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头市昆区“夹心房”改造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稿
包头市昆区“夹心房”改造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稿
为改善城区居民的居住环境,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加快推进城区“夹心房”改造进程,经包头市人民政府决定,对包头市昆区“夹心房”改造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进行征收,根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令第590号)《内蒙古自治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内政办发〔2016〕15号)和《包头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包府办发〔2023〕111号)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区“夹心房”片区实际情况,制定本方案。
一、征收范围
阿尔丁大街街道办事处:团8#平房区;鞍山道街道办事处:包钢院平房、七门院平房区、民政平房区;团结大街街道办事处:团21#社区五七干校平房区;前进道街道办事处:青22#社区平房区;友谊大街街道办事处:钢36社区包钢八宿舍平房区、钢36社区平房区;白云路街道办事处:钢35#面粉厂平房区、少先29街坊煤建院平房区、钢35街坊平房区、包六中平房区、少先27街坊育华小区平房区、少先28街坊耐火厂平房区;昆工路街道办事处:西友谊22社区一化小区平房区;沼潭街道办事处:林南社区蔬菜批发部平房区。(具体项目明细及四至范围详见附件1)。
二、征收时间
征收公告发布的征收期限(共计30天)。
三、征收部门
昆都仑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四、征收实施单位
前进道街道办事处、白云路街道办事处、鞍山道街道办事处、阿尔丁大街街道办事处、沼潭街道办事处、团结大街街道办事处、友谊大街街道办事处、昆工路街道办事处。
五、征收补偿
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
(一)货币补偿
1.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以被征收房屋的产权产籍档案记载和《房屋所有权证》《不动产权证书》作为征收补偿依据,被征收房屋及附属物价格的补偿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建房〔2011〕77号)评估确定。
2.被征收房屋范围内居民自建房及附属物,具体补偿标准详见附件2。
3.搬迁补助费:按被征收房屋不动产登记证书标明的建筑面积进行补助,补助标准为10元/㎡(不足500元的,按500元补助),计发一次。
4.奖励政策:在征收期限内签订征收协议并将房屋交付征收部门的按以下奖励:在征收期间内签订协议的,每提前一天的每户奖励300元;在征收期内将征收房屋交付给征收部门的,每提前一天的每户奖励300元。
(二)产权调换
1.安置房屋位置:坚持原址回迁的原则,对原址无法建设安置房的区域,按照就近安置的原则进行产权调换安置。具体安置区域如下:
(1)团结8号街坊平房区在原址进行回迁安置。
(2)民政平房区、包钢院平房、七门院平房区、在民政平房安置区进行安置。
(3)五七干校平房区,在原址进行回迁安置。
(4)青22#社区平房区、钢36社区包钢八宿舍平房区、钢36社区电厂平房区,在青22#社区安置区进行安置。
(5)钢35面粉厂平房区、少先29街坊煤建院平房区,在钢35面粉厂安置区进行安置。
(6)少先28街坊耐火厂平房区,在原址进行回迁安置。
(7)林南社区蔬菜批发部平房区、钢35街坊银泰家园平房区、原包六中平房区、西友谊22社区一化小区平房区、少先27街坊育华小区平房区,在林南社区安置区进行安置。
2.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被征收房屋产权面积调换至多层住宅(6层以下含6层),按征1还1.2的比例进行调换;被征收房屋产权面积调换至高层住宅(6层以上)的,按征1还1.3的比例进行调换。
3.被征收房屋范围内自建房及附属物,具体补偿标准详见附件2。
4.住房保障政策:被征收人住宅房屋建筑面积低于50㎡,产权调换面积不得低于50㎡,50㎡以内不找差价。
5.搬迁补助费:按被征收房屋的产权面积10元/㎡进行补助(不足500元的,按500元补助),计发两次。
6.临时安置费:按照选定安置房屋面积每月12元/㎡计算临时安置费用,每月安置费不足600元的,按600元计算,临时安置费计算至2024年10月15日。
7.奖励政策:在征收期限内签订征收协议并将房屋交付征收部门的按以下奖励:(1)在征收期间内签订协议的,每提前一天的每户奖励300元。(2)在征收期内将征收房屋交付给征收部门的,每提前一天的每户奖励300元。(3)阶梯奖励:被征收人在征收期限第1—15日内,签订补偿协议并完成搬迁的,按照以下阶梯价格优惠,第一个10㎡按4000元/㎡奖励,第二个10㎡按4500元/㎡奖励,超出15日的,不予奖励。
8.选择产权调换后,如被征收人仍需扩大面积的,按照商品房价格计算。
9.安置房交房时间为2024年10月15日,交房即交证,交房标准均符合国家规定,具体情况以安置房源实际为准。
(三)公有住房补偿标准
征收房屋为公有住房(直管公房、单位自管房)的,公有住房承租人可以按照被征收房屋的价值比例获得补偿。
1.选择货币补偿的,按征收房屋补偿总价的85%进行补偿;
2.选择产权调换的,被征收房屋产权面积调换至多层住宅(6层以下含6层),按征1还1.1的比例进行调换。被征收房屋产权面积调换至高层住宅(6层以上)的,按征1还1.2的比例进行调换;
3.其他均按上述征收政策执行。
六、办理征收补偿需提供的资料
(一)房屋征收补偿工作开始后,被征收人持《房屋所有权证》《不动产权证书》或产权产籍档案、产权人身份证、户口本原件及其他相关印证材料,到昆区城市“夹心房”改造工作指挥部办理征收补偿事宜。
(二)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征收期限内协商达成一致的,签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协议书》。
(三)被征收人不能亲自办理征收补偿手续的,由被委托人在办理相关手续时,除提交上述证件外,还需携带产权人授权委托公证书和本人身份证、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被征收人已故的,由其合法继承人持派出所或居委会相关证明,并提供继承人身份证、公证书、继承依据等证明材料的方可办理相关手续。
