陵水黎族自治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责任清单

陵水黎族自治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责任清单

陵水黎族自治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责任清单

目录

一、部门职责

二、职责边界表

三、事中事后监管制度

(一)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的监管

(二)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监督管理

(三)社会保险基金监督管理

(四)社会保障卡发行和应用监管

一、部门职责

序号

主要职责

具体工作任务

备注

1

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的 方针政策、法律法规,执行省委省政府、县委县政府决策部署 和中国(海南)自由贸易试验区、中国特色自由贸易港政策措施。

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

执行省委省政府、县委县政府决策部署和自由贸易港政策措施。


2

研究拟订并组织实施全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政策规定和规章制度,研究推进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改革,研究提出推进中国(海南)自由贸易试验区、中国特色自由贸易 港建设涉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依法拟订并组织实施全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的政策规定、规章制度和工作计划;

组织法律顾问统筹有关法规和规章的立法工作,建立重大决策专家审核、顾问法核风险评估等规范流程;

指导业务科室起草相关草案,规范性文件重大行政决策的合法性审核及清理工作。

组织开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系统普法工作。负责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规划和年度计划的组织实施及执行情况的检查、监督、指导和完成情况的评估总结工作。


3

负责全县人力资源县场的统筹规划和综合管理工作。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人力资源县场体系,健全人力资源 开发机制和人力资源流动配置机制,负责人力资源服务标准化建设和人力资源县场监管。负责全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统计 和信息工作。

组织实施全县人力资源开发工作。


负责人力资源县场和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的监督管理


收集、统计、发布人力资源供求信息,提供人力资源服务。


4

负责全县促进就业创业工作。拟订统筹城乡的就业发展规划和政策,完善公共就业创业服务体系,健全就业创业援助制度。牵头拟订全县职业技能培训规划,统筹建立面向城 乡劳动者的终身职业技能培训制度,完善技能类职业资格制度。 会同有关部门拟订技能人才培养、评价、使用和激励政策。


负责本县促进就业创业工作,贯彻执行国务院、省人社厅有关促进就业创业工作的方针政策。


拟定落实统筹就业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和有关政策,指导监督劳动力转移就业有序开展,健全公共就业创业服务体系。


落实高校毕业生就业、就业援助、特殊群体就业等政策,搭建高校毕业生离校后的就业指导和服务平台,提供更充分的就业服务。


负责统筹指导本县失业人员的管理和再就业服务工作。


负责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领域乡村振兴工作。


拟定劳动者职业培训政策、规划,建立职业培训制度并组织实施;拟定技能人才培养、评价、使用和激励政策。


5

统筹推进建立覆盖全县城乡的多层次社会保障体系。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拟订全县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及其补充保险、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政策和标准,推进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改革,落实养老保险全国统筹。会同有关部门实施全民参保计划,统筹社会保障卡工作。

负责执行国家和省机关、企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的政策和标准,统筹管理本县参保单位及从业人员的养老和失业保险相关工作。


负责指导监督离退休政策落实情况。


负责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工作,落实征地社会养老保险补贴政策措施。落实职业年金、企业年金管理政策,承担备案受理工作。


会同有关部门实施全民参保计划,推进全国统一的社会保险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和管理。


负责组织落实工伤保险政策、规划和标准,完善工伤预防、认定和康复相关政策措施。负责工伤保险、工伤认定工作,管理本县参保单位从业人员工伤社会保险待遇相关工作,对工伤保险经办机构进行业务指导和检查监督。


负责劳动能力鉴定工作,承担县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办公室的具体日常工作。


6

会同有关部门拟订我县养老、失业、工伤等社会保险及其补充保险基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专项资金管理和监督制度,编制相关社会保险基金预决算草案。负责全县就业、失业和相关社会保险基金预测预警和信息引导,拟订应对预案,实施预防、调节和控制,保持就业形势稳定和相关社会保险基金总体收支平衡。

