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广西国穗贸易有限公司单户不良债权资产的处置公告
关于广西国穗贸易有限公司单户不良债权资产的处置公告
中国东方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壮族自治区分公司(以下简称“我分公司”)拟处置以下资产,特发布此公告。
表一:债权资产(包括债权项下的担保权益,基准日2023年10月20日,不含该日):
序号 | 借款人名称 | 所在地 | 币 种 | 本金(元) | 利息(元) | 担保情况 | 当前资产 状况 |
1 | 广西国穗贸易有限公司 | 广西南宁市西乡塘区 | 人民币 | 27,900,000.00 | 64,987,421.90 | 抵押担保,位于北京市大兴区大兴工业开发区金苑路18号的2幢房产,共2522.15㎡,房产性质为金融用房;土地:北京市大兴区大兴工业开发区金苑路18号的土地使用权2071.93㎡土地性质为商业。 | 工商登记状态为存续;已进入执行程序,已递交恢复执行申请资料 |
注:1.以上不良债权资产相应债权金额系我分公司根据相应借款合同、生效法律文书有关内容录入系统后导出的结果,可能存在一定误差,实际金额及相应利息、违约金(如有)及其他费用(如有)以资产档案资料约定或法院判决或其他生效法律文书的内容为准,受让人应自行承担该等误差造成或可能造成的损失; 2.基准日后资产产生的所有回收及费用,均由受让人享有与承担。 |
该债权资产的交易对象须为在中国境内外注册并合法存续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并应具备注册资本、财务状况良好等条件;交易对象不得为:国家公务员、金融监管机构工作人员、政法干警、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工作人员、债务人管理层、参与资产处置工作的律师、会计师、评估师等中介机构等关联人或者上述关联人参与的非金融机构法人;以及与不良债权转让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工作人员、债务人或者受托资产评估机构负责人员等有直系亲属关系的人员。
为严格防范交易各方及其关联人士的道德风险,防止不正当交易,防范项目操作风险,非经合作对方同意,任何一方不得擅自通过任何中介(包括任何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安排、实施本项目合作事宜。
交易双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向对方及其工作人员、相关组织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及前述组织和个人的关联方进行商业贿赂、馈赠钱物(现金、有价证券、信用卡、礼金、奖金、补贴、物品等)或进行其他任何形式的利益输送。
任何一方在项目运作过程中发现对方存在上述行为,有权提醒对方相关人士立即纠正,经制止拒不纠正的,应告知对方及时采取相应的法律行动。
有受让意向者请速与我分公司联系商洽。任何对本处置项目有疑问或异议者均可提出征询或异议。征询或异议的有效期限为自发布之日起至2023年12月8日。
联系人:刘女士、陈先生
联系电话:0771-*******、0771-*******
邮件地址:liulina@coamc.com.cn、chenxiangming@coamc.com.cn
通讯地址:广西南宁市青秀区古城路39号香江花园4号写字楼24楼
邮编:******
对排斥、阻挠征询或异议的行为可向有关部门举报。
举报电话:010-********(中国东方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纪检部门)
监督管理部门:财政部驻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电话:0771-*******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广西监管局,电话:*****
特别声明:本公告不构成一项要约。
本公告的有效期限为自发布之日起至2023年12月8日。
中国东方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壮族自治区分公司
2023年11月15日
标签: 单户不良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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