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交通职业技术学院章程
上海交通职业技术学院章程
(2015年12月29日上海市教育委员会核准通过 根据2023年9月6日《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同意上海交通职业技术学院章程修正案的批复》修正)
序言
上海交通职业技术学院(以下简称“学校”)整合上海市交通学校(创建于1960年)、上海市公用事业学校(创建于1960年)以及上海海港职工大学、上海交运职工大学办学资源组建而成,是一所经上海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报教育部备案的公办全日制普通高等职业院校。学校隶属于上海市交通委员会。
学校秉持“立足交通办教育,融入市场求发展”的办学思路,奉行“传承创新、专心致志、包容合作、追求卓越”的办学精神,恪守“重德、崇实、求精、创新”的校训,发挥上海交通行业高等职业院校办学优势,承担综合交通类、城市管理类、公用事业类相关学科专科层次高等职业教育三年制、五年一贯制人才培养,以及交通行业相关职业培训、继续教育等职能,走出了一条服务与适应行业(企业)发展需要的高等职业教育“集团化、多元化、特色化”办学发展之路,为上海直至全国高水平应用技能型人才培养和经济社会发展做出了自己的贡献。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障和促进学校依法自主办学,维护举办者、学校、教职工和学生的合法权益,进一步规范学校管理,完善现代大学制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上海市高等教育促进条例》《上海市职业教育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全面贯彻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教育为人民服务、为中国共产党治国理政服务、为巩固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为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坚守为党育人、为国育才,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第三条 学校名称为上海交通职业技术学院,简称“交通职院”,英文译名:SHANGHAI COMMUNICATIONS POLYTECHNIC,英文缩写“SCP”。学校网址为:https://www.scp.edu.cn。
第四条 学校办学住所为上海市徐汇区凯旋路2050号。经上海市人民政府批准,学校可设立或调整校区。
第五条 学校是经上海市人民政府批准,教育部备案,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公办全日制普通高等职业院校。学校由上海市人民政府举办,隶属于上海市交通委员会管理,教育教学业务接受上海市教育委员会指导。
第六条 学校主动争取主管单位支持,加强产教融合和校企合作,实现行业、企业与学校的联动发展,不断完善“政府主导、行业引导、企业参与”的运行机制。
第七条 学校依据举办者的宏观指导和监督,及其为学校提供的办学经费和基本保障条件,依法自主办学。
第八条 学校为非营利性事业单位法人,面向社会,实行民主管理,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第九条 学校的分立、合并、终止、变更等重要事项,由上海市人民政府批准,教育部备案。
第十条 学校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全面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目标定位于承担综合交通类、城市管理类、公用事业类相关学科,是既承担三年制普通高职培养又承担五年长学制培养,以及交通行业相关职业培训、继续教育等功能的新型高等职业院校,部分专业试点探索本科层次教育,培养适应行业(企业)发展所需的高素质技术技能人才,努力服务国家整体战略和上海经济社会发展。
第十一条 学校以学生和教职工为本,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学生,尊重科研自主权,鼓励学术创新,承担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国际合作交流职能。
第二章 学 生
第十二条 学生是指被学校依法录取,取得入学资格,正式注册,具有学校学籍的受教育者。
第十三条 学生享有下列权利:
(一)公平接受学校教育,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按相关管理制度使用学校提供的公共教育资源;
(二)参加产教融合和校企合作的素质拓展、社会服务、勤工助学,获得就业创业指导和服务,依照法律和学校规定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社团及文化体育等活动;
(三)公平获得申请在国内外学习和参加学术文化交流活动的机会;
(四)在思想品德、综合素质、学业成绩、职业技能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达到学校规定学业标准后获得学校颁发的学历证书;
(五)按国家及学校规定的标准和程序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助学贷款及其他困难补助;
(六)对学校改革、建设和发展及其他涉及个人切身利益的事项有知情权;
(七)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对学校发展及教育、教学改革提出意见、建议;
