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经济技术开发区水质净化工程有限公司:长沙经济技术开发区水质净化工程有限公司碳源乙酸钠采购项目采购需求公开

长沙经济技术开发区水质净化工程有限公司:长沙经济技术开发区水质净化工程有限公司碳源乙酸钠采购项目采购需求公开

一、功能及要求:

1.原料要求:符合最新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最新标准的相应原材料,以最新发布的标准为准,不得有与其不相符的气味。

2.碳源乙酸钠应储存稳定,无后续化学反应,易溶解于水,绿色环保,无腐蚀、无浮渣、无不良气味,不含危废、重金属等有环保隐患的物质。

3.应采用国家鼓励的先进技术工艺,不应使用国家和有关部门发布的淘汰或禁止的技术、工艺或材料,不得超越范围选用限制使用的材料生产。

4.若被发现所供货产品采用使用过的原料生产(如废酸废碱等三废),当月所供产品即被认定不合格,按本合同约定的产品质量不合格承担违约责任。若导致采购人被相关单位查处则中标人要负责由此产生的所有责任

二、相关标准

质量要求、技术标准:参照《生化法处理废(污)水用碳源乙酸钠》(HG/T5959-2021)

三、技术规格

1.碳源乙酸钠指标要求

表1 碳源乙酸钠主要技术指标要求

序号

项目名称

合格指标

备注

1

乙酸钠(CH3COONa)质量分数

≥25%

2

外观

无色透明液体

3

密度(20℃)

1.12g/cm3

4

CODcr(mg/l)

******mg/L

5

COD折算比

0.70~0.76

6

PH值

7.5~9.0

7

BOD5

******mg/L

HJ 505-2009

8

总磷(以P计)质量分数

≤0.0005%

9

氨氮(以N计)质量分数

≤0.001%

10

水不溶物的质量分数

≤0.05%

11

氯化物(以CL计)

≤0.10%

12

砷(As)的质量分数

≤0.0005%

13

汞(Hg)的质量分数

≤0.*****%

14

铬(Cr)的质量分数

≤0.0005%

15

镉(Cd)的质量分数

≤0.0002%

16

铅(Pb)的质量分数

≤0.0005%

注:碳源乙酸钠主要用于城市污水处理厂废水、污水生化法脱氮处理过程中有机碳的补充,碳源乙酸钠应满足生化法处理废(污)水用复合碳源的要求;产品质量、技术标准见《生化法处理废(污)水用碳源乙酸钠》(HG/T5959-2021)。


四、交付时间和地点

1. 交货时间:以采购人通知书为准。

2. 交货地点:长沙经济技术开发区水质净化工程有限公司下辖各污水处理厂,以采购人指定地点为准;


五、服务标准

一、项目服务要求

1. 中标人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标准、规定进行生产,并确保质量;并免费向采购人提供每批次产品的合法有效的产品检测书面报告,如采购人对中标人的检测报告持有异议,可以要求中标人自费重新检测并提供有资质的检测报告。随车每批次出具相关检测合格证明(具体事项转验收标准)。

2. 中标人无偿提供使用初期的调试工作,并保障达到使用效果,对在使用过程中出现的各种问题应及时响应,并予以解决。

3. 技术支持服务响应时间:中标人服务响应时间为采购人提出服务需求后的4小时内,到达现场处置时间为24小时内,中标人必须做好及时供货的准备。

二、项目实施要求

(一)产品运输、保险及保管

1. 供货方式按计划、分批次由采购人通知供货(以采购人采购订单内容为准),中标人在接到通知的48小时内将货物送达;当出现特殊情况时,中标人能积极响应采购人要求并于24小时内到货,并确保能正常使用,货物经采购人收货验收确认前毁损灭失等风险由中标人自行承担。中标人需服从采购人的合理调配供货,不得以采购订单量多少为由拒绝供货或不按规定时间供货。如中标人未按约定时间供货的,中标人应向采购人支付不能交付部分货款的10%的违约金,同时承担未按约定时间供货给采购人造成的所有损失。中标人出现累计三次未按要求时间供货的,经采购人提出拒不改正的,采购人有权终止供货合同,中标人除支付采购人合同总金额30%违约金外,所造成的损失中标人仍应承担。

2. 中标人负责将产品运送到指定地点的全部运输费用,包括所产生的一切材料费、工具费、人工费、手续费等,由于搬运、装卸、吊装及运输不当造成的各种事故责任和损失由中标人承担。

3. 单批次供货碳源乙酸钠装货车辆毛重必须小于50吨,确保到厂后能顺利卸货并保持现场整洁(运输、保险、装卸等均由中标人负责),并不得损坏采购人厂区道路、绿化等设施,如果损坏,赔偿一切损失,损失无法计算时,按当批次货款的30%支付违约金。

4. 中标人负责货物的运输和装卸,并在采购人指定地点交货,中标人须加强派至现场人员的组织管理,遵守操作规程,持证上岗。

5.货物投放要求:中标人交货时需将所供货物直接投加入采购人指定储药池或储存点,采购人不提供将货物投加入药池或储存点的泵及管道等工具,中标人需自备投药泵及管道等(所需费用已包含在合同价中,采购人不再另行支付),以完成货物投加进指定药池或储存点的工作。在投药的过程中需做好无缝对接措施,确保药液不外泄。

