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年法律顾问服务竞争性采购文件第二次

常年法律顾问服务竞争性采购文件第二次

竞争性采购文件

项目名称:常年法律顾问服务

项目编号:2023NKCG003

南京市政务服务管理办公室

2023年11月13日


第一章 竞争性采购邀请

南京市政务服务管理办公室就 常年法律顾问服务 (项目名称)进行竞争性采购,兹邀请符合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参加磋商。

一、项目基本情况
1.项目编号:2023NKCG003

2.项目名称:常年法律顾问服务
3.项目预算:18万元
4.采购需求:详见采购文件
5.合同履行期限:1年
6.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

二、申请人的资格要求
(一)通用资格要求

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并提供下列材料:

(1)供应商信用承诺函(格式见目录);

(2)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无。

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无。

3.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二)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

供应商具有《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提供复印件)。

(三)拒绝下述供应商参加本次采购活动

1.供应商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

2.为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不得参加本项目的采购活动;

3.供应商被“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

三、获取采购文件
1.时间:即日起至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
2.地点:南京市政务服务管理办公室网站

3.方式:免费

四、递交响应文件开始时间、截止时间和地点

1.递交响应文件开始时间:2023年11月20日 14:00

2.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2023年11月20日 14:30

3.地点:南京市江东中路265号(南京市政务服务中心B区)2207会议室。

五、公告期限
发布之日起至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

六、其他补充事宜
1.采购人不组织考察或答疑,供应商如对采购需求有疑问,请咨询采购单位联系人。

2.本项目不收取磋商保证金。

3.响应文件份数:一式叁份(壹份正本、贰份副本,均须装订并密封),每份响应文件须清楚标明“正本”或“副本”。

4.对本次采购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采购人地址:南京市建邺区江东中路265号

联系人:陆宝钧
联系电话:025-********
5.有关本次采购的事项若有变动或修改,请及时关注南京市政务服务管理办公室发布的信息更正公告。


第二章 供应商须知

一、采购文件
1.采购文件组成
1.1 采购文件由竞争性采购邀请、供应商须知、供应商应当提交的资格证明文件、报价要求、响应文件编制要求、采购项目的技术规格、数量和服务要求、合同主要条款、交货或提供服务的时间、验收标准、付款条件、评标方法、评标标准、无效投标和废标条款、附件等组成。
1.2 采购的最小单位是包。采购数量及技术要求中未分包的,供应商对要求提供的货物或服务不得部分响应;采购数量及技术要求中已经分包的,应当以包为单位响应。
2.采购文件的澄清修改
2.1 采购人对已发出的采购文件进行必要澄清或者修改的,将在原采购公告媒体发布更正公告,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为采购文件的组成部分。
2.2 采购人在采购文件要求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有权决定延长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并在原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发布变更公告。

