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大唐国际葫芦岛热电有限责任公司市场煤竞价竞价公告-竞价单

辽宁大唐国际葫芦岛热电有限责任公司市场煤竞价竞价公告-竞价单

辽宁大唐国际葫芦岛热电有限责任公司市场煤竞价竞价公告

竞价单编号:NJJD-******-******-219

辽宁大唐国际葫芦岛热电有限责任公司就市场煤采购进行公开竞价,欢迎具备资格的供应商参加。

一、基本信息

1. 煤种:褐煤

2. 采购数量:20,000吨

3. 交货地点:辽宁省,葫芦岛市,龙港区,辽宁大唐国际葫芦岛热电有限责任公司指定煤场

4. 交货日期:2023-11-18 至 2023-12-31

5. 运输方式:汽运

6. 交货价格:到厂价

7. 数量验收方式:厂方

8. 质量验收方式:厂方

9.货款结算方式:双方完成结算结果确认后【__】个工作日内,由卖方向买方开具全额增值税专用发票,买方收到全额增值税专用发票后【__个工作日内】向卖方支付已结算确认的无争议货物的全部货款。

10. 是否含税:含税

二、交易平台

中国大唐集团公司燃料电子交易平台(http://www.dtrlcg.com/

三、时间安排

1. 竞价模式:一次报价

2. 第一次报价截止时间:2023-11-16 10:05:06

四、质量标准

煤炭指标

单位

典型值

拒收值

发热量(收到基低位)

kcal/kg

≥2,300

<2,100

收到基全硫St,ar

%

<1

≥1.2

干燥无灰基挥发份Vdaf

%

收到基灰分Aar

%

≤48

>50

全水分(Mt)

%

空干基内水(Mad)

%

粒度

mm

灰熔点(ST)

哈式可磨系数(HGI)

HGI

五、奖惩标准

1.收货人:【辽宁大唐国际葫芦岛热电有限责任公司】

2.交货期限:【2023】年【11】月【18】日至【2023】年【12】月【31】日。

3.煤种、交货地点及数量如下:

本合同约定交货期限内的供货总数量为【2】万吨±【10】%,具体供货品种及供货数量以下表列示的合同数量为准。卖方应按照本合同约定数量供货,确保实际供货数量达到约定供货数量。

品名/煤种 发站 到站 交货地点
末煤 辽宁大唐国际葫芦岛热电有限责任公司 辽宁大唐国际葫芦岛热电有限责任公司指定煤场

4.品种规格及质量要求:

卖方所供煤炭需满足《商品煤质量管理暂行办法》和以下煤质指标要求:

品名/煤种 发热量 全水 收到基灰分 干燥无灰基挥发分 收到基全硫分 灰熔点 哈氏可磨系数 粒度
Qnet,ar
【(kcal/kg)/(MJ/kg)】
Mt
(%)
Aar
(%)
Vdaf
(%)
St,ar ST
(℃)
HGI (mm)
末煤 ≥(2300kcal/kg)/(9.62MJ/kg) ≤28 ≤48 ≥20 ≤1.0 1250 ≥48 ≤50

二、运输方式

1.运输:本合同项下煤炭的运输由卖方组织,并以汽车运输的方式运至合同约定的交货地点,买方过磅或过衡后为正式交货。以汽车运输,运输车辆要求必须全部为自卸车。

如卖方与发货人不一致,卖方需向买方提供由发货人出具的发运煤炭权属的证明材料,作为本合同的有效结算附件。

卖方负责汽车运输时,运输车辆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国家有关排放标准,并遵守买方的调度和指挥。卖方必须做好车辆苫盖和防尘抑尘措施,确保在运输过程中不发生环保事件,确保卸煤过程不发生扬尘。

2.风险分担:在货物正式交货之前,煤炭所有权归卖方所有,其毁损、灭失的风险及损失由卖方承担。在货物交付买方后起,煤炭所有权转归买方所有,其毁损、灭失的风险及损失由买方承担。

3.费用承担:在货物交付买方之前,有关本合同项下煤炭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堆存费、仓储费等费用)由卖方承担;在货物交付买方后,有关本合同项下煤炭的一切费用由买方承担。

三、数量及质量验收

1.数量以吨为计量单位,【四舍五入保留两位小数】,以买方【汽车衡】计量结果为验收结算依据。

2.质量以【买方】化验结果为验收结算依据(按照国家标准采样、制样、化验)。按照买方合同周期加权平均化验结果进行。

3.卖方有权对数量及质量验收过程进行监督,但不得影响和干预买方验收工作。如卖方对质量验收结果有异议,应在接到该批次验收结果2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异议,经协商后可委托具有省级及以上质量技术监督机构授权资质的第三方煤质检验机构进行复检,买、卖双方以复检结果进行最终验收结算,如卖方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书面异议,则该验收结果即作为最终验收结算依据。