(八)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处理进行陈述、申辩,对认为不当的处分或处理可按相关规定向学校或者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工侵犯其人身、财产等合法权益的行为,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九)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四条 学生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
(二)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
(三)诚信守则,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四)珍惜和维护学校名誉,维护学校利益;
(五)努力学习,完成规定学业;
(六)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
(七)爱护并合理使用教育设备和生活设施;
(八)法律、法规、规章和学校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五条 学校培养学生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为其提供良好心理健康教育和文化体育设施及相关服务。学校鼓励与支持学生创新创业。对学习和生活中遇到特殊困难的学生,学校提供必要的指导和帮助。
第十六条 学生合法权益受学校保护。学校依法建立和完善学生权利保护制度,并设置由学生代表、学校领导、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教师代表和法律专家组成的学生申诉委员会,受理和处理学生提出的申诉。
第十七条 对为国家、社会及学校争得荣誉或取得突出成绩的学生集体和个人由学校给予相应的表彰奖励,对违纪的学生,视其情节轻重按规定给予相应的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
第十八条 学校鼓励、支持和保障学生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和监督,支持和保障学生会按照章程开展活动。
第十九条 在学校接受培训、成人教育、在职学习等其他类型的无学籍的受教育者,其权利义务由受教育者与学校按照平等自愿的原则依法依规另行约定。
第三章 教职工
第二十条 学校按照依法制定的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度,及对不同岗位的任职制度、教师资格认证制度和教师职务聘任制度、管理和工勤人员岗位聘用制度等相关制度对教职工定期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续聘、解聘、晋升、奖励或者处分的依据。
第二十一条 教职工享有下列权利:
(一)按工作职责和有关规定使用学校的公共资源;
(二)公平获得自身发展所需的机会和条件,享受校内外各类考察培训,按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参加校内外的学术组织;
(三)依法获取工资报酬,享受国家和学校规定的福利待遇;
(四)公正获得品德、能力和业绩等方面的评价,公平获得各级各类奖励及各种荣誉称号;
(五)了解学校改革、建设和发展及其他涉及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
(六)就职务聘任、福利待遇、评优评奖、纪律处分等事项向学校表达意见,向学校或者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其他教职工侵犯其人身、财产等合法权益的行为,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第二十二条 教职工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坚定正确政治方向,立德树人,爱国守法;
(二)爱岗敬业,自觉履行岗位职责,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三)践行优良师德师风,为人师表;
(四)关心和爱护学生,促进学生全面发展;
(五)遵守教学规范和学术规范;
(六)珍惜和维护学校名誉,维护学校利益;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二十三条 学校建立健全教职工发展制度,为教职工开展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和国际交流合作等活动提供必要的条件。
第二十四条 对为国家、社会及学校做出突出贡献的教职工集体和个人由学校给予相应的表彰奖励,对违反法律、法规以及学校规定的教职工进行相应处理。
第二十五条 学校依法对教职工进行聘用、考核、晋升、奖惩,实行绩效考核制度,建立与国家、学校发展水平相适应的教职工薪酬与福利制度。
第二十六条 学校保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依法建立和完善教职工权利保护机制,并设置由教职工代表、校领导、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和法律专家组成的教职工申诉委员会,受理和处理教职工提出的申诉。
第二十七条 名誉教授、顾问教授、客座教授、兼职教授、访问学者、进修教师和其他教育工作者,在学校从事教学、科研、进修活动期间,依法享有相应的权利,履行相应的义务,学校为其提供必要的条件和保障。
第四章 管理体制与运行机制