组织指导经办机构执行基本养老、失业保险政策,会同有关部门落实基本养老、失业保险基金收支、财务管理、统计等管理规定。


编制养老、失业、工伤保险基金预决算草案编制和管理工作。


负责就业补助资金的执行和管理


指导协调本县就业与失业情况的监测。


建立失业预警制度。


7

负责统筹全县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工作。会同有关部门推进全县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拟订全县事业单位人员和机关工勤人员管理政策;负责政府管

理的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工作。

会同有关部门指导全县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和人事管理工作,分类推进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


按管理权限贯彻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机关工勤人员聘用管理、公开招聘、调配、岗位设置、考核培训、奖励惩戒、申诉控告政策并指导实施。


负责县属事业单位公开招聘方案的备案、指导和监督县级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和办理人事聘用手续工作。


承办县属事业单位人员调动、上级任命及政策性安置等新进人员的人事手续工作。


指导全县事业单位人员年度考核工作。


受理县属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申诉工作。


负责县属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九级管理岗及以下工作人员因公出国(境)的政审工作。


8

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全县事业单位人员工资收入分配政策,建立健全企事业单位人员工资决定、工资正常增长和支付保障长效机制,贯彻实施省人力资

源和社会保障厅制定的企业职工工资收入的宏观调控政策及离

退休政策,负责国有企业薪酬监测并开展监督检查。

承担县直事业单位绩效总量的核定工作


承担县直事业单位工资审核工作,负责每月按流程参与财政统发工作,审核事业单位人员工资标准,指导、监督全县事业单位工资福利政策落实工作。


负责县直事业单位工资信息管理工作


指导和监督国有企业工资总额管理和企业负责人工资收入分配。落实企业工资增长指导线、最低工资标准、国有企业负责人薪酬改革等政策


9

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全县农民工工作综合性政策和规划,保障农民工合法权益,推动农民工相关政策的落实。

监督指导劳动保障监察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的落实;


监督指导县综合行政执法局第二执法大队依法开展劳动保障监察工作;


承办县根治欠薪领导小组交办任务,协调督办涉及劳动保障监察的重大案件及突发事件;


建立健全劳动保障信用评价机制;


组织实施劳动法律法规规章的宣传、培训。


10

负责全县劳动用工的综合管理工作。完善劳动关系政策和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制度,健全劳动关系协商机制,拟订职工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和假期制度的实施规范,贯彻执

行消除非法使用童工政策和女工、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政策。

依法组织处理全县范围内重大劳动人事争议,指导和监督本县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工作,推进劳动人事争议预防工作;


指导企业劳动用工和经济性裁减人员工作


协调推进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制度的实施,规范实施劳务派遣用工管理


健全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承担县协调劳动关系三方会议办公室工作


监督指导用人单位特殊工时制度审批工作


监督指导用人单位劳动用工备案工作


11

会同有关部门拟订我县表彰奖励制度,综合管理我县表彰奖励工作,根据授权承办以县委、县政府名义开展的

表彰奖励活动,承办国家表彰奖励、国务院荣誉称号在本县的推选工作。

负责本县评比达标表彰工作的政策指导、统筹协调、审核备案和监督检查工作,会同有关部门落实表彰奖励规定。


12

完成县委、县政府和上级部门交办的其他任务。

完成县委、县政府和上级部门交办的其他任务。



二、职责边界表

序号

管理

事项

相关部门

职责分工

相关依据

案例

1

根治拖欠农民工工资工作

县人社局

负责统筹、协调根治欠薪领导小组日常工作、及时转办和跟踪督办领导小组工作任务, 根据工作情况及时提出处理意见和建议报领导小组会议。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16〕1号)、《海南省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实施意见》和《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实施意见及配套性文件的通知》(琼府办〔2016〕238号)、《关于调整陵水黎族自治县根治拖欠民工工资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陵府办〔2020〕27号)