二、响应文件

3.响应
3.1 供应商应当对采购文件提出的要求和条件作出实质性响应。

3.2 采购文件如果要求供应商提交备选方案的,供应商可以提交备选方案,否则,不接受备选方案。
3.3 供应商应逐一说明报价产品品牌、型号、产地、性能参数。
4.响应文件的语言、计量单位、货币、技术标准和编制
4.1 供应商提交的响应文件、技术文件和资料,包括图纸中的说明,以及供应商与采购人就有关采购的所有来往函电均应使用中文。响应文件中若有英文或其他语言文字的资料,应提供相应的中文翻译资料。对不同文本响应文件的解释发生异议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4.2 供应商所使用的计量单位应为国家法定计量单位。
4.3 供应商应用人民币报价。
4.4 供应商所使用的技术标准应遵循国家最新标准及规范。
5.采购费用
5.1 供应商应承担所有与准备和参加采购有关的费用,无论结果如何,采购人在任何情况下均无义务和责任承担这些费用。
5.2 本次采购采购人不收取任何费用。
6.响应文件组成
响应文件由商务部分、技术部分、价格部分,以及其他部分组成。
7.响应文件的商务部分
商务部分是证明供应商有资格参加采购和有能力履行合同的文件,这些文件应能满足采购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文件,其中加“★”项目不得有缺失或无效:
(1)★ 响应函(竞争性采购申请及声明,格式见附件);
(2)★ 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格式见附件)及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3)★ 第一章竞争性采购邀请第六条规定的资格证明材料;
(4)供应商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资格证明文件和商务资料。
8.响应文件的技术部分
8.1 技术部分是证明供应商提供的产品和服务是合格的、并符合采购标文件要求的证明文件,以及对响应报价表中的服务的详细说明,这些文件可以是文字资料、图纸和数据等。
8.2 若技术性能无特殊说明,则按国家有关部门最新颁布的标准及规范为准。
8.3 提供的技术如与采购文件要求有不符之处,应逐条说明其差别之所在。
8.4 响应文件应按照采购文件要求提供技术资料、文件和有关证明,其中加“★”项目不得有缺失或无效。
9.响应文件的价格部分
9.1 供应商应对清单中的产品和服务分别报价,每一项产品和服务仅接受一个价格。

9.2 报价应包含货物设计、制造、包装、仓储、运输装缷、保险、安装、调试及其材料及验收合格之前保管及保修期内备品备件、专用工具、伴随服务、技术图纸资料、人员培训发生的所有含税费用、支付给员工的工资和国家强制缴纳的各种社会保障资金,以及供应商认为需要的其他费用等。
9.3 供应商的任何错漏、优惠、竞争性报价不得作为减轻责任、减少服务、增加收费、降低质量的理由。
10.响应文件的其他部分
供应商编制响应文件需要提供的其他相关文件。
11.保证金
本项目不收取保证金。
12.响应文件盖章
供应商应按照采购文件要求对响应文件和需要加盖公章的资格证明文件、有关资料加盖公章。
三、磋商竞争谈判与确定成交供应商

13.采购组织

13.1 在提交响应文件时间截止后,采购人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组织磋商谈判小组与供应商分别进行磋商谈判。

13.2 磋商谈判工作由市政务服务管理办公室负责组织,具体磋商谈判事务由组建的磋商谈判小组负责。

13.3 递交响应截止时间后提交响应文件的供应商只有两家的,将组织磋商谈判小组与提交响应文件的供应商进行竞争性磋商,按照第三章成交标准评审确定成交供应商,或者重新组织采购;只有一家供应商提供响应文件的,将视情与该供应商进行单一来源协商或重新组织采购。

14.磋商谈判程序

14.1 磋商谈判小组评审供应商所递交的响应性文件,并根据磋商文件规定的程序、评定成交的标准等事项与实质性响应磋商文件要求的供应商进行磋商谈判,未实质性响应磋商文件的响应文件按无效处理。

14.2 磋商谈判小组所有成员集中与单一供应商分别进行磋商,所有参加磋商的供应商均有同等的磋商机会。

14.3 磋商谈判过程中,磋商谈判小组根据磋商谈判文件和磋商谈判情况可能实质性变动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要求以及合同条款。实质性变动是磋商谈判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磋商谈判小组将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参加磋商谈判的供应商。用“★”加注或特别说明的内容为实质性要求。

14.4 供应商应当按照磋商谈判文件的变动情况和磋商谈判小组的要求重新提交响应文件,并由其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或者加盖公章。

14.5 磋商谈判结束后,磋商谈判小组将要求所有继续参加磋商谈判的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最后报价。最后报价由其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或者加盖公章,最后报价是供应商响应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

14.6 已提交响应文件的供应商,在提交最后报价之前,可以根据磋商谈判情况退出。

14.7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响应文件按照无效处理:

(1)未按竞争性采购文件规定盖章的;

(2)不具备竞争性采购文件规定资格条件的;

(3)未实质性竞争性采购文件要求的;

(4)属于第一章竞争性邀请中拒绝参加本次采购活动供应商的;

