 好 衣 扣 衬 衫 下 摆 扎 于 裤 内 不 得 外 露 , 不 得 披 衣 敞 怀 挽 袖 卷裤 腿 衣 下 摆 不 得 外 露 严 禁 穿 拖 鞋 或 便 鞋 赤 足 , 不 得 佩 戴 金 属 首 饰 , 严 禁 油 头 粉 面 , 不 留胡 须 长 发 或 蓬 松 头 发 , 后 面 的 头 发 不 得 长 到 衣 领 , 不 留 大 鬓 角 举 止 端 庄 , 谈 吐 文 明 , 精 神振 作 , 站 姿 良 好 , 不 得 袖 手 或 将 手 插 入 衣 袋 内 , 不 准 上 班 时 吃 零 食 嚼 口 香 糖 , 不 得 搭 肩 挽 臂 。佩 戴 保 安 人 员 执 勤 证 , 携 带 伸 缩 警 棍 辣 椒 水 控 制 绳 和 强 光 手 电 等 必 备 的 防 卫 器 具 装 备 。1.3按 时 交 接 班 , 不 迟 到 早 退 , 不 缺 岗 脱 岗 。 工 作 时 间 内 不 得 擅 离 岗 位 , 不 得 在 值 班室 内 有 玩 手 机 看 书 报 聊 天 下 棋 等 与 工 作 无 关 的 行 为 , 严 禁 在 上 班 时 间 酗 酒 打 瞌 睡 离岗 做 私 事 。 在 学 生 上 下 学 时 段 , 保 安 员 要 统 一 着 装 在 校 门 口 站 立 值 勤 , 严 密 监 控 校 门 口 周边 动 向 , 及 时 发 现 并 果 断 处 置 突 发 事 件 。
1.4认 真 履 行 职 责 , 严 格 校 门 管 理 , 在 学 生 上 放 学 进 出 校 门 时 , 通 过 验 证 观 察 询 问等 方 法 , 确 保 进 入 学 校 人 员 必 须 持 有 本 校 的 校 徽 , 或 学 校 发 出 的 其 他 有 效 证 照 , 防 止 非 学 校 人员 进 入 学 校 。 在 上 课 期 间 , 应 关 闭 学 校 大 门 , 协 助 值 班 老 师 做 好 迟 到 学 生 的 登 记 工 作 。 对 上 课期 间 外 出 的 学 生 , 应 凭 学 校 发 放 的 有 效 证 明 ( 或 出 门 条 ) 放 行 。1.5加 强 校 门 内 外 保 卫 工 作 , 盘 查 来 访 人 员 车 辆 物 品 , 在 认 真 核 实 对 方 身 份 来 访 目 的 ,确 认 无 不 良 行 为 , 办 理 相 关 登 记 手 续 , 经 学 校 相 关 部 门 同 意 后 方 可 放 行 。 严 禁 无 关 人 员 车 辆和 危 险 品 进 入 校 园 , 严 禁 在 校 门 前 摆 摊 设 点 乱 张 贴 散 发 广 告 宣 传 品 等 现 象 , 及 时 询 问 驱赶 校 门 口 的 社 会 闲 杂 人 员 , 防 止 校 门 口 出 现 拥 堵 或 不 法 事 件 。1.6做 好 全 天 的 校 内 巡 逻 和 值 班 , 配 合 采 购 人 开 展 安 全 检 查 , 发 现 校 内 的 治 安 安 全 隐 患 ,应 立 即 报 告 。 全 天 候 24小 时 监 控 值 班 , 定 期 巡 查 监 控 画 面 及 校 正 监 控 时 间 , 确 保 监 控 视 频 正
常 工 作 。 熟 练 掌 握 消 防 控 制 主 机 系 统 操 作 及 其 他 消 防 设 施 , 关 注 消 控 主 机 工 作 状 态 有 故 障 即使 报 修 做 好 记 录 。1.7落 实 校 园 周 边 安 全 巡 视 , 放 学 前 , 应 提 前 到 校 门 口 协 助 交 警 疏 导 车 辆 人 流 , 注 意 发现 有 可 疑 人 员 可 能 对 学 生 进 行 的 各 种 侵 害 , 及 时 劝 阻 并 注 意 观 察 可 能 发 生 的 治 安 事 件 , 确 保 学生 有 序 安 全 离 校 对 不 能 制 止 应 及 时 报 警 , 对 正 在 发 生 侵 害 师 生 的 行 为 , 要 临 危 不 惧 , 并 使用 防 卫 器 具 及 时 予 以 制 止 配 合 公 安 机 关 做 好 侦 查 处 置 工 作 。1.8熟 悉 掌 握 并 严 格 执 行 校 园 安 全 管 理 工 作 各 项 制 度 , 熟 悉 掌 握 应 急 处 置 预 案 并 熟 练 处 置方 法 , 熟 练 使 用 配 备 的 防 卫 器 械 。1.9收 集 掌 握 报 告 校 园 及 周 边 治 安 动 态 和 信 息 。 参 加 必 要 的 保 安 业 务 培 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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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严 禁 逃 避 责 任 , 侵 害 师 生 利 益 , 严 禁 消 极 对 待 工 作 衣 冠 不 整 , 工 作 时 端 正 态 度 ,热 情 服 务 师 生 家 长 。1.11外 卖 管 理 快 递 管 理 : 外 卖 放 至 外 卖 柜 , 或 至 集 中 存 放 点 快 递 放 至 快 递 柜 内 , 大件 快 递 放 至 指 定 代 收 点 , 代 签 收 快 递 后 电 话 通 知 到 个 人 2 消 防 管 理 :2.1定 期 对 消 防 设 备 巡 查 , 确 保 运 行 无 故 障 2.2按 照 突 发 火 灾 的 应 急 方 案 , 设 立 消 防 疏 散 示 意 图 , 照 明 设 施 及 引 路 标 志 完 好 , 紧 急 疏散 通 道 畅 通 2.3所 有 通 往 楼 梯 前 室 与 楼 梯 间 的 防 火 门 应 保 持 闭 合 但 不 能 上 锁 , 走 道 内 的 防 火 分 区 之 间的 防 火 门 应 保 持 闭 合 但 不 能 上 锁 。 走 道 上 设 置 有 门 禁 的 门 应 确 保 在 紧 急 情 况 时 随 时 可 以 打 开
2.4所 有 强 弱 电 井 道 与 空 调 机 房 的 防 火 门 应 保 持 闭 合 且 上 锁 2.5底 层 所 有 通 往 室 外 的 疏 散 门 在 紧 急 情 况 时 随 时 可 以 打 开 2.6严 禁 私 自 乱 接 乱 拉 电 源 线 私 装 电 源 插 座 和 未 经 批 准 擅 自 使 用 自 备 电 器 2.7建 立 完 善 的 消 防 制 度 和 消 防 工 作 计 划 , 中 标 人 要 定 期 组 织 有 关 人 员 进 行 消 防 培 训 2.8定 期 组 织 消 防 演 习 , 一 个 月 至 少 一 次 2.9保 安 管 理 人 员 要 掌 握 消 防 设 施 设 备 的 使 用 方 法 , 并 能 及 时 处 理 各 种 初 期 火 灾 事 故 。2.10熟 悉 掌 握 并 严 格 执 行 校 园 安 全 管 理 工 作 各 项 制 度 , 熟 悉 掌 握 应 急 处 置 预 案 并 熟 练 处置 方 法 , 熟 练 使 用 配 备 的 防 卫 器 械 , 参 加 必 要 的 保 安 业 务 培 训 。3 完 成 公 安 机 关 保 安 服 务 公 司 及 采 购 人 交 办 的 其 他 保 安 工 作 。4 其 它 应 急 事 件 的 处 理 : 完 成 学 校 日 常 安 全 管 理 和 紧 急 情 况 的 处 理 及 协 助 临 时 突 击 任 务
的 护 管 工 作 。 设 立 应 急 救 助 预 案 及 24小 时 专 线 救 助 电 话 , 对 讲 机 器 械 服 装 等 应 急 物 资 。5 完 成 学 校 消 防 管 理 工 作 , 建 立 学 校 义 务 消 防 组 织( 1) 熟 悉 学 校 内 的 各 种 消 防 设 备 设 施 , 了 解 消 防 水 源 的 分 布 , 绘 制 学 校 消 防 重 点 部 位 道 路 水 源 平 面 示 意 图 ( 2) 配 合 学 校 保 卫 干 部 , 组 织 义 务 消 防 队 伍 的 日 常 训 练 ( 3) 消 防 设 施 的 定 期 检 查 和 日 常 维 护 ( 4) 消 防 知 识 的 宣 传 教 育 ( 5) 火 灾 隐 患 的 检 查 和 整 改 。( 6) 完 成 学 校 紧 急 情 况 处 理 ( 中 标 人 要 有 紧 急 情 况 处 理 流 程 图 及 预 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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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应 建 立 紧 急 情 况 处 理 小 组 , 负 责 处 理 学 校 以 下 紧 急 情 况 :( 1) 校 内 发 生 刑 事 案 件 的 紧 急 情 况 处 理 ( 2) 校 内 发 生 偷 盗 的 紧 急 情 况 处 理 ( 3) 校 内 发 生 学 生 打 架 斗 殴 现 象 的 紧 急 情 况 处 理 ( 4) 对 非 正 常 人 员 闯 入 校 内 的 紧 急 情 况 处 理 ( 5) 电 梯 故 障 关 人 的 紧 急 情 况 处 理 ( 6) 执 勤 过 程 中 发 生 人 员 不 听 劝 导 或 扰 乱 学 校 正 常 秩 序 的 紧 急 情 况 处 理 ( 7) 发 生 火 警 的 紧 急 情 况 处 理 ( 8) 发 生 急 症 病 人 的 紧 急 情 况 处 理 ( 9) 发 生 台 风 暴 雨 或 地 震 等 自 然 灾 害 的 紧 急 情 况 处 理 。
( 10) 配 合 学 校 完 成 各 类 考 务 成 人 礼 运 动 会 军 训 学 生 体 检 校 招 宿 舍 物 品 调整 各 类 会 议 等 重 大 校 园 活 动 的 安 全 保 障 物 品 搬 运 场 地 布 置 和 物 品 归 位 工 作 任 务 ( 11) 落 实 各 安 全 工 作 人 员 岗 位 门 前 三 包 责 任 制 ( 1.岗 位 及 岗 位 周 边 5 米 范 围 卫 生 2.门 岗 周 边 秩 序 3.门 岗 周 边 设 施 ) 。( 12) 对 校 园 内 设 施 24小 时 定 期 巡 查 , 校 园 异 常 问 题 及 时 处 理 或 第 一 时 间 上 报 。( 13) 完 成 非 上 课 期 间 学 校 每 天 安 全 保 障 节 能 减 排 巡 查 上 报 工 作 。( 14) 其 他 应 急 事 件 的 处 理 。7 协 助 完 成 临 时 突 击 任 务主 要 包 括 学 校 举 行 大 型 活 动 会 议 及 各 类 检 查 等 工 作 的 秩 序 维 持 及 协 助 配 合 因 工 作 需要 可 临 时 调 配 中 标 人 保 安 力 量 的 协 助 。
8 日 常 管 理 要 求8.1保 安 员 由 采 购 人 与 中 标 人 签 订 合 同 ( 中 标 人 必 须 在 公 安 机 关 登 记 注 册 , 依 法 设 立 并 备案 , 应 具 有 承 担 校 园 安 全 责 任 风 险 提 供 规 范 化 培 训 等 专 业 能 力 , 须 具 备 良 好 的 资 质 和 信 用 ) ,中 标 人 按 照 采 购 人 要 求 招 聘 专 职 保 安 员 。8.2保 安 员 日 常 管 理 主 要 由 采 购 人 保 卫 科 负 责 , 采 购 人 为 保 安 员 从 事 保 安 服 务 提 供 必 要 的工 作 条 件 和 保 障 , 对 保 安 员 在 岗 履 职 情 况 进 行 监 督 检 查 , 若 发 现 问 题 将 与 中 标 人 沟 通 反 馈 。8.3中 标 人 需 协 助 采 购 人 管 理 , 依 法 为 保 安 员 缴 交 五 险 一 金 工 会 费 培 训 费 , 购 买 商 业保 险 , 配 齐 服 装 器 械 制 定 每 年 培 训 计 划 , 结 合 寒 暑 假 , 组 织 所 有 保 安 员 进 行 一 次 在 岗 轮 训 ,每 期 培 训 不 少 于 4天 , 提 前 做 好 工 作 安 排 , 保 证 全 员 参 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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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4中 标 人 加 强 对 保 安 日 常 管 理 和 监 督 检 查 , 每 周 至 少 一 次 派 专 人 到 校 园 检 查 保 安 工 作 ,不 断 优 化 管 理 方 案 , 提 高 管 理 服 务 质 量 , 发 现 问 题 配 合 采 购 人 协 调 处 理 , 每 月 检 查 结 果 呈 报 采购 人 保 卫 科 。 每 年 开 展 优 秀 校 园 保 安 员 评 选 表 彰 活 动 , 提 升 保 安 员 在 学 校 的 社 会 地 位 和 职业 地 位 。 根 据 保 卫 科 工 作 需 求 调 整 更 换 不 合 适 的 保 安 员 , 各 岗 位 因 调 人 缺 岗 不 得 超 过 7天 。8.5中 标 人 为 采 购 人 招 聘 的 保 安 员 为 固 定 岗 位 , 未 经 保 卫 科 允 许 , 不 得 调 整 至 其 他 单 位 专 职 保 安 员 不 得 在 外 兼 职 , 一 经 发 现 由 中 标 人 给 予 解 聘 。8.6保 安 员 要 自 觉 接 受 服 从 采 购 人 和 中 标 人 的 监 督 管 理 , 自 觉 遵 守 采 购 人 和 中 标 人 的 有关 规 章 制 度 , 按 照 要 求 学 习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宪 法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刑 法 中 华 人 民共 和 国 治 安 管 理 处 罚 法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义 务 教 育 法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未 成 年 人 保 护法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预 防 未 成 年 人 犯 罪 法 等 涉 及 学 校 安 全 的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 签 订 保 安 员
安 全 承 诺 书 , 严 格 遵 守 职 业 道 德 。8.7采 购 人 和 中 标 人 定 期 选 派 优 秀 保 安 员 ( 年 龄 50岁 以 下 , 大 专 以 上 学 历 ) 到 市 区 教育 局 安 保 相 关 部 门 跟 岗 锻 炼 , 将 跟 岗 工 作 经 历 作 为 晋 升 小 队 长 中 队 长 的 必 备 条 件 之 一 。8.8统 一 保 安 员 着 装 要 求8.8.1保 安 员 上 岗 时 , 应 按 规 定 着 2011式 保 安 制 服 , 佩 带 帽 子 肩 章 胸 号 臂 章 , 不能 体 现 特 勤 标 识 , 携 带 必 备 防 卫 器 械 ( 学 校 保 安 三 件 套 ) , 严 格 按 照 保 安 服 务 业 服 务 标 准开 展 工 作 。8.8.2穿 制 服 时 , 要 扣 好 衣 扣 衬 衫 下 摆 扎 于 裤 内 不 得 外 露 , 不 得 披 衣 敞 怀 挽 袖 卷裤 腿 衣 下 摆 不 得 外 露 。8.8.3严 禁 穿 拖 鞋 或 便 鞋 赤 足 , 不 得 佩 戴 金 属 首 饰 , 严 禁 油 头 粉 面 , 不 留 胡 须 长 发 或
蓬 松 头 发 , 后 面 的 头 发 不 得 长 到 衣 领 , 不 留 大 鬓 角 。8.8.4举 止 端 庄 , 谈 吐 文 明 , 精 神 振 作 , 站 姿 良 好 , 不 得 袖 手 或 将 手 插 入 衣 袋 内 , 不 准 上班 时 吃 零 食 嚼 口 香 糖 , 不 得 搭 肩 挽 臂 。8.8.6填 写 满 意 度 评 价 表为 更 全 面 更 真 实 反 馈 采 购 人 对 中 标 人 保 安 服 务 的 满 意 程 度 , 进 一 步 提 高 校 园 安 保 服 务 质量 , 改 进 服 务 内 容 , 学 校 保 卫 科 每 年 合 同 到 期 前 组 织 填 写 校 园 保 安 队 伍 工 作 评 价 表 ( 附 件3) , 并 加 盖 保 卫 科 公 章 。 由 中 标 人 根 据 保 安 队 伍 的 工 作 评 价 作 为 下 一 年 度 校 园 安 保 服 务 改 进的 目 标 。9 服 装 及 器 械 管 理 要 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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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中 标 人 应 按 照 采 购 人 要 求 为 保 安 员 配 置 保 安 员 服 装 , 每 年 初 , 中 标 人 按 照 校 园 保 安人 员 年 度 服 装 配 备 表 ( 附 件 4) 对 保 安 员 的 服 装 进 行 更 新 补 充 对 于 新 入 职 保 安 员 按 照 校园 新 入 职 保 安 人 员 服 装 配 备 表 ( 附 件 5) 进 行 配 备 9.2各 类 安 保 器 械 由 采 购 人 提 供 。( 五 ) 考 核 标 准 及 奖 惩 措 施5.1保 安 员 绩 效 考 核 办 法根 据 校 园 保 安 绩 效 考 核 办 法 , 本 项 目 经 费 中 已 含 600元 /人 /月 作 为 职 务 津 贴 证 书 津 贴 月 绩 效 考 核 和 违 纪 扣 除 等 内 容 的 专 项 费 用 。 若 有 结 余 款 项 , 采 购 人 有 权 视 情 况 给 予 处 理 。 主 要内 容 如 下 :
5.1.1职 务 津 贴校 园 保 安 员 职 务 分 为 项 目 经 理 ( 负 责 人 ) 班 长 。 采 购 人 根 据 保 安 员 人 数 分 设 队 长 ( 负 责人 ) 班 长 , 设 置 原 则 为 每 班 1名 班 长 , 初 高 中 各 1名 队 长 。 任 职 的 保 安 员 每 月 享 受 职 务 津贴 待 遇 , 班 长 为 200元 /月 。 ( 项 目 经 理 ( 负 责 人 ) 工 资 应 另 外 设 置 , 要 明 显 高 于 保 安 员 )5.1.2证 书 津 贴为 督 促 和 鼓 励 校 园 保 安 员 提 升 安 防 工 作 技 能 , 对 参 加 消 防 设 施 操 作 员 培 训 并 获 得 相 关 证 书的 , 给 予 发 放 证 书 津 贴 , 发 放 标 准 为 : 初 级 消 防 设 施 操 作 员 100元 /月 中 级 消 防 设 施 操 作 员200元 /月 。5.1.3月 绩 效 考 核校 园 保 安 员 的 月 绩 效 考 核 内 容 包 括 服 务 态 度 纪 律 作 风 安 保 秩 序 日 常 管 理 工 作 实 绩
等 ( 详 见 附 件 3) , 具 体 由 采 购 人 根 据 保 安 员 的 实 际 工 作 情 况 给 予 考 核 评 定 , 考 核 评 定 结 果 运用 到 当 月 的 绩 效 考 核 工 资 采 购 人 保 安 员 的 月 绩 效 考 核 工 资 总 额 为 专 项 费 用 ( 600 元 /人 ) 扣除 本 校 园 保 安 员 领 取 职 务 津 贴 和 证 书 津 贴 后 的 金 额 , 具 体 执 行 由 采 购 人 根 据 每 月 考 核 结 果 差 额运 用 。绩 效 考 核 工 资 表 由 采 购 人 根 据 实 际 情 况 编 制 并 经 分 管 校 领 导 签 字 。 各 队 长 于 每 月 5日 前 将绩 效 考 核 工 资 表 收 集 汇 总 至 保 安 服 务 公 司 , 作 为 每 月 保 安 员 工 资 发 放 的 依 据 。5.1.4违 纪 扣 除值 班 期 间 被 校 市 级 主 管 部 门 查 到 违 规 违 纪 行 为 的 , 视 情 节 轻 重 , 给 予 扣 发 当 月 绩 效 奖100-200元 被 国 家 省 级 主 管 部 门 查 到 违 规 违 纪 行 为 的 , 视 情 节 轻 重 , 分 别 给 予 扣 发 当 月 绩效 奖 至 少 350元 300元 屡 教 不 改 , 情 节 特 别 严 重 的 扣 发 当 月 绩 效 奖 , 由 成 交 投 标 人 给 予 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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聘 并 另 增 补 保 安 员 。 成 交 投 标 人 填 写 违 规 违 纪 处 理 登 记 表 , 由 保 安 员 采 购 人 成 交 投 标 人 三方 确 认 存 档 。5.2保 安 公 司 绩 效 考 核 办 法5.2.1合 同 签 订 后 2个 月 内 , 考 评 得 分 90分 为 优 , 80分 为 合 格 , 80分 为 不 合 格 。得 分 80分 时 , 在 采 购 人 提 出 书 面 整 改 意 见 后 仍 未 达 到 整 改 要 求 , 扣 除 当 月 服 务 费 的 10%。5.2.2合 同 签 订 后 第 3个 月 起 , 考 评 得 分 90分 为 优 , 85分 为 合 格 , 85分 为 不 合 格 。得 分 85分 时 服 务 费 按 合 同 总 额 给 付 得 分 在 80 分 (含 )-85分 (不 含 )时 , 服 务 费 按 合 同 服 务费 总 额 95%给 付 得 分 在 75分 (含 )-80分 (不 含 )时 , 服 务 费 按 合 同 服 务 费 总 额 90%给 付 75分 时 , 服 务 费 按 合 同 服 务 费 总 额 85%给 付 。5.2.3采 购 人 将 依 据 协 议 规 定 每 月 及 不 定 时 对 成 交 投 标 人 工 作 进 行 检 查 考 评 。 一 季 度 之