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负责承办县领导小组交办根治拖欠农民工工作任务。依法组织实施劳动保障监察、依法行使根治拖欠农民工工资工作方面的行政处罚权以及与之相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等执法职能。

县住建局

负责加强对建筑县场的监督管理,进一步完善规范建筑县场秩序的政策规定,做好建筑县政领域清理拖欠工程款、违法分包和五项制度等工作。

县交通运输局

负责加强对交通运输建设领域的监督管理,进一步完善规范交通运输建设县场秩序的政策规定,做好交通运输建设领域清理拖欠工程款、违法分包和五项制度等工作。

县水务局

负责加强对水利工程建设领域的监督管理,进一步完善规范水利工程现场秩序的政策规定,做好水利工程领域清理拖欠工程款、违法分包和五项制度等工作。

2

被征地农民社保补贴

县人社局

负责拟定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缴费补贴政策,协调相关部门做好被征地农民缴费补贴各项工作,对被征地农民缴费补贴工作进行指导。

海南省被征地农民参加社会养老保险办法(琼府﹝2013﹞21号)全文


县资规局

负责审核土地利用情况的真实性和合法性,配合乡镇政府审核被征地农民的失地面积及纳入缴费补贴范围的人数和对象

各乡镇政府

牵头审核和确认被征地农民的失地面积及纳入缴费补贴范围的人数和对象,做好征地情况及缴费补贴政策的说明和宣传,确保被征地农民的知情权。

县财政局

负责协调落实有关资金,支付政府应承担的被征地农民缴费补贴,管理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统筹准备金

县农保局

负责全县被征地农民缴费补贴的核定、使用,向县财政部门申报列支被征地农民的缴费补贴,以及被征地农民享受缴费补贴的登记、核算、转移、发放、退还、档案管理。


三、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制度

(一)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的监管

一、监督检查对象

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人力资源服务业开展情况;

(二)从业人员上岗和劳动合同、社会保险等方面情况;

(三)遵纪守法、诚信经营等情况。

三、监督检查方式

实地抽查、年度报告、服务对象反馈、社会监督。

四、监督检查措施

联合执法局、市监局开展清理整顿人力资源县场秩序专项行动。

五、监督检查程序

(一)随机抽取机构,电话通知。

(二)各机构按要求准备迎检材料。

六、监督检查处理

1、警告督导整改;

2、行政处罚并整改;

3、未按要求整改吊销《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

(二)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监督管理

1.监督检查对象

县本级民办职业培训机构。

2.监督检查内容

(1)依法办学情况;

(2)规章制度建立等完善情况;

(3)师资队伍建设情况;

(4)教学管理情况;

(5)学籍管理情况;

(6)收费管理情况;

(7)招生简章和宣传广告发布情况。

3.监督检查方式

常规检查、每年组织一次年检检查。

4.监督检查措施

日常监管与重点抽查以及社会监管与舆论监督相结合。

5.监督检查程序

(1)机构自查。各职业培训机构按照职业培训机构设置标准和通知要求进行自查,撰写本年度工作总结及下一年工作计划,填写年度检查登记表和《培训机构基本情况一览表》、《专职教师情况表》,与《办学许可证》正副本以及本年度财务审计报告表一并报送管理部门。

(2)组织抽查。管理部门组织人员到各培训机构进行抽查,审查所上报材料,并确定其年检是否合格。

(3)公布年检结果。年检结果将在我局网站上向社会公布。

6.监督检查处理

对违反有关法规的,视情节分别给予整改、撤销、停止招生或吊销办学许可证、两年内不得在本县申请举办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等处理。

(三)社会保险基金监督管理

1.监督检查对象

社会保险征收机构、经办机构、服务机构、财政专户管理机构、用人单位和个人。

2.监督检查内容

(1)贯彻执行社会保险基金管理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的情况;

(2)社会保险基金预算执行情况及决算;