(5)没有详细阐述服务方案,而是直接拷贝竞争性文件需求的;

(6)磋商谈判小组认为供应商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供应商的报价,有可能影响服务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未在磋商现场合理的时间内提供书面说明或相关证明材料,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的;

(7)不符合法律、法规和磋商文件规定的其他实质性要求的。

14.8 通过资格性审查和符合性审查的供应商只有两家的,磋商谈判小组可继续评审或予以废标;只有一家的,磋商谈判小组可与该供应商进行单一来源协商或予以废标。

14.9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磋商谈判终止:

(1)所有供应商的响应文件被磋商谈判小组认定为无效的;

(2)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

(3)所有供应商的最终报价均超过采购预算或最高限价的;

(4)采购人需求发生重大变化暂时不能确定,或供应商提供的服务不能满足需求的。

15.成交标准

本项目采用综合评分法,具体详见第三章。

16.确定成交供应商

16.1 磋商谈判小组在综合比较与评价后,编写评审报告,按照得分高低对供应商进行排序,并根据排序确定成交候选人。得分相同的,按最终报价由低到高顺序排序;得分且最终报价相同的,按照递交响应文件先后顺序排名。

16.2 磋商谈判小组直接确定排名第一的成交候选人为成交供应商。

16.3 成交供应商确定之日起两个工作日内,在“南京市政务服务管理办公室网站”上公告。

16.4 所有响应文件不论成交与否均不退回。

四、签订合同

17.签订合同

17.1 自成交公告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采购人按照采购文件和成交供应商响应文件与成交供应商签订书面合同。

17.2 成交供应商拒绝签订合同,或因不可抗力或者自身原因不能履行采购合同的,采购人可以按照磋商谈判小组推荐的成交候选人排序,确定下一候选人为成交供应商,也可以重新开展采购活动。成交供应商无故不签订合同的,将被拒绝参加采购人的所有采购活动。
17.3 采购合同履行中,采购人需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货物或服务的,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可以与供应商协商签订补充合同,但补充合同的金额不得超过原合同金额的百分之十。


第三章 成交标准

序号

评分因素

评分标准

分值

1

价格

以满足竞争性磋商文件要求的有效最终报价的最低价为评审基准价,报价等于评审基准价的供应商得满分。

其他供应商的价格分统一按照下列方式计算:

评审基准价/其他报价*20。

20

2

服务

38

2.1

服务响应

评审小组根据供应商项目需求中工作范围的响应情况进行评分:

(1)工作范围具有全面性、对实际工作的科学性强得5分;

(2)工作范围全面性较好、对实际工作科学性较好得3分;

(3)工作范围的全面性、对实际工作的科学性略有缺陷得1分;

(4)未提供不得分。

5

2.2

评审小组根据供应商项目需求中履职要求的响应情况进行评分:

(1)履职要求实际针对性强、完全符合采购人实际需求得5分;

(2)履职要求实际针对性较强、对采购人实际需求符合程度较好得3分;

(3)履职要求实际针对性略有缺陷、能基本满足采购人实际需求得1分;

(4)未提供不得分。

5

2.3

评审小组根据供应商项目需求中法律服务工作方式的响应情况进行评分:

(1)法律服务工作方式合理性强、完全符合采购人实际工作需求得15分;

(2)法律服务工作方式合理性较强、对采购人实际需求符合程度较好得10分;

(3)法律服务工作方式合理性略有缺陷、对采购人实际需求基本符合得5分;

(4)未提供不得分。

15

2.4

评审小组根据供应商项目需求中法律服务整体方案的响应情况进行评分:

(1)法律服务工作方案科学合理,实际操作可行性强得5分;

(2)法律服务工作方案较为科学合理,实际操作可行性较强得3分;

(3)法律服务工作方案科学合理性略有缺陷,实际操作基本可行得1分;