4.检验费用:发生复检时,复检费用由买、卖双方主张的检验结果与最终复检结果偏差较大的一方承担,若偏差相同,则复检费用由提出异议方承担。

四、合同价格

(一)基准价格

合同价格为含税到厂价,以买方合同周期加权平均收到基低位热值作为结算热值进行计价,以收到基低位热值(Qnet,ar)2300kcal/kg(9.62MJ/kg)为基准对应基本煤价执行 X 元/吨(含税到厂价)。

(二)增扣条款:

1.热值增扣条款:

结算热值≥2300kcal/kg时,结算煤价为:A元/(千卡/千克)?吨。(A为投标价格)

2300kcal/kg>结算热值≥2200kcal/kg时,结算煤价为:A-0.002元/(千卡/千克)?吨。(A为投标价格)

2200Kcal/kg>结算热值≥2100kcal/kg时,结算煤价为:A-0.004元/(千卡/千克)?吨;

2100Kcal/kg>结算热值≥2000kcal/kg时,结算煤价为:A-0.006元/(千卡/千克)?吨(A为投标价格);以此类推。

合同一定周期加权平均收到基低位热值2100kcal/kg以下有权拒收;单批次发生三次收到基低位热值2100kcal/kg以下有权拒收。

热值单批次考核:要求每批次来煤收到基低位热值不得低于2100kcal/kg,当2100kcal/kg>单批次收到基低位热值(Qnet,ar)≥2000kcal/kg时,该批次煤款中扣10元/吨(不足100Kcal/kg部分,按比例扣除),2000kcal/kg>单批次收到基低位热值(Qnet,ar)≥1900kcal/kg时,该批次煤款中扣15元/吨(不足100Kcal/kg部分,按比例扣除),以此类推,每降低100kcal/kg区间,在上一级扣款的基础上多扣除5元/吨,严禁通过提高单日批次来煤热值,调整合同结算周期内的加权平均热值,其中若出现单日批次来煤收到基低位热值>2500kcal/kg时(超过基准热值200Kcal/kg),该批次煤款中扣10元/吨(不足100Kcal/kg部分,按比例扣除),扣完为止,(该部分扣款在煤款中扣除)。并且买方有权解除合同。

2.硫分考核:

1.0%<合同周期加权平均收到基全硫≤1.1%时,扣减煤价2.00元/吨;

1.1%<合同周期加权平均收到基全硫≤1.2%时,扣减煤价4.00元/吨;

1.2%<合同周期加权平均收到基全硫时,扣减煤价6.00元/吨;以此类推。

3.灰分考核:

当合同周期加权平均收到基灰分>48%时,每超1%扣减煤价5元/吨,不足1%按比例扣除,扣完为止。

灰分单批次考核:要求每批次来煤收到基灰分≤48%。当单批次收到基灰分>48%时,该批次煤款中扣2元/吨(该部分扣款在煤款中扣除)。单批次发生三次收到基灰分>50%以上,买方有权拒收。

合同一定周期加权平均收到基灰分>50%以上有权拒收或终止合同。

4.煤的标称最大粒度≤50mm,若因煤粒度超标造成机组设备不能正常运行时,买受方有权按10-15元/吨从煤款中扣除。

(三)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如遇国家或地方有关法规、政策变动,对买、卖双方交易价格造成影响导致基准价格变动,则由买、卖双方协商进行价格调整。否则,本合同约定的基准价格为固定单价,未经买方书面同意,卖方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买方做任何调整。

五、结算及付款

1.合同期内供煤按月双方核对结算量及金额,卖方按照双方确认数量及金额提供税率为13%的增值税发票,实行一票结算。

2.结算方式:

买卖双方完成结算确认后,由卖方向买方开具全额增值税专用发票,买方收到全额增值税专用发票之日起一个月内办理结算手续,向卖方支付全部已结算确认的货款。

3.付款方式:现汇或国内信用证。

六、合同变更与解除

本合同生效后,任何一方均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如确需变更或解除,应经双方协商一致并达成书面协议。书面协议达成之前,本合同继续有效。

发生如下任何一种情形的,买方有权解除合同且无需承担违约责任:

1.卖方违反本合同义务,经买方书面通知后3日内仍未纠正的;

2.卖方不履行本合同义务,经买方书面通知后3日内仍未履行的;

3.在约定的交货日前3日,买方书面通知卖方解除合同的;

