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辽市自然资源局科尔沁区分局2023年“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实施方案及工作实施细则
通辽市自然资源局科尔沁区分局2023年“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实施方案及工作实施细则
为贯彻落实全国、全区推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会议精神,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模式,规范随机抽查监管行为,提高监管效能,根据《内蒙古自治区市场监管领域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实施办法》、《通辽市市场监管领域全面推进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实施方案》及《科尔沁区市场监管领域全面推进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实施方案》文件的要求,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的原则,特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组织领导
成立推进“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领导小组(见附件),主要领导亲自抓、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抓、跟踪抓,各监管业务股室共同参与,明确责任分工,形成工作合力,强化组织保障,创造性地落实中央、自冶区、市、区工作部署和要求,推进“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落到实处。
二、工作任务
(一)完善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和多部门监管事项清单
各股室要进一步认真梳理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并对照清单,依据监督检查权和行政处罚权,科学整合各类检查项目编制完善随机抽查事项清单;要根据法律法规、部门“三定”职责分工,对照权责清单公布的多部门监管责任事项,编制多部门监管事项清单。事项清单要明确抽查事项、抽查依据、抽查主体、抽查方式、抽查内容等,并上传至内蒙古企业信用信息平台。未列入清单事项一律不得开展检查。
(二)建立检查对象名录库
权责清单规定列入的市场监管对象必须全部纳入,不得遗漏。各股室(单位)于2023年10月30日前将检查对象名录库,报办公室。并依据监管对象生存状态变化进行动态调整,调整情况应及时上报办公室。
(三)建立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
执法监察大队全体人员
(四)制定随机抽查工作计划
各股室每年度初制定本股室当年度抽查工作计划报送至局党政办公室,汇总后形成当年度抽查工作计划,由局主要领导签发。各股室要注意统筹协调不能实行“双随机”抽查方式的其他监督检查工作。年度工作计划要细化抽查时间、检查对象、检查范围、检查要求、本年度抽查比例和频次、步骤措施、结果应用等内容。
(五)健全“双随机”抽查程序规定
建立健全随机抽查程序规定,规范随机抽查。各监管责任股室制定抽查计划后,通过“摇号”、抽签等方式,从相应市场主体名录库中随机抽取检查对象;从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中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并建立“递补抽取”机制。推广运用电子化手段,对“双随机”抽查做到全程留痕,实现责任可追溯。各监管责任股室应当根据抽查内容从对应分类中抽取执法检查人员。抽取过程由法规科、监察室共同监督。抽取结果应填报《随机抽取检查对象及执法人员备案表》留底备查。
(六)建立健全随机抽查档案
执法检查过程要有记录,形成的所有文书要齐全规范,做到全程留痕,过程、责任可追溯,并及时做好归档。
(七)公开随机抽查结果
开展监管工作时,应建立“一抽查一通报”制度,并与市场主体信用相挂钩,及时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内蒙古)进行公示(除涉密外);,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实现各监管部门执法信息互联共享,加快推进行业自律和舆论监督,营造良好社会共治氛围,构建一处受罚,处处受限的市场格局。各股室每月5日前,务必将本股室上月“双随机一公开”开展情况报送至办公室备案。
实施较大规模或重大事项抽查,可探索建立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新闻媒体到现场监督等形式,强化过程监督。
三、工作要求
(一)增强责任意识
各责任股室要进一步增强责任意识,完善随机抽查工作机制,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切实履行法定监管职责。监管责任股室,要依据法律法规修订情况和简政放权工作推进对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动态调整。因监管责任股室未及时提出调整,导致年终“简政放权”绩效考评扣分的,将按局二级绩效管理方案追究责任。
(二)严格抽查纪律
执法人员对市场主体实施检查时,不得妨碍市场主体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不得索取或收受财物,不得谋取其他利益。对抽查监管工作中失职渎职和违纪的,要依法依纪严肃处理。
(三)强化宣传培训
“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是事中事后监管方式的探索和创新,要加大宣传力度,及时向社会公布抽查事项清单,抽查结果,同时各股室每月应当要加强执法人员培训,转变执法理念,总结、交流“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经验,探索完善“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方法,不断提高行政执法能力。
附件:1.通辽市自然资源局科尔沁区分局推进“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2.通辽市自然资源局科尔沁区分局“双随机一公开”工作实施细则
附件1
通辽市自然资源局科尔沁区分局推进“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组长:史家庚(党组书记、局长)
副组长:王德力(党委书记)
