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州市烟草专卖局关于征求《执行〈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的若干规定试行》征求意见稿修改意见的通知
柳州市烟草专卖局关于征求《执行〈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的若干规定试行》征求意见稿修改意见的通知
柳州市烟草专卖局关于征求《执行〈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的若干规定(试行)》(征求意见稿)修改意见的通知
为进一步规范全市烟草专卖行政处罚案件管辖、案件审理委员会审议范围等问题,柳州市烟草专卖局经广泛开展调研、全面分析论证后草拟了《关于执行〈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的若干规定(试行)(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众公开征求意见建议。如有修改建议请于2023年11月30日前通过电子邮箱lzyczmb@163.com反馈至柳州市烟草专卖局专卖监督管理科。
未尽事宜,请联系柳州市烟草专卖局专卖监督管理科杨培连,电话:077*****878。
附件:柳州市烟草专卖局关于执行《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的若干规定(试行)(征求意见稿)
柳州市烟草专卖局(公司)
2023年11月13日
附件:
柳州市烟草专卖局关于执行《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的若干规定(试行)
(征求意见稿)
为贯彻执行《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61号)的相关规定,规范全市烟草专卖行政处罚案件管辖、案件审理委员会审议范围等问题,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县级烟草专卖局管辖本辖区内发生的案件。县级烟草专卖局认为案件有重大影响的,可以报请地市级烟草专卖局管辖。
地市级烟草专卖局管辖本辖区内发生的涉案金额100万元以上等有重大影响的案件。地市级烟草专卖局可以直接查处县级烟草专卖局管辖的案件。
第二条 对涉嫌犯罪案件,各级烟草专卖局应当按规定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司法机关不予刑事立案或者撤销刑事立案,需要给予行政处罚(行政处理)的,由原移送案件的烟草专卖局依法给予行政处罚(行政处理)。
第三条 各级烟草专卖局在本局管辖范围内,对本局立案查处的案件可独立作出决定,不需呈报上级局审批。但应当接受上级烟草专卖局的执法监督,对上级烟草专卖局作出的纠正决定,应当遵照执行并及时上报执行情况。
第四条 县级烟草专卖局立案查处的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经本级烟草专卖行政处罚案件审理小组集体讨论决定:
(一)涉案烟草专卖品价值3万元以上的;
(二)拟处罚款5000元以上的;
(三)拟没收5000元以上违法所得或者价值1万元以上烟草专卖品的;
(四)拟取消当事人从事烟草专卖业务资格的;
(五)案件承办部门调查处理意见与法制部门(专职法制人员)审核意见存在重大分歧的案件;
(六)其他重大、复杂案件。
第五条 市级烟草专卖局立案查处的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经本级烟草专卖行政处罚案件审理委员会集体讨论决定:
(一)涉案烟草专卖品价值20万元以上的;
(二)拟处罚款1万元以上的;
(三)拟没收1万元以上违法所得或者价值5万元以上烟草专卖品的;
(四)拟取消当事人从事烟草专卖业务资格的;
(五)案件承办部门调查处理意见与法制部门审核意见存在重大分歧的案件;
(六)其他重大、复杂案件。
第六条 本规定中的“以上”均包含本数。
第七条 本规定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由柳州市烟草专卖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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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 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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