4.卖方发生破产清算、注销或吊销营业执照等情形的;

5.本合同约定的其他买方解除合同的情形。

发生如下任何一种情形的,卖方有权解除合同且无需承担违约责任:

1.买方违反本合同义务,经卖方书面通知后3日内仍未纠正的;

2.买方不履行本合同义务,经卖方书面通知后3日内仍未履行的;

3.买方发生破产清算、注销或吊销营业执照等情形的;

4.本合同约定的其他卖方解除合同的情形。

七、违约责任

1.买方根据生产需要提前2日(包括但不限于电话、短消息、微信等方式)通知卖方计划发煤的时间和数量,卖方应根据买方的调运通知数量组织煤炭均衡发运,擅自发运所造成的一切后果由卖方承担。

2.卖方所供煤炭不得含有雷管和五大块(硫化铜、石块、铁块、木块、泥块)及其它阻碍和损坏买方运输、卸煤、采样、输煤、燃烧等设备正常运行的物品。因特殊原因对已夹带的五大块等杂物,按其实际重量的2倍整批次扣减煤量。若发生因卖方所供煤炭中含有上述物品而造成买方设备损坏、停卸、停运等事故时,卖方应赔偿买方全部直接经济损失。如卖方未向买方支付赔偿金,买方有权在当期或以后货物价款中扣除该损失费用。

3.本合同仅作为买卖双方在本合同规定期限内执行合同内容的依据,任何一方任何时候都不得将此合同用于其他经济活动,否则后果自负。

4.卖方所供煤炭存在偷换、掉包、作弊等行为造成货煤未实际卸至煤场的行为,一经发现,视为违约,扣除全部违约金人民币20万元。因卖方供煤弄虚作假行为所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由卖方承担并终止供煤协议并列入黑名单不予合作。

5.合同有效期内,卖方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涨价或拒绝执行合同,否则买方有权扣除卖方全部履约保证金;卖方以本合同第一条第3项约定的供货总数量为基准,合同数量兑现率高于90%以上的,不进行扣款。当合同兑现率低于90%时,买方在卖方履约保证金内按照以下方式进行扣款:

扣款金额=(1-合同兑现量/合同量)×******

如因买方调运计划、场地、库存等原因造成出卖方兑现不足,免除出卖方责任,不进行履约扣款。

6.卖方签订供煤合同后,应义务提供货煤存储具体位置,买方有权对卖方所供煤炭进行不定期现场抽查,若发现现场有掺杂使假行为立即终止合同,不予合作。买方不定期对卖方供应的每批次货煤随机选取车辆进行人工采样抽查(火车煤抽查车底样/汽车煤抽查煤场样),抽查结果与当批次系统化验结果对比,人工抽查样化验热值与机采化验热值收到基低位发热量相差小于等于150千卡/千克以上时视为混配不均。针对煤质稳定性差的批次,买方有权对该批次多次抽样,每次抽样结果低于系统化验结果150千卡/千克及以上时,每次抽样结果均与当批次化验热值进行加权处理后作为该批次结算热值(其他指标均按加权后结果作为该批次结算指标),具体标准如下:

(1)当抽查结果低于系统化验结果≧150,<300千卡/千克时,

结算热值标准=A*1/4+B*1/4+C*1/4+D*1/4+当日批次系统化验热值*(1-N/4)。

A.B.C.D为当批次低于系统化验结果≧150,<300千卡/千克时的人工抽样结果,N为对应的次数(N小于等于4)。

(2)当抽查结果低于系统化验结果≧300,<500千卡/千克时,结算热值标准=A*1/3+B*1/3+C*1/3+当日批次系统化验热值*(1-N/3)。

A.B.C为当批次低于系统化验结果≧300,<500千卡/千克时的人工抽样结果,N为对应的次数(N小于等于3)。

(3)当抽查结果低于系统化验结果≧500千卡/千克时,

结算热值标准=A*1/2+B*1/2+当日批次系统化验热值*(1-N/2)。A.B为当批次低于系统化验结果500千卡/千克及以上的人工抽采结果,N为对应的次数(N小于等于2)。

(4)当该批次存在2个及以上抽样热值低于系统化验结果≥150千卡/千克(两个及以上结算标准同时出现)时,由低到高选取抽样热值与系统化验结果进行加权计算,抽样热值所占比重按以下标准中执行,所选抽样热值权重占比总和不大于1:

当抽查结果低于系统化验结果≧150,<300千卡/千克,该抽样结果占比1/4;

当抽查结果低于系统化验结果≧300,<500千卡/千克,该抽样结果占比1/3;