(4)未提供不得分。

5

2.5

管理制度

评审小组针对供应商提供本单位的组织机构图、工作流程图、质量控制制度、档案管理制度、人事管理制度、财务管理制度等进行评分:

(1)律师事务所管理制度完善,组织安排合理得5分;

(2)律师事务所管理制度较为完善,组织安排较合理得3分;

(3)律师事务所管理制度及组织安排合理性略有缺陷得1分;

(4)未提供不得分。

5

2.6

工作建议及增值服务

评审小组根据供应商提供的本项目工作建议及增值服务(结合本项目的特点提供针对本项目工作的建议与其他增值服务等)综合评分:

(1)方案建议合理,增值服务针对性强得3分;

(2)方案建议较合理,增值服务针对性较强得2分;

(3)方案建议基本合理,增值服务有一定针对性得1分;

(4)未提供不得分。

3

3

履约能力

32

3.1

项目负责人经验

供应商拟投入本项目的项目负责人自2020年1月1日以来(以合同签订时间或聘书时间为准),担任过单位(团体)法律顾问的,每个得5分,最高10分。

注:提供相关服务合同或聘书复印件,应能反映相关内容,如无法体现,则需提供服务单位出具的相应证明文件。

10

3.2

服务团队能力

服务团队负责人执业年限在25年以上的得5分,执业年限在20年以上不足25年的得3分,执业年限在15年以上不足20年的得1分。

服务团队律师(除负责人外)执业年限在10年以上,每提供一人得2分,最多得5分。

注:提供上述人员执业年限证明材料及供应商为其缴纳2023年以来任意一个月的社保证明材料,否则不得分。

10

3.3

服务团队经验

服务团队律师(除负责人外)自2020年1月1日以来(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具有为单位提供常年法律顾问服务经验,每提供一人得3分,最多得12分。

注:提供相关服务合同复印件,合同应能反映相关内容,如无法体现,则需提供服务单位出具的相应证明文件。

12

4

业绩

10

4.1

供应商业绩

供应商自2020年1月1日以来(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具有为单位提供常年法律顾问服务项目业绩,每提供一个得2分,最多得10分。
注:提供相关服务合同复印件,合同应能反映相关内容,如无法体现,则需提供甲方出具的相应证明文件。

10

合计


100分

除评分标准中另有说明外,所有认证、证明和业绩均以有效的证明文件的复印件为依据。


第四章 采购需求

一、项目背景

南京市政务服务管理办公室、南京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南京市“*****”政务热线服务中心、南京市投资建设代办服务中心(以下合称“采购人”)为提升服务质量,拟向供应商采购常年法律顾问服务。

二、项目建设遵循标准

执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或者其他相关标准、规范。

三、服务内容及要求

(一)工作范围

1、为南京市政务服务管理办公室、南京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南京市“*****”政务热线服务中心、南京市投资建设代办服务中心(以下合称“采购人”)提供常年法律顾问服务;

2、参与采购人规范性文件和重大决策、行政措施、管理行为的合法性审查工作并提出法律意见和建议;

3、起草或审查采购人对外签订的合同、协议以及其他法律文书;

4、协助采购人调查处理涉及政务服务、公共资源交易、*****政务热线、投资代办中心相关的质疑、举报、信访和投诉,参与采购人的调解活动;

5、为采购人提供日常法律咨询、法律问题论证、法律风险评估等服务;

6、为采购人提供代理诉讼、仲裁、行政复议以及发送《律师函》等其他非诉讼法律服务;

7、协助采购人开展普法宣传,每年度进行法律知识教育和培训不少于2次;

8、参与涉及采购人的信访、维权、维稳案件的调查处理;

9、参与采购人内部各项制度、规定的制订、修改;

10、拟订、审查采购人与其员工签订的聘用(劳动)合同;

11、承办采购人交办的其他涉法事务,维护采购人的合法权益。

(二)履职要求

1、供应商应当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维护采购人的合法权益;

2、供应商为履行职责需要,可以参加有关调研和考察;

