滁州市市场监管局公布2023年度反不正当竞争执法典型案例
滁州市市场监管局公布2023年度反不正当竞争执法典型案例
今年以来,滁州市市场监管局认真开展反不正当竞争“守护”专项执法行动,围绕重点领域强化反不正当竞争执法,查处了一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案件,切实维护公平公正的市场秩序。现将部分典型案例公布如下:
一、全椒县市场监管局查处薛某“刷单炒信”虚假宣传案
2023年4月5日,全椒县市场监管局收到薛某为某平台商家“刷单”线索,随后立案展开调查。经查,当事人薛某于2020年8月下载手机刷单软件“花花街”,接收电商平台商家发布的虚假的网购信息,按照要求在淘宝平台为多家网店进行虚假交易,通过捏造虚假交易记录和对商品进行虚假使用感受评论等方式,提高网店的店铺等级、信用度、评价、商品销量记录等,欺骗消费者。截至案发,当事人虚假交易数额17.33万元,获利1500元。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1500元、罚款6000元的行政处罚。
二、天长市市场监管局查处安徽某仪表有限公司混淆行为案
????2023年3月10日,天长市市场监管局收到安徽天康(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举报,反映其下属企业在前来装运的货车上发现一批标注“安徽天康(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铭牌的桥架及其配件,认为属于侵权产品。经查,2023年2月份,当事人生产了7种桥架主体产品和23种桥架弯通、四通、三通配套产品,并在产品上张贴了“XQJ系列电缆桥架合格证”,合格证上标注“ 、XQJ系列电缆桥架合格证、型号规格、安徽天康(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等字样。经查明,该批桥架及配件不是安徽天康集团生产,且随货同行的标注安徽天康集团抬头的发货清单、检验报告及合格证均不是该集团出具。上述产品认定的价格为*****元。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第(一)、(二)项的规定,构成了商业混淆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没收7种桥架主体产品和23种桥架弯通、四通、三通配套产品,并处罚款******元的行政处罚。
三、凤阳县市场监管局查处某种业有限公司虚假宣传案
2022年10月11日,凤阳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某种业有限公司开展执法检查,发现当事人在其经营场所内的“瑞华麦549小麦种”宣传单页上,含有“每亩多出10万穗 亩产高出200斤 …八级大风吹不倒 在固镇县2022年小麦新品种展示测产中,以686.07kg/亩的产量居第一位”等内容;“宁R101油菜种”宣传展板上有“实收干籽亩产为509.7斤,产量非常高、科技含量高。”等字样。经调查,当事人无法说明宣传内容的真实性,种子的真实产量无从考证,虚假夸大了“瑞华麦549小麦种”、“宁R101油菜种”产量特性。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第二十条第一款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处罚款*****元。
四、定远县市场监管局查处某米业有限公司虚假宣传案
2023年5月11日,定远县市场监管局对某米业公司开展执法检查,发现当事人在未从江苏地区购进原粮稻谷的情况下,将定远县当地稻谷加工的大米装入显著标示“江苏香米”或“江苏大米”字样的大米包装袋对外出售,造成消费者将购买的定远产大米与江苏大米混淆,误认为购买的是江苏大米。截至案发,当事人共生产涉案品牌大米*****公斤,违法经营额21.27万元。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第二十条第一款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处罚款*****元。
五、明光市市场监管局查处王某某虚假宣传案
2023年3月2日,明光市市场监管局接到群众举报,反映当事人宣称其销售的“初乳羊奶蛋白粉”和“土蜂屋人参蜂蜜”对相关疾病有治疗作用,涉嫌虚假宣传。经查,当事人于2023年2月27日从江西正和大健康产业有限公司购进“初乳羊奶蛋白粉”和“土蜂屋人参蜂蜜”各81罐,售价是320元/套(每套各有3罐“初乳羊奶蛋白粉”和“土蜂屋人参蜂蜜”)。当事人在销售过程中称上述产品是羊奶粉,能治腰酸腿疼、腿抽筋、糖尿病。蜂蜜放在羊奶粉里面效果更佳,其宣传内容易使公众误解该产品对相关疾病有一定的治疗作用,存在欺骗、误导老年消费者的行为。截至案发,共销售16套,销售额5120元。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第二十条第一款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处罚款8000元。
六、滁州市琅琊区市场监管局查处某优选百货超市虚假宣传案
2022年5月5日,琅琊区市场监管局接到投诉,反映当事人宣称其销售的保健食品具有多种疾病的预防、治疗功能,涉嫌虚假宣传。经查,当事人为推销保健食品,宣称“塔原牌”红花籽油、“纯羊时代”免疫球蛋白益生菌羊奶粉、“天灿”鱼油软胶囊三种保健食品具有多种疾病的预防、治疗功能。截至案发,当事人销售保健食品货值*****元。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第二十条第一款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处罚款*****元。
七、滁州市南谯区市场监管局查处滁州某商贸有限公司虚假宣传案
2023年2月19日,南谯区市场监管局接到消费者投诉举报,反映当事人宣称销售的苦荞薄片为低脂产品,涉嫌虚假宣传。经查,当事人经朋友介绍从盐城味乐美食品有限公司购进苦荞薄片,在拼多多平台店铺宣传“杰捷晟苦荞薄片零食苦荞片荞麦锅巴膨化小吃网红低脂零食”为低脂。进价6.5元/袋,销售价9元/袋。当事人在平台宣传为低脂的苦荞薄片营养成分标注脂肪含量是13.1g/100g,而国家GB*****-2011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规定,低脂肪≤3g/100g。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第二十条第一款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处罚款6000元。
八、滁州经开区市场监管局查处滁州开发区某电器经营部混淆行为案
2023年4月3日,经开区市场监管局收到博西家用电器(中国)有限公司举报,称当事人在京东平台开设的网络店铺擅自使用“博西家用电器”字样,涉嫌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经查,2023年1月12日,当事人在京东平台开设了“博西家用电器经营部”网络店铺,将“BOSCH”和“SIMENS”的标识与“博西家用电器经营部”的名称组合使用并在网店内的经营者资质信息公示页面对外公示,将“SIMENS”与“博西家用电器”的标识组合使用在网店首页以及产品页面上方进行通栏展示。当事人在使用上述名称字号和各类组合标识时均未取得博西家用电器(中国)有限公司的授权,擅自将“BOSCH”“SIMENS”“博西”等字样通过网络收集、设计、制作并上传至网店中使用。截至4月初,成交单量14笔,经营额******元,销售利润4760元。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第二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八条第一款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处罚款*****元。
九、滁州市市场监管局查处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滁州分公司拒绝阻碍调查案
滁州市场监管局在调查当事人涉嫌虚假交易不正当竞争行为期间,于2022年7月18日、8月2日先后两次向当事人直接送达了限期提供材料通知书,截止期限届满,当事人仅提供1份《滁州产品数据》。同时,经查询银行流水,当事人提供的数据存在不实的情况。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四条“监督检查部门调查涉嫌不正当竞争行为,被调查的经营者、利害关系人及其他有关单位、个人应当如实提供有关资料或者情况。”的规定,构成了不如实提供有关资料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处罚款*****元。
标签: 反不正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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