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公安局关于市局大院消防灭火气体储存钢瓶安全检测充气服务项目磋商采购公告
苏州市公安局关于市局大院消防灭火气体储存钢瓶安全检测充气服务项目磋商采购公告
苏州市润芳招投标咨询服务有限公司受苏州市公安局的委托,就其所需的市局大院消防灭火气体储存钢瓶安全检测充气服务项目在国内组织竞争性磋商采购。欢迎符合磋商采购文件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前来参加磋商。
一、项目编号: SZRF2023-Q-C-048
二、采购内容
1、项目名称:市局大院消防灭火气体储存钢瓶安全检测充气服务项目
2、预算金额:贰拾柒万陆仟零捌拾叁元叁角陆分元整(¥:******.36)
三、采购需求
项目名称:市局大院消防灭火气体储存钢瓶安全检测充气服务项目
服务期限:合同签订后20日内完成全部服务项目。
服务清单:
序号 | 项目名称 | 规格型号 | 单位 | 数量 |
1 | 七氟丙烷钢瓶检测 | 180L | 瓶 | 10 |
2 | 七氟丙烷钢瓶检测 | 120L | 瓶 | 7 |
3 | 药剂更换 | 七氟丙烷 | KG | 2640 |
4 | 氮气瓶检测及充装 | 70L | 瓶 | 20 |
5 | 启动瓶检测及充装 | 4L | 瓶 | 7 |
6 | 更换药剂期间人员值守及拆装运输 | 按药量 | 2640 |
服务内容及要求:
1、供应商需按国家相关标准、规范、规程、规定等要求对上述钢瓶进行检测、充气及更换。响应单位成交后须提供其所委托的检测充气运输单位的“危化品经营许可证”、“气瓶充装许可证”及气瓶检验“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核准证”复印件给采购单位备查留档。
2、盛装气体灭火剂和相应原料的钢瓶应在服务完成后出具检测合格证,合格证应标明以下内容:产品名称、净重、批号、标准号、生产厂家、地址、有效期及生产日期等。并按国家标准提供充装、检测、检验的相关证明材料、说明书及标识等。
3、钢瓶充装、检测完成后按国家标准安装复位,确保系统处于正常状态。
4、供应商需对钢瓶、阀件进行一次全面检查服务,并在服务完成后提供法定资质的检测机构出具的气瓶及附属设施检测报告和七氟丙烷气体灭火剂检验报告。
5、所提供产品质量必须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并通过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若所供产品经质量检测机构检测认定质量不合格,造成的损失和后果由该供应商负全责。
6、产品保修期为3年,充装、检测的气体钢瓶自验收合格3年内出现欠压、超压由供应商一周内免费重新充装。保修期内一旦发生质量问题,供应商保证在接到通知1小时内响应,8小时内解决使用单位提出的维修要求,如需更换设备或送修必须在7个工作日内解决,产生的费用和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应全部由供应商自行负责。
7、此次检测、充装气体灭火钢瓶要求在检测、充装过程中仍保持项目的气体灭火系统正常运行。
8、供应商操作人员必须熟悉本系统的性能、操作程序、各部件的结构原理,拆装工艺,发现问题及时解决,严格按照国家标准进行操作。
9、在本项目开工时,供应商需24小时指派专业技术人员在施工现场驻点值班,直到项目完全竣工合格。供应商应向采购方提供产品安全操作规程及应急措施,并提供所需的技术资料和现场指导服务,积极配合采购方和现场操作人员做好相关工作,与采购方技术人员进行技术交流(响应单位须在响应文件中提供相应承诺)。
10、产品的安全使用、生产、储存、运输、装卸等应按国家规定或标准执行,产品由供应商装卸到采购方指定地点,并承担因此发生的一切费用。验收交货前存放及保管概由供应商负责, 若因保管不当造成的质量问题,供应商应负责调换,同时有关费用由供应商承担。
11、如因供应商提供的产品质量问题而导致需方操作使用人员的人身事故等事宜,则按国家相关法规处理。
四、供应商资格要求
(一)一般资格要求:
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4、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5、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供应商应当具备下列特殊条件:
(1)具备主管部门认证颁发的消防设施工程专业承包二级及以上资质
(2)具有“安全生产许可证”
(三)拒绝下述供应商参加本次采购活动:
1.供应商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
2.凡为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不得再参加本项目的采购活动。
3.根据政府采购法及相关法规,以及苏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苏州市市级政府采购信用记录查询和使用工作试行办法的通知》(苏财购(2017)11号)文件的规定,采购代理机构将对供应商进行信用查询。对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单位认定的不良信用记录的供应商,拒绝其参与政府采购活动。
(四)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响应。