内 , 同 一 服 务 项 目 考 评 2次 不 合 格 时 , 学 校 以 书 面 形 式 通 知 成 交 投 标 人 限 期 整 改 , 成 交 投 标 人必 须 向 采 购 人 提 交 整 改 措 施 报 告 , 由 采 购 人 监 督 实 施 。5.2.4考 核 量 化 标 准 (包 含 但 不 局 限 于 以 下 条 款 )类 别 具 体 项 目 扣 分 标 准
安 全 保 卫 ( 60分 ) 保 安 出 现 失 误 , 但 未 造 成 责 任 事 故 ( 每 一 次 ) 1-2分保 安 失 误 , 造 成 责 任 事 故 或 负 面 影 响 ( 每 一 次 ) 3分 及 以上经 落 实 有 效 的 家 长 或 师 生 投 诉 保 安 ( 每 一 次 ) 3-4分保 安 脱 岗 或 上 班 期 间 做 与 工 作 无 关 事 情 , 未 造 成 责 任 事 故 ( 每 一 次 ) 1-2分保 安 脱 岗 , 已 造 成 责 任 事 故 ( 每 一 次 ) 4分 及 以上校 园 安 全 设 施 故 障 未 及 时 上 报 学 校 1-2分外 来 人 员 及 车 辆 及 校 内 车 辆 管 理 不 到 位 ( 每 查 到 一 次 ) 1-2分校 园 及 周 边 影 响 学 校 秩 序 和 安 全 的 人 员 及 事 情 未 及 时 到 位 有 效 处 置( 每 一 次 ) 1-2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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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 常 安 全 巡 查 登 记 及 防 暴 等 应 急 演 练 未 规 范 完 成 ( 每 一 次 ) 1-2分未 报 备 学 校 人 员 调 岗 或 换 人 ( 每 一 次 ) 1-3分不 服 从 学 校 工 作 安 排 和 考 核 ( 每 一 次 ) 1-2分岗 位 基 本 要 求 和 业 务 不 熟 悉 ( 每 一 次 ) 1-2分内 务 及 岗 位卫 生 秩 序 管理( 10分 ) 各 值 班 岗 及 周 边 门 前 三 包 整 洁 干 净 , 没 有 校 内 抽 烟 现 象 , 各 项 器 械 设备 归 类 存 放 整 齐 , 账 物 清 晰 。 5分
人 员 配 置( 10分 ) 按 安 保 岗 配 置 要 求 , 每 少 1人 扣 2分 10分其 它
( 20分 ) 相 关 活 动 现 场 警 戒 设 备 及 场 地 布 置 配 合 不 能 按 要 求 及 时 落 实 到 位 2分 及 以上与 师 生 争 吵 , 漫 骂 动 手 打 人 , 敲 诈 用 户 5分 及 以上发 生 事 故 后 隐 瞒 不 报 4分 及 以上正 常 上 班 时 间 无 故 不 在 岗 脱 岗 睡 岗 , 或 抽 烟 玩 手 机 等 。 2分 及 以上按 学 期 或 学 年 计 算 的 一 次 性 工 程 未 及 时 完 成 或 未 完 成 1分 及 以上服 务 态 度 生 硬 , 蛮 横 , 不 能 满 足 学 校 保 安 工 作 合 理 要 求 3分 及 以上( 六 ) 踏 勘 现 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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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本 次 采 购 统 一 集 中 组 织 现 场 踏 勘 , 投 标 人 可 于 规 定 的 时 间 内 对 项 目 现 场 及 周 围 环 境 进行 仔 细 认 真 的 踏 勘 , 以 便 获 取 有 关 编 制 投 标 文 件 和 签 署 合 同 所 涉 及 现 场 的 资 料 。 投 标 人 承 担 踏勘 现 场 所 发 生 的 自 身 费 用 。6.2采 购 人 向 投 标 人 提 供 的 有 关 现 场 的 数 据 和 资 料 , 是 采 购 人 现 有 的 能 被 投 标 人 利 用 的 资料 , 采 购 人 对 投 标 人 做 出 的 任 何 推 论 理 解 和 结 论 均 不 负 责 任 。6.3投 标 人 及 其 人 员 经 过 采 购 人 的 允 许 可 以 踏 勘 目 的 进 入 采 购 人 的 项 目 现 场 , 但 投 标 人 应对 由 此 次 踏 勘 现 场 而 造 成 死 亡 人 身 伤 害 财 产 损 失 损 害 以 及 任 何 其 它 损 失 损 害 和 引 起 的费 用 和 开 支 承 担 责 任 。6.4现 场 踏 勘 联 系 方 式 及 时 间 地 点 :现 场 踏 勘 地 点 及 时 间 : 2023年 11月 23日
滨 海 校 区 : 吴 老 师 15750777057 地 址 : 厦 门 市 同 安 区 海 城 二 路 999号( 八 ) 服 装 及 器 械 管 理 要 求7.1中 标 人 应 按 照 采 购 人 要 求 为 保 安 员 配 置 保 安 员 服 装 , 每 年 初 , 中 标 人 按 照 校 园 保 安人 员 年 度 服 装 配 备 表 对 保 安 员 的 服 装 进 行 更 新 补 充 对 于 新 入 职 保 安 员 按 照 校 园 新 入 职 保安 人 员 服 装 器 械 配 备 表 进 行 配 备 校 园 保 安 人 员 年 度 服 装 配 备 表序 号 产 品 名 称 单 位 数 量1 保 安 执 勤 服 套 按 需 配 备2 保 安 长 袖 衬 衫 件 按 需 配 备
3 保 安 夏 服 套 按 需 配 备4 保 安 作 训 帽 顶 按 需 配 备5 肩 章 ( 软 或 硬 ) 副 按 需 配 备校 园 新 入 职 保 安 人 员 服 装 器 械 配 备 表序 号 产 品 名 称 单 位 数 量1 保 安 执 勤 服 套 按 需 配 备2 保 安 长 袖 衬 衫 件 按 需 配 备3 保 安 夏 服 套 按 需 配 备4 保 安 作 训 帽 顶 按 需 配 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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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大 沿 帽 ( 女 : 卷 边 帽 ) 顶 按 需 配 备6 帽 徽 个 按 需 配 备7 领 带 条 按 需 配 备8 领 夹 个 按 需 配 备9 肩 章 ( 软 ) 副 按 需 配 备10 肩 章 ( 硬 ) 副 按 需 配 备11 胸 号 ( 集 保 ) 副 按 需 配 备12 保 安 三 大 件 腰 带 套 按 需 配 备7.2各 类 安 保 器 械 由 采 购 人 提 供 。
( 八 ) 合 同 终 止 情 形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以 下 情 形 )8.1未 按 照 采 购 文 件 及 合 同 要 求 配 备 项 目 组 。8.2一 个 服 务 年 度 内 考 核 不 合 格 的 月 份 累 计 达 三 个 月 。8.3成 交 投 标 人 将 保 安 服 务 委 托 (转 包 )给 他 人 。8.4对 考 核 检 查 出 现 的 问 题 或 因 服 务 不 善 被 投 诉 的 , 同 一 事 项 被 投 诉 累 计 达 三 次 且 经 核 实属 于 成 交 投 标 人 责 任 的 , 采 购 人 有 权 终 止 合 同 。8.5成 交 投 标 人 出 现 下 列 情 况 之 一 的 , 采 购 人 通 过 党 委 ( 总 支 支 部 )或 行 政 会 议 研 究 后 ,可 依 照 双 方 合 约 解 除 合 同 , 并 报 安 全 保 卫 科 备 案 ,由 安 全 保 卫 科 核 实 后 定 期 通 报 , 并 向 市 公 安局 反 馈 。
( 1) 通 过 整 改 , 考 核 仍 不 达 标 , 情 形 恶 劣 的 ( 2) 存 在 安 全 隐 患 并 造 成 严 重 责 任 事 故 的 ( 3) 发 生 严 重 信 用 危 机 的 ( 4) 工 作 人 员 违 法 违 纪 或 因 管 理 不 善 严 重 影 响 学 校 正 常 教 育 教 学 秩 序 的 ( 5) 有 其 他 违 反 法 律 法 规 行 业 管 理 规 定 行 为 的 。出 现 上 述 合 同 终 止 情 形 时 , 采 购 人 有 权 终 止 服 务 合 同 , 成 交 投 标 人 的 履 约 保 证 金 不 予 退 还 ,所 造 成 的 责 任 和 损 失 全 部 由 成 交 投 标 人 负 责 。 采 购 人 与 成 交 投 标 人 终 止 合 同 的 , 采 购 人 按 成 交投 标 人 的 服 务 时 间 支 付 服 务 费 用 , 若 采 购 人 预 付 的 部 分 超 过 应 支 付 的 服 务 费 , 成 交 投 标 人 必 须退 还 采 购 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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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商 务 条 件 ( 以 标 示 的 内 容 为 不 允 许 负 偏 离 的 实 质 性 要 求 )采 购 包 : 1 2序 号 参 数 性 质 类 型 要 求1 服 务 时 间 自 合 同 签 订 之 日 起 365日2 服 务 地 点 采 购 人 指 定 地 点3 交 付 条 件 服 务 期 内 , 通 过 采 购 人 定 期 考 核4 履 约 验 收 方 式 说 明 : 1.采 购 文 件 中 标 人 的 投 标 文 件 合 同 及国 家 有 关 的 质 量 标 准 规 定 , 均 为 验 收 依 据 。 2.通过 采 购 人 考 核 , 满 足 项 目 实 施 要 求 。 3.验 收 过 程
的 一 切 费 用 由 中 标 人 承 担 。 4.验 收 时 中 标 人 必 须派 代 表 参 加 。5 是 否 邀 请 投 标 人 验 收 安 保 服 务 费 用 按 月 支 付 , 达 到 付 款 条 件 起 7日 内 ,支 付 合 同 总 金 额 的 100.00%6 合 同 支 付 方 式 保 服 务 费 用 按 月 支 付 , 采 购 人 将 按 月 对 中 标 人 安 保服 务 情 况 进 行 考 核 , 根 据 考 核 结 果 按 招 标 文 件 和合 同 规 定 的 比 例 支 付 安 保 服 务 费 。 中 标 人 应 提 供有 效 发 票 , 其 中 第 1个 月 至 第 11个 月 , 达 到 付 款条 件 起 7日 , 支 付 当 年 合 同 总 金 额 的 8.33% 第12个 月 , 达 到 付 款 条 件 起 9日 , 支 付 当 年 合 同 总
金 额 的 8.37。7 履 约 保 证 金 采 购 包 1: 缴 纳本 采 购 包 履 约 保 证 金 为 合 同 金 额 的 5%缴 纳 方 式 : 银 行 转 账 /支 票 汇 票 本 票 /保 函 保 险缴 纳 说 明 : 合 同 签 订 后 5个 工 作 日 内 , 中 标 人 向 采 购 人 提交 合 同 金 额 5%作 为 履 约 保 证 金 。 合 同 履 约 完 毕且 无 合 同 纠 纷 后 7个 工 作 日 内 向 中 标 人 无 息 退 还履 约 保 证 金 。 若 有 违 约 金 的 在 履 约 保 证 金 中 扣 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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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采 用 履 约 保 函 形 式 的 补 缴 违 约 金 后 归 还 履 约 保函 ) 履 约 保 证 金 提 交 方 式 : 支 票 汇 票 本 票或 者 金 融 机 构 担 保 机 构 出 具 的 保 函 等 非 现 金 形式 , 由 中 标 人 自 行 选 择 。 经 认 定 符 合 中 小 企 业政 策 规 定 且 资 料 提 供 完 整 的 中 小 企 业 , 成 交 后 可按 磋 商 文 件 要 求 的 履 约 保 证 金 的 50%提 交 履 约 保证 金 。其 他 商 务 要 求7 服 务 相 关 要 求7.1 中 标 人 应 严 格 按 照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要 求 合 法 用 工 , 保 安 必 须 持 证 上 岗 , 学 校 寒 暑
假 期 间 工 作 日 属 于 正 常 上 班 , 不 得 减 员 减 岗 。 7.2 中 标 人 应 当 按 照 合 同 约 定 履 行 义 务 , 完 成 本 项 目 的 工 作 。 本 项 目 不 接 受 挂 靠 , 也不 得 转 包 分 包 给 他 人 ( 采 购 人 提 出 的 要 求 委 托 有 资 质 的 专 业 机 构 除 外 ) , 一 经 发 现 , 采 购 人有 权 立 即 终 止 合 同 , 中 标 人 按 一 个 季 度 的 中 标 价 额 赔 偿 采 购 人 , 且 另 外 承 担 给 采 购 人 造 成 的 一切 损 失 。 投 标 人 须 对 此 作 出 书 面 承 诺 。7.3 投 标 人 必 须 提 供 符 合 采 购 人 要 求 的 安 保 服 务 方 案 。 投 标 人 应 结 合 现 场 踏 勘 情 况 , 按照 招 标 文 件 要 求 提 供 切 实 可 行 的 服 务 方 案 人 员 配 备 情 况 人 员 招 聘 计 划 人 员 培 训 计 划 确保 人 员 相 对 稳 定 的 措 施 , 并 承 诺 其 方 案 将 根 据 采 购 人 的 实 际 需 要 进 行 完 善 和 补 充 , 在 工 作 内 容不 改 变 的 情 况 下 不 得 追 加 任 何 费 用 。7.4 投 标 人 提 供 的 服 务 方 案 和 人 员 配 备 方 案 必 须 满 足 实 际 需 求 , 在 工 作 内 容 和 工 作 量 不
变 的 情 况 下 , 采 购 人 不 再 支 付 因 投 标 人 方 案 不 完 整 而 引 起 的 任 何 费 用 。7.5 投 标 人 应 接 受 采 购 人 制 定 的 各 种 规 章 制 度 , 并 根 据 项 目 管 理 的 需 要 建 立 各 种 规 范 化管 理 制 度 工 作 流 程 考 核 制 度 及 其 他 相 关 的 工 作 制 度 。7.6 投 标 人 应 配 备 所 需 的 服 务 人 员 及 各 专 业 技 术 人 员 , 并 明 确 所 配 人 员 结 构 构 成 人 员数 量 。 建 立 完 善 各 类 人 员 工 作 和 业 绩 考 核 制 度 。7.7 所 有 人 员 要 统 一 着 装 ( 服 装 款 式 与 颜 色 须 不 违 反 国 家 有 关 规 定 且 征 得 采 购 人 认 可 ) ,持 证 上 岗 , 佩 带 明 显 的 标 识 , 工 作 人 员 对 应 的 责 任 区 域 要 相 对 固 定 。 投 标 人 须 提 供 确 保 安 保 人员 和 消 控 人 员 的 相 对 稳 定 的 措 施 , 无 特 殊 原 因 , 半 年 内 不 能 更 换 人 员 , 如 需 更 换 应 事 先 征 得 采购 人 同 意 。7.8 投 标 人 须 以 本 招 标 文 件 文 件 第 五 章 的 要 求 为 基 础 , 详 细 说 明 将 提 供 的 服 务 项 目 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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容 和 达 到 的 标 准 。7.9 投 标 人 应 根 据 实 际 工 作 情 况 配 备 相 应 的 工 具 及 设 备 。 在 合 同 期 内 必 须 保 证 相 应 的 工具 及 设 备 在 工 作 地 点 , 不 得 挪 作 他 用 。7.10 遇 到 大 型 节 假 日 或 临 时 突 发 事 件 ( 如 重 大 活 动 台 风 天 疫 情 等 ) , 中 标 人 须 无 条件 按 采 购 人 要 求 完 成 安 保 任 务 , 所 需 费 用 应 包 含 在 投 标 报 价 中 , 不 再 另 行 支 付 。7.11 投 标 人 应 具 备 健 全 的 管 理 制 度 自 查 自 检 制 度 应 急 处 理 制 度 安 全 保 障 制 度 , 同时 应 具 备 承 担 风 险 的 能 力 。 投 标 人 应 提 供 相 应 的 书 面 材 料 。7.12 履 行 合 同 时 中 标 人 须 做 好 安 保 档 案 的 管 理 及 保 存 。 本 合 同 终 止 时 , 中 标 人 必 须 向 采购 人 移 交 原 委 托 服 务 的 全 部 安 保 工 作 及 其 各 类 管 理 档 案 等 资 料 移 交 本 项 目 的 公 共 财 产 对 本项 目 的 管 理 财 务 状 况 进 行 财 务 审 计 , 采 购 人 有 权 指 定 专 业 审 计 机 构 , 中 标 人 应 负 责 新 安 保 服 务
单 位 接 管 之 前 的 管 理 工 作 , 只 有 依 法 办 理 完 结 安 保 服 务 移 交 手 续 之 后 , 中 标 人 才 能 退 出 该 服 务区 域 。7.13 采 购 人 如 委 托 第 三 方 , 中 标 人 有 监 管 责 任 在 第 三 方 未 中 标 之 前 , 由 中 标 人 负 责 管理 和 维 护 。8 .报 价 要 求8.1投 标 人 对 本 项 目 的 报 价 只 能 有 一 个 报 价 , 采 购 人 不 接 受 有 选 择 的 报 价 , 价 精 确 到 小 数点 后 两 位 ( 四 舍 五 入 ) 。8.2本 项 目 安 保 服 务 费 报 价 为 包 干 制 , 安 保 费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 职 工 薪 酬 ( 包 括 应 发 工 资 ( 含基 本 工 资 加 班 工 资 绩 效 考 核 防 暑 降 温 费 职 务 津 贴 证 书 津 贴 年 终 考 核 等 ) 医 社 保 公 积 金 工 会 费 商 业 保 险 ) 保 安 员 服 装 费 行 政 办 公 费 用 管 理 费 设 备 折 旧 费 人 员 培
训 费 临 时 任 务 等 突 击 费 税 费 及 招 标 代 理 服 务 费 等 费 用 。 投 标 人 一 旦 中 标 , 采 购 人 将 不 会 对其 投 标 报 价 做 出 其 他 补 偿 。 8.3 本 项 目 最 高 限 价 ( 控 制 价 ) 中 包 含 保 安 员 服 装 费 用 : 900元 /人 /年 保 安 员 职务 津 贴 证 书 津 贴 月 绩 效 考 核 和 违 纪 扣 除 等 费 用 : 600 元 /人 /月 , 该 两 项 费 用 为 不 可 竞 争 费用 ,结 余 资 金 由 采 购 人 支 配 管 理 。 投 标 人 提 供 的 分 项 报 价 表 中 应 体 现 以 上 两 项 费 用 , 未 体 现 或费 用 金 额 未 按 上 述 要 求 的 , 视 为 无 效 投 标 。 8.4 中 标 人 支 付 给 员 工 的 职 工 薪 酬 ( 包 括 应 发 工 资 ( 含 基 本 工 资 加 班 工 资 绩 效 考 核 防 暑 降 温 费 职 务 津 贴 证 书 津 贴 年 终 考 核 等 ) 医 社 保 公 积 金 工 会 费 商 业 保 险 )应 不 低 于 从 采 购 人 收 取 的 安 保 服 务 费 总 额 的 88% 员 工 待 遇 严 格 按 新 劳 动 合 同 法 执 行 , 社保 医 保 工 资 标 准 严 格 按 市 政 府 相 关 规 定 执 行 。 投 标 人 须 对 此 作 出 书 面 承 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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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5投 标 人 认 为 需 要 明 细 列 出 的 其 他 服 务 收 费 标 准 或 其 他 有 偿 特 约 服 务 。8.6本 项 目 的 投 标 人 以 人 民 币 报 价 , 报 价 应 包 含 相 应 税 费 。8.7投 标 人 报 价 中 漏 报 少 报 的 费 用 , 视 为 此 项 费 用 已 隐 含 在 投 标 报 价 中 , 中 标 后 不 得 再向 采 购 人 收 取 任 何 费 用 。9 风 险 承 担 与 责 任 认 定 机 制9.1因 中 标 人 原 因 引 起 采 购 人 经 济 损 失 的 , 应 承 担 赔 偿 责 任 。9.2因 中 标 人 原 因 影 响 采 购 人 其 他 工 作 任 务 的 , 应 承 担 赔 偿 责 任 。9.3中 标 人 服 务 人 员 的 工 伤 风 险 , 由 中 标 人 自 行 承 担 。9.4因 意 外 事 故 或 作 业 安 全 问 题 引 发 的 人 身 伤 亡 和 财 产 损 失 , 中 标 人 依 法 承 担 赔 偿 责 任 。9.5治 安 事 件 的 责 任 认 定 , 以 公 安 部 门 裁 定 为 准 非 治 安 事 件 的 责 任 认 定 , 由 双 方 协 商 ,
