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交四航广东省阳西县溪头镇凤凰岭矿区大岭山矿段建筑用片麻岩矿项目勘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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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第 一 卷 ........................................................................ 41.招 标 条 件 ................................................................ 62.项 目 概 况 与 招 标 范 围 ...................................................... 63. 投 标 人 资 格 要 求 ......................................................... 64. 发 布 招 标 公 告 招 标 文 件 获 取 : ........................................... 75. 投 标 文 件 的 递 交 开 标 时 间 及 办 理 投 标 登 记 手 续 : ........................... 76. 发 布 公 告 的 媒 介 ......................................................... 87. 其 它 事 项 ............................................................... 88. 联 系 方 式 ............................................................... 9第 二 章 投 标 人 须 知 ........................................................... 10投 标 人 须 知 前 附 表 ......................................................... 10
1. 总 则 ...................................................................... 191.1 招 标 项 目 概 况 ......................................................... 191.2招 标 项 目 的 资 金 来 源 和 落 实 情 况 ..........................................191.3招 标 范 围 勘 察 服 务 期 限 和 质 量 标 准 ......................................191.4投 标 人 资 格 要 求 ........................................................191.5费 用 承 担 ..............................................................201.6保 密 ..................................................................201.7语 言 文 字 ..............................................................211.8计 量 单 位 ..............................................................211.9踏 勘 现 场 ..............................................................211.10 投 标 预 备 会 ...........................................................211.11 分 包 .................................................................21
1.12 偏 差 .................................................................212.招 标 文 件 ................................................................... 212.1招 标 文 件 的 组 成 ........................................................212.2招 标 文 件 的 澄 清 ........................................................222.3 招 标 文 件 的 修 改 ....................................................... 222.4招 标 文 件 的 异 议 ........................................................223.投 标 文 件 ................................................................... 233.1投 标 文 件 的 组 成 ........................................................233.2投 标 报 价 ..............................................................233.3投 标 有 效 期 ............................................................233.4 投 标 保 证 金 ........................................................... 243.5 备 选 投 标 方 案 ......................................................... 24
3.6投 标 文 件 的 编 制 ........................................................244.投 标 ....................................................................... 254.1投 标 文 件 的 密 封 和 标 记 ..................................................254.2投 标 文 件 的 递 交 ........................................................254.3投 标 文 件 的 修 改 与 撤 回 ..................................................255.开 标 ....................................................................... 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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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 开 标 时 间 和 地 点 ....................................................... 265.2 开 标 程 序 ............................................................. 265.3 开 标 异 议 ............................................................. 276.评 标 ....................................................................... 276.1 评 标 委 员 会 ........................................................... 276.2评 标 原 则 ..............................................................286.3评 标 ..................................................................287.合 同 授 予 ................................................................... 287.1中 标 候 选 人 公 示 ........................................................287.2评 标 结 果 异 议 ..........................................................287.3中 标 候 选 人 履 约 能 力 审 查 ................................................287.4定 标 ..................................................................28
7.5中 标 通 知 ..............................................................297.6履 约 保 证 金 ............................................................297.7签 订 合 同 ..............................................................298.纪 律 和 监 督 ................................................................. 298.1对 招 标 人 的 纪 律 要 求 ....................................................298.2对 投 标 人 的 纪 律 要 求 ....................................................298.3对 评 标 委 员 会 成 员 的 纪 律 要 求 ............................................308.4对 与 评 标 活 动 有 关 的 工 作 人 员 的 纪 律 要 求 ..................................308.5投 诉 ..................................................................309.是 否 采 用 电 子 招 标 投 标 ....................................................... 3010.需 要 补 充 的 其 他 内 容 ........................................................ 30附 件 一 : 开 标 记 录 表 ....................................................... 31
附 件 二 : 问 题 澄 清 通 知 ..................................................... 32附 件 三 : 问 题 的 澄 清 ....................................................... 33附 件 四 : 中 标 通 知 书 ....................................................... 34第 三 章 评 标 办 法 ( 综 合 评 估 法 ) ............................................... 35评 标 办 法 前 附 表 ........................................................... 351. 评 标 方 法 .................................................................. 402. 评 审 标 准 .................................................................. 402.1 初 步 评 审 标 准 ......................................................... 402.2 分 值 构 成 与 评 分 标 准 ................................................... 403.评 标 程 序 ................................................................... 403.1 初 步 评 审 ............................................................. 403.2 详 细 评 审 ............................................................. 41
3.3投 标 文 件 的 澄 清 ........................................................423.4评 标 结 果 ..............................................................42第 四 章 合 同 条 款 及 格 式 ....................................................... 43第 二 卷 ........................................................................... 50第 五 章 勘 察 ( 查 ) 任 务 书 ..................................................... 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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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卷 ........................................................................... 56第 六 章 投 标 文 件 格 式 ......................................................... 571.投 标 文 件 编 制 要 求 ....................................................... 581.1 投 标 文 件 ............................................................. 581.2 资 格 审 查 文 件 编 制 要 求 ................................................. 581.3 商 务 文 件 编 制 要 求 ..................................................... 591.4 技 术 文 件 ( 勘 察 方 案 ) 编 制 要 求 ......................................... 591.5 投 标 文 件 光 盘 ( 备 用 ) ................................................. 592.附 录 ................................................................... 61附 录 1....................................................................61附 录 2....................................................................623.投 标 文 件 格 式 ........................................................... 63
格 式 一 : 资 格 审 查 文 件 商 务 文 件 技 术 文 件 ( 勘 察 方 案 ) 投 标 文 件 封 面 ......... 63格 式 二 : 法 定 代 表 人 身 份 证 明 及 授 权 委 托 书 ................................... 64格 式 三 投 标 书 及 投 标 书 附 录 ............................................... 66格 式 四 投 标 人 声 明 ....................................................... 69格 式 五 投 标 保 证 金 ....................................................... 70格 式 六 投 标 报 价 清 单 ..................................................... 71格 式 七 企 业 类 似 业 绩 ..................................................... 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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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 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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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 章 招 标 公 告1.招 标 条 件本 招 标 项 目 中 交 四 航 广 东 省 阳 西 县 溪 头 镇 凤 凰 岭 矿 区 大 岭 山 矿 段 建 筑 用 片 麻 岩 矿项 目 已 由 阳 西 县 发 展 和 改 革 局 ( 审 批 部 门 名 称 ) 以 广 东 省 企 业 投 资 项 目 备 案 证 ( 项 目 代码 : 2309-******-04-01-******) 批 准 开 展 建 设 , 建 设 资 金 为 企 业 自 筹 , 出 资 比 例 为 100%, 招 标 人 为 中 交 四 航 ( 阳 江 ) 绿 色 矿 业 有 限 公 司 。 项 目 已 具 备 招 标 条 件 , 现 对 该 项目 的 勘 察 进 行 公 开 招 标 。2.项 目 概 况 与 招 标 范 围2.1 项 目 名 称 : 中 交 四 航 广 东 省 阳 西 县 溪 头 镇 凤 凰 岭 矿 区 大 岭 山 矿 段 建 筑 用 片 麻 岩矿 项 目 勘 察
2.2 工 程 位 置 : 广 东 省 阳 西 县 溪 头 镇 。2.3 项 目 概 况 : 项 目 位 于 阳 江 市 阳 西 县 溪 头 镇 , 矿 区 开 采 种 类 为 建 筑 用 片 麻 岩 矿 ,矿 区 面 积 1.784km2, 开 采 方 式 为 露 天 开 采 , 生 产 规 模 900万 m3/年 。2.4 服 务 期 : 50日 历 天 。2.5 招 标 范 围 :2.5.1建 筑 用 片 麻 岩 矿 山 资 源 勘 察 : 通 过 测 量 地 质 填 图 物 探 等 勘 查 技 术 方 法 及钻 探 采 样 测 试 等 综 合 勘 查 手 段 核 实 广 东 省 阳 西 县 凤 凰 岭 矿 区 大 岭 山 矿 段 建 筑 用 片 麻 岩矿 矿 产 资 源 储 量 情 况 及 矿 石 质 量 2.5.2建 筑 用 片 麻 岩 边 坡 工 程 地 质 勘 查 : ( 1) 边 坡 工 程 勘 察 ( 2) 与 勘 查 相 关 的测 绘 工 作 ( 3) 其 他 工 作 。
具 体 详 见 勘 察 ( 查 ) 任 务 书 。2.6 最 高 投 标 限 价 : 1,300.00万 元 ( 注 : 投 标 人 的 投 标 总 报 价 不 能 超 过 招 标 人 公布 的 最 高 投 标 限 价 , 否 则 投 标 文 件 将 被 否 决 ) 。3. 投 标 人 资 格 要 求3.1 本 次 招 标 要 求 投 标 人 须 同 时 具 备 以 下 2项 资 质 条 件 :3.1.1 投 标 人 具 有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颁 发 的 工 程 勘 察 综 合 资 质 甲 级 或 工 程 勘 察 专 业 类( 岩 土 工 程 勘 察 ) 甲 级 资 质 , 且 资 质 证 书 在 有 效 期 以 内 。3.1.2 投 标 人 具 有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颁 发 的 乙 级 或 以 上 测 绘 资 质 , 专 业 类 别 包 含 工 程 测量 , 且 资 质 证 书 在 有 效 期 以 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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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本 次 招 标 不 接 受 联 合 体 投 标 。3.3 其 他 要 求 :( 1) 投 标 人 参 加 投 标 的 意 思 表 达 清 楚 , 投 标 人 代 表 被 授 权 有 效 。( 2) 投 标 人 具 有 独 立 法 人 资 格 , 持 有 有 效 营 业 执 照 , 按 国 家 法 律 经 营 。( 3) 投 标 人 已 按 规 定 格 式 签 名 盖 章 投 标 人 声 明 ( 详 见 招 标 文 件 第 六 章 投 标 文件 格 式 要 求 ) 。( 4) 投 标 人 与 招 标 人 过 去 3年 内 无 合 同 履 约 纠 纷 , 没 有 不 得 参 加 投 标 的 情 形 。 注 释 合 同 履 约 纠 纷 是 指 招 标 人 过 去 3年 内 曾 与 投 标 人 签 订 合 同 , 并 且 对 投 标 人 不满 意 。 不 得 参 加 投 标 的 情 形 详 见 招 标 文 件 第 二 章 投 标 人 须 知 第 1.4.3条 。( 5) 未 被 列 入 拖 欠 农 民 工 工 资 失 信 联 合 惩 戒 对 象 名 单 。 注 : 投 标 人 无 需 提 供 资 料 ,