第二十八条 学校实行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按照《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等相关规定执行,并建立健全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学校学术委员会、学校教学指导委员会、学校理事会、学校校友会,不断完善与优化学校内部自主设置其他管理体制与运行机制。
第一节党委与纪委
第二十九条 中国共产党上海交通职业技术学院委员会(以下简称“学校党委”)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等相关规定,全面领导学校的工作,支持校长依法独立行使职权,确保学校事业发展各项任务完成。
第三十条 学校党委承担管党治党、办学治校主体责任,履行党章和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各项职责,把握学校发展方向,决定学校重大问题,监督重大决议执行。其主要职责是:
(一)全面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立德树人,依法治校,依靠全校师生员工推动学校事业高质量发展;
(二)领导学校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坚持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武装师生员工头脑,坚定马克思主义信仰,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牢牢掌握学校意识形态工作的领导权、管理权、话语权。维护学校安全稳定,促进和谐校园建设;
(三)讨论决定事关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及教学、科研、行政管理中的重大事项和基本管理制度;
(四)坚持党管干部原则,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干部的选拔、教育、培养、考核和监督,讨论决定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及其负责人的人选,依照有关程序推荐校级领导干部和后备干部人选。做好老干部工作;
(五)坚持党管人才原则,讨论决定学校人才工作规划和重大人才政策,统筹推进学校各类人才队伍建设;
(六)加强学校文化建设,发挥文化育人作用,培育良好校风学风教风;
(七)加强对学校院(系)等基层党组织的领导,建立健全院(系)党政联席会议制度。做好发展党员和党员教育、管理、服务工作,发展党内基层民主,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加强学校党委自身建设;
(八)领导学校党的纪律检查工作,加强党风廉政建设,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
(九)领导学校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开展工作。做好统一战线工作;
(十)讨论决定其他事关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
第三十一条 学校设立党委教师工作委员会,在学校党委领导下指导相关部门开展工作,研究审议学校教职工思想政治和师德师风建设工作重大事项,推动师德师风建设,审议师资队伍建设规划,引领教职工思想政治素质、师德素养和业务能力全面提升。
第三十二条 学校按期召开党员大会,选举产生党的委员会,在党员大会闭会期间,由学校党委行使其职权,履行其职责,学校党委对党员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学校党委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健全党委会会议制度和议事规则,实行科学、民主决策。学校定期召开党委全体会议,由党委书记或党委书记授权的党委副书记召集并主持,会议议题由学校领导班子成员提出,党委书记确定。党委全体会议有关教学、科学研究和其他行政管理工作等议题,应在会前听取校长意见,意见不一致的议题暂缓上会,待进一步交换意见、取得共识后再提交会议讨论。学校党委全体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到会方能召开。表决事项时,以超过应到会委员人数的半数同意为通过。不是党委委员的行政领导班子成员可根据需要列席会议的相关议题。
第三十三条 中国共产党上海交通职业技术学院纪律检查委员会是学校的党内监督机构,在学校党委和上级纪委的领导下,根据党章和党内相关规定,检查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决议及学校重大决策的执行情况,协助学校党委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加强党风廉政建设,保障和促进学校事业高质量发展。
第二节校长
第三十四条 校长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和行政负责人,在学校党委领导下,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组织实施学校党委有关决议,依法行使各项职权,全面负责教学、科学研究和其他行政管理工作。其主要职权是:
(一)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发展规划、基本管理制度、重要行政规章制度、重大教学科研改革措施、重要办学资源配置方案,组织制定和实施具体规章制度、年度工作计划等;
(二)组织拟订和实施内部行政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学科和专业设置及调整方案;按规定和程序,推荐副校长人选及内部行政组织机构的负责人;