协 商 不 成 的 , 以 诉 讼 或 仲 裁 方 式 认 定 。9.6中 标 人 管 理 服 务 达 不 到 承 诺 指 标 的 , 必 须 进 行 整 改 , 使 其 达 到 合 同 约 定 的 质 量 标 准 ,并 通 过 考 核 。9.7中 标 人 应 承 担 的 各 项 违 约 金 , 采 购 人 可 以 在 合 同 承 诺 应 付 给 中 标 人 的 任 何 金 额 中 扣 除 ,也 可 以 直 接 向 中 标 人 主 张 。9.8合 同 期 满 或 解 约 后 , 无 论 何 种 原 因 , 中 标 人 必 须 移 交 其 管 理 期 间 内 所 掌 握 的 与 本 安 保服 务 有 关 的 全 部 图 纸 文 件 资 料 , 并 配 合 采 购 人 办 理 好 移 交 手 续 , 否 则 有 权 追 究 因 此 产 生 的一 切 法 律 经 济 责 任 。10 履 约 要 求 及 违 约 责 任10.1中 标 人 在 合 同 签 订 后 5个 工 作 日 内 向 采 购 人 缴 交 履 约 保 证 金 。
10.2如 中 标 人 不 能 按 时 将 履 约 保 证 金 提 交 给 采 购 人 , 采 购 人 有 权 取 消 其 成 交 资 格 , 由 成交 候 选 人 依 次 递 补 , 并 按 有 关 规 定 对 其 进 行 处 罚 。10.3在 合 同 期 内 未 出 现 违 约 情 形 , 履 约 保 证 金 在 合 同 到 期 时 无 息 退 还 。 有 部 分 违 约 情 形的 , 由 采 购 人 从 履 约 保 证 金 中 扣 除 相 应 金 额 的 违 约 金 , 用 以 弥 补 采 购 人 所 受 损 失 有 严 重 违 约情 形 的 , 采 购 人 有 权 不 予 退 还 履 约 保 证 金 。10.4中 标 人 入 驻 3个 月 后 , 连 续 2个 月 考 核 不 合 格 , 或 履 行 合 同 期 间 , 出 现 1年 内 3次考 核 不 合 格 的 , 必 须 进 行 整 改 , 达 到 合 同 约 定 的 质 量 标 准 , 并 通 过 考 核 。 中 标 人 整 改 后 仍 然 达不 到 合 同 约 定 的 质 量 标 准 的 , 中 标 人 应 按 履 约 保 证 金 的 5%承 担 质 量 违 约 金 , 直 至 被 取 消 成 交资 格 。10.5参 与 文 明 检 查 , 包 括 校 门 口 周 边 安 全 和 卫 生 巡 查 等 。 如 被 上 级 各 种 检 查 通 报 , 处 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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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0元 /次 。10.6因 中 标 人 原 因 引 起 采 购 人 经 济 损 失 的 , 应 承 担 赔 偿 责 任 。10.7因 中 标 人 原 因 影 响 采 购 人 其 他 工 作 任 务 的 , 应 承 担 赔 偿 责 任 。10.8对 中 标 人 应 承 担 的 各 项 违 约 金 , 采 购 人 可 以 在 合 同 承 诺 应 付 给 中 标 人 的 任 何 金 额 或履 约 保 证 金 中 扣 除 , 也 可 以 直 接 向 中 标 人 主 张 。10.9中 标 人 与 采 购 人 若 在 合 同 履 行 中 如 发 生 争 议 , 双 方 应 协 商 解 决 , 协 商 不 成 时 , 提 交当 地 有 管 辖 权 的 法 院 依 法 裁 决 。 鉴 于 学 校 工 作 的 特 殊 性 , 一 旦 有 诉 讼 事 实 时 , 中 标 人 与 学 校 签订 的 合 同 自 动 终 止 , 采 购 人 有 权 立 即 另 选 择 其 它 中 标 安 保 公 司 进 驻 代 替 原 中 标 人 , 原 中 标 人 应在 3天 内 撤 走 所 有 人 员 , 原 中 标 人 另 还 应 赔 偿 对 方 半 年 的 安 保 服 务 费 。 安 保 公 司 及 人 员 撤 走 时间 每 延 长 一 天 , 赔 偿 采 购 人 10000元 。
10.10中 标 人 与 学 校 合 同 期 满 或 解 约 后 , 无 论 何 种 原 因 , 中 标 人 必 须 从 速 尽 快 地 移 交 其 管理 期 间 内 所 掌 握 的 与 本 安 保 管 理 有 关 的 全 部 图 纸 文 件 资 料 , 并 配 合 采 购 人 办 理 好 移 交 手 续 ,否 则 , 采 购 人 有 权 视 情 况 的 严 重 性 扣 除 部 分 或 所 有 履 约 保 证 金 , 并 追 究 因 此 产 生 的 法 律 经 济 责任 , 投 标 人 应 对 此 作 出 书 面 承 诺 。10.11中 标 人 未 按 合 同 约 定 及 服 务 承 诺 管 理 到 位 , 造 成 影 响 的 , 根 据 所 造 成 的 影 响 程 度 ,采 购 人 可 以 对 中 标 人 处 以 10万 元 以 下 的 违 约 金 , 若 中 标 人 造 成 的 损 失 超 过 前 述 违 约 金 的 , 中标 人 应 按 实 际 损 失 予 以 赔 偿 。10.12中 标 人 对 采 购 人 移 交 的 房 产 设 施 设 备 , 在 日 常 维 护 保 养 过 程 中 , 因 中 标 人 过 失 造成 损 坏 的 , 中 标 人 应 赔 偿 相 应 的 损 失 。11 处 罚 条 款
11.1 中 标 人 未 按 合 同 约 定 及 服 务 承 诺 管 理 到 位 , 造 成 影 响 的 , 根 据 所 造 成 的 影 响 程 度 ,采 购 人 可 以 对 中 标 人 处 以 10万 元 以 下 的 违 约 金 , 若 中 标 人 造 成 的 损 失 超 过 前 述 违 约 金 的 , 中标 人 应 按 实 际 损 失 予 以 赔 偿 。11.2 中 标 人 对 采 购 人 移 交 的 房 产 设 施 设 备 , 在 日 常 维 护 保 养 保 洁 过 程 中 , 因 中 标 人过 失 造 成 损 坏 的 , 中 标 人 应 赔 偿 相 应 的 损 失 。12 履 约 要 求 及 违 约 责 任12.1 中 标 人 接 到 成 交 通 知 书 后 , 在 合 同 签 订 前 3 个 工 作 日 内 向 采 购 人 指 定 的 账 户 缴 交 履约 保 证 金 5万 元 。12.2 如 中 标 人 不 能 按 时 将 履 约 保 证 金 提 交 给 采 购 人 , 采 购 人 有 权 取 消 其 成 交 资 格 , 由 成交 候 选 人 依 次 递 补 , 并 按 有 关 规 定 对 其 进 行 处 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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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3 在 合 同 期 内 未 出 现 违 约 情 形 , 履 约 保 证 金 在 合 同 到 期 时 无 息 退 还 。 有 部 分 违 约 情 形的 , 由 采 购 人 从 履 约 保 证 金 中 扣 除 相 应 金 额 的 违 约 金 , 用 以 弥 补 采 购 人 所 受 损 失 有 严 重 违 约情 形 的 , 采 购 人 有 权 不 予 退 还 履 约 保 证 金 。12.4 三 个 月 磨 合 期 后 , 经 考 评 如 有 2 次 不 合 格 , 在 采 购 人 提 出 书 面 整 改 意 见 并 指 出 违 约性 质 , 中 标 人 自 收 到 通 知 书 起 30天 内 就 通 知 的 违 约 事 项 予 以 整 改 补 救 , 如 果 上 述 30天 后 仍 未纠 正 , 采 购 人 届 时 可 书 面 通 知 违 约 方 终 止 合 同 , 在 提 交 终 止 合 同 通 知 30天 后 , 合 同 应 视 为 终止 。 中 标 人 聘 请 的 所 有 人 员 由 中 标 人 负 责 , 人 员 于 终 止 合 同 后 自 动 撤 退 , 采 购 人 对 中 标 人 聘 请的 所 有 人 员 不 承 担 任 何 义 务 。12.5因 中 标 人 原 因 引 起 采 购 人 经 济 损 失 的 , 应 承 担 赔 偿 责 任 。12.6因 中 标 人 原 因 影 响 采 购 人 其 他 工 作 任 务 的 , 应 承 担 赔 偿 责 任 。
12.7 对 中 标 人 应 承 担 的 各 项 违 约 金 , 采 购 人 可 以 在 合 同 承 诺 应 付 给 中 标 人 的 任 何 金 额 或履 约 保 证 金 中 扣 除 , 也 可 以 直 接 向 中 标 人 主 张 。12.8 中 标 人 与 采 购 人 若 在 合 同 履 行 中 如 发 生 争 议 , 双 方 应 协 商 解 决 , 协 商 不 成 时 , 提 交当 地 有 管 辖 权 的 法 院 依 法 裁 决 。 鉴 于 学 校 工 作 的 特 殊 性 , 一 旦 有 诉 讼 事 实 时 , 中 标 人 与 学 校 签订 的 合 同 自 动 终 止 , 采 购 人 有 权 立 即 另 选 择 其 它 成 交 中 标 人 进 驻 代 替 原 中 标 人 , 原 中 标 人 应 在3天 内 撤 走 所 有 人 员 , 原 中 标 人 另 还 应 赔 偿 对 方 半 年 的 管 理 服 务 费 。 中 标 人 及 人 员 撤 走 时 间 每延 长 一 天 , 赔 偿 采 购 人 10000元 。12.9中 标 人 与 学 校 合 同 期 满 或 解 约 后 , 无 论 何 种 原 因 , 中 标 人 必 须 从 速 尽 快 地 移 交 其 管理 期 间 内 所 掌 握 的 与 本 物 业 管 理 有 关 的 全 部 图 纸 文 件 资 料 , 并 配 合 采 购 人 办 理 好 移 交 手 续 ,否 则 , 采 购 人 有 权 视 情 况 的 严 重 性 扣 除 部 分 或 所 有 履 约 保 证 金 , 并 追 究 因 此 产 生 的 法 律 经 济 责
任 , 投 标 人 应 对 此 作 出 书 面 承 诺 。四 其 他 事 项1 除 招 标 文 件 另 有 规 定 外 , 若 出 现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和 规 章 有 强 制 性 规 定 但 招 标 文 件 未 列明 的 情 形 , 则 投 标 人 应 按 照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和 规 章 强 制 性 规 定 执 行 。2 其 他 :2.1系 统 无 法 编 辑 详 细 的 投 标 报 价 明 细 表 , 投 标 人 应 另 行 编 制 一 份 投 标 报 价 明 细 表 , 并 在报 价 部 分 目 录 中 体 现 该 格 式 标 题 。2.2为 避 免 遗 漏 , 请 投 标 人 在 投 标 文 件 技 术 商 务 部 分 提 供 带 号 条 款 逐 条 响 应 情 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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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 , 并 在 目 录 中 体 现 该 格 式 标 题 。2.3本 项 目 招 标 文 件 要 求 的 投 标 材 料 , 若 属 于 可 以 通 过 互 联 网 或 者 相 关 信 息 系 统 查 询 的 信息 , 投 标 人 可 在 投 标 文 件 中 提 供 相 应 的 互 联 网 或 者 相 关 信 息 系 统 的 查 询 网 址 或 查 询 方 式 后 , 可不 需 要 提 供 此 类 投 标 材 料 。 投 标 人 对 所 提 供 的 查 询 网 址 或 查 询 方 式 的 有 效 性 和 真 实 性 负 责 。2.4若 本 项 目 需 要 投 标 人 提 交 投 标 保 证 金 的 , 若 投 标 人 为 中 小 企 业 的 , 且 出 具 政 府 采 购促 进 中 小 企 业 发 展 管 理 办 法 ( 财 库 2020 46号 ) 规 定 的 中 小 企 业 声 明 函 , 则 可 按 招标 文 件 要 求 的 投 标 保 证 金 数 额 的 50%提 交 投 标 保 证 金 ( 允 许 投 标 人 通 过 保 函 等 非 现 金 方 式 提 供 ) 。2.5若 本 项 目 需 要 投 标 人 缴 交 履 约 保 证 金 的 , 若 投 标 人 为 中 小 企 业 的 , 且 出 具 政 府 采 购促 进 中 小 企 业 发 展 管 理 办 法 ( 财 库 2020 46号 ) 规 定 的 中 小 企 业 声 明 函 , 则 可 按 招标 文 件 要 求 的 履 约 保 证 金 数 额 的 50%提 交 履 约 保 证 金 ( 缴 交 方 式 不 限 ) 。 采 购 人 将 在 合 同 履 约
完 毕 且 无 合 同 纠 纷 后 7个 工 作 日 内 向 供 应 商 退 清 履 约 保 证 金 。2.6项 目 中 涉 及 商 品 包 装 和 快 递 包 装 的 , 投 标 人 要 参 考 关 于 印 发 商 品 包 装 政 府 采 购 需求 标 准 ( 试 行 ) 快 递 包 装 政 府 采 购 需 求 标 准 ( 试 行 ) 的 通 知 ( 财 办 库 2020 123号 ) 规 定 的 需 求 标 准 执 行 。2.7本 项 目 采 用 远 程 开 标 :( 1) 投 标 人 可 到 开 标 现 场 , 也 可 不 到 开 标 现 场 , 由 投 标 人 自 行 决 定 。 投 标 人 到 开 标 现 场的 , 应 在 投 标 截 止 时 间 前 将 投 标 人 的 CA证 书 ( 建 议 在 投 标 人 投 标 人 CA证 书 上 粘 贴 企 业 名 称 ,避 免 混 乱 误 领 ) 送 达 开 标 地 点 。( 2) 投 标 人 不 到 开 标 现 场 的 , 请 在 福 建 省 政 府 采 购 网 厦 门 分 网 服 务 专 区 /下 载 专 区 /资料 下 载 中 , 下 载 远 程 开 标 操 作 手 册 , 在 开 标 时 自 行 登 录 采 购 系 统 , 在 线 观 看 开 标 过 程 ,
并 按 要 求 在 开 标 时 段 对 投 标 文 件 进 行 远 程 解 密 远 程 签 章 。( 3) 投 标 人 应 确 保 自 身 设 施 设 备 网 络 状 况 良 好 , 提 请 了 解 熟 悉 远 程 开 标 流 程 , 因 投标 人 自 身 原 因 造 成 无 法 正 常 观 看 开 标 过 程 远 程 解 密 或 签 章 的 , 后 果 由 投 标 人 自 行 承 担 。( 4) 在 规 定 的 时 间 内 正 确 提 交 电 子 投 标 文 件 的 投 标 人 在 开 标 时 将 由 系 统 判 断 签 到 情 况 ,具 体 信 息 以 福 建 省 政 府 采 购 网 上 公 开 信 息 系 统 所 示 为 准 。( 5) 投 标 人 应 在 远 程 解 密 开 启 后 在 规 定 时 间 ( 30分 钟 ) 内 使 用 CA数 字 证 书 ( 应 与 投 标文 件 加 密 时 所 用 CA证 书 一 致 ) 进 行 投 标 文 件 的 解 密 操 作 , 逾 期 未 解 密 的 视 为 放 弃 投 标 。( 6) 唱 标 结 束 后 , 投 标 人 可 对 开 标 结 果 进 行 签 章 , 并 在 远 程 签 章 开 放 后 5分 钟 内 完 成 ,逾 期 未 签 章 的 视 同 认 可 开 标 结 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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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开 评 标 期 间 , 投 标 人 代 表 应 保 证 采 购 系 统 中 预 留 的 联 系 方 式 畅 通 , 以 便 随 时 接 收并 答 复 评 标 委 员 会 发 起 的 澄 清 等 事 项 。( 8) 在 操 作 过 程 中 如 有 疑 问 请 咨 询 技 术 人 员 ( 400-1612-666 0592-2858142) 或 采 购 代理 机 构 工 作 人 员 。2.8投 标 人 办 理 政 府 采 购 合 同 融 资 ( 即 政 采 贷 ) 的 管 道 : 福 建 省 政 府 采 购 合 同 融 资 信 息 服务 平 台 : http://120.35.30.176/zcdproject/home。2.9关 于 明 确 串 标 情 节 及 后 果 的 预 警 提 示 , 供 应 商 应 明 确 知 晓 相 应 行 为 及 后 果 政 府 采 购 相 关 政 策 法 规 规 定 的 恶 意 串 通 视 为 串 通 情 形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政 府 采 购 法 实 施 条 例 第 七 十 四 条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的 , 属 于 恶 意 串 通 , 对 供 应 商 依 照 政 府 采 购 法 第 七 十 七 条
第 一 款 的 规 定 追 究 法 律 责 任 , 对 采 购 人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及 其 工 作 人 员 依 照 政 府 采 购 法 第 七十 二 条 的 规 定 追 究 法 律 责 任 : ( 一 ) 供 应 商 直 接 或 者 间 接 从 采 购 人 或 者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处 获得 其 他 供 应 商 的 相 关 情 况 并 修 改 其 投 标 文 件 或 者 响 应 文 件 ( 二 ) 供 应 商 按 照 采 购 人 或 者采 购 代 理 机 构 的 授 意 撤 换 修 改 投 标 文 件 或 者 响 应 文 件 ( 三 ) 供 应 商 之 间 协 商 报 价 技术 方 案 等 投 标 文 件 或 者 响 应 文 件 的 实 质 性 内 容 ( 四 ) 属 于 同 一 集 团 协 会 商 会 等 组 织 成员 的 供 应 商 按 照 该 组 织 要 求 协 同 参 加 政 府 采 购 活 动 ( 五 ) 供 应 商 之 间 事 先 约 定 由 某 一特 定 供 应 商 中 标 成 交 ( 六 ) 供 应 商 之 间 商 定 部 分 供 应 商 放 弃 参 加 政 府 采 购 活 动 或 者放 弃 中 标 成 交 ( 七 ) 供 应 商 与 采 购 人 或 者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之 间 供 应 商 相 互 之 间 , 为谋 求 特 定 供 应 商 中 标 成 交 或 者 排 斥 其 他 供 应 商 的 其 他 串 通 行 为 。 政 府 采 购 货 物 和 服 务 招 标 投 标 管 理 办 法