按 交 易 系 统 比 对 的 结 果 进 行 评 审 。注 : ( 1) 投 标 登 记 前 , 投 标 人 须 在 广 州 公 共 资 源 交 易 中 心 办 理 企 业 信 息 登 记 。( 2) 未 在 招 标 公 告 第 3条 单 列 的 投 标 人 资 格 要 求 条 件 , 不 作 为 资 审 不 合 格 的 依 据 。4. 发 布 招 标 公 告 招 标 文 件 获 取 :4.1 发 布 招 标 公 告 时 间 : 2023年 月 日 时 分 至 2023年 月 日 时 分 。注 : 发 布 招 标 公 告 的 时 间 为 招 标 公 告 发 出 之 日 起 至 递 交 投 标 文 件 截 止 时 间 止 。4.2 凡 有 意 参 加 投 标 者 , 请 于 2023年 月 日 时 分 至 2023年 月 日时 分 ( 北 京 时 间 , 下 同 ) , 登 录 广 州 公 共 资 源 交 易 中 心 网 站 ( 网 址 : http://www.gzggzy.cn) 下 载 电 子 招 标 文 件 。4.3 资 格 审 查 方 式 : 本 项 目 采 用 资 格 后 审 方 式 , 由 评 标 委 员 会 负 责 资 格 审 查 。
4.4 招 标 公 告 网 上 发 布 时 , 同 时 发 布 招 标 文 件 等 相 关 资 料 。 招 标 公 告 发 布 之 日 起 计算 编 制 投 标 文 件 时 间 , 编 制 投 标 文 件 的 时 间 不 得 少 于 20天 。 如 招 标 人 需 发 布 补 充 公 告 的 ,以 最 后 发 布 的 补 充 公 告 的 时 间 起 计 算 编 制 投 标 文 件 时 间 , 并 需 在 补 充 公 告 中 明 确 说 明 。5. 投 标 文 件 的 递 交 开 标 时 间 及 办 理 投 标 登 记 手 续 :5.1 投 标 登 记 及 递 交 电 子 投 标 文 件 的 截 止 时 间 ( 投 标 截 止 时 间 , 下 同 ) 为 2023年月 日 时 分 , 投 标 人 应 在 截 止 时 间 前 通 过 广 州 公 共 资 源 交 易 中 心 数 字 交 易 平 台 ( 网址 : http://www.gzggzy.cn) 递 交 电 子 投 标 文 件 。5.2 递 交 备 用 投 标 文 件 电 子 光 盘 的 规 定 : 时 间 为 : 2023 年 月 日 时 分 至 2023 年 月 日 时 分 地 点 : 广 州 公 共 资 源 交 易 中 心 第 开 标 室 。 ( 电 子 光 盘 需 按规 定 封 装 。 投 标 人 在 将 数 据 刻 录 到 光 盘 之 后 , 投 标 前 自 行 检 查 文 件 是 否 可 以 读 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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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 电 子 投 标 文 件 解 密 时 间 : 2023年 月 日 时 分 至 2023年 月 日 时 分 ,投 标 人 应 在 截 止 时 间 前 通 过 交 易 平 台 网 站 对 电 子 投 标 文 件 进 行 投 标 文 件 解 密 。5.4 开 标 时 间 及 地 点 : 2023 年 月 日 时 分 地 点 : 广 州 公 共 资 源 交 易 中 心第 开 标 室 。5.5 递 交 投 标 文 件 截 止 时 间 及 开 标 时 间 是 否 有 变 化 , 请 密 切 留 意 交 易 中 心 网 站 中 的相 关 信 息 。 递 交 投 标 文 件 截 止 时 间 后 , 投 标 文 件 评 审 时 间 因 故 推 迟 的 , 相 关 资 审 信 息 仍以 原 递 交 投 标 文 件 截 止 时 间 的 信 息 为 准 。5.6 逾 期 送 达 的 投 标 文 件 , 电 子 招 标 投 标 交 易 平 台 将 予 以 拒 收 。5.7 在 规 定 的 投 标 截 止 时 间 , 投 标 登 记 的 申 请 单 位 不 足 3名 时 , 招 标 人 有 权 :( 1) 发 布 公 告 延 长 接 受 投 标 登 记 时 间 。 在 延 期 投 标 登 记 时 间 内 , 已 投 标 登 记 申 请
单 位 的 资 料 仍 有 效 并 可 自 行 补 充 资 料 , 未 投 标 登 记 的 申 请 单 位 可 根 据 公 告 的 约 定 参 与 投标 登 记 。( 2) 依 法 重 新 招 标 。5.8 本 项 目 采 用 全 电 子 化 资 格 后 审 方 式 。注 : 投 标 人 通 过 广 州 公 共 资 源 交 易 中 心 数 字 交 易 平 台 递 交 电 子 投 标 文 件 。 投 标 人 应在 递 交 投 标 文 件 截 止 时 间 前 , 登 录 广 州 公 共 资 源 交 易 中 心 数 字 交 易 平 台 网 站 办 理 网 上 投标 登 记 手 续 。 按 照 交 易 平 台 关 于 全 流 程 电 子 化 项 目 的 相 关 指 南 进 行 操 作 。 详 见 : 广 州 公共 资 源 交 易 中 心 网 站 发 布 的 最 新 操 作 指 引 。6. 发 布 公 告 的 媒 介本 次 招 标 公 告 同 时 在 广 州 公 共 资 源 交 易 中 心 网 站 ( 网 址 : http://www.gzggzy.cn)
广 东 省 招 标 投 标 监 管 网 ( 网 址 : https://zbtb.gd.gov.cn/ /index) 和 中 国 招 标 投 标 公共 服 务 平 台 ( 网 址 : http://www.cebpubservice.com/) 上 发 布 。 本 公 告 的 修 改 补 充 ,在 广 州 公 共 资 源 交 易 中 心 网 站 发 布 。7. 其 它 事 项7.1潜 在 投 标 人 或 利 害 关 系 人 对 本 招 标 公 告 及 招 标 文 件 有 异 议 的 , 应 当 在 投 标 截 止时 间 10日 前 向 招 标 人 书 面 提 出 。异 议 受 理 部 门 : 中 交 四 航 ( 阳 江 ) 绿 色 矿 业 有 限 公 司电 话 : 0662-*******地 址 : 阳 江 市 阳 西 县 中 山 火 炬 ( 阳 西 ) 产 业 转 移 工 业 园 丹 宵 路 与 厨 邦 大 道 交 界 通 用厂 房 1号 楼 第 六 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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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 : 潜 在 投 标 人 或 利 害 关 系 人 可 以 通 过 线 下 或 线 上 的 形 式 提 出 异 议 。 线 上 提 出 异 议的 , 应 通 过 交 易 平 台 提 交 , 招 标 人 也 应 通 过 交 易 平 台 答 复 线 上 提 出 的 异 议 。 具 体 按 照 交易 平 台 相 关 指 南 进 行 操 作 。 作 出 答 复 前 , 应 当 暂 停 招 标 投 标 活 动 。7.2特 别 提 示 : 投 标 人 在 本 项 目 招 标 人 的 工 程 项 目 中 存 在 下 列 行 为 的 , 将 被 拒 绝 一年 内 参 与 我 单 位 后 续 工 程 投 标 。 ( 注 : 拒 绝 投 标 时 限 自 招 标 人 发 出 处 罚 通 知 之 日 起 计 ) :( 1) 将 中 标 工 程 转 包 或 者 违 法 分 包 的 ( 2) 在 中 标 工 程 中 不 执 行 质 量 安 全 生 产 相 关 规 定 的 , 造 成 质 量 或 安 全 事 故 的 ( 3) 存 在 围 标 或 串 标 情 形 的 ( 4) 在 投 标 文 件 中 提 供 虚 假 材 料 的 ( 5) 存 在 行 贿 情 形 的 :
( 6) 拖 欠 农 民 工 工 资 的 。( 7) 未 按 照 国 家 省 市 有 关 建 筑 施 工 实 名 制 管 理 和 工 人 工 资 支 付 分 账 管 理 的 规 定执 行 , 被 行 政 监 管 部 门 处 罚 的 。8. 联 系 方 式招 标 人 : 中 交 四 航 ( 阳 江 ) 绿 色 矿 业 有 限 公 司地 址 : 阳 江 市 阳 西 县 中 山 火 炬 ( 阳 西 ) 产 业 转 移 工 业 园 丹 宵 路 与 厨 邦 大 道 交 界 通 用厂 房 1号 楼 第 六 层联 系 人 : 孙 先 生电 话 : 0662-*******
招 标 代 理 机 构 : 北 京 中 交 建 设 工 程 咨 询 有 限 公 司地 址 : 广 州 市 天 河 区 黄 埔 大 道 西 159号 富 星 商 贸 大 厦 西 塔 7C联 系 人 : 林 工 李 工电 话 : 020-********转 813招 标 监 督 机 构 : 中 交 四 航 ( 阳 江 ) 绿 色 矿 业 有 限 公 司地 址 : 阳 江 市 阳 西 县 中 山 火 炬 ( 阳 西 ) 产 业 转 移 工 业 园 丹 宵 路 与 厨 邦 大 道 交 界 通 用厂 房 1号 楼 第 六 层电 话 : 06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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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章 投 标 人 须 知投 标 人 须 知 前 附 表条 款 号 条 款 名 称 编 列 内 容1.1.2 招 标 人 名 称 : 中 交 四 航 ( 阳 江 ) 绿 色 矿 业 有 限 公 司地 址 : 阳 江 市 阳 西 县 中 山 火 炬 ( 阳 西 ) 产 业 转 移 工 业 园 丹 宵路 与 厨 邦 大 道 交 界 通 用 厂 房 1 号 楼 第 六 层联 系 人 : 孙 先 生电 话 : 0662-*******
1.1.3 招 标 代 理 机 构 名 称 : 北 京 中 交 建 设 工 程 咨 询 有 限 公 司地 址 : 广 州 市 天 河 区 黄 埔 大 道 西 159 号 富 星 商 贸 大 厦 西 塔 7C联 系 人 : 林 工 李 工电 话 : 020-********转 8131.1.4 招 标 项 目 名 称 中 交 四 航 广 东 省 阳 西 县 溪 头 镇 凤 凰 岭 矿 区 大 岭 山 矿 段 建 筑 用片 麻 岩 矿 项 目 勘 察1.1.5 项 目 建 设 地 点 详 见 招 标 公 告1.1.6 项 目 建 设 规 模 详 见 招 标 公 告1.1.7 项 目 投 资 估 算 详 见 招 标 公 告1.2.1 资 金 来 源 及 比 例 详 见 招 标 公 告1.2.2 资 金 落 实 情 况 已 落 实1.3.1 招 标 范 围 详 见 招 标 公 告 。
1.3.2 勘 察 服 务 期 限 详 见 合 同 约 定 。1.3.3 质 量 标 准 满 足 国 家 省 市 及 行 业 现 行 相 关 规 范 标 准 和 本 项 目 勘 察( 查 ) 任 务 书 的 要 求 。1.4.1 投 标 人 资 质 条 件 能 力 信誉 (1)资 质 要 求 : 详 见 招 标 公 告 投 标 人 资 格 要 求 (2)财 务 要 求 : / (3)业 绩 要 求 : / (4)企 业 信 誉 要 求 : / (5)项 目 负 责 人 的 资 格 要 求 : / (6)其 他 主 要 人 员 要 求 : / (7)其 他 要 求 : 详 见 招 标 公 告 投 标 人 资 格 要 求
1.4.2 是 否 接 受 联 合 体 投 标 不 接 受 接 受 , 应 满 足 下 列 要 求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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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 款 号 条 款 名 称 编 列 内 容1.4.3 投 标 人 不 得 存 在 的 其 他 情形 详 见 招 标 文 件
1.9.1 踏 勘 现 场 不 组 织 , 投 标 人 自 行 考 察 。补 充 说 明 如 下 :( 1) 投 标 人 自 行 对 工 程 现 场 和 周 围 环 境 进 行 现 场 考 察 , 投 标人 应 充 分 重 视 和 仔 细 地 进 行 这 种 考 察 , 以 获 取 那 些 须 投 标 人自 己 负 责 的 有 关 编 制 投 标 和 签 署 合 同 所 需 的 所 有 资 料 。 一 旦中 标 , 这 种 考 察 即 被 认 为 其 结 果 已 在 中 标 文 件 中 得 到 充 分 反映 。 考 察 现 场 的 费 用 由 投 标 人 自 己 承 担 。 投 标 人 若 认 为 必 要时 , 也 可 以 独 自 增 加 现 场 考 察 活 动 。( 2) 投 标 人 及 其 代 表 进 入 考 察 的 现 场 。 投 标 人 及 其 代 表 必 须承 担 那 些 进 入 现 场 后 , 由 于 他 们 的 行 为 所 造 成 的 人 身 伤 害 ( 不管 是 否 致 命 ) 财 产 损 失 或 损 坏 , 以 及 其 他 任 何 原 因 造 成 的损 失 损 坏 或 费 用 。 招 标 人 在 投 标 人 及 其 代 表 考 察 过 程 中 不负 任 何 责 任 。( 3) 由 招 标 人 提 供 的 资 料 和 数 据 , 只 是 为 了 使 投 标 人 能 够 利用 招 标 人 现 有 的 资 料 。 招 标 人 对 投 标 人 由 此 而 作 出 的 推 论 解 释 和 结 论 概 不 负 责 。( 4) 不 论 投 标 结 果 如 何 , 投 标 人 应 承 担 其 投 标 文 件 编 制 与 递交 所 涉 及 的 一 切 费 用 , 发 包 人 对 上 述 费 用 不 负 任 何 责 任 。 组 织 , 踏 勘 时 间 : /踏 勘 集 中 地 点 : /
1.10.1 投 标 预 备 会 不 召 开 召 开 , 召 开 时 间 : /召 开 地 点 : /1.10.2 投 标 人 在 投 标 预 备 会 前 提出 问 题 时 间 : /形 式 : /1.10.3 招 标 文 件 澄 清 发 出 的 形 式 /1.11 分 包 不 允 许 允 许 , 分 包 内 容 要 求 : 按 有 关 规 定 分 包 金 额 要 求 : /对 分 包 人 的 资 质 要 求 : 按 国 家 规 定 。1.12 偏 差 不 允 许 允 许 , 偏 差 范 围 : /
偏 差 幅 度 : /2.1 构 成 招 标 文 件 的 其 他 资 料 /2.2.1 投 标 人 要 求 澄 清 招 标 文 件 疑 问 提 交 时 间 : 投 标 人 需 要 澄 清 的 一 切 问 题 应 在 递 交 投 标 文件 截 止 时 间 18 天 前 提 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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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 款 号 条 款 名 称 编 列 内 容形 式 :1.招 标 答 疑 采 用 网 上 答 疑 方 式 进 行 。 投 标 人 若 对 招 标 文 件 有疑 问 的 , 可 在 规 定 的 时 间 内 通 过 广 州 公 共 资 源 交 易 中 心 网 站进 入 提 问 区 域 将 问 题 提 交 给 招 标 人 或 招 标 代 理 人 , 提 交 问 题时 一 律 不 得 署 名 。2.网 上 答 疑 的 操 作 指 南 为 : 登 陆 广 州 公 共 资 源 交 易 中 心 网 站 进 入 我 是 投 标 人 进 入 新 建 设 工 程 交 易 平 台 进入 我 的 投 标 进 入 招 标 答 疑 提 问 通 过 项 目 编 号 或名 称 找 到 所 需 的 项 目 在 上 述 的 答 疑 时 间 内 点 击 答 疑 提 问 进 入 到 提 问 区 域 无 记 名 或 匿 名 提 出 问 题 。3.招 标 人 应 在 投 标 截 止 时 间 15日 前 解 答 投 标 人 对 招 标 文 件 提
出 的 疑 问 , 形 成 答 疑 纪 要 , 并 在 广 州 公 共 资 源 交 易 中 心 网 站项 目 答 疑 专 区 发 布 。2.2.2 招 标 文 件 澄 清 发 出 的 形 式 在 递 交 投 标 文 件 截 止 时 间 15 天 前 在 广 州 公 共 资 源 交 易 中 心网 站 通 过 项 目 答 疑 专 区 网 上 公 开 发 布 。2.2.3 投 标 人 确 认 收 到 招 标 文 件澄 清 时 间 : 发 出 即 视 作 收 到 。形 式 : 招 标 文 件 的 澄 清 或 修 改 在 广 州 公 共 资 源 交 易 中 心 网 站答 疑 专 区 网 上 公 开 发 布 , 发 出 即 视 作 收 到 , 以 广 州 公 共 资 源交 易 中 心 数 字 交 易 平 台 网 站 发 布 时 间 作 为 送 达 时 间 。 无 需 投标 人 确 认 。 投 标 人 应 自 行 关 注 , 招 标 人 不 再 一 一 通 知 。 招 标文 件 的 澄 清 或 修 改 内 容 作 为 招 标 文 件 的 组 成 部 分 , 具 有 约 束作 用 。
2.3.1 招 标 文 件 修 改 发 出 的 形 式 以 补 充 公 告 或 项 目 答 疑 澄 清 的 方 式 在 广 州 公 共 资 源 交 易 中 心网 站 发 布 。2.3.2 投 标 人 确 认 收 到 招 标 文 件修 改 时 间 : 发 出 即 视 作 收 到 。形 式 : 招 标 文 件 修 改 一 经 在 广 州 公 共 资 源 交 易 中 心 网 站 发 布 ,视 作 已 发 放 给 所 有 投 标 人 , 无 需 确 认 。 潜 在 投 标 人 应 自 行 关注 招 标 公 告 公 布 的 网 站 公 告 , 招 标 人 不 再 一 一 通 知 。 投 标 人因 自 身 贻 误 行 为 导 致 投 标 失 败 的 , 责 任 自 负 。3.1.1 构 成 投 标 文 件 的 其 他 资 料 满 足 本 项 目 评 审 要 求 的 其 他 资 料 。3.2.1 增 值 税 税 金 的 计 算 方 法 按 国 家 税 务 机 关 的 规 定 执 行 。3.2.3 报 价 方 式 投 标 人 应 根 据 项 目 概 况 , 同 时 结 合 自 身 经 营 管 理 水 平 , 并充 分 考 虑 服 务 期 间 的 未 来 风 险 , 经 过 经 济 技 术 比 较 分 析 后 ,
按 招 标 文 件 要 求 进 行 投 标 报 价 。3.2.4 最 高 投 标 限 价 无 有 , 最 高 投 标 限 价 : 1300.00万 元 。3.2.5 投 标 报 价 的 其 他 要 求 投 标 人 的 投 标 总 报 价 不 能 超 过 招 标 人 公 布 的 最 高 投 标 限 价 ,否 则 投 标 文 件 将 被 否 决 。 投 标 人 必 须 详 细 审 阅 全 部 招 标 文 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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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 款 号 条 款 名 称 编 列 内 容充 分 考 虑 职 责 和 义 务 ,全 面 地 理 解 招 标 文 件 对 投 标 报 价 的 要求 ,并 按 招 标 人 提 出 的 条 件 及 内 容 进 行 报 价 。3.3.1 投 标 有 效 期 120日 历 天 ( 从 投 标 截 止 之 日 算 起 )
3.4.1 投 标 保 证 金
是 否 要 求 投 标 人 递 交 投 标 保 证 金 : 要 求 : 投 标 保 证 金 的 金 额 : 5 万 元 人 民 币 。1 投 标 保 证 金 的 有 效 期 : 不 少 于 投 标 有 效 期 。2 缴 纳 时 间 : 递 交 投 标 文 件 截 止 时 间 前 。3 投 标 保 证 金 的 形 式 : 投 标 保 证 金 可 采 用 现 金 银 行 汇 票 银 行 本 票 银 行 电 汇 支 票 ( 现 金 支 票 转 账 支 票 ) 银 行保 函 保 证 保 险 专 业 担 保 公 司 担 保 等 形 式 。4 递 交 方 式 :( 1) 如 采 用 现 金 银 行 汇 票 银 行 本 票 银 行 电 汇 支 票 ( 现金 支 票 转 账 支 票 ) 形 式 提 交 的 , 由 广 州 交 易 集 团 有 限 公 司( 广 州 公 共 资 源 交 易 中 心 ) 代 收 , 投 标 保 证 金 须 从 投 标 人 的银 行 基 本 账 户 转 出 。
具 体 要 求 详 见 广 州 交 易 集 团 有 限 公 司 ( 广 州 公 共 资 源 交 易中 心 ) 有 关 指 引 。 投 标 人 必 须 提 前 办 理 缴 纳 投 标 保 证 金 的 事 宜 , 且 在 缴 纳 保证 金 之 前 必 须 先 咨 询 广 州 交 易 集 团 有 限 公 司 ( 广 州 公 共 资 源交 易 中 心 ) 详 细 缴 纳 方 法 , 否 则 需 自 行 承 担 保 证 金 无 法 成 功缴 纳 的 风 险 。递 交 事 宜 请 自 行 咨 询 交 易 中 心 请 各 投 标 人 在 投 标 文 件 递 交截 止 时 间 前 按 上 述 金 额 递 交 至 广 州 交 易 集 团 有 限 公 司 ( 广 州公 共 资 源 交 易 中 心 ) , 到 账 情 况 以 开 标 时 广 州 交 易 集 团 有 限公 司 ( 广 州 公 共 资 源 交 易 中 心 ) 数 据 库 查 询 的 信 息 为 准 。( 2) 采 用 银 行 保 函 ( 或 保 证 保 险 或 专 业 担 保 公 司 担 保 ) 提交 投 标 保 证 金 的 , 在 开 标 前 不 强 制 要 求 投 标 人 提 交 纸 质 原 件 ,
由 中 标 候 选 人 在 中 标 候 选 人 公 示 前 提 交 并 在 网 上 公 示 , 投 标人 应 在 投 标 文 件 中 提 交 投 标 保 函 或 投 标 保 证 保 险 或 专 业 担 保公 司 担 保 扫 描 件 并 加 盖 投 标 人 电 子 印 章 。 银 行 保 函 ( 或 保 证保 险 或 专 业 担 保 公 司 担 保 ) 有 效 期 应 长 于 或 等 于 投 标 有 效期 , 若 投 标 有 效 期 延 长 的 , 银 行 保 函 ( 或 保 证 保 险 或 专 业担 保 公 司 担 保 ) 有 效 期 应 相 应 延 长 , 且 延 长 后 的 有 效 期 应 满足 前 述 要 求 。 投 标 人 提 供 的 银 行 投 标 保 函 应 为 银 行 出 具 的 无条 件 见 索 即 付 不 可 撤 销 的 保 函 。 如 投 标 人 选 择 在 开 标 前提 交 纸 质 原 件 的 , 应 在 投 标 截 止 时 间 前 单 独 密 封 递 交 至 开 标室 ( 时 间 及 地 点 同 递 交 备 用 投 标 文 件 电 子 光 盘 的 时 间 及 地点 ) 。( 3) 采 用 电 子 形 式 的 保 函 担 保 或 保 证 保 险 提 交 投 标 保 证 金
的 , 开 具 及 递 交 以 广 州 公 共 资 源 交 易 中 心 的 相 关 操 作 指 引 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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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 款 号 条 款 名 称 编 列 内 容准 。5 开 标 时 投 标 人 没 有 按 要 求 提 供 投 标 保 证 金 的 , 其 投 标 文 件将 被 否 决 。6 投 标 保 证 金 依 据 法 律 法 规 的 相 关 规 定 退 还 。注 : ( 1) 对 于 未 能 按 要 求 交 纳 投 标 保 证 金 的 投 标 人 , 招 标 人将 视 为 不 响 应 招 标 文 件 而 予 以 拒 绝 , 责 任 由 投 标 人 自 负 。( 2) 投 标 保 证 金 有 效 期 应 长 于 或 等 于 投 标 有 效 期 , 若 投 标 有效 期 延 长 的 , 投 标 保 证 金 有 效 期 应 相 应 延 长 , 且 延 长 后 的 有效 期 应 满 足 前 述 要 求 。( 3) 投 标 人 提 供 的 银 行 保 函 应 为 银 行 出 具 的 无 条 件 见 索 即付 不 可 撤 消 的 保 函 , 担 保 金 额 不 得 低 于 上 述 金 额 , 否 则 投
