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傅莲梅、刘淑兰、尹红岩、付志伟、简小金、廖海连、董春枚、龚小珠、彭五芽诉江西国岳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余劳人仲字〔2023〕第号仲裁裁决书的公告

关于傅莲梅、刘淑兰、尹红岩、付志伟、简小金、廖海连、董春枚、龚小珠、彭五芽诉江西国岳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余劳人仲字〔2023〕第号仲裁裁决书的公告

江西国岳机电设备有限公司:

本委受理的傅莲梅、刘淑兰、尹红岩、付志伟、简小金、廖海连、董春枚、龚小珠、彭五芽诉你(单位)经济补偿等纠纷一案(余劳人仲字〔2023〕第6284-6292号)。因你(单位)无法联系,现向你(单位)依法公告送达仲裁裁决书,余劳人仲字〔2023〕第6284号裁决内容如下:一、申请人傅莲梅自2023年8月3日起与被申请人江西国岳机电设备有限公司解除劳动关系。二、被申请人江西国岳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支付申请人傅莲梅2023年5月21日至8月2日期间的工资8840元、2023年5月13日至8月2日期间的二倍工资差额*****元、经济补偿1950元,共计人民币贰万壹仟叁佰贰拾元整(*****元),限本裁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对本仲裁裁决不服的,双方当事人可以自收到本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期满不起诉的,本仲裁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一方当事人拒不执行生效裁决书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余劳人仲字〔2023〕第6285号裁决内容如下:一、申请人刘淑兰自2023年8月3日起与被申请人江西国岳机电设备有限公司解除劳动关系。二、被申请人江西国岳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支付申请人刘淑兰2023年5月17日至8月2日期间的工资*****元、2023年6月6日至8月2日期间的二倍工资差额7410元、经济补偿1950元,共计人民币壹万玖仟玖佰伍拾伍元整(*****元),限本裁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本裁决为终局裁决。申请人对本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本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被申请人有证据证明该项裁决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可以自收到本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委所在地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一方当事人拒不执行生效裁决书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余劳人仲字〔2023〕第6286号裁决内容如下:一、申请人尹红岩自2023年8月3日起与被申请人江西国岳机电设备有限公司解除劳动关系。二、被申请人江西国岳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支付申请人尹红岩2023年5月17日至8月2日期间的工资*****元、2023年6月17日至8月2日期间的二倍工资差额7636元、经济补偿2490元,共计人民币贰万伍仟叁佰壹拾伍元整(*****元),限本裁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对本仲裁裁决不服的,双方当事人可以自收到本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期满不起诉的,本仲裁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一方当事人拒不执行生效裁决书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余劳人仲字〔2023〕第6287号裁决内容如下:一、申请人付志伟自2023年8月3日起与被申请人江西国岳机电设备有限公解除劳动关系。二、被申请人江西国岳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支付申请人付志伟2023年6月至8月2期间的工资*****元、2023年6月17日至8月2日期间的二倍工资差额*****元、经济补偿3510元,共计人民币贰万捌仟壹佰玖拾柒元整(*****元),限本裁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对本仲裁裁决不服的,双方当事人可以自收到本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期满不起诉的,本仲裁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一方当事人拒不执行生效裁决书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余劳人仲字〔2023〕第6288号裁决内容如下:一、申请人简小金自2023年6月5日起与被申请人江西国岳机电设备有限公解除劳动关系。二、被申请人江西国岳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支付申请人简小金2023年5月至6月4期间的工资1736元、2023年6月4日的二倍工资差额140元、经济补偿2100元,共计人民币叁仟玖佰柒拾陆元整(3976元),限本裁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本裁决为终局裁决。申请人对本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本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被申请人有证据证明该项裁决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可以自收到本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委所在地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一方当事人拒不执行生效裁决书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余劳人仲字〔2023〕第6289号裁决内容如下:一、申请人廖海连自2023年6月4日起与被申请人江西国岳机电设备有限公解除劳动关系。二、被申请人江西国岳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支付申请人廖海连2023年5月5日至6月3期间的工资1508元、经济补偿1950元,共计人民币叁仟肆佰伍拾捌元整(3458元),限本裁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本裁决为终局裁决。申请人对本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本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被申请人有证据证明该项裁决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可以自收到本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委所在地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一方当事人拒不执行生效裁决书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余劳人仲字〔2023〕第6290号裁决内容如下:一、申请人董春枚自2023年7月13日起与被申请人江西国岳机电设备有限公解除劳动关系。二、被申请人江西国岳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支付申请人董春枚2023年4月28日至7月12日期间的工资7670元、2023年5月28日至7月12日期间的二倍工资差额5850元、经济补偿1950元,共计人民币壹万伍仟肆佰柒拾元整(*****元),限本裁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本裁决为终局裁决。申请人对本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本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被申请人有证据证明该项裁决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可以自收到本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委所在地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一方当事人拒不执行生效裁决书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余劳人仲字〔2023〕第6291号裁决内容如下:一、申请人龚小珠自2023年6月1日起与被申请人江西国岳机电设备有限公解除劳动关系。二、被申请人江西国岳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支付申请人龚小珠2023年4月20日至5月31日期间的工资4900元、2023年5月20日至5月31日期间的二倍工资差额1540元、经济补偿2100元,共计人民币捌仟伍佰肆拾元整(8540元),限本裁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本裁决为终局裁决。申请人对本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本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被申请人有证据证明该项裁决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可以自收到本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委所在地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一方当事人拒不执行生效裁决书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余劳人仲字〔2023〕第6292号裁决内容如下:一、申请人彭五芽自2023年6月5日起与被申请人江西国岳机电设备有限公解除劳动关系。二、被申请人江西国岳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支付申请人彭五芽2023年5月至6月4期间的工资1736元、2023年6月4日的二倍工资差额140元、经济补偿2100元,共计人民币叁仟玖佰柒拾陆元整(3976元),限本裁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本裁决为终局裁决。申请人对本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本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被申请人有证据证明该项裁决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可以自收到本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委所在地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一方当事人拒不执行生效裁决书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新余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3年11月13日


联系人:郝工
电话:010-68960698
邮箱:1049263697@qq.com

标签: 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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