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全市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内五区范围采购需求公开
长沙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全市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内五区范围采购需求公开
一、立项依据2023年度规划编制预算。
二、项目背景为促进乡村振兴、依法维护集体经济组织合法权益,支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等自然资源改革工作,根据《自然资源部关于加快完成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成果更新汇交的通知》(自然资发〔2022〕19号)和《湖南省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成果更新汇交工作实施方案》(湘自资办发〔2022〕73号)要求,组织开展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成果更新汇交发证工作。
三、项目范围主要为长沙市内五区,包括芙蓉区、天心区、开福区、雨花区、湘江新区(原岳麓区范围)。
四、编制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二)《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三)《自然资源部关于加快完成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成果更新汇交的通知》(自然资发〔2022〕19号)。(四)《湖南省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成果更新汇交工作实施方案》。(五)《不动产登记存量数据成果汇交规范(2021年修订版)》。(六)《不动产登记数据库标准》(TD/T1066-2021)。(七)《不动产登记数据整合建库技术规范》(TD/T1067-2021)。(八)《不动产单元设定与代码编制规则》(GB/T*****-2019)。(九)《地籍调查规程》(TD/T1001-2012)。
五、编制原则坚持集体土地所有权集体所有。坚持物权法定,依法依规确定集体土地所有权的物权种类和权利内容、集体土地所有权产权主体和行使代表。坚持统筹兼顾,在新的集体土地所有权管理体制和格局基础上,与相关改革做好衔接。坚持以不动产登记为基础,构建集体土地所有权统一确权登记制度体系,实现集体土地所有权统一确权登记与不动产登记的有机融合。
专家评审会议纪要及其他相关会议精神一并视为设计要点。
编制依据(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二)《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三)《自然资源部关于加快完成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成果更新汇交的通知》(自然资发〔2022〕19号)。(四)《湖南省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成果更新汇交工作实施方案》。(五)《不动产登记存量数据成果汇交规范(2021年修订版)》。(六)《不动产登记数据库标准》(TD/T1066-2021)。(七)《不动产登记数据整合建库技术规范》(TD/T1067-2021)。(八)《不动产单元设定与代码编制规则》(GB/T*****-2019)。(九)《地籍调查规程》(TD/T1001-2012)。
五、编制原则坚持集体土地所有权集体所有。坚持物权法定,依法依规确定集体土地所有权的物权种类和权利内容、集体土地所有权产权主体和行使代表。坚持统筹兼顾,在新的集体土地所有权管理体制和格局基础上,与相关改革做好衔接。坚持以不动产登记为基础,构建集体土地所有权统一确权登记制度体系,实现集体土地所有权统一确权登记与不动产登记的有机融合。
1.服务完成时间:项目总体要求在2023年10月15日前完成,具体实施时间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
2.服务地点:采购人指定地点。
五、服务标准:六、项目主要内容和成果要求
充分利用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的成果,对已建成的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数据库进行补充完善,根据《不动产登记数据库标准》,经数据转换、补充采集信息、数据整合关联后,纳入不动产登记数据库;充分收集集体土地征收批准文件等材料,进行数据整理与分析,并开展地籍调查,更新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成果,完成登记成果的更新汇交发证。具体如下。
(一)资料收集全面收集电子数据和纸质资料,内容包括但不限于:1.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成果。2.土地征收批准文件。3.互换土地的协议或土地调整文件、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的材料、有关批准文件及不动产权属证书。4.农民集体合并或撤销、行政区划调整等导致集体土地所有权、农民集体名称或代码发生变化的相关材料。5.土地权属争议调解书。6.最新行政区划数据、高分辨率正射遥感影像图等。
(二)内业整理分析和处理1.整理已有电子数据、纸质资料。2.根据已有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成果,核实登记数据的现势状态并分类标注,建立集体土地所有权台账。3.对已登记集体土地所有权成果,核实内容是否完整、空间数据是否缺失、图属是否一致等,形成清单。
(三)制定实施方案根据数据整理和分析情况,确定开展成果更新汇交的工作内容和技术路线,制订工作计划,明确需要重点解决的问题等,形成实施方案。
(四)基础数据预处理以已有确权登记成果为基础,按照《不动产登记单元设定与代码编制规则》规定编制不动产单元代码,完成信息补充录入、数据格式转换,利用最新卫星遥感影像,对需要更新的区域以村为单位制作工作底图。
(五)集体土地所有权调查对于权属变化内业无法确定界线的土地,实地进行权属调查,查清国有土地和集体土地,各农民集体组织之间的集体土地权属变化情况,按要求填写权籍调查表、土地权属界线协议书、土地权属争议原由书等。
(六)更新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成果1.核实已登记成果权属状况。核实已登记的集体土地所有权土地权属状况,对集体土地所有权有关情况发生变化的,通过不动产登记系统办理登记、更新成果,完成土地权属及土地利用现状数据建库和影像数据入库。2.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成果更新。对于已登记的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成果发生变化或经核实有错误的,利用不动产登记系统,按要求区分不同的情形统一集中更新。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应按要求进行公示、公告,公告期满无异议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应予以登记发证。利用更新后的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成果及权属争议宗地信息,根据地籍图编制相关要求,生成集体土地所有权地籍图、宗地图等图件。
(七)核发不动产权属证书。
验收标准和方法
1.本项目按照《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项目履约验收工作管理的通知》(长财采购[2016]6号)文件要求进行验收。
2.项目验收国家有强制性规定的,按国家规定执行。
3、审查阶段与权限
(一)审查阶段:开题、结题(验收)。项目开展过程中,设计单位按照项目合同及相关要求及时完成相应阶段成果,并提交审查。
(二)审查权限:局审。
1、本项目采用费用包干方式,供应商应根据项目要求,详细列明项目所需的设备及材料购置费用(如有),以及人工、管理、财务等所有费用,如一旦成交,在项目实施中出现任何遗漏,均由成交人免费提供,采购人不再支付任何费用。
2.本项目成交人不得以任何方式转包或分包给第三方,如被采购人发现,采购人有权取消其成交资格。
3.供应商须保证所提供的证明材料真实有效,如发现造假,取消其成交资格,所造成的后果均由成交人承担。
4.供应商在投标前,如需踏勘现场,有关费用自理,踏勘期间发生的意外自负。
标签: 确权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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