标 人 的 投 标 文 件 将 被 否 决 。 不 要 求 。3.4.4 其 他 可 以 不 予 退 还 投 标 保证 金 的 情 形 如 有 下 列 情 况 之 一 的 , 将 不 予 退 还 投 标 担 保 :( 1) 因 投 标 人 原 因 造 成 投 标 文 件 未 解 密 的 ( 2) 投 标 人 在 投 标 有 效 期 内 撤 销 投 标 标 书 ( 3) 中 标 人 未 能 在 规 定 期 限 内 签 署 合 同 协 议 ( 4) 投 标 人 采 用 不 正 当 的 手 段 骗 取 中 标 经 查 实 的 。3.5 是 否 允 许 递 交 备 选 投 标 方案 不 允 许 允 许3.6 投 标 文 件 的 编 制 详 见 招 标 文 件
3.6.3 投 标 文 件 签 字 或 盖 章 要 求 投 标 文 件 全 部 采 用 电 子 文 档 , 投 标 文 件 所 附 证 书 证 件 均 为 清晰 扫 描 件 , 并 采 用 单 位 数 字 证 书 , 按 招 标 文 件 要 求 在 相 应 位置 加 盖 电 子 印 章 ( 技 术 文 件 除 外 ) 。 投 标 文 件 中 需 个 人 签 字或 盖 章 的 , 应 加 盖 个 人 电 子 印 章 或 在 线 下 完 成 后 扫 描 上 传 。具 体 操 作 详 见 广 州 公 共 资 源 交 易 中 心 网 站 最 新 发 布 的 操 作 指引 。4.1.1 投 标 文 件 加 密 要 求 1.网 上 递 交 的 电 子 投 标 文 件 须 进 行 加 密 。 具 体 操 作 详 见 广 州公 共 资 源 交 易 中 心 网 站 最 新 发 布 的 操 作 指 引 。2.未 按 要 求 密 封 的 投 标 文 件 备 用 光 盘 , 招 标 人 将 予 以 拒 收 。4.1.2 封 套 上 应 载 明 的 信 息 如 有 提 交 投 标 文 件 光 盘 备 用 , 封 套 上 应 注 明 如 下 信 息 :招 标 人 名 称 :招 标 人 地 址 :( 项 目 名 称 ) 招 标 项 目 投 标 文 件招 标 项 目 编 号 :
在 年 月 日 时 分 前 不 得 开 启 ( 填 入 开 标 时 间 )4.2.1 投 标 截 止 时 间 2023年 月 日 时 分 ( 北 京 时 间 ) , 以 广 州 公 共 资 源 交易 中 心 网 站 发 布 信 息 为 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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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 款 号 条 款 名 称 编 列 内 容4.2.2 递 交 投 标 文 件 交 易 平 台 1.递 交 方 式 : 网 上 递 交 投 标 文 件2.交 易 平 台 : 广 州 公 共 资 源 交 易 中 心 数 字 交 易 平 台3.上 述 时 间 是 否 有 改 变 , 请 密 切 留 意 招 标 答 疑 纪 要 的 相 关 信息 。4.2.3 投 标 文 件 是 否 退 还 否 是 , 退 还 时 间 :
5.1 开 标 时 间 和 地 点 开 标 时 间 : 同 投 标 截 止 时 间开 标 地 点 : 广 州 公 共 资 源 交 易 中 心本 电 子 招 投 标 项 目 在 广 州 公 共 资 源 交 易 中 心 公 开 开 标 , 投 标人 可 选 择 在 开 标 室 参 与 开 标 或 准 时 在 线 参 加 开 标 , 也 可 不 参加 开 标 。 参 加 在 线 开 标 的 投 标 人 登 录 交 易 平 台 实 时 查 看 开 标 唱 标 情 况 。 投 标 人 选 择 参 加 在 线 开 标 的 , 具 体 按 照 交 易 平 台相 关 指 南 进 行 操 作 。 详 见 : 建 设 工 程 全 流 程 电 子 化 项 目 操作 指 南 。上 述 时 间 及 地 点 是 否 有 改 变 , 请 密 切 留 意 补 充 公 告 和 招 标 答疑 纪 要 的 相 关 信 息 。 具 体 时 间 地 点 可 以 到 广 州 公 共 资 源 交易 中 心 网 站 的 项 目 查 询 (日 程 安 排 答 疑 纪 要 )中 输 入 本 项 目编 号 或 项 目 名 称 进 行 查 询 。投 标 人 也 可 选 择 参 加 在 线 开 标 , 具 体 按 照 交 易 平 台 相 关 指 南进 行 操 作 。 详 见 : 广 州 公 共 资 源 交 易 中 心 网 站 。
5.2 开 标 程 序 ( 1) 在 投 标 截 止 时 间 后 半 小 时 内 , 投 标 人 通 过 递 交 投 标 文 件的 交 易 平 台 对 已 递 交 的 电 子 投 标 文 件 进 行 解 密 。 投 标 人 完 成解 密 后 , 再 由 招 标 人 进 行 解 密 。 解 密 完 成 后 , 公 布 招 标 项 目名 称 投 标 人 名 称 等 相 关 信 息 。 未 在 规 定 时 间 内 解 密 的 投 标文 件 不 参 与 开 标 评 标 。( 2) 截 标 后 , 开 标 开 始 时 间 因 故 推 迟 的 , 相 关 评 标 信 息 仍 以原 定 的 开 标 开 始 时 间 的 信 息 为 准 。( 3) 备 用 光 盘 的 读 取 按 第 9 条 的 规 定 执 行 。( 4) 投 标 截 止 时 间 前 未 完 成 投 标 文 件 传 输 的 或 因 投 标 人 之 外的 原 因 造 成 投 标 文 件 未 解 密 且 未 按 要 求 递 交 备 用 光 盘 的 , 视为 投 标 人 撤 回 投 标 文 件 。 因 投 标 人 原 因 造 成 投 标 文 件 未 解 密或 未 在 规 定 的 时 间 内 解 密 的 , 视 为 撤 销 其 投 标 文 件 。( 5) 开 标 方 式 采 用 电 子 开 标 和 现 场 开 标 两 种 模 式 , 投 标 人 可选 择 在 开 标 室 参 与 开 标 或 准 时 在 线 参 加 开 标 , 也 可 不 参 加 开标 。 参 加 在 线 开 标 的 投 标 人 登 录 交 易 平 台 实 时 查 看 开 标 唱标 情 况 。 交 易 平 台 生 成 开 标 记 录 并 向 社 会 公 众 公 布 。( 6) 参 加 现 场 开 标 的 投 标 人 对 开 标 结 果 有 异 议 的 , 应 当 在 开标 现 场 提 出 , 招 标 人 应 当 当 场 作 出 答 复 , 并 制 作 记 录 。( 7) 参 加 在 线 开 标 的 投 标 人 对 开 标 结 果 有 异 议 的 , 应 当 在 唱标 结 束 后 的 规 定 时 间 内 使 用 单 位 数 字 证 书 登 录 交 易 平 台 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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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 款 号 条 款 名 称 编 列 内 容通 过 交 易 平 台 提 出 。 招 标 人 授 权 招 标 代 理 机 构 工 作 人 员 使 用招 标 代 理 机 构 数 字 证 书 登 录 交 易 平 台 答 复 异 议 , 异 议 答 复 是招 标 人 真 实 意 思 表 示 。 未 答 复 的 , 开 标 程 序 不 得 结 束 。( 8) 投 标 人 未 参 加 开 标 或 在 规 定 的 时 间 内 未 提 出 异 议 的 , 视为 对 开 标 无 异 议 。( 9) 开 标 时 , 两 个 ( 含 两 个 ) 以 上 的 投 标 人 加 密 打 包 投 标 文件 电 脑 机 器 特 征 码 一 致 的 , 不 参 与 下 一 程 序 , 并 由 评 标 委 员会 否 决 其 投 标 。
5.3 开 标 异 议 5.3.1开 标 方 式 采 用 电 子 开 标 和 现 场 开 标 两 种 模 式 , 投 标 人 可选 择 在 开 标 室 参 与 开 标 或 准 时 在 线 参 加 开 标 , 也 可 不 参 加 开标 。 参 加 在 线 开 标 的 投 标 人 登 录 交 易 平 台 实 时 查 看 开 标 唱标 情 况 。 交 易 平 台 生 成 开 标 记 录 并 向 社 会 公 众 公 布 。5.3.2参 加 现 场 开 标 的 投 标 人 对 开 标 结 果 有 异 议 的 , 应 当 在 开标 现 场 提 出 , 招 标 人 应 当 当 场 作 出 答 复 , 并 制 作 记 录 。5.3.3参 加 在 线 开 标 的 投 标 人 对 开 标 结 果 有 异 议 的 , 应 当 在 唱标 结 束 后 的 规 定 时 间 内 使 用 单 位 数 字 证 书 登 录 交 易 平 台 后通 过 交 易 平 台 提 出 。 招 标 人 授 权 招 标 代 理 机 构 工 作 人 员 使 用招 标 代 理 机 构 数 字 证 书 登 录 交 易 平 台 答 复 异 议 , 异 议 答 复 是招 标 人 真 实 意 思 表 示 。 未 答 复 的 , 开 标 程 序 不 得 结 束 。5.3.4投 标 人 未 参 加 开 标 或 在 规 定 的 时 间 内 未 提 出 异 议 的 , 视为 对 开 标 无 异 议 。6.1.1 评 标 委 员 会 的 组 建 由 招 标 人 依 法 组 建6.3.2 评 标 委 员 会 推 荐 中 标 候 选人 的 人 数 推 荐 3 名 中 标 候 选 人
7.1 中 标 候 选 人 公 示 媒 介 及 期限 公 示 媒 介 : 广 州 公 共 资 源 交 易 中 心 网 站 广 东 省 招 标 投 标 监管 网 和 中 国 招 标 投 标 公 共 服 务 平 台公 示 期 限 : 3 日投 标 人 或 其 他 利 害 关 系 人 对 评 标 结 果 有 异 议 的 , 应 当 在 中 标候 选 人 公 示 期 间 提 出 , 可 以 通 过 线 下 或 线 上 的 形 式 提 出 异 议 。线 上 提 交 的 , 应 通 过 交 易 平 台 进 行 , 招 标 人 也 应 通 过 交 易 平台 答 复 线 上 提 交 的 异 议 。 作 出 答 复 前 , 应 当 暂 停 招 标 投 标 活动 。7.4 是 否 授 权 评 标 委 员 会 确 定中 标 人 是 否 ,推 荐 的 中 标 候 选 人 数 : 3 名7.6 履 约 保 证 金 是 否 要 求 中 标 人 提 交 履 约 保 证 金 : 要 求 , 中 标 人 提 供 中 标 价 款 5%的 银 行 保 函 不 要 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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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 款 号 条 款 名 称 编 列 内 容
9 是 否 采 用 电 子 招 标 投 标
否 是 , 具 体 要 求 :1 按 照 交 易 平 台 关 于 全 流 程 电 子 化 项 目 的 相 关 指 南 进 行 操作 。 详 见 : 广 州 公 共 资 源 交 易 中 心 网 站 。2 递 交 投 标 文 件 光 盘 备 用( 1) 投 标 人 可 制 作 非 加 密 的 电 子 投 标 文 件 ( PDF格 式 ) 刻 入光 盘 ( 1 份 ) , 在 规 定 的 时 间 地 点 提 交 备 用 光 盘 。( 2) 光 盘 按 照 投 标 人 须 知 前 附 表 4.1.2 规 定 密 封 。 递 交 的 投标 文 件 光 盘 ( 备 用 ) 不 得 加 密 。 备 用 光 盘 无 法 读 取 或 导 入 的 ,则 视 为 未 提 交 投 标 文 件 光 盘 ( 备 用 ) 。 如 果 投 标 人 没 有 按 规定 通 过 交 易 平 台 网 上 递 交 电 子 投 标 文 件 的 , 不 再 读 取 提 交 的光 盘 。
( 3) 投 标 人 可 不 提 交 投 标 文 件 光 盘 ( 备 用 ) 。3 补 救 方 案( 1) 投 标 文 件 解 密 失 败 的 补 救 方 案 :在 规 定 时 间 内 , 因 投 标 人 之 外 原 因 (指 网 络 瘫 痪 服 务 器 损 坏 交 易 系 统 故 障 短 期 无 法 恢 复 )导 致 的 电 子 投 标 文 件 解 密 失 败 ,在 开 标 现 场 读 取 光 盘 内 容 , 继 续 开 标 程 序 。 评 标 委 员 会 对 其投 标 文 件 的 评 审 以 光 盘 内 容 为 准 。 因 投 标 人 之 外 原 因 解 密 失败 且 未 递 交 电 子 光 盘 的 , 视 为 撤 回 投 标 文 件 。( 2) 评 标 时 突 发 情 况 的 补 救 方 案若 遇 不 可 抗 力 发 生 ( 指 : 网 络 瘫 痪 服 务 器 损 坏 交 易 系 统故 障 短 期 无 法 恢 复 ) , 由 评 标 委 员 会 开 启 现 场 递 交 的 全 部 投标 文 件 光 盘 , 并 按 光 盘 内 容 进 行 评 审 。
( 3) 除 发 生 上 述 情 况 外 , 开 标 评 标 均 以 投 标 人 通 过 交 易 平 台网 上 递 交 的 电 子 投 标 文 件 为 准 。10 需 要 补 充 的 其 他 内 容10.1 特 别 提 示 投 标 人 在 本 项 目 招 标 人 的 工 程 项 目 中 存 在 下 列 行 为 的 , 将 被拒 绝 一 年 内 参 与 我 单 位 后 续 工 程 投 标 。 ( 注 : 拒 绝 投 标 时 限自 招 标 人 发 出 处 罚 通 知 之 日 起 计 ) :( 1) 将 中 标 工 程 转 包 或 者 违 法 分 包 的 ( 2) 在 中 标 工 程 中 不 执 行 质 量 安 全 生 产 相 关 规 定 的 , 造 成质 量 或 安 全 事 故 的 ( 3) 存 在 围 标 或 串 标 情 形 的 ( 4) 在 投 标 文 件 中 提 供 虚 假 材 料 的
( 5) 存 在 行 贿 情 形 的 :( 6) 拖 欠 农 民 工 工 资 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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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 款 号 条 款 名 称 编 列 内 容10.2 招 标 失 败 的 情 形 参 与 投 标 的 家 数 不 足 3 家 , 或 者 评 标 时 通 过 形 式 评 审 资 格评 审 及 响 应 性 评 审 的 投 标 人 家 数 不 足 3 家 时 为 招 标 失 败 。 招标 人 分 析 招 标 失 败 原 因 , 修 正 招 标 方 案 , 报 有 关 管 理 部 门 核准 后 , 重 新 组 织 招 标 。10.3 招 标 人 拒 绝 接 收 其 投 标 文件 备 用 光 盘 情 况 招 标 人 在 本 须 知 前 附 表 第 4.2.1 项 规 定 的 投 标 截 止 时 间 以 后收 到 的 及 不 按 照 招 标 文 件 要 求 密 封 的 投 标 文 件 备 用 光 盘 将 被拒 绝 并 退 回 给 投 标 人 。10.4 中 标 候 选 人 公 示 要 求 在 产 生 中 标 候 选 人 后 , 招 标 人 将 中 标 候 选 人 的 投 标 文 件 商 务部 分 的 人 员 业 绩 奖 项 等 资 料 在 广 州 公 共 资 源 交 易 中 心 网站 广 东 省 招 标 投 标 监 管 网 公 开 。
10.5 其 他 1 投 标 人 如 在 本 项 目 中 存 在 串 通 投 标 弄 虚 作 假 骗 取 中 标 行 贿 情 形 的 , 中 标 无 效 , 行 政 监 督 部 门 将 对 其 违 法 行 为 进 行政 处 罚 。 该 投 标 人 将 被 招 标 人 列 入 黑 名 单 并 限 制 其 参 与 招 标人 后 续 项 目 的 投 标 。2 开 标 时 , 投 标 人 代 表 有 权 参 加 现 场 开 标 或 在 线 开 标 , 也 可以 自 主 决 定 不 参 加 开 标 , 若 投 标 人 代 表 对 开 标 过 程 有 异 议 的 ,参 加 现 场 开 标 的 应 当 在 开 标 现 场 提 出 , 同 时 出 示 本 人 身 份 证原 件 , 招 标 人 应 当 当 场 作 出 答 复 , 并 制 作 记 录 参 加 在 线 开标 的 , 投 标 人 应 通 过 交 易 平 台 在 线 提 出 , 招 标 人 应 通 过 交 易平 台 答 复 , 答 复 后 方 可 结 束 开 标 。3 中 标 单 位 在 获 取 中 标 通 知 书 后 的 5个 工 作 日 内 , 须 向 招 标人 提 供 与 递 交 电 子 投 标 文 件 内 容 一 致 的 纸 质 文 件 五 套 。10.6 其 他 费 用 1 交 易 服 务 费由 中 标 人 代 招 标 人 支 付 公 共 资 源 交 易 服 务 费 , 交 易 中 心 向 中标 人 开 具 增 值 税 发 票 。 ( 具 体 收 费 标 准 投 标 人 可 以 在 广 州 公共 资 源 交 易 中 心 网 站 查 阅 , 如 有 变 更 以 广 州 公 共 资 源 交 易 中心 最 新 发 布 的 标 准 为 准 ) 。
2 招 标 代 理 服 务 费根 据 本 项 目 招 标 代 理 合 同 约 定 , 本 项 目 的 招 标 代 理 服 务 费 由中 标 人 支 付 。 中 标 人 须 在 中 标 候 选 人 公 示 期 结 束 后 领 取 中标 通 知 书 前 须 向 招 标 代 理 机 构 一 次 性 支 付 招 标 代 理 服 务 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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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总 则1.1 招 标 项 目 概 况1.1.1 根 据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招 标 投 标 法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招 标 投 标 法 实 施 条例 等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和 规 章 的 规 定 , 本 招 标 项 目 已 具 备 招 标 条 件 , 现 对 本 项 目 的 勘 察进 行 招 标 。1.1.2 招 标 人 : 见 投 标 人 须 知 前 附 表 。1.1.3 招 标 代 理 机 构 : 见 投 标 人 须 知 前 附 表 。1.1.4 招 标 项 目 名 称 : 见 投 标 人 须 知 前 附 表 。1.1.5 项 目 建 设 地 点 : 见 投 标 人 须 知 前 附 表 。
1.1.6 项 目 建 设 规 模 : 见 投 标 人 须 知 前 附 表 。1.1.7 项 目 投 资 估 算 : 见 投 标 人 须 知 前 附 表 。1.2 招 标 项 目 的 资 金 来 源 和 落 实 情 况1.2.1 资 金 来 源 及 比 例 : 见 投 标 人 须 知 前 附 表 。1.2.2 资 金 落 实 情 况 : 见 投 标 人 须 知 前 附 表 。1.3 招 标 范 围 勘 察 服 务 期 限 和 质 量 标 准1.3.1 招 标 范 围 : 见 投 标 人 须 知 前 附 表 。1.3.2 勘 察 服 务 期 限 : 见 投 标 人 须 知 前 附 表 。
1.3.3 质 量 标 准 : 见 投 标 人 须 知 前 附 表 。1.4 投 标 人 资 格 要 求1.4.1 投 标 人 应 具 备 承 担 本 招 标 项 目 资 质 条 件 能 力 和 信 誉 :( 1) 资 质 要 求 : 见 投 标 人 须 知 前 附 表 ( 2) 财 务 要 求 : 见 投 标 人 须 知 前 附 表 ( 3) 业 绩 要 求 : 见 投 标 人 须 知 前 附 表 ( 4) 企 业 信 誉 要 求 : 见 投 标 人 须 知 前 附 表 ( 5) 项 目 负 责 人 的 资 格 要 求 : 具 体 要 求 见 投 标 人 须 知 前 附 表 ( 6) 其 他 主 要 人 员 要 求 : 见 投 标 人 须 知 前 附 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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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2 投 标 人 须 知 前 附 表 规 定 不 接 受 联 合 体 投 标 。1.4.3 投 标 人 不 得 存 在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 1) 为 招 标 人 不 具 有 独 立 法 人 资 格 的 附 属 机 构 ( 单 位 ) ( 2) 与 招 标 人 存 在 利 害 关 系 且 可 能 影 响 招 标 公 正 性 ( 3) 与 本 招 标 项 目 的 其 他 投 标 人 为 同 一 个 单 位 负 责 人 ( 4) 与 本 招 标 项 目 的 其 他 投 标 人 存 在 控 股 管 理 关 系 ( 5) 为 本 招 标 项 目 的 代 建 人 ( 6) 为 本 招 标 项 目 的 招 标 代 理 机 构 ( 7) 与 本 招 标 项 目 的 代 建 人 或 招 标 代 理 机 构 同 为 一 个 法 定 代 表 人 ( 8) 与 本 招 标 项 目 的 代 建 人 或 招 标 代 理 机 构 存 在 控 股 或 参 股 关 系
( 9) 被 依 法 暂 停 或 者 取 消 投 标 资 格 ( 本 项 事 实 应 当 以 根 据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行 政处 罚 法 依 法 作 出 并 已 经 生 效 的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为 认 定 依 据 。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中 已 经 明 确 的暂 停 或 取 消 投 标 资 格 的 区 域 范 围 不 包 含 本 标 段 建 设 地 点 的 , 不 受 该 项 规 定 限 制 )( 10) 被 责 令 停 产 停 业 暂 扣 或 者 吊 销 许 可 证 暂 扣 或 者 吊 销 执 照 ( 本 项 事 实 应当 以 根 据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行 政 处 罚 法 依 法 作 出 并 已 经 生 效 的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为 认 定 依据 。 ) ( 11) 进 入 清 算 程 序 , 或 被 宣 告 破 产 , 或 其 他 丧 失 履 约 能 力 的 情 形 ( 12) 在 最 近 三 年 内 有 严 重 违 约 或 发 生 重 大 勘 察 质 量 问 题 ( 严 重 违 约 事 实 应 当以 司 法 机 关 仲 裁 机 构 出 具 的 认 定 文 件 为 准 。 重 大 勘 察 质 量 问 题 应 当 以 相 关 行 业 主管 部 门 的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或 者 司 法 机 关 出 具 的 有 关 法 律 文 书 为 准 。 最 近 三 年 是 指 从 投