第 三 十 七 条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的 , 视 为 投 标 人 串 通 投 标 , 其 投 标 无 效 : ( 一 ) 不 同 投 标人 的 投 标 文 件 由 同 一 单 位 或 者 个 人 编 制 ( 二 ) 不 同 投 标 人 委 托 同 一 单 位 或 者 个 人 办 理 投 标事 宜 ( 三 ) 不 同 投 标 人 的 投 标 文 件 载 明 的 项 目 管 理 成 员 或 者 联 系 人 员 为 同 一 人 ( 四 ) 不同 投 标 人 的 投 标 文 件 异 常 一 致 或 者 投 标 报 价 呈 规 律 性 差 异 ( 五 ) 不 同 投 标 人 的 投 标 文 件相 互 混 装 ( 六 ) 不 同 投 标 人 的 投 标 保 证 金 从 同 一 单 位 或 者 个 人 的 账 户 转 出 。 政 府 采 购 相 关 政 策 法 规 规 定 的 供 应 商 恶 意 串 通 需 承 担 的 后 果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政 府 采 购 法 第 七 十 七 条 供 应 商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的 , 处 以 采 购 金 额 千 分 之 五 以 上 千 分 之 十 以 下 的 罚款 , 列 入 不 良 行 为 记 录 名 单 , 在 一 至 三 年 内 禁 止 参 加 政 府 采 购 活 动 , 有 违 法 所 得 的 , 并 处 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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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 违 法 所 得 , 情 节 严 重 的 , 由 工 商 行 政 管 理 机 关 吊 销 营 业 执 照 构 成 犯 罪 的 , 依 法 追 究 刑 事责 任 : ( 一 ) 提 供 虚 假 材 料 谋 取 中 标 成 交 的 ( 二 ) 采 取 不 正 当 手 段 诋 毁 排 挤 其 他 供应 商 的 ( 三 ) 与 采 购 人 其 他 供 应 商 或 者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恶 意 串 通 的 。 关 于 电 子 化 政 府 采 购 项 目 中 视 为 串 标 情 形 认 定 与 处 理 的 指 导 意 见 关 于 电 子 化 政 府 采 购 项 目 中 视 为 串 标 情 形 认 定 与 处 理 的 指 导 意 见 ( 闽 财 购 2018 30 号 )省 直 各 单 位 , 各 设 区 市 财 政 局 平 潭 综 合 实 验 区 财 政 金 融 局 , 各 政 府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为 进 一 步 规 范 我 省 政 府 采 购 市 场 秩 序 , 有 效 遏 制 串 通 投 标 等 违 法 行 为 , 根 据 中 华 人 民共 和 国 政 府 采 购 法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政 府 采 购 法 实 施 条 例 和 政 府 采 购 货 物 和 服 务 招 标投 标 管 理 办 法 ( 财 政 部 令 第 87 号 ) 等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和 规 章 , 结 合 我 省 电 子 化 政 府 采 购 项目 特 点 , 现 对 电 子 化 政 府 采 购 项 目 中 视 为 串 通 的 情 形 及 处 理 提 出 以 下 指 导 意 见 :
一 电 子 化 招 标 项 目 视 为 串 通 情 形 的 认 定( 一 ) 保 证 金 验 核 阶 段不 同 投 标 人 的 投 标 保 证 金 转 出 账 户 的 银 行 账 户 名 称 相 同 的 , 属 于 政 府 采 购 货 物 和 服务 招 标 投 标 管 理 办 法 ( 财 政 部 令 第 87 号 ) 第 三 十 七 条 第 ( 六 ) 项 不 同 投 标 人 的 投 标 保证 金 从 同 一 单 位 或 者 个 人 的 账 户 转 出 的 情 形 。( 二 ) 电 子 响 应 文 件 解 密 阶 段电 子 响 应 文 件 的 个 性 特 征 与 本 采 购 项 目 的 其 他 响 应 人 存 在 雷 同 的 , 按 照 以 下 方 式 进 行 认定 : 1.投 标 人 上 传 电 子 投 标 文 件 被 福 建 省 政 府 采 购 网 上 公 开 信 息 系 统 投 标 客 户 端 所 赋 予 的项 目 内 部 识 别 码 与 本 招 标 项 目 的 其 他 投 标 人 相 同 的 , 属 于 政 府 采 购 货 物 和 服 务 招 标 投 标 管
理 办 法 ( 财 政 部 令 第 87 号 ) 第 三 十 七 条 第 ( 一 ) 项 不 同 投 标 人 的 投 标 文 件 由 同 一 单 位或 者 个 人 编 制 的 情 形 。2.系 统 记 录 的 编 制 电 子 投 标 文 件 使 用 的 计 算 机 或 上 传 电 子 投 标 文 件 使 用 的 计 算 机 网 卡MAC 地 址 与 本 招 标 项 目 的 其 他 投 标 人 一 致 的 , 属 于 政 府 采 购 货 物 和 服 务 招 标 投 标 管 理 办 法 ( 财 政 部 令 第 87 号 ) 第 三 十 七 条 第 ( 二 ) 项 不 同 投 标 人 委 托 同 一 单 位 或 者 个 人 办 理 投 标事 宜 的 情 形 。3.投 标 人 上 传 的 电 子 投 标 文 件 若 出 现 使 用 本 项 目 其 他 投 标 人 的 数 字 证 书 加 密 的 或 加 盖本 项 目 的 其 他 投 标 人 的 电 子 印 章 的 , 属 于 政 府 采 购 货 物 和 服 务 招 标 投 标 管 理 办 法 236( 财政 部 令 第 87 号 ) 第 三 十 七 条 第 ( 五 ) 项 不 同 投 标 人 的 投 标 文 件 相 互 混 装 的 情 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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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电 子 化 非 招 标 项 目 视 为 串 通 情 形 的 认 定电 子 化 非 招 标 项 目 ( 包 括 竞 争 性 谈 判 竞 争 性 磋 商 询 价 ) 中 出 现 本 意 见 第 一 点 所 列 情形 的 , 属 于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政 府 采 购 法 实 施 条 例 第 七 十 四 条 第 ( 七 ) 项 供 应 商 与采 购 人 或 者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之 间 供 应 商 相 互 之 间 , 为 谋 求 特 定 供 应 商 中 标 成 交 或 者 排斥 其 他 供 应 商 的 其 他 串 通 行 为 。三 电 子 化 项 目 视 为 串 通 情 形 的 处 理采 购 人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应 当 将 上 述 情 形 在 采 购 文 件 中 予 以 明 确 。 在 开 标 过 程 中 , 发 现投 标 ( 响 应 ) 人 有 上 述 情 形 的 , 采 购 人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应 当 根 据 采 购 文 件 认 定 串 通 行 为 ,认 定 其 投 标 ( 响 应 ) 无 效 , 没 收 其 保 证 金 , 并 书 面 报 告 本 级 财 政 部 门 在 评 审 过 程 中 发 现 投标 ( 响 应 ) 人 有 上 述 情 形 的 , 资 格 审 查 小 组 或 评 标 委 员 会 ( 谈 判 小 组 磋 商 小 组 询 价 小 组 )
应 当 根 据 采 购 文 件 认 定 串 通 行 为 , 认 定 其 投 标 ( 响 应 ) 无 效 , 没 收 其 保 证 金 , 并 书 面 报 告 本级 财 政 部 门 。 各 级 财 政 部 门 收 到 书 面 报 告 的 , 应 当 组 织 开 展 调 查 , 并 依 法 追 究 法 律 责 任 。投 标 人 ( 响 应 人 ) 未 缴 纳 保 证 金 或 未 上 传 电 子 投 标 文 件 ( 包 括 投 标 截 止 时 间 前 撤 回 投 标文 件 ) 或 未 按 采 购 文 件 的 要 求 于 规 定 时 间 内 解 密 采 购 文 件 的 , 不 进 行 串 通 情 形 的 认 定 。本 意 见 自 2019 年 1 月 1 日 起 执 行 。 福 建 省 财 政 厅2018年 11 月 12 日 供 应 商 存 在 恶 意 串 通 视 为 串 通 情 形 的 , 采 购 人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将 按 规 定 认 定 其 投标 ( 响 应 ) 无 效 , 没 收 其 保 证 金 , 并 将 不 予 退 还 的 保 证 金 于 投 标 截 止 时 间 次 月 十 日 ( 遇 法 定 节假 日 顺 延 ) 前 统 一 上 缴 国 库 并 要 求 相 关 供 应 商 在 5个 工 作 日 内 对 恶 意 串 通 视 为 串 通 的 情
形 作 出 解 释 说 明 , 提 供 相 关 证 据 证 明 。若 本 招 标 文 件 其 他 章 节 描 述 的 内 容 与 上 述 条 款 要 求 不 一 致 的 , 以 上 述 条 款 要 求 为 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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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六 章 政 府 采 购 合 同 ( 参 考 文 本 )编 制 说 明1 签 订 合 同 应 遵 守 政 府 采 购 法 民 法 典 。2 签 订 合 同 时 , 采 购 人 与 中 标 人 应 结 合 招 标 文 件 第 五 章 规 定 填 列 相 应 内 容 。 招 标 文 件 第五 章 已 有 规 定 的 , 双 方 均 不 得 变 更 或 调 整 招 标 文 件 第 五 章 未 作 规 定 的 , 双 方 可 通 过 友 好 协商 进 行 约 定 。3 国 家 有 关 部 门 对 若 干 合 同 有 规 范 文 本 的 , 可 使 用 相 应 合 同 文 本 。甲 方 :
乙 方 :根 据 项 目 编 号 为 的 项 目 ( 以 下 简 称 : 本 项 目 ) 的 招 标 结 果 , 乙 方 为 中 标 人 。现 经 甲 乙 双 方 友 好 协 商 , 就 以 下 事 项 达 成 一 致 并 签 订 本 合 同 :1 下 列 合 同 文 件 是 构 成 本 合 同 不 可 分 割 的 部 分 :1.1合 同 条 款 1.2招 标 文 件 乙 方 的 投 标 文 件 1.3其 他 文 件 或 材 料 : 无 。 ( 若 有 联 合 协 议 或 分 包 意 向 协 议 ) 。2 合 同 标 的( 按 照 实 际 情 况 编 制 填 写 , 可 以 是 表 格 或 文 字 描 述 ) 。
3 合 同 总 金 额3.1合 同 总 金 额 为 人 民 币 大 写 : 元 ( ) 。4 合 同 标 的 交 付 时 间 地 点 和 条 件4.1交 付 时 间 : 4.2交 付 地 点 : 4.3交 付 条 件 : 。5 合 同 标 的 应 符 合 招 标 文 件 乙 方 投 标 文 件 的 规 定 或 约 定 , 具 体 如 下 :( 按 照 实 际 情 况 编 制 填 写 , 可 以 是 表 格 或 文 字 描 述 ) 。6 验 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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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验 收 应 按 照 招 标 文 件 乙 方 投 标 文 件 的 规 定 或 约 定 进 行 , 具 体 如 下 :( 按 照 实 际 情 况 编 制 填 写 , 可 以 是 表 格 或 文 字 描 述 ) 。6.2本 项 目 是 否 邀 请 其 他 投 标 人 参 与 验 收 : 不 邀 请 。 邀 请 , 具 体 如 下 : ( 按 照 招 标 文 件 规 定 填 写 ) 。7 合 同 款 项 的 支 付 应 按 照 招 标 文 件 的 规 定 进 行 , 具 体 如 下 :( 按 照 实 际 情 况 编 制 填 写 , 可 以 是 表 格 或 文 字 描 述 , 包 括 一 次 性 支 付 或 分 期 支 付 等 ) 。8 履 约 保 证 金 无 。 有 , 具 体 如 下 : ( 按 照 招 标 文 件 规 定 填 写 ) 。9 合 同 有 效 期( 按 照 实 际 情 况 编 制 填 写 , 可 以 是 表 格 或 文 字 描 述 ) 。
10 违 约 责 任( 按 照 实 际 情 况 编 制 填 写 , 可 以 是 表 格 或 文 字 描 述 ) 。11 知 识 产 权11.1乙 方 提 供 的 采 购 标 的 应 符 合 国 家 知 识 产 权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且 非 假 冒 伪 劣 品 乙 方还 应 保 证 甲 方 不 受 到 第 三 方 关 于 侵 犯 知 识 产 权 及 专 利 权 商 标 权 或 工 业 设 计 权 等 知 识 产 权 方 面的 指 控 , 若 任 何 第 三 方 提 出 此 方 面 指 控 均 与 甲 方 无 关 , 乙 方 应 与 第 三 方 交 涉 , 并 承 担 可 能 发 生的 一 切 法 律 责 任 费 用 和 后 果 若 甲 方 因 此 而 遭 致 损 失 , 则 乙 方 应 赔 偿 该 损 失 。11.2若 乙 方 提 供 的 采 购 标 的 不 符 合 国 家 知 识 产 权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或 被 有 关 主 管 机 关 认定 为 假 冒 伪 劣 品 , 则 乙 方 中 标 资 格 将 被 取 消 甲 方 还 将 按 照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和 规 章 的 规 定 进 行处 理 , 具 体 如 下 : ( 按 照 实 际 情 况 编 制 填 写 ) 。
12 解 决 争 议 的 方 法12.1甲 乙 双 方 协 商 解 决 。12.2若 协 商 解 决 不 成 , 则 通 过 下 列 途 径 之 一 解 决 : 提 交 仲 裁 委 员 会 仲 裁 , 具 体 如 下 : ( 按 照 实 际 情 况 编 制 填 写 ) 。 向 人 民 法 院 提 起 诉 讼 , 具 体 如 下 : ( 按 照 实 际 情 况 编 制 填 写 ) 。13 不 可 抗 力13.1因 不 可 抗 力 造 成 违 约 的 , 遭 受 不 可 抗 力 一 方 应 及 时 向 对 方 通 报 不 能 履 行 或 不 能 完 全履 行 的 理 由 , 并 在 随 后 取 得 有 关 主 管 机 关 证 明 后 的 15日 内 向 另 一 方 提 供 不 可 抗 力 发 生 及 持 续期 间 的 充 分 证 据 。 基 于 以 上 行 为 , 允 许 遭 受 不 可 抗 力 一 方 延 期 履 行 部 分 履 行 或 不 履 行 合 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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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 根 据 情 况 可 部 分 或 全 部 免 于 承 担 违 约 责 任 。13.2本 合 同 中 的 不 可 抗 力 指 不 能 预 见 不 能 避 免 不 能 克 服 的 客 观 情 况 ,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自 然 灾 害 如 地 震 台 风 洪 水 火 灾 及 政 府 行 为 法 律 规 定 或 其 适 用 的 变 化 或 其 他 任 何 无 法 预见 避 免 或 控 制 的 事 件 。14 合 同 条 款( 按 照 实 际 情 况 编 制 填 写 。 招 标 文 件 第 五 章 已 有 规 定 的 , 双 方 均 不 得 变 更 或 调 整 招 标 文件 第 五 章 未 作 规 定 的 , 双 方 可 通 过 友 好 协 商 进 行 约 定 ) 。15 其 他 约 定15.1合 同 文 件 与 本 合 同 具 有 同 等 法 律 效 力 。15.2本 合 同 未 尽 事 宜 , 双 方 可 另 行 补 充 。
15.3合 同 生 效 : 自 签 订 之 日 起 生 效 通 过 福 建 省 政 府 采 购 网 上 公 开 信 息 系 统 采 用 电 子 形式 签 订 合 同 的 , 签 订 之 日 以 系 统 记 载 的 双 方 使 用 各 自 CA证 书 在 合 同 上 加 盖 单 位 公 章 或 合 同 章的 日 期 中 的 最 晚 时 间 为 准 。15.4本 合 同 一 式 ( 填 写 具 体 份 数 ) 份 , 经 双 方 授 权 代 表 签 字 并 盖 章 后 生 效 。 甲 方 乙 方各 执 ( 填 写 具 体 份 数 ) 份 , 送 ( 填 写 需 要 备 案 的 监 管 部 门 的 全 称 ) 备 案 ( 填 写 具 体 份 数 ) 份 ,具 有 同 等 效 力 。15.5其 他 : 无 。 ( 按 照 实 际 情 况 编 制 填 写 需 要 增 加 的 内 容 ) 。( 以 下 无 正 文 )甲 方 : 乙 方 :住 所 : 住 所 :
单 位 负 责 人 : 单 位 负 责 人 :委 托 代 理 人 : 委 托 代 理 人 :联 系 方 法 : 联 系 方 法 :开 户 银 行 : 开 户 银 行 :账 号 : 账 号 :签 订 地 点 :签 订 日 期 :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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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七 章 投 标 文 件 格 式编 制 说 明1 除 招 标 文 件 另 有 规 定 外 , 本 章 中 :1.1涉 及 投 标 人 的 全 称 :( 1) 不 接 受 联 合 体 投 标 的 , 指 投 标 人 的 全 称 。( 2) 接 受 联 合 体 投 标 且 投 标 人 为 联 合 体 的 , 指 牵 头 方 的 全 称 并 加 注 ( 联 合 体 牵 头 方 ) ,即 应 表 述 为 : 牵 头 方 的 全 称 ( 联 合 体 牵 头 方 ) 。1.2涉 及 投 标 人 加 盖 单 位 公 章 :( 1) 不 接 受 联 合 体 投 标 的 , 指 加 盖 投 标 人 的 单 位 公 章 。
( 2) 接 受 联 合 体 投 标 且 投 标 人 为 联 合 体 的 , 指 加 盖 联 合 体 牵 头 方 的 单 位 公 章 。1.3涉 及 投 标 人 代 表 签 字 :( 1) 不 接 受 联 合 体 投 标 的 , 指 由 投 标 人 的 单 位 负 责 人 或 其 授 权 的 委 托 代 理 人 签 字 , 由 委托 代 理 人 签 字 的 , 应 提 供 单 位 授 权 书 。( 2) 接 受 联 合 体 投 标 且 投 标 人 为 联 合 体 的 , 指 由 联 合 体 牵 头 方 的 单 位 负 责 人 或 其 授 权 的委 托 代 理 人 签 字 , 由 委 托 代 理 人 签 字 的 , 应 提 供 单 位 授 权 书 。1.4 其 他 组 织 指 合 伙 企 业 非 企 业 专 业 服 务 机 构 个 体 工 商 户 农 村 承 包 经 营 户 等 。1.5 自 然 人 指 具 有 完 全 民 事 行 为 能 力 能 够 承 担 民 事 责 任 和 义 务 的 中 国 公 民 。2 除 招 标 文 件 另 有 规 定 外 , 本 章 中 投 标 人 的 资 格 及 资 信 证 明 文 件 :2.1投 标 人 应 按 照 招 标 文 件 第 四 章 第 1.3条 第 ( 2) 款 规 定 及 本 章 规 定 进 行 编 制 , 如 有 必
要 , 可 增 加 附 页 , 附 页 作 为 资 格 及 资 信 文 件 的 组 成 部 分 。2.2接 受 联 合 体 投 标 且 投 标 人 为 联 合 体 的 , 联 合 体 中 的 各 方 均 应 按 照 本 章 第 2.1条 规 定 提交 相 应 的 全 部 资 料 。3 投 标 人 对 投 标 文 件 的 索 引 应 编 制 页 码 。4 本 章 提 供 格 式 仅 供 参 考 , 投 标 人 应 根 据 自 身 实 际 情 况 制 作 投 标 文 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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封 面 格 式福 建 省 政 府 采 购 投 标 文 件( 资 格 及 资 信 证 明 部 分 )