3、供应商应当按照有关程序查阅、摘录、复制与履行职责相关的文件和信息资料。

4、供应商不得利用参与法律顾问工作获得的非公开信息,为本人以及他人谋取利益或者以法律顾问身份从事商业活动;

5、供应商不得违反有关保密规定;未经采购人许可,不得将参与法律顾问工作所获得的非公开信息以任何形式向第三方提供或非法使用;

6、供应商不得在诉讼、仲裁或非诉讼活动中,担任采购人对方当事人的代理人;

7、供应商不得以采购人法律顾问身份从事非采购人交办、委托的法律事务,或者对有关单位和当事人施加影响;

8、供应商不得有其他损害采购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三)法律服务工作方式

1、供应商应当组建成员稳固的顾问律师团队为采购人提供法律服务;

2、供应商应根据采购人需求现场参加有关会议,发表咨询意见和提出法律建议;供应商应随时提供现场服务且委派不少于2名的顾问律师团队成员,不得无故缺席且不得委派顾问律师团队之外的律师或其他人员;

3、供应商审查、起草、出具法律文件,简单文件应在一个工作日内完成,重要文件应在三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杂或特别重要文件应在五个工作日内完成;

4、供应商对于采购人需审查的合同或文件,应由合伙人最终审核并出具书面意见;

5、供应商对采购人的法律咨询,一般应在4小时(紧急事务应在2小时)内作出回应(包括口头答复),并对相关问题提出具体的可操作方案和解决途径;

6、供应商应在年度服务结束前提交常年法律顾问服务年度报告,对年度服务内容、服务成果、服务中发现的问题、相关法律建议等内容进行总结、报告。

(四)法律服务整体方案

供应商应针对采购人服务需求提供科学合理的法律服务整体方案。

四、项目服务团队要求

顾问律师团队成员应由10名以上专职律师组成,未受过刑事处罚,3年内未受过司法行政部门的行政处罚或律师协会的行业处分。

(响应文件中须提供服务团队人员名单及相关证明文件或承诺书)

五、服务时间及地点

服务时间:自本项目合同签订之日起1年。

服务地点:采购人指定。

六、付款条件

本项目资金由南京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支付,具体为:合同签订后30日内支付合同金额50%的预付款,合同履约完成后30天内一次性支付剩余合同款。

七、特别说明

1.本章所有内容均为实质性要求的,不接受负偏离,否则视为无效响应文件。供应商须完全响应并提供承诺书(参考格式详见附件)。

2.所有实质性要求在磋商中经采购人代表确认,允许进行实质性变动。


第五章 合同条款

采购合同

合同编号 :

项目名称 :

项目编号 :

供 应 商 :

签订日期 :


采购人:(以下称甲方)

供应商:(以下称乙方)

住所地:

住所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法律法规规定,甲乙双方经协商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 合同标的

乙方提供下列服务: ,服务内容详见招标(采购)文件和投标(响应)文件。

第二条 合同总价款

本合同项下服务总价款为___________(大写)人民币,分项价款详见 《报价表》。

本合同总价款包含以下内容:

(1)完成本服务项目发生的所有含税费用;

(2)支付给员工的工资和国家强制缴纳的各种社会保障资金;

(3)乙方应当提供的伴随服务/售后服务费用;

(4)供应商认为需要的其他费用。

本合同为总价合同,合同执行期间总价款不变。

第三条 合同期限

第四条 组成本合同的有关文件

关于 (项目编号)项目的招标(采购)文件、投标(响应)文件,以及与本次采购活动相关的文件及有关附件是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五条 权利保证

