牡财采投处〔2023〕2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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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决定书

牡财采投处〔2023〕29号

投诉人:北京安泰伟奥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地 址: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西环南路26号院25号楼四层

被投诉人1:牡丹江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地 址:黑龙江省牡丹江市市辖区东长安街70号

相关供应商1:牡丹江市城市大数据有限公司

地 址: 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东安区莲花湖路365号江南明珠小区2号楼4层

相关供应商2:黑龙江华云世纪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地 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南通大街210号307-1室

一、投诉事项

北京安泰伟奥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对牡丹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信息系统改造升级项目(项目编号:[******]MDJZC[GK]********)的质疑答复不满意,依法就相关内容向我机关提出投诉,我单位依法对本项目进行调查核实,投诉人主要投诉事项如下:

投诉事项1:质疑事项1应成立,牡丹江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对《关于调整网络安全专用产品安全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2023年第1号)政策理解有误。质疑事项1.牡丹江市城市大数据有限公司及黑龙江华云世纪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的入侵检测设备可能未提供由具备资格的机构安全认证合格或安全检测符合要求的证明材料,所投产品不能证明符合国家标准的强制性要求,请专家调查取证。

投诉事项2:质疑事项2、质疑事项5应成立,招标文件存在诸多不合理地方,甚至评分中两档分值的分数一致,属于明显错误,已严重影响招标的结果,并且有财政部类似案例,在中标结果公示后,投诉阶段否决招标文件,财政部未以质疑期已过为由而置之不理,类似案例详见附件。质疑事项2.评分办法中的商务部分中方案主观评分设置不合理;业务服务组件的开发改造工作评分中方案论述全面、合理、清晰得3分,较全面、合理、清晰得3分,应是两档分值,结果评分却一样。质疑事项5.将高新技术企业证书作为评审因素不合理。

投诉事项3:质疑事项3应成立,采购需求只对硬件参数及软件功能作出要求,并未提到售后服务要求、业务服务组件的开发改造工作要求、工作流平台的开发改造工作要求、数据交换平台开发改造工作方案、项目实施要求,而评分中却要求提供对应方案,与采购需求不对应。

投诉事项4:质疑事项4应成立,我公司商务得分不合理。质疑事项4.我公司商务得分不合理。根据中标公告显示,我公司商务部分39.75分,满分为42分,与满分相差2.25分。其中因没有高新技术企业扣1.25分,其他地方扣1分。但是商务部分中,方案的分档分值为3分、1分、0分,不会存在我公司被扣1分的情况。业绩单项为1分,而我公司提供的业绩符合评分要求,应得5分满分。故我公司除了高新证书扣分外,其他内容被扣1分不合理。

二、投诉事项调查核实情况

本机关对投诉事项进行调查核实。

投诉事项1:经核查,本项目招标文件未要求提供入侵检测设备的安全认证合格和安全监测,供应商在投标文件中未上传安全认证合格证书不影响其项目投标。据此,该投诉事项不成立。

投诉事项2: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五十二条: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提出质疑。本项目采购文件中也已经明确:“七、询问、质疑与投诉,2.2对招标文件提出质疑的,应当在首次获取招标文件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提出。”投诉人北京安泰伟奥信息技术有限公司针对采购文件提出的质疑超过法律和招标文件规定时间。据此,该投诉事项不成立。

针对采购文件,供应商提出的“招标文件存在诸多不合理地方”,我办将另行启动监督检查程序。

投诉事项3:经核查,本项目评审因素中商务部分设置:售后服务要求、业务服务组件的开发改造工作要求、工作流平台的开发改造工作要求、数据交换平台开发改造工作方案、项目实施要求,符合本项目特点和实际需要,据此,该投诉事项不成立。

投诉事项4:经核查,本项目评审因素中包括客观分和主观分,分值计算方式是每一项评审项的最终得分为5名专家的平均值,本项目共5名评审专家,主观分专家打分并不一致,因此会出现最终扣1分的情况。经调取专家打分细则,核实专家在商务部分的具体打分情况,未发现存在不合理的情形,据此,该投诉事项不成立。

三、投诉处理决定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二项,本机关作出如下处理决定:

投诉事项1、3、4不成立,该投诉内容属于《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 项“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的情形,投诉事项2不成立,该投诉内容属于《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一)项“受理后发现投诉不符合法定受理条件”,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驳回投诉。

自本决定书下达之日起,恢复该项目采购活动。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牡丹江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向牡丹江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牡丹江市财政局

2023年11月6日


附件: 牡财采投处〔2023〕29号.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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