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晋城市全域旅游促进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的通知

关于《晋城市全域旅游促进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的通知

《晋城市全域旅游促进条例(草案)》已经市八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初审。会后市人大及其常委会相关工作机构根据初审时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对草案进行了修改完善。现将修改后的草案予以公布,公开征求意见,截止时间为2023年11月27日。

联系方式:0356-*******

电子邮箱:jcrdfzw@163.com


晋城市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

晋城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

2023年11月10日

晋城市全域旅游促进条例(草案)

目录

第一章总 则

第二章规划

第三章产业发展

第四章服务保障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六章附 则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目的依据】 为了促进全域旅游高质量发展、建设共同富裕新晋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山西省旅游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基本定义】 本条例所称全域旅游,是指将本市行政区域作为完整旅游目的地,以文化和旅游业为优势产业,统一规划、统筹管理,实施全域整合、全业融合、全景建设、全要素提升、全系统营销,实现社会效益、经济效益和生态效益相统一,满足人民群众旅游消费需求的新发展模式。

第三条【适用范围】 本市行政区域内为促进全域旅游实施的发展规划、产业融合、服务保障、监督管理等,适用本条例。

第四条【基本原则】 发展全域旅游应当坚持政府引导、社会参与、全域统筹、产业融合、共建共享、创新示范的原则,发挥资源优势,突出体现晋城特色。

第五条【政府职责】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全域旅游工作的组织领导,将全域旅游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由政府主导、有关部门参与的全域旅游统筹协调机制,定期召开联席会议,及时解决全域旅游发展中的问题。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属地管理职责,做好乡村振兴、生态保护、资源开发、环境整治、旅游秩序维护和公民文明行为规范等相关工作。

第六条【部门职责】 市、县(市、区)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全域旅游的统筹协调、行业指导、公共服务、产业发展、市场管理、旅游安全和形象推广等工作。

发展和改革部门负责旅游价格的调控监测,对利用公共资源建设的旅游景区门票以及景区内交通运输、索道服务价格,按照规定做好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管理工作。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旅游食品安全、涉旅商品质量、涉旅特种设备安全等监督管理工作。

商务部门负责智慧商圈、智慧商场建设,引导特色商业街区升级改造,营造旅游购物消费新场景。

交通运输部门负责旅游客运市场公路、水路交通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

公安机关负责依法查处旅游市场强迫交易、敲诈勒索、在公共场所拉客揽客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等违法犯罪行为;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旅游道路交通管理工作,维护旅游道路交通秩序,纠正和处理道路交通违法行为,及时处理道路交通事故。

卫生健康、规划和自然资源、农业农村、水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全域旅游的管理与服务工作。

第七条【自治组织】 村民(社区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做好乡村社区环境美化、特色保护与延续等相关工作,引导教育村民(社区居民)成为促进全域旅游的宣传员和服务者。

第八条【行业组织】 旅游行业组织应当加强行业自律,建立健全行业经营规范和服务标准,规范行业竞争,开展行业交流、培训与合作,维护行业合法权益。

第九条【城乡统筹】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把全域旅游与乡村振兴、新型城镇化建设相结合,挖掘利用地方特色文化,加强历史文化名镇名村和传统村落保护。

第十条【区域合作】 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与周边地区的沟通协作,统筹跨区域旅游资源开发,建立健全区域旅游合作和数据共享机制,推进跨区域旅游宣传推广、产品开发、市场共建、品牌共育等合作。

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本行政区域内的全域旅游协作,加快太行一号文旅康养和乡村振兴融合发展示范带、百里沁河生态经济带等重点工程建设,促进区域旅游一体化发展。

第十一条【全民参与】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全民参与的全域旅游工作机制,鼓励和支持社区、居民、游客、企业等参与全域旅游发展。

第十二条【考核评价】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全域旅游发展纳入目标考核体系。对在全域旅游发展中做出重大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具体办法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制定。

第二章规划

第十三条【政策支持】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大投入和扶持力度,制定并组织实施促进全域旅游持续健康发展的支持政策,推动旅游与相关产业融合发展。

第十四条【旅游规划】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编制全域旅游发展规划,并向社会公布。

编制全域旅游发展规划,应当遵循严格保护、整体布局、因地制宜、持续发展的原则,以中心城市为核心,优化环城生态圈、文旅康养环(带)、文旅融合发展片区的空间布局,促进各景区(点)、特色小镇、乡村以及相关业态和产品差异化发展。