(3)社会保险基金收支、管理、投资运营及收益、结余情况;

(4)社会保险基金管理的其他事项。

3.监督检查方式

(1)现场监督(监督机构对被监督单位社会保险基金管理情况实施的实地检查);

①根据具体情况和需要组织不定期抽查,实施不定期监督;

②依法受理、查处社保基金举报案件。

(2)非现场监督(监督机构对被监督单位报送的社会保险基金管理有关数据资料进行的检查、分析)

①被监督单位按监督机构的要求定期报送有关数据,对重复领取社会保险待遇等疑点信息进行核查,实施常规监督;

②根据具体情况和需要要求被监督机构报送专项数据,进行分析检查,实施专项监督;

③在非现场监督过程中发现被监督单位存在严重违法违纪问题的,应实施现场监督。

4.监督检查措施

(1)查阅、记录、复制与社会保险基金收支、管理和投资运营相关的资料,对可能被转移、隐匿或者灭失的资料予以封存;

(2)询问与调查事项有关的单位和个人,要求其对与调查事项有关的问题作出说明、提供有关证明材料;

(3)对隐匿、转移、侵占、挪用社会保险基金的行为予以制止并责令改正。

5.监督检查程序

(1)现场监督程序:

①根据年度监督计划和工作需要确定监督项目及监督内容,制定监督方案,并在实施监督3日前通知被监督单位;

②检查被监督单位社会保险基金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统计报表,查阅与监督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检查现金、实物、有价证券,向被监督单位和有关个人调查取证,听取被监督单位有关社会保险基金管理情况的汇报;

③根据检查结果,写出监督报告,并送被监督单位征求意见。被监督单位应当在接到监督报告10日内提出书面意见。逾期未提出书面意见的,视同无异议。

(2)非现场监督程序:

①根据监督计划及工作需要,确定非现场监督目的及监督内容,提出定期报送数据或专项报送数据的范围、格式、报送方式及时限,通知被监督单位;

②审核被监督单位报送的数据,对不符合要求的数据,应要求被监督单位补报或重新报送;

③分析被监督单位报送的数据,评估社会保险基金管理状况及存在的问题,写出监督报告。

6.监督检查处理

(1)对发现的问题提出整改意见,责令限期改正,必要时可约谈单位主要领导;

(2)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等法律法规的行为,依法提出行政处理处罚意见,报有权处理的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后执行;

(3)对单位和个人涉嫌犯罪的,依法向公安机关移送;

(4)发现国家工作人员涉嫌违纪、犯罪线索的,向纪检监察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移送。

(四)社会保障卡发行和应用监管

1.监督检查对象

本县社会保障卡“一卡通”中心、社保经办机构、合作金融代理机构。

2.监督检查内容

(1)贯彻执行国家、本省有关社会保障卡管理办法、政策的情况;

(2)检查社会保障卡发行和应用实施情况;

(3)检查社会保障卡金融服务建设、社会保障卡挂失解挂、补换卡、注销服务落实情况;

(4)检查社会保障卡安全管理落实情况。

3.监督检查方式

监督检查采取日常检查和专项检查的方式进行,或者两种方式结合进行。

4.监督检查措施

(1)监督检查后进行总结,对存在的普遍性、倾向性问题提出整改意见;

(2)监督检查后就专项存在问题进行通报和后期整改跟踪。

5.监督检查程序

(1)根据年度下达的社会保障卡发行和应用工作任务,要求社会保障卡“一卡通”中心、社保经办机构、合作金融代理机构填报工作进展情况;

(2)根据工作开展情况填报工作进行情况;

(3)社会保障卡“一卡通”中心、社保经办机构、合作金融代理机构实地监督检查工作情况。

6.监督检查处理

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在通报中提出整改意见;对违反社会保障卡管理办法的,视情节轻重作出处理决定。



联系人:郝工
电话:010-68960698
邮箱:1049263697@qq.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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