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方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东方大田符翁贵蔬菜摊经营不合格豆芽案核查处置情况的公告

东方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东方大田符翁贵蔬菜摊经营不合格豆芽案核查处置情况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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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2023-***** 分  类: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发文机关: 东方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文日期: 2023年11月16日 08:45
名  称: 东方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东方大田符翁贵蔬菜摊经营不合格豆芽案核查处置情况的公告
文  号: 无 主 题 词: 无

东方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关于东方大田符翁贵蔬菜摊经营不合格豆芽案核查处置情况的公告


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况

2023年7月26日,我局对位于东方市大田农贸市场内蔬菜摊的食用农产品进行监督抽检,其中有1批次绿豆芽经抽样检验不合格,经营者:东方大田符翁贵蔬菜摊,检验机构:海南省食品药品检验所三亚分所。

二、核查处置情况

(一)监管部门的调查处理情况

2023年8月21日,我局收到海南省食品药品检验所三亚分所出具的食品安全监督抽检绿豆芽检验报告(报告编号:NO:S********)显示,在东方市大田农贸市场内的东方大田符翁贵蔬菜摊于2023年7月25日购进的绿豆芽,经抽样检验,样品绿豆芽中检出4-氯苯氧乙酸钠(以4-氯苯氧乙酸)项目不符合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农业部、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公告2015年第11号《关于豆芽生产过程中禁止使用6-苄基腺嘌呤等物质的公告》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我局执法人员将《检验报告》送达给当事人,并对当事人现场进行检查并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当事人限期整改。

(二)产品控制情况

由于该批次绿豆芽抽检当天已全部销售出去,无下架封存、召回上述批次绿豆芽。当事人已提供经检验不合格绿豆芽的采购票据、供货者的身份证明及营业执照等凭证,绿豆芽为食用农产品,以肉眼无法判断不合格,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

截至目前,未发现有消费者因食用了上述产品,反映有身体不适的情况。

(三)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我局将案件线索移交到东方市综合行政执法局进一步办理。经查明,2023年7月26日当事人跟高路秀(身份证:460*****730*******、联系电话:138*****367)购进不合格绿豆芽,以1.9元/斤进货,进货共31斤,进货金额58元。以上批次绿豆芽以2.5元/斤销售,当天已销售完,共销售77.5元,货值金额共计77.5元。当事人已提供经检验不合格绿豆芽的采购票据、供货者的身份证明及营业执照。溯源到种植环节,已移交相关部门进一步办理。

根据上述违法事实和证据,当事人经营不合格绿豆芽,但当事人已提供经检验不合格绿豆芽的采购票据、供货者的身份证明及营业执照等凭证,绿豆芽为食用农产品,以肉眼无法判断不合格,绿豆芽属于农产品无合格证明文件,可认定履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其行为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之规定论处。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之规定论处,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免予处罚。



东方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11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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