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绛县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审批事项服务指南

新绛县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审批事项服务指南

新绛县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审批事项服务指南

  一、适用范围

  新绛县范围内,由国家机构以外的组织或自然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在自然科学或技术创新等领域举办的面向中小学生从事编程、机器人、科学实验等旨在培养科学兴趣、提升科学素养、拓展创新能力的校外非学历培训机构。

  二、事项审查类型

  行政许可

  三、审批依据(法定依据)

  《山西省科学技术厅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准入指引(试行)》

  《运城市科学技术局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准入指引(试行)》

  《新绛县工业信息化和科技局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准入指引(试行)》

  四、受理机构

  新绛县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

  五、决定机构

  新绛县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

  六、责任科室

  民生事务股

  七、审批条件

  (一)举办者

  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的举办者应是国家机构以外的企业、社会组织或自然人,并具备相应条件。

  1.举办者是企业或社会组织的应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法人资格,信用状况良好,未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单位名单或社会组织异常名录,无不良记录。其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应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在中国境内定居,信用状况良好,无犯罪记录,享有政治权利和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举办者是自然人的应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信用状况良好,无犯罪记录。

  3.联合举办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的,举办方应签订联合举办协议,明确各自的出资金额、方式及比例,明确合作方式、各方权利义务和争议解决方式等。

  4.举办者及其所经营的企业不得有欠缴税款和社保费,以及其他涉税违法违规行为。

  5.在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中小学校不得举办或参与举办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

  (二)名称

  1.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名称应符合法律和《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管理暂行规定》等行政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不得冠以“中国”“中华”“全国”“国际”“世界”“全球”等字样,不得含有歧义或误导性词汇,不得违背公序良俗。同一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只能使用一个名称,且不得使用简称。经营或业务范围中不得含有学科类培训业务相关内容。

  2.机构名称由 4 个部分组合而成,即行政区划名+字号(两个以上的汉字组成)+行业(培训内容)+机构组织形式(培训机构),其中登记为营利性培训机构的,还应增加后缀“有限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三)资金

  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应具有与其开办规模相适应的资金投入,稳定的经费来源。

  1.开办资金应不少于30万元且符合登记机关相关规定及办学基本需求。

  2.培训机构应与符合条件的银行签订托管协议并报主管部门备案,开立培训收费专用账户,将预收费资金与其自有资金分账管理。

  3.培训机构应与符合条件的银行签订协议并报主管部门备案,开立风险保证金专用账户,并存入10万元的风险保证金作为其履行培训服务承诺和退费的资金保证,不得用保证金进行融资担保。

  (四)章程

  培训机构应依法制定章程,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或《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及国家和省 相关政策法规的规定。经营或业务范围中不得含有学科类培训业务相关内容。

  1.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必须坚持和加强党的领导,做到党的建设同步谋划、党的组织同步设置、党的工作同步开展,确保正确的办学方向。

  2.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的法定代表人应由校外培训机构董事长、理事长或行政负责人担任。法定代表人应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在中国境内定居,信用状况良好,无犯罪记录。

  3.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的行政负责人,应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信用状况良好,无犯罪记录,无违法违规办学记录,年龄不超过70周岁,身体健康,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且有3年以上的教育管理经验。不得兼任其他培训机构的行政负责人。

  (五)人员

  有相对稳定的师资队伍,所聘从事培训工作的人员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和相应的专业技能和培训能力。

  1.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必须根据所开设培训项目及规模配齐具有相应任职资格和任职条件的专兼职师资,其中签订一年以上任职合同的专职教学、教研人员原则上不低于机构从业人员总数的50%。

  2.聘用师资应具备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并持有政府部门颁发的与教学内容相对应的《教师资格证》或相应的职业(专业)能力证明。聘用外籍人员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不得聘用中小学在职教师(含教研人员)。

  3.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应与聘用的从业人员依法签订劳动合同、缴纳社会保险,保障其工资、福利待遇和其他合法权益。对初次招用人员,应当开展岗位培训并取得合格证明。

  4.举办者应对拟招用从业人员进行违法犯罪信息查询。从业人员的基本信息、从业资格、从教经历、任教课程等信息应在机构培训场所及平台、网站显著位置公示,并及时在监管部门备案。