标 截 止 时 间 之 日 起 逆 推 三 年 , 以 相 关 行 业 主 管 部 门 司 法 机 关 仲 裁 机 构 出 具 的 生 效 文件 的 落 款 时 间 起 计 算 )( 13) 法 律 法 规 或 投 标 人 须 知 前 附 表 规 定 的 其 他 情 形 。1.5 费 用 承 担投 标 人 准 备 和 参 加 投 标 活 动 发 生 的 费 用 自 理 。1.6 保 密参 与 招 标 投 标 活 动 的 各 方 应 对 招 标 文 件 和 投 标 文 件 中 的 商 业 和 技 术 等 秘 密 保 密 , 否则 应 承 担 相 应 的 法 律 责 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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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语 言 文 字招 标 投 标 文 件 使 用 的 语 言 文 字 为 中 文 。 专 用 术 语 使 用 外 文 的 , 应 附 有 中 文 注 释 。1.8 计 量 单 位所 有 计 量 均 采 用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法 定 计 量 单 位 。1.9 踏 勘 现 场1.9.1 投 标 人 须 知 前 附 表 规 定 不 组 织 踏 勘 现 场 , 投 标 人 自 行 考 察 。1.9.2 投 标 人 踏 勘 现 场 发 生 的 费 用 自 理 。1.9.3 投 标 人 自 行 负 责 在 踏 勘 现 场 中 所 发 生 的 人 员 伤 亡 和 财 产 损 失 。
1.9.4 招 标 人 在 踏 勘 现 场 中 介 绍 的 工 程 场 地 和 相 关 的 周 边 环 境 情 况 , 供 投 标 人 在 编制 投 标 文 件 时 参 考 , 招 标 人 不 对 投 标 人 据 此 作 出 的 判 断 和 决 策 负 责 。1.10 投 标 预 备 会1.10.1 投 标 人 须 知 前 附 表 规 定 不 召 开 投 标 预 备 会 的 。1.11 分 包1.11.1 投 标 人 拟 在 中 标 后 将 中 标 项 目 进 行 分 包 的 , 应 符 合 投 标 人 须 知 前 附 表 规 定 的分 包 内 容 分 包 金 额 和 资 质 要 求 等 限 制 性 条 件 。1.11.2 中 标 人 不 得 向 他 人 转 让 中 标 项 目 , 接 受 分 包 的 人 不 得 再 次 分 包 。 中 标 人 应 当
就 分 包 项 目 向 招 标 人 负 责 , 接 受 分 包 的 人 就 分 包 项 目 承 担 连 带 责 任 。1.12 偏 差投 标 人 须 知 前 附 表 不 允 许 投 标 文 件 偏 离 招 标 文 件 。2.招 标 文 件2.1 招 标 文 件 的 组 成本 招 标 文 件 包 括 :( 1) 招 标 公 告 ( 2) 投 标 人 须 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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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评 标 办 法 ( 4) 合 同 条 款 及 格 式 ( 5) 勘 察 任 务 书 ( 6) 投 标 文 件 格 式 ( 7) 投 标 人 须 知 前 附 表 规 定 的 其 他 资 料 。根 据 本 章 第 1.10款 第 2.2款 和 第 2.3款 对 招 标 文 件 所 作 的 澄 清 修 改 , 构 成 招 标文 件 的 组 成 部 分 。2.2 招 标 文 件 的 澄 清2.2.1 投 标 人 应 仔 细 阅 读 和 检 查 招 标 文 件 的 全 部 内 容 。 如 发 现 缺 页 或 附 件 不 全 , 应
及 时 向 招 标 人 提 出 , 以 便 补 齐 。 如 有 疑 问 , 应 按 投 标 人 须 知 前 附 表 规 定 的 时 间 和 形 式 将提 出 的 问 题 送 达 招 标 人 , 要 求 招 标 人 对 招 标 文 件 予 以 澄 清 。2.2.2 招 标 文 件 的 澄 清 以 投 标 人 须 知 前 附 表 规 定 的 形 式 发 给 所 有 购 买 招 标 文 件 的 投标 人 , 但 不 指 明 澄 清 问 题 的 来 源 。 澄 清 发 出 的 时 间 距 本 章 第 4.2.1 项 规 定 的 投 标 截 止 时间 不 足 15日 的 , 并 且 澄 清 内 容 可 能 影 响 投 标 文 件 编 制 的 , 将 相 应 延 长 投 标 截 止 时 间 。2.2.3 投 标 人 在 收 到 澄 清 后 , 应 按 投 标 人 须 知 前 附 表 规 定 的 时 间 和 形 式 通 知 招 标 人 ,确 认 已 收 到 该 澄 清 。2.2.4 除 非 招 标 人 认 为 确 有 必 要 答 复 , 否 则 , 招 标 人 有 权 拒 绝 回 复 投 标 人 在 本 章 第2.2.1项 规 定 的 时 间 后 的 任 何 澄 清 要 求 。2.3 招 标 文 件 的 修 改
2.3.1 招 标 人 以 投 标 人 须 知 前 附 表 规 定 的 形 式 修 改 招 标 文 件 , 并 通 知 所 有 已 购 买 招标 文 件 的 投 标 人 。 修 改 招 标 文 件 的 时 间 距 本 章 第 4.2.1项 规 定 的 投 标 截 止 时 间 不 足 15日 的 ,并 且 修 改 内 容 可 能 影 响 投 标 文 件 编 制 的 , 将 相 应 延 长 投 标 截 止 时 间 。2.3.2 投 标 人 收 到 修 改 内 容 后 , 应 按 投 标 人 须 知 前 附 表 规 定 的 时 间 和 形 式 通 知 招 标人 , 确 认 已 收 到 该 修 改 。2.4 招 标 文 件 的 异 议投 标 人 或 者 其 他 利 害 关 系 人 对 招 标 文 件 有 异 议 的 , 应 当 在 投 标 截 止 时 间 10日 前 以 书面 形 式 提 出 。 招 标 人 将 在 收 到 异 议 之 日 起 3日 内 作 出 答 复 作 出 答 复 前 , 将 暂 停 招 标 投 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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活 动 。3.投 标 文 件3.1 投 标 文 件 的 组 成3.1.1 投 标 文 件 应 包 括 下 列 内 容 :( 1) 商 务 文 件 ( 2) 技 术 文 件 ( 勘 察 ( 查 ) 实 施 方 案 ) 。3.1.2 投 标 文 件 具 体 编 制 规 定 详 见 招 标 文 件 第 六 章 投 标 文 件 格 式 中 的 勘 察 投 标 文件 编 制 要 求 。3.2 投 标 报 价
3.2.1 投 标 报 价 应 包 括 国 家 规 定 的 增 值 税 税 金 , 除 投 标 人 须 知 前 附 表 另 有 规 定 外 ,增 值 税 税 金 按 一 般 计 税 方 法 计 算 。 投 标 人 应 按 第 六 章 投 标 文 件 格 式 的 要 求 在 投 标 报价 清 单 中 进 行 报 价 。3.2.2 投 标 人 应 充 分 了 解 该 项 目 的 总 体 情 况 以 及 影 响 投 标 报 价 的 其 他 要 素 。3.2.3 本 项 目 的 报 价 方 式 见 投 标 人 须 知 前 附 表 。 投 标 人 在 投 标 截 止 时 间 前 修 改 投 标书 中 的 投 标 报 价 总 额 , 应 同 时 修 改 投 标 文 件 相 应 的 投 标 报 价 清 单 中 的 相 应 报 价 。 此 修 改须 符 合 本 章 第 4.3款 的 有 关 要 求 。3.2.4 招 标 人 设 有 最 高 投 标 限 价 的 , 投 标 人 的 投 标 报 价 不 得 超 过 最 高 投 标 限 价 , 最高 投 标 限 价 在 投 标 人 须 知 前 附 表 中 载 明 。3.2.5投 标 报 价 的 其 他 要 求 见 投 标 人 须 知 前 附 表 。3.3 投 标 有 效 期
3.3.1 除 投 标 人 须 知 前 附 表 另 有 规 定 外 , 投 标 有 效 期 为 120天 。3.3.2 在 投 标 有 效 期 内 , 投 标 人 撤 销 投 标 文 件 的 , 应 承 担 招 标 文 件 和 法 律 规 定 的 责任 。 3.3.3 出 现 特 殊 情 况 需 要 延 长 投 标 有 效 期 的 , 招 标 人 以 书 面 形 式 通 知 所 有 投 标 人 延长 投 标 有 效 期 。 投 标 人 应 予 以 书 面 答 复 , 同 意 延 长 的 , 应 相 应 延 长 其 投 标 保 证 金 的 有 效期 , 但 不 得 要 求 或 被 允 许 修 改 其 投 标 文 件 投 标 人 拒 绝 延 长 的 , 其 投 标 失 效 , 但 投 标 人有 权 收 回 其 投 标 保 证 金 及 以 现 金 或 者 支 票 形 式 递 交 的 投 标 保 证 金 的 银 行 同 期 存 款 利 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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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投 标 保 证 金3.4.1 投 标 人 在 递 交 投 标 文 件 的 同 时 , 应 按 投 标 人 须 知 前 附 表 规 定 的 金 额 形 式 和第 六 章 投 标 文 件 格 式 规 定 的 投 标 保 证 金 格 式 递 交 投 标 保 证 金 , 并 作 为 其 投 标 文 件 的组 成 部 分 。 境 内 投 标 人 以 现 金 或 者 支 票 形 式 提 交 的 投 标 保 证 金 , 应 当 从 其 基 本 账 户 转 出并 在 投 标 文 件 中 附 上 基 本 账 户 开 户 证 明 。3.4.2 投 标 人 不 按 本 章 第 3.4.1 项 要 求 提 交 投 标 保 证 金 的 , 评 标 委 员 会 将 否 决 其 投标 。 3.4.3 招 标 人 最 迟 将 在 与 中 标 人 签 订 合 同 后 5日 内 , 向 未 中 标 的 投 标 人 和 中 标 人 退 还投 标 保 证 金 。
3.4.4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的 , 投 标 保 证 金 将 不 予 退 还 :( 1) 投 标 人 在 投 标 有 效 期 内 撤 销 投 标 文 件 ( 2) 中 标 人 在 收 到 中 标 通 知 书 后 , 无 正 当 理 由 不 与 招 标 人 订 立 合 同 , 在 签 订 合 同 时向 招 标 人 提 出 附 加 条 件 , 或 者 不 按 照 招 标 文 件 要 求 提 交 履 约 保 证 金 ( 3) 发 生 投 标 人 须 知 前 附 表 规 定 的 其 他 可 以 不 予 退 还 投 标 保 证 金 的 情 形 。3.5 备 选 投 标 方 案投 标 人 须 知 前 附 表 规 定 , 投 标 人 不 递 交 备 选 投 标 方 案 。3.6 投 标 文 件 的 编 制
3.6.1 投 标 文 件 应 按 第 六 章 投 标 文 件 格 式 进 行 编 写 , 如 有 必 要 , 可 以 增 加 附 页 ,作 为 投 标 文 件 的 组 成 部 分 。 其 中 , 投 标 书 附 录 在 满 足 招 标 文 件 实 质 性 要 求 的 基 础 上 , 可以 提 出 比 招 标 文 件 要 求 更 有 利 于 招 标 人 的 承 诺 。3.6.2 投 标 文 件 应 当 对 招 标 文 件 有 关 服 务 期 限 投 标 有 效 期 招 标 范 围 等 实 质 性 内容 作 出 响 应 。3.6.3 投 标 文 件 全 部 采 用 电 子 文 档 , 除 投 标 人 须 知 前 附 表 另 有 规 定 外 , 投 标 文 件 所附 证 书 证 件 均 为 原 件 扫 描 件 , 并 采 用 单 位 和 个 人 数 字 证 书 , 按 招 标 文 件 要 求 在 相 应 位 置加 盖 电 子 印 章 。 由 投 标 人 的 法 定 代 表 人 签 字 或 加 盖 电 子 印 章 的 , 应 附 法 定 代 表 人 身 份 证明 , 由 代 理 人 签 字 或 加 盖 电 子 印 章 的 , 应 附 由 法 定 代 表 人 签 署 的 授 权 委 托 书 。 签 字 或 盖章 的 具 体 要 求 见 投 标 人 须 知 前 附 表 。
3.6.4 投 标 文 件 的 具 体 编 制 规 定 详 见 第 六 章 的 投 标 文 件 编 制 要 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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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投 标4.1 投 标 文 件 的 密 封 和 标 记4.1.1 投 标 人 应 当 按 照 招 标 文 件 和 电 子 招 标 投 标 交 易 平 台 的 要 求 加 密 投 标 文 件 , 具体 要 求 见 投 标 人 须 知 前 附 表 。4.1.2 投 标 文 件 备 用 光 盘 封 套 上 应 写 明 的 内 容 见 投 标 人 须 知 前 附 表 。4.1.3 未 按 本 章 第 4.1.1项 要 求 密 封 的 投 标 文 件 , 招 标 人 将 予 以 拒 收 。4.2 投 标 文 件 的 递 交4.2.1 投 标 人 应 在 投 标 人 须 知 前 附 表 规 定 的 投 标 截 止 时 间 前 递 交 投 标 文 件 。
4.2.2 投 标 人 通 过 下 载 招 标 文 件 的 电 子 招 标 投 标 交 易 平 台 递 交 电 子 投 标 文 件 。4.2.3 除 投 标 人 须 知 前 附 表 另 有 规 定 外 , 投 标 人 所 递 交 的 投 标 文 件 不 予 退 还 。4.2.4 投 标 人 完 成 电 子 投 标 文 件 上 传 后 , 电 子 招 标 投 标 交 易 平 台 即 时 向 投 标 人 发 出递 交 回 执 通 知 。 递 交 时 间 以 递 交 回 执 通 知 载 明 的 传 输 完 成 时 间 为 准 。4.2.5 逾 期 送 达 的 投 标 文 件 , 电 子 招 标 投 标 交 易 平 台 将 予 以 拒 收 。4.3 投 标 文 件 的 修 改 与 撤 回4.3.1 在 本 章 第 4.2.1 项 规 定 的 投 标 截 止 时 间 前 , 投 标 人 可 以 修 改 或 撤 回 已 递 交的 投 标 文 件 , 但 需 在 交 易 平 台 发 出 撤 回 通 知 。4.3.2 投 标 人 修 改 或 撤 回 已 递 交 投 标 文 件 的 通 知 , 应 按 照 本 章 第 3.7.3( B) 项 的
要 求 加 盖 电 子 印 章 。 电 子 招 标 投 标 交 易 平 台 收 到 通 知 后 , 即 时 向 投 标 人 发 出 确 认 回 执 通知 。 4.3.3 投 标 人 撤 回 投 标 文 件 的 , 招 标 人 自 收 到 投 标 人 书 面 撤 回 通 知 之 日 起 5 日 内退 还 已 收 取 的 投 标 保 证 金 。4.3.4 修 改 的 内 容 为 投 标 文 件 的 组 成 部 分 。 修 改 的 投 标 文 件 应 按 照 本 章 第 3 条 第 4 条 的 规 定 进 行 编 制 密 封 标 记 和 递 交 , 并 标 明 修 改 字 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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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开 标5.1 开 标 时 间 和 地 点招 标 人 在 本 章 第 4.2.1项 规 定 的 投 标 截 止 时 间 ( 开 标 时 间 ) ,通 过 电 子 招 标 投 标 交 易平 台 公 开 开 标 , 邀 请 所 有 投 标 人 的 法 定 代 表 人 或 其 委 托 代 理 人 准 时 参 加 。 投 标 人 可 选 择在 开 标 室 参 与 开 标 或 准 时 在 线 参 加 开 标 , 也 可 不 参 加 开 标 。 参 加 在 线 开 标 的 投 标 人 登 录交 易 平 台 实 时 查 看 开 标 唱 标 情 况 。5.2 开 标 程 序5.2.1 主 持 人 按 下 列 程 序 进 行 开 标 :
( 1) 宣 布 开 标 纪 律 ( 2) 招 标 代 理 ( 招 标 人 ) 登 录 交 易 平 台 -数 字 开 标 系 统 , 公 布 在 投 标 截 止 时 间 前 递交 投 标 文 件 的 投 标 人 名 称 ( 3) 宣 布 开 标 人 唱 标 人 记 录 人 监 标 人 等 有 关 人 员 姓 名 ( 4) ( B) 投 标 人 登 录 交 易 平 台 -数 字 开 标 系 统 , 输 入 CA密 码 对 已 递 交 的 电 子 投 标文 件 进 行 解 密 , 所 有 投 标 人 需 要 在 招 标 时 设 定 的 投 标 文 件 解 密 截 止 时 间 内 进 行 解 密 , 投标 文 件 解 密 截 止 时 间 后 不 能 再 进 行 解 密 操 作 所 有 投 标 人 都 已 解 密 完 成 , 或 到 了 投 标 文 件 解 密 截 止 时 间 后 , 招 标 代 理 ( 招 标 人 )可 进 行 招 标 人 解 密 操 作 , 解 密 操 作 同 样 需 要 进 行 CA验 证 投 标 人 招 标 代 理 ( 招 标 人 ) 完 成 解 密 后 , 招 标 代 理 开 启 电 子 唱 标 , 公 布 招 标 项 目
名 称 投 标 人 名 称 投 标 保 证 金 的 递 交 情 况 投 标 报 价 服 务 期 限 及 其 他 内 容 , 并 记 录在 案 唱 标 结 束 后 , 招 标 代 理 须 开 启 开 始 异 议 , 开 启 后 , 投 标 人 若 需 要 提 问 的 可 在 15分 钟 内 进 行 提 问 , 招 标 代 理 ( 招 标 人 ) 需 要 回 答 所 有 的 投 标 人 提 问 或 等 待 15分 钟 才 能 结束 异 议 , 若 所 有 投 标 人 都 回 复 了 无 异 议 , 招 标 代 理 ( 招 标 人 ) 可 提 前 结 束 异 议 ( 5) ( B) 唱 标 环 节 结 束 后 , 招 标 代 理 投 标 人 都 可 以 同 时 查 看 到 开 标 报 表 投 标 人 代 表 招 标 人 代 表 监 标 人 记 录 人 等 有 关 人 员 在 开 标 记 录 上 签 字 确 认 若 有 关人 员 不 签 字 的 , 不 影 响 开 标 程 序 ( 6) 开 标 结 束 。5.2.2 投 标 截 止 时 间 前 未 完 成 投 标 文 件 传 输 的 或 因 投 标 人 之 外 的 原 因 造 成 投 标 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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件 未 解 密 的 或 未 在 投 标 截 止 时 间 后 半 小 时 解 密 的 , 视 为 投 标 人 其 撤 回 投 标 文 件 。 因 投 标人 原 因 造 成 投 标 文 件 未 解 密 的 , 或 因 投 标 人 原 因 解 密 失 败 且 未 递 交 电 子 光 盘 或 递 交 的 电子 光 盘 不 能 读 取 的 , 视 为 撤 销 其 投 标 文 件 。5.2.3 开 标 时 , 两 个 ( 含 两 个 ) 以 上 的 投 标 人 加 密 打 包 投 标 文 件 电 脑 机 器 特 征 码 一致 的 , 不 参 与 下 一 程 序 , 并 由 评 标 委 员 会 否 决 其 投 标 。5.3 开 标 异 议5.3.1 参 加 现 场 开 标 的 投 标 人 对 开 标 有 异 议 的 , 应 当 在 开 标 现 场 提 出 , 招 标 人 应 当当 场 作 出 答 复 , 并 制 作 记 录 。5.3.2 参 加 在 线 开 标 的 投 标 人 对 开 标 有 异 议 的 , 应 当 在 唱 标 结 束 后 的 规 定 时 间 内
使 用 单 位 数 字 证 书 登 录 交 易 平 台 后 通 过 交 易 平 台 提 出 。 招 标 人 授 权 招 标 代 理 机 构 工 作 人员 使 用 招 标 代 理 机 构 数 字 证 书 登 录 交 易 平 台 答 复 异 议 , 异 议 答 复 是 招 标 人 真 实 意 思 表 示 。未 答 复 的 , 开 标 程 序 不 得 结 束 。5.3.1.8投 标 人 未 参 加 开 标 或 在 规 定 的 时 间 内 未 提 出 异 议 的 , 视 为 对 开 标 无 异 议 。6.评 标6.1 评 标 委 员 会6.1.1 评 标 由 招 标 人 依 法 组 建 的 评 标 委 员 会 负 责 。 评 标 委 员 会 由 招 标 人 或 其 委 托 的招 标 代 理 机 构 熟 悉 相 关 业 务 的 代 表 , 以 及 有 关 技 术 经 济 等 方 面 的 专 家 组 成 。 评 标 委 员会 成 员 人 数 以 及 技 术 经 济 等 方 面 专 家 的 确 定 方 式 见 投 标 人 须 知 前 附 表 。
6.1.2评 标 委 员 会 成 员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的 , 应 当 回 避 :( 1) 投 标 人 或 投 标 人 主 要 负 责 人 的 近 亲 属 ( 2) 项 目 主 管 部 门 或 者 行 政 监 督 部 门 的 人 员 ( 3) 与 投 标 人 有 经 济 利 益 关 系 , 可 能 影 响 对 投 标 公 正 评 审 的 ( 4) 曾 因 在 招 标 评 标 以 及 其 他 与 招 标 投 标 有 关 活 动 中 从 事 违 法 行 为 而 受 过 行 政处 罚 或 刑 事 处 罚 的 ( 5) 与 投 标 人 有 其 他 利 害 关 系 。6.1.3 评 标 过 程 中 , 评 标 委 员 会 成 员 有 回 避 事 由 擅 离 职 守 或 者 因 健 康 等 原 因 不 能继 续 评 标 的 , 招 标 人 有 权 更 换 。 被 更 换 的 评 标 委 员 会 成 员 作 出 的 评 审 结 论 无 效 , 由 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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换 后 的 评 标 委 员 会 成 员 重 新 进 行 评 审 。6.2 评 标 原 则评 标 活 动 遵 循 公 平 公 正 科 学 和 择 优 的 原 则 。6.3 评 标6.3.1 评 标 委 员 会 按 照 第 三 章 评 标 办 法 规 定 的 方 法 评 审 因 素 标 准 和 程 序 对投 标 文 件 进 行 评 审 。 第 三 章 评 标 办 法 没 有 规 定 的 方 法 评 审 因 素 和 标 准 , 不 作 为 评标 依 据 。6.3.2评 标 完 成 后 , 评 标 委 员 会 应 当 向 招 标 人 提 交 书 面 评 标 报 告 和 中 标 候 选 人 名 单 。
