隆林各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抽检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隆林各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抽检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关于2个批次抽检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涉及我县2家食品经营单位。现将抽检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隆林五指山供水站经营致病性微生物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3年8月17日,我局收到广西壮族自治区产品质量检验研究院《检验报告》No:G23-T*****显示,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广西壮族自治区产品质量检验研究院于2023年7月10日对隆林五指山泉供水站包装饮用水进行抽检送检。2023年8月17日,经广西壮族自治区产品质量检验研究院检验,该供水站包装饮用水的铜绿假单胞菌项目不符合 GB*****-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包装饮用水》要求(标准指标:n=5,c=0,m=0;实测值:未检出,未检出,12,未检出,未检出。),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违法事实认定:当事人于2023年7月9日,从隆林五指山天然饮用水有限公司购进五指山包装饮用水到隆林五指山供水站进行销售。2023年7月10日,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广西壮族自治区产品质量检验研究院对当事人销售的该批次五指山包装饮用水进行抽样送检(抽样基数都是:20桶,抽样数量分别是:1桶),经广西壮族自治区产品质量检验研究院进行检验,当事人销售的五指山包装饮用水的铜绿假单胞菌项目不符合GB *****-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包装饮用水》要求(检测项目:铜绿假单胞菌,CFU/ml,标准指标:n=5,c=0,m=0,实测值:未测出;未测出;12;未测出;未测出,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依法处罚情况:当事人经营致病性微生物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属于经营致病性微生物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违法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应当给予行政处罚。鉴于当事人在购进该批次五指山包装饮用水的时候,进货查验记录规范,索证索票及相关检验报告证明材料齐全。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对其免予处罚。

二、广西隆林五指山天然饮用水有限公司经营致病性微生物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3年7月10日,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广西壮族自治区产品质量检验研究院对位于隆林县新州镇新兴街(班绍涵户)的隆林五指山供水站正在经营广西隆林五指山天然饮用水有限公司生产的包装饮用水(生产日期:2023年7月7日)进行抽样并送检。经广西壮族自治区产品质量检验研究院检验,当事人生产的上述批次包装饮用水铜绿假单胞菌项目不符合GB*****-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包装饮用水》要求(标准指标:n=5、c=0、m=0;实测值:未检出、未检出、12、未检出、未检出),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违法事实认定:2023年8月14日,我局收到广西壮族自治区产品质量检验研究院的《检验报告》(No:G23-T*****)显示,该批次包装饮用水的铜绿假单胞菌项目不符合 GB *****-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包装饮用水》要求(标准指标:n=5、c=0、m=0)、实测值:未检出、未检出、12、未检出、未检出),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截止2023年10月27日,上述批次的包装饮用水已销售完毕,也未召回上述批次的包装饮用水。经核实,当事人在2023年7月7日生产的包装饮用水共计300桶,每桶的成本价是:3元/桶,销售价:4元/桶,货值金额共计1200元,获得利润300元。

依法处罚情况: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的规定,属于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违法行为,其获得的利润人民币300元视为违法所得。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作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叁佰元整(¥300.00元);

2.处罚款人民币贰仟元整(¥2000.00元);

以上罚没款共计贰仟叁佰元整(¥2300.00元)上缴国库。


隆林各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11月8日



联系人:郝工
电话:010-68960698
邮箱:1049263697@qq.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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