6. 中标人负责其派出的专用车辆(不得运输其他药剂,不得引入其他任何杂质)、相关人员的保险等其他费用。

7. 中标人委托第三方运输时,应向保险公司投保发运合同货物发票金额的110%运输一切险。

(二)质量保证

1. 中标人提供的产品应是原装正品,符合国家和行业相关最新质量检测标准,随车每批次出具相关检测合格证明(出厂合格证),并免费向采购人提供每批次产品的合法有效的产品检测书面报告,如采购人对中标人的检测报告持有异议,可以要求中标人自费重新检测并提供有资质的检测报告,并在交货验收时提供给采购人。

2. 质量要求、技术标准:参照《生化法处理废(污)水用碳源乙酸钠》(HG/T5959-2021)。

(三)售后服务要求

1.售后服务要求提交以下内容:

(1)定期售后服务计划。

(2)对采购人不定期服务要求的响应措施。

2. 技术支持

(1)提供7×24小时的技术咨询服务。

(2)提供服务人员24小时内到达项目现场。

(四)培训

1. 培训采购方人员达到掌握产品的调试与使用等方法的目的。

2. 培训参加人员为长沙经济技术开发区水质净化工程有限公司相关技术人员。

3. 中标人在现场调试时,需对操作人员进行培训。

4. 培训由中标人负责师资及教材,由采购人来提供场地和培训设备并负责组织实施。

5. 中标人应制定培训方案,培训方案应包括培训目的、培训时间安排、人数、次数、培训内容、培训组织方式等。

6. 中标人应提供不少于四次的免费培训。

六、验收标准

(一)项目验收要求

1. 中标人负责物品的运送、称重、装卸等工作,直至该产品可以正常使用为止。

2. 采购人将对采购批次的每车货物进行过磅检查,交货现场不具备过磅检查设备时,至交货现场就近的经法定计量检验的地磅站过磅称重,重量以采购人核查的重量为准,产生的称重等费用由中标人承担;采购人指定过磅点的,中标人须按照指定过磅点对药剂进行过磅称重,同时提供过磅单;若采购人没有指定过磅点的,中标人须提供过磅单;每车货物须对卸货前后的毛重、皮重过磅。

3. 验收时间:单批次的供货,采购人于中标人提出验收申请后2个工作日内组织验收;完成阶段供货(三个月供货)进行验收时,采购人于中标人提出验收申请后15个工作日内组织验收。

4. 采购人的验收行为不免除中标人对货物质量的保证责任,采购人有权随时对中标人所供货物进行留样检测或抽检,若在检测中发现中标人所供货物不符合合同约定,采购人有权视不同情况要求中标人按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5. 本项目采用一般验收方式,验收时中标人须提供每批次产品的合法有效的产品检测书面报告,该产品检测书面报告不作为质量是否合格的依据,但可作为交货时双方进行交货现场检验的参考。验收过程中产生的验收费用由中标人承担,验收报告作为申请付款的凭证之一。若中标人供货时不能出具该批次所供货物的检测书面报告,采购人有权拒绝该批次所供货物的签收,并有权要求中标人无条件退货并更换该批次所供货物,由此给采购人所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由中标人承担。

(二)验收标准:

(1)每批次出厂的标的物都应有质量证明书,相关国家要求的资质和许可批文必须在供货合同的有效期内,不在相关有效期的则构成违约,采购人有权按不合格货物追究中标人违约责任。

(2)不接受使用签订合同厂家外产品及新型号的药剂,不接受任何形式的委托生产和异地溶解的药剂,不接受未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药剂。

(3)采购人对每批次药剂进行日常采样检测。采购人实行不定期的单批次抽检,如在不定期抽检中累计有两次不合格,或在一次抽检中有两个及以上的指标不合格,视为中标人违约,按合同关于中标人交付货物不合格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中标人对检测结果有质疑可委托权威、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对采购人的留样进行检测,检测费用由中标人支付。

因货物的质量问题发生争议,由法律及有关规章规定的技术单位进行质量鉴定。

违约金优先在结算货款内扣除,如批次货款无法抵销违约金扣罚的,将在下一批次的结算货款内扣除。

七、其他要求

1. 中标人违反国家相关法规,与聘用人员发生纠纷,均由中标人负责调解与处理,采购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2. 采购清单内标明的数量,是依据往年采购人正常运行所需量(或按设计要求所需量)以及预计进水水质变化幅度进行估算的。本项目供货期间如遇水质异常或实际调整等情况,造成采购数量变化,采购人有权对采购数量做相应的调整(以中标人《分项价格表》中列明的单价按实进行结算),中标人不得因单品货物采购量的增减,而拒绝供货。

3. 双方中任何一方由于不可抗力原因不能履行合同时,应在2小时内向对方通报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合同约定的原因。中标人因此无法按要求供货,须与具备生产资质同类合格产品生产单位协调送货,无条件的保证采购人正常生产运行。

4. 中标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将合同分包或转包。

5. 投标人提供所投产品的质量承诺书,并注明所投产品的生产厂家,并加盖投标人公章。

6. 除不可抗力因素外,中标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供货。

7. 在满足设计运行工况下,所供药剂的单位耗量不得超过设计标准。

8.中标人需在本项目结果公告公示后五天内向采购人提供液体乙酸钠药剂样品(约1000毫升),以及 样品的原始生产厂家信息以及对本项目的检测结果无异议函(详见附件),由采购人与中标人约定样品送检时间及送检机构,对样品就行检验,检测费用由中标人承担,采购人不接受中标人对检测结果提出的任何异议。

采购需求仅供参考,相关内容以采购文件为准。

标签: 碳源乙酸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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