(五)投标供应商须提供本次招标中标后,合同部分或全部不可转包承诺书。应在采购文件中予以明确。
五、报名及依法获取采购文件
报名时间:自公告发布之日起至2023年11月22日
(一)供应商注册
具体操作方法详见《苏州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操作手册-投标人》,具体链接为:http://szzyjy.fwzx.suzhou.gov.cn/Front/UploadFile/af4d8873-7144-43a4-8d4e-bb47c6e54aa0/201*****152******.doc
(二)申领CA 证书
详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关于办理苏州市(市级)政府采购交易系统CA证书的通知》,链接为:http://szzyjy.fwzx.suzhou.gov.cn/Front/infodetail/?infoid=15dcef0f-ad45-45ac-b800-cf**********&categoryNum=******
(三)登录报名
供应商进入“苏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政府采购”―“苏州政府采购管理交易平台”―“供应商”,链接: http://180.108.205.122:8088/zfcgsz/login。操作方法详见《苏州市政府采购交易管理系统供应商操作手册》,链接http://www.szzyjy.com.cn/wxlj/******/********/9534aa7e-4b48-4026-9d0c-022*****2844.html
(四)制作电子响应文件
本项目采用电子网上招投标,请使用“苏州市政府采购客户端”工具制作电子响应文件,工具下载链接为:http://www.szzyjy.com.cn/wxlj/******/********/9534aa7e-4b48-4026-9d0c-022*****2844.html 操作方法详见《苏州市政府采购交易管理系统供应商操作手册》。电子响应文件制作完成后请于磋商时间截止前上传。
(五)在网上报名过程中如有疑问,请及时联系:
苏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联系电话:139*****964 (软件客服)
<2> 0512-******** (业务咨询)
六、提交磋商文件及磋商时间、地点
1、在磋商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前,供应商凭身份证明原件及CA证书向采购代理机构递交响应文件,并进行CA解密。未能在磋商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前出示身份证明原件、CA证书的供应商,采购代理机构有权拒绝接受其响应文件。
2、现场解密。报名成功的供应商应携带制作电子响应文件的CA证书至磋商现场排队解密,并充分考虑解密现场排队等待解密等所需时间,预留足够解密时间。磋商时,代理机构通过报名成功供应商的CA证书进行报名解密,接收供应商的CA证书截止时间为递交磋商响应文件的截止时间。因未在规定时间内递交正确的CA证书,未能完成现场解密步骤的供应商,视为放弃参加该采购项目。
3、递交响应文件及CA证书的起止时间:2023年11月27日9:00-9:30整(北京时间)
4、磋商响应文件递交及磋商地点:苏州市平泷路251号城市生活广场西楼五楼,苏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谈判磋商文件递交室。
七、磋商时间及地点
(一)磋商时间:2023年11月27日 9点30分(北京时间)
(二)磋商地点:苏州市平泷路251号城市生活广场西楼五楼,苏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谈判磋商文件递交室。
八、公告期限: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
九、其他相关事宜:
1、网上询问。报名成功的供应商在下载采购文件后,对采购文件有疑问的,可在“苏州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网上交易系统中进行询问,询问信息不显示询问人的相关资料。代理机构通过网上交易系统收到询问后以网上答复的方式予以解答,询问人通过系统查阅。
2、苏州市财政局政府采购监督电话:0512-********
3、本公告在苏州市公共资源交易网上发布。
十、联系方式
(一)采购代理机构:苏州市润芳招投标咨询服务有限公司
地址:苏州市西环路883号蓝文化创意园204室
邮政编码: ******
联系电话/传真:0512-********(TEL/FAX)
联系人:陈超、宁杰星、杨莹、孙阳、王思恬
(二)采购人:苏州市公安局
联系人:胡俊,电话:********联系地址:苏州市人民路3998号
(三)监督机构:苏州市财政局政府采购监管处 电话:(0512)********
十一、请贵单位报名后,认真阅读各项内容,并按磋商文件的要求详细编制响应文件,并按以上确定的时间、地点准时参加磋商。
苏州市润芳招投标咨询服务有限公司
2023年11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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