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公平竞争审查情况反映受理回应机制》《重大政策措施公平竞争审查会审制...
关于印发《公平竞争审查情况反映受理回应机制》《重大政策措施公平竞争审查会审制...
旗公平竞争审查工作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
现将《公平竞争审查情况反映受理回应机制》《重大政策措施公平竞争审查会审制度》《公平竞争审查典型案例公示制度》印发给你们,请按通知要求落实。
科左后旗公平竞争审查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
科左后旗市场监督管理局(代章)
2023年6月29日
公平竞争审查情况反映受理回应机制
(修订稿)
第一条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的意见》,充分发挥社会监督作用,防止和纠正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依法保障各类市场主体合法权益,平等参与市场竞争,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单位或个人认为政策制定机关,制定的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其他政策措施,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细则》规定的,可以向政策制定机关或政策制定机关的上级机关进行情况反映。
第三条科左后旗公平竞争审查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成员单位应当通过门户网站、公众号等方式,公布受理情况反映途径;各政策制定机关应当按照“谁制定谁负责”原则,在门户网站明显位置主动公开本单位情况反映渠道,接收属于本机关和下级机关职责范围的公平竞争审查情况反映。
第四条政策制定机关应当按规定受理。其中,对机构改革前出台的政策措施提出情况反映的,原政策措施制定部门被撤销或职权已调整的,由继续行使其职权的部门负责受理;部门代拟起草以政府或政府办公室名义出台的,由拟文部门负责受理;政策措施由多个部门联合制定出台的,由牵头部门负责受理。上级单位收到对下属单位关于公平竞争审查情况反映的,可以转由属地下属单位受理,并监督其落实。
第五条公平竞争审查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收到情况反映,应当及时分送相应的政策制定机关。
第六条单位或个人反映政策措施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规定的,受理机关应当自收到情况反映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反馈至科左后旗反垄断执法机构,由反垄断执法机构依法进行调查。
第七条政策制定机关应当及时调查、核实反映的问题,并按照《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细则》规定进行处理。对难以界定的问题,可以征求专家学者、法律顾问意见,也可以提请会审或引入第三方专业机构进行评估。
第八条政策制定机关应当对应审未审的政策措施,及时补审;对违反审查标准出台的政策措施,应当按照相关程序停止执行或者调整相关政策措施。决定停止执行或调整后执行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向社会公开。
属于适用例外规定出台的政策措施,应当向情况反映单位或个人做出书面解释说明。
第九条受理情况反映的政策制定机关应当在问题处理完毕后3个工作日内将处理结果反馈情况反映单位或个人,并依注定程序向社会公开相关处理决定。
第十条由联席会议办公室分送至相关政策制定机关的情况反映件,受理机关应当在处理完毕后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将处理结果反馈至公平竞争审查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
第十一条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重大政策措施公平竞争审查会审制度
(修订稿)
第一条为健全科学、民主、依法决策机制,规范重大行政决策中的公平竞争审查工作程序,明确决策责任,提高决策质量和效率,根据国务院《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和《自治区市场监管局等四部门关于进一步推进公平竞争审查工作的通知》,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政策制定机关作出或调整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重大政策措施需要进行公平竞争审查会审的,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公平竞争审查会审是指公平竞争审查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以下简称联席会议办公室)依政策制定机关申请,对政策制定机关在审查工作中遇到的疑难复杂问题,组织专业力量,会同政策制定机关开展审查,提出审查建议,为政策制定机关提供服务和协助的一种审查方式。
第四条按照“谁制定谁审查”的公平竞争审查原则,政策制定机关应当建立健全内部审查机制,严格落实审查主体责任,对照审查标准进行自我审查,形成书面结论并对审查结论负责。
联席会议办公室按照本制度做出的会审建议仅供政策制定机关出台政策措施前参考,不作为最终的公平竞争审查结论。公平竞争审查结论以政策机关作出的为准。
第五条政策制定机关出台重大政策措施,特别是出台以科左后旗人民政府名义印发的涉及市场准入、产业发展、招商引资、招标投标、政府采购、经营行为规范、资质标准等方面的政策措施,其出台可能会对市场主体产生重大影响或公平竞争审查结论存在较大争议的,依政策制定机关申请启动会审程序。
第六条会审遵循的原则:
(一)遵循辅助决策原则,不替代政策制定机关最终审查结论;
(二)遵循民主决策原则,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
(三)遵循依法决策原则,保证决策内容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等规定。
第七条申请会审应当提供的材料:
(一)书面申请;
(二)拟出台政策措施的依据;
(三)提请会审的具体内容及原因;
(四)申请机构自我审查意见;
(五)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第八条联席会议办公室应当自收到会审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申请机构反馈是否启动会审程序。
第九条会审可以采取以下方式进行:
(一)直接对拟出台的重大政策措施文稿提出会审建议;
(二)征求专家学者、法律顾问、专业机构意见,必要时引入第三方评估机构参加会审;
(三)与政策制定机关协商一致的其他方式。
第十条联席会议办公室对单个重大政策措施的会审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不能按时完成的应当说明情况,并适当延长会审时间。
第十一条对存在较大争议或者会审意见难以协调一致的,联席会议办公室可以组织相关部门进行研讨,也可以提请召开联席会议进行讨论,并形成会议纪要。联席会议仍无法协调一致的,可以提请上一级联席会议办公室审议。
第十二条参加会审人员和机构应当独立开展工作,按照规定程序客观、公正、科学地提出会审建议。
第十三条政策制定机关应当充分采纳会审提出的合理建议,完善拟出台重大政策措施草案。会审建议应当与出台重大政策措施文稿一并存档备查。
第十四条参加会审人员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规定,对所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依法履行保密义务。
第十五条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公平竞争审查典型案例公示制度
第一条为充分发挥典型案例的规范指导和警示教育作用,有效预防政策制定机关出台妨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政策措施,达到以案释法的效果,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公平竞争审查典型案例公示应当客观、公正、全面,坚持问题导向,将案例公示的警示教育作用最大化。
第三条科左后旗公平竞争审查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具体负责公平竞争审查典型案例的筛选、复核和公示工作。
第四条公平竞争审查典型案例应当从以下案例中选择:
(一)对市场竞争秩序产生重大影响的案例;
(二)社会关注度高的案例;
(三)其他具有指导意义的案例。
第五条各成员单位认为符合第四条要求的,应当及时向科左后旗公平竞争审查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报送。
第六条公示采取以下方式:
(一)由科左后旗公平竞争审查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采用发文、召开会议或新闻发布会等形式予以通报;
(二)在科左后旗人民政府官网等平台上向公众公开。
第七条公平竞争审查典型案例公示的内容应当包括:
(一)违反公平竞争审查标准的基本事实;
(二)违反公平竞争审查标准文件的处理情况;
(三)当事人的整改情况;
(四)案例评析等其他应当公示的相关内容。
第八条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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