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平市森林消防支队购买搜救犬装备采购项目竞争性谈判公告

南平市森林消防支队购买搜救犬装备采购项目竞争性谈判公告

经南平市森林消防支队首长批准,对南平市森林消防支队购买搜救犬装备采购项目的货物、服务进行国内谈判采购,现欢迎国内合格的供应商前来提交密封的响应文件。

1、项目编号:NPSLXF-2023-0008-C02

2、采购服务名称、数量及主要技术规格:详见谈判服务一览表

3、谈判文件购买时间

凡有意参加投标者,请于2023年11月8日起至2023年8月13日(法定公休日、法定节假日除外),每日上午8:00时至12:00时,下午3:00时至5:00时(北京时间,下同),在福建南平市延平区南福路167号(南平市森林消防支队机关楼2楼保障部后勤装备科办公室)购买谈判文件。未在规定时间内购买谈判文件的潜在供应商将失去投标资格。

4、谈判文件售价

谈判文件(电子文件)售价0元(人民币)。

5、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前

响应文件应于2023年11月14日 上午8: 30(北京时间)之前提交到福建南平市延平区南福路167号(南平市森林消防支队机关楼2楼保障部会议室),逾期收到的或不符合规定的响应文件将被拒收,并将其原封不动地退回供应商。

6、开标时间、地点

6.1开标时间:2023年11月14日 上午8: 30(北京时间);

6.2开标地点: 福建南平市延平区南福路167号(南平市森林消防支队机关楼2楼保障部会议室)。

7、询问和质疑

7.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规定: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对供应商依法提出的询问作出答复。

供应商提出的询问或者质疑超出采购人对采购代理机构委托授权范围的,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告知供应商向采购人提出。

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应当配合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答复供应商的询问和质疑。

7.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二条规定,供应商认为谈判文件、采购过程和成交、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三条规定,政府采购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供应商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是指:

(1)对可以质疑的谈判文件提出质疑的,为收到谈判文件(购买谈判文件)之日;

(2)对采购过程提出质疑的,为各采购程序环节结束之日;

(3)对成交或者成交结果提出质疑的,为成交或者成交结果公告期限届满之日。

供应商对本次谈判文件提出质疑的,至少应当在谈判文件要求提交响应文件的截止时间前(不含当日),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质疑的内容须提供事实依据,否则不予接收。

8、发布公告的媒介

与本次谈判有关的公告信息同时在以下媒介发布,请供应商关注。

南平市森林消防支队综合信息网,福建省政府采购网(http://zfcg.czt.fujian.gov.cn/)

9、联系方式

联系人姓名:瞿银

电 话:0599-*******

地 址:福建南平市延平区南福路167号南平市森林消防支队

邮 编: ******

传 真: 0599-*******

标书编制人: 瞿银

项目负责人: 周大伟

电子信箱: *********@qq.com


联系人:郝工
电话:010-68960698
邮箱:1049263697@qq.com

标签: 森林消防 犬装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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