乙方应保证甲方在使用该服务或其任何一部分时不受第三方提出侵犯其专利权、版权、商标权或其他权利的起诉。一旦出现侵权,乙方应承担全部责任。

第六条 质量保证

乙方所提供的服务的技术规格应与招标(采购)文件规定的技术规格及所附的“技术规格响应表”相一致;若技术性能无特殊说明,则按国家有关部门最新颁布的标准及规范为准。

第七条 交付和验收

1.乙方应当在合同签订后 天内完成服务事项。

2.验收标准:按行业通行标准和乙方投标(响应)文件的承诺(详见合同附件载明的标准,并不低于国家相关标准)。

第八条 履约保证金

1.中标(成交)供应商应按以下第(1)方式向采购人缴纳履约保证金:

(1)无需缴纳履约保证金;

(2)磋商保证金转为履约保证金;

(3)以支票、汇票、本票或者金融机构、担保机构出具的保函等非现金形式缴纳履约保证金,金额为 万元。

2.履约保证金的有效期至 时止。

3.如乙方未能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甲方有权从履约保证金中取得补偿。

4.履约保证金扣除甲方应得的补偿后的余额,在有效期满后 个工作日内无息退还给乙方。

第九条 合同款支付

1.本合同项下所有款项均以人民币支付。

2.本合同项下的采购资金由乙方开具发票,甲方按照本条第3款的约定支付。

3.付款条件: 。

第十条 违约责任

1.甲方无正当理由拒收服务、拒付服务款的,甲方向乙方偿付合同总价的 %违约金。

2.甲方未按合同规定的期限向乙方支付服务款的,每逾期1天甲方向乙方偿付欠款总额的 ‰滞纳金,但累计滞纳金总额不超过欠款总额的 % 。

3.如乙方不能交付服务的,甲方有权扣留全部履约保证金;同时乙方应向甲方支付合同总价 %的违约金。

4.乙方逾期交付的,每逾期1天,乙方向甲方偿付合同总额的 ‰的滞纳金。如乙方逾期交付达 天,甲方有权解除合同,解除合同的通知自到达乙方时生效。

5.乙方所交付的服务不符合合同规定的,甲方有权拒收。甲方拒收的,乙方应向甲方支付合同总款 %的违约金。

6.在乙方承诺的或国家规定的质量保证期内(取两者中最长的期限),如经乙方 次整改仍不能达到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乙方应退回全部合同价款,并按本条第3款处理,同时,乙方还须赔偿甲方因此遭受的损失。

7.乙方未按本合同的规定和服务承诺提供伴随服务/售后服务的,应按合同总价款的 %向甲方承担违约责任。

8.乙方在承担上述4-7款一项或多项违约责任后,仍应继续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甲方解除合同的除外)。甲方未能及时追究乙方的任何一项违约责任并不表明甲方放弃追究乙方该项或其他违约责任。

9.乙方响应属虚假承诺,或经权威部门检测提供的服务不能满足投标(响应)文件要求,或是由于乙方的过错造成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的,乙方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外,还应向甲方支付不少于合同总价 %赔偿金。

第十一条 合同的变更和终止

1.除《政府采购法》第50条规定的情形外,本合同一经签订,甲乙双方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终止。

2.除发生法律规定的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外,甲乙双方不得放弃或拒绝履行合同。乙方放弃或拒绝履行合同,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并按规定接受相关部门的处罚。

第十二条 合同的转让

乙方不得擅自部分或全部转让其应履行的合同义务。

第十三条 争议的解决

1.因服务的质量问题发生争议的,应当邀请国家认可的质量检测机构对服务质量进行鉴定。符合标准的,鉴定费由甲方承担;不符合标准的,鉴定费由乙方承担。

2.因履行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争议,甲、乙双方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果协商不能解决争议,则采取以下第( )种方式解决争议:

(1)向甲方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向南京仲裁委员会按其仲裁规则申请仲裁。

如没有约定,默认采取第2种方式解决争议。

3.仲裁期间本合同应继续履行。

第十四条 诚实信用

乙方应诚实信用,严格按照招标(采购)文件要求和投标(响应)承诺履行合同,不向甲方进行商业贿赂或者提供不正当利益。

第十五条 合同生效及其他

1.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2.本合同一式 份,甲乙双方各执 份。

3.本合同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现行法律进行解释。

4.其他: 。

甲 方(采购人):(盖章)

