奥体广场周边区域改造招标公告

奥体广场周边区域改造招标公告


关于征求奥体广场周边区域改造项目房屋征收与

补偿方案意见的通知

各被征收人:

根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建设部《关于印发〈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的通知》、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实施意见》、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青海省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若干规定的通知》和格尔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格尔木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的通知》(格政办【2015】7号)的有关规定,现将《奥体广场周边区域项目房屋征收与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稿)予以公布,征求被征收人的意见。本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期限为30天(自2016年1月25日至2016年2月24日止)。如对该房屋征收补偿方案有意见,请被征收人于上述期限内将书面意见送至我局拆迁办公室。

征收办公地点:格尔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二楼

联系人:张秀丽      联系电话:****-*******

附:奥体广场周边区域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稿)

格尔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五日

奥体广场周边区域改造项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方案

(征求意见稿)

根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实施意见》(青政[2011]24号)及格尔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格尔木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的通知》(格政办【2015】7号)的有关规定,结合该项目实际情况,制定本征收与补偿方案。

一、征收范围

东至体育场,西至中国人民银行,南至一中围墙,北至柴达木中路,格尔木市总工会原址院内二层家属楼。总计6户,房屋总建筑面积1168.27㎡,总土地使用面积718.2㎡。

二、征收部门:格尔木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三、征收实施单位:格尔木市东城区行政委员会

四、征收补偿原则

房屋征收与补偿应当遵循决策民主、程序正当、公平补偿、结果公开的原则。

五、征收补偿内容

1、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2、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六、补偿方式及补偿标准

(一)被征收人可选择货币补偿,也可选择产权调换。

货币补偿和产权调换房屋的建筑面积、房屋用途及性质以房屋管理部门颁发的房屋所有权证和房屋登记簿的记载为准;

(二)货币补偿

1、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确定。

2、房地产估价部门根据被征收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因素,以市场价评估确定,并一次性支付补偿费,不再另行安置。                         

(三)产权调换

1、住宅房屋进行产权调换的,安置房的置换基准面积以《房屋所有权证》记载的房屋建筑面积为准进行产权调换。

自行改扩建房屋只予货币补偿。

超出被征收房屋应安置建筑面积部分的价格,按照房屋所有权证记载的面积评估价格进行计算补差。

现房安置房源位于以下区域:

(1)体育场公租房区域,户型面积分别为约90㎡— 128㎡(具体安置房源户型见现场信息公布栏)。置换比例为1:1.2;

(2) 仁和小区区域,户型面积分别为约80㎡(具体安置房源户型见现场信息公布栏)。置换比例为1:1.3;

(2) 和谐家园公租房区域,户型面积分别为约90㎡— 110㎡(具体安置房源户型见现场信息公布栏)。置换比例为1:1.3。

2、产权调换的房屋,房屋征收部门协助被征收人办理安置房《房屋所有权证》,税费按相关国家规定各自缴纳。被征收人应配合房屋征收部门提供办理房屋产权手续所需的相关资料。

七、选房办法

  房源确定后,被征收人按照此次征收签约的先后顺序挑选房屋。    

八、搬迁补助费、临时安置补费等标准

(一)搬迁补助费

对被征收人一次性安置到位的,按1000 元/户给予搬家补助费;被征收人临时过渡的,按2000元/户给予搬家补助费。

(二)临时安置补助费

期房安置的,高层住宅安置房过渡期为24个月,多层住宅安置房过渡期为12个月。由被征收人自行解决过渡房的,临时安置补助按实际过渡月数发放。在临时过渡期间征收人按被征收房屋所有权证登记的产权建筑面积15元/月.平方米发放临时安置补助费。

九、特殊情况房屋处理

1、被征收房屋及其附属物由下列情况之一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提出补偿安置方案,报人民政府审核,依法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经公证机关公证,并办理证据保全、补偿费提存后,先行拆除。

(1)产权不明或所有权人下落不明的,

(2)产权有纠纷尚未解决又必须拆除的;

(3)房产管理部门代管的。

2、征收涉有抵押权的房屋,按照国家有关担保的法律、法规执行。

十、其他

本方案由格尔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



 


联系人:郝工
电话:010-68960698
邮箱:1049263697@qq.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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