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孜州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2023年民生领域“铁拳”行动典型案例第二批

甘孜州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2023年民生领域“铁拳”行动典型案例第二批

今年来,甘孜州市场监督管理局坚持以民生保障为导向,聚焦群众反映强烈、社会关注的突出问题,持续深入开展“铁拳”行动,查办了一批与群众利益息息相关的违法案件,严厉打击餐饮浪费、在食品中非法添加降糖降压等物质、非牦牛肉及制品冒充牦牛肉及制品等违法行为,成效显著,现将部分典型和具有指导性案例予以通报。

案例一:甘孜州道孚县市场监管局查处道孚某观景平台小卖部销售以次充好牛肉案

2023年5月5日,道孚县市场监管局联合县公安局在辖区内开展联合检查时,发现当事人涉嫌以非牛肉制品冒充牛肉制品进行销售。

经查,当事人从外地购进猪腱子肉、小条猪肉、大条猪肉、手撕牛肉、风干牛肉若干。在大条猪肉外包装上发现标注的品名为手撕大条风干肉,其配料表第一位标明为猪肉;风干牛肉外包装上标注品名为风干牛肉,配料表也标明为牛肉,其余产品均无标识标签。当事人称有消费者询问就告知消费者是牛肉制品,如消费者不询问就未明确告知这类风干肉的原材料,均作为牛肉制品销售。5月16日,道孚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将无标识标签的手撕牛肉、小条风干肉、腱子肉送往四川省食品检验研究院进行了检测,检测结果显示仅手撕牛肉检出牛源性成分,其余两种均检出猪源性成分。

当事人以次充好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九条之规定。2023年6月9日,甘孜州道孚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道孚县某某观景平台小卖部作出罚款*****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二:甘孜州甘孜县市场监管局查处甘孜县某小吃店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案。

2022年10月14日,甘孜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国家轻工业食品质量监督检测成都站对甘孜县某小吃店生产的油条进行抽样检验。检验结论为不合格,铝的残留量超标。当事人称自2021年6月开店以来生产销售的油条都加入了“油条精”,但加入的量都是随意添加。经查,甘孜县某小吃店在生产油条时未按规定添加食品添加剂的行为属实。

当事人的行为已涉嫌构成犯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第三条的规定,3月29日,甘孜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将该案移送公安机关。

案例三:甘孜州甘孜县市场监管局查处蒲某某涉嫌经营无证生产销售风干牛肉案。

2023年7月9日,甘孜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甘孜县某食品有限公司8号冻库内检查发现有1330斤无标识标签的风干牛肉,经询问某食品有限公司负责人得知该批风干牛肉为蒲某某生产加工后寄存在冻库内。执法人员当即对蒲某某风干牛肉加工场所进行了现场检查。

经查,当事人现场无法提供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小作坊备案证、税务登记证等证明,在现场发现已生产加工好且无任何标识标签的袋装风干牛肉共计56袋。当事人称2018年1月至检查时一直通过微信和熟人介绍售卖自己生产加工的风干牛肉,在此期间没有办理任何相关手续,加工场每年生产加工2-3次,每次加工生产1000斤左右的风干牛肉,当年销售完。

蒲某某未经许可从事风干牛肉生产加工的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予以行政处罚。目前,该案正在进一步办理中。

案例四:甘孜州市场监管局查处康定市某土特产经营店涉嫌销售未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生产的预包装酒类食品案。

2023年5月9日,甘孜州市场监督管理局*****指挥中心接到投诉称康定某土特产经营店在销售三无产品“虫草酒”,我局立即派执法人员前往现场进行调查。

经查,康定市某土特产店共有两款虫草酒销售,一款为该店经营者杨某自制的虫草酒,由4根虫草和2斤青稞酒泡制而成,然后购买酒瓶、外包装盒进行预包装后进行销售,外包装上仅有冬虫夏草四个字样,无其他任何标识标签,消费者购买并投诉的为该款虫草酒;另一款虫草酒则是经营者杨某从本地土特产店购进销售的,该酒外包装上标有虫草酒、内部供酒、品鉴酒、非卖品、滋补强身、补肺益肾、酒精度42%vol、净含量500ml,无其余标识标签。

当事人销售未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生产的预包装酒类食品的行为违反了《四川省酒类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六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九条之规定。8月10日,甘孜州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违法产品、罚款857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五:甘孜州色达县市场监管局查处色达县某肥牛店浪费食品案

2023年6月22日,甘孜州色达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色达县某肥牛店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后厨留存有6月21日的餐厨废弃物,牦牛肉、稀饭等食品浪费严重。经调取6月21日监控及询问现场负责人后得知,该店6月21日使用高压锅制作稀饭8.5㎏,6月22日现场对该店待处理的餐厨废弃物稀饭进行称重4.28㎏,浪费数量50%以上,且未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张贴制止食品浪费标识标语。

经查,色达县市场监管局在2023年5月3日对当事人检查时,发现存在食品浪费行为,给予警告处罚和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其在7日限期内完成整改。6月22日检查时发现该店依然存在浪费食品行为。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七条第二款第(二)项第(三)项第(五)项的规定。色达县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作出罚款3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六:四川省甘孜州石渠县市场监管局查处刘某制售假冒注册商标的白酒案。

2023年7月1日,石渠县市场监管局接到举报,称朋友赠予的24瓶“五粮液”“泸州老窖1573”白酒可能是假酒。经宜宾五粮液股份有限公司、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知识产权保护中心鉴定,确认上述白酒均为假冒注册商标产品。2023年9月28日至29日,石渠县市场监管局联合县公安局、甘孜州市场监管局、州公安局,一举捣毁存放假冒白酒的窝点,查获侵犯“飞天茅台”“国窖1573”“五粮液”等7种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白酒共2147瓶,空瓶、瓶盖、外箱等包材和打包机等工具共2万余个,涉案金额达300余万元。

当事人的行为侵犯了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且情节严重,涉嫌构成犯罪,已移交公安机关处理。目前,涉案6名犯罪嫌疑人已被公安机关采取强制措施,案件正在进一步侦办中。

案例七:甘孜州泸定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一起茶叶过度包装案件

2023年9月15日,甘孜州泸定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国家轻工业食品质量监督检测成都站开展茶叶过度包装产品抽检3批次。经检验,在某某超市抽检的1批次明前毛峰(烘青绿茶)包装空隙率达到77.8%,不符合GB *****-2021《限制商品过度包装要求 食品和化妆品》“国家强制标准空隙率≤30%”要求。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五条之规定,我局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下架不符合规定的“明前毛峰(烘青绿茶)”茶叶套盒。目前,涉事经营主体已主动下架相关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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