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中江县乡镇污水处理费征收管理工作细则》的通知

关于印发《中江县乡镇污水处理费征收管理工作细则》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级各部门:

《中江县乡镇污水处理费征收管理工作细则》已经县人民政府十八届第149次常务会议审定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附件:中江县乡镇污水处理费征收管理工作细则

中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7月26日

中江县乡镇污水处理费征收管理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保障乡镇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和建设,根据《四川省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以及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印发的《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财税〔2014〕151号)、省发改委等6部门《关于印发〈四川省完善长江经济带污水处理收费机制工作方案〉的通知》(川发改价格〔2020〕401号)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工作细则(以下简称《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指乡镇污水处理费是县域内已建成集中式污水处理设施的建制乡、镇(含被撤并老场镇)建成区及污水管网覆盖的周边村庄区域内的单位和个人,按规定缴纳用于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及污泥处置的费用。

第三条 污水处理费属于政府非税收入,按照政府定价、乡镇征收、财政统筹、专款专用的原则,全额上缴县财政,纳入县财政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

乡镇生活污水处理费的征收和使用管理,应当接受发改、财政、住建、审计、水利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章 征收范围、对象及标准

第四条 已建成污水处理设施的建制镇、乡、撤并老场镇建成区以及污水管网覆盖的周边村庄区域内排放生活污水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称缴纳义务人),应当缴纳污水处理费。

第五条 使用村镇集中供水的单位和个人,其污水处理费分类计入供水价格,由乡镇人民政府委托供水企业在收取水费时一并代收。

使用自备水源的单位和个人,已按规定办理《取水许可证》的,由县税务局在收取水资源税时一并征收;依法可以不办理《取水许可证》的,由乡镇人民政府委托社区(村委会)按规定计量征收。

第六条 乡镇污水处理费按照县发改局、县财政局、县住建局《关于调整我县污水处理费收费标准的通知》(江发改〔2015〕237号)规定的标准执行。

(一)污水处理费按缴纳义务人的用水量计算,居民生活用水0.85元/吨,工商业用水1.2元/吨,特种行业用水1.5元/吨。

(二)居民生活用水是指:城乡居(村)民及行政事业单位、学校(幼儿园)、卫生院等日常生活用水。

特种行业用水是指:餐饮业(经营面积100平方米以上)及茶楼(馆)、歌舞厅、健身房、休闲会所、洗浴(足)中心、美容美发、酿酒、饮料(水)制造、洗车、洗衣、养殖场、屠宰(活禽宰杀)场等行业及工业企业用水。

除上述居民生活用水、特种行业用水界定范围以外单位和个人用水,均列入工商业用水。

(三)乡镇污水处理费收费标准根据政策变化、污水处理成本等综合因素,按照相关规定程序进行调整。

第七条 乡镇公办敬老院以及县民政局认定的特困人员、孤儿家庭、艾滋病病毒感染儿童家庭、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家庭,免征生活污水处理费;乡镇民办养老机构以及县民政局认定的低保家庭,减半征收生活污水处理费。

第三章 征收管理

第八条 乡镇污水处理费根据缴纳义务人的用水性质、用水量计征。用水量按照以下方式核定:

(一)使用公共供水的单位和个人,其用水量以水表显示的量值为准。

(二)使用自备水源的单位和个人,已安装计量设备的,其用水量以计量设备显示的量值为准;未安装计量设备或者计量设备不能正常使用的,其用水量按照水利部《关于印发综合医院等十一项服务业用水定额的通知》(水节约〔2021〕107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四川省用水定额〉的通知》(川府函〔2021〕8号)规定的用水定额计算。

使用自备水源的居民(村民)生活用水,污水处理费按规定用水定额标准的50%(即75升/人·日)计收;其余使用自备水源的单位和个人,污水处理费按规定的用水定额标准全额计收。

第九条 因大量蒸发、蒸腾造成排水量明显低于用水量,且排水口已安装自动在线监测设施等计量设备的,经相关部门认定并公示后,按其实际排水量计征污水处理费。对产品以水为主要原料的企业,仍按其用水量计征污水处理费。

建设施工临时排水、基坑疏干排水已安装排水计量设备的,按计量设备显示的量值计征污水处理费;未安装排水计量设备或者计量设备不能正常使用的,按施工规模定额征收污水处理费。

第十条 乡镇污水处理费按月或按季征收,并全额上缴县财政。

乡镇集中供水企业应于每月5日前(节假日顺延),如实向乡镇人民政府报告上月实际售水量和代收的污水处理费数额;乡镇人民政府在5个工作日内审核并确认征缴数额后,向集中供水企业开具《四川省政府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和正式票据办理资金征缴。

