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之规定,上海瑞和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受委托,对友谊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DR机房改造工程采购项目进行国内公开招投标采购,特邀请合格的供应商前来投标。
一、合格的投标人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供应商。
2、根据《上海市政府采购供应商登记及诚信管理办法》已登记入库的供应商。
3、其他资格要求:
(1)本次招标需要网上投标,投标人必须获得上海市电子签名认证证书(CA认证证书);(2)投标人需具备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及其以上资质或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及其以上资质(新标准)。(3)复合防护板材(含射线防护门、防护室、防护屏、防护窗等)须具有射线防护器材检测报告单;(4)投标人须具备安全生产许可证;(5)投标人所派项目经理(注册建造师,下同)须具备建筑工程专业贰级(含以上级)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具备有效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注册建造师已备案且无在建项目;(6)投标人应具有本市检察机关出具的近三年无行贿犯罪记录的《查询行贿犯罪档案结果告知函》;(7)本次招标接受联合投标;(8)本项目采购预算为39万元人民币,超过采购预算的投标不予接受。
二、项目概况:
1、项目名称:友谊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DR机房改造工程
2、招标编号:SHXM-00-********-****(代理机构内部编号:2015-采购-*******)
3、预算编号:13-16-99900
4、项目主要内容、数量及简要规格描述或项目基本概况介绍:
包括友谊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DR机房改造项目改造、放射防护、装饰、电缆铺设、路面开挖及修复等工程,直至通过验收并达到国家检验标准有关要求。
5、交付地址: 宝杨路333号(宝山区友谊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内)
6、交付日期:施工工期要求:60日历日
7、采购预算金额:390000(国库资金:0;自筹资金:390000)
8、采购项目需要落实的政府采购政策情况: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政府采购政策
三、招标文件的获取
合格的供应商可于2016-01-15本公告发布之日起至2016-01-22截止,登录“上海政府采购网”(http://www.zfcg.sh.gov.cn)在网上招标系统中上传如下材料:
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2、法人授权委托书;3、被委托人身份证;4、投标人需具备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及其以上资质或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及其以上资质(新标准)。5、有效的射线防护器材检测报告单6、射线防护器材检测单位营业执照7、安全生产许可证;8、联合体协议或独立投标声明函9、由本市检察机关出具的近三年无行贿犯罪记录的《查询行贿犯罪档案结果告知函》。
合格供应商可在上述规定的时间内下载招标文件并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参加投标。
凡愿参加投标的合格供应商应在上述规定的时间内按照规定获取招标文件,逾期不再办理。未按规定获取招标文件的投标将被拒绝。
注:投标人须保证报名及获得招标文件需提交的资料和所填写内容真实、完整、有效、一致,如因投标人递交虚假材料或填写信息错误导致的与本项目有关的任何损失由投标人承担。
四、投标截止时间及开标时间:
1、投标截止时间:2016-02-15 09:30,迟到或不符合规定的投标文件恕不接受。
2、开标时间:2016-02-15 09:30。
五、投标地点和开标地点
1、投标地点:宝山区友谊路1538弄15号
2、开标地点:宝山区友谊路1538弄15号。届时请投标人代表持投标时所使用的数字证书(CA证书)参加开标。
3、开标所需携带其他材料:
七、其他事项
1、本项目的标书工本费:300元/本;报名成功的投标人须在报名截止时间前将标书工本费按招标文件要求缴至采购代理机构指定账户,否则由此导致的风险由投标人自行承担,招标人不承担任何责任。2、根据上海市财政局《关于上海市政府采购信息管理平台招投标系统正式运行的通知》(沪财采[2014]27号)的规定,本项目招投标相关活动在上海市政府采购信息管理平台(简称:电子采购平台)(网址:www.zfcg.sh.gov.cn)电子招投标系统进行。电子采购平台是由市财政局建设和维护。投标人应根据《上海市电子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和要求执行。投标人在电子采购平台的有关操作方法可以参照电子采购平台中的“培训平台”和“联系我们”等专栏的有关内容和操作要求办理。3、投标截止时间到并开启开标室后,投标供应商先进行网上签到,网上签到时间为开标截止后1小时内,签到结束后1小时内对投标文件进行解密,若由于投标供应商原因未在规定时间内签到成功或解密未成功,投标文件将被拒绝。届时请投标人代表持投标时所使用的数字证书(CA证书)及具有移动上网功能(3G/4G)的笔记本电脑到规定地点参加开标。4、如因电子采购平台(网站系统原因)等造成无法开标的,招标人有权推迟开标时间,并将书面通知发放给各供应商,由此产生的费用等均由供应商自行承担。
八、联系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