( 填 写 正 本 或 副 本 )项 目 名 称 : ( 由 投 标 人 填 写 )备 案 编 号 : ( 由 投 标 人 填 写 )项 目 编 号 : ( 由 投 标 人 填 写 )所 投 采 购 包 : ( 由 投 标 人 填 写 )投 标 人 : ( 填 写 全 称 )
( 由 投 标 人 填 写 ) 年 ( 由 投 标 人 填 写 )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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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一 投 标 函二 投 标 人 的 资 格 及 资 信 证 明 文 件三 投 标 保 证 金 注 意资 格 及 资 信 证 明 部 分 中 不 得 出 现 报 价 部 分 的 全 部 或 部 分 的 投 标 报 价 信 息 ( 或 组 成 资 料 ) ,否 则 资 格 审 查 不 合 格 。 ( 联 合 体 协 议 及 分 包 意 向 协 议 中 的 比 例 规 定 , 不 适 用 本 条 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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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投 标 函致 : ( 采 购 人 或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兹 收 到 贵 单 位 关 于 ( 填 写 项 目 名 称 ) 项 目 ( 项 目 编 号 : ) 的 投 标 邀 请 , 本 投 标 人代 表 ( 填 写 全 名 ) 已 获 得 我 方 正 式 授 权 并 代 表 投 标 人 ( 填 写 全 称 ) 参 加 投 标 , 并 提 交投 标 文 件 。 我 方 提 交 的 全 部 投 标 文 件 均 由 下 述 部 分 组 成 :( 1) 资 格 及 资 信 证 明 部 分 投 标 函 投 标 人 的 资 格 及 资 信 证 明 文 件 投 标 保 证 金
( 2) 报 价 部 分 开 标 一 览 表 投 标 分 项 报 价 表 招 标 文 件 规 定 的 价 格 扣 除 证 明 材 料 ( 若 有 ) 招 标 文 件 规 定 的 加 分 证 明 材 料 ( 若 有 )( 3) 技 术 商 务 部 分 标 的 说 明 一 览 表 技 术 和 服 务 要 求 响 应 表 商 务 条 件 响 应 表 投 标 人 提 交 的 其 他 资 料 ( 若 有 )
根 据 本 函 , 本 投 标 人 代 表 宣 布 我 方 保 证 遵 守 招 标 文 件 的 全 部 规 定 , 同 时 :1 确 认 :1.1所 投 采 购 包 的 投 标 报 价 详 见 开 标 一 览 表 及 投 标 分 项 报 价 表 。1.2我 方 已 详 细 审 查 全 部 招 标 文 件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 有 关 附 件 ( 若 有 ) 澄 清 或 修 改 ( 若有 ) 等 , 并 自 行 承 担 因 对 全 部 招 标 文 件 理 解 不 正 确 或 误 解 而 产 生 的 相 应 后 果 和 责 任 。2 承 诺 及 声 明 :2.1我 方 具 备 招 标 文 件 第 一 章 载 明 的 投 标 人 的 资 格 要 求 且 符 合 招 标 文 件 第 三 章 载 明 的 二 投 标 人 之 规 定 , 否 则 投 标 无 效 。2.2我 方 提 交 的 投 标 文 件 各 组 成 部 分 的 全 部 内 容 及 资 料 是 不 可 割 离 且 真 实 有 效 准 确 完 整 和 不 具 有 任 何 误 导 性 的 , 否 则 产 生 不 利 后 果 由 我 方 承 担 责 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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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我 方 提 供 的 标 的 价 格 不 高 于 同 期 市 场 价 格 , 否 则 产 生 不 利 后 果 由 我 方 承 担 责 任 。2.4投 标 保 证 金 : 若 出 现 招 标 文 件 第 三 章 规 定 的 不 予 退 还 情 形 , 同 意 贵 单 位 不 予 退 还 。2.5投 标 有 效 期 : 按 照 招 标 文 件 第 三 章 规 定 执 行 , 并 在 招 标 文 件 第 二 章 载 明 的 期 限 内 保 持有 效 。2.6若 中 标 , 将 按 照 招 标 文 件 我 方 投 标 文 件 及 政 府 采 购 合 同 履 行 责 任 和 义 务 。2.7若 贵 单 位 要 求 , 我 方 同 意 提 供 与 本 项 目 投 标 有 关 的 一 切 资 料 数 据 或 文 件 , 并 完 全 理解 贵 单 位 不 一 定 要 接 受 最 低 的 投 标 报 价 或 收 到 的 任 何 投 标 。2.8我 方 承 诺 投 标 文 件 所 提 供 的 全 部 资 料 真 实 可 靠 , 并 接 受 评 标 委 员 会 采 购 人 采 购代 理 机 构 监 管 部 门 进 一 步 审 查 其 中 任 何 资 料 真 实 性 的 要 求 。2.9除 招 标 文 件 另 有 规 定 外 , 对 于 贵 单 位 按 照 下 述 联 络 方 式 发 出 的 任 何 信 息 或 通 知 , 均 视
为 我 方 已 收 悉 前 述 信 息 或 通 知 的 全 部 内 容 :通 信 地 址 :邮 编 :联 系 方 法 : (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 联 系 人 联 系 电 话 手 机 传 真 电 子 邮 箱 等 )投 标 人 : ( 全 称 并 加 盖 单 位 公 章 )日 期 :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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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投 标 人 的 资 格 及 资 信 证 明 文 件二 -1单 位 授 权 书 ( 若 有 )致 : ( 采 购 人 或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我 方 的 单 位 负 责 人 ( 填 写 单 位 负 责 人 全 名 ) 授 权 ( 填 写 投 标 人 代 表 全 名 ) 为 投 标人 代 表 , 代 表 我 方 参 加 ( 填 写 项 目 名 称 ) 项 目 ( 项 目 编 号 : ) 的 投 标 , 全 权 代 表 我方 处 理 投 标 过 程 的 一 切 事 宜 ,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 投 标 参 加 开 标 谈 判 澄 清 签 约 等 。 投 标 人代 表 在 投 标 过 程 中 所 签 署 的 一 切 文 件 和 处 理 与 之 有 关 的 一 切 事 务 , 我 方 均 予 以 认 可 并 对 此 承 担责 任 。投 标 人 代 表 无 转 委 权 。 特 此 授 权 。
( 以 下 无 正 文 )单 位 负 责 人 : 身 份 证 号 : 手 机 :投 标 人 代 表 : 身 份 证 号 : 手 机 :授 权 方投 标 人 : ( 全 称 并 加 盖 单 位 公 章 ) 签 署 日 期 : 年 月 日附 : 单 位 负 责 人 投 标 人 代 表 的 身 份 证 正 反 面 复 印 件
要 求 : 真 实 有 效 且 内 容 完 整 清 晰 整 洁 。 注 意 :1 企 业 ( 银 行 保 险 石 油 石 化 电 力 电 信 等 行 业 除 外 ) 事 业 单 位 和 社 会 团 体 法 人的 单 位 负 责 人 指 法 定 代 表 人 , 即 与 实 际 提 交 的 营 业 执 照 等 证 明 文 件 载 明 的 一 致 。2 银 行 保 险 石 油 石 化 电 力 电 信 等 行 业 : 以 法 人 身 份 参 加 投 标 的 , 单 位 负 责 人 指 法 定 代 表 人 , 即 与 实 际 提 交 的 营 业 执 照 等 证 明 文 件 载 明 的 一 致 以 非 法 人 身 份 参 加 投 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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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 , 单 位 负 责 人 指 代 表 单 位 行 使 职 权 的 主 要 负 责 人 , 即 与 实 际 提 交 的 营 业 执 照 等 证 明 文件 载 明 的 一 致 。3 投 标 人 ( 自 然 人 除 外 ) : 若 投 标 人 代 表 为 单 位 授 权 的 委 托 代 理 人 , 应 提 供 本 授 权 书 若 投 标 人 代 表 为 单 位 负 责 人 , 应 在 此 项 下 提 交 其 身 份 证 正 反 面 复 印 件 , 可 不 提 供 本 授 权 书 。4 投 标 人 为 自 然 人 的 , 可 不 填 写 本 授 权 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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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2营 业 执 照 等 证 明 文 件致 : ( 采 购 人 或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 ) 投 标 人 为 法 人 ( 包 括 企 业 事 业 单 位 和 社 会 团 体 ) 的现 附 上 由 ( 填 写 签 发 机 关 全 称 ) 签 发 的 我 方 统 一 社 会 信 用 代 码 ( 请 填 写 法 人 的 具 体 证照 名 称 ) 复 印 件 , 该 证 明 材 料 真 实 有 效 , 否 则 我 方 负 全 部 责 任 。( ) 投 标 人 为 非 法 人 ( 包 括 其 他 组 织 自 然 人 ) 的 现 附 上 由 ( 填 写 签 发 机 关 全 称 ) 签 发 的 我 方 ( 请 填 写 非 自 然 人 的 非 法 人 的 具 体 证 照名 称 ) 复 印 件 , 该 证 明 材 料 真 实 有 效 , 否 则 我 方 负 全 部 责 任 。 现 附 上 由 ( 填 写 签 发 机 关 全 称 ) 签 发 的 我 方 ( 请 填 写 自 然 人 的 身 份 证 件 名 称 ) 复 印
件 , 该 证 明 材 料 真 实 有 效 , 否 则 我 方 负 全 部 责 任 。 注 意 :1 请 投 标 人 按 照 实 际 情 况 编 制 填 写 , 在 相 应 的 ( ) 中 打 并 选 择 相 应 的 ( 若有 ) 后 , 再 按 照 本 格 式 的 要 求 提 供 相 应 证 明 材 料 的 复 印 件 。2 投 标 人 为 企 业 的 , 提 供 有 效 的 营 业 执 照 复 印 件 投 标 人 为 事 业 单 位 的 , 提 供 有 效 的 事业 单 位 法 人 证 书 复 印 件 投 标 人 为 社 会 团 体 的 , 提 供 有 效 的 社 会 团 体 法 人 登 记 证 书 影 本 投 标人 为 合 伙 企 业 个 体 工 商 户 的 , 提 供 有 效 的 营 业 执 照 复 印 件 投 标 人 为 非 企 业 专 业 服 务 机 构 的 ,提 供 有 效 的 执 业 许 可 证 等 证 明 材 料 复 印 件 投 标 人 为 自 然 人 的 , 提 供 有 效 的 自 然 人 身 份 证 件 复印 件 其 他 投 标 人 应 按 照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和 规 章 规 定 , 提 供 有 效 的 相 应 具 体 证 照 复 印 件 。
投 标 人 : ( 全 称 并 加 盖 单 位 公 章 )日 期 :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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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3财 务 状 况 报 告 ( 财 务 报 告 或 资 信 证 明 )致 : ( 采 购 人 或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 ) 投 标 人 提 供 财 务 报 告 的 企 业 适 用 : 现 附 上 我 方 ( 填 写 具 体 的 年 度 或 半 年 度 或 季 度 ) 财 务 报 告 复 印 件 ,包 括 资 产 负 债 表 利 润 表 现 金 流 量 表 所 有 者 权 益 变 动 表 ( 若 有 ) 及 其 附 注 ( 若 有 ) 会 计师 事 务 所 营 业 执 照 和 注 册 会 计 师 资 格 证 书 , 上 述 证 明 材 料 真 实 有 效 , 否 则 我 方 负 全 部 责 任 。 事 业 单 位 适 用 : 现 附 上 我 方 ( 填 写 具 体 的 年 度 或 半 年 度 或 季 度 ) 财 务 报 告 复 印件 , 包 括 资 产 负 债 表 收 入 支 出 表 ( 或 收 入 费 用 表 ) 财 政 补 助 收 入 支 出 表 ( 若 有 ) 会 计 师事 务 所 营 业 执 照 和 注 册 会 计 师 资 格 证 书 , 上 述 证 明 材 料 真 实 有 效 , 否 则 我 方 负 全 部 责 任 。
社 会 团 体 民 办 非 企 适 用 : 现 附 上 我 方 ( 填 写 具 体 的 年 度 或 半 年 度 或 季 度 ) 财务 报 告 复 印 件 , 包 括 资 产 负 债 表 业 务 活 动 表 现 金 流 量 表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营 业 执 照 和 注 册 会计 师 资 格 证 书 , 上 述 证 明 材 料 真 实 有 效 , 否 则 我 方 负 全 部 责 任 。( ) 投 标 人 提 供 资 信 证 明 的 非 自 然 人 适 用 ( 包 括 企 业 事 业 单 位 社 会 团 体 和 其 他 组 织 ) : 现 附 上 我 方 银 行 : ( 填写 开 户 银 行 全 称 ) 出 具 的 资 信 证 明 复 印 件 , 上 述 证 明 材 料 真 实 有 效 , 否 则 我 方 负 全 部 责 任 。 自 然 人 适 用 : 现 附 上 我 方 银 行 : ( 填 写 自 然 人 的 个 人 账 户 的 开 户 银 行 全 称 ) 出 具 的资 信 证 明 复 印 件 , 上 述 证 明 材 料 真 实 有 效 , 否 则 我 方 负 全 部 责 任 。 注 意 :
1 请 投 标 人 按 照 实 际 情 况 编 制 填 写 , 在 相 应 的 ( ) 中 打 并 选 择 相 应 的 ( 若有 ) 后 , 再 按 照 本 格 式 的 要 求 提 供 相 应 证 明 材 料 的 复 印 件 。2 投 标 人 提 供 的 财 务 报 告 复 印 件 ( 成 立 年 限 按 照 投 标 截 止 时 间 推 算 ) 应 符 合 下 列 规 定 :2.1成 立 年 限 满 1年 及 以 上 的 投 标 人 , 提 供 经 审 计 的 招 标 文 件 规 定 的 年 度 财 务 报 告 。2.2成 立 年 限 满 半 年 但 不 足 1年 的 投 标 人 , 提 供 该 半 年 度 中 任 一 季 度 的 季 度 财 务 报 告 或 该半 年 度 的 半 年 度 财 务 报 告 。 无 法 按 照 本 格 式 第 2.1 2.2 条 规 定 提 供 财 务 报 告 复 印 件 的 投 标 人 (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 成立 年 限 满 1年 及 以 上 的 投 标 人 成 立 年 限 满 半 年 但 不 足 1年 的 投 标 人 成 立 年 限 不 足 半 年 的投 标 人 ) , 应 按 照 本 格 式 的 要 求 选 择 提 供 资 信 证 明 复 印 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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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 标 人 : ( 全 称 并 加 盖 单 位 公 章 )日 期 :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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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4依 法 缴 纳 税 收 证 明 材 料致 : ( 采 购 人 或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1 依 法 缴 纳 税 收 的 投 标 人( ) 法 人 ( 包 括 企 业 事 业 单 位 和 社 会 团 体 ) 的现 附 上 自 年 月 日 至 年 月 日 期 间 我 方 缴 纳 (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税 务 机 关 出 具 的 专 用收 据 税 收 缴 纳 证 明 或 税 收 代 缴 银 行 的 缴 款 收 讫 凭 证 ) 等 税 收 凭 据 复 印 件 , 上 述 证 明 材 料 真 实有 效 , 否 则 我 方 负 全 部 责 任 。( ) 非 法 人 ( 包 括 其 他 组 织 自 然 人 ) 的
现 附 上 自 年 月 日 至 年 月 日 期 间 我 方 缴 纳 (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税 务 机 关 出 具 的 专 用收 据 税 收 缴 纳 证 明 或 税 收 代 缴 银 行 的 缴 款 收 讫 凭 证 ) 等 税 收 凭 据 复 印 件 , 上 述 证 明 材 料 真 实有 效 , 否 则 我 方 负 全 部 责 任 。2 依 法 免 税 的 投 标 人( ) 现 附 上 我 方 依 法 免 税 证 明 材 料 复 印 件 , 上 述 证 明 材 料 真 实 有 效 , 否 则 我 方 负 全 部 责任 。 注 意 :1 请 投 标 人 按 照 实 际 情 况 编 制 填 写 , 在 相 应 的 ( ) 中 打 , 并 按 照 本 格 式 的 要 求 提供 相 应 证 明 材 料 的 复 印 件 。
2 投 标 人 提 供 的 税 收 凭 据 复 印 件 应 符 合 下 列 规 定 :2.1投 标 截 止 时 间 前 ( 不 含 投 标 截 止 时 间 的 当 月 ) 已 依 法 缴 纳 税 收 的 投 标 人 , 提 供 投 标 截止 时 间 前 六 个 月 ( 不 含 投 标 截 止 时 间 的 当 月 ) 中 任 一 月 份 的 税 收 凭 据 复 印 件 。2.2投 标 截 止 时 间 的 当 月 成 立 且 已 依 法 缴 纳 税 收 的 投 标 人 , 提 供 投 标 截 止 时 间 当 月 的 税 收凭 据 复 印 件 。2.3投 标 截 止 时 间 的 当 月 成 立 但 因 税 务 机 关 原 因 导 致 其 尚 未 依 法 缴 纳 税 收 的 投 标 人 , 提 供依 法 缴 纳 税 收 承 诺 书 ( 格 式 自 拟 ) , 该 承 诺 书 视 同 税 收 凭 据 。投 标 人 : ( 全 称 并 加 盖 单 位 公 章 )日 期 :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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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5依 法 缴 纳 社 会 保 障 资 金 证 明 材 料致 : ( 采 购 人 或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1 依 法 缴 纳 社 会 保 障 资 金 的 投 标 人( ) 法 人 ( 包 括 企 业 事 业 单 位 和 社 会 团 体 ) 的现 附 上 自 年 月 日 至 年 月 日 我 方 缴 纳 的 社 会 保 险 凭 据 ( 限 : 税 务 机 关 /社 会 保 障资 金 管 理 机 关 的 专 用 收 据 或 社 会 保 险 缴 纳 清 单 , 或 社 会 保 险 的 银 行 缴 款 收 讫 凭 证 ) 复 印 件 , 上述 证 明 材 料 真 实 有 效 , 否 则 我 方 负 全 部 责 任 。( ) 非 法 人 ( 包 括 其 他 组 织 自 然 人 ) 的自 年 月 日 至 年 月 日 我 方 缴 纳 的 社 会 保 险 凭 据 ( 限 : 税 务 机 关 /社 会 保 障 资 金 管
