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移动执法

烟台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移动执法

政府采购合同

项目名称: 烟台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移动执法终端采购

合同编号: 烟政采[环宇]货物2015-047号

甲 方: 烟台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乙 方: 烟台雷博电子技术有限公司

签署日期: 2015年11月27日

烟台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甲方)移动执法终端采购由山东环宇招标有限公司以烟政采[环宇]货物2015-047号竞争性谈判文件在国内以竞争性谈判的方式进行采购。经评委确定乙方全称 (以下简称乙方)为本项目的成交人。甲乙双方同意按照下面的条款和条件签署本合同。

1、合同文件

下列文件构成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1)谈判文件

(2)响应文件

(3)乙方在谈判时的书面承诺

(4)成交通知书

(5)合同补充条款或说明

(6)附件

2、合同范围和条件

本合同的范围和条件应与上述规定的合同文件内容一致。

3、设备、产品名称与数量:

4、乙方提交的设备应符合响应文件中所记载的详细配置、技术指标、参数及性能,并应附有此类设备完整、详细的技术资料和说明文件。乙方提交的设备必须按国标、部标或行业标准要求制造、验收。乙方应保证将设备按国家或专业标准包装并确保设备安全无损的运抵合同规定的交货地点,并安装调试。

5、合同总金额:

本合同总金额 :¥ 289100 元。

(大写): 贰拾捌万玖仟壹佰 元整。

6、付款方式:

本项目款项由烟台市财政局国库科支付;项目验收合格后凭发票等相关付款凭证支付合同总价的95%的货款,余5%为质保金,质保期满无质量问题一次性无息付清。

付款说明:项目验收合格后,成交人出具发票到采购人处,由采购人按合同约定的付款金额,在烟台市财政综合业务管理平台中政府采购子系统内按规定要求申报支付申请,同时将纸质支付申请交至烟台市政采购管理办公室财务监督科处,由财务监督科将电子申请与纸质申请审核后提报至国库科办理付款手续。

7、交货时间及地点:

(1)交货时间:2015年12月5日 前供货。

(2)交货地点:烟台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8、材料设备采购

(1)甲方不负责采购、供应任何材料设备。

(2)所有材料设备必须符合国家规范及甲乙双方确认的响应文件中所说明的种类和标准。

(3)乙方提供的材料设备订货应包括附件、配件和专用工具以及技术说明书。

(4)乙方保证设备是全新的、未使用过的,并完全符合合同规定的质量、规格和性能要求。

(5)乙方使用替代产品必须事先经甲方书面批准,但不能因此减轻乙方按本合同应承担的任何责任。更不能因替代产品而影响设备投资额和工程质量。

(6)乙方必须保证设备的来源合法。

(7)乙方应保证所提供的设备不存在任何权利上的瑕疵,其产品的销售和使用不侵犯第三人合法权益。

9、验收方式:

(1)设备应符合相应的国家标准(无国家标准的按部标或行业标准)或其原产地国家有关部门最新颁布的相应正式标准。

(2)国内设备或合资厂的设备必须具备出厂合格证。

(3)乙方应将所供物品的有关资料及配件、配套工具等交付甲方。

(4)设备达不到质量和规格要求,甲方有权拒收,并可以解除合同;由此引起甲方损失及赔偿责任由乙方承担。

(5)进口货物必须具备进口检验检疫局的检验证明。

10、售后服务条款

(1)质量保证期为自货物通过最终验收起 24 个月。若国家有明确规定的质量保证期高于此质量保证期的,执行国家规定。

(2)在设备质保期内,乙方应对由于设计、工艺、质量或材料的缺陷而发生的任何不足或故障负责。

(3)对不符合本合同第4条规定要求的设备应立即进行调换,调换本身并不影响甲方就其损失向乙方索赔的权利。

(4)在设备安装期间,乙方必须保证派出技术人员,满足用户技术咨询,做好技术培训,能够及时到安装现场处理设备异常问题。

(5)设备安装完成后,乙方应继续向用户提供良好的技术支持。必须要有专门队伍从事此项工作,并提供全天候的热线技术支持服务,必须对用户所反映的任何问题在 1 小时之内做出及时响应,在 3 小时之内赶到现场实地解决问题。