于长海(党委副书记、副局长)
赵春艳(副局长)
曹春艳(副局长)
成员:张 萍(耕保科科长)
黄 海(不动产登记中心主任)
肖 鹏(监察大队大队长)
李海涛(办公室主任)
耿 彬(利用科科长)
刘 婷(测绘科科长)
贺洪莉(规划科科长)
岳 颖(法规宣教科科长)
金 慧(监察科科长)
赵显志(纪检监察室主任)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主任由李海涛(兼)成员张原吉、胡淞涛,负责“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的日常工作。
工作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规范行政检查行为,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检查方式,根据等文件要求,结合本局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双随机一公开”检查方式,是指我局在依法实施行政检查时,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抽查情况及查处结果及时向社会公开。
第三条 2023年起我局行政执法事项应当实现随机抽查全覆盖。
法律、法规、规章对行政检查有特殊规定的、上级机关交办的、或者因投诉举报线索核实等监管工作需要,依法对有违法嫌疑的监管对象进行针对性检查的,不适用随机抽取检查对象的方式,但应当随机抽取行政检查人员,并公开检查结果。
第三条 实施“双随机一公开”行政检查应当遵循依法监管、公开透明、公正合理、廉洁高效的原则。
第四条 我局党政办公室负责统筹全局“双随机一公开”工作。
局执法支队、各行政执法科室(以下统称行政执法机构)按照“谁检查、谁抽取、谁公开”的原则,负责具体实施本机构业务范围内的“双随机一公开”工作。
第五条 行政执法机构应当根据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结合市人民政府公布的权责清单,梳理本机构依法应当实施的随机抽查事项,明确事项名称、检查依据、检查主体、检查对象、检查内容、抽查比例、抽查频率,报市局政策法规科形成随机抽查事项清单,经市政府法制办审核后向社会公布。
依据法律、法规、规章的立改废释、层级监督权限的调整情况,需要对随机抽查清单进行调整的,行政执法机构应当自调整情形发生之日起30日内提出调整意见,报市政府有关部门审核后,对随机抽查事项清单进行动态调整。
第六条 行政执法机构应当根据随机抽查事项清单,结合监管职责,提出检查对象名录,报局办公室形成检查对象名录库。检查对象名录库应当涵盖全部监管对象。
第七条 行政执法机构应当根据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提出执法检查人员名录,报局办公室形成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应当涵盖本单位所有具备行政执法资格的执法检查人员。
第八条 检查对象名录库、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应当经分管副局长审核通过,纳入“双随机一公开”执法检查系统。
按照上级机关工作部署或者本局实际工作需要,临时开展特定领域专项检查的,应当按照本细则规定,制定专项行政检查方案。
第九条 行政检查计划、专项行政检查方案应当包括随机抽查事项、检查内容、检查比例和频次、检查范围、对执法检查人员的要求、检查规模、实施检查时间等。
行政检查计划应当严格控制检查的次数、范围和规模,随机抽查比例和频次,既要确保必要的抽查覆盖面和工作力度,也要防止抽查过多和执法扰民。
第十条 各行政执法部门实施行政检查,应当采取随机抽取的方式,从检查对象名录库中确定被检查对象,从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中确定执法检查人员。
第十一条 抽取被检查对象,可以采取定向抽取或者不定向抽取方式。对有特定检查内容的监督检查工作,可以采取定向抽查的方式,设定类别条件选择被检查对象。
原则上,在同一年度内对同一监管对象的抽查次数不超过2次。对同一监管对象,不同行政执法机构实施检查时,应当尽量同时实行综合检查。
对有严重违法违规记录的监管对象,不受前款限制。
第十二条 抽取执法检查人员,可以采取定向抽取或者不定向抽取方式。对专业性较强或有特定检查内容的监督检查工作,可以采取定向抽取的方式,设定资质资格条件选择执法检查人员。
执法检查人员的抽取,可以按照检查组人员构成要求,从不同的职务层级中分别抽取。
第十三条 行政执法机构可以根据工作需要从下级部门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中抽取行政检查人员,开展跨区域行政检查。
对专业技术较强的检查事项,行政执法机构可以根据需要,聘请有关专家、技术人员提供专业技术服务。
第十四条 行政执法机构实施行政检查,可以根据需要制定具体的检查方案,明确检查的流程、内容和时间段。
执法检查人员应当按照规定的流程和内容,严格遵守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实施行政检查。
第十五条 行政执法机构应当在检查结束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完成形成检查报告。实施综合性或区域性检查的,形成检查报告时间可以适当延长,但最长不得超过检查工作全部结束之日起30日。
对需要测量、鉴定的,测量、鉴定时间不计入前款期限。
第十六条 行政检查报告应当包括检查时间、检查内容、实施步骤、检查情况、对被检查人评价,以及处理意见和建议等内容。
行政检查报告按照程序审定后,行政执法机构应当通过通报、公告等方式,在报纸、网站等媒体或执法检查系统上及时向社会公布。
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机密和个人隐私的检查事项,可以调整检查结果的公示方式和范围。
第十七条 行政执法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将随机抽查结果纳入市场主体的社会信用记录
第十八条 行政检查中发现违法行为,需要查处的,应当按照规定程序立案调查、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第十九条 行政执法机构应当推广运用信息化手段,对“双随机一公开”行政检查工作做到全程留痕,实现责任可追溯。
第二十条 对未列入检查计划擅自开展行政检查,违反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实施检查等违规开展行政检查的,依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员责任。
第二十一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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