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方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麦明菊经营不合格豆芽案核查处置情况的公告

东方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麦明菊经营不合格豆芽案核查处置情况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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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2023-***** 分  类: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发文机关: 东方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文日期: 2023年11月16日 08:41
名  称: 东方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麦明菊经营不合格豆芽案核查处置情况的公告
文  号: 无 主 题 词: 无

东方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关于麦明菊经营不合格豆芽案核查处置情况的公告


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况

2023年7月25日,我局对位于东方市八所镇八所商贸市场内麦明菊菜摊的食用农产品进行监督抽检,其中有1批次黄豆芽和绿豆芽经抽样检验不合格,经营者:麦明菊,检验机构:海南省食品药品检验所三亚分所。

二、核查处置情况

(一)监管部门的调查处理情况

2023年8月21日,我局收到海南省食品药品检验所三亚分所出具的食品安全监督抽检黄豆芽(抽样单编号:SBJ234*****606******)和绿豆芽(抽样单编号:SBJ234*****606******)显示,在东方市八所镇八所商贸市场的麦明菊菜摊于2023年7月25日购进的黄豆芽和绿豆芽,经抽样检验,样品黄豆芽和绿豆芽中检出4-氯苯氧乙酸钠(以4-氯苯氧乙酸)项目不符合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农业部、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公告2015年第11号《关于豆芽生产过程中禁止使用6-苄基腺嘌呤等物质的公告》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我局执法人员将《检验报告》送达给当事人,并对当事人现场进行检查并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当事人限期整改。

(二)产品控制情况

由于该批次黄豆芽和绿豆芽抽检当天已全部销售出去,无下架封存、召回上述批次豆芽。当事人无法提供经检验不合格黄豆芽和绿豆芽的采购票据、购销记录台账及供货者的身份证等进货凭证,无法溯源。截至目前,未发现有消费者因食用了上述产品,反映有身体不适的情况。

(三)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我局将案件线索移交到东方市综合行政执法局进一步办理。经查明,2023年7月25日当事人购进不合格黄豆芽和绿豆芽,均以1.6元/斤进货,各进货15斤,进货金额48元,以上批次豆芽均以2元/斤销售,当天已销售完,共销售60元,货值金额共计60元。麦明菊在东方市宝真市场内的摊位经营蔬菜类农产品,属于小摊贩。麦明菊无法提供经检验不合格豆芽的采购票据、购销记录台账及供货者的身份证等进货凭证,无法溯源。

根据上述违法事实和证据,麦明菊经营不合格豆芽及未保存所采购食品的票据凭证或者记录台账,其行为已违反了《海南省食品摊贩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第十三条第(五)项和第十一条第(三)项的规定,依据《海南省食品摊贩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第二十二条第(二)项和第二十三条第(二)项之规定论处。

依据《海南省食品摊贩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第二十二条第(二)项和第二十三条第(二)项之规定和自由裁量理由及根据海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琼市监规[2021]3号文,海南省市场监管领域市场主体初次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清单的通知,东方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未按规定保存所采购食品的票据凭证或者记录台账的违法行为,违反了《海南省食品摊贩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第十一条第(三)项:“保存所采购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票据凭证或者记录台账,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产品保质期满后30日,未明确保质期的不少于60日”的规定,依据《海南省食品摊贩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第二十二条第(二)项的规定和根据海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琼市监规[2021]3号文,海南省市场监管领域市场主体初次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清单的通知,对当事人未按规定保存所采购食品相关产品的票据凭证或者记录台账的违法行为不予处罚;

2、当事人经营不合格豆芽的违法行为,依据《海南省食品摊贩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第二十三条第(二)项,对当事人给予警告并处人民币捌佰元(800元)罚款。



东方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11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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