理 机 关 的 专 用 收 据 或 社 会 保 险 缴 纳 清 单 , 或 社 会 保 险 的 银 行 缴 款 收 讫 凭 证 ) 复 印 件 , 上 述 证 明材 料 真 实 有 效 , 否 则 我 方 负 全 部 责 任 。2 依 法 不 需 要 缴 纳 社 会 保 障 资 金 的 投 标 人( ) 现 附 上 我 方 依 法 不 需 要 缴 纳 社 会 保 障 资 金 证 明 材 料 复 印 件 , 上 述 证 明 材 料 真 实 有 效 ,否 则 我 方 负 全 部 责 任 。 注 意 :1 请 投 标 人 按 照 实 际 情 况 编 制 填 写 , 在 相 应 的 ( ) 中 打 , 并 按 照 本 格 式 的 要 求 提供 相 应 证 明 材 料 的 复 印 件 。2 投 标 人 提 供 的 社 会 保 险 凭 据 复 印 件 应 符 合 下 列 规 定 :
2.1投 标 截 止 时 间 前 ( 不 含 投 标 截 止 时 间 的 当 月 ) 已 依 法 缴 纳 社 会 保 障 资 金 的 投 标 人 , 提供 投 标 截 止 时 间 前 六 个 月 ( 不 含 投 标 截 止 时 间 的 当 月 ) 中 任 一 月 份 的 社 会 保 险 凭 据 复 印 件 。2.2投 标 截 止 时 间 的 当 月 成 立 且 已 依 法 缴 纳 社 会 保 障 资 金 的 投 标 人 , 提 供 投 标 截 止 时 间 当月 的 社 会 保 险 凭 据 复 印 件 。2.3投 标 截 止 时 间 的 当 月 成 立 但 因 税 务 机 关 /社 会 保 障 资 金 管 理 机 关 原 因 导 致 其 尚 未 依 法缴 纳 社 会 保 障 资 金 的 投 标 人 , 提 供 依 法 缴 纳 社 会 保 障 资 金 承 诺 书 ( 格 式 自 拟 ) , 该 承 诺 书 视 同社 会 保 险 凭 据 。投 标 人 : ( 全 称 并 加 盖 单 位 公 章 )日 期 :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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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6具 备 履 行 合 同 所 必 需 设 备 和 专 业 技 术 能 力 的 声 明 函 ( 若 有 )致 : ( 采 购 人 或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我 方 具 备 履 行 合 同 所 必 需 的 设 备 和 专 业 技 术 能 力 , 否 则 产 生 不 利 后 果 由 我 方 承 担 责 任 。特 此 声 明 。 注 意 :1 招 标 文 件 未 要 求 投 标 人 提 供 具 备 履 行 合 同 所 必 需 的 设 备 和 专 业 技 术 能 力 专 项 证 明 材料 的 , 投 标 人 应 提 供 本 声 明 函 。2 招 标 文 件 要 求 投 标 人 提 供 具 备 履 行 合 同 所 必 需 的 设 备 和 专 业 技 术 能 力 专 项 证 明 材 料
的 , 投 标 人 可 不 提 供 本 声 明 函 。3 请 投 标 人 根 据 实 际 情 况 如 实 声 明 , 否 则 视 为 提 供 虚 假 材 料 。投 标 人 : ( 全 称 并 加 盖 单 位 公 章 )日 期 :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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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7参 加 采 购 活 动 前 三 年 内 在 经 营 活 动 中 没 有 重 大 违 法 记 录 书 面 声 明致 : ( 采 购 人 或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参 加 采 购 活 动 前 三 年 内 , 我 方 在 经 营 活 动 中 没 有 重 大 违 法 记 录 , 即 没 有 因 违 法 经 营 受 到 刑事 处 罚 或 责 令 停 产 停 业 吊 销 许 可 证 或 执 照 较 大 数 额 罚 款 等 行 政 处 罚 。 否 则 产 生 不 利 后 果 由我 方 承 担 责 任 。特 此 声 明 。 注 意 : 重 大 违 法 记 录 指 投 标 人 因 违 法 经 营 受 到 刑 事 处 罚 或 责 令 停 产 停 业 吊 销 许 可 证 或 执
照 较 大 数 额 罚 款 等 行 政 处 罚 。 根 据 财 库 2022 3号 文 件 的 规 定 , 较 大 数 额 罚 款 认 定 为200万 元 以 上 的 罚 款 , 法 律 行 政 法 规 以 及 国 务 院 有 关 部 门 明 确 规 定 相 关 领 域 较 大 数 额 罚 款 标 准 高 于 200万 元 的 , 从 其 规 定 。请 投 标 人 根 据 实 际 情 况 如 实 声 明 , 否 则 视 为 提 供 虚 假 材 料 。投 标 人 : ( 全 称 并 加 盖 单 位 公 章 )日 期 :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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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8信 用 记 录 查 询 提 示1 由 资 格 审 查 小 组 通 过 网 站 查 询 并 列 印 投 标 人 的 信 用 记 录 。2 经 查 询 , 投 标 人 参 加 本 项 目 采 购 活 动 (投 标 截 止 时 间 )前 三 年 内 被 列 入 失 信 被 执 行 人名 单 重 大 税 收 违 法 案 件 当 事 人 名 单 政 府 采 购 严 重 违 法 失 信 行 为 记 录 名 单 及 其 他 重 大 违 法 记录 且 相 关 信 用 惩 戒 期 限 未 满 的 , 其 资 格 审 查 不 合 格 。3 投 标 人 应 了 解 投 标 人 自 身 的 信 用 记 录 情 况 。 当 投 标 人 受 到 200万 以 上 罚 款 的 行 政 处罚 且 该 罚 款 不 属 较 大 数 额 罚 款 时 , 投 标 人 应 在 投 标 文 件 中 提 供 此 项 罚 款 不 属 于 较 大 数 额 罚 款 的依 据 ( 如 提 供 : 相 关 法 律 制 度 的 规 定 行 政 执 法 机 构 对 该 罚 款 不 属 于 较 大 数 额 罚 款 的 认 定 或 者
其 他 有 效 依 据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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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9中 小 企 业 声 明 函( 以 资 格 条 件 落 实 中 小 企 业 扶 持 政 策 时 适 用 , 若 有 )中 小 企 业 声 明 函 ( 货 物 )本 公 司 ( 联 合 体 ) 郑 重 声 明 , 根 据 政 府 采 购 促 进 中 小 企 业 发 展 管 理 办 法 ( 财 库 2020 46 号 ) 的 规 定 , 本 公 司 ( 联 合 体 ) 参 加 ( 单 位 名 称 ) 的 ( 项 目 名 称 ) 采 购 活 动 , 提 供 的 货 物全 部 由 符 合 政 策 要 求 的 中 小 企 业 制 造 。 相 关 企 业 ( 含 联 合 体 中 的 中 小 企 业 签 订 分 包 意 向 协 议的 中 小 企 业 ) 的 具 体 情 况 如 下 :1. ( 标 的 名 称 ) , 属 于 ( 采 购 文 件 中 明 确 的 所 属 行 业 ) 行 业 制 造 商 为 ( 企 业 名 称 ) ,
从 业 人 员 人 , 营 业 收 入 为 万 元 , 资 产 总 额 为 万 元 1, 属 于 ( 中 型 企 业 小 型 企 业 微 型 企业 ) 2. ( 标 的 名 称 ) , 属 于 ( 采 购 文 件 中 明 确 的 所 属 行 业 ) 行 业 制 造 商 为 ( 企 业 名 称 ) ,从 业 人 员 人 , 营 业 收 入 为 万 元 , 资 产 总 额 为 万 元 , 属 于 ( 中 型 企 业 小 型 企 业 微 型 企 业 ) 以 上 企 业 , 不 属 于 大 企 业 的 分 支 机 构 , 不 存 在 控 股 股 东 为 大 企 业 的 情 形 , 也 不 存 在 与 大 企业 的 负 责 人 为 同 一 人 的 情 形 。
本 企 业 对 上 述 声 明 内 容 的 真 实 性 负 责 。 如 有 虚 假 , 将 依 法 承 担 相 应 责 任 。企 业 名 称 ( 盖 章 ) : 日 期 : 注 意 :1 从 业 人 员 营 业 收 入 资 产 总 额 填 报 上 一 年 度 数 据 , 无 上 一 年 度 数 据 的 新 成 立 企 业 可不 填 报 。2 投 标 人 须 按 招 标 文 件 中 明 确 的 所 属 行 业 填 列 , 多 品 目 项 目 中 须 按 上 表 要 求 逐 条 填 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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否 则 , 其 提 供 的 中 小 企 业 声 明 将 被 判 定 为 无 效 声 明 函 , 由 此 造 成 的 后 果 由 投 标 人 自 行 承 担 ( 涉及 资 格 的 按 无 效 投 标 处 理 涉 及 价 格 评 审 优 惠 的 , 不 予 认 定 ) 。3 投 标 人 应 当 对 其 出 具 的 中 小 企 业 声 明 函 真 实 性 负 责 , 投 标 人 出 具 的 中 小 企 业 声明 函 内 容 不 实 的 , 属 于 提 供 虚 假 材 料 谋 取 中 标 。 在 实 际 操 作 中 , 项 目 属 性 为 货 物 且 投 标 人希 望 获 得 中 小 企 业 政 策 支 持 的 , 应 从 制 造 商 处 获 得 充 分 准 确 的 信 息 。 对 相 关 制 造 商 信 息 了解 不 充 分 , 或 者 不 能 确 定 相 关 信 息 真 实 准 确 的 , 不 建 议 出 具 中 小 企 业 声 明 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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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 小 企 业 声 明 函 ( 工 程 服 务 )本 公 司 ( 联 合 体 ) 郑 重 声 明 , 根 据 政 府 采 购 促 进 中 小 企 业 发 展 管 理 办 法 ( 财 库 2020 46 号 ) 的 规 定 , 本 公 司 ( 联 合 体 ) 参 加 ( 单 位 名 称 ) 的 ( 项 目 名 称 ) 采 购 活 动 , 工 程 的 施 工单 位 全 部 为 符 合 政 策 要 求 的 中 小 企 业 ( 或 者 : 服 务 全 部 由 符 合 政 策 要 求 的 中 小 企 业 承 接 ) 。 相关 企 业 ( 含 联 合 体 中 的 中 小 企 业 签 订 分 包 意 向 协 议 的 中 小 企 业 ) 的 具 体 情 况 如 下 :1. ( 标 的 名 称 ) , 属 于 ( 采 购 文 件 中 明 确 的 所 属 行 业 ) 承 建 ( 承 接 ) 企 业 为 ( 企 业 名称 ) , 从 业 人 员 人 , 营 业 收 入 为 万 元 , 资 产 总 额 为 万 元
1, 属 于 ( 中 型 企 业 小 型 企 业 微型 企 业 ) 2. ( 标 的 名 称 ) , 属 于 ( 采 购 文 件 中 明 确 的 所 属 行 业 ) 承 建 ( 承 接 ) 企 业 为 ( 企 业 名称 ) , 从 业 人 员 人 , 营 业 收 入 为 万 元 , 资 产 总 额 为 万 元 , 属 于 ( 中 型 企 业 小 型 企 业 微型 企 业 ) 以 上 企 业 , 不 属 于 大 企 业 的 分 支 机 构 , 不 存 在 控 股 股 东 为 大 企 业 的 情 形 , 也 不 存 在 与 大 企
业 的 负 责 人 为 同 一 人 的 情 形 。本 企 业 对 上 述 声 明 内 容 的 真 实 性 负 责 。 如 有 虚 假 , 将 依 法 承 担 相 应 责 任 。企 业 名 称 ( 盖 章 ) :日 期 : 注 意 :1 从 业 人 员 营 业 收 入 资 产 总 额 填 报 上 一 年 度 数 据 , 无 上 一 年 度 数 据 的 新 成 立 企 业 可不 填 报 。
2 投 标 人 须 按 招 标 文 件 中 明 确 的 所 属 行 业 填 列 , 多 品 目 项 目 中 须 按 上 表 要 求 逐 条 填 列 ,否 则 , 其 提 供 的 中 小 企 业 声 明 将 被 判 定 为 无 效 声 明 函 , 由 此 造 成 的 后 果 由 投 标 人 自 行 承 担 ( 涉及 资 格 的 按 无 效 投 标 处 理 涉 及 价 格 评 审 优 惠 的 , 不 予 认 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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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投 标 人 应 当 对 其 出 具 的 中 小 企 业 声 明 函 真 实 性 负 责 , 投 标 人 出 具 的 中 小 企 业声 明 函 内 容 不 实 的 , 属 于 提 供 虚 假 材 料 谋 取 中 标 。 在 实 际 操 作 中 , 项 目 属 性 为 货 物 且 投 标人 希 望 获 得 中 小 企 业 政 策 支 持 的 , 应 从 制 造 商 处 获 得 充 分 准 确 的 信 息 。 对 相 关 制 造 商 信 息了 解 不 充 分 , 或 者 不 能 确 定 相 关 信 息 真 实 准 确 的 , 不 建 议 出 具 中 小 企 业 声 明函 。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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残 疾 人 福 利 性 单 位 声 明 函( 以 资 格 条 件 落 实 中 小 企 业 扶 持 政 策 时 适 用 , 若 有 )本 投 标 人 郑 重 声 明 , 根 据 财 政 部 民 政 部 中 国 残 疾 人 联 合 会 关 于 促 进 残 疾 人 就 业 政 府 采购 政 策 的 通 知 ( 财 库 2017 141号 ) 政 府 采 购 促 进 中 小 企 业 发 展 管 理 办 法 ( 财 库 2020 46号 ) 的 规 定 , 本 投 标 人 为 符 合 条 件 的 残 疾 人 福 利 性 单 位 , 且 本 投 标 人 参 加 贵 单 位 的 ( 填 写 项 目 名 称 ) 项 目 采 购 活 动 :( ) 提 供 本 投 标 人 制 造 的 ( 填 写 所 投 采 购 包 品 目 号 ) 货 物 , 或 提 供 其 他 残 疾 人 福利 性 单 位 制 造 的 ( 填 写 所 投 采 购 包 品 目 号 ) 货 物 ( 不 包 括 使 用 非 残 疾 人 福 利 性 单 位 注 册
商 标 的 货 物 ) 。 ( 说 明 : 只 有 部 分 货 物 由 残 疾 人 福 利 企 业 制 造 的 , 在 该 货 物 后 标 )( ) 由 本 投 标 人 承 建 的 ( 填 写 所 投 采 购 包 品 目 号 ) 工 程( ) 由 本 投 标 人 承 接 的 ( 填 写 所 投 采 购 包 品 目 号 ) 服 务 本 投 标 人 对 上 述 声 明 的 真 实 性 负 责 。 如 有 虚 假 , 将 依 法 承 担 相 应 责 任 。备 注 :1 请 投 标 人 按 照 实 际 情 况 编 制 填 写 本 声 明 函 , 并 在 相 应 的 ( ) 中 打 。2 若 残 疾 人 福 利 性 单 位 声 明 函 内 容 不 真 实 , 视 为 提 供 虚 假 材 料 。
投 标 人 : ( 全 称 并 加 盖 单 位 公 章 )日 期 : 年 月 日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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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 狱 企 业 证 明 材 料投 标 人 为 监 狱 企 业 , 提 供 本 单 位 制 造 的 货 物 ( 承 接 的 服 务 ) , 并 在 投 标 文 件 中 提 供 省 级 以上 监 狱 管 理 局 戒 毒 管 理 局 ( 含 新 疆 生 产 建 设 兵 团 ) 出 具 的 属 于 监 狱 企 业 的 证 明 文 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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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10联 合 体 协 议 ( 若 有 )致 : ( 采 购 人 或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兹 有 ( 填 写 联 合 体 中 各 方 的 全 称 , 各 方 的 全 称 之 间 请 用 分 割 ) 自 愿 组 成 联 合 体 ,共 同 参 加 ( 填 写 项 目 名 称 ) 项 目 ( 项 目 编 号 : ) 的 投 标 。 现 就 联 合 体 参 加 本 项 目 投标 的 有 关 事 宜 达 成 下 列 协 议 :一 联 合 体 各 方 应 承 担 的 工 作 和 义 务 具 体 如 下 :1 牵 头 方 ( 全 称 ) : ( 填 写 工 作 及 义 务 的 具 体 内 容 ) 2 成 员 方 :2.1( 成 员 一 的 全 称 ) : ( 填 写 工 作 及 义 务 的 具 体 内 容 )
。二 联 合 体 各 方 的 合 同 金 额 占 比 , 具 体 如 下 :1.牵 头 方 ( 全 称 ) 的 合 同 金 额 占 合 同 总 额 的 % 2.成 员 方 :2.1( 成 员 1的 全 称 ) 的 合 同 金 额 占 合 同 总 额 的 % 。三 联 合 体 各 方 约 定 :1 由 ( 填 写 牵 头 方 的 全 称 ) 代 表 联 合 体 办 理 参 加 本 项 目 投 标 的 有 关 事 宜 ( 包 括 但 不限 于 : 注 册 账 号 派 出 投 标 人 代 表 提 交 投 标 文 件 及 参 加 开 标 谈 判 澄 清 等 ) , 在 此 过 程 中 ,投 标 人 代 表 签 字 的 一 切 文 件 和 处 理 结 果 , 联 合 体 均 予 以 认 可 并 对 此 承 担 责 任 。