评 标 委 员 会 推 荐 中 标 候 选 人 的 人 数 见 投 标 人 须 知 前 附 表 。7.合 同 授 予7.1 中 标 候 选 人 公 示招 标 人 在 收 到 评 标 报 告 之 日 起 3日 内 , 按 照 投 标 人 须 知 前 附 表 规 定 的 公 示 媒 介 和 期限 公 示 中 标 候 选 人 , 公 示 期 不 得 少 于 3天 。7.2 评 标 结 果 异 议投 标 人 或 者 其 他 利 害 关 系 人 对 评 标 结 果 有 异 议 的 , 应 当 在 中 标 候 选 人 公 示 期 间 提 出 。招 标 人 将 在 收 到 异 议 之 日 起 3日 内 作 出 答 复 作 出 答 复 前 , 将 暂 停 招 标 投 标 活 动 。7.3 中 标 候 选 人 履 约 能 力 审 查
中 标 候 选 人 的 经 营 财 务 状 况 发 生 较 大 变 化 或 存 在 违 法 行 为 , 招 标 人 认 为 可 能 影 响其 履 约 能 力 的 , 将 在 发 出 中 标 通 知 书 前 提 请 原 评 标 委 员 会 按 照 招 标 文 件 规 定 的 标 准 和 方法 进 行 审 查 确 认 。7.4 定 标投 标 人 须 知 前 附 表 规 定 评 标 委 员 会 不 直 接 确 定 中 标 人 , 招 标 人 依 据 评 标 委 员 会 推 荐的 中 标 候 选 人 确 定 中 标 人 , 评 标 委 员 会 推 荐 中 标 候 选 人 的 人 数 见 投 标 人 须 知 前 附 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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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 中 标 通 知在 本 章 第 3.3 款 规 定 的 投 标 有 效 期 内 , 中 标 人 自 行 于 广 州 公 共 资 源 交 易 中 心 平 台下 载 中 标 通 知 书 , 同 时 招 标 人 将 中 标 结 果 通 过 广 州 公 共 资 源 交 易 中 心 平 台 公 开 发 布 。 中标 人 须 对 其 投 标 文 件 真 实 性 负 责 , 并 准 备 投 标 文 件 涉 及 的 所 有 原 件 待 查 , 如 存 在 弄 虚 作假 情 况 或 原 件 不 齐 或 与 原 件 不 符 的 , 招 标 人 有 权 取 消 其 中 标 人 资 格 , 并 上 报 建 设 行 政 主管 部 门 。7.6 履 约 保 证 金在 签 订 合 同 前 , 中 标 人 应 按 投 标 人 须 知 前 附 表 规 定 的 形 式 金 额 向 招 标 人 提 交 银 行保 函 。7.7 签 订 合 同
7.7.1 招 标 人 和 中 标 人 应 当 在 中 标 通 知 书 发 出 之 日 起 30日 内 , 根 据 招 标 文 件 和 中标 人 的 投 标 文 件 订 立 书 面 合 同 。 中 标 人 无 正 当 理 由 拒 签 合 同 , 在 签 订 合 同 时 向 招 标 人 提出 附 加 条 件 , 或 者 不 按 照 招 标 文 件 要 求 提 交 履 约 保 证 金 的 , 招 标 人 有 权 取 消 其 中 标 资 格 ,其 投 标 保 证 金 不 予 退 还 给 招 标 人 造 成 的 损 失 超 过 投 标 保 证 金 数 额 的 , 中 标 人 还 应 当 对超 过 部 分 予 以 赔 偿 。7.7.2 发 出 中 标 通 知 书 后 , 招 标 人 无 正 当 理 由 拒 签 合 同 , 或 者 在 签 订 合 同 时 向 中 标人 提 出 附 加 条 件 的 , 招 标 人 向 中 标 人 退 还 投 标 保 证 金 给 中 标 人 造 成 损 失 的 , 还 应 当 赔偿 损 失 。8.纪 律 和 监 督8.1 对 招 标 人 的 纪 律 要 求
招 标 人 不 得 泄 露 招 标 投 标 活 动 中 应 当 保 密 的 情 况 和 资 料 , 不 得 与 投 标 人 串 通 损 害 国家 利 益 社 会 公 共 利 益 或 者 他 人 合 法 权 益 。8.2 对 投 标 人 的 纪 律 要 求投 标 人 不 得 相 互 串 通 投 标 或 者 与 招 标 人 串 通 投 标 , 不 得 向 招 标 人 或 者 评 标 委 员 会 成员 行 贿 谋 取 中 标 , 不 得 以 他 人 名 义 投 标 或 者 以 其 他 方 式 弄 虚 作 假 骗 取 中 标 投 标 人 不 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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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 任 何 方 式 干 扰 影 响 评 标 工 作 。8.3 对 评 标 委 员 会 成 员 的 纪 律 要 求评 标 委 员 会 成 员 不 得 收 受 他 人 的 财 物 或 者 其 他 好 处 , 不 得 向 他 人 透 露 对 投 标 文 件 的评 审 和 比 较 中 标 候 选 人 的 推 荐 情 况 以 及 评 标 有 关 的 其 他 情 况 。 在 评 标 活 动 中 , 评 标委 员 会 成 员 应 当 客 观 公 正 地 履 行 职 责 , 遵 守 职 业 道 德 , 不 得 擅 离 职 守 , 影 响 评 标 程 序正 常 进 行 , 不 得 使 用 第 三 章 评 标 办 法 没 有 规 定 的 评 审 因 素 和 标 准 进 行 评 标 。8.4 对 与 评 标 活 动 有 关 的 工 作 人 员 的 纪 律 要 求与 评 标 活 动 有 关 的 工 作 人 员 不 得 收 受 他 人 的 财 物 或 者 其 他 好 处 , 不 得 向 他 人 透 露 对
投 标 文 件 的 评 审 和 比 较 中 标 候 选 人 的 推 荐 情 况 以 及 评 标 有 关 的 其 他 情 况 。 在 评 标 活 动中 , 与 评 标 活 动 有 关 的 工 作 人 员 不 得 擅 离 职 守 , 影 响 评 标 程 序 正 常 进 行 。8.5 投 诉8.5.1 投 标 人 或 者 其 他 利 害 关 系 人 认 为 招 标 投 标 活 动 不 符 合 法 律 行 政 法 规 规 定 的 ,可 以 自 知 道 或 者 应 当 知 道 之 日 起 10日 内 向 有 关 行 政 监 督 部 门 投 诉 。 投 诉 应 当 有 明 确 的请 求 和 必 要 的 证 明 材 料 。8.5.2 投 标 人 或 者 其 他 利 害 关 系 人 对 招 标 文 件 开 标 和 评 标 结 果 提 出 投 诉 的 , 应 当按 照 投 标 人 须 知 第 2.4款 第 5.3款 和 第 7.2款 的 规 定 先 向 招 标 人 提 出 异 议 。 异 议 答 复期 间 不 计 算 在 第 8.5.1 项 规 定 的 期 限 内 。9.是 否 采 用 电 子 招 标 投 标
本 招 标 项 目 是 否 采 用 电 子 招 标 投 标 方 式 , 见 投 标 人 须 知 前 附 表 。10.需 要 补 充 的 其 他 内 容要 补 充 的 其 他 内 容 : 见 投 标 人 须 知 前 附 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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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 件 一 : 开 标 记 录 表 ( 按 广 州 公 共 资 源 交 易 中 心 开 标 记 录 表 格 式 )开 标 记 录 表项 目 编 号 :项 目 名 称 :开 标 时 间 : 年 月 日 时 分序号 投 标 人 投 标 文件 解 密情 况 投 标 保证 金 投 标 报价 ( 元 ) 项 目 负责 人 勘 察 服务 期 限 备 注 投 标 人 代表 签 名
最 高 投 标 限 价 :招 标 人 代 表 : 记 录 人 : 监 标 人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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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 件 二 : 问 题 澄 清 通 知 ( 按 广 州 公 共 资 源 交 易 中 心 问 题 澄 清 通 知 格 式 )问 题 澄 清 通 知( 编 号 : ) ( 投 标 人 名 称 ) :评 标 委 员 会 对 你 方 的 投 标 文 件 进 行 了 仔 细 的 审 查 , 现 需 你 方 对 下 列 问 题 以 书 面 形 式予 以 澄 清 说 明 或 补 正 :
1.2.......请 将 上 述 问 题 的 澄 清 说 明 或 补 正 于 年 月 日 时 前 递 交 至( 详 细 地 址 ) 或 传 真 至 ( 传 真 号 码 ) 。 采 用 传 真 方 式 的 , 应 在 年月 日 时 前 将 原 件 递 交 至 ( 详 细 地 址 ) 。评 标 委 员 会 授 权 的 招 标 人 或 招 标 代 理 机 构 : ( 签 字 或 盖 章 )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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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 件 三 : 问 题 的 澄 清 ( 按 广 州 公 共 资 源 交 易 中 心 问 题 澄 清 格 式 )问 题 的 澄 清( 编 号 : )评 标 委 员 会 :问 题 澄 清 通 知 ( 编 号 : ) 已 收 悉 , 现 澄 清 说 明 或 补 正 如下 :
1.2......上 述 问 题 澄 清 说 明 或 补 正 , 不 改 变 我 方 投 标 文 件 的 实 质 性 内 容 , 构 成 我 方 投 标文 件 的 组 成 部 分 。 投 标 人 : ( 盖 单 位 章 )法 定 代 表 人 或 其 委 托 代 理 人 : ( 签 字 或 盖 章 )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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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 件 四 : 中 标 通 知 书 ( 按 广 州 公 共 资 源 交 易 中 心 中 标 通 知 书 格 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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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章 评 标 办 法 ( 综 合 评 估 法 )评 标 办 法 前 附 表条 款 号 评 审 因 素 评 审 标 准1 评 标方 法 中 标 候 选 人 排 序 方 法 本 次 评 标 采 用 综 合 评 估 法 。 评 标 委 员 会 对 满 足 招 标 文 件实 质 性 要 求 的 投 标 文 件 , 按 照 本 章 第 2.2款 规 定 的 评 分标 准 进 行 打 分 , 并 按 得 分 由 高 到 低 顺 序 推 荐 中 标 候 选人 , 综 合 评 分 相 同 的 , 以 技 术 文 件 ( 勘 察 ( 查 ) 实 施 方案 ) 得 分 高 的 排 前 技 术 文 件 ( 勘 察 ( 查 ) 实 施 方 案 )得 分 也 相 同 的 , 以 投 标 报 价 较 低 的 排 前 如 仍 存 在 相 同
情 况 , 则 对 具 有 相 同 情 况 的 投 标 人 , 由 评 标 委 员 会 采 用记 名 投 票 方 式 ( 不 得 弃 权 ) , 确 定 投 标 人 最 终 名 次 的 排序 。2.1.1 形 式评 审标 准 投 标 人 名 称 与 营 业 执 照 资 质 证 书 一 致 投 标 书 及 投 标 书 附 录 签字 盖 章 有 法 定 代 表 人 或 其 委 托 代 理 人 签 字 ( 或 盖 章 ) , 及 加 盖电 子 印 章 投 标 文 件 格 式 投 标 书 及 投 标 书 附 录 按 招 标 文 件 第 六 章 投 标 文 件 编制 要 求 规 定 的 格 式 填 写 , 没 有 出 现 内 容 不 全 或 者 关键 字 迹 模 糊 无 法 辨 认 联 合 体 投 标 人 本 招 标 项 目 不 接 受 联 合 体 投 标
备 选 投 标 方 案 除 招 标 文 件 明 确 允 许 提 交 备 选 投 标 方 案 外 , 投 标 人 不得 提 交 备 选 投 标 方 案 投 标 人 机 器 码 投 标 人 与 本 项 目 其 他 投 标 人 加 密 打 包 投 标 文 件 电 脑 机器 特 征 码 一 致 的 ( 以 广 州 公 共 资 源 交 易 中 心 评 标 系 统 的检 索 信 息 为 准 ) , 其 投 标 将 被 否 决 。2.1.2 资 格评 审标 准 营 业 执 照 符 合 第 二 章 投 标 人 须 知 第 3.5项 规 定 资 质 要 求 符 合 第 二 章 投 标 人 须 知 第 1.4.1项 规 定 其 他 要 求 符 合 第 二 章 投 标 人 须 知 第 1.4.1项 规 定 联 合 体 投 标 人 本 招 标 项 目 不 接 受 联 合 体 投 标
不 存 在 禁 止 投 标 的 情 形 不 存 在 第 二 章 投 标 人 须 知 第 1.4.3项 规 定 的 任 何 一种 情 形 。2.1.3 响 应性 评审 标准 投 标 报 价 符 合 第 二 章 投 标 人 须 知 第 3.2款 规 定 投 标 内 容 符 合 第 二 章 投 标 人 须 知 第 1.3.1 项 规 定 勘 察 服 务 期 限 符 合 第 二 章 投 标 人 须 知 第 1.3.2 项 规 定 质 量 标 准 符 合 第 二 章 投 标 人 须 知 第 1.3.3 项 规 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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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 款 号 评 审 因 素 评 审 标 准投 标 有 效 期 符 合 第 二 章 投 标 人 须 知 第 3.3.1 项 规 定 投 标 保 证 金 符 合 第 二 章 投 标 人 须 知 第 3.4.1 项 规 定 串 通 投 标 情 形 不 存 在 串 通 投 标 情 形 ( 串 通 投 标 情 形 以 中 华 人 民 共 和国 招 标 投 标 法 实 施 条 例 的 规 定 为 准 ) 。响 应 性 评 审 标 准 中 投 标 内 容 服 务 期 限 质 量 标 准 投 标 有 效 期 ,以 投 标 人 在 投 标 书 中 的 承 诺 为 准 。条 款 号 条 款 内 容 编 列 内 容
2.2.1 分 值 构 成(总 分 100分 ) 商 务 文 件 部 分 : 55分 技 术 文 件 部 分 : 25分 投 标 报 价 部 分 : 20分 。投 标 人 总 得 分 商 务 文 件 部 分 得 分 技 术 文 件 部 分 得 分 投 标 报 价 部 分 得 分 。2.2.2 评 标 基 准 价 计 算 方 法 ( 1) 当 通 过 初 步 评 审 且 投 标 总 报 价 处 于 有 效 投 标 价 范围 内 的 有 效 投 标 人 大 于 或 等 于 5 家 时 , 去 掉 一 个 最 高 价和 一 个 最 低 价 , 取 余 下 有 效 报 价 的 算 术 平 均 值 作 为 评 标基 准 价 。 ( 保 留 小 数 点 后 二 位 , 第 三 位 小 数 四 舍 五 入 )( 2) 当 通 过 初 步 评 审 且 投 标 总 报 价 处 于 有 效 投 标 价 范围 内 的 有 效 投 标 人 小 于 5 家 时 , 取 所 有 入 围 有 效 报 价 的算 术 平 均 值 的 作 为 评 标 基 准 价 ( 保 留 小 数 点 后 二 位 , 第三 位 小 数 四 舍 五 入 )( 3) 有 效 投 标 价 范 围 为 最 高 投 标 限 价 总 价 90%, 最
高 投 标 限 价 总 价 。 用 于 计 算 评 标 基 准 价 的 投 标 总 报 价均 为 经 算 术 复 核 后 的 投 标 总 报 价 。 通 过 初 步 评 审 但 投 标总 报 价 不 在 有 效 投 标 价 范 围 的 投 标 人 , 不 参 与 评 标 基 准价 的 计 算 , 但 参 与 投 标 报 价 评 分 计 算 。2.2.3 投 标 报 价 的 偏 差 率计 算 公 式 偏 差 率 100% ( 通 过 初 步 评 审 的 投 标 人 投 标 总 报 价 -评 标 基 准 价 ) /评 标 基 准 价 ( 偏 差 率 以 四 舍 五 入 保 留 2位 小 数 点 , 报 价 偏 差 率 不 足 1%的 , 按 直 线 内 插 法 计 算投 标 报 价 得 分 )条 款 号 评 分 因 素 ( 偏 差 率 ) 评 分 标 准2.2.4( 1) 商 务 文 件 评 分 标 准 见 后 附 件 一 评 分 标 准 2.2.4( 2) 技 术 文 件 评 分 标 准 见 后 附 件 一 评 分 标 准
2.2.4( 3) 投 标 报 价 评 分 标 准 见 后 附 件 一 评 分 标 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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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 件 一 : 评 分 标 准
2.2.4( 1)商 务文 件评 分标 准( 55分 ) 企 业 情况
企 业 资 质( 10分 ) 1 具 备 工 程 勘 察 专 业 类 ( 岩 土 工 程 ) 甲 级 资 质 得 1 分 , 工 程 勘 察 综合 资 质 甲 级 得 4 分 具 备 地 质 灾 害 危 险 性 评 估 甲 级 资 质 得 2分 , 乙 级资 质 得 1分 。 本 项 最 高 得 6分 。2 具 备 测 绘 甲 级 资 质 ( 专 业 类 别 包 含 工 程 测 量 ) 得 4 分 , 具 备 测 绘乙 级 资 质 ( 专 业 类 别 包 含 工 程 测 量 ) 得 2分 。 本 项 最 高 得 4分 。企 业 业 绩( 15分 ) 投 标 人 自 2020年 1 月 1 日 至 今 , 完 成 过 类 似 矿 山 资 源 勘 查 业 绩 , 每项 得 3 分 , 本 项 最 高 得 9 分 类 似 矿 山 勘 查 业 绩 指 储 量 规 模 按 照 矿 产 资 源 储 量 规 模 划 分 标 准( DZ/T0400 2022) 确 定 的 建 筑 类 石 料 储 量 规 模 为 大 型 的 勘 查 业 绩 ,如 : ( 石 灰 岩 白 云 岩 花 岗 岩 凝 灰 岩 石 英 砂 岩 片 麻 岩 4000万 立 方 米 玄 武 岩 大 理 岩 石 英 岩 安 山 岩 辉 绿 岩 闪 长 岩 橄榄 岩 辉 长 岩 辉 石 岩 角 闪 岩 板 岩 页 岩 卵 石 2000万 立 方 米 ) 。注 : 须 提 供 合 同 评 审 机 构 出 具 的 评 审 意 见 书 。 业 绩 时 间 以 合 同
签 订 时 间 为 准 。 若 前 述 资 料 未 能 体 现 业 绩 规 模 的 , 可 提 供 业 主 证 明 等相 关 资 料 。投 标 人 自 2020年 1 月 1 日 至 今 , 完 成 过 类 似 边 坡 勘 查 业 绩 , 每 项 得2 分 , 本 项 最 高 得 6 分 类 似 边 坡 勘 查 业 绩 指 含 边 坡 勘 察 工 作 的 勘 查 业 绩 。注 : 须 提 供 合 同 勘 察 成 果 报 告 。 业 绩 时 间 以 合 同 签 订 时 间 为 准 。
人 员 配备 项 目 人 员 投 入情 况 ( 30 分 ) 总 项 目 负 责人 ( 5 分 ) 具 备 地 质 矿 产 勘 查 类 高 级 工 程 师 或 岩 土 工 程 勘 察 类 高级 工 程 师 及 以 上 职 称 得 3 分 , 同 时 具 备 注 册 安 全 工 程师 加 2 分 。 本 项 最 高 得 5 分 。资 源 勘 查( 20分 ) 1 资 源 勘 查 项 目 负 责 人 : 具 备 地 质 矿 产 勘 查 专 业 正 高级 工 程 师 职 称 得 5 分 , 地 质 矿 产 勘 查 专 业 高 级 工 程 师职 称 得 3 分 。 本 项 最 高 得 5 分 。2 测 量 技 术 负 责 人 : 具 有 测 绘 专 业 高 级 或 以 上 职 称 得3 分 , 同 时 具 有 注 册 测 绘 师 的 加 2 分 。 本 项 最 高 得 5分 。3 现 场 安 全 负 责 人 : 具 有 注 册 安 全 工 程 师 的 得 3 分 ,同 时 具 有 高 级 或 以 上 职 称 的 加 2 分 。 本 项 最 高 得 5 分 。4 物 探 专 业 负 责 人 : 具 备 物 探 专 业 中 级 或 以 上 职 称 得3 分 , 同 时 具 有 注 册 岩 土 工 程 师 的 加 2 分 。 本 项 最 高得 5 分 。边 坡 勘 察( 5 分 ) 边 坡 勘 察 项 目 负 责 人 : 具 备 注 册 岩 土 工 程 师 资 格 得 3分 , 同 时 具 有 水 文 地 质 工 程 地 质 与 环 境 地 质 专 业 高级 或 以 上 职 称 的 加 2 分 。 本 项 最 高 得 5 分 。注 : 所 提 供 的 投 入 人 员 必 须 为 投 标 单 位 人 员 , 并 提 供 近 6个 月 连 续 参保 的 社 保 证 明 ( 含 分 公 司 或 分 支 机 构 社 保 缴 纳 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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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4( 2)技 术文 件评 分标 准( 25分 ) 勘 察( 查 )实 施 方案 勘 查 ( 察 ) 方案 ( 20分 ) 资 源 勘 查( 12分 )
技 术 方 案 措 施 评 审 :1.技 术 方 案 措 施 合 理 , 满 足 本 次 勘 查 技 术 要 求 , 针 对性 强 的 , 得 4 分 2.技 术 方 案 措 施 基 本 合 理 , 基 本 满 足 本 次 勘 查 技 术 要求 , 针 对 性 较 强 的 , 得 2 分 3.不 满 足 上 述 评 审 标 的 , 准 得 0 分 。技 术 方 案 进 度 评 审 :1.技 术 方 案 进 度 安 排 合 理 , 工 期 能 满 足 项 目 业 主 要 求的 , 得 4 分 2.技 术 方 案 进 度 安 排 基 本 合 理 , 工 期 基 本 满 足 能 满 足项 目 业 主 要 求 的 , 得 2 分 3.不 满 足 上 述 评 审 标 准 的 , 得 0 分 。
技 术 方 案 质 量 保 障 措 施 评 审 :1.技 术 方 案 质 量 保 障 措 施 完 善 , 针 对 性 强 的 , 得 2 分 2.技 术 方 案 质 量 保 障 措 施 较 完 善 , 针 对 性 较 强 的 , 得1 分 3.不 满 足 上 述 评 审 标 准 的 , 得 0 分 。技 术 方 案 安 全 保 障 措 施 评 审 :1.技 术 方 案 安 全 保 障 措 施 完 善 , 具 有 突 发 事 件 处 置 预案 的 , 得 2 分 2.技 术 方 案 安 全 保 障 措 施 较 完 善 , 对 突 发 事 件 无 预 案的 , 得 1 分 3.不 满 足 上 述 评 审 标 准 的 , 得 0 分 。