全域旅游发展规划应当与国土空间规划、生态环境保护规划、交通运输规划以及自然保护区、文物保护等相关规划相衔接。有关部门组织编制相关规划时,应当征求同级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意见,统筹全域旅游发展需要,为全域旅游预留发展空间。

第十五条【规划实施评估】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全域旅游规划实施方案,编制统一、动态的全域旅游重点建设项目目录,落实全域旅游规划。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规划实施评估机制,对全域旅游规划的实施情况进行年度评估,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布,同时报告本级人大常委会。

第十六条 【资源开发利用】 利用自然资源、人文资源进行旅游开发,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保护自然景观和生态环境,保护传承其特有的文化风俗和历史风貌,建设规模风格应当与周围景观相协调。

第十七条【项目审批】 新建、改建、扩建旅游项目和旅游设施,应当符合全域旅游发展规划,并遵守城乡建设、环境保护等法律法规规定。

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在审批或者核准旅游建设项目时,应当征求同级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的意见。

第十八条【资金扶持】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大对旅游资源调查保护和开发、旅游基础设施及公共服务设施、旅游宣传推广等方面的资金投入和支持。根据区域宏观经济形势和旅游发展需要,发放符合公共财政支持范围和方向的旅游专项消费券。

鼓励和支持社会资本投资旅游业。采取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等模式投资建设运营旅游项目。鼓励和支持金融机构、保险机构开发旅游金融产品、旅游保险产品,支持符合条件的文旅企业上市融资。

第十九条【用地方式】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在年度土地供应计划中统筹安排全域旅游发展用地,优先保障全域旅游重点项目用地。根据旅游项目建设的实际情况,国有农用地、未利用地、“四荒地”在办理农转用后,可以采取租赁、先租后让、弹性年期出让等方式供应土地。

鼓励农户通过协议将闲置宅基地或者闲置农房流转给经营者用于旅游项目,或者将闲置宅基地统一流转给村集体经济组织,由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旅游项目或者对外招商。依法将废弃的集体公益性建设用地转变为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通过入市或者合作联营等方式开发利用。

第二十条【人才培养】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发展文旅康养职业教育,建立全域旅游专家库和全域旅游专业人才库。鼓励企业与高等院校、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合作建设人才培训、创业基地,培养专业化复合型人才。

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应当会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开展文化旅游康养专业技能常态化培训,促进专业人才素质提升。

第三章产业发展

第二十一条【农林文旅康养融合】 市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和支持国家文旅康养融合发展示范区、国家康养旅游示范基地、省级文旅康养集聚区等创建工作。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在保护生态环境的前提下,依托优质的自然资源、人文资源和农林产业,发展农林文旅康养融合新业态,建设康养基地、康养村落、康养社区等。

第二十二条【景区提质升级】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扶持政策,推进A级景区、旅游度假区建设。鼓励和支持大景区建设,开发高品质度假、康养产品,打造太行山水文化旅游目的地和康养胜地。

鼓励和支持景区积极引进特色餐饮、文创商店、特色休闲书吧、非遗体验店、公益性文化展馆等,丰富产品供给,优化服务功能,创建文化旅游休闲街区等。

第二十三条【城市休闲旅游】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发挥公园、广场等城市绿地的旅游服务功能,完善城市绿道、骑行专线、健身步道等休闲设施,支持特色街区、主题商圈、主题公园、文旅综合体等建设,打造共建共享的公共休闲空间。

第二十四条【乡村旅游】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统筹推进全域旅游与乡村振兴融合发展,引导和支持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投资发展观光农业、休闲农业、创意农业、家庭农场等乡村旅游业态,开发乡村旅游精品线路。

结合历史文化名镇、名村保护和传统村落集中连片保护利用示范工作,加强乡村旅游重点村镇建设。

利用闲置宅基地、闲置农房等,建设乡村文化体验馆、书吧茶馆、写生基地、研学基地、田园综合体、康养民宿等乡村旅游项目。

第二十五条【夜间旅游】 鼓励和支持有条件的景区、旅游度假区、公共场馆、传统商圈等开展夜间旅游或者延长营业时间,利用夜间景观、商业综合体、剧院剧场、特色餐饮等优势要素,丰富夜间旅游业态和产品供给,培育夜间文化和旅游消费集聚区。