2 联 合 体 各 方 约 定 由 ( 填 写 牵 头 方 的 全 称 ) 代 表 联 合 体 办 理 投 标 保 证 金 事 宜 。3 根 据 福 建 省 财 政 厅 文 件 ( 闽 财 购 2008 10号 ) 的 规 定 , 若 本 项 目 采 用 综 合 评 分 法 ,则 联 合 体 只 能 确 定 由 其 中 一 方 的 条 件 参 与 商 务 部 分 的 评 标 。 因 此 , 联 合 体 各 方 约 定 以 ( 应 填 写 其 中 一 方 的 全 称 , 如 : 联 合 体 确 定 以 成 员 一 的 条 件 参 与 商 务 部 分 的 评 标 , 则 填 写 成 员 一的 全 称 否 则 填 写 无 ) 的 条 件 参 与 商 务 部 分 的 评 标 。四 若 中 标 , 牵 头 方 将 代 表 联 合 体 与 采 购 人 就 合 同 签 订 事 宜 进 行 协 商 若 协 商 一 致 , 则 联合 体 各 方 将 共 同 与 采 购 人 签 订 政 府 采 购 合 同 , 并 就 政 府 采 购 合 同 约 定 的 事 项 对 采 购 人 承 担 连 带责 任 。五 本 协 议 自 签 署 之 日 起 生 效 , 政 府 采 购 合 同 履 行 完 毕 后 自 动 失 效 。六 本 协 议 一 式 ( 填 写 具 体 份 数 ) 份 , 联 合 体 各 方 各 执 一 份 , 投 标 文 件 中 提 交 一 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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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 下 无 正 文 )牵 头 方 : ( 全 称 并 加 盖 单 位 公 章 )法 定 代 表 人 或 其 委 托 代 理 人 : ( 签 字 或 盖 章 )成 员 一 : ( 全 称 并 加 盖 成 员 一 的 单 位 公 章 )法 定 代 表 人 或 其 委 托 代 理 人 : ( 签 字 或 盖 章 ) 成 员 : ( 全 称 并 加 盖 成 员 的 单 位 公 章 )
法 定 代 表 人 或 其 委 托 代 理 人 : ( 签 字 或 盖 章 ) 签 署 日 期 : 年 月 日 注 意 :1 招 标 文 件 接 受 联 合 体 投 标 且 投 标 人 为 联 合 体 的 , 投 标 人 应 提 供 本 协 议 否 则 无 须 提 供 。2 本 协 议 由 委 托 代 理 人 签 字 或 盖 章 的 , 应 按 照 本 章 载 明 的 格 式 提 供 单 位 授 权 书 。3 在 以 联 合 体 形 式 落 实 中 小 企 业 预 留 份 额 项 目 中 , 投 标 人 除 了 要 提 供 中 小 企 业 声 明 函 ,还 需 提 供 本 协 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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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11分 包 意 向 协 议 ( 若 有 )甲 方 ( 总 包 方 ) : ( 即 本 项 目 的 投 标 人 )乙 方 ( 分 包 方 ) :兹 有 甲 方 参 加 ( 填 写 项 目 名 称 ) 项 目 ( 项 目 编 号 : ) 的 政 府 采 购 活 动 。 甲 方 期望 将 采 购 项 目 的 部 分 采 购 标 的 分 包 给 乙 方 完 成 , 而 乙 方 保 证 能 够 向 甲 方 提 供 本 协 议 项 下 的 采 购标 的 , 甲 乙 双 方 就 合 同 分 包 的 有 关 事 宜 达 成 下 列 协 议 :一 分 包 标 的( 根 据 双 方 的 意 向 填 写 , 可 以 是 表 格 或 文 字 描 述 ) 。二 分 包 合 同 金 额 占 比
分 包 合 同 价 占 投 标 总 价 的 比 例 : %三 其 他 条 款分 包 合 同 标 的 交 付 时 间 地 点 和 条 件 , 质 量 要 求 和 标 准 , 验 收 , 款 项 的 支 付 , 履 约 担 保 ,违 约 责 任 , 质 量 保 证 , 知 识 产 权 , 合 同 纠 纷 处 理 方 式 , 不 可 抗 力 等 条 款 待 甲 方 中 标 ( 成 交 ) 后 ,根 据 甲 方 与 采 购 人 签 订 的 总 包 合 同 确 定 具 体 的 内 容 。甲 方 : 乙 方 :住 所 : 住 所 :单 位 负 责 人 或 委 托 代 理 人 : 单 位 负 责 人 或 委 托 代 理 人 :联 系 方 法 : 联 系 方 法 :
开 户 银 行 : 开 户 银 行 :账 号 : 账 号 :签 订 地 点 :签 订 日 期 : 年 月 日 注 意 :1.招 标 文 件 接 受 合 同 分 包 且 投 标 人 拟 将 合 同 分 包 的 , 应 提 供 本 协 议 否 则 无 须 提 供 。2.本 协 议 由 委 托 代 理 人 签 字 或 盖 章 的 , 应 按 照 本 章 载 明 的 格 式 提 供 单 位 授 权 书 。3.在 以 合 同 分 包 形 式 落 实 中 小 企 业 预 留 份 额 项 目 中 , 投 标 人 除 了 要 提 供 中 小 企 业 声 明函 , 还 需 提 供 本 协 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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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12其 他 资 格 证 明 文 件 ( 若 有 )二 -12- 具 备 履 行 合 同 所 必 需 设 备 和 专 业 技 术 能 力 专 项 证 明 材 料 ( 若 有 )致 : ( 采 购 人 或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现 附 上 我 方 具 备 履 行 合 同 所 必 需 的 设 备 和 专 业 技 术 能 力 的 专 项 证 明 材 料 复 印 件 ( 具 体 附后 ) , 上 述 证 明 材 料 真 实 有 效 , 否 则 我 方 负 全 部 责 任 。 注 意 :1 招 标 文 件 要 求 投 标 人 提 供 具 备 履 行 合 同 所 必 需 的 设 备 和 专 业 技 术 能 力 专 项 证 明 材 料
的 , 投 标 人 应 按 照 招 标 文 件 规 定 在 此 项 下 提 供 相 应 证 明 材 料 复 印 件 。2 投 标 人 提 供 的 相 应 证 明 材 料 复 印 件 均 应 符 合 : 内 容 完 整 清 晰 整 洁 , 并 由 投 标 人 加盖 其 单 位 公 章 。投 标 人 : ( 全 称 并 加 盖 单 位 公 章 )日 期 :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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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12- 招 标 文 件 规 定 的 其 他 资 格 证 明 文 件 ( 若 有 )编 制 说 明除 招 标 文 件 另 有 规 定 外 , 招 标 文 件 要 求 提 交 的 除 前 述 资 格 证 明 文 件 外 的 其 他 资 格 证 明 文 件( 若 有 ) 加 盖 投 标 人 的 单 位 公 章 后 应 在 此 项 下 提 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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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投 标 保 证 金编 制 说 明1 在 此 项 下 提 交 的 投 标 保 证 金 材 料 可 使 用 转 账 凭 证 复 印 件 或 从 福 建 省 政 府 采 购 网 上公 开 信 息 系 统 中 下 载 的 有 关 原 始 页 面 的 打 印 件 。2 投 标 保 证 金 是 否 已 提 交 的 认 定 按 照 招 标 文 件 第 三 章 规 定 执 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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封 面 格 式福 建 省 政 府 采 购 投 标 文 件( 报 价 部 分 )
( 填 写 正 本 或 副 本 )项 目 名 称 : ( 由 投 标 人 填 写 )备 案 编 号 : ( 由 投 标 人 填 写 )项 目 编 号 : ( 由 投 标 人 填 写 )所 投 采 购 包 : ( 由 投 标 人 填 写 )
投 标 人 : ( 填 写 全 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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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由 投 标 人 填 写 ) 年 ( 由 投 标 人 填 写 )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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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一 开 标 一 览 表二 投 标 分 项 报 价 表三 招 标 文 件 规 定 的 价 格 扣 除 证 明 材 料 ( 若 有 )四 招 标 文 件 规 定 的 加 分 证 明 材 料 ( 若 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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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开 标 一 览 表项 目 编 号 : 货 币 及 单 位 : 人 民 币 元采 购 包 投 标 报 价 投 标 保 证 金 备 注 投 标 总 价( 大 写 金 额 ) : 。 a.投 标 报 价 的 明 细 : 详 见 投 标 分 项报 价 表 。b.招 标 文 件 规 定 的 价 格 扣 除 证 明 材 料
( 若 有 ) : 详 见 报 价 部 分 。 投 标 总 价( 大 写 金 额 ) : 。 注 意 :1 本 表 应 按 照 下 列 规 定 填 写 :1.1投 标 人 应 按 照 本 表 格 式 填 写 所 投 的 采 购 包 的 投 标 报 价 。1.2本 表 中 列 示 的 采 购 包 应 与 投 标 分 项 报 价 表 中 列 示 的 采 购 包 保 持 一 致 , 即 :若 本 表 中 列 示 的 采 购 包 为 1 时 , 投 标 分 项 报 价 表 中 列 示 的 采 购 包 亦 应 为 1 ,以 此 类 推 。1.3 大 写 金 额 指 投 标 报 价 应 用 壹 贰 三 肆 伍 陆 柒 捌 玖 拾 佰 仟 万 亿 元 角 分 零 等 进 行 填 写 。
投 标 人 : ( 全 称 并 加 盖 单 位 公 章 )日 期 :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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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投 标 分 项 报 价 表项 目 编 号 :采 购包 品 目号 投 标 标的 规 格 来 源 地 单 价( 现 场 ) 数 量 总 价( 现 场 ) 备 注 -1
货 币 及 单 位 : 人 民 币 元 注 意 :1 本 表 应 按 照 下 列 规 定 填 写 :1.1投 标 人 应 按 照 本 表 格 式 填 写 所 投 采 购 包 的 分 项 报 价 , 其 中 : 采 购 包 品 目 号 投 标 标 的 及 数 量 应 与 招 标 文 件 采 购 标 的 一 览 表 中 的 有 关 内 容 ( 采 购 包 品目 号 采 购 标 的 及 数 量 ) 保 持 一 致 , 采 购 包 还 应 与 开 标 一 览 表 中 列 示 的 采购 包 保 持 一 致 , 即 : 若 开 标 一 览 表 中 列 示 的 采 购 包 为 1 时 , 本 表 中 列 示 的 采购 包 亦 应 为 1 , 以 此 类 推 。1.2 投 标 标 的 为 货 物 的 : 规 格 项 下 应 填 写 货 物 制 造 厂 商 赋 予 的 品 牌 ( 属 于 节 能
环 保 清 单 产 品 的 货 物 , 填 写 的 品 牌 名 称 应 与 清 单 载 明 的 品 牌 名 称 保 持 一 致 ) 及 具 体 型 号 。 来源 地 应 填 写 货 物 的 原 产 地 。1.3 投 标 标 的 为 服 务 的 : 规 格 项 下 应 填 写 服 务 提 供 者 提 供 的 服 务 标 准 及 品 牌 ( 若有 ) 。 来 源 地 应 填 写 服 务 提 供 者 的 所 在 地 。1.4同 一 采 购 包 中 , 单 价 ( 现 场 ) 数 量 总 价 ( 现 场 ) , 全 部 品 目 号 总价 ( 现 场 ) 的 合 计 金 额 应 与 开 标 一 览 表 中 相 应 采 购 包 列 示 的 投 标 总 价 保 持 一 致 。1.5若 招 标 文 件 要 求 投 标 人 对 备 品 备 件 价 格 专 用 工 具 价 格 技 术 服 务 费 安 装 调 试 费 检 验 培 训 费 运 输 费 保 险 费 税 收 等 进 行 报 价 的 , 请 在 本 表 的 备 注 项 下 填 写 。投 标 人 : ( 全 称 并 加 盖 单 位 公 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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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 期 : 年 月 日三 招 标 文 件 规 定 的 价 格 扣 除 证 明 材 料 ( 若 有 )三 -1 优 先 类 节 能 产 品 环 境 标 志 产 品 价 格 扣 除 证 明 材 料 ( 若 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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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1- 优 先 类 节 能 产 品 环 境 标 志 产 品 统 计 表 ( 价 格 扣 除 适 用 , 若 有 )项 目 编 号 : 货 币 及 单 位 : 人 民 币 元本 采 购 包 内 属 于 节 能 环 境 标 志 产 品 的 情 况采 购 包 品 目 号 货 物 名称 单 价 ( 现 场 ) 数 量 总 价 ( 现 场 ) 认 证 种 类 -1
备 注 a.采 购 包 内 属 于 节 能 环 境 标 志 产 品 的 报 价 总 金 额 : b.采 购 包 投 标 总 价 ( 报 价 总 金 额 ) : c. 采 购 包 内 属 于 节 能 环 境 标 志 产 品 的 报 价 总 金 额 占 采 购 包 投 标 总 价 ( 报 价总 金 额 ) 的 比 例 ( 以 %列 示 ) : 。 注 意 :1 对 节 能 环 境 标 志 产 品 计 算 价 格 扣 除 时 , 只 依 据 投 标 文 件 三 -1- 优 先 类 节 能 产 品 环 境 标 志 产 品 证 明 材 料 ( 价 格 扣 除 适 用 , 若 有 ) 。2 本 表 以 采 购 包 为 单 位 , 不 同 采 购 包 请 分 别 填 写 同 一 采 购 包 请 按 照 其 品 目 号 顺 序 分 别填 写 。3 具 体 统 计 计 算 :3.1若 节 能 环 境 标 志 产 品 仅 是 构 成 投 标 产 品 的 部 件 组 件 或 零 件 , 则 该 投 标 产 品 不 享 受
鼓 励 优 惠 政 策 。 同 一 品 目 中 各 认 证 证 书 不 重 复 计 算 价 格 扣 除 。 强 制 类 节 能 产 品 不 享 受 价 格 扣 除 。3.2计 算 结 果 若 除 不 尽 , 可 四 舍 五 入 保 留 到 小 数 点 后 两 位 。3.3投 标 人 应 按 照 招 标 文 件 要 求 认 真 统 计 计 算 , 否 则 评 标 委 员 会 不 予 认 定 。3.4若 无 节 能 环 境 标 志 产 品 , 不 填 写 本 表 , 否 则 , 视 为 提 供 虚 假 材 料 。投 标 人 : ( 全 称 并 加 盖 单 位 公 章 )日 期 : 年 月 日三 -1- 优 先 类 节 能 产 品 环 境 标 志 产 品 证 明 材 料 ( 价 格 扣 除 适 用 , 若 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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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2 小 型 微 型 企 业 产 品 等 价 格 扣 除 证 明 材 料 ( 若 有 )三 -2- 中 小 企 业 声 明 函 ( 价 格 扣 除 适 用 , 若 有 )中 小 企 业 声 明 函 ( 货 物 )本 公 司 ( 联 合 体 ) 郑 重 声 明 , 根 据 政 府 采 购 促 进 中 小 企 业 发 展 管 理 办 法 ( 财 库 2020 46 号 ) 的 规 定 , 本 公 司 ( 联 合 体 ) 参 加 ( 单 位 名 称 ) 的 ( 项 目 名 称 ) 采 购 活 动 , 提 供 的 货 物全 部 由 符 合 政 策 要 求 的 中 小 企 业 制 造 。 相 关 企 业 ( 含 联 合 体 中 的 中 小 企 业 签 订 分 包 意 向 协 议的 中 小 企 业 ) 的 具 体 情 况 如 下 :1. ( 标 的 名 称 ) , 属 于 ( 采 购 文 件 中 明 确 的 所 属 行 业 ) 行 业 制 造 商 为 ( 企 业 名 称 ) ,
从 业 人 员 人 , 营 业 收 入 为 万 元 , 资 产 总 额 为 万 元 1, 属 于 ( 中 型 企 业 小 型 企 业 微 型 企业 ) 2. ( 标 的 名 称 ) , 属 于 ( 采 购 文 件 中 明 确 的 所 属 行 业 ) 行 业 制 造 商 为 ( 企 业 名 称 ) ,从 业 人 员 人 , 营 业 收 入 为 万 元 , 资 产 总 额 为 万 元 , 属 于 ( 中 型 企 业 小 型 企 业 微 型 企 业 ) 以 上 企 业 , 不 属 于 大 企 业 的 分 支 机 构 , 不 存 在 控 股 股 东 为 大 企 业 的 情 形 , 也 不 存 在 与 大 企业 的 负 责 人 为 同 一 人 的 情 形 。
本 企 业 对 上 述 声 明 内 容 的 真 实 性 负 责 。 如 有 虚 假 , 将 依 法 承 担 相 应 责 任 。企 业 名 称 ( 盖 章 ) :日 期 :1 从 业 人 员 营 业 收 入 资 产 总 额 填 报 上 一 年 度 数 据 , 无 上 一 年 度 数 据 的 新 成 立 企 业 可不 填 报 。2 投 标 人 须 按 招 标 文 件 第 四 章 中 明 确 的 所 属 行 业 填 列 , 多 品 目 项 目 中 须 按 上 表 要 求 逐 条填 列 , 否 则 , 其 提 供 的 中 小 企 业 声 明 将 被 判 定 为 无 效 声 明 函 , 由 此 造 成 的 后 果 由 投 标 人 自 行承 担 ( 涉 及 资 格 的 按 无 效 投 标 处 理 涉 及 价 格 评 审 优 惠 的 , 不 予 认 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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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投 标 人 应 当 对 其 出 具 的 中 小 企 业 声 明 函 真 实 性 负 责 , 投 标 人 出 具 的 中 小 企 业 声明 函 内 容 不 实 的 , 属 于 提 供 虚 假 材 料 谋 取 中 标 。 在 实 际 操 作 中 , 项 目 属 性 为 货 物 且 投 标 人希 望 获 得 中 小 企 业 政 策 支 持 的 , 应 从 制 造 商 处 获 得 充 分 准 确 的 信 息 。 对 相 关 制 造 商 信 息 了解 不 充 分 , 或 者 不 能 确 定 相 关 信 息 真 实 准 确 的 , 不 建 议 出 具 中 小 企 业 声 明 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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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 小 企 业 声 明 函 ( 工 程 服 务 )本 公 司 ( 联 合 体 ) 郑 重 声 明 , 根 据 政 府 采 购 促 进 中 小 企 业 发 展 管 理 办 法 ( 财 库 2020 46 号 ) 的 规 定 , 本 公 司 ( 联 合 体 ) 参 加 ( 单 位 名 称 ) 的 ( 项 目 名 称 ) 采 购 活 动 , 工 程 的 施 工单 位 全 部 为 符 合 政 策 要 求 的 中 小 企 业 ( 或 者 : 服 务 全 部 由 符 合 政 策 要 求 的 中 小 企 业 承 接 ) 。 相关 企 业 ( 含 联 合 体 中 的 中 小 企 业 签 订 分 包 意 向 协 议 的 中 小 企 业 ) 的 具 体 情 况 如 下 :1. ( 标 的 名 称 ) , 属 于 ( 采 购 文 件 中 明 确 的 所 属 行 业 ) 承 建 ( 承 接 ) 企 业 为 ( 企 业 名称 ) , 从 业 人 员 人 , 营 业 收 入 为 万 元 , 资 产 总 额 为 万 元