社区(村委会)应于每月5日前(节假日顺延),核查使用自备水源的单位和个人上月的用水量,按规定收取其应缴纳的污水处理费;社区(村委会)应如实向乡镇人民政府报告使用自备水源的单位和个人上月的用水量和代收的污水处理费数额;乡镇人民政府在5个工作日内审核并确认征缴数额后,向社区开具《四川省政府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和正式票据办理资金征缴。

乡镇集中供水企业代收的污水处理费与其水费收入应当分别核算,并及时足额上缴,不得隐瞒、滞留、截留和挪用。各乡镇应当在每月15日前(节假日顺延),汇总代收单位缴纳的污水处理费,将征缴的污水处理费足额缴入县财政指定的账户,不得以任何理由缓缴或不缴。

第十一条 污水处理费征收应使用乡镇财政部门提供的四川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票据。乡镇人民政府委托的集中供水企业、社区(村委会)代收污水处理费,由县财政从污水处理费支出预算中按实际代收污水处理费总额的3%支付。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二条 污水处理费是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的专项资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违反本细则规定,擅自改变污水处理费的征收对象、范围和标准。对应缴纳而拒绝缴纳污水处理费的单位或者个人,经乡镇人民政府催促后逾期2个月的,公开公布其拖欠费用情况并依法追缴。

第十四条 县级相关部门、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共同做好乡镇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和监督工作, 确保污水处理费足额征收、使用合理、管理有序。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集中供水用户和依法不用办理《取水许可证》(年取水量3000立方米以下)的自备水源用户污水处理费的征收管理、政策宣传等。

县住建局负责对乡镇污水处理费征缴监管、污水处理设施的运行监管等。

县税务局负责依法办理《取水许可证》(年取水量3000立方米以上)的自备水源用户污水处理费征收入库。

县发改局负责制定乡镇污水处理费标准。

县财政局负责将乡镇生活污水处理服务费支出纳入预算,保障政府购买服务合同有效执行,依法向相关部门提供收费电子票据。

县水利局负责对乡镇集中供水企业、自备水源户的管理,督促做好污水处理费的征收和缴纳,及时更新自备水源名单并与县税务局共享。

县审计局负责对乡镇污水处理费的征收和使用进行审计监督等工作。

第十五条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定期对其委托的集中供水企业、社区(村委会)代收污水处理费情况开展检查,重点检查污水处理费征收对象、范围、标准和时限等是否合规合法,是否有擅自减、免、缓收污水处理费的问题,确保将污水处理费征缴到位。

乡镇污水处理费征缴纳入各乡镇年度目标绩效考核,乡镇人民政府应加大污水处理费征收力度和工作宣传,每年底根据污水处理厂站实际处理量核算年度应征缴污水处理费额度,对征缴不力的扣减年度目标绩效考核。

第十六条 县农业农村局要加强乡镇污水管网覆盖区域内的牲畜禽养殖、屠宰废水管理,会同生态环境局、乡镇人民政府有效防范废水超标排入生活污水管道。

规模化养殖厂、屠宰厂污水应单独处理达标排放,确需排入污水处理厂(站)统一处理的,必须经预处理设施处理达到《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 *****)相关规定,同时征得农业农村、生态环境、城镇排水、相关乡镇人民政府和污水处理设施运营企业的同意,并按规定办理《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其污水处理费征收单价按特种行业用水标准执行,由乡镇人民政府直接征收。

第十七条 生态环境局要加大污水处理企业执法检查工作力度,强化日常监管,确保污水处理厂治污设施稳定达标排放。依法查处污水处理企业环境违法行为。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十八条 单位和个人违反本细则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和《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行政处分暂行规定》(国务院令第281号)等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擅自减免污水处理费或者改变污水处理费征收范围、 对象和标准的;

(二)隐瞒、坐支应当上缴的污水处理费的;

(三)滞留、截留、挪用应当上缴的污水处理费的;

(四)不按照规定的预算级次、预算科目将污水处理费缴入国库的;

(五)违反规定扩大污水处理费开支范围、提高开支标准的;

(六)其他违反国家财政收入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十九条缴纳义务人不缴纳污水处理费的,按照《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五十四条规定,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限期缴纳、处罚款,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条 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违反本细则规定,在污水处理费征收和使用管理工作中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依法予以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细则由县财政局、县住建局、县发改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 2021年9月1日起执行。

信息公开选项: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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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7月26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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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印2份)

标签: 乡镇污水 处理 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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