(三)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人才发展规划、重要人才政策和重大人才工程计划。负责教师队伍建设,根据国家和学校的有关规定,代表学校聘任与解聘教师以及内部其他工作人员并实施奖励或处分;
(四)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重大基本建设、年度经费预算方案等,加强财务管理和审计监督,管理和保护好学校资产,筹措办学经费,维护学校的合法权益;
(五)组织开展教学活动和科学研究,创新人才培养机制,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推进文化传承创新,服务国家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
(六)组织开展思想政治教育,负责学生管理并实施奖励或处分,开展招生和就业工作;
(七)向党委报告重大决议执行情况,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组织处理教职工代表大会、学生代表大会、工会会员代表大会和团员代表大会等有关行政工作的提案,支持学校各级党组织、民主党派基层组织、群众组织和学术组织开展工作;
(八)组织开展学校对外交流与合作,依法代表学校与社会各界、境外机构等签署合作协议,接受社会捐赠;
(九)做好学校安全稳定和后勤保障工作;
(十)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五条 校长办公会议是学校行政议事决策机构,是校长行使职权的基本形式,处理前款规定的事项,主要研究提出拟由党委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方案,具体部署落实党委决议的有关措施,研究处理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学校定期召开校长办公会议,由校长或由校长授权的副校长召集并主持,会议议题由副校长提出,校长确定。党委书记、副书记、纪委书记等可视情况参加会议。
学校设置副校长,在校长领导下分管学校的教学、科研、学生和其他行政工作。校长、副校长的任免方式、任期按照上级有关规定实施。
学校根据工作需要和精简、优化、协同、高效的原则,设立行政工作部门,履行管理、协调、服务等职责。
第三节教职工代表大会
第三十六条 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以下简称“教代会”)是教职工依法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的基本形式。教代会按照教育部颁布的《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上海市职工代表大会条例》等开展工作,其代表由教职工民主选举产生,实行任期制,任期五年,代表可以连任。教代会每学年至少召开一次全体会议,其意见和建议以会议决议的方式作出。教代会的主要职权是:
(一)听取学校章程草案的制定和修订情况报告,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二)听取学校发展规划、教职工队伍建设、教育教学改革、校园建设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问题解决方案的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听取学校年度工作、财务工作、工会工作报告以及其他专项工作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讨论通过学校提出的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校内分配实施方案以及相应的教职工聘任、考核、奖惩办法;
(五)审议学校上一届(次)教职工代表大会提案办理情况报告;
(六)按照有关工作规定和安排评议学校领导干部;
(七)通过多种方式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监督学校章程、规章制度和决策的落实,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八)讨论法律法规规定的以及需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教职工代表大会的意见和建议,以会议决议方式做出。
第四节 学术委员会
第三十七条 学校依法设立的学术委员会是学校最高学术机构,统筹行使学术事务的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等职权。委员会由学校不同专业(学科)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及具有双师素质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组成。委员由校长聘任,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四年,委员可以连任,但连任人数不超过上届总人数的三分之二,连任委员任期不超过两届。委员会按其职能可设立专业(学科)建设、专业技术职务聘任、教学工作、科学研究、学术道德等若干专门委员会。其主要职权是:
(一)审议或决定专业(学科)、科学研究等重大学术规划,教学科研成果、人才培养质量的评价标准及考核办法,学术委员会专门委员会组织规程等事项;
(二)对与学术事务相关的重大发展规划、战略的制订,国(境)外合作办学和对外合作等事项提出咨询意见;
(三)审定学校学术道德规范,受理审查学术不端行为,裁决学术纠纷;
(四)指导专业(学科)建设、专业技术职务聘任等专门委员会的工作;
(五)其他需要学术委员会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的事项。