第二十六条【文物旅游】 在确保文物安全、符合文物保护规划的前提下,推动馆藏文物、古堡古村、石窟寺等文物资源与文化和旅游业相结合开发文物旅游产品,创建文物保护利用示范区。

第二十七条【非遗旅游】 依法加强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研究、保护和利用,推动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场馆常态化开放。加快非物质文化遗产与景区、度假区、休闲街区、文化产业园区等融合发展,开发具有晋城特色的互动式、沉浸式非遗旅游业态和旅游商品。

第二十八条【红色旅游】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发挥革命文物保护利用片区优势,开发红色旅游精品景区和线路,推动红色旅游景区旅游功能化和体系化发展。

鼓励和支持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学校以及培训机构利用红色旅游资源开展爱国主义和革命传统教育活动。

第二十九条【工业旅游】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煤铁、手工业等工业遗产资源的普查、认定、保护,鼓励和支持利用工业遗产发展工业旅游。

鼓励和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通过开放生产车间、设立用户体验中心等形式,开发工业旅游项目。

第三十条【其他融合业态】 充分利用森林资源、水域资源、山地资源、地热资源、中医药资源等,引导各类资本创新森林旅游、科普研学旅游、低空旅游、温泉疗养、冰雪娱乐、徒步穿越等旅游产品,实现全域旅游和相关产业融合发展。

第三十一条【会展经济】 以中国·山西(晋城)康养产业发展大会、海峡两岸神农炎帝文化旅游系列活动等大型会议、博览交易、文艺演出、体育赛事、科技交流、文化节庆等为载体,全面提升全域旅游专业化、市场化水平。

第三十二条【文旅演艺】 挖掘地方文化元素,开发具有太行特色的优秀民间故事和文化旅游演艺产品。

第三十三条【旅游商品】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和支持全民参与、全民设计,开发文化内涵丰富、地域特色鲜明、广受消费者欢迎的旅游商品和文创产品,培育具有晋城地域特色旅游商品品牌。

鼓励和支持文化文物单位与社会力量合作,利用珐华器、药茶、铁器、琉璃、潞绸等优势文化资源,开发文化创意产品。引导单位和个人依法申请专利、注册商标,规范使用地理标志商标、集体商标。

第三十四条【旅游美食】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扶持地方特色餐饮,挖掘研究晋城传统餐饮文化,制定美食推荐目录,培育餐饮老字号,开发晋城特色美食。

第三十五条【旅游酒店】 鼓励和支持社会资本投资旅游住宿业,引导创建会议型酒店、度假型酒店、主题文化型酒店和生态型酒店等,完善城市旅游接待功能,满足市场多样化需求。

第三十六条【旅游民宿】 鼓励和支持城乡居民利用自己拥有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住宅从事民宿经营,提升民宿创意设计和服务水平,打造晋城特色旅游民宿品牌。

第四章服务保障

第三十七条【交通保障】 市人民政府应当完善高速公路、铁路、航空等对外交通枢纽的文化旅游服务设施,开设旅游专线、专列,推进区域内高速服务区融入全域旅游咨询、休闲娱乐等旅游服务功能。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区域内旅游公路交通建设,完善旅游服务区、驿站、观景台、自驾车营地等旅游设施。

公安交通管理、交通运输等部门应当结合全域旅游发展需要,优化旅游交通管理,设置旅游大巴“绿色通道”,合理组织和科学调度,保障旅游车辆的便捷通行。

交通运输部门应当会同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围绕太行一号旅游公路,优化“五级公交”服务体系,加强公共交通旅游专线建设和运营,加强公共交通与旅游目的地的衔接。

第三十八条【停车服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旅游停车设施建设,配套建设新能源汽车充电基础设施。

交通运输、公安、文化和旅游等部门应当联合制定旅游旺季车辆停放措施,在旅游酒店、旅游景区、旅游交通集散地等旅游车流密集地周边合理设置旅游客运车辆临时停放区域,并明示免费停放时长。对停放在公共收费车位的旅游客运车辆和外地旅游自驾车,酌情免除或者部分免除停车费用,具体实施办法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制定。

鼓励和支持旅游景区等旅游车流密集地周边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的停车场对外开放。

