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曙区人民法院集约送达服务采购项目单一来源公示
海曙区人民法院集约送达服务采购项目单一来源公示
海曙区人民法院集约送达服务采购项目单一来源公示
一、项目信息
采购人: 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项目名称: 海曙区人民法院集约送达服务采购项目
拟采购的货物或服务的说明:
数量: 1
预算金额(元): *******
单位: 项
货物或服务的说明: 集约送达服务采购
拟采购的货物或服务的预算总金额(元): *******
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原因及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第五十五条“快递企业不得经营由邮政企业专营的信件寄递业务,不得寄递国家机关公文”的规定,法律文书作为国家机关公文,必须通过邮政EMS渠道进行寄递,且邮政"E键送达"模式在提高送达效率的同时,能降低管理成本。
专家组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31条及《浙江省政府购买服务采购管理暂行办法》第11条的规定,该项目已具备了实施单一来源采购的条件,经专家论证小组合议,认为可以向中国邮政速递物流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分公司实行单一来源采购。
二、拟定供应商信息
名称: 中国邮政速递物流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分公司
地址: 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鄞县大道(东段)788号
三、公示期限
四、其他补充事宜
1.本项目公告期限为5个工作日,供应商对该项目拟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及其理由和相关需求有异议的,可以在公示期限内(截止时间为本公示发布之日后的第6个工作日),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及同级财政监管部门提出异议。
五、联系方式
附件信息:
标签: 集约送达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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