1, 属 于 ( 中 型 企 业 小 型 企 业 微 型 企 业 ) 2. ( 标 的 名 称 ) , 属 于 ( 采 购 文 件 中 明 确 的 所 属 行 业 ) 承 建 ( 承 接 ) 企 业 为 ( 企 业名 称 ) , 从 业 人 员 人 , 营 业 收 入 为 万 元 , 资 产 总 额 为 万 元 , 属 于 ( 中 型 企 业 小 型 企 业 微 型 企 业 ) 以 上 企 业 , 不 属 于 大 企 业 的 分 支 机 构 , 不 存 在 控 股 股 东 为 大 企 业 的 情 形 , 也 不 存 在 与 大
企 业 的 负 责 人 为 同 一 人 的 情 形 。本 企 业 对 上 述 声 明 内 容 的 真 实 性 负 责 。 如 有 虚 假 , 将 依 法 承 担 相 应 责 任 。企 业 名 称 ( 盖 章 ) :日 期 :1 从 业 人 员 营 业 收 入 资 产 总 额 填 报 上 一 年 度 数 据 , 无 上 一 年 度 数 据 的 新 成 立 企 业 可不 填 报 。
2 投 标 人 须 按 招 标 文 件 第 四 章 中 明 确 的 所 属 行 业 填 列 , 多 品 目 项 目 中 须 按 上 表 要 求 逐 条填 列 , 否 则 , 其 提 供 的 中 小 企 业 声 明 将 被 判 定 为 无 效 声 明 函 , 由 此 造 成 的 后 果 由 投 标 人 自 行承 担 ( 涉 及 资 格 的 按 无 效 投 标 处 理 涉 及 价 格 评 审 优 惠 的 , 不 予 认 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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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投 标 人 应 当 对 其 出 具 的 中 小 企 业 声 明 函 真 实 性 负 责 , 投 标 人 出 具 的 中 小 企 业 声明 函 内 容 不 实 的 , 属 于 提 供 虚 假 材 料 谋 取 中 标 。 在 实 际 操 作 中 , 项 目 属 性 为 货 物 且 投 标 人希 望 获 得 中 小 企 业 政 策 支 持 的 , 应 从 制 造 商 处 获 得 充 分 准 确 的 信 息 。 对 相 关 制 造 商 信 息 了解 不 充 分 , 或 者 不 能 确 定 相 关 信 息 真 实 准 确 的 , 不 建 议 出 具 中 小 企 业 声 明 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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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2- 小 型 微 型 企 业 等 证 明 材 料 ( 价 格 扣 除 适 用 , 若 有 )编 制 说 明1 投 标 人 应 按 照 招 标 文 件 要 求 提 供 相 应 证 明 材 料 , 证 明 材 料 应 与 中 小 企 业 声 明 函 的内 容 相 一 致 , 否 则 视 为 中 小 企 业 声 明 函 内 容 不 真 实 。2 投 标 人 为 监 狱 企 业 的 , 根 据 其 提 供 的 由 省 级 以 上 监 狱 管 理 局 戒 毒 管 理 局 ( 含 新 疆 生产 建 设 兵 团 ) 出 具 的 属 于 监 狱 企 业 的 证 明 文 件 进 行 认 定 , 监 狱 企 业 视 同 小 型 微 型 企 业 。3 投 标 人 为 残 疾 人 福 利 性 单 位 的 , 根 据 其 提 供 的 残 疾 人 福 利 性 单 位 声 明 函 ( 格 式 附后 ) 进 行 认 定 , 残 疾 人 福 利 性 单 位 视 同 小 型 微 型 企 业 。 残 疾 人 福 利 性 单 位 属 于 小 型 微 型 企
业 的 , 不 重 复 享 受 政 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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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 : 残 疾 人 福 利 性 单 位 声 明 函 ( 价 格 扣 除 适 用 , 若 有 )本 投 标 人 郑 重 声 明 , 根 据 财 政 部 民 政 部 中 国 残 疾 人 联 合 会 关 于 促 进 残 疾 人 就 业 政 府 采购 政 策 的 通 知 ( 财 库 2017 141号 ) 政 府 采 购 促 进 中 小 企 业 发 展 管 理 办 法 ( 财 库 2020 46号 ) 的 规 定 , 本 投 标 人 为 符 合 条 件 的 残 疾 人 福 利 性 单 位 , 且 本 投 标 人 参 加 贵 单 位 的 ( 填 写 项 目 名 称 ) 项 目 采 购 活 动 :( ) 提 供 本 投 标 人 制 造 的 ( 填 写 所 投 采 购 包 品 目 号 ) 货 物 , 或 提 供 其 他 残 疾 人 福利 性 单 位 制 造 的 ( 填 写 所 投 采 购 包 品 目 号 ) 货 物 ( 不 包 括 使 用 非 残 疾 人 福 利 性 单 位 注 册商 标 的 货 物 ) 。 ( 说 明 : 只 有 部 分 货 物 由 残 疾 人 福 利 企 业 制 造 的 , 在 该 货 物 后 标 )
( ) 由 本 投 标 人 承 建 的 ( 填 写 所 投 采 购 包 品 目 号 ) 工 程( ) 由 本 投 标 人 承 接 的 ( 填 写 所 投 采 购 包 品 目 号 ) 服 务 本 投 标 人 对 上 述 声 明 的 真 实 性 负 责 。 如 有 虚 假 , 将 依 法 承 担 相 应 责 任 。备 注 :1 请 投 标 人 按 照 实 际 情 况 编 制 填 写 本 声 明 函 , 并 在 相 应 的 ( ) 中 打 。2 若 残 疾 人 福 利 性 单 位 声 明 函 内 容 不 真 实 , 视 为 提 供 虚 假 材 料 。投 标 人 : ( 全 称 并 加 盖 单 位 公 章 )
日 期 : 年 月 日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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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 狱 企 业 证 明 材 料投 标 人 为 监 狱 企 业 , 提 供 本 单 位 制 造 的 货 物 ( 承 接 的 服 务 ) , 并 在 投 标 文 件 中 提 供 省 级以 上 监 狱 管 理 局 戒 毒 管 理 局 ( 含 新 疆 生 产 建 设 兵 团 ) 出 具 的 属 于 监 狱 企 业 的 证 明 文 件 。三 -3 招 标 文 件 规 定 的 其 他 价 格 扣 除 证 明 材 料 ( 若 有 )
编 制 说 明若 投 标 人 可 享 受 招 标 文 件 规 定 的 除 节 能 ( 非 强 制 类 ) 环 境 标 志 产 品 价 格 扣 除 及 小型 微 型 企 业 产 品 等 价 格 扣 除 外 的 其 他 价 格 扣 除 优 惠 , 则 投 标 人 应 按 照 招 标 文 件 要 求 提 供 相应 证 明 材 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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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招 标 文 件 规 定 的 加 分 证 明 材 料 ( 若 有 )四 -1优 先 类 节 能 产 品 环 境 标 志 产 品 加 分 证 明 材 料 ( 若 有 )四 -1- 优 先 类 节 能 产 品 环 境 标 志 产 品 统 计 表 ( 加 分 适 用 , 若 有 )项 目 编 号 : 货 币 及 单 位 : 人 民 币 元本 采 购 包 内 属 于 节 能 环 境 标 志 产 品 的 情 况
采 购 包 品 目 号 货 物 名 称 单 价( 现 场 ) 数 量 总 价( 现 场 ) 认 证 种 类 -1 备 注 a.采 购 包 内 属 于 节 能 环 境 标 志 产 品 的 报 价 总 金 额 : b.采 购 包 投 标 总 价 ( 报 价 总 金 额 ) : c. 采 购 包 内 属 于 节 能 环 境 标 志 产 品 的 报 价 总 金 额 占 采 购 包 投 标 总 价 ( 报价 总 金 额 ) 的 比 例 ( 以 %列 示 ) : 。
注 意 :1 对 节 能 环 境 标 志 产 品 计 算 加 分 时 , 只 依 据 投 标 文 件 四 -1- 优 先 类 节 能 产 品 环 境标 志 产 品 加 分 证 明 材 料 ( 加 分 适 用 , 若 有 ) 。2 本 表 以 采 购 包 为 单 位 , 不 同 采 购 包 请 分 别 填 写 同 一 采 购 包 请 按 照 其 品 目 号 顺 序 分 别填 写 。3 具 体 统 计 计 算 :3.1 若 节 能 环 境 标 志 产 品 仅 是 构 成 投 标 产 品 的 部 件 组 件 或 零 件 , 则 该 投 标 产 品 不 享 受鼓 励 优 惠 政 策 。 同 一 品 目 中 各 认 证 证 书 不 重 复 计 算 加 分 。 强 制 类 节 能 产 品 不 享 受 加 分 。3.2计 算 结 果 若 除 不 尽 , 可 四 舍 五 入 保 留 到 小 数 点 后 两 位 。3.3投 标 人 应 按 照 招 标 文 件 要 求 认 真 统 计 计 算 , 否 则 评 标 委 员 会 不 予 认 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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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若 无 节 能 环 境 标 志 产 品 , 不 填 写 本 表 , 否 则 , 视 为 提 供 虚 假 材 料 。投 标 人 : ( 全 称 并 加 盖 单 位 公 章 )日 期 : 年 月 日四 -1- 优 先 类 节 能 产 品 环 境 标 志 产 品 证 明 材 料 ( 加 分 适 用 , 若 有 )四 -2 招 标 文 件 规 定 的 其 他 加 分 证 明 材 料 ( 若 有 )编 制 说 明
若 投 标 人 可 享 受 招 标 文 件 规 定 的 除 优 先 类 节 能 产 品 环 境 标 志 产 品 加 分 外 的 其 他 加 分优 惠 , 则 投 标 人 应 按 照 招 标 文 件 要 求 提 供 相 应 证 明 材 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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封 面 格 式福 建 省 政 府 采 购 投 标 文 件( 技 术 商 务 部 分 )
( 填 写 正 本 或 副 本 )项 目 名 称 : ( 由 投 标 人 填 写 )备 案 编 号 : ( 由 投 标 人 填 写 )项 目 编 号 : ( 由 投 标 人 填 写 )所 投 采 购 包 : ( 由 投 标 人 填 写 )
投 标 人 : ( 填 写 全 称 )( 由 投 标 人 填 写 ) 年 ( 由 投 标 人 填 写 )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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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一 标 的 说 明 一 览 表二 技 术 和 服 务 要 求 响 应 表三 商 务 条 件 响 应 表四 投 标 人 提 交 的 其 他 资 料 ( 若 有 ) 注 意技 术 商 务 部 分 中 不 得 出 现 报 价 部 分 的 全 部 或 部 分 的 投 标 报 价 信 息 ( 或 组 成 资 料 ) , 否 则 符
合 性 审 查 不 合 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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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标 的 说 明 一 览 表项 目 编 号 :采 购 包 品 目 号 投 标 标 的 数 量 规 格 ( 品 牌 /型 号 ) 来 源 地 备 注 -1 注 意 :1 本 表 应 按 照 下 列 规 定 填 写 :
1.1 采 购 包 品 目 号 投 标 标 的 及 数 量 应 与 招 标 文 件 采 购 标 的 一 览 表 中 的 有 关 内 容 ( 采 购 包 品 目 号 采 购 标 的 及 数 量 ) 保 持 一 致 。1.2 投 标 标 的 为 货 物 的 : 规 格 项 下 应 填 写 货 物 制 造 厂 商 赋 予 的 品 牌 ( 属 于 节 能 环 保 清 单 产 品 的 货 物 , 填 写 的 品 牌 名 称 应 与 清 单 载 明 的 品 牌 名 称 保 持 一 致 ) 及 具 体 型 号 。 来源 地 应 填 写 货 物 的 原 产 地 。 备 注 项 下 应 填 写 货 物 的 详 细 性 能 说 明 及 供 货 范 围 清 单 ( 若 有 ) ,其 中 供 货 范 围 清 单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 组 成 货 物 的 主 要 件 和 关 键 件 的 名 称 数 量 原 产 地 , 专 用 工具 ( 若 有 ) 的 名 称 数 量 原 产 地 , 备 品 备 件 ( 若 有 ) 的 名 称 数 量 原 产 地 等 。1.3 投 标 标 的 为 服 务 的 : 规 格 项 下 应 填 写 服 务 提 供 者 提 供 的 服 务 标 准 及 品 牌 ( 若有 ) 。 来 源 地 应 填 写 服 务 提 供 者 的 所 在 地 。 备 注 项 下 应 填 写 关 于 服 务 标 准 所 涵 盖 的 具体 项 目 或 内 容 的 说 明 等 。
2 投 标 人 需 要 说 明 的 内 容 若 需 特 殊 表 达 , 应 先 在 本 表 中 进 行 相 应 说 明 , 再 另 页 应 答 , 但应 做 好 标 注 说 明 , 方 便 评 委 查 阅 评 审 。 未 标 注 说 明 可 能 导 致 的 不 利 的 评 审 后 果 由 投 标 人 自 行 承担 。 3 投 标 文 件 中 涉 及 投 标 标 的 数 量 规 格 来 源 地 的 内 容 若 不 一 致 ,应 以 本 表 为 准 。投 标 人 : ( 全 称 并 加 盖 单 位 公 章 )日 期 :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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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技 术 和 服 务 要 求 响 应 表项 目 编 号 :采 购 包 品 目 号 技 术 和 服 务 要 求 投 标 响 应 是 否 偏 离 及 说 明 -1 注 意 :1 本 表 应 按 照 下 列 规 定 填 写 :
1.1 技 术 和 服 务 要 求 项 下 填 写 的 内 容 应 与 招 标 文 件 第 五 章 技 术 和 服 务 要 求 的 内 容保 持 一 致 。1.2 投 标 响 应 项 下 应 填 写 具 体 的 响 应 内 容 并 与 技 术 和 服 务 要 求 项 下 填 写 的 内 容 逐项 对 应 对 招 标 文 件 技 术 和 服 务 要 求 项 下 涉 及 或 或 及 某 个 区 间 值 范 围内 的 内 容 , 投 标 响 应 应 填 写 具 体 的 数 值 , 但 技 术 指 标 只 能 以 范 围 作 响 应 的 除 外 。1.3 是 否 偏 离 及 说 明 项 下 应 按 下 列 规 定 填 写 : 优 于 的 , 填 写 正 偏 离 符 合 的 , 填写 无 偏 离 低 于 的 , 填 写 负 偏 离 。2 投 标 人 需 要 说 明 的 内 容 若 需 特 殊 表 达 , 应 先 在 本 表 中 进 行 相 应 说 明 , 再 另 页 应 答 , 但应 做 好 标 注 说 明 , 方 便 评 委 查 阅 评 审 。 未 标 注 说 明 可 能 导 致 的 不 利 的 评 审 后 果 由 投 标 人 自 行 承担 。
投 标 人 : ( 全 称 并 加 盖 单 位 公 章 )日 期 :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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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商 务 条 件 响 应 表项 目 编 号 :采 购 包 品 目 号 商 务 条 件 投 标 响 应 是 否 偏 离 及 说 明 -1 注 意 :
1 本 表 应 按 照 下 列 规 定 填 写 :1.1 商 务 条 件 项 下 填 写 的 内 容 应 与 招 标 文 件 第 五 章 商 务 条 件 的 内 容 保 持 一 致 。1.2 投 标 响 应 项 下 应 填 写 具 体 的 响 应 内 容 并 与 商 务 条 件 项 下 填 写 的 内 容 逐 项 对 应 对 商 务 条 件 项 下 涉 及 或 或 及 某 个 区 间 值 范 围 内 的 内 容 , 应 填 写 具 体 的数 值 。1.3 是 否 偏 离 及 说 明 项 下 应 按 下 列 规 定 填 写 : 优 于 的 , 填 写 正 偏 离 符 合 的 , 填写 无 偏 离 低 于 的 , 填 写 负 偏 离 。2 投 标 人 需 要 说 明 的 内 容 若 需 特 殊 表 达 , 应 先 在 本 表 中 进 行 相 应 说 明 , 再 另 页 应 答 , 但应 做 好 标 注 说 明 , 方 便 评 委 查 阅 评 审 。 未 标 注 说 明 可 能 导 致 的 不 利 的 评 审 后 果 由 投 标 人 自 行 承担 。
投 标 人 : ( 全 称 并 加 盖 单 位 公 章 )日 期 :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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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投 标 人 提 交 的 其 他 资 料 ( 若 有 )编 制 说 明1 招 标 文 件 要 求 提 交 的 除 资 格 及 资 信 证 明 部 分 报 价 部 分 外 的 其 他 证 明 材 料 或资 料 加 盖 投 标 人 的 单 位 公 章 后 应 在 此 项 下 提 交 。2 招 标 文 件 要 求 投 标 人 提 供 方 案 (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 组 织 实 施 技 术 服 务 方 案 等 ) 的 ,投 标 人 应 在 此 项 下 提 交 。
3 除 招 标 文 件 另 有 规 定 外 , 投 标 人 认 为 需 要 提 交 的 其 他 证 明 材 料 或 资 料 加 盖 投 标 人 的 单位 公 章 后 应 在 此 项 下 提 交 。采 购 文 件 相 关 附 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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