稷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3批次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稷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3批次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近期,在国家食品安全智慧监管系统中,涉及我县3批次食品不合格。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稷山县太阳乡均和耀杰饭店的餐具(盘子和筷子)。
(一)抽检基本情况
稷山县太阳乡均和耀杰饭店的餐具(盘子和筷子),抽样日期为2023年7月19日,经内蒙古华瑞检验检测有限公司检验,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项目不符合GB *****-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核查处置情况
稷山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稷山县太阳乡均和耀杰饭店进行调查。经查,造成不合格的原因是,该店对餐具清洗次数少,涮洗不干净。
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按照要求对餐具、饮具进行清洗消毒,不得使用未经清洗消毒的餐具、饮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五)餐具、饮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使用前未经洗净、消毒或者清洗消毒不合格...”
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五十一条规定,对该店作出当场行政处罚:警告。并责令改正上述违法行为。
二、稷山县翟店惠民购物中心销售的福德隆无蔗糖椒盐月饼
(一)抽检基本情况
稷山县翟店惠民购物中心销售的福德隆无蔗糖椒盐月饼,生产日期为2023年3月28日,经奥迈检测有限公司检验,过氧化值(以脂肪计)项目不符合 GB 7099-201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糕点、面包》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经营环节核查处置情况
1.风险控制情况
稷山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稷山县翟店惠民购物中心进行调查。经查,该批次福德隆无蔗糖椒盐月饼共购进12盒,购进价格为每盒8.5元,抽检了8盒,销售了4盒,已全部销售完毕。
2.排查整改情况
经排查,稷山县翟店惠民购物中心在购进该批次福德隆无蔗糖椒盐月饼时履行了进货查验等义务。整改措施:进货时,严格把关,索要进货票据、供货商资质和检验报告,并于2023年8月31日提交整改报告。
3.依法处罚情况
稷山县市场监管局于2023年8月22日对该案件进行立案查处。经调查,当事人销售过氧化值超标的月饼违反《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的规定,构成经营不合格月饼的行为。
当事人在经营过程中向供货商索要了资质和票据,证明了这批月饼的来源,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
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结合当事人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我局对当事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
三、稷山县晋晋蜜饯食品厂生产的金丝蜜枣
(一)抽检基本情况
稷山县晋晋蜜饯食品厂生产的生产日期为2023年6月1日的金丝蜜枣,经辽宁祥渌检测有限公司检验,二氧化硫残留量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风险控制情况
稷山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稷山县晋晋蜜饯食品厂进行调查。经查,该厂共生产该批次蜜枣45箱,以30元/箱的价格全部销售给沈阳客户杨铭记干果,货值1350元。
(三)排查整改情况
经排查,导致不合格的原因是操作人员在原料减少的情况下,添加剂没有相应减少造成的。整改措施:1、对该批次生产的产品进行清查;2、对该批次销售出去的产品进行召回;3、对全体人员进行了岗位职责及操作技能培训,增强责任心,熟练操作技能。
依法处罚情况
稷山县市场监管局于2023年9月11日对该案件进行立案查处。经调查,稷山县晋晋蜜饯食品厂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四)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之规定,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进行行政处罚。
鉴于当事人对于该案积极配合调查,承认并立即纠正自己的违法行为,自收到抽检不合格通知后,第一时间向经销商发送了《关于主动召回蜜枣的公告》,对该批次产品全面召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山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四条的规定,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按减轻行政处罚实施。
综上,我局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作出以下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1350元;
2.罚款*****元。
稷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11月10日
标签: 置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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