边 坡 勘 察( 8分 ) 1.勘 察 方 案 实 施 的 可 行 性 强 经 济 合 理 的 , 得 8 分 2.勘 察 方 案 实 施 可 行 性 较 强 经 济 较 合 理 的 , 得 5 分 3.勘 察 方 案 实 施 可 行 性 较 弱 经 济 合 理 性 差 的 , 得 3分 4.不 满 足 上 述 评 审 标 准 的 , 得 0 分 。后 续 服 务( 5分 ) 资 源 勘 查( 3分 ) 1.后 期 服 务 人 员 专 业 的 配 备 人 员 数 量 , 后 期 服 务 承诺 及 保 证 措 施 合 理 有 效 , 优 秀 的 得 3 分 2.后 期 服 务 人 员 专 业 的 配 备 人 员 数 量 , 后 期 服 务 承诺 及 保 证 措 施 欠 合 理 的 , 得 1 分 3.不 满 足 上 述 评 审 标 准 的 , 得 0 分 。边 坡 勘 察( 2分 ) 1.后 期 服 务 人 员 专 业 的 配 备 人 员 数 量 , 后 期 服 务 承诺 及 保 证 措 施 合 理 有 效 , 优 秀 的 得 2 分 2.后 期 服 务 人 员 专 业 的 配 备 人 员 数 量 , 后 期 服 务 承
诺 及 保 证 措 施 欠 合 理 的 , 得 1 分 3.不 满 足 上 述 评 审 标 准 的 , 得 0 分 。2.2.4( 3)投 标报 价 投 标 报 价 得 分( 20分 ) 以 评 标 基 准 价 作 为 计 算 各 有 效 投 标 价 得 分 的 基 础 , 当 有 效 投 标 报 价 等于 评 标 基 准 价 时 得 20 分 投 标 有 效 报 价 与 评 标 基 准 价 之 差 , 每 上 偏1%扣 0.5分 , 下 偏 1%扣 0.2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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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 分标 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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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评 标 方 法本 次 评 标 采 用 综 合 评 估 法 。 评 标 委 员 会 对 满 足 招 标 文 件 实 质 性 要 求 的 投 标 文 件 , 按照 本 章 第 2.2款 规 定 的 评 分 标 准 进 行 打 分 , 并 按 得 分 由 高 到 低 顺 序 推 荐 中 标 候 选 人 , 综合 评 分 相 同 的 , 以 技 术 文 件 得 分 高 的 排 前 技 术 文 件 得 分 也 相 同 的 , 以 投 标 报 价 较 低 的排 前 如 仍 存 在 相 同 情 况 , 则 对 具 有 相 同 情 况 的 投 标 人 , 由 评 标 委 员 会 采 用 记 名 投 票 方式 ( 不 得 弃 权 ) , 确 定 投 标 人 最 终 名 次 的 排 序 。2. 评 审 标 准2.1 初 步 评 审 标 准
2.1.1 形 式 评 审 标 准 : 见 评 标 办 法 前 附 表 。2.1.2 资 格 评 审 标 准 : 见 评 标 办 法 前 附 表 。2.1.3 响 应 性 评 审 标 准 : 见 评 标 办 法 前 附 表 。2.2 分 值 构 成 与 评 分 标 准2.2.1 分 值 构 成( 1) 商 务 文 件 得 分 : 见 评 标 办 法 前 附 表 ( 2) 技 术 文 件 得 分 : 见 评 标 办 法 前 附 表 ( 3) 投 标 报 价 得 分 : 见 评 标 办 法 前 附 表 2.2.2 评 标 基 准 价 计 算 : 评 标 基 准 价 计 算 方 法 : 见 评 标 办 法 前 附 表 。
2.2.3 投 标 报 价 的 偏 差 率 计 算 : 投 标 报 价 的 偏 差 率 计 算 公 式 : 见 评 标 办 法 前 附 表 。2.2.4 评 分 标 准( 1) 商 务 文 件 评 分 标 准 : 见 评 标 办 法 前 附 表 ( 2) 技 术 文 件 评 分 标 准 : 见 评 标 办 法 前 附 表 ( 3) 投 标 报 价 评 分 标 准 : 见 评 标 办 法 前 附 表 3.评 标 程 序3.1 初 步 评 审3.1.1 评 标 委 员 会 可 以 要 求 投 标 人 提 交 第 二 章 投 标 人 须 知 规 定 的 有 关 证 明 和 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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件 的 原 件 , 以 便 核 验 。 评 标 委 员 会 依 据 本 章 第 2.1款 规 定 的 标 准 对 投 标 文 件 进 行 初 步 评审 。 如 评 标 委 员 会 成 员 的 评 审 意 见 不 一 致 时 , 以 过 半 数 成 员 的 意 见 作 为 评 标 委 员 会 对 该情 形 的 认 定 结 论 。3.1.2 投 标 人 有 以 下 情 形 之 一 的 , 评 标 委 员 会 应 当 否 决 其 投 标 :( 1) 投 标 文 件 没 有 对 招 标 文 件 的 实 质 性 要 求 和 条 件 作 出 响 应 , 或 者 对 招 标 文 件 的偏 差 超 出 招 标 文 件 规 定 的 偏 差 范 围 或 最 高 项 数 ( 2) 有 串 通 投 标 弄 虚 作 假 行 贿 等 违 法 行 为 。3.1.3 投 标 报 价 有 算 术 错 误 及 其 他 错 误 的 , 评 标 委 员 会 按 以 下 原 则 要 求 投 标 人 对 投标 报 价 进 行 修 正 , 并 要 求 投 标 人 书 面 澄 清 确 认 。 投 标 人 拒 不 澄 清 确 认 的 , 评 标 委 员 会 应当 否 决 其 投 标 :
( 1) 投 标 文 件 中 的 大 写 金 额 与 小 写 金 额 不 一 致 的 , 以 大 写 金 额 为 准 ( 2) 总 价 金 额 与 单 价 计 算 的 金 额 不 一 致 的 , 以 单 价 计 算 金 额 为 准 , 但 单 价 金 额 小数 点 有 明 显 错 误 的 除 外 。注 : 评 委 发 现 资 格 审 查 文 件 或 投 标 文 件 中 含 义 不 明 确 对 同 类 问 题 表 述 不 一 致 有 明 显 文 字 和 计 算 错 误 的 , 应 当 要 求 投 标 人 作 必 要 的 澄 清 说 明 后 再 判 定 投 标 人 是 否通 过 资 格 评 审 或 有 效 性 审 查 , 不 得 直 接 认 定 其 不 通 过 资 格 评 审 或 有 效 性 审 查 , 不 得 直接 否 决 投 标 。不 得 将 文 件 顺 序 明 显 的 文 字 错 误 等 列 为 否 决 投 标 的 情 形 。 评 委 发 现 资 格 审 查 文件 或 投 标 文 件 中 含 义 不 明 确 对 同 类 问 题 表 述 不 一 致 有 明 显 文 字 和 计 算 错 误 投 标报 价 可 能 低 于 成 本 影 响 履 约 的 , 应 当 要 求 投 标 人 作 必 要 的 澄 清 说 明 后 再 判 定 投 标 人
是 否 通 过 资 格 评 审 或 有 效 性 审 查 , 不 得 直 接 否 决 投 标 。3.2 详 细 评 审3.2.1 评 标 委 员 会 按 本 章 第 2.2款 规 定 的 量 化 因 素 和 分 值 进 行 打 分 , 并 计 算 出 综 合评 估 得 分 。( 1) 按 本 章 第 2.2.4( 1) 目 规 定 的 评 审 因 素 和 分 值 对 商 务 文 件 计 算 出 得 分 A ( 2) 按 本 章 第 2.2.4( 2) 目 规 定 的 评 审 因 素 和 分 值 对 技 术 文 件 计 算 出 得 分 B ( 3) 按 本 章 第 2.2.4( 3) 目 规 定 的 评 审 因 素 和 分 值 对 投 标 报 价 计 算 出 得 分 C 3.2.2 评 分 分 值 计 算 保 留 小 数 点 后 两 位 , 小 数 点 后 第 三 位 四 舍 五 入 。3.2.3 投 标 人 得 分 A B 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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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4 评 标 委 员 会 发 现 投 标 人 的 报 价 明 显 低 于 其 他 投 标 报 价 , 使 得 其 投 标 报 价 可 能低 于 其 个 别 成 本 的 , 应 当 要 求 该 投 标 人 作 出 书 面 说 明 并 提 供 相 应 的 证 明 材 料 。 投 标 人 不能 合 理 说 明 或 者 不 能 提 供 相 应 证 明 材 料 的 , 评 标 委 员 会 应 当 认 定 该 投 标 人 以 低 于 成 本 报价 竞 标 , 并 否 决 其 投 标 。3.3 投 标 文 件 的 澄 清3.3.1 在 评 标 过 程 中 , 评 标 委 员 会 可 以 书 面 形 式 要 求 投 标 人 对 投 标 文 件 中 含 义 不 明确 对 同 类 问 题 表 述 不 一 致 或 者 有 明 显 文 字 和 计 算 错 误 的 内 容 作 必 要 的 澄 清 说 明 或 补正 。 澄 清 说 明 或 补 正 应 以 书 面 方 式 进 行 。 评 标 委 员 会 不 接 受 投 标 人 主 动 提 出 的 澄 清 说 明 或 补 正 。
3.3.2 澄 清 说 明 或 补 正 不 得 超 出 投 标 文 件 的 范 围 且 不 得 改 变 投 标 文 件 的 实 质 性 内容 , 并 构 成 投 标 文 件 的 组 成 部 分 。3.3.3 评 标 委 员 会 对 投 标 人 提 交 的 澄 清 说 明 或 补 正 有 疑 问 的 , 可 以 要 求 投 标 人 进一 步 澄 清 说 明 或 补 正 , 直 至 满 足 评 标 委 员 会 的 要 求 。3.4 评 标 结 果3.4.1 除 第 二 章 投 标 人 须 知 前 附 表 授 权 直 接 确 定 中 标 人 外 , 评 标 委 员 会 按 照 得分 由 高 到 低 的 顺 序 推 荐 中 标 候 选 人 , 并 标 明 排 序 。3.4.2 评 标 委 员 会 完 成 评 标 后 , 应 当 向 招 标 人 提 交 书 面 评 标 报 告 和 中 标 候 选 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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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章 合 同 条 款 及 格 式 中 交 四 航 广 东 省 阳 西 县 溪 头 镇 凤 凰 岭 矿 区 大 岭 山矿 段 建 筑 用 片 麻 岩 矿 项 目 勘 察 项 目 合 同 书 工 程 名 称 : 中 交 四 航 广 东 省 阳 西 县 溪 头 镇 凤 凰 岭 矿 区 大 岭 山 矿段 建 筑 用 片 麻 岩 矿 项 目 勘 察
工 程 地 点 : 广 东 省 阳 西 县 溪 头 镇合 同 编 号 ( 发 包 人 ) :合 同 编 号 ( 勘 查 人 ) :发 包 人 : 中 交 四 航 ( 阳 江 ) 绿 色 矿 业 有 限 公 司
勘 查 人 :签 订 日 期 :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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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 包 人 : 中 交 四 航 ( 阳 江 ) 绿 色 矿 业 有 限 公 司勘 查 人 :由 勘 察 人 承 担 中 交 四 航 广 东 省 阳 西 县 溪 头 镇 凤 凰 岭 矿 区 大 岭 山 矿 段 建 筑 用 片 麻 岩矿 项 目 勘 察 任 务 。根 据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民 法 典 及 国 家 有 关 法 规 规 定 , 结 合 本 工 程 的 具 体 情 况 , 为明 确 责 任 , 协 作 配 合 , 确 保 勘 查 质 量 , 经 发 包 人 中 标 单 位 协 商 一 致 , 签 订 本 合 同 , 共同 遵 守 。第 一 条 : 工 程 概 况1.1工 程 名 称 : 中 交 四 航 广 东 省 阳 西 县 溪 头 镇 凤 凰 岭 矿 区 大 岭 山 矿 段 建 筑 用 片 麻 岩矿 项 目 勘 察
1.2工 程 建 设 地 点 : 广 东 省 阳 西 县1.3工 程 规 模 特 征 : 广 东 省 阳 西 县 凤 凰 岭 矿 区 大 岭 山 矿 段 建 筑 用 片 麻 岩 矿 勘 探 边 坡 工 程 地 质 勘 察 设 计 施 工 。1.4 任 务 ( 内 容 ) 与 技 术 要 求1.4.1矿 山 资 源 勘 查 任 务 ( 内 容 ) 与 技 术 要 求 : 通 过 测 量 地 质 填 图 物 探 等 勘 查技 术 方 法 及 钻 探 采 样 测 试 等 综 合 勘 查 手 段 核 实 广 东 省 阳 西 县 凤 凰 岭 矿 区 大 岭 山 矿 段 建筑 用 片 麻 岩 矿 矿 产 资 源 储 量 情 况 及 矿 石 质 量 , 编 制 并 提 交 广 东 省 阳 西 县 凤 凰 岭 矿 区 大岭 山 矿 段 建 筑 用 片 麻 岩 矿 勘 探 报 告 1.4.2 边 坡 工 程 地 质 勘 察 任 务 ( 内 容 ) 与 技 术 要 求 : 1 为 了 边 坡 稳 定 性 专 项 分 析基 础 资 料 详 实 , 分 析 结 论 可 靠 , 需 进 行 边 坡 工 程 勘 察 工 作 。 在 利 用 前 人 工 作 成 果 的 基 础
上 , 再 进 行 一 些 有 针 对 性 的 补 充 勘 察 工 作 , 以 便 对 重 点 区 段 边 坡 进 行 更 可 靠 的 控 制 。 查清 采 场 内 的 工 程 地 质 水 文 地 质 条 件 及 不 良 工 程 地 质 条 件 , 为 下 一 步 边 坡 稳 定 性 专 项 分析 提 供 基 础 依 据 2 勘 察 过 程 中 可 能 涉 及 的 测 绘 村 民 及 政 府 关 系 协 调 整 个 工 程 涉及 的 林 地 补 偿 修 复 3 符 合 国 家 现 行 规 范 规 程 标 准 的 规 定 。1.5 承 接 方 式 :包 工 包 料 包 工 期 包 质 量 包 中 标 综 合 价 包 安 全 文 明 施 工 。 勘查 ( 察 ) 单 位 在 现 场 施 工 过 程 中 负 责 协 调 处 理 涉 及 当 地 村 民 及 政 府 的 地 方 关 系 , 并 对 施工 现 场 道 路 修 建 机 台 平 整 造 成 的 林 地 损 坏 进 行 赔 偿 。1.6主 要 实 物 工 作 量1.6.1矿 山 资 源 勘 查 主 要 实 物 工 作 量( 1) 资 源 勘 查 钻 孔 : 约 6642米 ( 其 中 : 控 制 加 密 孔 约 3372米 , 蚀 变 带 控 制 孔 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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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70米 , 水 文 孔 约 400米 覆 盖 层 控 制 浅 孔 约 2000米 ) 及 配 套 编 录 采 样 工 作 。( 2) 物 探 : 音 频 大 地 电 磁 法 ( AMT) 180点 , 被 动 源 面 波 法 ( 微 动 ) 880点 , 含 测点 布 设 及 数 据 采 集 分 析 处 理 等 工 作 。( 3) 相 关 样 品 分 析 测 试 工 作 : 主 要 包 括 岩 石 物 理 性 能 化 学 成 分 放 射 性 矿 石加 工 技 术 性 能 ( 轧 制 实 验 ) 等 。1.6.2边 坡 地 质 勘 察 主 要 实 物 工 作 量( 1) 边 坡 勘 察 钻 孔 : 约 4048米 及 配 套 编 录 采 样 工 作 ( 2) 相 关 样 品 分 析 测 试 工 作 : 主 要 包 括 岩 石 试 验 土 工 试 验 等 。第 二 条 : 发 包 人 应 及 时 向 勘 查 人 提 供 下 列 文 件 资 料 , 并 对 其 准 确 性 可 靠 性 负 责 :主 要 包 括 矿 山 勘 查 工 作 范 围 已 有 的 技 术 资 料 及 工 程 所 需 的 坐 标 与 高 程 资 料 。
第 三 条 : 勘 查 人 向 发 包 人 提 供 勘 查 ( 察 ) 成 果 资 料 并 对 其 质 量 负 责 。勘 查 人 负 责 向 发 包 人 提 交 勘 查 ( 察 ) 成 果 资 料 三 份 , 其 中 电 子 版 勘 查 ( 察 ) 成 果资 料 一 份 。第 四 条 : 开 工 及 提 交 勘 查 ( 察 ) 成 果 资 料 的 时 间 和 收 费 标 准 及 付 费 方 式 。4.1开 工 及 提 交 勘 查 ( 察 ) 成 果 资 料 的 时 间 。4.1.1本 工 程 的 勘 查 ( 察 ) 工 期 为 50 天 ( 日 历 天 ) , 从 合 同 签 订 之 日 起 , 50 个 日历 天 以 后 , 提 交 评 审 通 过 的 勘 查 ( 察 ) 成 果 资 料 , 由 于 发 包 人 或 勘 查 ( 察 ) 人 或 评 审机 构 的 原 因 未 能 按 期 开 工 或 提 交 成 果 资 料 时 , 按 本 合 同 第 六 条 规 定 办 理 。4.1.2勘 查 ( 察 ) 工 作 有 效 期 限 以 合 同 规 定 的 时 间 为 准 , 如 遇 特 殊 情 况 不 可 抗 力 影响 (天 气 原 因 地 质 灾 害 地 方 民 族 关 系 政 策 变 化 方 案 变 更 工 作 量 变 化 ) 以 及 非
中 标 单 位 原 因 造 成 停 窝 工 等 , 工 期 顺 延 。4.2收 费 标 准 及 付 费 方 式 :4.2.1本 工 程 勘 查 单 价 为 钻 探 综 合 单 价 :序 号 项 目 名 称 工 作 内 容 单 位 数 量 单 价 ( 元 ) 合 计 (元 ) 备 注1 矿 山 资 源 勘 查 资 源 勘 查 钻 孔 钻 孔 编录 岩 矿心 测 试 等 米 6642 含 室 内资 料 整理 综合 研 究及 成 果报 告 编
制 等2 物 探 AMT 音 频 大 地电 磁 法 点 180微 动 被 动 源 面波 法 点 8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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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边 坡 地 质 勘 察 边 坡 勘 察 钻 孔 钻 孔 编录 岩 矿心 测 试 等 米 ***** 现 场 协 调 及 赔 偿 道 路 修建 机 台平 整 造 成的 林 地 损坏 项 15 总 价 ( 含 税 )工 程 勘 查 ( 察 ) 费 用 总 价 按 实 际 勘 查 工 作 量 进 行 结 算 , 如 地 质 情 况 未 出 现 重 大 变 化 ,( 如 : 在 勘 查 过 程 中 发 现 较 大 隐 伏 构 造 蚀 变 带 等 地 质 现 象 影 响 矿 区 矿 石 质 量 导 致 资源 储 量 变 化 与 预 期 储 量 达 10%以 上 ) 勘 查 ( 察 ) 方 案 未 进 行 变 更 , 结 算 工 作 量 不 能 超 过预 计 工 作 量 。
4.2.2如 发 现 地 质 情 况 出 现 重 大 变 化 , 勘 查 ( 察 ) 方 案 进 行 变 更 , 需 增 加 工 作 量 时 ,由 发 包 人 认 可 后 , 结 算 工 作 量 可 超 过 预 计 工 作 量 ( 超 出 部 分 结 算 金 额 按 照 钻 探 综 合 单 价进 行 结 算 ) 。4.2.3本 工 程 勘 查 ( 察 ) 费 用 总 价 为 含 税 价 款 。 支 付 第 一 笔 第 二 笔 费 用 时 , 以 实施 方 案 工 作 量 总 价 为 基 数 按 比 例 支 付 , 尾 款 按 实 际 勘 查 工 作 量 乘 以 钻 探 综 合 单 价 减 去 第一 笔 第 二 笔 费 用 后 进 行 结 算 。 实 际 施 工 方 案 以 中 标 单 位 勘 查 ( 察 ) 方 案 经 评 审 会 审 议通 过 的 最 终 方 案 为 准 (若 勘 查 工 作 中 遇 到 地 质 特 征 出 现 变 化 时 , 中 标 人 可 向 招 标 人 以 书面 形 式 进 行 情 况 说 明 并 提 交 变 更 方 案 申 请 ), 最 终 费 用 按 招 标 人 审 定 后 的 实 际 勘 查 工 作量 为 准 。4.2.4本 工 程 合 同 总 价 款 ( 含 税 价 ) 为 大 写 : 人 民 币 ( 小 写 : : 元 ) ,
分 项 单 价 见 附 表 。4.2.5设 计 勘 查 ( 察 ) 阶 段 工 程 合 同 价 款 支 付 方 式当 勘 查 ( 察 ) 人 进 入 野 外 作 业 30 个 工 作 日 内 , 发 包 人 按 照 合 同 总 价 的 50%支 付 第一 笔 勘 察 费 完 成 野 外 作 业 后 30 个 工 作 日 内 发 包 人 向 勘 查 人 支 付 第 二 笔 30%( 支 付 至80%) 进 度 款 报 告 通 过 评 审 并 取 得 评 审 意 见 书 后 30个 工 作 日 内 支 付 剩 余 尾 款 。 甲 方 付款 前 乙 方 均 应 提 供 合 法 有 效 的 等 额 增 值 税 专 用 发 票 ( 税 率 6%) 以 及 付 款 申 请 。 如 遇 国家 税 率 政 策 调 整 ,根 据 不 含 税 金 额 按 照 最 新 税 率 开 票 。第 五 条 : 发 包 人 责 任 勘 查 人 责 任5.1发 包 人 责 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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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1发 包 人 必 须 以 书 面 形 式 向 勘 查 人 明 确 勘 查 ( 察 ) 任 务 及 技 术 要 求 , 并 按 本 合同 第 二 条 规 定 提 供 文 件 资 料 。5.1.2发 包 人 应 保 护 勘 查 人 的 投 标 书 勘 查 ( 察 ) 方 案 报 告 书 文 件 资 料 图 纸 数 据 特 殊 工 艺 ( 方 法 ) 专 利 技 术 和 合 理 化 建 议 , 未 经 勘 查 人 同 意 , 发 包 人 不 得 复制 不 得 泄 露 不 得 擅 自 修 改 传 达 或 向 第 三 人 转 让 或 用 于 本 合 同 以 外 的 项 目 如 发 生上 述 情 况 , 发 包 人 应 负 法 律 责 任 , 勘 查 人 有 权 向 发 包 人 索 赔 。5.1.3发 包 人 在 项 目 野 外 工 作 完 成 时 应 及 时 组 织 野 外 验 收 , 并 出 具 项 目 野 外 验 收 意见 书 。5.1.4本 合 同 有 关 条 款 规 定 和 双 方 签 署 的 补 充 协 议 中 发 包 人 应 负 的 其 它 责 任 。5.2勘 查 人 责 任