  (六)场所设施

  举办者应提供与培训类别和规模相适应的稳定、独立使用的固定场所(含办公用房、教学培训用房和其他必备场地)。

  1.举办者以自有场所举办的,应提供办学场所的产权证明材料;以租用场所办学的,应提供具有法律效力的租赁合同(协议),租赁期限自申请办学之日起不得少于3年。

  2.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场地面积应与培训内容和规模相适应,能满足教学需要,应预留安全距离,确保不拥挤、易疏散。教学用房建筑面积应不少于开办场所建筑面积的2/3,且同一培训时段内生均面积不低于3平方米,需要较多设备、器材的科技类课程同一培训时段内生均面积不低于5平方米(生均面积=培训场地总面积/同一时间场内学员人数,其中培训场地总面积指用于培训的场地面积,不包括配套服务场所面积)。

  3.不得选用工业生产或废弃厂房、居民住宅、违章建筑及其他存在安全隐患的场所。培训对象含有12周岁以下学生的培训场所,不得设置在4层及以上楼层(面向中学生的不超过5层)、地下室、半地下室,并应设置独立的疏散通道。

  4.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应具有与培训类别、培训层次、培训项目和培训规模相适应的、符合国家标准的设施设备、器材资料等。培训使用的教辅教具不得对青少年身心健康等方面有负面影响。

  (七)安全要求

  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场所必须符合国家关于安全、消防、环保、卫生等管理规定要求。

  1.办学场地应满足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等标准和规范要求,并依法通过消防审验等消防行政许可(备案),采光、照明、通风、给排水良好。

  2.科学实验应安排在专用教室进行,其场地、设备、安全等要求需与中小学校实验室要求一致。对于存在安全风险的设施设备,必须做好防护措施,设立警示标牌,配备基本防护用品。

  3.建立安全防范体系,实现培训场所全域视频监控覆盖,制定事故应急处置预案并定期开展应急处置演练。加强对从业人员进行设施操作、消防安全、应急救护等各方面培训,确保培训全过程中培训对象的人身安全。采取为培训对象购买保险等必要方式,防范和化解安全事故风险。

  (八)培训内容

  1.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应制定与其培训项目相对应的培训计划,合理安排教学内容和教学时间。

  (1)培训内容应符合党的教育方针和立德树人根本要求,课程设置应符合中小学生身心成长规律及认知能力,应以提升中小学生科学素养与创新能力、促进中小学生身心健康发展为落脚点。

  (2)不得以任何形式借办科技类培训之名开设学科类课程内容。不得开设易燃易爆、伪科学、封建迷信、低俗有害、盗版侵权等危害人身安全、社会公共安全以及违背科学伦理、公序良俗的课程内容。

  (3)培训时间不得和当地中小学校教学时间相冲突,培训结束时间不得晚于20:30。

  2.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须制订与课程相配套的课程标准和教学计划,培训材料可选用正式出版物或自主编写的面向中小学生的学习材料。

  (1)正式出版的培训材料,在培训机构招生简介、网站平台上予以公示。

  (2)采用自主编写教材的培训机构,应建立培训材料编写研发、审核、选用使用及人员资质审查等内部管理制度。培训材料应存档保管、备查,保管期限不少于相应培训材料使用完毕后3年。

  (3)培训机构应当对培训内容的合法性、合规性、安全性作出书面承诺并自觉接受行政主管部门和社会的监督。

  八、申请材料目录

  九、申请接收

  申请方式:现场申请

  办公地址: 新绛县政务服务中心二楼民生事务专区

  十、办理基本流程

  见流程图

  十一、办理方式

  现场收件

  十二、办结时限

  法定时限:90 天

  承诺期限:15 天

  十三、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十四、结果送达

  自作出决定之日起 10 日内送达方式:自取或邮寄

  十五、行政相对人权利和义务

  (一)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申请人有依法取得行政许可的平等权利,行政机关不得歧视。

  (二)申请人申请行政许可,应当如实向行政机关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十六、咨询电话

  0359-*******

  十七、监督投诉渠道

  电话投诉:0359-*******

  十八、办公时间

  冬季:上午 9:00-12:00,下午 1:00-5:00

  夏季:上午 9:00-12:00,下午 1:00-5:00

  十九、办理进程和结果公开查询

  电话查询:0359-*******

  二十、办事者到办事现场次数

  1 次(申请人需到现场提交申报材料)

标签: 服务指南 培训机构 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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