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铭绿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行政处罚信息公示
厦门铭绿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行政处罚信息公示
漳州市平和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信息公示
序号 | 作出处罚决定的部门 | 案件名称 | 处罚事由 | 执法依据 | 处罚结果 | 救济渠道 | 行政处罚决定书及其文号 | 本单位应当公开的其他相关信息 |
1 | 漳州市生态环境局 | 厦门铭绿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涉嫌从事在线监测设备维护、运营的机构伪造监测数据环境违法案 | 2023年7月6日-9日,检查发现该公司在对华诚陶瓷等7家企业的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系统(CEMS)进行调试过程中,未实际开展采样、分析就直接出具速度场系数数值,存在伪造监测数据的行为。 | 违反了《福建省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五十八条第三款的规定。依据《福建省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七十三条的规定。 | 罚款5.41万元 |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漳州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 闽漳环罚〔2023〕259号 | 2023年11月8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
附件1:漳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厦门铭绿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漳州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闽漳环罚〔2023〕259号
厦门铭绿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MA2YKG5Y4D
住址:厦门市思明区体育路43-2号709室B1
法定代表人:董素芹 职务:经理
2023年7月6日-9日,福建省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总队、漳州市平和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大队联合对平和县黄井工业园区在线监控设施进行全面排查,排查过程中发现你公司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你公司负责运维福建华诚陶瓷发展有限公司、漳州超优陶瓷有限公司、福建侨丰陶瓷有限公司、福建彩联陶瓷有限公司、美艺陶(福建)高新建材有限公司、漳州市益达纸业有限公司、漳州福之和纸品有限公司等7家企业的废气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并于2020年7月-2022年6月先后对以上7家企业开展了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系统(CEMS)运行调试,并编制了《废气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验收材料》,验收材料中体现各点位自动监控设施的速度场系数检测值均为0.86,且未按国家环境保护标准HJ75-2017、HJ76-2017规定的速度场系数计算公式进行计算。经调查询问你公司经理佟磊,其承认测试人员未实际开展采样、分析就直接出具速度场系数数值,存在伪造监测数据的行为。符合《福建省生态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判定及处理实施细则》第十一条“伪造监测数据,系指没有实施实质性的生态环境监测活动,凭空编造虚假监测数据的行为,包括以下情形:(七)未开展采样、分析就直接出具监测数据,或者未在烟道开设采样口进行废气有组织排放采样就出具监测报告的;”之规定。
证明以上事实的证据有:
1、2023年7月8日漳州市平和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证明执法人员在华诚陶瓷公司检查时发现问题线索);
2、2023年10月10日漳州市平和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证明执法人员查阅复印华诚陶瓷公司等7家企业的《废气污染源自控监控设施验收材料》);
3、2023年10月16日漳州市平和生态环境局对你公司经理佟磊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你公司承认未实际开展采样、分析就直接出具监测数据);
4、2023年10月10日,你公司提供的《中国环境服务认证证书》(证明你公司具备自动监控系统(气)运营服务资质);
5、2023年10月10日,你公司提供的《营业执照(副本)》(证明你公司主体信息);
6、2023年10月10日,你公司提供的授权委托书(证明授权事项);
7、2023年10月10日,你公司提供的法定代表人董素芹、受委托人佟磊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其身份信息及其具有完全行为能力);
8、福建华诚陶瓷发展有限公司、漳州超优陶瓷有限公司、福建侨丰陶瓷有限公司、福建彩联陶瓷有限公司、美艺陶(福建)高新建材有限公司、漳州市益达纸业有限公司、漳州福之和纸品有限公司等7家企业的《废气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验收材料》(证明各点位自动监控设施的速度场系数检测值均为0.86,且未按国家环境保护标准HJ75-2017、HJ76-2017规定的速度场系数计算公式进行计算)。
根据以上查明的事实,经审理后,我局于2023年10月23日依法向你公司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漳(平)环罚告字〔2023〕35号)和《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漳(平)环听告字〔2023〕2号),明确告知你公司在收到该处罚事先告知书之日起五日内可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逾期未陈述、申辩的,视为你公司放弃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在收到该处罚听证告知书之日起五日内可向我局提出听证申请,逾期未提出听证申请的,视为你公司放弃听证的权利。你公司于2023年10月23日收到我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和《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后,未在规定的五日内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已超过陈述、申辩的时间期限,故我局视你公司放弃陈述、申辩权利。未在规定的五日内向我局提出听证申请,已超过听证申请的时间期限,故我局视你公司放弃听证权利。
我局认为:你公司伪造监测数据的行为违反了《福建省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五十八条第三款:“环境监测机构以及从事在线监测设备维护、运营的机构应当对其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不得篡改、伪造。”之规定。根据《福建省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七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环境监测机构以及从事在线监测设备维护、运营的机构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的,由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并且三年内禁止其参与政府购买环境检测服务或者政府委托项目;情节严重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撤销其资质认定证书;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的直接负责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三年内不得从事监测服务活动。”之规定,经集体讨论研究决定,就《福建省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七十三条的违法情形处罚金额,依据《福建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和基准(试行)(2021年修订版)》进行计算:
共性和个性裁量因素:
1.污染后果等级:未对环境造成明显影响,裁量等级1;
2.经济承受能力:中小微型企事业单位,裁量等级3;
3.环境违法次数(两年内,含本次):两年内1次,裁量等级1;
4.违法行为持续时间:12个月以上,裁量等级5;
5.主观过错程度:故意,裁量等级3;
修正裁量因素:
1.配合调查情况:配合调查,裁量等级-2;
2.补救措施:采取补救措施,减轻环境影响,裁量等级-1;
3.改正态度:在规定期限内改正,裁量等级-1。
裁量系数A=50%×污染后果对应的裁量等级数值+50%×其他裁量等级数值的平均=50%×1+50%×[(3+1+5+3)/4]=2;
修正系数B=[修正因子数值之和/(所取修正因子个数×2)]×40%=[(-2-1-1)/(3×2)]×40%=-0.27;
则:裁量处罚金额X=N+(M-N)×[(A-1)/4]×(0.6+B)=*****+(****** - *****)×[(2 - 1)/ 4 ]×(0.6 - 0.27)=*****元(伍万肆仟壹佰元)。
本局结合案情裁量因子,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对伪造监测数据的环境违法行为处人民币伍万肆仟壹佰元罚款。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漳州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期间,本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逾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漳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11月8日
标签: 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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