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财政局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南财采决〔2023〕14号

南宁市财政局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南财采决〔2023〕14号

一、项目编号:NNZC2023-J1-******-KLZB

二、项目名称:医疗设备(精神检测类)采购项目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 人:北京奥瑞维思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地 址:北京市东城区柴棒胡同59号312E室

被投诉人:广西科联招标中心有限公司

地 址:南宁市西乡塘区大学东路170号

相关供应商:江西腾亚医疗器械有限公司

地 址:江西省宜春市樟树市城北经济技术开发区52栋3楼P区08号

当 事 人:南宁市社会福利医院

地 址:南宁市兴宁区明秀西路155号

四、基本情况

(一)关于投诉人认为该项目标的物“眼动检测系统”技术参数设置具有指向性,特指长沙巨翊医疗科技有限公司眼用照相机,排斥其他潜在供应商和相关产品,实质响应供应商不足三家,应予废标的投诉事项。
经审查,采购人提供的说明材料显示市场上存在多个品牌产品能满足该项目技术参数要求,且投诉人提供的长沙巨翊医疗科技有限公司《眼用照相机技术白皮书》系其为证明其产品完全响应本项目技术参数要求而出具。此外,该项目已完成竞争性谈判小组评审,共有三家满足采购文件实质性要求。我局于2023年10月30日书面要求投诉人于11月6日前补正投诉材料中长沙巨翊医疗科技有限公司《眼用照相机技术白皮书》获取渠道书面说明,但截至本处理决定出具之日均未见投诉人补正资料。投诉人现有证据无法证明该项目标的物“眼动检测系统”技术参数设置特指长沙巨翊医疗科技有限公司眼用照相机。投诉人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
(二)关于投诉人认为长沙巨翊眼用照相机(型号:QY-Ⅰ)的适用范围无法满足该项目标的物“眼动检测系统”的适用范围,不能用于医疗机构对精神分裂症进行临床分析及辅助诊断,产品资格、技术条件与项目实际需求不符的投诉事项。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十一条“提出质疑的供应商(以下简称质疑供应商)应当是参与所质疑项目采购活动的供应商。潜在供应商已依法获取其可质疑的采购文件的,可以对该文件提出质疑。对采购文件提出质疑的,应当在获取采购文件或者采购文件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提出。”和第十九条“投诉人应当根据本办法第七条第二款规定的信息内容,并按照其规定的方式提起投诉。投诉人提起投诉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提起投诉前已依法进行质疑;”规定,经审查,该投诉事项系对该项目采购结果的投诉,并非对采购文件提起的投诉,且投诉人仅获取了采购文件,并未参与该项目采购活动,该投诉事项不符合法定受理条件。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1、处理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投诉处理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财政部门应当驳回投诉:(一)受理后发现投诉不符合法定受理条件;(二)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规定。

2、处理结果: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驳回投诉。

六、其他补充事宜

/


南宁市财政局

2023年11月09日



标签: 政府

0人觉得有用

招标
业主

-

关注我们可获得更多采购需求

关注
相关推荐
 
返回首页

收藏

登录

最近搜索

热门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