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豫10破50号2023豫10破50号长葛市正达金属有限公司破产清算受理民事裁定书
2023豫10破50号2023豫10破50号长葛市正达金属有限公司破产清算受理民事裁定书
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豫10破50号
申请人:河南长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长葛市葛天大道与魏武路交叉口西南侧。
法定代表人:徐会军,任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长葛市正达金属有限公司,住所地:长葛市董村镇吴岗村五组。
法定代表人:杨芳芳,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经河南长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长葛市人民法院作出(2019)豫1082执3192号决定书,以长葛市正达金属有限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为由,决定将长葛市正达金属有限公司移送本院进行破产清算审查。
初步查明:长葛市正达金属有限公司成立于2011年,营业期限自2011年9月7日至2021年9月6日,注册资本为500万元, 系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法定代表人及股东均为杨芳芳。该公司经营范围为铁粉加工销售;铜、铝、氧化锌、炉料销售。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显示该公司吊销未注销,同时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
2018年1月20日,长葛市人民法院作出(2017)豫1082民初4674号民事判决书,确认长葛市宏胜生态园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河南长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800万元及利息,长葛市正达金属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因长葛市正达金属有限公司未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河南长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强制执行,长葛市人民法院立案受理,案号为(2019)豫1082执3192号。在该院强制执行该执行案件过程中,经查该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遂于2019年12月12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另查明,在长葛市人民法院以长葛市正达金属有限公司为被执行人的案件经强制执行未能全部清偿,且长葛市正达金属有限公司的资产明显不足以清偿其全部债务。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长葛市正达金属有限公司经强制执行程序未能清偿生效判决确定的上述债务,且经强制执行程序查证后,长葛市正达金属有限公司资产明显不足以清偿到期债务。被执行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公司已吊销),具备破产原因。长葛市人民法院经征得申请人河南长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同意将其移送破产审查,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七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一)》第四条第三项,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受理申请人河南长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对被申请人长葛市正达金属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王立珂
审 判 员 吴 涛
审 判 员 李红伟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十日
本件与原件核对无异
书 记 员 巩 倩
标签: 破产清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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