第五节 教学指导委员会
第三十八条 学校学术委员会下设的教学指导委员会是对学校教学和人才培养工作的重大事项进行指导、咨询、审议和监督的专门机构,对教育教学重大事项的咨询与决策、对教学管理工作的指导与监督、对教改研究项目的审议与决策。委员人数根据院系专业设置情况确定,由校长聘任。教学指导委员会委员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四年。其主要职责是:
(一)提出与学校专业人才培养、教学相关的政策建议或者重大议题;
(二)审议学校专业教学体系改革和人才培养模式改革方案,审议教育教学整体规划和各专业培养方案,审议专业设置及调整方案;
(三)推进各专业的教学研究,评议专业建设、质量工程认定和奖励;
(四)指导各专业的教学质量评估工作;
(五)其他需要教学指导委员会审议或审定的事项。
第六节 理事会
第三十九条学校设置的理事会是由学校举办者、主管部门、共建单位、企事业单位、教师和学生代表等共同参与,支持学校发展的咨询、协商、审议与监督机构,是学校实现科学决策、民主监督、社会参与的重要形式。理事会每届任期为5年,原则上每年召开一次全体会议。其主要职权是:
(一)审议通过理事会章程、章程修订案;
(二)决定理事的增补或者退出;
(三)就学校发展目标、战略规划、专业(学科)建设、年度预决算报告、重大改革举措、学校章程拟定或者修订等重大问题进行决策咨询或者参与审议;
(四)参与审议学校开展社会合作、校企合作、协同创新的整体方案及重要协议等,提出咨询建议,支持学校开展社会服务;
(五)研究学校面向社会筹措资金、整合资源的目标、规划等,监督筹措资金的使用;
(六)参与评议学校办学质量,就学校办学特色与教育质量进行评估,提出合理化建议或者意见;
(七)学校章程规定或者学校委托的其他职能。
第七节 校友
第四十条 校友包括在学校学习或工作过的各类学生和教职工,被学校授予各种荣誉称号的社会各方人士,以及经学校认定、热忱关心学校发展并自愿履行义务的人士。学校向校友通报学校发展情况与发展设想,听取校友的意见和建议,鼓励校友参与学校建设和发展,努力为校友提供必要的支持。校友应维护学校形象和声誉。
学校设立校友工作机构,以多种方式联系和服务校友,优先为校友提供优质的服务。学校欢迎和鼓励校友以各种形式参与学校建设和发展。
第八节 其他
第四十一条 学校设置工会、妇委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团组织,各群团组织在学校党委领导下,按照各自章程开展活动。
第四十二条 学校按期召开学生代表大会,学生代表大会在学校党委领导下,按照相关规定开展工作。
第四十三条 学校依法支持民主党派组织和社会团体按照各自章程开展活动,充分保障民主党派、无党派人士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的合法权益。
第四十四条 学校根据精简、统一、高效的原则,自主设置党政职能部门及教学、科研机构。学校党政职能部门根据授权履行职责。党政职能部门经学校授权,按规定程序制定或修订相关的管理规章及制度,并按照对应职责开展工作。
第四十五条 学校根据教育规律和专业(学科)发展规律,结合自身的办学资源与办学实际,建立健全、调整优化学校的二级办学机构与管理体制。
第四十六条 学校二级办学机构在学校党委的领导下,组织开展专业(学科)建设、人才培养、师资队伍建设、教育教学改革、科研学术交流、学生管理和社会服务等活动;根据学校的规划、规定或授权,提出年度招生计划建议,负责学生的教育与管理;学校支持与鼓励二级办学机构依法依规制定其内部工作规则和办法,管理、考核本机构教职工,并在学校核定对应预算范围内,自主编制对应的预算和决算且独立承担相应责任。
第四十七条 学校二级办学机构的重大事项须经党组织研究讨论后,再提交二级办学机构党政联席会议决定。议事决策范围包括:贯彻落实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及学校党委和行政有关决定的重要措施;二级办学机构改革、发展和稳定的重大事项;关系二级办学机构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二级办学机构未列入预算的大额度资金拟支出等。
第四十八条 学校根据人才培养目标、规格和要求,制订和优化人才培养方案,分层分类组织实施教育教学活动,加强教材建设和管理,建立健全教育质量保障体系,努力提高人才培养质量。
第四十九条 学校可依据国家法律法规与其他相关院校、科研机构和企事业单位签订协议,联合设立相关机构,开展合作办学、合作研究与技术开发、社会实践等。
第五十条 学校依法实行信息公开并接受社会监督。
第五章 学校发展与社会服务
第五十一条 学校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根据社会需求和办学条件,按照国家相关政策核定的办学规模,制定招生方案,自主调节各专业招生比例。招生方案报教育主管部门核准。依法开展招生录取工作,接受教育行政机关和社会的监督。
第五十二条 学校根据社会及产业需求,依法自主设置和调整专业(学科),实施教育教学体制机制及人才培养模式改革,以培养高素质技术技能人才为中心任务,注重学生的全面发展。
第五十三条学校将思想政治教育和职业道德教育贯穿人才培养全过程,构建全方位的思想政治教育体系,以思政课为铸魂育人的主渠道和主阵地,全面推行课程思政工作,充分发挥共青团、学生会、学生社团等组织的作用,落实全员全程全方位育人工作。
第五十四条 学校建设结构合理、素质良好、精干高效、富有活力的师资队伍、管理队伍和工勤队伍。加强校风学风、师德师风建设,不断提升办学水平和教育教学质量,不断完善教学质量监控与评价体系,接受社会和教育行政部门的监督与评估。
第五十五条 学校坚持产教融合、校企合作,利用行业企业资源,通过共建实践教学基地、开展教学科研合作等途径,加强校内外实训实习基地建设,强调课堂教学与社会实践相结合。
第五十六条 学校面向社会自主开展科学研究和社会服务,不断提高协同创新能力和科学研究质量。积极推进与行业和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多种形式的合作,促进学校事业全面发展。