5.2.1勘 查 人 应 按 国 家 技 术 标 准 规 程 和 发 包 人 的 任 务 委 托 书 及 技 术 要 求 进 行 工程 勘 查 ( 察 ) , 按 本 合 同 规 定 的 时 间 向 发 包 人 提 交 质 量 合 格 的 勘 查 ( 察 ) 成 果 资 料 , 并对 发 包 人 负 责 。5.2.2勘 查 人 自 行 解 决 施 工 现 场 的 施 工 和 生 活 用 电 用 水 临 时 生 活 设 施 。5.2.3在 工 程 勘 查 ( 察 ) 前 , 提 出 勘 查 ( 察 ) 纲 要 或 勘 查 ( 察 ) 组 织 设 计 , 派 人 与发 包 人 的 人 员 一 起 验 收 发 包 人 提 供 的 材 料 ( 资 料 ) 。5.2.4勘 查 ( 察 ) 过 程 中 , 如 发 现 地 质 情 况 出 现 重 大 变 化 , 勘 查 人 应 当 以 书 面 形 式向 发 包 人 提 出 修 改 或 调 整 勘 查 ( 察 ) 工 作 实 施 方 案 的 意 见 , 并 明 确 指 出 工 作 量 变 化 情 况 ,经 发 包 人 以 书 面 形 式 确 认 并 同 意 后 办 理 正 式 变 更 手 续 , 现 场 勘 查 ( 察 ) 按 照 修 编 后 的 实施 方 案 继 续 开 展 工 作 。
5.2.5在 现 场 工 作 的 勘 查 人 员 , 应 遵 守 发 包 人 的 安 全 环 保 及 其 它 有 关 规 章 制 度 ,如 发 生 安 全 事 故 , 与 发 包 人 无 关 。5.2.6勘 查 人 应 对 发 包 人 提 供 的 技 术 资 料 和 文 件 保 密 , 未 经 发 包 人 同 意 , 勘 查 人 不得 复 制 不 得 泄 露 等 如 发 生 上 述 情 况 , 勘 查 人 应 负 法 律 责 任 , 发 包 人 有 权 向 勘 查 人 索赔 。 5.2.7 拟 派 本 服 务 项 目 的 人 员 一 经 确 定 , 必 须 按 (投 标 申 请 表 关 键 人 员 配 备 ) 上 要求 派 遣 人 员 并 安 排 工 作 , 不 得 随 意 更 换 。 如 经 发 包 人 书 面 同 意 更 换 人 员 的 , 其 职 称 和 专业 工 作 年 限 工 作 经 验 能 力 应 高 于 原 配 备 的 人 员 。5.2.8勘 查 人 施 工 时 向 施 工 现 场 派 出 代 表 , 随 时 解 决 有 关 设 计 问 题 , 参 与 施 工 基 础验 收 技 术 交 底 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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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9本 合 同 有 关 条 款 规 定 和 双 方 签 署 的 补 充 协 议 中 勘 查 人 应 负 的 其 它 责 任 。第 六 条 : 违 约 责 任6.1由 于 勘 查 人 原 因 造 成 成 果 资 料 质 量 不 合 格 , 不 能 满 足 技 术 要 求 时 , 其 返 工 勘 查( 察 ) 费 用 由 勘 查 人 承 担 同 时 勘 查 人 向 发 包 人 赔 偿 1万 元 /次 。 若 经 3 次 整 改 仍 未 满足 发 包 人 要 求 的 , 发 包 人 有 权 解 除 本 协 议 并 要 求 承 包 人 退 还 所 收 取 的 全 部 款 项 并 按 合 同总 金 额 1%支 付 违 约 金 。6.2由 于 勘 查 人 原 因 未 能 按 合 同 规 定 时 间 ( 日 期 ) 提 交 勘 查 ( 察 ) 成 果 资 料 , 每 超过 一 天 , 勘 查 人 应 给 予 发 包 人 赔 偿 金 , 按 人 民 币 1000.00元 /天 计 算 , 在 工 程 结 算 付 款时 扣 出 。 若 逾 期 达 30天 , 发 包 人 有 权 解 除 本 协 议 并 要 求 承 包 人 退 还 所 收 取 的 全 部 款 项并 按 合 同 总 金 额 2%支 付 违 约 金 。
6.3 勘 查 人 若 违 反 合 同 约 定 的 其 他 义 务 , 应 按 5000元 /次 的 标 准 向 发 包 人 支 付 违 约金 , 该 违 约 金 不 足 以 弥 补 由 此 给 发 包 人 造 成 的 损 失 的 , 应 予 以 补 足 。第 七 条 : 本 合 同 未 尽 事 宜 , 经 发 包 人 与 勘 查 人 协 商 一 致 , 双 方 签 署 补 充 协 议 。 本 合同 附 件 发 包 人 的 招 标 文 件 勘 查 人 的 投 标 文 件 开 标 过 程 中 的 澄 清 文 件 中 标 通 知 书以 及 经 发 包 人 与 勘 查 人 协 商 签 订 的 补 充 协 议 为 本 合 同 不 可 分 割 的 组 成 部 分 , 与 合 同 正 文具 有 同 等 法 律 效 力 若 附 件 招 标 文 件 投 标 文 件 澄 清 文 件 中 标 通 知 书 与 合 同 正 文有 出 入 , 以 合 同 正 文 为 准 。第 八 条 : 本 合 同 发 生 争 议 , 发 包 人 勘 查 人 应 及 时 协 商 解 决 , 也 可 由 当 地 矿 产 行 政主 管 部 门 调 解 , 协 商 和 调 解 不 成 时 , 应 向 发 包 人 所 在 地 有 管 辖 权 的 人 民 法 院 起 诉 。第 九 条 : 本 合 同 自 发 包 人 勘 查 人 签 字 并 盖 章 后 生 效 发 包 人 勘 查 人 履 行 完 本 合
同 规 定 的 义 务 后 ,本 合 同 终 止 。第 十 条 : 本 合 同 一 式 六 份 , 发 包 人 叁 份 , 勘 查 人 叁 份 。第 十 一 条 : 诚 信 条 款 : 在 本 合 同 的 签 订 和 履 行 过 程 中 , 勘 查 人 及 其 相 关 工 作 人 员不 得 在 招 投 标 谈 判 过 程 中 为 促 成 本 合 同 或 在 本 合 同 履 行 过 程 中 为 谋 取 利 益 , 向 发 包人 的 相 关 工 作 人 员 提 供 利 益 (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提 供 金 钱 物 品 期 权 等 有 价 物 , 且 无 论 主动 或 被 动 提 供 ) 。 勘 查 人 承 诺 恪 守 本 条 款 , 如 有 违 反 , 发 包 人 有 权 立 即 解 除 本 合 同 并 追究 勘 查 人 的 违 约 责 任 。 届 时 , 勘 查 人 除 无 条 件 接 受 立 即 返 还 全 额 工 程 款 外 , 还 须 向 发 包人 支 付 合 同 总 金 额 百 分 之 十 的 违 约 金 。 在 此 种 情 况 下 , 发 包 人 有 权 留 置 勘 查 人 的 待 付 款及 投 标 保 证 金 , 并 有 权 可 直 接 从 中 扣 除 违 约 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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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 包 人 : 勘 查 人 :法 定 代 表 人 : 法 定 代 表 人 :委 托 代 理 人 : 委 托 代 理 人 :单 位 地 址 : 单 位 地 址 :签 订 日 期 : 年 月 日 签 订 日 期 : 年 月 日电 话 : 电 话 :传 真 : 传 真 :开 户 银 行 : 开 户 银 行 :银 行 帐 号 : 银 行 帐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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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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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五 章 勘 察 ( 查 ) 任 务 书一 项 目 概 况勘 察 ( 查 ) 区 位 于 阳 西 县 城 118 方 向 , 直 线 距 离 18km, 属 阳 西 县 溪 头 镇 管 辖 , 勘查 区 中 心 点 地 理 坐 标 ( 2000国 家 大 地 坐 标 系 ) : 东 经 111 45 38 北 纬 : 21 41 12 。二 勘 察 ( 查 ) 技 术 要 求1 矿 山 资 源 勘 查 技 术 要 求1.1 勘 查 目 的根 据 勘 探 阶 段 勘 查 程 度 要 求 , 在 充 分 收 集 区 域 地 质 资 料 及 以 往 工 作 资 料 的 基 础 上 ,通 过 测 量 地 质 填 图 物 探 等 勘 查 技 术 方 法 及 钻 探 采 样 测 试 等 综 合 勘 查 手 段 详 细 查 明
勘 查 区 地 质 构 造 特 征 岩 浆 活 动 及 分 布 情 况 等 及 其 对 矿 体 的 影 响 情 况 , 详 细 查 明 矿 体覆 盖 层 的 厚 度 及 分 布 范 围 。 以 勘 探 程 度 工 程 控 制 网 度 和 系 统 采 样 测 试 , 详 细 查 明 矿 体 的空 间 位 置 分 布 范 围 规 模 厚 度 夹 石 和 覆 盖 层 分 布 特 征 详 细 查 明 矿 体 岩 性 矿 物组 成 矿 石 类 型 及 矿 石 质 量 等 , 对 矿 体 覆 盖 层 进 行 综 合 评 价 。 详 细 查 明 勘 查 区 水 文 地 质 工 程 地 质 和 环 境 地 质 条 件 , 调 查 勘 查 区 环 境 地 质 条 件 , 详 细 查 明 勘 查 区 开 采 技 术 条 件 。开 展 概 略 研 究 , 估 算 探 明 资 源 量 控 制 资 源 量 及 推 断 资 源 量 , 编 制 并 提 交 广 东 省 阳 西县 凤 凰 岭 矿 区 大 岭 山 矿 段 建 筑 用 片 麻 岩 矿 勘 探 报 告 。1.2 勘 查 任 务( 1) 通 过 控 制 测 量 确 定 工 作 区 范 围 及 界 线 测 量 勘 查 线 剖 面 及 工 程 点 测 量 等 , 通过 地 形 测 量 为 地 质 填 图 提 供 地 形 底 图 , 为 钻 探 工 程 提 供 准 确 的 位 置 。
( 2) 通 过 地 质 测 量 详 细 查 明 勘 查 区 及 周 边 地 层 构 造 及 岩 浆 岩 变 质 岩 等 地 质 条件 重 点 利 用 露 头 边 坡 等 , 详 细 查 明 片 麻 岩 矿 的 分 布 及 构 造 分 布 特 征 , 为 钻 孔 设 计 和施 工 提 供 地 质 依 据 。( 3) 通 过 水 工 环 地 质 调 查 , 查 明 矿 区 水 文 地 质 条 件 及 矿 床 充 水 因 素 , 预 测 涌 水 量 ,对 矿 床 水 资 源 综 合 利 用 进 行 评 价 , 指 出 供 水 水 源 方 向 。 查 明 矿 区 工 程 地 质 条 件 , 评 价 矿体 顶 底 板 工 程 地 质 特 征 露 天 采 矿 场 岩 体 质 量 和 稳 固 ( 定 ) 性 , 分 析 和 评 价 开 采 条 件 下可 能 发 生 的 主 要 工 程 地 质 问 题 , 预 测 可 能 出 现 的 主 要 地 质 灾 害 , 提 出 防 治 措 施 。 调 查 评价 矿 区 的 地 质 环 境 质 量 , 预 测 矿 床 开 发 可 能 引 起 的 主 要 环 境 地 质 问 题 , 提 出 防 治 建 议 。( 4) 通 过 钻 探 工 程 物 探 系 统 采 样 及 实 验 测 试 等 工 作 , 控 制 深 部 矿 体 , 详 细 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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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 矿 体 空 间 分 布 特 征 , 详 细 查 明 节 理 裂 隙 发 育 情 况 矿 石 质 量 变 化 情 况 以 及 覆 盖 层 特 征等 。 ( 5) 物 探 工 作 : 采 用 音 频 大 地 电 磁 法 ( AMT) 和 被 动 源 面 波 法 ( 微 动 ) 进 行 数 据 采集 。 ( 6) 测 量 工 作 : 对 探 矿 工 程 进 行 工 程 点 测 量 ( 定 测 ) 对 收 集 的 地 形 资 料 进 行 修测 。 ( 7) 在 勘 ( 查 ) 察 过 程 中 , 若 发 现 地 质 灾 害 , 需 按 规 范 要 求 进 行 地 质 灾 害 危 险 性评 估 , 为 后 续 工 作 提 供 理 论 建 议 。( 8) 通 过 资 料 综 合 整 理 分 析 综 合 研 究 , 编 制 提 交 勘 探 报 告 , 估 算 探 明 资 源 量 控 制 资 源 量 及 推 断 资 源 量 对 矿 床 的 开 发 利 用 进 行 概 略 性 研 究 。
1.3 技 术 要 求充 分 利 用 已 有 的 地 质 等 前 人 工 作 成 果 , 矿 山 资 源 勘 查 技 术 要 求 严 格 按 照 相 关 的 技 术规 范 规 程 执 行 。2 边 坡 工 程 地 质 勘 察 技 术 要 求2.1 勘 察 目 的 与 任 务( 1) 通 过 开 展 水 文 地 质 工 程 地 质 测 绘 岩 芯 钻 探 揭 露 岩 石 力 学 试 验 分 析 等 工 作 ,查 明 主 要 工 程 地 质 岩 体 的 分 布 工 程 性 质 , 划 分 工 程 地 质 岩 组 , 区 分 软 弱 夹 层 和 风 化 破碎 带 ( 2) 查 明 矿 区 主 要 岩 性 地 质 构 造 特 征 岩 层 产 状 与 展 布 规 律 , 岩 层 厚 度 节 理裂 隙 发 育 情 况 查 明 各 组 节 理 和 其 他 不 连 续 面 的 发 育 程 度 , 确 定 其 优 势 产 状 及 表 征 性 质
的 统 计 参 数 ( 3) 确 定 可 能 被 滑 动 面 切 穿 的 岩 体 特 征 查 明 矿 区 范 围 内 有 无 可 能 导 致 边 坡 滑 动的 软 弱 夹 层 软 弱 带 及 其 分 布 岩 土 体 性 质 及 厚 度 ( 4) 查 明 矿 区 地 下 水 类 型 水 位 变 化 特 点 补 给 条 件 及 与 地 表 水 体 的 关 系 , 预 测矿 山 开 采 期 间 变 化 趋 势 ( 5) 对 勘 察 场 区 进 行 工 程 地 质 分 区 , 在 此 基 础 上 做 边 坡 分 区 , 对 各 边 坡 分 区 进 行破 坏 模 式 和 稳 定 性 计 算 分 析 。2.2 技 术 要 求( 1) 本 次 勘 察 设 计 全 部 为 直 孔 , 允 许 偏 差 角 度 2 , 终 孔 后 取 得 的 芯 样 直 径 应 满足 试 验 要 求 ( 不 小 于 50mm) , 钻 孔 深 度 以 设 计 深 度 为 准 , 其 中 钻 孔 打 到 设 计 深 度 未 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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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 风 化 岩 石 时 , 施 工 单 位 继 续 钻 进 , 见 微 风 化 基 岩 2m方 可 终 孔 。( 2) 清 水 钻 进 , 如 遇 特 殊 地 层 必 须 用 泥 浆 护 壁 时 , 在 压 水 试 验 前 须 进 行 彻 底 清 洗 ,直 到 返 上 清 水 为 止 。( 3) 妥 善 保 存 钻 孔 岩 芯 , 对 岩 芯 进 行 详 细 工 程 地 质 编 录 , 并 附 数 码 彩 照 。 对 钻 孔岩 芯 应 进 行 妥 善 保 护 ( 不 要 日 晒 雨 淋 , 人 为 破 碎 岩 芯 ) , 对 主 要 工 程 地 质 现 象 , 需 做 岩芯 素 描 。 野 外 钻 孔 编 录 要 求 : 编 录 人 员 应 由 专 业 技 术 人 员 承 担 , 记 录 要 真 实 及 时 , 按 钻进 回 次 逐 段 填 写 , 严 禁 事 后 追 记 查 明 岩 性 及 其 风 化 程 度 硬 度 和 破 碎 程 度 性 质 软弱 岩 层 的 分 布 查 明 主 要 结 构 面 的 类 型 密 度 粗 糙 度 充 填 情 况 及 其 与 岩 芯 轴 夹 角 ,并 分 析 其 力 学 属 性 。( 4) 按 岩 性 分 层 进 行 岩 石 质 量 指 标 ( RQD) 裂 隙 率 ( 裂 隙 条 数 /米 ) 和 岩 芯 破 碎
程 度 ( 岩 芯 块 数 /米 ) 的 测 定 。 在 钻 进 过 程 中 进 行 简 易 水 文 地 质 观 测 , 特 别 是 钻 孔 漏 水量 漏 水 ( 涌 水 ) 部 位 冲 洗 液 消 耗 和 孔 壁 坍 塌 掉 块 情 况 初 见 水 位 静 止 水 位 等 , 基础 资 料 须 有 详 细 记 录 。 钻 探 终 孔 后 , 应 每 隔 24小 时 测 量 一 次 钻 孔 静 止 水 位 , 直 到 钻 孔结 束 。 钻 孔 成 果 应 包 含 以 下 内 容 : 钻 探 现 场 记 录 岩 土 芯 样 及 其 照 片 钻 孔 柱 状 图 野外 钻 孔 编 录 钻 探 点 坐 标 高 程 数 据 一 览 表 等 。( 5) 在 钻 进 过 程 中 进 行 简 易 水 文 地 质 观 测 , 特 别 是 钻 孔 漏 水 量 漏 水 ( 涌 水 ) 部位 冲 洗 液 消 耗 和 孔 壁 坍 塌 掉 块 情 况 初 见 水 位 静 止 水 位 等 , 基 础 资 料 须 有 详 细 记 录 。钻 探 终 孔 后 , 应 每 隔 24小 时 测 量 一 次 钻 孔 静 止 水 位 , 直 到 钻 孔 结 束 。( 6) 根 据 钻 孔 岩 芯 , 划 分 岩 体 风 化 程 度 。( 7) 原 状 样 取 样 应 符 合 现 行 国 家 标 准 岩 土 工 程 勘 察 规 范 GB*****的 有 关 规 定 。
( 8) 取 样 数 量 应 符 合 下 列 规 定 : 一 般 性 的 物 理 力 学 指 标 宜 在 钻 孔 内 取 样 进 行 试 验 室 岩 土 试 样 试 验 , 每 个 单 元 层的 土 样 数 不 应 少 于 6件 , 岩 石 试 样 不 应 少 于 9件 场 地 的 岩 体 弱 面 (带 )抗 剪 强 度 指 标 应 进 行 岩 土 室 内 试 验 测 定 , 每 一 类 弱 面 (带 )的 试 样 数 不 应 少 于 9件 。( 9) 土 样 的 采 取 应 符 合 下 列 规 定 : 土 样 可 在 钻 孔 探 井 探 槽 中 采 取 软 弱 土 层 应 连 续 取 样 土 样 应 密 封 送 交 试 验 室 , 运 输 中 应 避 免 振 动 。( 10) 岩 石 试 样 的 采 取 应 符 合 下 列 规 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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毛 样 尺 寸 应 符 合 试 样 加 工 的 要 求 , 其 数 量 应 符 合 试 验 项 目 的 要 求 试 样 应 标 注 可 能 滑 移 方 向 软 质 岩 石 试 样 应 及 时 密 封 。( 11) 试 验岩 石 物 理 力 学 性 质 试 验 压 水 试 验 具 体 要 求 参 见 岩 土 工 程 勘 察 规 范 工 程 岩体 试 验 方 法 标 准 土 工 试 验 方 法 标 准 以 及 钻 孔 压 水 试 验 规 程 。( 12) 对 可 利 用 的 探 矿 孔 ( 包 括 以 往 探 矿 孔 和 拟 施 工 的 探 矿 孔 ) 进 行 工 程 地 质 编 录 。对 以 往 探 矿 孔 及 近 期 拟 施 工 的 探 矿 孔 的 岩 芯 进 行 工 程 地 质 编 录 , 查 明 岩 性 及 其 风 化程 度 硬 度 和 破 碎 程 度 性 质 查 明 裂 隙 和 软 弱 结 构 面 的 类 型 密 度 粗 糙 度 充 填 情况 及 其 与 岩 芯 轴 夹 角 , 并 分 析 其 力 学 属 性 。( 13) 其 它 事 宜
其 他 未 尽 事 宜 遵 照 岩 土 工 程 勘 察 规 范 。3 勘 察 ( 查 ) 技 术 依 据( 1) 固 体 矿 产 地 质 勘 查 规 范 总 则 ( GB/T *****-2020) ( 2) 固 体 矿 产 资 源 储 量 分 类 ( GB/T *****-2020) ( 3) 固 体 矿 产 勘 查 工 作 规 范 ( GB/T *****-2016) ( 4) 地 质 矿 产 勘 查 测 量 规 范 ( GB/T *****-2001) ( 5) 矿 产 地 质 勘 查 规 范 建 筑 用 石 料 类 ( DZ/T 0341-2020) ( 6) 固 体 矿 产 勘 查 原 始 地 质 编 录 规 程 ( DZ/T 0078-2015) ( 7) 地 质 岩 芯 钻 探 规 程 ( DZ/T 0227-2010) 及 其 他 相 关 的 规 范 ( 8) 浅 层 地 震 勘 查 技 术 规 范 Z/T 0170-1997
( 9) 固 体 矿 产 地 质 勘 查 报 告 编 写 规 范 ( DZ/T 0033-2020) ( 10) 建 设 用 卵 石 碎 石 ( GB/T *****-2011) ( 11) 固 体 矿 产 勘 查 地 质 资 料 综 合 整 理 综 合 研 究 技 术 要 求 ( DZ/T0079-2015) ( 12) 固 体 矿 产 勘 查 概 略 研 究 规 范 ( DZ/T 0336-2020) ( 13) 矿 产 资 源 开 发 利 用 方 案 编 写 内 容 要 求 ( 14) 金 属 非 金 属 矿 山 安 全 规 程 ( GB *****-2020) ( 15) 爆 破 安 全 规 程 ( GB 6722-2014) ( 16) 岩 土 工 程 勘 察 规 范 ( GB*****-2001) ( 17) 非 煤 露 天 矿 边 坡 工 程 技 术 规 范 ( GB*****-2014) ( 18) 中 国 地 震 动 参 数 区 划 图 ( GB*****-2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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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 工 程 岩 体 试 验 方 法 标 准 ( GB/T*****-2013) ( 20) 工 程 岩 体 分 级 标 准 ( GB/T*****-2014) ( 21) 岩 土 工 程 勘 察 安 全 标 准 ( GB/T *****-2019) ( 22) 土 工 试 验 方 法 标 准 ( GB/T*****-2019) ( 23) 工 程 地 质 手 册 ( 24) 水 文 地 质 手 册 。4 平 面 高 程 控 制 系 统本 次 勘 查 ( 察 ) 平 面 高 程 控 制 坐 标 系 统 为 2000国 家 大 地 坐 标 系 , 高 程 为 1985国 家 高 程 基 准 。三 主 要 实 物 工 作 量