(四)如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征收期限内未达成一致的,或被征收房屋产权人无法取得联系、暂时无法确认产权或者产权不明的房屋,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昆都仑区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
七、其他事项
(一)在征收房屋过程中,如有威胁、侮辱、殴打房屋征收部门工作人员或以其他行为阻碍工作人员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二)在征收房屋过程中,征收房屋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上级人民政府或本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通报批评;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三)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或房地产评估师出具虚假、有重大差错的评估报告,由征收部门提请发证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对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及房地产评估师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注册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四)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的,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昆都仑区人民政府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五)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不予搬迁且经依法书面催告仍不搬迁的,由昆区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六)本方案由昆都仑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
附件:1.昆区“夹心房”统计信息汇总表
2.昆区夹心房改造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自建房及
附属物补偿表
附件1 昆区“夹心房”统计信息汇总表 | |||||||
序号 | 项目名称 | 所属办事处 | 项目地址(四至) | 户数 | 改造面积(㎡) | 项目占地面积(亩) | 土地性质(国有或 集体) |
1 | 团8#平房区 | 阿尔丁大街街道 | 包头市团八二段大公绿洲小区以西;二段36栋、37栋、41栋以东;二段43栋以北;二段42栋以南 | 57 | 3683 | 10 | 国有 |
2 | 包钢院平房区 | 鞍山道街道 | 鞍山道以东;莫尼路以南 | 1 | 110 | 0.17 | 国有 |
3 | 七门院平房区 | 东至粮食楼;西至清真寺;南至白彦道;北至嘉茵花苑 | 15 | 930.09 | 1.02 | 国有 | |
4 | 民政平房区 | 东至八职高培训基地楼;西至自来水楼;南至文景苑;北至自力道 | 58 | 4471.17 | 10.41 | 国有 | |
5 | 团21#社区五七干校平房区 | 团结大街街道 | 东至三八路;西至昆河东路;北至团结大街;南至白彦道 | 23 | 2050 | 3.96 | 国有 |
6 | 青22#社区平房区 | 前进道街道 | 包头市第九十八中学以西;碧水山庄一期以东;钢37#瑞星小区以北;青年路以南 | 72 | 7711.79 | 14.3 | 国有 |
7 | 钢36社区包钢八宿舍平房区 | 友谊大街街道 | 钢铁大街与三八路交叉口路东500米八宿舍内6栋、7栋间 | 8 | 1000 | 1.5 | 国有 |
8 | 钢36社区平房区 | 钢铁大街与南排道交叉口 | 4 | 500 | 0.75 | 国有 | |
9 | 钢35#面粉厂平房区 | 白云路街道 | 南排道以东;少先路以北;与包钢十二中北墙相邻;华丰园与钢35二冶楼之间 | 61 | 2368.66 | 6.47 | 国有 |
10 | 少先29街坊煤建院平房区 | 西至南排道;东至少先29街坊盛世嘉苑32栋;北至少先29街坊盛世嘉苑西门;南至永青道 | 8 | 320 | 2.2 | 国有 | |
11 | 钢35街坊平房区 | 北至江南文枢苑;南至少先路底店;西到区间道底店;东到七彩幼儿园 | 4 | 150 | 0.225 | 国有 | |
12 | 包六中平房区 | 北至五十一中;南至少先路;西到五十一中东墙;东到少先二十七 | 2 | 180 | 0.27 | 国有 | |
13 | 少先27街坊育华小区平房区 | 育华小区1栋与2栋之间 | 2 | 55 | 0.15 | 国有 | |
14 | 少先28街坊耐火厂平房区 | 东至鞍山道;南至长青道;北至少先路;西至白云路 | 5 | 240 | 1.19 | 国有 | |
15 | 西友谊22社区一化小区平房区 | 昆工路街道 | 西友谊22社区一化小区2栋、3栋东侧房头 | 3 | 226.34 | 0.4 | 国有 |
16 | 林南社区蔬菜批发部平房区 | 沼潭街道 | 西至和平三队;东至林荫南路;北至慧谷家园;南至林南7号街坊 | 44 | 4414.21 | 10 | 国有 |
—— | —— | 共16个项目 | 367 | *****.26 | 63.015 | —— |
附件2
昆区夹心房改造项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自建房及附属物补偿表
序号 | 名称 | 补偿结构分类 | 补偿标准 |
1 | 自建房 | 层高1.8米以上,结构完整,门窗齐全 | 1000元/㎡ |
层高在1.8米以上的彩钢结构 | 400元/㎡ | ||
层高在1.8米以上或层高在1.8米以下墙体、屋顶、门窗不完整 | 300元/㎡ | ||
2 | 煤池 | 100元/个 | |
3 | 菜窖 | 盖板结构 | 1200元/个 |
砖砌结构 | 1000元/个 | ||
土砌结构 | 500元/个 | ||
4 | 院落硬化 | 砖地结构 | 35元/㎡ |
水泥地结构 | 60元/㎡ | ||
5 | 大门 | 宽度在2米以上 | 1000元/门 |
宽度在2米以下 | 500元/门 | ||
6 | 门洞 | 砖混结构 | 300元/㎡ |
砖木结构 | 200元/㎡ | ||
7 | 围墙 | 砖砌体二四墙以上 | 120元/㎡ |
其他 | 80元/㎡ | ||
8 | 庭院种植 | 树木 | 按照评估补偿 |
经济作物、观赏林木等种植物 | 不予补偿 | ||
9 | 饮水井 | 按照评估补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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