(6)乙方必须建立健全售后服务体系,确保设备正常运行。

(7)设备及主要配件乙方应负责维修。保修期内,乙方对设备(人为故意损坏除外)提供全免费保修或免费更换;保修期后,收取成本费维修(备品备件供应商应以优惠的价格提供)。(须修改)

11、项目管理

乙方要指定一人全权负责该项目的商务和技术。每一项目实施必须由相关负责人现场管理。在项目施工或实施阶段验收时,相关负责人必须配合。

12、分包与转让

(1)除甲方事先书面同意并成为合同的一部分外,乙方不得部分转让或全部转让其应履行的合同义务。

(2)除了合同各方共同签署书面修改协议,并成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情况之外,本合同的条件不得有任何变化或修改。

13、合同的生效

本合同经甲乙双方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后生效。

14、违约条款

(1)乙方不履行合同或履行该合同不符合约定,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乙方应按合同约定时间交付设备,设备每迟交一天,按合同总金额的万分之五支付违约金。除迟交货物以外,乙方若出现其它违约行为,每天应按合同总金额万分之五支付违约金。

(2)乙方给甲方造成的实际损失高于违约金的,对高出违约金的部分乙方应予以赔偿。

(3)乙方迟延履行合同、不完全履行合同,除支付违约金外,乙方仍应实际履行合同;不履行或履行合同不符合约定,甲方均有权解除合同,并就乙方违约给甲方造成的损失向乙方索赔。

(4)其它未尽事宜,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其它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为准,无相关规定的,双方协商解决。

15、不可抗力

甲、乙方中任何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及时或完全履行合同的,应及时通知对方,并在5天内提供相应证明。未履行完合同部分是否继续履行、如何履行等问题,可由双方协商解决,但确定为不可抗力原因造成的损失,免予承担责任。

16、争议的解决方式

(1)在解释或者执行本合同的过程中出现疑问或发生争议时,双方应通过协商方式解决。

(2)经协商不能解决的争议,可向烟台市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诉讼。

(3)除有争议部分外,本合同其他部分仍应按合同条款继续履行。

17、本合同未尽事宜,经双方协商后可签订补充协议,所签订的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18、本合同一式六份,甲、乙双方各执两份,山东环宇招标有限公司、烟台市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各一份。

甲方:烟台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乙方:(盖章)烟台雷博电子技术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字):

授权代表(签字): 授权代表(签字):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农行烟台市分行三站分理处

银行帐号: 银行帐号:15-***************

时间: 2015年11月27日


附件:

烟台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货物清单

序号

货物及部件名称

型号规格及

主要技术参数

单 位

数 量

单 价(元)

总 价(元)

生产厂

品牌

1

执法终端

型号:魅族MX5

核心数 64位真八核 型号 联发科 Helio X10 Turbo(MT6795T) 频率 2.2GHz

操作系统 Flyme 4.5(基于Android OS 5.0)

主屏尺寸 :5.5英寸 材质 :Super AMOLED

分辨率: 1920x1080像素(1080P)

像素密度: 401ppi 第3代康宁大猩猩玻璃

网络类型: 双卡(均可支持联通和移动4G)

GPS导航: GPS技术,GLONASS导航,北斗导航

蓝牙4.1+BLE RAM容量 3GB ROM容量 16GB

双摄像头,后置摄像头 2070万像素 传感器类型 索尼 IMX220 Exmor RS 机身材质 金属机身

指纹解锁 快速充电:10分钟充分25%

通讯套餐:2年内,语音通话750分钟,4G网络流量为2G。

79

3659.49

289100

珠海市魅族通讯设备有限公司

魅族


联系人:郝工
电话:010-68960698
邮箱:1049263697@qq.com

标签: 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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