第三十九条【旅游指示标识】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文化和旅游、交通运输等部门,在景区和通往景区的主要道路上设置旅游指示标识,并根据需要及时更新、增补。旅游指示标识应当统一规划,统一设置。

第四十条【旅游服务】 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在交通枢纽、主要景区、商业中心等区域,建设旅游集散中心、游客服务中心,为游客提供旅游信息咨询、交通换乘、旅游商品销售、旅游投诉、物品寄存、旅游救援、母婴设施、无障碍设施等服务。

第四十一条【旅游厕所】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统筹推进旅游厕所布点与建设、运营维护和监督管理等工作。

景区、旅游度假区、乡村旅游点、交通集散地等应当按照国家规范标准,对旅游厕所及其设施进行改造升级,加强日常管理,保持整洁卫生。

鼓励拓展延伸厕所功能,提供WIFI、便利店、线路查询、取款机、废品回收等服务。鼓励和支持政府机关、企事业单位厕所向游客免费开放。

第四十二条【数字文旅】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推进智慧旅游公共服务模式创新,建设文旅康养大数据平台,推动相关数据开放共享,无偿向游客提供景区、线路、交通、气象、食宿、购物、停车、医疗、救援、客流量预警等服务信息。

支持和引导整合线上线下资源,开发线上文博、虚拟展示、智慧导览、云旅游等数字文旅业态,推出品质化、定制化、个性化、多元化的产品和服务。

鼓励和支持景区、度假区、休闲街区、重点村镇等打造5G+智慧旅游示范标杆、样板村镇。

第四十三条【品牌形象】 市人民政府及其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应当围绕太行山水、晋城古堡、炎帝文化等本地特色文化旅游资源,确定旅游品牌形象,建立跨部门、跨行业的旅游品牌形象推广机制。

本市开展的重大外事、商务会展、文化、科技、体育等活动,应当使用和推广本市的旅游品牌形象。

商业中心、旅游景区、旅游饭店、车站、机场、高速公路服务区等场所,应当在显著位置设置宣传本市旅游形象公益广告。

鼓励单位和个人利用信封信纸、电话彩铃、新媒体、网络平台等方式推广本市的旅游品牌形象。

第四十四条【营销推广】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综合利用法定节假日、地方性节日,统筹制定文化旅游惠民措施,组织开展主题文化旅游推广活动,提升本地文化旅游的吸引力。

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大数据分析,创新全域旅游营销模式,利用短视频、微博、微信、微电影等新媒体、新平台进行全域旅游宣传推广,提高全域旅游宣传营销的时尚感、互动性和亲和力。

第四十五条【全域整治】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旅游公路、旅游村镇、旅游景区周边环境美化、污水垃圾处理、服务管理等工作,全面优化旅游环境。

第四十六条【公益服务】鼓励和支持社会服务机构、企业和个人建立旅游志愿者服务队伍,参与旅游咨询、环境保护、文明引导、游览讲解和秩序维护及其他社会公益活动。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四十七条【综合监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按照属地管理、部门联动、各司其职、齐抓共管的原则,建立健全综合协调、信息共享和联合执法等综合监管机制,组织文化和旅游、市场监管、公安、卫生健康、交通运输、农业农村等部门开展联合执法,依法对市场秩序和服务质量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十八条【投诉处理】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全域旅游投诉统一受理、处理、反馈机制,公开投诉渠道,指定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统一受理旅游投诉,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在三十个工作日内处理完毕并告知投诉者。

依法应当由其他部门处理的,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移送有关部门处理,并将移送情况告知投诉者。

第四十九条【旅游安全】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建立健全旅游应急救援服务体系,设立应急救援点,配备应急救援相关医疗和物资设备,保障旅游安全。

旅游经营者应当制定安全保护措施和应急预案,加强设施、设备的日常维护和保养,设置警示标志,及时发布预警信息。

游客应当规范自身旅游行为,依法履行自身安全责任,做到文明旅游。

第五十条【标准化建设】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全域旅游标准化建设,推进全域旅游地方标准与国家标准的全面衔接。

鼓励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教育、科研机构等开展或者参与全域旅游标准化工作,制定团体标准、企业标准。

第六章附 则

第五十一条【施行日期】 本条例自年 月 日起施行。


责任编辑: 常晓梅

标签: 全域旅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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