乙 方(供应商):(盖章)

代表人:

代表人:

电 话:

电 话:


开户银行:


帐 号:



日 期: 年 月 日

日 期: 年 月 日






第六章 附件格式 1.《响应函》(竞争性磋商申请及声明)

竞争性磋商申请及声明

致:南京市政务服务管理办公室

根据贵方 常年法律顾问服务 (项目名称) 2023NKCG003 (项目编号)磋商邀请,我方授权 (委托代理人姓名和职务)代表 (供应商名称)提交响应文件并参加磋商,特声明如下:

1.我方的资格条件符合政府采购法和本次磋商要求,我方同意并向贵方提供了与磋商有关的所有证据和资料。

2.我方没有为本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以及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

3.我方已详细审阅全部磋商文件及其有效补充文件,放弃对磋商文件任何误解的权利,提交响应文件后,不对磋商文件本身提出质疑。否则,属于不诚信和故意扰乱政府采购活动行为,我们将无条件接受处罚。

4.我方同意从规定的磋商日期起遵循本响应文件,并在规定的磋商有效期期满之前均具有约束力。

5.一旦我方成交,将根据磋商文件的规定严格履行合同,并保证按承诺的时间完成服务的启动/集成、调试等服务,交付采购人验收、使用。

6.我方决不提供虚假材料谋取成交、决不采取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供应商、决不与采购人、其它供应商恶意串通、决不向采购人和磋商谈判小组进行商业贿赂、决不拒绝有关部门监督检查或提供虚假情况,如有违反,无条件接受贵方及相关管理部门的处罚。

7.与本次磋商有关的联系方式为:

地 址:

电 话:

传 真:

开户银行:

银行帐号:

委托代理人姓名(签字):

供应商名称(盖章):

日 期: 年 月 日


2.《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

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

南京市政务服务管理办公室:

本授权委托书声明:注册于 (供应商住址)的 (供应商名称)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姓名、职务)代表本公司授权在下面签字的 (委托代理人姓名、职务)为本公司的合法代理人,就贵方组织的 常年法律顾问服务 (项目名称) 2023NKCG003 (项目编号)竞争性磋商,以本公司名义处理一切与之有关的事务。

本授权委托书于 年 月 日签字生效,特此声明。

法定代表人签字:

委托代理人签字:

日 期: 年 月 日

附: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3.《供应商资格承诺函》

供应商信用承诺函

南京市政务服务管理办公室:

我公司 (供应商名称)郑重承诺:

我公司符合下列要求:

(一)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二)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三)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四)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五)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如果我公司中标(成交),将在中标(成交)结果公示后七个工作日内向采购人提供下列材料核验:

(1)营业执照副本或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

(2)参加本次政府采购活动前一年的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包括“四表一注”,法人成立满一年的提供)或参加本次政府采购活动前一年内的银行资信证明(法人或其他组织提供)或其他证明材料;

(3)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证明材料;

(4)参加本次政府采购活动前一年内至少一个月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证明材料。

本公司对上述承诺内容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供应商名称(盖章):

日 期:______年___月___日


4.《报价一览表》

报价表

项目名称: 常年法律顾问服务

项目编号:2023NKCG003

序号

名 称

总价(元)

1

常年法律顾问服务


总价(人民币,大写)






供应商名称(盖章):


5.《实质性要求完全响应承诺书》

实质性要求完全响应承诺书

南京市政务服务管理办公室:

(供应商名称)承诺:

我公司完全响应常年法律顾问服务(项目名称)2023NKCG003(项目编号)采购文件“第四章采购需求”中所有“实质性要求”。

我公司对上述承诺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供应商名称(盖章)

日 期:_____年___月___日


联系人:郝工
电话:010-68960698
邮箱:1049263697@qq.com

标签: 法律顾问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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