当抽查结果低于系统化验结果≧500千卡/千克,该抽样结果占比1/2。

7.买方有权发出联合采样通知(如卖方对化验结果有异议但复查买方验收过程未发现异常时,不进行联合采样,如复查买方验收过程存在异常,双方可进行联合采样),在联合采样通知发出的同时,当批次货煤应立即停止接卸、采样等相关工作,买卖双方相关被授权人或其他买卖双方指定代表人应在6小时内到达现场对当日整批次进行联合采样(如有邀请第三方质检机构,应同时到达)。联合采样后的煤样买卖双方均可化验,如买卖双方化验结果偏差200千卡/千克以内,以买方化验结果为准,作为当日结算化验结果,卖方不得复议。如超过200千卡/千克,双方协商解决,协商结果经公司燃料领导小组会通过执行。双方不能协商解决,可通过双方认可的第三方检测机构检测,以第三方检测结果作为结算依据或是通过买方所在地诉讼机构解决,诉讼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八、不可抗力

1.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如遇不可抗力(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战争、政府征用、没收等不可预见、不能克服、不能避免的事件与因素)致使合同无法正常履行的,买、卖双方对此均不承担违约责任。

2.不可抗力发生后,不能正常履行合同的一方应在2日内将情况通知另外一方,并有义务采取合理措施将损失降到最低,同时应在不可抗力事件停止或影响消除后3日内向另外一方提供相应书面证明。

3.不可抗力事件停止或影响消除后,对于本合同相关的约定事项是否延期履行、部分履行或解除本合同,由双方协商解决。

九、争议解决

1.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买卖双方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向买方住所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在诉讼期间,本合同不涉及争议部分的条款仍须履行。

十、合同生效及其他

1.本合同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合同专用章后生效,合同有效期自合同签订之日起至2023年12月31日止。双方签订合同前,卖方需向买方缴纳履约保证金人民币(******.00)贰拾万元整。待卖方履行完全部合同义务后30日内且其提供的货物不存在争议的,由卖方提出退款申请,由买方无息返还给卖方。如卖方持续合作,当保证金不足******元时,卖方应及时缴纳充足,如卖方未提供履约保证金的,买方有权终止合同。

2.本合同由双方保密,未经许可不能对外提供,除非法律规定需要。

3.本合同仅限买卖双方煤炭买卖业务,卖方不得将本合同项下的债权用于债权转让、保理融资、银行贷款、质押和其它融资等业务,否则,给买方造成损失的,卖方应赔偿买方损失。在此情况下,买方可以无条件解除本合同,而不需根据本合同第六条给予卖方任何纠正或整改宽限期。

4.双方约定本合同其他相关事项为:在执行本合同的过程中,经双方盖章确认的本合同相关的往来传真文件与原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均视为本合同的有效组成部分。如本合同是通过竞价程序订立的,则竞价文件构成本合同的有效组成部分,如有冲突,以本合同内容为准。

5.卖方对其车辆、人员在买方厂区内作业过程中的安全责任完全自负;卖方车辆、人员在买方厂区内发生事故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全部由卖方自行承担;在买方厂内作业过程中,由于卖方车辆或人员责任发生事故,给买方(包括第三人)造成损失的,由卖方给予赔偿。

6.未经买方同意,卖方不得将本合同项下的权利和义务全部或部分转让给任何第三方。

六、争议解决

1.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买卖双方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向买方住所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2.在诉讼期间,本合同不涉及争议部分的条款仍须履行。

七、联系方式

1. 采购执行单位:辽宁大唐国际葫芦岛热电有限责任公司

2. 联系人:宋佳伟

3. 联系电话:199*****288

八、备注

受中国大唐集团有限公司委托,中国大唐燃料电子交易平台由大唐国际燃料贸易有限公司负责运营。 平台对煤炭竞价实行有偿服务,兹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竞价服务费收费主体单位:大唐国际燃料贸易有限公司。 二、竞价服务费交纳对象:煤炭供应商(不含承运等供应商)。 三、竞价服务费收费标准:1元/吨(含税)。 四、竞价服务费收取及确认规则 具体规则请参照平台《供应商须知》、《服务协议》和《交易规则》。 五、竞价服务费缴费账户: 账户名称:大唐国际燃料贸易有限公司 收款银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宣武支行营业部 银行账号:111*****040****** 大额支付行号:103*****7111 税务登记号:********MA5TGN5W6D 邮寄地址:北京市石景山区银河大街6号院1号楼B座10层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见平台首页。

九、合同附件

市场煤采购合同标准模板(到厂交货).docx

,辽宁,葫芦岛

联系人:郝工
电话:010-68960698
邮箱:1049263697@qq.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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