1 矿 山 资 源 勘 查 主 要 实 物 工 作 量 ( 预 估 )1.1 资 源 勘 查 钻 孔 : 约 6642米 ( 其 中 : 控 制 加 密 孔 约 3372米 , 蚀 变 带 控 制 孔 约870米 , 水 文 孔 约 400米 覆 盖 层 控 制 浅 孔 约 2000米 ) 及 配 套 编 录 采 样 工 作 。1.2相 关 样 品 分 析 测 试 工 作 : 主 要 包 括 岩 石 物 理 性 能 化 学 成 分 放 射 性 矿 石 加工 技 术 性 能 ( 轧 制 实 验 ) 等 。2 边 坡 地 质 勘 察 主 要 实 物 工 作 量2.1 边 坡 勘 察 钻 孔 : 约 4048米 及 配 套 编 录 采 样 工 作 。2.2相 关 样 品 分 析 测 试 工 作 : 主 要 包 括 岩 石 试 验 土 工 试 验 等 。3 提 交 成 果 要 求从 合 同 签 订 之 日 起 , 50个 日 历 天 以 后 , 提 交 评 审 通 过 的 勘 查 ( 察 ) 成 果 资 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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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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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六 章 投 标 文 件 格 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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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投 标 文 件 编 制 要 求1.1 投 标 文 件1.1.1 投 标 文 件 由 下 列 部 分 组 成 : ( 1) 商 务 文 件 ( 2) 技 术 文 件 ( 勘 察 ( 查 ) 实施 方 案 ) ( 3) 投 标 文 件 光 盘 ( 备 用 ) 。 注 : 投 标 人 也 可 不 提 交 投 标 文 件 光 盘 ( 备 用 ) 。1.1.2 投 标 文 件 全 部 采 用 电 子 文 档 , 投 标 文 件 所 附 证 书 证 件 均 为 清 晰 扫 描 件 , 并 采用 单 位 数 字 证 书 , 按 招 标 文 件 要 求 在 相 应 位 置 加 盖 电 子 印 章 ( 技 术 文 件 除 外 ) 。 投 标 文件 中 需 个 人 签 字 或 盖 章 的 , 应 加 盖 个 人 电 子 印 章 或 在 线 下 完 成 后 扫 描 上 传 。 具 体 操 作 详见 广 州 公 共 资 源 交 易 中 心 网 站 最 新 发 布 的 操 作 指 引 。1.1.3 投 标 文 件 应 做 到 清 晰 完 整 , 文 本 图 纸 文 件 大 小 应 满 足 交 易 平 台 的 要 求 。
除 非 另 有 规 定 , 否 则 投 标 文 件 的 计 量 单 位 宜 采 用 国 际 标 准 计 量 单 位 , 尺 寸 齐 全 准 确 ,所 有 文 字 说 明 和 文 字 标 注 以 中 文 为 准 , 报 价 均 为 人 民 币 , 时 间 均 为 北 京 时 间 。1.1.4 每 个 投 标 人 报 送 一 个 投 标 方 案 , 投 标 文 件 应 达 到 招 标 文 件 规 定 的 深 度 , 满 足评 审 需 要 。 不 响 应 招 标 文 件 要 求 的 投 标 文 件 可 能 被 拒 绝 , 责 任 由 投 标 人 自 负 。1.1.5 投 标 文 件 加 密 要 求 : 递 交 的 电 子 投 标 文 件 必 须 进 行 加 密 。 具 体 操 作 详 见 交 易平 台 发 布 的 相 关 操 作 指 引 。 未 按 要 求 加 密 的 投 标 文 件 , 交 易 平 台 将 予 以 拒 收 。1.2 资 格 审 查 文 件 编 制 要 求1.2.1资 格 审 查 文 件 由 下 列 资 料 组 成 :( 1) 资 格 审 查 文 件 封 面 ( 详 见 格 式 一 ) 。
( 2) 目 录 。( 3) 法 定 代 表 人 身 份 证 明 书 法 定 代 表 人 授 权 委 托 书 ( 非 法 定 代 表 人 投 标 的 出 具 )( 详 见 格 式 二 ) 。( 4) 企 业 营 业 执 照 副 本 。( 5) 企 业 资 质 证 书 副 本 。( 6) 项 目 负 责 人 资 历 证 明 材 料 。( 7) 投 标 人 声 明 ( 详 见 格 式 四 ) 。( 8) 满 足 招 标 公 告 第 3条 ( 投 标 人 资 格 要 求 ) 评 审 要 求 的 其 他 资 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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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商 务 文 件 编 制 要 求1.3.1商 务 文 件 由 下 列 资 料 组 成 :( 1) 商 务 文 件 封 面 ( 详 见 格 式 一 ) 。( 2) 目 录 。( 3) 投 标 书 及 投 标 书 附 录 ( 详 见 格 式 三 , 填 妥 并 签 名 盖 章 ) 。( 4) 填 妥 并 盖 章 的 投 标 申 请 表 ( 格 式 见 附 录 1 附 录 2) 。( 5) 企 业 类 似 业 绩 证 明 材 料 ( 详 见 格 式 七 ) 。( 6) 企 业 业 绩 获 奖 证 明 材 料 。( 7) 人 员 配 备 及 技 术 水 平 。 主 要 包 括 项 目 负 责 人 及 各 专 业 负 责 人 的 资 格 经 历 及业 务 能 力 , 主 要 人 员 的 资 格 经 历 及 业 务 能 力 , 参 加 本 项 目 人 员 配 置 情 况 等 , 对 资 格
获 奖 及 经 历 等 内 容 必 须 附 上 有 关 的 证 明 材 料 , 并 能 保 证 材 料 的 真 实 性 ( 人 员 投 入 要 求 见附 录 2, 人 员 资 历 表 格 式 自 定 ) 。( 8) 提 供 针 对 本 项 目 所 制 定 的 进 度 安 排 质 量 保 证 措 施 安 全 保 证 措 施 协 助 业主 确 保 工 程 质 量 的 。 勘 测 技 术 服 务 方 案 ( 勘 测 手 段 方 法 及 工 艺 ) 及 本 工 程 存 在 的 重 点难 点 的 合 理 化 建 议 便 利 性 等 。( 9) 信 誉 证 明 资 料 ( 如 有 ) 。( 10) 投 标 报 价 清 单 ( 详 见 格 式 六 ) 。( 11) 投 标 保 证 金 递 交 凭 证 。( 12) 投 标 人 认 为 有 必 要 提 供 的 其 他 资 料 。1.4 技 术 文 件 ( 勘 察 方 案 ) 编 制 要 求
1.4.1 技 术 文 件 ( 勘 察 方 案 ) 由 下 列 资 料 组 成 : ( 电 子 文 档 上 传 不 超 500M, 总 页码 不 超 过 400页 )参 照 资 源 地 质 勘 查 边 坡 工 程 地 质 勘 察 相 关 编 制 依 据 政 策 文 件 及 技 术 规 范 进 行 。具 体 要 求 参 照 第 五 章 勘 察 ( 查 ) 任 务 书 。1.5 投 标 文 件 光 盘 ( 备 用 )1.5.1投 标 文 件 光 盘 ( 备 用 ) 1份 包 括 :资 格 审 查 文 件 商 务 文 件 技 术 文 件 ( 勘 察 方 案 ) 包 括 下 列 内 容 :( 1) 一 套 PDF格 式 制 作 的 电 子 版 文 本 文 件 。
60
( 2) 一 套 WORD格 式 的 电 子 版 文 本 文 件 。1.5.2投 标 文 件 光 盘 ( 备 用 ) 的 封 装 要 求 详 见 招 标 文 件 第 二 章 投 标 人 须 知 前 附 表 第 4.1.2款 的 规 定 。 投 标 人 可 自 主 选 择 是 否 递 交 投 标 文 件 光 盘 ( 备 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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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附 录附 录 1 投 标 申 请 表 ( 申 请 人 资 质 机 构 简 介 )序 号 内 容 申 请 人1 名 称 ( 盖 章 )2 法 定 代 表 人3 总 部 邮 政 编 码 注 册 地 址4 总 部 电 话 号 码5 总 部 传 真 号 码6 总 部 联 络 人 手 机 号 码
7 本 地 邮 政 编 码 注 册 地 址8 本 地 电 话 号 码9 本 地 传 真 号 码10 本 地 联 络 人 手 机 号 码11 电 子 邮 箱12 法 人 营 业 执 照 号 营 业 范 围13 资 质 证 号 范 围 和 等 级14 体 系 认 证 号 范 围15 简 介 ( 宜 300 字 以 内 )16 完 成 本 项 目 所 独 有 的 有 利 条 件( 宜 200 字 以 内 )17投 标 人 ( 盖 章 ) : 日 期 :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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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 录 2 投 标 申 请 表 ( 关 键 人 员 配 备 )序 号 姓 名 专 业 分 工 职 务 专 业 职 称 专 业 工 作 年 限( 年 ) 主 要 负 责 过 的 项 目 名 称 及 规 模项 目 负 责 人 注 : 1.项 目 负 责 人 和 其 他 人 员 按 本 工 程 的 实 际 需 求 填 写 。2.本 表 所 列 的 项 目 负 责 人 和 其 他 人 员 需 提 供 资 历 表 ( 格 式 自 拟 ) , 主 要 内 容 应 包 括 资 格 从 事 本 专 业 工 作 年 限 工 作 经 验 等 , 并 附 上 有 关
的 证 明 材 料 , 如 资 格 证 ( 或 上 岗 证 或 培 训 合 格 证 ) 职 称 证 等 , 并 能 保 证 材 料 的 真 实 性 。3.从 业 年 限 以 投 标 人 出 具 的 相 关 证 明 材 料 扫 描 件 为 准 并 加 盖 投 标 人 电 子 印 章 。4.上 述 项 目 负 责 人 及 其 他 人 员 不 能 兼 任 。5 本 表 的 人 员 要 求 作 为 资 格 审 查 合 格 条 件 的 一 部 分 。6 投 入 人 员 必 须 为 投 标 单 位 人 员 , 须 提 供 投 入 人 员 2023 年 4 月 至 9 月 在 投 标 人 单 位 购 买 社 保 的 证 明 。7 拟 派 本 服 务 项 目 的 人 员 一 经 确 定 , 必 须 按 上 表 要 求 派 遣 人 员 并 安 排 工 作 , 不 得 随 意 更 换 。 如 经 发 包 人 书 面 同 意 更 换 人 员 的 , 其 职 称 和专 业 工 作 年 限 工 作 经 验 能 力 应 高 于 原 配 备 的 人 员 。投 标 人 ( 盖 章 ) : 日 期 :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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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投 标 文 件 格 式格 式 一 : 资 格 审 查 文 件 商 务 文 件 技 术 文 件 ( 勘 察 方 案 ) 投 标 文 件 封 面( 项 目 名 称 )投 标 文 件
( 资 格 审 查 文 件 /商 务 文 件 /技 术 文 件 ( 方 案 ) )投 标 人 : ( 盖 单 位 章 )法 定 代 表 人 或 其 委 托 代 理 人 : ( 签 字 或 盖 章 )日 期 :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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格 式 二 : 法 定 代 表 人 身 份 证 明 及 授 权 委 托 书法 定 代 表 人 身 份 证 明投 标 人 名 称 :姓 名 : 性 别 : 年 龄 : 职 务 :系 ( 投 标 人 名 称 ) 的 法 定 代 表 人 。特 此 证 明 。
附 : 法 定 代 表 人 身 份 证 。注 : 本 身 份 证 明 需 由 投 标 人 加 盖 单 位 公 章 。 投 标 人 : ( 盖 单 位 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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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 权 委 托 书本 人 ( 姓 名 ) 系 ( 投 标 人 名 称 ) 的 法 定 代 表 人 , 现 委 托 ( 姓 名 ) 为我 方 代 理 人 。 代 理 人 根 据 授 权 , 以 我 方 名 义 签 署 澄 清 确 认 递 交 撤 回 修 改 招标 项 目 投 标 文 件 签 订 合 同 和 处 理 有 关 事 宜 , 其 法 律 后 果 由 我 方 承 担 。委 托 期 限 : 。代 理 人 无 转 委 托 权 。附 : 法 定 代 表 人 身 份 证 及 委 托 代 理 人 身 份 证
注 : 本 授 权 委 托 书 需 由 投 标 人 加 盖 单 位 公 章 并 由 其 法 定 代 表 人 和 委 托 代 理 人 签 字 。投 标 人 : ( 盖 单 位 章 )法 定 代 表 人 : ( 签 字 或 盖 章 )身 份 证 号 码 :委 托 代 理 人 : ( 签 字 或 盖 章 )身 份 证 号 码 :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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格 式 三 投 标 书 及 投 标 书 附 录 投 标 书项 目 名 称 :致 : ( 招 标 人 招 标 代 理 机 构 名 称 )我 方 ( 投 标 人 的 名 称 ) 已 收 到 并 研 究 了 上 述 项 目 的 招 标 文 件 合 同 条 件 招 标人 要 求 资 料 表 附 件 补 充 文 件 和 技 术 规 范 等 文 件 。 我 方 已 检 查 和 核 对 了 这 些 文 件 ,未 发 现 他 们 有 错 误 或 其 他 缺 陷 。 据 此 , 我 方 愿 按 这 些 文 件 的 规 定 , 按 照 本 投 标 书 , 包 括一 并 提 交 的 所 有 文 件 材 料 和 所 附 建 议 书 , 承 担 上 述 项 目 并 修 补 其 中 任 何 缺 陷 。 我 方 愿 以 投 标 报 价 清 单 的 投 标 总 报 价 , 承 包 本 次 招 标 所 包 含 的 工 作 , 并 承 担 质 量 缺 陷 责 任 。
我 方 项 目 负 责 人 为 网 上 投 标 登 记 时 选 择 的 项 目 负 责 人 。 如 我 司 成 为 本 项 目 中 标 候 选 人 ,我 司 同 意 并 授 权 招 标 人 将 我 司 投 标 文 件 商 务 部 分 进 行 公 开 。我 方 遵 守 本 投 标 书 直 至 投 标 有 效 期 满 , 在 该 日 期 前 , 本 投 标 书 对 我 方 一 直 具 有 约 束力 , 随 时 可 接 受 中 标 。 我 方 承 认 所 附 投 标 文 件 资 料 为 本 投 标 书 的 一 部 分 。 如 果 我 方 投 标书 含 有 不 符 合 招 标 文 件 规 定 的 内 容 , 我 方 同 意 按 招 标 文 件 规 定 予 以 修 正 。 我 方 接 受 你 方关 于 任 命 争 端 裁 决 委 员 会 的 建 议 。我 方 认 同 招 标 文 件 规 定 的 评 审 规 则 , 遵 守 评 标 委 员 会 的 裁 决 结 果 , 并 且 不 会 采 取 妨碍 项 目 进 展 的 行 为 。 我 方 理 解 你 方 没 有 必 须 接 受 你 方 可 能 收 到 的 最 低 标 或 任 何 投 标 的 义务 。 如 果 我 方 中 标 , 我 方 所 配 备 的 人 员 不 满 足 本 项 目 合 同 条 款 及 勘 察 任 务 书 要 求 , 我 方
承 诺 按 合 同 约 定 承 担 违 约 责 任 。 我 方 承 诺 严 格 按 照 合 同 和 招 投 标 文 件 规 定 履 行 义 务 , 并同 意 你 方 将 我 方 履 行 合 同 招 投 标 文 件 义 务 的 履 约 情 况 和 不 诚 信 行 为 (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由你 方 做 出 的 违 约 责 任 处 理 决 定 等 ) 在 你 方 网 站 和 建 设 项 目 业 主 网 站 及 其 他 媒 体 上 公 开 披露 , 由 此 造 成 的 一 切 损 失 和 不 利 后 果 均 由 我 方 自 行 承 担 。如 果 我 方 中 标 , 我 方 将 提 供 规 定 的 履 约 担 保 , 将 在 合 同 规 定 的 日 期 开 工 , 并 在 竣 工时 间 内 , 按 照 上 述 文 件 完 成 项 目 。 我 方 承 诺 : 工 期 按 招 标 文 件 要 求 , 质 量 标 准 按 招 标 文件 要 求 。除 非 制 订 正 式 合 同 协 议 书 并 生 效 , 本 投 标 书 以 及 你 方 中 标 通 知 书 , 应 构 成 你 我 双 方间 具 有 约 束 力 的 合 同 。本 投 标 书 同 时 作 为 法 人 证 明 书 或 法 人 授 权 委 托 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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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 标 人 : ( 盖 章 )法 定 代 表 人 : ( 签 名 或 盖 章 )委 托 代 理 人 : ( 签 名 或 盖 章 )项 目 负 责 人 : ( 签 名 或 盖 章 )地 址 :邮 政 编 码 :电 话 /传 真 : /FAX电 子 邮 箱 :开 户 银 行 名 称 账 号 :开 户 行 地 址 /电 话 :
日 期 :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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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 标 书 附 录序 号 条 款 名 称 约 定 内 容 备 注1 项 目 负 责 人 姓 名 :1.1 资 源 勘 察 项 目 负 责 人 姓 名 :1.2 边 坡 勘 察 项 目 负 责 人 姓 名 :2 投 标 内 容 按 招 标 文 件 要 求3 服 务 期 限 按 招 标 文 件 要 求4 质 量 标 准 按 招 标 文 件 要 求
5 投 标 有 效 期 按 招 标 文 件 要 求投 标 人 : ( 盖 章 )法 定 代 表 人 或 其 委 托 代 理 人 : ( 签 名 或 盖 章 )日 期 :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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格 式 四 投 标 人 声 明 投 标 人 声 明本 项 目 监 督 机 构 及 招 标 人 :本 公 司 就 参 加 投 标 工 作 , 作 出 郑 重 声 明 :一 本 公 司 保 证 投 标 登 记 材 料 及 其 后 提 供 的 一 切 材 料 都 是 真 实 的 。 如 我 司 成 为 本 项目 中 标 候 选 人 , 我 司 同 意 并 授 权 招 标 人 将 我 司 投 标 文 件 商 务 部 分 的 人 员 业 绩 奖 项 等资 料 进 行 公 开 。二 本 公 司 保 证 不 与 其 他 单 位 围 标 串 标 , 不 出 让 投 标 资 格 , 不 向 招 标 人 或 评 标 委员 会 成 员 行 贿 。三 本 公 司 不 存 在 招 标 文 件 第 二 章 投 标 人 须 知 第 1.4.3项 所 规 定 的 任 何 一 种 情 形 。
四 本 公 司 及 其 有 隶 属 关 系 的 机 构 , 没 有 参 加 本 项 目 招 标 文 件 的 编 写 工 作 本 公 司与 本 次 招 标 的 招 标 代 理 机 构 没 有 隶 属 关 系 或 其 他 利 害 关 系 本 公 司 与 本 工 程 的 承 包 单 位以 及 建 筑 材 料 建 筑 构 配 件 和 设 备 供 应 单 位 没 有 隶 属 关 系 或 其 他 利 害 关 系 。五 本 公 司 承 诺 , 中 标 后 严 格 执 行 安 全 生 产 相 关 管 理 规 定 。六 我 方 与 招 标 人 过 去 3年 内 无 合 同 履 约 纠 纷 , 与 本 公 司 单 位 负 责 人 为 同 一 人 或 者与 本 公 司 存 在 控 股 管 理 关 系 的 其 他 单 位 包 括 : 。 ( 注 : 本 条 由 投 标 人 如 实填 写 , 如 有 , 应 列 出 全 部 满 足 招 标 公 告 资 质 要 求 的 相 关 单 位 的 名 称 如 无 , 则 填 写 无 。 )七 不 存 在 以 下 情 形 : 被 列 入 拖 欠 农 民 工 工 资 失 信 联 合 惩 戒 对 象 名 单 。本 公 司 违 反 上 述 保 证 , 或 本 声 明 陈 述 与 事 实 不 符 , 经 查 实 , 本 公 司 愿 意 接 受 公 开 通报 , 承 担 由 此 带 来 的 法 律 后 果 , 并 自 愿 停 止 参 加 阳 江 市 行 政 辖 区 内 的 招 标 投 标 活 动 三 个
月 。 特 此 声 明 投 标 人 : (盖 章 )法 定 代 表 人 : ( 签 字 或 盖 章 ) 年 月 日
70
格 式 五 投 标 保 证 金 投 标 保 证 金按 照 招 标 文 件 第 二 章 投 标 人 须 知 前 附 表 3.4.1要 求 提 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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格 式 六 投 标 报 价 清 单 投 标 报 价 清 单序 号 项 目 名 称 工 作 内 容 单 位 数 量 单 价 ( 元 ) 合 计 (元 ) 备 注1 矿 山 资 源 勘 查 资 源 勘 查 钻 孔 钻 孔 编录 岩 矿心 测 试 等 米 6642 含 室 内
资 料 整理 综合 研 究及 成 果报 告 编制 等2 物 探 AMT 音 频 大 地电 磁 法 点 180微 动 被 动 源 面波 法 点 8803 边 坡 地 质 勘 察 边 坡 勘 察 钻 孔 钻 孔 编录 岩 矿心 测 试 等 米 ***** 现 场 协 调 及 赔 偿 道 路 修建 机 台平 整 造 成的 林 地 损坏 项 15 总 价 ( 含 税 )注 : 1 投 标 报 价 由 投 标 人 根 据 招 标 文 件 要 求 以 及 企 业 自 身 情 况 填 报 , 投 标 总 报 价 不 得 高 于 本 项 目最 高 投 标 总 限 价 。2 以 上 工 程 量 为 设 计 工 作 量 , 结 算 工 程 量 时 按 招 标 人 现 场 验 收 确 认 的 工 作 量 为 准 。
3 综 合 单 价 已 包 括 完 成 勘 察 工 作 所 需 的 人 工 材 料 机 械 管 理 费 利 润 风 险 及 税 费 等 。 未 在上 表 中 列 出 但 完 成 招 标 项 目 所 需 的 其 他 勘 察 工 作 , 在 投 标 报 价 时 综 合 考 虑 , 不 单 独 计 取 。4 结 算 金 额 综 合 单 价 现 场 验 收 确 认 的 钻 探 工 作 量 。
72
格 式 七 企 业 类 似 业 绩 企 业 类 似 业 绩合 同 签 订 时 间 项 目 名 称 项 目 概 况 及 规 模 业 主 单 位 完 成 情 况 备 注

联系人:郝工
电话:010-68960698
邮箱:1049263697@qq.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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