第五十七条 学校按照国家外事政策和有关规定,自主开展与国(境)外高校、研究机构和其他组织之间的交流,借鉴国(境)外教育经验,组织人员互访、访学、研究、培训或讲学。多渠道开展国际教育合作,推进学校国际化发展。
第五十八条 学校重视与国内外高校、研究机构和其他组织开展教学、科研协作,实行优势互补,提高教育资源的使用效益。通过推进多层次、多元化合作项目,推动学校的整体发展。
第五十九条 学校致力于继承和弘扬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推动文化传播和交流,推动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建设,积极发挥文化育人作用,大力推进文化传承创新。
第六章 财务、资产与后勤
第六十条 学校经费来源主要包括财政拨款、事业收入和其他收入。学校积极拓展办学经费来源渠道,面向社会筹措各类办学经费。
第六十一条 学校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财务管理体制,建立健全内部财务监督制度,建立经济责任制度,接受国家和上海有关部门的财务监督,确保资金安全运行。
第六十二条 学校严格遵守和维护财经纪律,每年编制财务预算计划并按照有关规定程序执行。学校加强财务预算管理、决算审核和审计,健全会计和审计内部监督制度,合理使用、严格管理各项经费。
第六十三条 学校资产(含有形资产和无形资产)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破坏。学校所有资产均为国有资产,学校依法依规对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管理,确保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
第六十四条 学校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的固定资产管理体制,加强对固定资产使用过程中的风险控制和跟踪管理,确保固定资产的安全、完整和有效使用。
第六十五条 学校资源配置以可持续高质量发展为理念,以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为基本依据,重点突出,统筹兼顾,使有限资源创造最大效益。
第六十六条 学校不断完善后勤管理和服务体系,为教职工和学生的学习、工作和生活提供优质、安全、便捷的后勤保障服务。
第六十七条 学校不断完善基础设施、信息技术设施及人文景观建设,积极打造体现高等职业教育集团化、特色化、多元化的开放校园,体现交通行业文化的人文校园,体现安全、环保、节能、健康的绿色校园。
第六十八条 学校建立和完善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机制,有效预防和妥善处理突发事件,维护校园和谐稳定。
第七章 学校标识
第六十九条 学校校旗由校徽和校名组合而成。旗面为白底,上下为等宽蓝色,中线上缀校徽和校名,校徽在左,中英文校名在右,整体居中排布。校名字体为舒同体,字体颜色同校徽及旗面上下部分的蓝色一致。
第七十条 学校校徽整体为同心圆设计,上部环绕蓝色舒同体“上海交通职业技术学院”,下部环绕蓝色英文“SHANGHAI COMMUNICATIONS POLYTECHNIC”。校徽中间主体以汉字“申”为创意元素,体现了学校位于上海的地域性,同时,巧妙地将上海交通拼音缩写字母“SHJT”、 学校英文缩写字母“SCP”,以及公路、铁路、水路、城市建筑等元素融入其中,图案整体又恰似变体的“公”字,代表了学校隶属于上海市交通委,是一所承担综合交通类、城市管理类、公用事业类专业人才培养、行业特色鲜明的高职院校。在视觉上则凸显了上海城市交通相互穿插、立体交融、发展变化的时代感。数字“1960”代表着学校悠久的办学历史。校徽以蓝色为主色调,代表着梦想与希望,寓意着学校师生严谨的职业态度和踏实的工匠精神,以及学校与时俱进,服务科技创新和技术进步的人才培养功能;红色寓意着学校始终坚持党的领导,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源源不断从红色基因中汲取精神滋养和前进力量,同时也体现了学校师生积极开拓进取、不断求实创新的精神面貌。
校徽所构成的整体造型刚劲有力、美观流畅,寓意着学校为交通事业发展蒸蒸日上、城市建设欣欣向荣贡献力量的美好愿景,充分体现了学校的发展理念和办学特色,也寓意着学校在“交通强国”国家战略实施的时代背景下,立足交通、服务社会,以办人民满意的教育为目标,努力为国家培养高素质技术技能人才、不断推进教育事业高质量发展的使命与责任。
第七十一条 学校校歌名为《上海交院之歌》。
第八章 附 则
第七十二条 本章程制定应经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校长办公会议审议,学校党委会审定后,报上海市教育委员会核准。
根据学校章程制定的学校管理规定、管理办法及有关实施细则等均应符合章程精神,不得与章程相抵触。章程的监督执行由学校法规处负责。
第七十三条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由校长或学术委员会或教代会提议,经校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启动章程的修订:
(一)章程依据的教育政策或法律法规发生变化;
(二)学校的办学性质与管理体制发生变化;
(三)学校的办学理念、办学目标发生变化;
(四)其他应修改章程的情形。
章程修订程序应与章程制定程序一致。
第七十四条 本章程由学校党委会负责解释。
第七十五条 本章程自核准后生效,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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