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资格要求
标段一 数据共享平台及一类应用功能: 2.1投标人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具有独立民事责任能力且在法律上和财务上独立的法人或其它组织,具备正常经营且在有效期内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提供经工商部门公示的查询网址。营业执照经营范围需满足本项目要求。登陆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审核,需有效存续。要求供应商实收资本不少于5000万元人民币。 2.2如动产抵押登记和股权出质登记金额超过总资产的50%不可参与本项目(登陆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审核)。 2.3投标人必须具备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税务登记证上须加盖经税务机关认证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印章或提供税务部门开具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表。 2.4 经中国电子信息行业联合会认定颁发的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一级(及以上)资质或中国通信企业协会认定颁发的通信信息网络系统集成甲级资质,或工信部颁发的具有有效的等同效力的相关资质认证。 2.5 具备2013年1月1日至今的性能管理系统数据共享层相关实施案例和性能管理系统数据应用层相关实施案例,每类案例数量至少各2个,需提供合同关键页(体现项目名称、金额、签字盖章页)扫描件或中标通知书。 2.6 不允许存在涉及本业务的行政处罚,不允许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单,不允许被列入严重违法企业名单(登陆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审核)。 2.7 投标人及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未被纳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登陆最高人民法院官网查询)。 2.8 投标人出现以下情况: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投标人之间互为股东或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为其他投标人的股东,不可参与本项目(登陆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审核)。 2.9 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应答。 2.10 本项目不允许分包、转包。 2.11 财务审计(会计)报告中的结论无保留意见。 标段二 二类应用功能: 2.1 投标人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具有独立民事责任能力且在法律上和财务上独立的法人或其它组织,具备正常经营且在有效期内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提供经工商部门公示的查询网址。营业执照经营范围需满足本项目要求。登陆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审核,需有效存续。要求供应商实收资本不少于2000万元人民币。 2.2 如动产抵押登记和股权出质登记金额超过总资产的50%不可参与本项目(登陆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审核)。 2.3 投标人必须具备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税务登记证上须加盖经税务机关认证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印章或提供税务部门开具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表。 2.4 经中国电子信息行业联合会认定颁发的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一级(及以上)资质或中国通信企业协会认定颁发的通信信息网络系统集成甲级资质,或工信部颁发的具有有效的等同效力的相关资质认证。 2.5 具备2013年1月1日至今的性能管理系统信令类数据应用层相关实施案例,案例数量至少2个,需提供合同关键页(体现项目名称、金额、签字盖章页)扫描件或中标通知书。 2.6 不允许存在涉及本业务的行政处罚,不允许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单,不允许被列入严重违法企业名单(登陆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审核)。 2.7 投标人及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未被纳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登陆最高人民法院官网查询)。 2.8 投标人出现以下情况: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投标人之间互为股东或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为其他投标人的股东,不可参与本项目(登陆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审核)。 2.9 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应答。 2.10 本项目不允许分包、转包。 2.11 财务审计(会计)报告中的结论无保留意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