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秀区人武部新建独立营院项目智能信息化项目采购质疑答复书四
青秀区人武部新建独立营院项目智能信息化项目采购质疑答复书四
质疑答复书
质疑供应商:广西瑞欣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地址:南宁市西乡塘区发展大道189号华尔街工谷7号楼一层111-1号房
法定代表人:张逸雨
质疑供应商于2023年11月3日递交了对青秀区人武部新建独立营院项目智能信息化采购项目(项目编号:QXZC2023-J1-*****)的质疑函,对采购过程的资格、符合审查阶段提出质疑。我中心高度重视所提出的质疑内容,我中心于2023年11月6日已组织原评审小组协助答复贵公司所质疑的事项,现根据原评审小组专家意见答复如下:
一、质疑事项
质疑事项1:我司于2023年11月2日13:00准时参与本项目开标,在资格、符合审查阶段被告知我司因“未按采购文件要求提供[2023年3月至2023年9月连续3个月的依法缴纳税收的凭据复印件。”导致竞标无效。我司所递交的资格证明文件中已完整提供了由国家税务总局南宁市西乡塘区税务局所开具的2023年03月01日至2023年09月30日的“涉税信息查询结果告知书”(附件1)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完税证明”(附件2),并加盖了税务机关的公章,评审专家认为我公司提供的材料不符合采购文件要求,完全是违反国家政策,恶意针对我司,严重侵害了我司合法权益,违背公平公正。
质疑事项1意见答复:根据原评审小组处理意见,原评审小组一致答复如下:1、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1号)第十条:“纳税人书面申请查询,要求税务机关出具书面查询结果的,税务机关应当出具《涉税信息查询结果告知书》(样式见附件2)。涉税信息查询结果不作为涉税证明使用”,“涉税信息查询结果告知书”的查询结果不作为涉税证明使用;2、按照本项目采购文件要求:“供应商依法缴纳税收的相关材料:[2023年3月至2023年9月]连续3个月的依法缴纳税收的凭据复印件;依法免税的供应商,必须提供相应文件证明其依法免税”,供应商未提供“2023年3月至2023年9月连续3个月依法缴纳税收的凭据复印件”也未提供相应文件证明其依法免税证明材料。综上,质疑事项缺乏事实依据,质疑事项不成立。
二、处理情况
根据上述的质疑处理意见,质疑供应商质疑事项不成立。如质疑供应商对本质疑答复不满意,可以在答复期满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南宁市青秀区财政局投诉。感谢质疑供应商对政府采购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南宁市青秀区政府采购中心
2023年11月9日
附件信息:
1.1 M
标签: 智能信息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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